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建筑房地产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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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8.24•【文号】国税发[2006]128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管理,现将《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应及时上报总局。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和规范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贯彻“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治税方针,实现对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的精细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各地税务机关应对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不动产和建筑业特点,采用信息化手段,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以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利用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对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申报的信息进行税收管理的一种模式。

第二条税务机关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的具体内容如下:(一)受理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的项目登记;(二)对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登记信息、申报信息、入库信息进行采集、录入、汇总、分析、传递、比对;(三)对税收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及时反馈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四)掌握不动产销售和工程项目进度及工程项目结算情况;(五)根据不动产销售和建筑业工程项目进度监控不动产和工程项目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六)监督纳税人合法取得、使用、开具不动产销售和建筑业发票;(七)不动产销售及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及时清缴税款,并出具清算报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9〕18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9〕18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9〕1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全面落实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结合南京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方针的重要举措,是适应新时代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的客观需要,也是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率、控制和化解政府隐性债务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发挥投资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关键作用,也有利于加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统一管理,集中力量办大事,加快补齐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和薄弱环节短板,是顺应转型升级带来的新机遇,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的重要工作举措。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统筹规划和有序推进。

着眼于打造创新名城、提升城市首位度,更好实现城市战略定位的要求,强化政府投资服务于全市发展大局的基本功效,由规划谋项目,以计划促建设,紧紧抓住当前我市公共服务领域的薄弱环节和功能短板,在项目建设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财政规划充分衔接平衡的基础上,加强推进年度建设,整体提高政府投资的规划导向性和实施计划性。

二是坚持统一管理和分工负责。

着眼于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着力解决政府投资工作中全市统筹力度不够、行业管理专业优势发挥不足等问题,按照统一计划管理、统一审批流程、统一监管标准、统一信息平台的要求,加强扎口管理,加快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审批和监管等责权配置,增强行业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打造放管结合、统筹高效的政府投资管理模式。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及所属基层行政机构涉及变更的单位名称公告-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及所属基层行政机构涉及变更的单位名称公告-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及所属基层行政机构涉及变更的单位名称公告正文:----------------------------------------------------------------------------------------------------------------------------------------------------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及所属基层行政机构涉及变更的单位名称公告根据《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及所辖县(区)局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编办发〔2010〕20号),对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及所属基层行政机构涉及变更的单位名称公告如下: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更名为: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二、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更名为: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三、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税务分局更名为: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征收税务局(纳税服务局)四、南京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更名为: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五、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玄武税务分局更名为:南京市玄武地方税务局六、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白下税务分局更名为:南京市白下地方税务局七、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秦淮税务分局更名为:南京市秦淮地方税务局八、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建邺税务分局更名为:南京市建邺地方税务局九、南京市地方税务局鼓楼税务分局更名为:南京市鼓楼地方税务局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下关税务分局更名为:南京市下关地方税务局十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雨花台税务分局更名为:南京市雨花台地方税务局十二、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栖霞税务分局更名为:南京市栖霞地方税务局十三、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沿江工业开发区税务分局更名为: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十四、溧水县地方税务局更名为:南京市溧水地方税务局十五、高淳县地方税务局更名为:南京市高淳地方税务局以上名称自2011年7月15日起正式启用。

南京纳税必知

南京纳税必知

纳税须知第七十六期南京市地方税务局雨花台税务分局 2006年7月目录★纳税事项公告一、7月份应申报各税及基金公告二、关于加强申报管理的通知三、雨花台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责任区公告四、关于CA认证办税的宣传★政策公告一、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政策二、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三、各地方税的纳税期限问题纳税事项公告一、7月份应申报各税及基金公告1、2006年7月应缴纳的地方税种为: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为2006年7月15日,其他税种及附加费纳税期限为2006年7月10日。

2、7月份为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二季度预缴的申报期,请有关纳税人按时进行申报纳税。

3、6月份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及工会筹备金、防洪保安资金、粮食风险基金、人防建设资金、地方教育基金的征收期,请尚未申报缴纳上述各项基金的纳税人到征收大厅办理上述各项基金的申报手续,网上申报的企业可通过网上申报纳税时一并申报缴纳上述基金。

