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09版)
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建设,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就学生纪律处分问题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留校察看期一般为1年,在留校察看期内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经批评教育不改正,3次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推卸责任、态度不好的。
(二)对检举人、证明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第二次违纪的。
第三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分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拘留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打架、斗殴,侵犯人身权利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徒手打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动用棍棒、砖石、刀具等器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结伙斗殴中,虽未直接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的事态扩大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结伙斗殴的组织者、主要参与者从重处罚。
第十条偷窃、骗取、抢夺、侵占、敲诈勒索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案值(含共同作案,下同)1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案值在100~500元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规范学生的学籍管理行为,培养高素质、德才兼备的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准确无误,保障学生权益,促使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优化管理流程,提升管理效果。
第五条学生在入学后应遵守学院的学籍管理规章制度,依法履行学籍管理义务。
第六条学生与学院应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学籍管理相关事宜。
第二章学籍档案管理第七条学生学籍档案是学生的重要证明材料,学生入学后应及时办理学籍档案的建档手续。
第八条学生学籍档案主要包含个人基本资料、学习成绩、奖惩记录、课程安排等信息。
学生应按照学院要求提供准确的信息,确保学籍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学生学籍档案由学院负责管理,学生有权随时查看自己的学籍档案。
如有错误或遗漏,学生应及时向学院提出更正。
第十条学生毕业或离校时,应办理学籍档案的归档手续,如有需要,可向学院申请办理相关证明。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第十一条学生学籍变动是指学生在学习期间因各种原因产生的学籍信息变动。
学生学籍变动应履行相应的手续,经学院审核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转专业:学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和学院规定,申请转到其他专业。
转专业需经原专业学院和目标专业学院同意,方可生效。
2.休学:学生遇到特殊情况,需要休学一段时间时,应向学院提出休学申请。
休学期间,学籍仍保留。
3.退学:学生因不符合学院学业要求或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等原因,被学院处分后,学院可以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
4.复学:学生经过休学后,需要重新开始学业时,应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院审核同意,学籍方可恢复。
5.其他学籍变动:如转院、转学等情况,学生应向学院提出相应的申请,并按照学院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学籍变动申请,并按时履行相关手续。
哈尔滨工程大学
哈尔滨工程大学关于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简称为课程)的考核,是学校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为规范我校本科生课程考核工作,树立良好的学风,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05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等理论课程,也包括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
第三条凡属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四条凡在籍本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本科课程考核工作由主管教学校长领导,由教务处依据本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由各院(系)主管教学领导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每学期期末考核前,各院(系)须召开任课教师、监考教师和学生的宣传动员会议,重申与考核有关的各项规定,并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的宣传教育,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七条在课程教学开始之前,开课教研室主任(课程负责人)应会同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特点,确定考核的方式与要求,可选择闭卷、开卷或笔试、口试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课程的考核方式确定后,任课教师于课程教学开始时告知学生。
考核方式一经确定,一般不应该改变。
第九条理论课程考核评定应以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平时成绩所占总成绩的比例一般不应超过30%。
平时成绩(到课情况、课堂表现、课外作业、实习或实验报告、测验成绩等)所占总成绩的比例应在课程开始时告知学生,一般不应改变。
第十条无论是考试课还是考查课平时的成绩,任课教师应有详细记载,在考核前向学生公布。
第四章考试命题第十一条各院(系)应建立命题负责人制度。
命题由教研室(课程组)负责组织安排,一般应采取集体命题的方式,有题库的课程须由题库命题。
教研室(课程组)要对所开设的课程命题负责,院(系)主管教学领导要对本院(系)的课程命题负责。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指大学对本科生学籍进行管理和规范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具体内容可能因大学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准入要求:规定了学生被录取为本科生的条件,包括高考成绩、学科要求等。
2. 学籍注册:规定了学生入学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3. 修读年限:规定了本科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四年,也有部分学校将学习年限延长到五年。
4. 学分要求:规定了本科生需要完成的学分数目,以及各门课程的学分要求。
5. 选课规定:规定了本科生应该在每学期选修的课程数量、种类、学分等。
6. 成绩评定:规定了本科生的考试评分制度,包括百分制、五级制等,并明确了达到各种成绩级别的相应标准。
7. 学位授予:规定了本科生满足学位要求后,学校将授予学位的程序和条件。
8. 毕业要求:规定了本科生毕业的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分、通过毕业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等。
9. 学籍异动:规定了各种学籍的变动情况,如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
总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学生在学业、学风、学纪等方面的正常、有序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学生学习和生活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1.学籍管理目标:学校的学籍管理目标是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规范学习行为,提高学习成绩,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和道德品质,为学业发展和就业创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2.学籍管理范围:学校对所有在校本科生实行学籍管理。
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成绩、奖惩情况和其他重要资料。
3.学籍管理原则:学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强调依法治理,依规管理,注重个性化培养,形成“学生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管理模式。
二、学籍管理的基本规定1.入学管理:学生入学前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件,通过学校招生考试,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入学手续。
2.学籍注册:每学期开始前,学生需按规定时间完成学籍注册,确认个人信息的准确性,申报各类学分和选课情况。
3.学业要求:学生必须按规定的课程安排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并取得合格的成绩。
