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条款(深圳)
平安车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2023版
2023版平安车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解读一、前言在当今社会,随着汽车的普及和道路交通的日益繁忙,交通事故屡见不鲜。
作为车主,购物一份信得过的车险显得尤为重要。
而在车险中,第三者责任险无疑是最为重要的保障之一。
作为我国领先的保险公司,平安车险在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的也不断完善车险产品,2023版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必然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这一保险条款进行深入解读,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其内容和保障范围。
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概述1. 保障范围第三者责任险是作为车险中的必备险种之一,其主要作用是在 insured 肇事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时,提供相应的赔偿保障。
2023版的平安车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相信会对保障范围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和扩大,更有利于保障车主和受害人的权益。
2. 增值服务除了基本的保险责任外,平安车险在不断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可能会在2023版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中增加一些额外的增值服务,比如紧急救援、法律援助等,从而更加全面地满足车主的保障需求。
三、文章核心内容1. 保障责任明晰在深入探讨2023版平安车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时,值得关注的是保障责任是否更加明晰。
在条款中,车险公司会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车主可以获得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保障,这一点对于理解保险条款的具体保障范围至关重要。
2. 保障金额提高除了保障责任的明晰外,2023版的平安车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是否会提高保障金额也是值得关注的重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通货膨胀的影响,保险赔偿金额的提高无疑可以更好地满足受害人的赔偿需求,也更有利于车主的保险理赔。
3. 驾驶范围扩大在阅读2023版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时,车主还要留意保险公司是否会对驾驶范围进行扩大。
有些保险公司在特定的条款中规定了驾驶范围,超出范围的车辆可能无法享受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这一点也需要引起车主的重视。
四、结语通过以上的解读和分析,我们对2023版平安车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平安车险保险条款细则
平安车险保险条款细则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所承担的责任,将受保险人的车辆机动车损失和损害赔偿以及保险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费用以合适方式赔偿。
第二条被保险险种被保险的险种包括:(一)机动车损失险:当被保险车辆因遭受火灾、撞击、溺水、爆炸、侧翻、倾覆、暴雨、暴风、暴雪、暴风雪、冰雹、泥石流、冰冻、冻坏、冰块飞起、洪水、风暴或其他不可抗力的等自然灾害导致被保险车辆损失时损失范围内,在保险条款规定的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保险人承担给付赔偿金责任。
(三)法律责任险:保险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保险人被投保涉及的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由保险人承担给付赔偿金责任。
(四)拖车服务:如被保险车辆因故无法正常行驶时,保险人按照保险条款规定的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承担给付拖车服务费用。
第三条承保范围(一)承保范围不包括:1. 无保险资格;2. 刑事行为;3. 精神病及性病;4. 被保险人或其授权人的故意行为;5. 被保险车辆出行超过保险条款约定的行驶范围;6. 逃避执行法律判决、仲裁裁决的行为;7. 无关的损害、偷盗和抢劫行为等。
(二)本保险条款未另有规定的,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的行为,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费用你应根据保险条款约定,按时缴纳由本条款规定的保险费用。
当被保险人或其司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类刑事法律规定,引起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有权免除其保险责任。
第六条投保流程1. 首先,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被保险车辆的相关信息,向保险人提交保险条款申请表;2. 然后,保险人审核申请表;3. 根据审核结果,保险人可能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更多的信息;4. 一旦符合保险条款的条件,被保险人应立即支付保险费用;5. 保险人审核通过后将正式签发保险凭证;6. 通知被保险人可正式使用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指标》(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产保险
【发文字号】深保监发[2009]68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9.05.26
【实施日期】2009.05.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保监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
指标》(试行)的通知
(深保监发〔2009〕68号)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各产险分公司、异地驻深营销服务部:
为建立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客观、全面地评价车险理赔服务质量,加强对车险理赔的科学、有效监管,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我局研究制定了《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指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梁鑫杰
电话:82531139 传真:82531134
电子邮件:xinjie_liang@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指标
填报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编号:SZ-2005深圳分公司费率表(适用范围:深圳地区)目录使用说明 (5)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表 (9)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费率表 (20)非营业用汽车损失险费率表 (21)营业用汽车损失险费率表 (24)特种车辆保险费率表 (28)摩托车保险费率表 (30)拖拉机保险费率表 (31)附加险费率表 (32)风险修正系数表 (38)使用说明一、保费计算方法(一)第三者责任保险1、按照投保人类别、车辆用途、座位数/吨位数、车辆使用年限、责任限额直接查找保费;2、挂车保险费按2吨以下货车计收(责任限额统一为5万元)。
(二)车辆损失保险1、按照投保人类别、车辆用途、座位数/吨位数、车辆使用年限、新车购置价所属档次查找基础保费和费率;保费= 基础保费+ (实际新车购置价–新车购置价所属档次的起点)×费率;以下表为例,表中横栏第一行为新车购置价档次,共分5个档次:5万以下、5-10万,10-15万、15-20万、20-30万。
每个档次对应的基础保费是该档次的最低保费(档次起点对应的保费),费率是实际新车购置价与档次起点的差额部分的费率。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费率表(局部)保费的计算方法举例说明如下:例1、假定某投保车辆的车龄为4-5年、新车购置价为20万元,则其所属的新车购置价档次为20-30万元档(档次分段含起点不含终点),在费率表上查得对应的基础保费为2619元,而实际新车购置价恰好为档次的起点(20万元),则该车辆的保费就是2619元。
例2、假定另一投保车辆的车龄为4-5年、新车购置价为25万元,则其所属的新车购置价档次同样为20-30万元档;在费率表上查得对应的基础保费为2619元,费率为1.379%;保费= 2619+(25万-20万)×1.379%=3308.5元。
2、如果投保人选择不足额投保,即保额小于新车购置价,保费应作相应调整,公式为:保费=(0.05+0.95×保额/ 新车购置价)×足额投保时的标准保费;3、36座以上营业客车新车购置价低于20万元的,按照20-36座营业客车对应档次的保险费计收;4、挂车保险费按同吨位货车对应档次保险费的50%计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公布根据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车险保险条款2020
车险保险条款2020第一条为了维护车辆所有者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车险保险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保险条款。
第二条本保险是指车辆所有者为保障其所有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盗抢等情况下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而购买的保险产品。