对仍未申报缴纳各项基金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加大催缴力度。

二、关于加强申报管理的通知尊敬的纳税人:为进一步维护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市地税局近期将进一步加强纳税申报管理,主要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纳税须知、大厅公告、电子办税平台等载体,大力开展纳税申报管理宣传,积极推广网上申报方式,结合各税种申报纳税的不同要求,为纳税人主动纳税申报提供优质服务。

2、对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及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实际执行中,对未按期申报行为的处罚标准根据纳税人违章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对于在责令限改期限内来申报的,予以从轻处罚;对于在责令限改期限后但在当月来申报的纳税人,予以较重的处罚;对于在责令限改期限后次月来申报、连续几个月未按规定申报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未按期申报被税务机关处理后又逾期申报的,予以从重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5.27•【文号】国税发[2005]89号•【施行日期】2005.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房产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建委(建设局、房地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并主动与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

二、2005年5月31日以前,各地要根据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公布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以下简称普通住房)。

其中,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

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

各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测算,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数据;没有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依据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

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21〕2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21〕2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严格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1年3月12日关于严格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省、市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要求,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分别对概算管理负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项目概算控制效果与年度绩效考核挂钩。

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擅自调整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行为的,除按规定处理外,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当年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二条审批部门必须严肃开展项目立项审批,功能设置、建设规模、造价标准等要严格遵照规范和政策文件规定;没有相应规定的,不得超出同等城市同类项目的标准;均无参照的,建设方案需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才能进行审批。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限额设计,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开展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的依据。

施工图预算不得突破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决算也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四条需审批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未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开工建设。

特殊情况需提前开工建设的,需经市政府同意。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对招标控制价进行有效监管,防止招标控制价超过经批准的单项或单位工程概算现象发生,如发现招标控制价高于批准的概算,应暂停招标行为,并及时告知概算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

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

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

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公司各项目部、各部门:随着公司各类园林绿化景观工程项目的逐步增加、且总多面广、战线拉长,管理层和管理方式也都发生了变化。

为严格项目管理和规范项目资金拨付使用,确保工程项目和资金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实际,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工程项目管理作出具体规定,现通知如下:一、工程项目管理是指公司承接的各类园林绿化景观建设和管养工程、材料采购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程款催收和内部拨付管理等的总称。

公司各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能责任分工,进一步细化管理内容,规范管理流程,完善管理程序,明确办事时限,并做到系统化、书面化和表格化管理。

二、完善工程合同管理。

经营部、养护部、财务部(法审部)要加强公司与业主工程合同内容的审查把关,涉及关键或遇有争议条款,需专题提交公司讨论,并经公司法律顾问审阅签字后作出决定。

对于(各项)分包工程,承包人在工程项目中标,且取得中标通知书后公司与业主签订工程合同前,必须先期与公司签订分包协议,协议内容要求明确分包人的义务、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载明税务关系和税务承担方式。

合同管理继续执行合同汇签单制度。

三、加强工程施工进度和工期管理。

所有建设和管养工程开工前,严格按照标准的施工组织计划和方案做到了落实,即管理和施工人员落实、材料和物资落实、各种施工机械和工具落实。

三图一表上墙,项目负责人和五大员现场工作内容、操作程序和职责、需经现场专题会议讨论决定,并公开上墙。

工程技术交底、施工图纸交底、工程施工调度会、例会制度健全,施工联系函、监理联系函、工程联系单和交接单等各种函件表格齐全统一。

上述工作内容由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按规定时间要求负责落实。

严格控制工期,落实奖惩措施。

凡因主观因素未能按周计划完成施工内容,一要书面说明情况。

项目部进行登记,明确处罚措施,施工班组长签字。

二要落实赶工措施,不得拖延下周工期。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9.22•【字号】宁国税发[2004]155号•【施行日期】2004.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宁国税发[2004]155号)市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处室、市局各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全面提高税收管理水平以及税务稽查选案、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审计对象确定的科学性、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市局制定了《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暂行)》,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1目的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全面提高税收管理水平以及税务稽查选案、转让定价调查审计对象确定的科学性、准确性。

2适用范围凡依法对国税机关职责范围内的税收征管项目进行的纳税评估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具体包括:(a)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评估;(b)特定纳税人、特定行业(或类型)的纳税评估;(c)特定税收管理事项的纳税评估。