学习期间,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类考试,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需提前向教务处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
4.学业指导: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和辅导服务,帮助学生规划学业,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学习效果。
5.学业评价:学校按照规定的评价体系对学生进行学业评价,包括学期成绩评定、综合评价等。
在学业评价中,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各类考试和考核,不得作弊。
6.学籍变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有退学、转专业、休学等情况,需按校规进行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三、学籍管理的奖惩制度1.奖励措施:学校设立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奖励制度,对学习成绩优异、学术科研成果突出、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与等学生给予相应的奖励。
2.惩处措施: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留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当年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当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暂缓办理入学手续,暂缓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如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首次入学资格保留期为一年。
未办理相应申请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
审查和复查合格并按规定办理了其他入学手续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身体复查不合格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暂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复查证明己康复,可以在新学年开始前三个月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结果不合格并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不宜在校学习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籍。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学生需按学校规定办理有关缴费手续后,方可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学生在校期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学费。
未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不享有参加学校教学活动等在校生的相应权利。
第六条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缴费的学生,须在新学年报到注册前一个月书面向学院(系)提出缓缴申请,经学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核,并送学生处、财务处批准后可以缓交,缓交期限不得超过学生本人的承诺期限。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报到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前或入学未满三个月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入学后三个月内发现患有疾病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或因某种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学习而需要中断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必须离校治疗。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诊断证明,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前,按规定时间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
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可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视情况办理申请贷款、缓交或减免学费手续后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学生不能按时报到,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
请假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学院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和学术成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章程,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大学本科生指已被录取为本科生,且具有合法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由学校负责管理,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该公正、透明、具有可操作性和可监督性。
第五条学校应当积极推行学生信息化管理系统,便于学籍管理工作的开展,提高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的各项制度,包括招生、注册、选课、毕业等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二章学籍的获取与变更第七条大学本科生的录取工作应该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计划进行,学校应当按照招生计划进行择优录取。
第八条学校应当及时将录取的大学本科生的招生信息录入学生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建立学生档案。
第九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及时为新生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条学生在注册过程中应提交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明、教育背景等。
第十一条学生的个人信息有变动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通知学校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有更改姓名、性别、学习专业、学制、学习形式等的情况下,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后方可进行变更。
第十三条学生因家庭贫困、疾病、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需要中断学习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学生中断学习期满后,应当按照学校的规定重新进行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应当提出申请,并经与转入学校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转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不符合招生条件、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等情况,学校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并根据学生的违规程度决定是否予以注销学籍。
第三章学籍的评定与奖惩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大学本科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评定,并及时公布成绩。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科学生的权益,规范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提高办学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管理流程第二条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流程包括入学登记、学籍变动登记、学籍档案管理、学籍查询等环节。
第三条入学登记1. 新生入学前,学校进行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接收考生报名材料、组织入学考试、选拔合格考生等。
2. 合格考生应携带相关材料到学校进行入学登记,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照片等。
3. 学校对合格考生进行入学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学籍变动登记1. 学生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动情况,需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
2. 学校接收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后,进行审核,并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变动手续。
3. 学生学籍变动完成后,学校将相应信息更新到学生档案中。
第五条学籍档案管理1. 学生学籍档案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并严格保密。
