商品化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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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商品化存在基础论文

人格权商品化存在基础论文

论人格权商品化的存在基础摘要:人格权商品化是人格权研究的新课题,是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

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本文对人格权商品化的哲学基础、经济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进行了浅要的分析。

以求对人格权商品化问题得到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

关键词:人格权商品化;人格标识;人格权经济利益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发展。

人格权中的经济利益越来越直接的凸显出来,亦越来越多的被商业所利用。

人格权的商品化趋势已经日渐清晰,自然人人格权的商品化已经成为一种事实。

人格权商品化有其存在的哲学基础、经济基础、社会基础以及法律基础。

人格权商品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和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已经成为人格权研究的崭新课题。

一、人格权商品化的哲学基础1。

财产权劳动理论财产权劳动理论的鼻祖洛克认为,不是其他任何方式,而是劳动使人们对原来处于共有状态的一切拨归了私用,从而产生了私人所有权。

他说:”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

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

他的身体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

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了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加了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

既然是由他来使这件东西脱离自然所安排给它的一般状态,那么在这方面就由他的劳动加上了一些东西,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

因为,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

”①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不但为解释有形财产权的合理性提供了一个极为重要的理论基础,而且也为解释无形财产权的合理性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

人格权商品化的客体似乎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物,但却同样是人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产物。

那么,按照洛克的理论,人格权的经济利益是劳动的产物,而劳动是人自身的自然外在延伸,人的天赋权利中又包括人对自身的所有权,所以人理所当然应对人格权的经济利益享有财产权。

法律专业论文选题方向

法律专业论文选题方向

法律专业论文选题方向民法学论文题1、论民法的平等原则2、论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3、论合伙的财产责任4、论表见代理5、路自然人的名誉权6、论自然人的隐私权7、论民法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8、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9、论不当得利10、论无因管理合同法论文题1、契约自由原则2、论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3、论缔约过失责任4、论合同的效力5、论涉他合同6、论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7、论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8、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9、论违约责任中实际履行与违约赔偿的法律适用10、论严重违约与一般违约国际私法论文题1、论最密切联系原则2、论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3、论空难赔偿的法律适用4、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解决原则初探5、国际冲突法与区际冲突法比较研究6、国家机器财产豁免权的理论与实践7、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研究8、论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制度9、论冲突规范的软化处理10、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国际经济法论文题1、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2、论处理信用证关系的一般原则3、浅议BOT方式所涉及的合同4、依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试述法人的义务与责任5、浅议欧盟发与成员国国内法的关系法理学论文题1、略论以德治国2、略论依法治国3、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4、略论法律全球化5、论法的有限性6、论立法的有限性7立法听证之我见8、略论立法程序9、略论法的现代化10、论判例在中国的适用刑事诉讼法论文题1、论上诉不加刑原则2、试论简易程序3、论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4、论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5、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6论逮捕7、论证人证言8、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9论死刑复合程序的完善10、论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宪法学论文题1、论宪法的修改与完善2、论宪法的法律性3、宪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功能4、浅析基本人权原则5、论宪法的发展趋势6、略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加强与完善7、论权利的界限8、论政府的职能9、宪法诉讼及其在我国的应用10、论表达自由婚姻法论文题1、论婚姻无效制度2、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3、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4、家庭暴力的救济及立法建议5、试论感情破裂原则应是离婚的法定理由6、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思考7、从婚姻自由角度看非婚同居现象的存在8、试论妇女婚姻家庭权利的法律保障9、试论事实婚姻的认定与处理10、论我国婚姻法的确立的离婚制度商法论文题1、试析商法与民法的关系2、试述商事能力及其特征3、试述合伙企业及其法律特征4、试析行纪人、居间人与代理商的异同5、试述证券市场的意义和效应6、试述证券期货交易及其特点7、试述证券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及存在的问题8、试述票据关系的特点10、试述共同海损的法律特征知识产权论文题1、网络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2、科学技术进步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讨论(信息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3、域名的知识产权法保护问题研究4、论我国民间作品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5、论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的合理确定6、论我国专利侵权认定标准以及惩罚性赔偿原则确立的探讨7、论驰名商标的保护8、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研究9、形象权问题研究10、商品化权问题研究中国司法制度论文题1、试论我国法官制度2、浅析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主要内容3、试析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4、对我国律师法律援助的探讨5、试析律师责任赔偿制度6、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7、论仲裁协议8、论公证的真实、合法原则9、浅析民事执行制度10、对我国监狱制度的认识仲裁法论文题1、论仲裁协议2、论仲裁裁决3、论仲裁条款的独立性4、完善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思考5、论完善中国仲裁监督体制6、论我国仲裁程序的完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论文题1、论行政合理性原则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简析3、论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4、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制评析5、论行政许可的社会作用6、简论行政合同的作用及意义7、公务员职权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划分标准之分析8、论行政处罚的原则9、论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10、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分析环境法论文题1、加强环境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2、论光污染立法的必要性3、论污染案例中的公民自卫权4、论污染防治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5、论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刑法论文题1、试论罪刑法定原则2、关于犯罪既遂标准的理论探讨3、论间接正犯的几个理论问题4、试论非法经营罪5、洗钱犯罪对策研究6、有组织犯罪对策研究7、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8、特别防卫权的立法评析9、受贿罪相关问题研究10、对我国现行死刑政策的评析法律文书论文题1、法律文书与法律程序的关系2、法律文书的语言特色3、浅议性格化的裁判文书4、抒情在法律文书写作中的定位5、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判决书的比较6、中国古代判词的写作特色经济法论文题1、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2、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3、论不正当竞争行为4、论公司法的原则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论文题1、论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2、论我国劳动就业基本原则3、劳动合同特征4、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问题探讨5、关于劳动报酬的法律问题探讨6、论社会保障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7、论法律保障的权利性8、社会福利立法问题探讨9、最低生活保障法律问题探讨10、社会保险立法问题探讨。