第三条本保险条款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保的车险保险业务。
第四条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及理赔等均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本保险条款所称的车险保险业务,是指车辆所有者向保险公司购买的交通事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形式的保险业务。
第六条本保险条款所称的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等。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车险保险业务的管理制度,保障车辆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为车辆所有者提供完善的保险理赔服务。
第二节保险责任第九条保险公司对车辆所有者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所发生的车辆损失、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盗抢等情况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交通事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车辆发生碰撞、倾翻、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情况造成车辆损失时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车辆因使用、所有或管理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盗抢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车辆因被盗抢造成车辆损失时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服务,确保车辆所有者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第十五条车险保险责任的范围、金额等应当根据车辆所有者的实际需求进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理赔流程,确保车辆所有者在发生事故后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2020年9月19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附件1: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
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
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024年度车险保障服务协议
2024年度车险保障服务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保险公司)1.2 乙方(投保人)1.3 第三方(受益人)第二条保险范围及内容2.1 车辆损失保险2.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3 第三者责任保险2.4 全车盗抢险2.5 车上人员责任险2.6 玻璃单独破碎险2.7 自燃损失险2.8 不计免赔特约险2.9 车身划痕险2.10 发动机涉水损失险2.11 车上货物责任险2.12 精神损害赔偿险2.13 附加险第三条保险期间3.1 保险生效日期3.2 保险到期日期第四条保险费用4.1 保险费率4.2 保险费用计算方式4.3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4.4 保险费用退还条件及方式第五条保险理赔5.1 理赔流程5.2 理赔材料5.3 理赔时效5.4 理赔金额计算方式第六条合同变更6.1 合同变更条件6.2 合同变更程序第七条合同解除7.1 合同解除条件7.2 合同解除程序第八条违约责任8.1 甲方违约责任8.2 乙方违约责任第九条争议解决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仲裁解决9.4 法律途径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合同变更条件10.3 合同解除条件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保密期限11.3 违约责任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 不可抗力定义12.2 不可抗力后果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3.1 法律适用13.2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双方其他约定内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保险公司)是指依法成立并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的保险公司,拥有本合同的保险业务经营权。
1.2 乙方(投保人)是指依法拥有所投保车辆并愿意购买保险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
1.3 第三方(受益人)是指在保险事故中遭受损失,有权获得保险赔偿的非合同当事人。
第二条保险范围及内容2.1 车辆损失保险是指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乙方车辆本身损失或者施救费用,由甲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的一种商业保险。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风险,依法采取商业保险形式,本条款制定。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的机动车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各种类型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经双方订立后生效,投保人需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并严格遵守保险条款的规定。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内,受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保险承担的险别包括交通事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第六条交通事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法定赔偿责任。
第七条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件导致受保险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人员受伤或者死亡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保险责任排除第十条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2.被保险人酒驾、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等违章行为导致的事故;3.被保险人不按规定使用、维修、保养机动车;4.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
第十一条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部分承担保险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损失部分;2.被保险人违反交通规则导致的事故的损失部分。
第四章索赔和理赔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联系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索赔申请。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将派出鉴定人员对受损车辆进行评估,确定赔偿金额。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在鉴定合法有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款项。
第十五条如对保险公司的赔偿决定有异议,被保险人可以在接到赔偿款项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5.29•【字号】深保监发[2012]59号•【施行日期】2012.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保监发〔2012〕59号)市各财产保险分公司、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近日,中国保监会制定下发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保监发〔2012〕15号,以下简称《指引》),从理赔管理、流程控制、理赔服务等方面对保险公司车险理赔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
为做好《指引》的落实工作,有效提升车险理赔服务水平,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深圳实际,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一、简化和规范理赔资料收集工作(一)各公司应尽量简化车险案件特别是车险小额赔案的理赔资料要求,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证明材料外,不得要求提供其他无关资料。
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应结合深圳实际情况,本着方便被保险人的原则,尽快研究制定我市车险赔案理赔资料行业标准,对各种事故类型所需证明和资料进行统一的规定明确,并对外发布。
(二)各公司应积极拓宽渠道,为被保险人提交理赔资料提供便利。
各公司应至少向客户提供以下理赔资料收取方式:1、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柜台收取。
2、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收取。
3、保险公司委托快递公司、邮政单位等第三方服务机构上门收取。
鼓励各公司采取网络平台上传、理赔单证无纸化等创新方式进行理赔资料收集工作。