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涉外税务审计工作,暂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范围。

3工作职责3.1 市局纳税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纳税评估工作的总体规划、协调和指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征收管理处,作为纳税评估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协调机构。

对各类实施专项检查的纳税人需要纳税评估的,由纳税评估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布置。

3.2 市局征收管理处负责全市纳税评估工作综合性管理制度的制定、协调,统一布置市局纳税评估计划,定期评估并公布税收征管质量及存在问题,集中审核并移送稽查和转让定价调查审计案源,指导和监督全市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4.29•【文号】国税发[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的落实,确保2009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实现,提出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望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一)增值税1.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偷骗税违法犯罪活动。

及时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

对于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要定期进行纳税评估,结合企业申报资料深入检查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否属实,凡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应重点评估,认真审核。

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2.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管理与海关部门共同推行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

由海关向税务机关传递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将“先抵扣、后比对”调整为“先比对、后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必须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方可申报抵扣税款,从根本上解决利用伪造海关专用缴款书骗抵税款问题。

自2009年4月起,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已在部分地区试行,待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6.23施行日期2004.07.01文号国税函[2004]839号主题类别房产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做好房产税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十四条关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二、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税务机关要加强房产税的税源管理,摸清纳税人房屋的使用状况,并设立房产税税源管理台帐。

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房产税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房产税的申报、纳税、免税情况,加强税源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5.18•【文号】国税发[2005]82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税收收入大幅增长,已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房地产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日益重要。

但是房地产税收涉及的税种多,征管的难度大,税源控管存在较多漏洞。

为了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在现行管理体制下落实各项管理要求的同时,通过整合现有征管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搞好各征管环节连接,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即实施一体化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

以契税管理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简称“先税后证”)为把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目前,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诸环节分别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统称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

虽然各税种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不尽相同,但是税收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大致相同。

各级税务机关和征收契税的财政机关(以下统称征收机关),要加强申报管理,积极争取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充分掌握各税种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要加强征收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准确、快捷地传递信息,逐步实现各管理部门之间、各税种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税源监控水平;同时要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16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16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16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1.02•【字号】宁地税发[2007]221号•【施行日期】2007.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16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地税发〔2007〕221号)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宁政办发[2007]106号),鼓励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税收政策法规有关规定,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特印发并实施以下16条政策措施:一、积极扶持创办中小企业1、扶持创办服务型中小企业。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2、扶持创办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8年1月1日起,国家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均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支持创办中小软件企业。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2]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2]1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2]198号2002年3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近年来,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的基本建设投入较大,全系统的办公、征管条件得到了很大改善。

但在基本建设项目如实报批、招标、资金筹措、支出规模、会计核算和竣工审计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为贯彻执行中共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坚持艰苦奋斗作风的决定,适应部门预算改革和加强财务管理,从2002年起,总局要求各地进一步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规章制度,控制基建规模,压缩基建开支,调整支出结构,将经费保障的重点转移到人员经费和征收管理支出上。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办法》(国税发[1999]89号)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暂行规定》(国税发[2000]184号),不得弄虚作假,乱上项目,不得违反规定,盲目审批项目,不得在立项时有意降低工程造价预算,立项后突破预算,规避上级审查,降低审批级次,任意扩大基建规模,突破基建标准。

发现上述问题,上级税务机关须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新上基建项目,必须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或上报;需上级审批的,审批机关须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三、准备立项的基建项目。

立项前项目投资总额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资金必须得到落实,对未落实上述资金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立项;立项后建设单位应自筹的资金必须到位,建设单位自筹资金不到位,上级拨款单位不予补助基建资金;基建补助一经核定,上级不再考虑增拨基建资金缺口问题。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13•【字号】苏建工[2009]112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9〕112号)各市建设局(委)、房管局:近年来,通过开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工作,我省建筑市场秩序得到了明显改善。

但是,建筑市场中的招投标弄虚作假、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出卖挂靠、施工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尤其是一些开发区、城郊结合部和乡镇工程的管理矛盾更为突出。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营造公平、和谐的市场环境,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招标投标监管措施,切实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一)改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式方法。