论自然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性质及民法保护

论自然人人格标识商品化权的性质及民法保护

体、 命、 生 健康 等物 质 性 人 格 要 素 和 名 誉 、 肖像 、
姓名 、 隐私 等 精 神 性 人 格 要 素 。其 中物 质 性 要 素 内在 于 人 本体 , 人 本 体 组 成 的物 质 基 础 , 是 与
能成 为 财 产 权 的 客 体 , 就 意 味 着 人 格 要 素 不 也
有 主 观 性 , 质 上 是 人 的 名誉 、 本 肖像 、 名 、 私 姓 隐
不是商品, 因此 姓 名 权 、 肖像 权 等 人 格 权 是 不 能
转 让 和继 承 的 。然 而 , 随着 商 业 的蓬 勃 发展 , 自
然人 的人 格 标 识 ( 别 是 名 人 的 人 格 标 识 ) 特 如
摘要 : 人格权本身没有财产 内容 , 但随着经济 的发展 , 出现 了越来越 多对人格 要素的外化和 物化形 式加 以商业

化利用而获取利益 的情形 , 该利 益即人格标识商 品化权 。人格标识 商 品化权的客体是人格 标识, 而人格


标识是那些能够通过 文字、 图像等媒介反 映从 而为外界所识别 的人格要素符号 , 也就是说人格标识是人
姓名 、 肖像 、 音 等 被 广 泛 地 运 用 于 商 业 上 , 声 使
等 客 观 事 项 在 人 头脑 中的 主观 反 映 , 因此 , 既 它
可 以通 过 人 本 身 而 为 外 界 反 映 和 认 知 , 可 以 也
得 传 统 民法 上 被 视 为 与 个 人 的 精 神 、 格 不 可 人
格要素的外在表现形 式而非人格 要素本身, 因而可 以成为财产 权的客体而用于商业用途, 而形成商 品 从 化权。人格标识商 品化权 中的利益并非人格 权所 固有 的, 而是人格 权所 派生 ( 衍生 ) 出的, 人格标 识 商

论人格权商品化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论人格权商品化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论人格权商品化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人格权指的是每个人独特的思想、意志、人格特征等权利,是人类基本的法律权利之一。

然而,随着商业化的发展,人格权也逐渐成为商品,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就论人格权商品化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同时分享三个相关案例。

一、论人格权的商品化人格权商品化是指以人的形象、名誉、声誉等为基础,以商业运作为手段,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对人的名誉、尊严、人格等价值进行商业化经营。

这种商业手段实际上是在侵害人的人格权利。

因而,人格权商品化必然引发法律问题。

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首先,人格权商品化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利。

人格权是每个人享有可依法保护的权利,但商品化的手段把人的人格权利当作一种可以交易的商品,这就涉嫌违反了公民的人格权利。

其次,人格权商品化对知名人士的名誉和声誉带来了威胁。

知名人士的形象和名声往往是其职业价值的基础,商业公司随意使用知名人士的形象和名声,不仅侵犯了知名人士的人格权,也对其名誉和声誉构成了威胁。

最后,人格权商品化会引发知识产权纠纷,某些公司基于经营需要,私自使用知名人士的形象和声音,这涉及到知名人士的肖像权、名誉权、权利等,也会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三、相关案例分析1、迈克尔乔丹的肖像权案2009年8月,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迈克尔乔丹的肖像权是受到保护的,一家以“乔丹体育”号称自己是乔丹的工作室,不得以私人名义使用乔丹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2、英国研究员克里斯托弗·莱里的声音版权2019年,英国高等法院认定研究员克里斯托弗·莱里的声音色彩是具有创造性和独创性的,因此可以拥有声音版权,无据挪用者要赔偿。

3、马云“造星”引发肖像权纠纷2016年,马云的猫头鹰形象在阿里巴巴的新零售战略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这引发了一场肖像权纠纷,有多家公司认为自己购买了权力,可以使用马云的头像和肖像,而其他公司则不同意。

四、结语人格权商品化是当前商业化的附带产品,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利。

略论商品化权及其法律保护

略论商品化权及其法律保护



商品化权概述
的财产权利的一种 。
系普遍认可 , 并成为世界各 国法 律发


( 商 化 概 一) 品 权 念
2类 权 ”该 说 为 品 的 势 . 版 说 。 学 认 商 展 趋 “
将其定义为 : 为了旨在销售商 品和提 括 真人形 象与虚构 形象在 内的形象
所谓商品化权 . 国学者 Shr 化权是形象权的一部分 . 德 eez t 形象权是包 二、 我国商品化权法律保护 的局限性 我 国没有规定独立的商品化权 .
、 ,
供 服务 ( 包括 促销与广 告 ) 的经济用 付 诸商业 使用 的权 利 ,是 介 于人身 有关权利一 是通过人 格权 、著作权
途 .权 利 人 自己 或 通 过 授 权 给 第 三 权 、 权 以 及 商 标 商 号 权 、 誉 权 之 法 、 利 法 、 标 法 等 特 别 法 予 以保 版 商 专 商

这一途径才能扩展 到商业 领域 . 达到 会被误 导相信 , 知名人 士已经 明确授 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 这里独创性 吸引广大 消费者 、 大市场 、 扩 创造 商 权使用 。” 因此 , 该组织在 《 不正 当 是指作 品是作者 自己创作 . 反 完全不是 业效益 的目的。也 就是说 , 商品化 的 竞争示 范条款》 中将知 名人物商品化 或基本不是从 另一作品抄袭而来 。 作 客体 所具有 的知名度 、 响力 、 影 信誉 权利 的保 护纳入 到反不 正 当竞争 的 为法律意义上 的作 品 . 这种创作必须 只是商品化权产生 的一个前提条件 . 保护中,并规定 了不 同的保护原 因. 体现创作 意图 、 创作构 思 创 作 手 法 商 品 化 的 客 体 在 其 本 身 活 动 和 表 现 即 构成 仿 冒按 照 仿 冒行 为 认 定 . 成 和创 作 风 格 等 多 种 指 标 对 基 于 真 实 构