(三)各公司在接收、记录客户送达的理赔资料后,应当场查验资料是否齐全,并向交案人出具接收回执。
接收回执一式两联,第一联公司留存,第二联客户留存。
回执内容应包括收取资料清单、公司接收人姓名、接收时间、公司咨询电话、交案人姓名及电话等。
阳光车险条款1(060105以前)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第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或就近将其移送至修车场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该项费用不得超过出险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收费标准,且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四)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五)他人故意行为。
第四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车身单独划痕、车灯单独损坏、倒车镜单独损坏、轮胎单独损坏(轮胎包括外胎及轮辋);(二)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三)玻璃单独破碎;(四)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保险车辆被水淹致使发动机损坏;(五)减值损失;(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
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制定和审批原则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本条包括六层含义(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不同地区、不同保险公司之间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即不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享有相同的保险保障、责任限额、赔偿标准和权利,应当履行同样的义务和要求,不同的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国家立法规定必须强制实施的险种,对投保双方的选择权都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实行统一条款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使其无论选择哪家保险公司办理强制保险,无论在哪里发生交通事故均能得到相同的保险保障。
同时,保障的同质化也有利于保险公司之间加强合作,提高理赔效率,方便消费者。
为便于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可以代表保险行业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各公司可以使用行业统一条款。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不同地区、不同保险公司之间实行相同的基础费率。
相同的基础费率是指同一使用性质的同一车型机动车具有相同的风险保费。
实行统一的基础保费有利于风险的分摊,有利于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也有利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较大,保险公司之间的经营水平也不尽相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附加费率以及风险修正系数实行差异化,即根据行驶区域、驾驶人性别、年龄、驾龄、安全驾驶记录等风险因素差异,以及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差异因素,同一车型具有不同的费率水平。
具体表现在:1.在不同地区之间实行差异化的费率浮动系数。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保监发[2005]1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保监发[2005]18号)各保险公司、行业协会、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加强依法行政,我会对成立以来至2003年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公布如下:1.关于规范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保监人教[1999]7号);2.关于做好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保监发[1999]11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保监发[1999]32号);4.关于使用提车暂保单、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41号);5.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的通知(保监发[1999]52号);6.关于联合组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53号);7.关于印发保险监管报表表样的通知(保监发[1999]55号);8.关于加强对保险公司内部机构及其负责人管理的通知(保监发[1999]64号);9.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68号);10.关于及时报送重要信息的通知(保监发[1999]74号);11.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1999]85号);12.关于规范保险公司重要事项变更报批程序的通知(保监发[1999]130号);13.关于保险系统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审批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33号);14.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1999]206号);15.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保监发[1999]254号);16.关于印发《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270号);17.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通知(保监发[2000]16号);18.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20号);19.关于调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范围和改变内部机构设置报批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0]52号);20.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保监发[2000]68号);21.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0]71号);22.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保监发[2000]96号);23.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解释》的通知(保监发[2000]102号);24.关于发放保险代理人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53号);25.关于增加部分保险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发[2000]165号);26.关于发放保险代理人证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0]188号);27.关于执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89号);28.关于增加保险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保监发[2000]194号);29.关于明确保险经纪公司营业保证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206号);30.关于调整提车险保费结构的通知(保监发[2000]210号);31.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经营区域的通知(保监发[2000]213号);32.关于保险中介公司市场准入和业务营运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257号);33.关于保险经纪公司适用《关于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1]2号);34.关于强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前资格审查的通知(保监发[2001]57号);35.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71号);36.关于保险中介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72号);37.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1]75号);38.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保监发[2001]84号);39.关于印发寿险公司分支机构新型产品开办条件验收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1]95号);40.关于给予深圳保监办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浮动权的通知(保监函[2001]96号);41.关于保险经纪公司开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97号);42.关于试行《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101号);43.关于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常驻业务人员备案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1]157号);44.