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领域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2020年2月修订)
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主要依据
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及主要依据一、申诉求决类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土地征收补偿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2.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2010年修正)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二)海域海岛审批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三)权属争议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2.法定途径:协商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五条、第九条、第三十一条(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2.法定途径: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五)矿产资源的开采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民事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六)规划许可争议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2.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四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建村〔2014〕21号)(七)人事劳动争议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2.法定途径:申诉仲裁民事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8〕20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等二、揭发控告类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的行为。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事项清单(试行)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事项清单(试行)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指在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基础上,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信访渠道以外的法定途径解决的,导入这些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
本清单对文化旅游领域的主要信访事项处理的法定途径、法律依据进行了梳理,为信访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相关单位(处室)开展信访工作提供参考。
一、处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的法定途径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处理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主要有仲裁、行政复议、申诉和投诉4种法定途径。
(一)仲裁。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
信访事项一:市文化旅游委机关、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对本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或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引导信访人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主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人社部发﹝2011﹞82号);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信访事项二:信访人与市文化旅游委机关、直属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争议(包括因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等),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引导信访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业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农业领域 通过 法 定途 径
分 类处理 信 访投诉 请 求清单
(上 接 2015年 12期 P21)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造成他人 人身伤亡 或者
财产损失 的,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 罪的 ,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三 )生产 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未经产 品质量检验的。 第 四十三条 饲料 、饲料 添加剂经 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 ,由县级人 民政府饲料管理部 门责令改 正 ,没 收违法所得 和违法经营 的产 品 ,违法经营 的产 品货值金额不 足 1万元 的 ,并处 2000元 以上 2万元 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 t万元 以上 的,并处货值金额 2倍 以上 5倍 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 停止经 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 部 门,由工商行 政管理部 门 吊销营业执 照 ;构成犯罪 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对饲料 、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 者添加物质的 ; (二 )经营无 产品标 签 、无生产许可证 、无 产品质量检验 合格证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 的; (三 )经 营无 产 品 批 准 文 号 的饲 料 添 加 剂 、添加 剂 预混 合 饲 料 的 ; (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 行政 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 日录 、饲料添加剂品种 目录和药物饲料 添加 剂品种 目录以外 的物 质 生 产 的饲 料 的 ; (五 )经 营未取得新 饲料 、新饲料 添加 剂证书 的新 饲料 、 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 、饲料添加剂进 口登记证的进 口饲 料 、进 口饲 料 添 加剂 以及 禁 用 的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的 。 第 四十四条 饲料 、饲料 添加 剂经营者有下 列行 为之 一 的,由县级人 民政府饲料 管理部 门责令 改正 ,没收违法所 得 和违法经营的产 品,并处 2000元以上 1万元 以下罚款 : (一 )对饲料 、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 、分装的 ; (二 )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 品购销 台账制度的 ; (三 )经 营的饲料 、饲料 添加剂失效 、霉变或 者超过保 质 期 的 。 第 四十六 条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生 产 企 业 、经 营者 有 下 列 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饲料管 理部 门责令停 止生产 、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和违法生产 、经营的产品 ,违法生 产 、经 营的产 品货值金额不 足 1万元 的,并处 2000元 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 金额 1万元 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 2倍 以 上 5倍 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在 生 产 、经 营过 程 中 ,以非 饲 料 、非饲 料 添加 剂 冒 充 饲料 、饲料添加剂或者 以此种 饲料 、饲料添加 剂 冒充他种 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的 ; (二 )生产 、经营无产品质量标 准或者不符合 产品质量标 准 的饲 料 、饲 料 添 加 剂 的 ; (三 )生产 、经营的饲料 、饲料 添加剂与标签 标示 的内容 不 一 致 的 。 饲料 、饲 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有前款规 定的行为 ,情节严 重 的 ,由发证机关 吊销 、撤销相关许 可证 明文件 ;饲料 、饲 料 添加剂经 营者有 前款规定的行为 ,情节严 重 的,通知 商 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穗府规〔2018〕1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穗府规〔2018〕18号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2018〕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工程机械、场(厂)内机械、港作机械、林业园林机械等机械,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起重机械、桩工机械、开槽机械、混凝土搅拌机、叉车等。
二、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装配有燃油发动机,且发动机在出厂设计时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在下列范围内24小时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区全部行政区域,南沙、从化、增城区城市建成区。