论商品化权的法律保护

论商品化权的法律保护
全 面保 护 。
关键 词 : 品化 权 ; 商 法律 保 护 ; 在 不 足 ; 法 框 架 存 立 中 图 分 类 号 : 2 . D9 3 8
收 稿 日期 :0 0—0 —2 21 7 4
文献标识1 ( 0 0 0 - 0 2 —0 10 — 3 l 2 1 ) 5 1 9 4
价 值 , 就 是 在 商 业 上 带 来 的 巨 大 利 润 。2 大 众 有 也 .
是 多层面 的 , 与各 要素 相对应 的保 护措 施要 多样 化 , 否则 很难 做 到对商 品化 权 的全面 彻底 的保 护 。
二 、 国 目前 已有 的 法 律 对 商 品化 权 保 护 的 不 足 我
基金项 目: 国家 自然科 学 基 金 项 目( 0 7 1 6 7 7 10 )
作 者 简 介 : 道 霞 (9 7 ) 女 , 吴 1 6 一 , 吉林 安 图 人 , 国人 民 公 安 大 学 法 律 系 副 教 授 , 士 。 中 博
伴 随着市 场经 济 的进 一 步 发 展 , 品 化 权 的保 商
对商 品化 权 的 保 护 , 独 用 著 作 权 法 、 标 法 、 单 商 专 利法 、 反不 正 当竞 争 法 或者 综 合 运 用 上述 方法 都 不 能有效 保护 商 品 化权 , 为商 品化 权 有 其 自身 的 因

趣 性 。之所 以一 些 人 物 或者 形 象 等具 有 商 业 价 值 ,
象 所具 有 的商业 价值 , 就是 商 品化权 。 通过 商 品化
权 的定 义我 们不难 看 出 , 品化 权 具有 如下 特 征 :. 商 1 商 业性 。之 所 以人们 对一 些影 视作 品 中 的人 物 以及 形 象等 加 以二次 利 用 , 因 为 其 中 具 有 的 巨 大 商业 是

动漫产业需要商品化权的保护与理论创新

动漫产业需要商品化权的保护与理论创新

6 3
( ) 二 原创 者对其创 作的动 漫 角色享有特 定利 益 动漫 作品 的原创者基 于其创造 性劳动 对其创作 的动漫 角色享 有特定 利 益 。“ 利云者 , 权 乃得享 受特 定利 益之法 律上 之力也 。 法律上 之力 , 由法律所 赋予 的 , 此 力量 可 以支 配标 的物 。此 法律 上之 力 , ” 是 依 还须 与“ 特定 的利 益” 要素 相结合 , 才能构成 权利 。此可 享受 特定 利 益 的法 律上 之 力 , 即为 权利u 。 因 。
发《 动漫企 业认 定管理 办法 ( 行) 的通 知 , 试 》 积极 扶持 民族原 创动 漫产 业 , 推进 传统 动漫 产业 升级 。2 0 09
年 温家宝 总理在 国务 院政府 工作 报告 中指 出 : 积极 发 展 网络 动漫 等 新 型消 费 。2 0 0 9年 7月 2 2日, 国务
此 , 由法律 确立商 品化权 , 动漫 角色的商业 利用行 为产 生 的法 律 关 系受 到法 律 的保 护 。从 而 , 利 应 使 权 主体 能够依法 律享受 此商业利 用带来 的相应特定 利益 , 要求 相对 人履行 相应 的义 务 。 并
( ) 立 商 品 化权 , 法 的 价 值 的 必 然 要 求 三 确 是
确立 商品化 权 , 体现 了秩序 、 效益 、 平和正义 的法 的价 值 。秩 序 意味 着有 序 。在 动 漫产业 中建立 公 商品化权 制度就是 确立 一套合理 的秩序规 范 , 使权利 人利 用 知 名动 漫角 色 的顾 客 吸引力 在商业 活 动 中 能够实现 效益 的最大化 。公平价 值主要包括 实质公 平和程 序公平 。实质公 平主要 指商 品化权 的所有权 人 和使 用 者在处分 商品化权 的过程 中 , 其合法权 益不 会受 到 侵害 。程 序公 平 主 要指 要提 供 一个 公 平 的 环境 和公平 的交 易程序 , 商品化权 的所有权人 和使 用者 能够 大胆 放心 地进 行 商业 活 动而 不用 担 心 暗 使 箱操作 。“ 成 了一个 正义 制度 的最 为根本 的基 础 , 由那 些 最低 限 度 的公 正 和合理 的标 准组 成 的 , 构 它 没

论姓名权与姓名商标权的冲突

论姓名权与姓名商标权的冲突

论姓名权与姓名商标权的冲突摘要:近年来,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涌现出了大量和姓名相关的法律问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问题就是姓名商标问题。

研究姓名权与姓名商标权法律问题具有其社会和法律现实意义。

关键词:姓名权;姓名商标权;商品化权一、姓名权及姓名商标权的含义与特征自然人的姓名一旦经过户籍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后,随即成为公民的较为重要的人格权的内容之一,即姓名权,而姓名商标的概念一般可表达为一种以姓氏或姓名标记各类人的具体类型的标记。

根据这个定义我们可以得出姓名商标包含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仅以姓氏作标识的商标。

二是姓氏加名字的商标。

为使下文论述更加清晰,下文的姓名商标皆使用前述的第二种含义。

姓名商标作为商标类型的种类之一,其当然的具有商标的一般特征。

但其还存在着其独有的特性:(1)姓名商标和姓名权存在联系。

姓名商标是通过注册自然人的姓名产生的,因此它和姓名权有着绝对联系。

(2)姓名商标和姓名权存在冲突。

姓名权本质上可认为是人身权,不具独占性,而姓名商标权则是财产性权利,可独占且可转让。

鉴于二者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姓名商标定然会牵涉到他人的人格利益。

(3)姓名商标中的姓名商业化价值。

姓名的产生是为了我们日常生活的便利,不作为商业交换。

但是一旦作为商标注册就能产生经济利益。

二、姓名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姓名商标权和姓名权二者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变迁,产生了丰富多样的冲突情形,我们所讨论的姓名商标权与姓名权的矛盾则集中体现为姓名商标权侵犯姓名权。

具体有以下情形:(1)直接注册他人的真实姓名为商标具体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抢注,即在他人未将自己的在真实姓名用于注册商标之前,包括他人已经使用该姓名商标,但由于疏忽大意等原因尚未注册前抢先进行申请注册;另一种则是姓名商标申请人本身不具有故意使用他人姓名作为商标的主观目的,单用简单的日常汉字的组合进行商标注册,但鉴于汉字有限,可能产生碰巧与他人真实姓名相同。