倡导政府投资工程(含国有投资工程,下同)实行投标人资格后审和合理低价中标相结合的招标投标方法,大力推进招标投标监管电子化进程,逐步推广招标工程异地远程评标,遏制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和其他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二)建立评标专家名册。

建立全省评标专家名册,分为资深专家名册和一般专家名册。

一定规模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的评标应当从资深专家名册中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非政府投资工程的评标可以从资深专家名册中抽取专家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对评标名册中的专家实行联网管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检查和工作质量考核。

对检查或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停止其一定期限内参与评标的资格;对参与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或违反评标纪律的,应当清出专家名册,不得再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评标活动。

(三)实行招标投标巡查制度。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9.16•【字号】宁地税发[2008]142号•【施行日期】2008.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地税发〔2008〕142号)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现将《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管理办法》印发给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附件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登记表附件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意见函二○○八年九月十六日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务行政处罚工作,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证税务行政处罚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要求和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局及各分局(局)、县局(以下称各级地税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税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税务行政处罚的管理工作。

政策法规部门具体管理行政处罚的以下内容:(一)行政处罚的文书管理(二)行政处罚的程序管理(三)行政处罚的裁量管理(四)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五)行政处罚的统计上报(六)行政处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裁量第五条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在符合法定性原则的基础上,遵循合理性原则。

行政处罚的实施应当符合立法宗旨和逻辑理性。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6.05•【字号】苏国税发[2009]121号•【施行日期】200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121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流转税征管加强专项评估,在对重点税源行业典型企业评估的基础上,要从已经评估的案例中筛选出主要违规手段,对可能存在相同问题的同类企业进行集体约谈或纳税提醒,督促企业自行补申报,切实提高纳税遵从度。

要加强对增值税管理环节风险事项的分析,重点开展以下核查和评估工作:一是对2008年下半年海关完税凭证异常信息进行核查;二是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增值税税负较低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生产企业进行专项评估;三是对长期增值税留抵数额较大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进行专项评估;四是对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粮食收储企业进行专项评估;五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滞留票数额较大的企业进行专项评估;六是对以运输发票抵扣金额较大且支付运费金额占销售收入比例较大的企业进行专项评估。

二、加强所得税征管一是结合汇算清缴,继续做好所得税常规风险项目分析,开展重点风险项目审核。

1、加强对税基管理中费用类风险项目的分析。

针对目前劳务费用虚列侵占所得税税基现象,将税前扣除项目中劳务费用、会议费用、运输费用、差旅费、办公用品费用、通讯费用、网络服务费用等7个费用作为常规风险项目重点管理。

2、在常规风险项目审核的基础上,及时开展重点风险项目的审核。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内设机构及基层行政机构主要职责和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内设机构及基层行政机构主要职责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内设机构及基层行政机构主要职责和机构设置的实施意见【标 签】【颁布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宁地税发﹝2015﹞60号【发文日期】2015-04-24【实施时间】2015-04-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局、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和深化征管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14]1号)和市局征管改革方案精神,为进一步保障税收征管改革的持续深入推进,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提高机关行政效能,对部分内设机构及基层行政机构主要职责和机构设置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1.设立综合处,撤销基层工作处 综合处主要负责收集分析经济社会发展、税制改革与国内外税收管理信息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资信支撑;综合分析研究全市经济税收工作,为领导提供决策支持;统筹地税系统发展规划及综合改革;统筹全市地税系统绩效管理和思想政治规划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原基层工作处承担的组织实施精神文明建设、税务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地税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和基层队伍建设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员培训、学历教育管理的工作规划,指导、检查地税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等职能由人事处承担。

2.调整有关处室职能 (1)税政处室 营业税和基金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国际税收管理处)、财产和行为税管理处承担组织分税种风险指标、模型的建设、优化职能。