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机械除外。
四、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区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进行处罚。
环境信访诉求问题法定途径清单
***分类处理环境信访诉求问题法定途径清单第一部分环保业务类群众举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污污染环境或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活动、举报中介机构工作不规范、申请调解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申请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公开政府信息等,环保部门应当依照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等法律法规处理。
一、举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污污染环境1、举报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2、举报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3、举报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4、举报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放污染物。
5、举报不如实申报排污数据。
6、举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7、举报其他造成大气、水、土壤、声环境污染以及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
以上事项,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环保部门调查核实后,涉嫌环境违法的,导入环境行政处罚途径办理。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
二、举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活动1.举报未取得项目环评审批擅自建设。
2.举报未取得许可,或者违反许可内容从事危险废物收集、利用或处置活动。
3.举报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4.举报其他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活动。
以上事项,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环保部门调查核实后,涉嫌环境违法的,导入环境行政处罚途径办理,制止违法行为。
对其中属于上级环保部门权限的内容,由当地环保部门逐级报告至有权限的环保部门,并监督企业落实上级环保部门处理意见。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
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领域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
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领域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0.12•【字号】扬工商〔2016〕38号•【施行日期】2016.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领域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扬工商〔2016〕38号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科技新城市场监督管理局,本局各处室、协会、学会、直属事业单位,竞争执法分局、生产要素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为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进行合理分流、依法处理,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现将《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领域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10月12日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领域信访投诉请求清单一、处理揭发控告类信访投诉请求的法定途径向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领域的违法违纪事实或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者赔偿的,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组织章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㈠举报违反市场准入管理行为1、举报公司等组织机构相关登记事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负责处理部门:个企处、外资处基本流程:受理→核查→是否立案→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决定→送达2、举报企业法人相关登记事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查处,导入行政处罚途径处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1.05•【文号】发改办厅〔2019〕1039号•【施行日期】2019.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发改办厅〔2019〕1039号各司、局、室,各直属、联系单位:为进一步推动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厘清信访与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推进优先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经委领导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19年11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根据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国家信访局推进信访事项“法定途径优先”分类梳理工作的有关安排,为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优先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进行处理,现制定我委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如下。
一、不服我委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一)具体投诉请求。
行政相对人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不服我委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借款规模审批;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含风险勘探和合作开发区域)审批;粮食、煤炭出口配额和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二)法定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二、不服我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具体投诉请求。
行政相对人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不服我委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罚行为的:对企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的处罚;对工程咨询单位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的处罚;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的处罚。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清单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清单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4.28•【字号】厦财办〔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清单目录的通知厦财办〔2023〕4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做好信访投诉请求分类处理,我们对《厦门市财政局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清单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遵照执行,各区(管委会)财政局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2023年4月28日厦门市财政局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清单目录按照《厦门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的通知》(厦信联办〔2023〕29号)部署,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信发〔2017〕19号)的有关规定,对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清单目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修订我局信访诉求分类处理的主要法定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清单目录如下:一、申诉裁决类(一)仲裁主要法律依据:《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劳动合同法》、《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等。
例如:1.反映会计人员受打击报复,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引导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因与事务所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引导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通过诉讼途径处理。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主要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