(2)注册与他人姓名相同的姓名商标此情形主要是指自然人的重名问题,就法律而言,我国并未禁止自然人重名。

论人格权商品化的存在基础

论人格权商品化的存在基础
2 0笠 9 01
论人格权商 品化 的存在基础
口乔 迪
【 甘肃政 法学院法学院 甘肃兰州 7 07 ) 300
摘 要: 人格权商品化是人格权研究的新课题 , 是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 为一种新型的权利, 作 本文对人格权 商品化 的哲 学基础、 经济 基 础 、 会 基础 , 社 法律 基础 四 个 方 面进 行 了 浅要 的 分 析 。 以 求 对人 格 权 商品 化 问题 得 到 一 个较 为 全 面 的认 识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关键词: 人格 权商品化; 人格标识: 人格权经济利益
康德 的 思想 脉相 承 , 比康德 更 深入 , 却 走得 更远 。黑格 尔把人 的 意志 香作是 使 物变为 已有 的根据 , 认 为” 他 人有 权把 他 的意 志 体现 在任何 物 中, 因而 使该物 成 为我 的东西 ; 人具有 这种权 利作 为它 的 财产权 劳动理 论 的鼻祖洛 克认 为 , 是其他任 何 方式 , 是劳 实体性 的 目的 , 不 而 因为物在 其 自身 中不具有 这种 目的 , 而是 从我 的意 动使 人们对 原来处 于共 有状态 的一 切拨 归 了私 用,从而 产生 了私 志 中获 得他 的规 定和灵 魂 的。这 就是人 对一 切物 据为 己有 的绝对 人所 有权 。他 说:土地 和 一切 低等 动 物 为一 切人 所共 有 。但 是 , ” 权 利 。…人格 权本质 上就 足物 权” ’ 。④ 每 人对他 自己的人 身享有 …种 所有权 , 他 以外任何 人 都没有 这 除 当传 统一 与人格 融为 一体 的人格 要素 被付 诸商业 使用 而具有 / z . ‘ 种 权利 。他 的身体 从事 的劳动 和他 的双手 所进 行 的工作 ,我们 可 财 产价 值并被 当作 物对 待时 ,在它 上面 又体 现 了谁的 意志而 应该 以说是 正当地 属于他 的 。所 以,只要 他使任 何 东 西脱 离 自然所 提 归属 于谁 的问题 应该如何 作答呢 ?财产 权就是 自然人人 格的延伸 , 供 的和 那个 东西所 处 的状 态 , 他就 已经掺进 了他的劳 动 . 这上 面 个人意 志的 自由和人格尊严 的价值 体现在 个人对财 产权 的支配上 , 在 掺加 了他 自己所 有 的某些 东西 ,因而使 它成 为他 的财产 。既然是 人格权 利 就是对 财产 自由地 占有 、 用 、 使 收益和 处 分 的权 利 , 人 对 由他来 使这件 东 西脱 离 自然所 安 排给 它的一 般状 态 , 么 在这方 格 的尊 重就 意味 着对 他人财 产 的尊重 。 为财产 权 的人格 权通过 那 作 面就 由他 的劳动加 E 了一 些东 西 , 而排斥 了其 他人 的共 同权利 。 从 商品化 的人格 维护 了个人 自f享有 、 { _ _ f _ 使用 和控 制姓名 、 肖像等人格 因为 , 既然劳 动是劳 动者 的无 可 争议 的所有 物 , 么对 于这一 有所 标 识的权利 , 那 从这 个意 义上 来讲 , 商 品化 的姓 名 、 对 肖像等 的尊重 就 意味 着” 个人 意志 自由和 人格 尊 严” 对 的尊重 。 因此 , 产化 的人 财 增 益 的东西 , 除他 以外就 没有 人能 够 享 有权 利。” ① 洛 克 的财产权劳 动理 论 但 为解释 有形 财产权 的合 理性提 供 格 权理 论可 以成为 人格 权商 晶化 的重 要哲 学依据 『 l一个极 为重 要的理 论基 础 , 且也 为解释 无形 财产 权 的合理 性 而 二、 人格权 商 品化 的经济 基础 提 供 了一 个重 要的理 论基 础 。 格权 商 品化 的客 体似 乎 是看不 见 人 1 。人 格权 商 品化是 市场 经济 下的 产物 摸不 着 的无形物 ,但 却同样 是人体 力劳 动和 脑 力劳动 的产物 。那 个体 的主 体性在 市场 经济 巾得 到体现 , 生 了人们 的权利 意 催 么 , 照洛 克的理 论, 格权 的经 济利 益是 劳动 的产物 , 劳动 是 识和权 利欲 , 按 人 而 促使 人们 断发 现 自身利 益 , 不断追 求权 利 。 市 在 人 自身的 自然外 在延伸 , 的天 赋权利 中义 包括 人对 自身 的所有 场经济条件下。 人 个人成为商品交换的主体 , 需求成为商品交换的条 权 , 以人理 所 当然应财 人格 权 的经济利 益享 有 财产权 。 所 件, 任何 能够 使个人 获取 经济利 益 的事物 都可 以被用 来交换 , 包括 两方许 多学 者在财 产权 劳动理 论 的基础 上 , 出了人格权 商 =l 天资和劳动力。社会的发展曰益突破 了传统人格权不得让 作 }貌、 } _ = 品化 的合 理性 论证 美 国学者 尼莫认 为 :著 名人 物 的姓名 、 肖像 与和 继承 的原 则 , 产越来 越 多地变 为无 形的和 非物 质的 , 统 的 ” 财 传 用 于商 品广告 或者 吸引观 众注 意 , 有 巨大 的经济 价值 。同样 , 具 毫 被 认为小 含财 产利 益 的姓名 、肖像 等人 格权 与财 产 的联 系 日益紧 无疑 问的是, 多数情 况下 , 大 名人 的形象 价值来 源于 成名过 程 中付 密 , 其人格 冈素 也 被卷入 商业 化的 浪潮之 中 , 被进 行商业 利用 即” 出的劳动” ” ,只有 当人们投 入了_ 当的 时间、 力、 十 n 努 技巧 甚至金钱 以 商 品化” 。 后 ,人们才 能获 取其 人格公 开化 所产 生 的实际经 济利 益 。每 个人 2 。人格 权 商品 化的 经济 学分 析 都有权 利获 取其劳 动 的果实 , 是英 美法 的首要 原 则, 这 也是最 基 本 人格权 的 商品化 体现 了社会 经济 发 展的 需要 , 格权 商 品化 人 的 自然 公理 。” ②尼 莫 的观 点从财产 权 劳动理 沦…发 , 沦证 _人格 的实 现本 身就 是 一个 经济 实现 的 过程 。对 人格 权 商品 化的 肯定 , 『 权 商 品化 。具有 商业价 值、商业利 益的 公众 形象来 自明星 自身 的 可 以增 加人 们财 富的来源 , 拓展 人们 的财 富形式 , 富经济 活动 的 丰