关于调整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审批程序的通知(保监发[2001]165号);45.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规范工作的通知(保监函[2001]170号);46.关于加强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1]199号);47.关于取消部分保险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函[2001]269号);48.关于核发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通知(保监发[2002]61号);49.关于修订保险经纪公司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发[2002]63号);50.关于印发保险公估机构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发[2002]66号);51.关于加强保险监管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办函[2002]68号);52.关于做好保险中介非现场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2]81号);53.关于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保监发[2002]88号);54.关于调整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保监发[2003]2号);55.关于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业务经营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39号);56.关于建立保险公司主要业务指标快报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3]70号);57.关于保险经纪公司开业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3]107号)。
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摘要:一、引言二、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简介三、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五、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六、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条款七、附加险种简介八、保险责任免除及保险期间九、结语正文:一、引言作为中国领先的保险公司之一,中国平安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险服务。
在机动车辆保险领域,中国平安提供了多种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以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相关内容。
二、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简介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等多个险种,为您的爱车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三、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机动车损失保险主要承担车辆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直接损失。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上述原因导致的车辆损失,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主要承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五、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主要承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的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六、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条款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主要承担被保险机动车在全车盗抢过程中造成的损失。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全车盗抢过程中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七、附加险种简介除了上述四个主险种外,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还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多个附加险种,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
平安保险车险条款
平安保险车险条款第一部分基本险本保险为机动车辆基本险。
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座位责任险、驾驶员座位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及有关条款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1.保险责任1.1车辆损失险被保险车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1.1.1碰撞、倾覆、火灾、爆炸;1.1.2外界物体倒塌、空中飞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1.1.3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1.1.4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1.1.5如该车辆遭受在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内的损毁而致不能行驶时,保险人承担为施救、保护或将其移送至最近的修车处所需的合理费用。
但该项费用不得超过承保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收费标准或修理费用的20%,以低者为准。
1.2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1.3乘客座位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车内乘客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1.4驾驶员座位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过失或被抢劫、被抢夺,而致驾驶员伤亡,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2.责任免除2.1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2.1.1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挡风玻璃单独破损;2.1.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2.1.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2.1.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失踪以及由此引起的车辆部分损失或车上零配件、附属设备单独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或丢失;2.1.5车辆水淹后由于处理不当和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2.1.6两轮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2.1.7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管理的通知-深保监发[2009]15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管理的通知(深保监发〔2009〕150号)各产险公司、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为贯彻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90号),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提高理赔服务质量,防范化解车险理赔环节的风险,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实行车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制度(一)自2010年1月1日起,所有车险赔款支付实行全额转账支付制度。
车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是指保险公司将车险赔款全额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被保险人的同名银行账户。
上述车险赔款不包括各项理赔费用支出。
(二)保险公司车险赔款支付的基本要求:1、各保险公司在支付机动车辆赔款时必须将赔款全额转账支付给被保险人同名银行账户,不得以任何现金形式支付。
2、保险公司理赔系统应能自动识别转账支付信息。
系统应强制要求录入被保险人银行账户名及账号。
3、理赔系统应自动生成车险理赔支付电子台账。