(2)征管科技处 承接原纳税服务局履行的催报催缴管理职能。

(3)数据管理处(风险评估局) 风险评估局更名为风险监控局,与数据管理处合署办公,统一履行数据管理、风险监控、风险任务管理的职能。

稽查局举报中心整建制划转至风险监控局。

征管科技处履行的大企业管理职能调整到风险监控局。

(4)督察内审处 统一履行税收收入质量检查、风险应对复审及相关质量检查等属于税收执法责任制内容的执法监督检查考核职能,对其他执法监督类检查考核职责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等税收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等税收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等税收管理的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含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税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益,挖掘增收潜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榆林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榆市地税发〔2009〕1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税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长效机制为切实加强对全县工程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财政、审计、发改、国税、地税、国土、住建、交通、水务、林业、畜牧、农税、扶贫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子洲县地方税务局,具体负责全县工程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的组织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及时交流信息,协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工作流程(一)职责分工。

1、发改、住建、交通、水务、扶贫等部门负责提供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备案、核准等有关信息;2、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土地转让、出(受)让方、地点、面积、价格以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情况等有关信息;3、住建部门负责提供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建设和规划许可等有关信息;4、财政部门负责提供工程项目资金安排及拔付情况;5、审计部门负责提供工程项目的审计决算报告,督促有关单位规范帐务工作;6、地税部门负责建立工程项目登记台账,跟踪管理和地方税收具体征收管理。

(二)工作流程。

1、建筑施工项目管理流程。

住建局(招标办)登记工程中标信息台帐,对项目中标企业发放《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逐项发放;一个项目由多家建筑企业建设的,逐个发放施工单位持工程合同等相关资料和《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到县地税部门办理涉税事宜,由地税局建立工程项目税源登记,跟踪管理;建设单位持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回执单到住建局申领《建筑施工许可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5]160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5.09.28
【实施日期】2005.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纳税人反映,部分税务机关将代有关部门收取的各项基金和收费(以下统称代收费)与税收“捆绑式”征收,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形象。

为规范税务机关代收费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税收宣传,争取各方支持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力度、制定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普及税收知识,同时对代收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宣传,使广大纳税人、缴费单位认识到税、费的区别以及不同的征收方式,消除误解。

通过宣传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
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10.20施行日期2005.10.20文号国税发[2005]172号主题类别房产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扬州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经商财政部、建设部,现就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通知》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成交价格”是指住房持有人对外销售房屋的成交价格。

二、《通知》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中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三、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

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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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建筑房地产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标 签】建筑业,房地产业,范围【颁布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宁地税发﹝2007﹞164号【发文日期】2007-07-24【实施时间】2007-09-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贯彻执行“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治税方针,以建筑房地产项目管理为切入点,切实强化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 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244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71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房地产项目管理的意见》(见附件,以下简称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各单位在执行本《意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馈。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房地产项目管理的意见 一、项目管理范围 南京市范围内的建筑房地产项目以及南京市施工单位承接南京市范围以外的建筑项目均应纳入税务机关的管理范围。

二、项目登记管理 (一)项目登记范围 南京市范围内的建筑房地产项目以及南京市施工单位承接的南京市范围以外建筑项目均应进行项目登记。

但下列情况除外: 1、建筑项目实行分包或转包的,由总包方统一向税务机关提供项目信息,分包方与转包方不需再提供项目信息。

2、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承接的建筑项目。

(二)项目登记主体 南京市范围内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以及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单位;承接南京市范围以外建筑项目的南京市施工单位。

(三)项目登记管辖 1、对已纳入委托代征管理的承接建筑项目施工单位应向税务机关设在委托代征单位的窗口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对没有纳入委托代征管理的南京市施工单位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手续。

但对南京市(不包括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以下简称三区两县)的施工单位承接属于三区两县建筑项目的,只需到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手续。

2、南京市施工单位承接南京市范围以外建筑项目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手续。

3、合同标的在1000万元(含)以上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手续。

4、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向其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手续。

5、对跨区县工程项目登记的管辖由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四)登记时限及资料要求 1、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如实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⑴工程承发包合同、工程项目立项书原件及复印件; 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还需如实填写《房地产项目新开工登记表》,并报送物价部门核定的商品房价格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2、建筑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并申报领取《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或委托代征单位提供项目信息,如实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⑴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⑵工程承发包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合同、施工合同及其工程预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开户银行及帐号; ⑸外地来宁施工单位还应提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3、南京市施工单位承接南京市范围以外建筑项目的,也应按照上述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异地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4、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自开票纳税人可采用网络方式登陆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外部网站进行项目登记,有关资料在项目登记后5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五)项目变更及报停要求 1、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在工程项目信息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原项目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变更项目信息;如实填写《建筑工程项目变更登记表》,同时缴回《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并提供相关变更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对其重新填发《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