《论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律保护》

《论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律保护》

《论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律保护》一、引言在现今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社会背景下,人格权商品化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数字技术与网络科技的快速发展,个人形象、名誉、隐私等人格权益在商业活动中逐渐具备了商品化的特征。

这种趋势虽然带来了经济利益的增值,但也带来了诸多法律挑战和争议。

因此,对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律保护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人格权商品化的概念及现状人格权商品化指的是将个人的人格特征、形象、名誉等转化为具有经济价值的商品,并在市场中进行交易。

这种现象在娱乐、体育、广告等领域尤为突出,如明星的肖像权、姓名权等被广泛用于商业活动。

然而,随着人格权商品化的不断发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个人隐私的泄露、名誉的损害等,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解决。

三、人格权商品化法律保护的必要性1. 维护个人权益:人格权是个人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对人格权进行商品化时,必须确保个人权益不受侵犯,这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护。

2.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在商业活动中,对人格权的滥用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破坏市场秩序。

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3.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人格权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如公众人物的言行举止对社会风气的影响。

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良好的社会风尚。

四、人格权商品化法律保护的措施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人格权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为个人和企业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

2. 强化司法保护:司法机关应加强对人格权案件的审理,确保司法公正,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

3. 增强公众法律意识:通过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人格权商品化的认识和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人格权的良好氛围。

4.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相关行业应建立自律机制,规范商业活动中的行为,防止对人格权的滥用。

五、结论人格权商品化的现象在当今社会已不可避免,如何保护个人的人格权益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论商品化权——精选推荐

论商品化权——精选推荐

论商品化权李诗鸿(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上海200042)摘要:商品化权是有别于公开权、形象权的概念,具体指将能够吸引大众、引导大众消费的商品化因素用于商业利用并从中获利的权利。

本文结合中国现状,指出现行法律的不足及建立商品化权的迫切性,并对商品化权基本问题进行分析,旨在弥补法律的真空地带。

关键词:商品化权;公开权;形象权;著作权;商标权中图分类号:DF5文献标识码:A一、商品化权概念在某些商品上使用著名人物的形象或姓名、虚构人物或动物的形象或名称,以吸引顾客、增强商品的购买力,在日本,这些商品活动叫商品化。

①德国学者Schertz对商品化的定义是:旨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包括促销和广告)的经济用途,权利人自己或通过授权给第三人,除了常见的主要应用外,广泛的次要应用群众喜闻乐见的人物,特别是虚构形象、真实人物、姓名、标题、图章、标志语、声音、装潢要素、设计和画片。

②这些商品化因素在与商品结合后,以其“影响力”促进了商品销售,带来巨大经济利益。

而这种“影响力”本身既不受人格权法保护,也不受著作权法、商标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形成了立法的真空地带。

为便于讨论,这里先把商品化权与具有类似性质的几种权利作一比较,区分不同权利概念在含义上的差别,并对商品化权内涵加以解析。

与商品化权相类并较有影响力的概念是“公开权、形象权”。

应该看到这三个概念的显著区别。

公开权一说源自美国的“Right of Publicity”,因Publicity意为“公开的、公众的”,多数学者将其直译为公开权。

据权威学者McCarthy的定义,③公开权确认的是表征真实人物要素的商品化行为。

但若把公开权等同于形象权是不适当的,形象权的外延比公开权大。

我国学者吴汉东依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有关文件,将形象权分为真实人物形象权和虚拟人物形象权。

④公开权的范围大体上等同于真实人物形象权。

而商品化权同形象权、公开权概念在范畴上也是不同的。

商品化权一词非我国学者首创,而是从日语直译过来。

浅论人格权商品化

浅论人格权商品化

浅论人格权商品化2021年12月人格是法律上一个最抽象的概念,其在法律上具有多重意义。

法律意义上的人格有三层含义:一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民事主体;二是指作为民事主体必备条件的民事权力能力;三是指人格权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在人格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所谓人格权,是指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力,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之权利。

人格权因出生而取得,因死亡而消灭,不得让与或抛弃。

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均属于人格权。

现代社会,人格被视为人的最高的价值,人格利益被视为人的最高利益,人格之尊重为现代人权运动的目标和基本理念,人格权的保护当然成为现代民法基本任务之一。

在今日,对人格权的保护,并成为衡量一国法律先进与否的标志。

在传统民法的观念中,人格权制度是为人类精神利益而设,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性利益。

跟人格相关的诸项权力不能转让,也不能借此牟利。

在很长的时间范围内,这种观点占据主导地位。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水平的提高,电视、网络、新媒体的普及,出现了许多纷繁复杂的现象已无法用传统人格权理念做出解释。

各种品牌利用人物肖像、身体、姓名等进行广告宣传活动和推广活动已经司空见惯。

人格权商品化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某些人格权尤其是标志性的人格权,其本身就具有极大的利用价值。

二是,人格权的某些权能具有与人身的可分离性。

三是,某些人格权的财产价值具有可继承性。

四是,对可商品化的人格权的侵害可采用财产赔偿的方式。

更清楚的了解人格权商品化,举几个例子:(一)迈克尔·乔丹诉乔丹商标案。

2020年12月30,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前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公司、百仞贸易公司姓名权纠纷案一审宣判。

经审理,上海二中院认为,乔丹体育公司是在明知迈克尔·乔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擅自选择“乔丹”二字进行商标注册,并登记了“乔丹”上号,其指向性非常明显,足以认定其具有导致或放任公众产生混淆的故意,故乔丹体育公司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