环境保护部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意见
环境保护部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26•【文号】环发[2015]111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关于改革信访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的意见环发[2015]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根据国家信访局安排,我部组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信访问题分类、向信访以外法定途径分流等方面开展试点,为深入推进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探索经验。
为保障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推进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问题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准确把握各类信访问题属性环境保护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大众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既有政府职能,也有司法机关职能,还有一些属于市场调节和个人选择范畴。
即使属于政府职能的,也不都由环境保护部门管理,而是由多个行政部门分别管理。
部分群众不清楚各部门具体分工,不了解信访与业务工作、行政复议、诉讼等不同受理范围的界限,从“大环保”概念出发,向环境保护部门反映了很多属于其他行政部门、复议和司法机关职能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问题。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行政机关必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必须不断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
综合群众反映对象、具体诉求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等因素,经过梳理,环境保护部门面对的信访问题,可分为以下四类:(一)环保业务类:群众举报企业污染环境、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申请调解环境污染损害纠纷,要求公开政府信息,应环境保护部门公示邀请提供违法线索或提出工作建议等事项。
主要特征是,举报投诉的对象是排污企业、项目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
五华区环境保护局分类处理环境信访诉求问题法定途径清单(试行)
五华区环境保护局分类处理环境信访诉求问题法定途径清单(试行)第一部分环保业务类群众举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污污染环境或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活动、举报中介机构工作不规范、申请调解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申请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公开政府信息等,环保部门应当依照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等法律法规处理。
一、举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污污染环境(一)举报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二)举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进行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三)举报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四)举报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放污染物。
(五)举报不如实申报排污数据。
(六)举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七)举报其他造成大气、水、土壤、声环境污染以及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行为。
以上事项,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部门调查核实后,涉嫌环境违法的,导入环境行政处罚途径办理。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度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
二、举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管者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活动(一)举报未取得项目环评审批擅自建设。
(二)举报未取得许可,或者违反许可内容从事危险度物处理处置活动。
(三)举报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四)举报其他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活动。
以上事项,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环保部门调查核实后,涉嫌环境违法的,导入环境行政处罚途径办理,制止违法行为。
对其中属于上级环保部门权限的内容,由当地环保部门逐级报告至有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并监督企业落实上级环保部门处理意见。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
人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人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买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要紧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猎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能够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磐安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12月5日。
广州市环保领域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解析
广州市环保领域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第一部分环保业务类群众举报企业污染环境、举报企业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举报中介机构违反标准或规范、申请调解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申请环境保护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公开政府信息等,环保部门应当依照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等法律法规处理。
一、举报违法排污行为1.举报企事业单位污染大气、水、土壤、声环境以及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
2.举报企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放污染物。
3.举报企业不如实申报排污数据,或未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4.举报企业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以上事项,市属企业由市环保局调查核实,其余单位由属地环保部门调查核实,导入环境行政处罚途径办理,并按有关规定公开处罚信息。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二、举报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活动1.举报企业未取得项目环评审批擅自建设,或未经同意擅自生产。
2.举报企业未取得许可,或者违反许可内容从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活动。
3.举报企业事业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4.举报企业事业单位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擅自使用密封源、非密封源及射线装置的。
以上事项,市属企业由市环保局调查核实,其余单位由属地环保部门调查核实,导入环境行政处罚途径办理,制止违法行为。
对其中属于上级环保部门权限的内容,由当地环保部门逐级报告至有权限的环保部门,并监督企业落实上级环保部门处理意见。
法律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推进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推进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8.29•【字号】粤教办函〔2016〕157号•【施行日期】2016.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推进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各高校,各省属中职学校:为进一步厘清信访工作边界,依法处理各类信访投诉请求,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广东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教育信访工作实际,我厅于2016年1月12日制定了《广东省教育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张贴在广东省教育厅信访管理系统供各市各校参考、提出意见,现正式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教育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办理信访事项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中央、教育部、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推动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