台账中至少应包括赔款转账支付记录,记录中至少载明赔案号、保单号、赔款金额、被保险人、支付方式、支付对象、银行转账情况等。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将保险赔款转账支付给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1、责任保险项下的保险赔款,可以依据法律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受害第三者支付;2、法院判决将保险赔款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3、共保业务,由主承保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其它承保公司可按共保协议约定,向主承保公司支付应承担的保险赔款;4、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先行支付或垫付交强险赔款的;5、车辆已过户但未进行车险保单批改被保险人的,交强险赔款可转账支付至车辆行驶证车主同名账户;商业险赔案属于保险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将赔款转账支付至车辆行驶证车主同名银行账户;6、我局规定或允许的其它情况。
平安车险赔偿协议书
签订日期:__________
(注:本示例仅供参考,实际合同内容应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请在签订合同时,务必仔细阅读条款,确保双方权益。)
5.2违反本条规定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6.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6.2除非双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否则本协议不得变更或解除。
第七条其他条款
7.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7.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
平安车险赔偿协议书
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
乙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为乙方所投保的车辆提供保险服务,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现就乙方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的赔偿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赔偿范围
1.1甲方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乙方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损失或损坏的部分,按照实际修复费用或者车辆折旧价值进行赔偿。
第三条赔偿金额
3.1甲方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乙方提供的证明材料,计算赔偿金额。
3.2赔偿金额计算准确无误后,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赔偿款项。
第四条争议解决
4.1双方在赔偿事宜上发生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4.2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保密条款
5.1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及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
1.2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第三者责任、车上人员伤亡、盗抢险等,具体赔偿范围和标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执行。
车险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车险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车险商业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主要涉及商业车辆的保险需求。
保险公司对不同车辆和使用情况,提供不同的商业车险产品,以保障车辆所有者在车辆出现损失时获得经济上的赔偿。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车险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一、车险商业保险的基本条款1. 保险金额与保费:商业车险按照车辆的种类、用途、车龄等因素进行区分,保费也不同。
保险金额是指在保险期限内,商业车险的最高赔款金额。
2. 保险期限:商业车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但可以根据车主的实际需求进行延长。
3. 保险责任:商业车险的保险责任指保险公司对车辆出险情况下的赔偿总额。
4. 免赔额:商业车险中的免赔额是指车主在保险赔偿时需要承担的固定金额。
车主承担的免赔额越高,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责任越小,保险费用也就越便宜。
5. 保险赔偿方式:车险商业保险的赔偿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车险公司直接支付相关赔款,另外一种是车辆所有者先垫付赔款并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二、车险商业保险的附加条款1. 第三者责任险:商业车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在车辆发生事故导致他人死亡或者财产损失时,由车险公司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
2. 盗抢险:如果车辆被盗抢或者发生被盗抢的情况,商业车险公司将对受损车辆进行赔偿。
3. 玻璃破碎险:商业车辆行驶过程中,玻璃出现破碎或者损坏的情况,商业车险公司可以提供保险赔偿。
4. 车身划痕险:该保险主要是针对车辆的外观状况进行保险赔偿,主要对车辆外观造成的划伤、刮痕等问题进行赔偿。
5. 自燃险:如果车辆自燃或者发生火灾,商业车险公司可以对车辆进行赔偿。
三、车险商业保险的注意事项1. 了解车险的核心条款和保费,选购适合自己车辆和用车情况的车险产品。
2. 在使用车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减少发生车险事故的概率。
3. 在购买车辆时可以了解车辆的保险历史和事故历史,以便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车险产品。
4. 及时检测车辆,及时维护和维修车辆,以防止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损坏或者故障。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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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实行)第一部分基本险本保险为机动车辆基本险。
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座位责任险、驾驶员座位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及有关条款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1.保险责任1.1车辆损失险被保险车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1.1.1碰撞、倾覆、火灾、爆炸;1.1.2外界物体倒塌、空中飞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1.1.3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1.1.4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1.1.5如该车辆遭受在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内的损毁而致不能行驶时,保险人承担为施救、保护或将其移送至最近的修车处所需的合理费用。
但该项费用不得超过承保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收费标准或修理费用的20%,以低者为准。
1.2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1.3乘客座位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车内乘客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1.4驾驶员座位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过失或被抢劫、被抢夺、而致驾驶员伤亡,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2.责任免除2.1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2.1.1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挡风玻璃单独破损;2.1.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2.1.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2.1.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失踪以及由此引起的车辆部分损失或车上零配件、附属设备单独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或丢失。
2.1.5车辆水淹后由于处理不当和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2.1.6两轮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2.1.7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2.2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2.2.1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2.2.2本车上的一切财产;2.2.3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2.2.4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被保险车辆肇事而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
2.3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乘客、驾驶员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