论作家姓名及其作品的商品化权——呼吁建立商品化权制度来制约伪书泛滥成灾

论作家姓名及其作品的商品化权——呼吁建立商品化权制度来制约伪书泛滥成灾


但 其 产 生 的 后 果
无论 是 对 读 者 还 是 作 家 以及 社 会 都 很 严 重 。伪 书泛 滥是 利 欲 使 然 。 在 我 国现 有 的 知 识 产 权 法 范 围 内 .尚 无 法 对 伪 书进 行 追 究 。本 文 认 为 ,侵 权 人 借 助 作 家姓 名 及 其 作 品 的知 名 度 炮制 伪 书 .其 实质 是 侵 犯 了作 家 姓 名 及 其 作 品 的 商 品 化 权 因此 ,要 遏 止 伪 书泛 滥 成 灾 ,更好 地 保 护 作 家 的权 利 .需 要 建 立 商 品化 权 制 度
述 “ 永 烈 文 集 ” 列 伪 书 即 是 如 此 [伪 书 横 行 的 内 在 叶 系 ]
就制作 《 丹讲 庄子 》 于 ,甚 至 有 的 不 法 书 商 一 并 炮 制 了
《 丹 解 读 老 子 》 《 丹 讲 孟 子 》、 于 丹 解 读 易 经 》 等 伪 于 、于 《
书 。 此 , 丹 教 授 也 显 得 颇 为 惊 讶 :我 讲 的 ( - 》 对 于 “ ( 子 现 f i
基 金 项 目 : 本 文 系 国 家哲 学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 间 文 化 传 播 中的 反 不 . 当竞 争 研 究 ” 的 阶 段 性 成 果 .项 目编 号 : 民 f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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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的 提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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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 这 些 书 从 哪 里 来 的 , 写 的 ! [文 学 界 成 为 伪 书 的 谁 ”2 ]

论形象商品化权的法律保护

论形象商品化权的法律保护
和我 国商 品化 权法律保 护 的现状 及 问题 的综 合分 析 ,
以期实现对我 国商品化权尤其是形象商品化权 的法
律保 护 。

物或机器人等, 也包括用语言表现的作品中的虚拟形 象 。早在 2 世纪 6 年代初 , J 0 0 日本就已经从英美引 进了“ 商品化权” 的说法。学者们将形象商品化的对
著名电影演员也开始频频授权他人对其名字 、 容貌的
商 品化活动 。 由于各种 知 名形 象 的商 品化 活动 所 带 来 的巨额利润 , 导致相关权 利人与 商业性 使用 者之 间
国理论界从 2 纪 9 0世 0年代 初 就开 始 对商 品 化权 以 及相关权 利进行研究 , 目前仍停 留在学 术讨论 的 阶 但
说保护 对象的 范 围 , 种学 说 的不 同点 主要 在 于 , 三 每
种说的命名更强调保护进行商业开发的权利 , 还是强
调保 护形象 因本身属 性特点而具有 的应然 权利 , 象 对 范围的广狭并不是 主要 划分标准 。鉴于 以上原 因 , 笔
收 稿 日期 :0 1— 9一l 21 0 6
展的阶段迈进的过程中, 盛大网络、 原创动力等优秀 的文化企业正在蓬勃发展 , 但由于对商品化权的法律
作者简 介 : 王文卿(9 8一 ) 女 , 南郑 州人 , 18 , 河 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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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科技大学学报
保 护不力 , 场上侵权 现 象成 为社 会 “ 且市 主流 ” 极大 , 地制约 了我 国文化产业 的快速 良I 生发展 。因此 , 明晰
形象商 品化权 是 现代 社会 经 济 生活 产生 的一种
这 一问题并 开始有关 的理论 研究 。 世 界知识产 权组 织 ( P 的有 关 文 件将 形 象 WIO) 分 为“ 虚构角 色” 形象和 “ 真实人 物 ” 象两 种 。真 实 形 人物形象 的相关 权 利被 称 为 “ 象权 ” r h o u— 形 ( gt fpb i l i )是指个 人对其形象进行 商业价值利 用 的权 利 。 it , cy 虚构角 色形象 的相关权 利 则称 之 为 “ 角色权 ” r hs (i t g i caats , 权 利 指 向 涉 及 作 品 中 的 “ 术 形 n hrc r) 其 e 艺 象” 包括在 电影 、 , 电视 、 画等作 品中出现 的人 物 、 动 动

论商品化权的基本概念、性质及分类

论商品化权的基本概念、性质及分类

论商品化权的基本概念、性质及分类李梦佳【摘要】当前,我国影视娱乐行业繁荣发展,商品化权相关问题引发关注.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对商品化权的概念内涵认识不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遭受侵犯却难以寻求救济.商品化权是基于消费者对于真实人物、虚拟角色、标志、符号等形象或事物的吸引力,从而将上述形象或事物进行二次开发、商业化利用的无形财产权.根据属性来源的差异,应将商品化权划分为真实人物商品化权、虚拟角色商品化权以及视听作品形象商品化权,各种类型商品化权其特性及保护规则各有不同.【期刊名称】《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9(021)001【总页数】10页(P35-44)【关键词】商品化权;无形财产;真实人物商品化权;虚拟角色商品化权【作者】李梦佳【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北京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伴随我国娱乐产业的发展,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名人明星形象及虚拟角色形象。

名人明星形象来源于自然人的人格性要素,虚拟角色形象则来源于影视作品的创作设定。

然二者的共同点在于他们在公众当中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容易被大众记住或喜爱。

这些形象已然成为带有特殊情感的符号,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

当商业经营者将这些具有知名度的形象用于商业开发或广告宣传之时,能够迅速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激发消费者的购物欲望而获取商业利益。

然而,我国部分商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漠,出于利益驱动,未经权利人许可便擅自使用这些形象。

名人明星的肖像被滥用在商品包装或宣传单之上,甚至有商家擅自将名人的姓名注册成为商标。

各类受欢迎的卡通角色遭致仿冒,“山寨”衍生品充斥于市场之中。

权利人亦深感自身利益遭受侵犯,然在诉诸法律时却遭遇困境,我国现有法律未能为商品化权提供充分完善的保护。

究其原因,在于我国对商品化权的概念内涵认识不足,错综不一的理解导致无法为商品化权的保护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因此,我们应当首先厘清商品化权的相关概念、性质及分类,对商品化权的基本理论作一探析。