二、分类办理、规范程序各级教育部门、各单位在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时,要严格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应当向信访人详细说明,并耐心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定途径按程序处理,不作为信访事项受理。
对于不能通过这些法定途径处理并且符合《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规定的投诉请求,作为信访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确保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的投诉请求,如同一事项涉及多个途径、多个部门的,要与有关部门充分沟通,共同做好甄别、引导工作。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2号——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2号——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14•【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2号《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已于2019年9月6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8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0年1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访工作,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信访条例》《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请求,依法应当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访人,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五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信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访调查处理、信访应急处置等机制。
第六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
各级机构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2024年度最新村居后备干部考试必备题库(含答案)
2024年度最新村居后备干部考试必备题库(含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5题)1.我国现行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A.家庭承包经营B.包产到户、联产计酬C.集体统一经营D.家庭联产承包经营2.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主持。
A.村党组织B.乡镇人民政府C.乡镇党委D.村民选举委员会3.我国的政治制度确定了行政组织的根本属性是()A.政治性B.服务性C.权威性D.法制性4.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国务院C.全国人大常委会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5.我国现行分税制把税种分为()A.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B.中心税、共享税和地方税C.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D.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6.矿、煤炭、石油等资源开发业,多年来一直是我国重点扶植的产业,这对于一定时期内振兴国民经济和实现经济资助是有积极意义的。
但是,由于资源开发缺乏中长期整体规划,采矿、煤.炭、石油等部门只知道单纯地增加年度产量,忽略了资源的合理利用,从而导致资源枯竭已见端倪。
同时,由于地方利益动机的支配,各地小铁矿、小煤矿、小金矿、小冶炼炉的滥采滥用,不仅得不到限制,反而受到不同程度的鼓励和保护,导致资源严重流失和浪费。
这段话的主要意思是()。
A.我国多年来扶植一些资源开发业,对于一定时期内振兴国民经济和实现经济资助是有积极意义的。
B.资源的无计划使用和浪费,是现代市场经济对生产力的最严重的破坏。
C.资源开发业应重视资源的合理利用。
D.地方保护主义受利益驱动,滥采滥用资源,导致资源严重流失和浪费。
7.衡量物质生产力水平的客观尺度是()A.生产管理B.科学技术C.生产工具D.劳动技能8.下列人员中,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的是()A.支配委员会主任B.政府办公厅主任C.街道办事处主任D.居民委员会主任9.甲和乙结婚后因感情不和离婚,乙取得一套三居室房屋,后乙又和丙结婚,不料又因感情不和欲与丙离婚,据此,该三居室房屋属于()。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9.11.15•【文号】民办发〔2019〕30号•【施行日期】2019.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民办发〔2019〕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我部相关职能调整情况,我们对2015年印发的《民政部关于分类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民发〔2015〕41号)中的《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清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2015年发布的《清单》予以废止。
附件: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附件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序号行政许可行为内容业务类别1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国商会成立登记社会组织管理2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国商会变更登记3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国商会注销登记4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5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墓审批社会事务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外国商会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殡葬管理条例》、《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
广州市教育系统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2020)
广州市教育系统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2020)
市属各高校,各区教育局,局属各单位:
为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推动信访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健全信访程序向行政程序有效衔接机制,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法治化建设的意见》和省、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和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对照涉及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我局对2016年2月制定的市教育系统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重新进行梳理完善,修订了《广州市教育系统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凡符合法定途径处理的,均导入法定途径处理,不再作为信访事项受理、处理。
不能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作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
各单位要对照《清单》,梳理本单位信访事项现行办理规则,对与依法分类处理工作要求不符、不适应的,要及时调整完善。
《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如《清单》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条文被修改,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条文为准;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新的法定途径或者机构职能调整,将及时补充修正《清单》内容。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校园安全处联系。
附件:广州市教育系统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2020年3月修订).docx
广州市教育局
2020年4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教育厅、市信访局,局机关各处室。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环境信访办法
环境信访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4.29•【文号】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9号]•【施行日期】1997.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环境信访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6月24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9号)《环境信访办法》已于1997年4月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局局长解振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环境信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人民的密切联系,保障环境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环境信访秩序和社会特写,促进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环境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来电,热情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重视环境信访工作,亲自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环境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环境信访工作。