2. 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内容。
3. 学校应定期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整理和更新,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保存安全。
第六条学籍查询1. 学生和教职员工有权查询学生的学籍信息。
2. 学生可以通过学校指定的渠道查询个人学籍信息。
3. 学校对学生学籍信息的查询要保证查询渠道畅通、信息准确。
第三章学籍管理责任第七条学校1.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机构,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 学校应加强对学籍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3. 学校要建立完善的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八条学生1. 学生应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并保持学籍信息的准确性。
2. 学生应按时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并遵守学校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
3. 学生有权对学籍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配合学校开展学籍管理工作。
第九条教职员工1. 教职员工应严格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保护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
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风建设,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就学生纪律处分问题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留校察看期一般为1年,在留校察看期内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经批评教育不改正,3次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推卸责任、态度不好的。
(二)对检举人、证明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第二次违纪的。
第三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分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拘留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打架、斗殴,侵犯人身权利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徒手打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动用棍棒、砖石、刀具等器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结伙斗殴中,虽未直接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的事态扩大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结伙斗殴的组织者、主要参与者从重处罚。
第十条偷窃、骗取、抢夺、侵占、敲诈勒索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纪律处分:(一)案值(含共同作案,下同)1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案值在100~500元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校教字〔〕43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适应高等教育发展形势,进一步深化教学管理改革,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本科生学籍管理,指导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在广泛讨论、征求意见并参阅国家及其它高校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特制订《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注意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完善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自级学生开始执行,、级学生仍执行校字〔〕19号文件所颁发的学籍管理规定。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哈尔滨工程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校填发的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大学本科生的学籍信息,建立科学、公正、有效的学籍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以学生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与学生的学习、成长和评价相结合,促进学生的素质和能力的提高。
第五条学籍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学籍管理的制定、执行和监督。
第六条学籍管理工作应与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相结合,共同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和服务。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档案管理第七条在大学本科生入学时,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程序,对学生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并建立学籍档案。
第八条学籍档案应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相关信息,以及学生的入学申请材料和入学考试成绩。
第九条学籍档案应按照规定的保密措施进行管理,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学籍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学籍档案进行审查和更新,及时记录和处理学生的变动情况。
第三章学籍异动管理第十一条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因个人原因或学校要求而发生的学籍变动。
第十二条学籍异动包括转专业、休学、退学、复学等。
第十三条学生申请学籍异动时,需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核和批准。
第十四条学校应及时处理学生的学籍异动申请,并及时通知学生其学籍异动是否被批准。
第十五条学籍异动管理应做到公开、透明,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奖惩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学术研究成果、道德品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优秀表现,可以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学校对学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等。
第十八条奖惩管理应公正、公平、公开,确保学生的权益受到保护。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奖惩管理制度,明确奖惩的标准和程序。
第五章学籍统计与监测第二十条学籍统计与监测是学校对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学校对于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制度。
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学籍类型及注册管理: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设立不同类型的学籍,如全日制学籍、非全日制学籍等。
学生需按规定时间注册学籍,并提供相关材料。
2.学籍变动管理:学生学籍在学习期间可能发生变动,如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等。
学校会对这些学籍变动进行管理,包括申请手续、条件要求、审核程序等。
3.学籍的保留与恢复:学生休学期满、退学后可能会申请保留学籍,学校会根据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同时,学生也可以根据学校规定,申请恢复学籍。
4.学籍注册与管理:学校会根据需要,设立学籍注册和管理机构,负责学籍的注册、管理以及信息更新等事宜。
5.学籍档案管理:学校会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保存学生相关的学籍资料和档案材料,并做好保密工作。
6.学籍奖惩管理:学校会根据学生的学业表现和行为表现,进行相应的奖励和惩罚,包括学籍的荣誉称号、学籍警告、学籍处分等。
7.学籍的注销与归档管理:学生完成学业或毕业后,学校会对其学籍进行注销,同时将其学籍档案进行归档管理。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细则会因学校而有所差异,学生应具体参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学籍管理。
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附件1:
学生学业援助与分级预警计划书
附件2:
学生学习计划书所在院系:
附件3:
学生学业援助计划执行情况跟踪记录表姓名:学号:
预警级别:□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附件4:
学生学业援助与分级预警谈话记录表
附件5:
学生学业分级预警通知书
附件6:
学生学业分级预警学生家长通知确认单
尊敬的学生家长:
您好!