论吉祥物的法律保护

论吉祥物的法律保护

论吉祥物的法律保护作者:杜昊来源:《管理观察》2009年第12期上海海事大学经济法研究生摘要:吉祥物作为类大型的体育赛事、盛会及会展等活动中的特殊“形象代言人”,其潜在的商业价值巨大,成为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

本文在对吉祥物的界定、权利属性等基本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讨法律法规对吉祥物给予的立法保护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吉祥物法律定性法律保护随着各国之间文化、体育、经济等方面的交流活动日益频繁,吉祥物被广泛运用于各类大型的体育赛事、盛会及会展等活动中, 成为其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的载体,是市场开发的重要对象。

我国对吉祥物的保护曾先后经历了混乱和垄断两个阶段。

先是1990年北京第十一届亚运会吉祥物熊猫“盼盼”,由于当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吉祥物标志被商家无限滥用到各类商品上,使吉祥物商品失去了它原有的意义,也没有产生其应有的社会价值。

随后,2001年北京大学生运会的吉祥物“拉拉”,因为只有新闻中心、主会场有售,商家都不看好它的市场前景,准备不足导致我们丧失了一个巨大的市场。

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吉祥物“福娃”们虽受到了一定的法律保护并产生了相应的经济效应,但是侵权事件仍屡见不鲜。

本文在对吉祥物进行法律定性的基础上,探讨如何对其进行完善的法律保护。

一、吉祥物的界定及权利属性根据国务院1996年7月13日公布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规定: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文化研究及其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①。

由此,吉祥物属于特殊标志范畴。

同时,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的规定,商标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大类。

服务商标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广告与实业、保险与金融、建筑与修理、交通、运输与贮藏、材料处理、教育与娱乐、杂务八大类。

吉祥物并不是商品本身的商标,而是由组委会授权某种商品使用的一种标志,商品仍然有自己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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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化权问题的提出1997年2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三毛”形象纠纷案。

案情如下:原告是某著名漫画家的继承人,被告是某企业。

原告诉称,被继承人即著名漫画家创作了家喻户晓的漫画角色:三根长发、圆鼻子的小男孩。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该漫画的角色形象作为商标注册并广泛使用,构成对原告的著作权侵权。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申请商标注册是依据商标法的合法行为,商标局依法核准被告的商标注册申请,因此被告依法使用注册了的商标,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所涉及画形象是已故著名画家所作。

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将该漫画形象作为商品商标注册,还将该形象作为企业形象在户外广告、职员名片、报刊、企业内部铭牌上使用。

被告共向商标局申请了38类标有该漫画形象的商标(已经核准31类),共印制印有该漫画形象的商标10万余件,尚库存3万余件。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画家继承人,享有在著作权保护期对该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被告的行为构成对著作财产权的侵权。

原告继承的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在产品、企业形象上使用该漫画形象,赔偿原告人民币10万元、诉讼费双方按比例分担。

本案审结以后在知识产权界引起较大反响,案件被告称自己是国内首例《著作权法》与《商标法》冲突的牺牲者。

但是从理论上讲远不只如此,如果说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那么侵犯的是其中的何种权利?法院认为本案原告作为画家的继承人,享有著作权保护期内该作品的使用权和获酬权。

倘若说本案被告将画家美术作品中的一个漫画角色作为商标注册、印制、使用和宣传是对原作品部分“复制”使用还易于被人接受的话,那么,假如仅将一部作品中主人公的姓名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印制、宣传、使用,是否也构成对作者的著作权侵权呢?著作权人能否对此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其法律依据又是什么?1976年5月26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审结“sazae”案件。

案情与本文开头所引案例类同。

原告漫画家诉被告旅客汽车运输公司在汽车上描绘其美术作品《sazae夫人》中的主人公头像,要求3672万日元的损失赔偿。

法院部分认定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对作品中角色的界定有这样的叙述:给予漫画的出场人物以剧中角色、容貌、姿态等恒久性的表现,应当解释为超越了语言所表达的题目和情节,也超越了某特定场景中特定出场人物的面部表情、头部方向、身体动作等“,角色”可以使人看出是连载漫画中出场人物的容貌、姿态、性格等的表现“[1].该案例判决的意义在于剖析出了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即将漫画作品中的一个特定角色进行商业性使用,决不是单纯对原作品部分地机械复制,从表象上看,将一个漫画角色用作商标只固定地使用了有单一动作、姿态、表情的角色形象,但使用的结果是使人不得不联想该角色在整个作品中的整体形象,包括其性格、品德、能力等特征。

同样,将一部文学作品中主人公姓名进行商业性使用,也不是单纯地对主人公姓名本身的使用,其结果同样会令人联想起姓名背后的角色整体形象。

这样前面提到的问题就逐渐明朗了,将连载漫画中一个角色作为商标使用和宣传,的确触及了漫画的著作权,但问题在于它不是对作品的复制,而是对特定角色整体形象的使用。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这种使用侵犯的是著作权中的何种权利,目前的著作权法无法予以回答。

对于商标权、广告使用权与版权或姓名肖像权交叉产生的争议,国外出现“商品化权”(merchandisingright)、“公开权(rightofpublicity)等名词予以解释。

本文借其中之一即”商品化权“对这一问题作粗浅探讨,主要考虑到近几年这方面的纠纷越来越多,如”乐百氏“字体及人物形象创作人诉广东今日集团侵犯版权、”泥人张“的后代诉天津市”泥人张工艺品经营部“侵犯了姓名权、名誉权、版权及商标权等。

商品化权的保护越来越引起著作权人和各类人士的关注,而机关企业则对这突如其来的争执弄得不知所措。

尤其,众多企业借助角色形象创造市场,逐渐成为名牌企业,其产品跨入名牌产品的行列。

面对著作权人要求保护商品化权的据理力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商品化权问题日益突出。