2、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停缓建的,在决定停缓建之日起15日内,应到原项目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停缓建登记,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停缓建登记表》。

在复建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复建手续及变更项目登记。

三、项目日常管理 (一)信息采集 1、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同级发改、规划、财政、国土、建设、房管、交通、招投标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及时采集建筑业、房地产业工程项目的立项、开工建设等信息。

2、税务机关设在委托代征单位窗口岗位人员应在月后5日内将施工单位项目登记及开票信息(含变更及停缓建项目信息)传递给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单位也应在月后5日内将施工单位税款征收信息传递给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跟踪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建筑房地产项目实行分级分类跟踪管理。

对于合同标的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筑项目(不包括房地产项目)以及所有房地产项目要按月监控,对于合同标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筑项目(不包括房地产项目)要按季度重点监控。

对建筑项目,重点监控项目施工进度以及建设单位付款、施工单位收款开票以及税款缴纳情况;对房地产项目还要监控开发的商品房预销售、销售的面积、套数、金额、开票以及税款缴纳等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要按项目实施管理,建立项目台帐,对所监控的信息及时进行数据维护,项目清算后要按户装订成册。

(三)发票管理 1、对代开票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已缴纳应征的税款后方可为其代开发票。

2、代开票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或不动产发票)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⑴完税凭证; ⑵税务登记证副本;对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 ⑶提供《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表》(或《房地产项目新开工登记表》)、《建筑工程项目付款证明》、销售商品房合同,对超出合同金额的还需补充提供有关变更协议; ⑷申请人为外地来宁施工单位的,提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以及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⑸申请人为转包方或分包方的,提供转包、分包协议以及被扣缴税款完税凭证; ⑹涉及减免税的,需提供减免税通知书; ⑺涉及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批复; ⑻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开具发票的金额、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的金额应为纳税人收到的工程款,不包括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俗称甲供材)。

对建筑业代开票纳税人涉及到设备扣除的,在开票环节先全额征税,待项目清算时,经核实后办理退税手续。

4、施工单位在南京市范围内承接建筑项目的,必须开具从南京市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的《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或向南京市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

否则,按发票违章有关规定处理。

5、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南京市范围内开发销售不动产的,必须开具从南京市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或向南京市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

否则,按发票违章有关规定处理。

(四)申报纳税 1、南京市施工单位以及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其应纳营业税应按工程项目分别申报。

2、南京市施工单位在纳税申报时要将其承接南京市范围以外的施工项目应纳税款以及在代开票环节先予缴纳的税款一并申报,对已纳税款部分不再缴纳税款。

对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在代开票环节先予缴纳的税款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也按上述规定处理。

3、建筑项目总包人应将自建涉及税款和分包(或转包)代扣税款分别申报。

4、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外地来宁施工单位,应按月向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单位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手续。

四、项目清算管理 (一)项目清算范围 南京市范围内合同标的50万元(含)以上建筑项目(不包括房地产项目)以及所有房地产项目。

(二)清算时限及资料要求1、南京市范围内建筑项目的施工单位在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并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及出具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原项目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建筑项目清算。

2、南京市范围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商品房全部销售完成后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营业税清算;南京市范围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单位如符合国税发﹝2006﹞187号文规定的清算条件,应到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

(三)清算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对以下情形的建筑项目实施清算时,应实地调查核实: ⑴合同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含)的建筑项目; ⑵纳税人提出设备扣除退税申请的; ⑶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有疑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

2、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建筑项目(不包括房地产项目)清算时,应对工程结算价款、甲供材、设备扣除等项目进行核实确定,同时清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款,在项目清算结束后,出具《建筑项目清算表》。

3、外地来宁施工单位需凭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建筑项目清算表》办理本项目末次开票手续。

4、对于房地产项目,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点核查其销售商品房涉及到的营业税及附加是否全部缴纳;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主要核查其土地增值税缴纳情况。

项目清算完成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出具《房地产项目清算表》。

五、本意见由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过去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

关联知识:1.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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