关心和了解学生的学习和成长情况是我们共同的责任,非常欢迎您能经常与我们保持联系。
现将《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业援助与分级预警实施方案》,您的孩子已接到学校的学业预警通知,希望您在了解有关情况后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我们和您一起帮助您的孩子顺利完成学业。
现将我们的联系方式列在下面,请您及时将《家长回执》邮寄给我们。
□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办公电话:
辅导员: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电子信箱:
班主任: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150001
学生工作办公室
年月日
家长回执
1、学生目前的情况家长已了解。
2、学院的联系办法家长已清楚,并保证定期与学院联系。
3、学生家长联系办法:
家长签字:年月日
附件7:
学生档案交接清单
院系:
学生姓名:学生学号:
原年级:拟降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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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2篇)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学籍管理,确保学生的学业发展和身心健康成长,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大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原则学籍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学籍管理工作应公平、公正、公开,对每位本科生一视同仁,不得歧视任何学生。
(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通过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创新能力,同时约束学生的行为。
(三)关注学生全面发展原则。
学籍管理应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既重视学术成绩,又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第二章学籍管理组织机构第四条学籍管理机构学籍管理机构是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的承办机构,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学籍管理机构下设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学籍的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学籍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学籍管理工作领导机构是学籍管理机构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学籍管理政策和规定,指导和监督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第六条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应建立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用于学生学籍管理的数据化、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一)学生基本信息的录入和管理。
(二)学生选课、考试成绩、学分绩点等学业进展的管理。
(三)学生奖助学金、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情况的管理。
(四)学生违纪处分、学业警示等学生行为管理。
(五)学生毕业及学位论文答辩等毕业管理。
第八条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不得未经许可擅自修改或删除学籍信息。
第九条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应加强安全保密工作,确保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四章学籍管理程序第十条录取程序大学本科生的录取程序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政策和规定进行,符合招生条件的学生方可被录取。
第十一条注册程序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注册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注册的,需提前向学校申请。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和程序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准予注册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学校指定医院证明向学校教务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时间以取得学籍时间为准。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在校生每学期必须按校历规定时间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学生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须缴清规定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后方可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生须亲自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后,方取得新学期学籍。
开学后直接到外地实习的学生,在规定返校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制、学分与学分绩第五条科技大学本科学生标准学制为4年或5年(建筑学、城市规划等专业)。
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本科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以提前毕业,但四年制本科学生毕业时在校学习时间不得低于3年,五年制本科学生毕业时在校学习时间不得低于4年;学生也可以根据情况推迟毕业时间,但在校最长时间(含休学时间)不得超过8年。
本科生学籍管理制度_本科生学籍管理制度(2)
本科生学籍管理制度_本科生学籍管理制度(2)本科生学籍管理制度_本科生学籍管理制度范本本科生学籍管理制度篇2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超过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对患有不宜入学疾病的同学,若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由教务处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二个月向所在院(系)申请入学,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证明和诊断书,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10月31日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不予注册。
已取得学籍者,若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节,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复查工作由学生所在各院(系)负责,对发现的问题由教务处会同招生部门处理,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按其入学年份和所学专业编排学号。
每名学生的学号是唯一的,不随学籍变动而更改。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所有学生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
一、春季学期开学前两天,学生到所在院(系)办理报到手续后即认定为已注册;夏季学期选课后即认定为已注册;秋季学期开学前两天,学生到教务处指定地点报到,并到财务处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管理系统自动为学生注册,否则学校可取消其注册资格。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等申请手续后,需出示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及院(系)批准单,于开学两周之内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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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教字…2010‟43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09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适应高等教育发展形势,进一步深化教学管理改革,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本科生学籍管理,指导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在广泛讨论、征求意见并参阅国家及其他高校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学校2009版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特制订《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09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注意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完善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自2009级学生开始执行,2007、2008级学生仍执行校字…2005‟19号文件所颁发的2005版学籍管理规定。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09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哈尔滨工程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校填发的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视情况分别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复查结束后,学校招生部门应及时将新生名单交于相关部门。