二、商品化权的界定对于商品化权的认识,学术界观点不尽一致。

郑成思先生将这一领域的权利归纳为“形象权。

”所谓‘形象权’,包括真人的形象(例如,在世人的肖像)、虚构人的形象、创作出的人和动物形象、人体形象等等。

这些形象被付诸商业性使用的权利,我把它统称‘形象权’。

“[2]还有的学者认为作品中的角色形象以至名称用于商品上或服务上,往往会强烈地唤起消费者的消费欲望,取得商业上的成功,”这种谋求作品中角色(名称)的商品实用化的权利被称为商品化权。

“[1]与此意义相近的另外一个定义是”所谓商品化权一般是指著作权人使用其作品之角色印刷于销售的商品上的专有权利“[3].后两个定义与郑成思先生的解释主要区别在被”商品化“的客体范围不同。

郑成思强调,”形象权“的”形象“包括真人形象、虚构人形象、创作出的人及动物形象以及人体形象等。

另两个定义将”商品化“的对象仅局限于作品中的角色或名称。

事实上,”商品化“的对象除了真实的或虚构的人、动物的形象以外,还有作品的著名标题、语言片段以及为公众所熟知的有特定含义的标志。

上述定义还有一些共同性的缺陷,比如”商品化“的对象除了”知名“以外,还须符合能对商业利益产生正效应这个条件;商品化权具有独占性等。

商品化权的定义至少应解释清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商品化权的客体。

商品化权的客体与上文所述“商品化”的客体不是一个概念。

商品化权的实现过程,是人或动物的形象、著名作品的名称或片段以及广为人知的标志被商业性使用的过程。

人或动物形象、著名作品的名称、片段以及广为人知的标志是“商品化”的对象,并非商品化权的客体。

商品化权客体是商品化权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共同指向的目标。

虽然从表面上看,商品化权是将人或动物的形象、著名作品的名称或片段、广为人知的标志进行商业性使用的结果,但并非所有这些东西都可产生商品化权,只有那些知名人士的姓名或肖像、为社会公众所熟知。

的作品名称、片段及角色、广为人知的标志才可能产生商品化权。

可见,被商业性使用的对象总是与某种抽象概念相联系,消费者见到商品上、服务上或宣传中使用的这些角色形象、名称、片段或标志,总是不由自主联想到它们背后的那个抽象概念,也正是这个抽象概念吸引着广大消费者,商品化权的客体就是这个抽象概念——信誉。

信誉本身是无形的,其物质表现形式是人或动物的形象、著名作品的名称或片段和广为人知的标志。

真人的商品化权,指真人的姓名、肖像或其结合被付诸商业性使用的权利。

能产生商品化权的只限于“名人”,普通人享有的是民法上的姓名、肖像及隐私权,因为“名人”的姓名或肖像给人的印象不只是姓名、特定姿态本身,使人想到的往往是这个人的整体形象或其好的一面,即唯有“名人”才可能在付诸商业性使用的过程中产生信誉即对顾客的吸引力。

同样的道理,能产生商品化权的虚构角色,也仅限于知名作品中的广为人知的角色,如《渴望》中的刘慧芳,动画片中的唐老鸭、舒克和贝塔等;著名作品的名称或其中的著名片段,也只限于为公众所熟知和信赖的名称、片段才能产生商品化权;产生商品化权的广为人知的标志,如即将在澳大利亚召开的2000年奥运会中的“2000”、1997年香港回归之年的“1997”等。

二是商品化权客体的特有属性。

商品化权的客体是信誉,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种信誉的载体形式如动物角色、作品名称或片段等原来不是商业领域中的东西,因此,其知名度并不必然能在商业领域中产生与其在文学、美术、电影电视等领域中相同的效应。

商品化权的实质在于,将在文学、美术、电影、电视等领域中已博得较高声誉和较大影响的角色形象、作品名称、片段以及广为人知的标志进行商业性使用,使其信誉“移情”于商业领域,进而吸引广大消费者,达到扩大市场、创造商业效益的目的。

可见,作为商品化权客体的信誉以能创造商业效益,是商品化权实现的一个重要条件。

三是商品化权的独占性。

商品化权是绝对权,具有独占性。

如果是作品中的角色产生商品化权,其权利主体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如果是真实人物产生商品化权,其权利主体是这个真实人物本身;如果是著名作品的名称、片段产生的商品化权,其权利主体为该作品著作权人;如果是广为人知的标志产生的商品化权,其权利主体为有关政府和团体等标志的所有者。

商品化权的独占性表现在:商品化权为合法主体专有,在一定条件下通过授权他人使用而加以实现,商品化权主体有权禁止任何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试将商品化权的定义归纳为:所谓商品化权是指,将能够创造商业信誉的人物或动物角色、形象、著名作品的名称或片段,广为人知的标志或它们的结合进行商业性使用的独占权。

三、商品化权的性质商品化权作为无形财产领域出现的一种新型权利形态,应当划入知识产权的范畴。

从知识产权的范围来看,商品化权属于知识产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将“知识产权”的范围界定为8个方面,即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关于工业品式样的权利;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商品化权明显属于在“工业”领域里“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其中部分是著作权与商标权或广告使用权的交叉,另一部分是“名人”的姓名权或肖像权与商标权或广告使用权的交叉。

商品化权具备知识产权的共有特性。

首先,商品化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商品化权客体表现为一种信誉,这种信誉的本质是一种无形财产,具有财产内容。

这是因为一方面财产的本质在于能带来一定的物质利益,可以通过转让等方式实现其价值,商品化权可以由其主体将具备一定信誉的“形象”的商业性使用权授权他人行使来加以实现。

另一方面作为商品化权客体的信誉内含了比社会平均劳动量更多的劳动。

作品中的角色、片段或名称,被商业性使用形成的商品化权,其中不仅有作品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更有这些“形象”被商业性使用过程中特殊的广告宣传等促销劳动。

真人形象被商业性使用产生的商品化权,其中有该“真人”在某一领域的长期创造性劳动积累,也有其形象在商业领域使用过程中的特种宣传、广告等劳动。

商品化权的“无形”特征不言而喻,其权利人往往只是在其主张权利时方才显示出其为权利人,并且他有可能将其权利“一女两嫁”似地处分,有可能将商品化权整体转让或部分转让,如将某角色用作商标的权利转让给甲,而将该角色用作企业名称标志的权利转让给乙,这与有形财产明显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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