2.3.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2.3.2竞赛、测试、进厂修理;2.3.3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2.3.4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它拖带物和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2.3.5车辆在停放时自动滑行;2.3.6特种车辆(如起重车、推土机、挖掘机等)从事行业操作,或自卸车自卸系统(含机件)失灵或重大疏忽(加收特种车保险费者例外);2.3.7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付保险费义务。
2.4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2.4.l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它各种间接损失;2.4.2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2.4.3驾驶员失踪;2.4.4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2.4.5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2.4.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3.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3.1车辆损失险的保险价值根据新车购置价确定,可以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
3.2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3.3乘客座位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每人最高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3.4驾驶员座位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五个档次:人民币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被保险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
3.5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4.赔偿处理4.1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4.2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及乘客座位和驾驶员座位保险责任事故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9号)、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数额。
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4.3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4.4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4.3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4.5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4.5.1部分损失。
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4.5.2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扣减折旧后赔偿,折旧从新车购置之日起计算,每年按7.5%折旧,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最高不超过60%折旧,但赔款不得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以低者为准。
4.5.3保险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4.6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4.7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4.8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1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8%,负同等责任的免赔5%,负次要责任的免赔3%,汽车免赔最低不少于1000元,摩托车免赔最低不少于300元。
4.9第三者责任险、乘客座位责任险和驾驶员座位责任险保险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及驾驶员和乘客的任何赔偿费用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第三者责任险、乘客座位责任险和驾驶员座位责任险保险事故赔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4.10被保险车辆发生全损赔偿后,保险单自行注销,未到期的保险费概不退还。
4.11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
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井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5.保险金额复原被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其修理费总额及车辆损失险短期费率,从出险之日起至保险期满止计收保险费,并由保险人在该次赔款中自动扣收后,保险金额自动恢复。
6.被保险人义务和其它事项6.1被保险人对投保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
6.2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6.3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6.4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6.5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6.6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6.7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6.1-6.6条款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己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6.8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者,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保险人按续保险种基准费率的90%收取本年度的保险费。
6.9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6.10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在车辆保险所在地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部分附加险本附加险仅在承保基本险中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进行附加,所附加的险种以保险单上载明为准。
附加险条款如与基本险条款有冲突,按所附加的条款执行,未尽事项,按基本险条款执行。
全车盗抢险条款本附加险的保险车辆指领取了正式牌照的机动车辆。
1.保险责任1.1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经市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1.2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2.责任免除2.1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2.2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2.3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2.4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车辆被抢劫或被抢夺;2.5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2.6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2.7保险车辆在修理或被扣押期间被盗窃。
3.赔偿限额附加险的赔偿限额按保险费的倍数确定,其中:15座以下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保险费的50倍;1.6吨以下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保险费的62.5倍;15座以上及1.6吨以上车辆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保险费的100倍;摩托车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保险费的10倍。
保险费档次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4.被保险人义务4.1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在市级报纸登报声明,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4.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行车执照。
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车钥匙,以及由公安部门确认的《深圳市保险车辆被盗抢侦破未果证明》,在外地出险,应由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