新生在复查期间申请退学的,须在学校招生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离校。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学校招生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学校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离校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年级新生入学时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招生部门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院系报到并注册,学生所在院系应将学生报到及注册情况上报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和教务工作部门备案。
第八条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须在学校财务部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学杂费后,再行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第二学期报到后直接办理注册手续。
第九条不能如期办理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办理暂缓注册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备案,暂缓注册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未按学校规定足额缴纳学杂费、未按时报到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未注册者不得参加该学年的教学过程和考核,已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本人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二条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设臵基础教育课程平台和专业教育课程平台。
培养方案中除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外均为必修课程。
第十三条课程考核类型包括正常考核(期末考试)、补考和重修考试。
课程考核合格即取得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不取得学分。
第十四条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成绩按照百分制记载,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课程成绩按照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
百分制成绩与五级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90≤优秀≤100、80≤良好<90、70≤中等<80、60≤及格<70、不及格<60。
五级分制成绩按下列标准折算成百分制成绩: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30分。
综合平均成绩计算方法:综合平均成绩=∑(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缺考、违纪、作弊、缓考等按实际情况记载,缺考、违纪、作弊的考核成绩按零分计。
第十五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理论必修课程正常考核不合格者,必须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前的补考。
补考仍不合格的课程,计入学籍清理课程门数,学生应随低年级进行重修。
实践环节(基础实践环节、专业实践环节)正常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直接计入学籍清理课程门数,学生应随低年级进行重修。
专业选修课程正常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可随低年级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正常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和重修,可改选其它课程。
因人才培养方案变动而使学生无法重修时,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院系协调,开课院系拟定具体安排,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经补考合格的考试课程成绩按(原始成绩-60)×0.5+60记载;经补考合格的考查课程成绩,“及格”和“中等”按“及格”记载,“良好”和“优秀”按“中等”记载。
经重修合格的考试课程成绩按(原始成绩-60)×0.2+60记载;经重修合格的考查课程,成绩均按“及格”记载。
第十七条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可以申请缓考。
申请缓考者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因病缓考须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因病住院或其它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到校办理手续的可由他人代办缓考手续),经院系核实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因个人原因缓考失去的考核机会不予追补。
正常考核的缓考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所取得的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
补考的缓考考试与重修考试同时进行,成绩按补考成绩记载。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专业选修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实践环节不予办理缓考手续。
第十八条未办理缓考手续不参加考核的按缺考处理,所失去的考核机会不予追补。
正常考核缺考取消补考资格。
第十九条课程考核违纪、作弊者,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不准参加后续的补考和重修。
受到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本人申请,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以给予一次该课程的考核机会,成绩按重修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学制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安排课程的重修。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第六、七、八学期的理论必修课程补考后仍不合格的学生,可参加毕业前组织的考试,成绩按重修成绩记载。
第四章选修、免听和补修第二十一条学生每学期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下学期的选课,经退、补选后确定最终选课结果。
未选课而自行听课的,已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二条学业优秀、学有余力的学生,从第二学期开始可以申请免听部分理论课程,通过自主学习进行课程学习,但必须完成规定的实验,参加课程考核。
申请免听的学生,须于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提交本学期课程的免听申请,经院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免听课程最多不可超过四门。
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育课程、专业选修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以及实践性环节较多的课程不能免听。
因重修、学籍异动等原因导致课程时间冲突的,可以申请免听课程。
第二十三条因培养方案变化、学籍异动等原因导致学生所需修读课程发生变动,学生本人应根据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提交补修、改选课程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申请跨校修读课程。
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五章转专业第二十五条学校在第三学期进行大类培养专业调整,具体实施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特殊原因需转专业的,须经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转专业的学生,应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因专业课程设臵不同而未获得的学分,需通过申请补修等方式获得。
转专业的学生须按转入专业缴纳学杂费,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做好转专业学生的学籍档案及有关材料的交接工作。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专业:(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定向生、国防生,小语种、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等;(三)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录取批次的学生;(四)正在休学的或未办理复学手续的;(五)属于二次转专业的;(六)处于毕业学年的;(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转学第二十九条学生转学须经转出、转入两校同意,还须由两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转学手续参照国家及黑龙江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学生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教学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次录取的学生;(四)正在休学的或未办理复学手续的;(五)属于二次转学的;(六)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的;(七)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年限一般为四年,最长(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等)不得超过六年。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应予休学:(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二)因个人或家庭原因自愿申请休学的;(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自愿申请休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准予休学。
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院系审核,学校批准,由学生本人或学校有关部门代为办理休学手续。
已办理完休学手续的学生必须两周内离校。
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因病或某些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