第五条环境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二)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属地办理,就地解决问题;(三)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及时处理问题;(四)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及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章环境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环境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环境保护的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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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领域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2020年2月修订)群众举报企业污染环境、举报企业违反生态环境“三同时”制度、举报相关中介机构违反标准或规范、申请调解环境污染损害纠纷、申请生态环境部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门)公开政府信息等,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等法律法规处理。
一、举报违法排污行为1.举报企事业单位污染大气、水、土壤、声环境以及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
2.举报企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放污染物。
3.举报企业不如实申报排污数据,或未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4.举报企业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5.反映完善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和经济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的。
以上事项,由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导入环境行政处罚途径办理,并按有关规定公开处罚信息。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的批复》。
等。
二、举报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活动1.举报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擅自建设,或未经同意擅自生产。
2.举报企业未取得许可,或者违反许可内容从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活动。
3.举报企业事业单位应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4.举报企业事业单位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擅自使用密封源、非密封源及射线装置。
以上事项,由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导入环境行政处罚途径办理,制止违法行为。
对其中属于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权限的内容,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逐级报告至有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并监督企业落实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处理意见。
法律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三、举报中介机构工作不规范1.举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评价工作中违反标准、规范或者弄虚作假。
2.举报环境监测机构在监测工作中违反标准、规范或者弄虚作假。
3.举报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违反标准、规范或者弄虚作假。
4.举报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弄虚作假。
以上事项,由负责所涉项目行政许可、所涉案件调查处理,或者对中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
其中,举报取得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建议举报人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四、举报非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干扰环境执法1.举报基层政府决策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相抵触。
2.举报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干预环境执法。
以上事项,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转行政监察部门处理。
法律依据:《监察法》。
五、申请调解污染损害民事纠纷反映企业污染环境对当事人造成损失,主张赔(补)偿的,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导入行政调解途径办理。
其中,各方对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引导当事人先委托技术鉴定,再进入调解程序。
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的,主持调解的机构引导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
其他行政部门、人民调解机构已经受理调解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诉讼案件的,生态环境部门不再受理。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受污染损害发生的纠纷,生态环境部门无权受理。
法律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
六、申请公开生态环境信息1.要求了解生态环境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等政府信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态环境部门引导其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2.举报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导入行政处罚程序。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七、应生态环境部门邀请提出意见建议1.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验收、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资质审批工作中,生态环境部门在社会上公示信息,邀请公众提供线索、发表意见建议、主张权利。
2.在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行政表彰、优秀人才评定等工作中,生态环境部门在社会上公示,邀请公众提供线索、提出意见建议。
3.在制(修)订环境保护规章、标准、规划等工作中,生态环境部门在社会上公开征求意见。
4.在其他临时专项工作中,生态环境部门在社会上公示信息,邀请公众提供线索、发表意见建议。
对公示期间提出的事项,由公示机构导入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章制订、标准制订程序办理,或者按公示约定的方式办理。
对主张权利且不服公示机构处理意见的,由公示机构引导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非公示期间提出的事项,作为建议转负责该项工作的机构参考。
法律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环境保护法规制订程序办法》。
第二部分复议诉讼类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途径处理的,引导当事人就引发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就引发争议的民事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一、不服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1.生态环境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过程中已书面告知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生态环境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在社会上公示,提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认为生态环境部门行政许可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向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机关反映问题后,对其处理意见不满意,坚持变更、撤销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事项,由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引导信访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不服生态环境部门对举报投诉事项处理意见1.对举报企事业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事项,生态环境部门经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举报人后,举报人仍然认为生态环境部门未依法履职。
2.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纠纷,经当地基层政府、人民调解机构、生态环境或其他行政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要求重新调解。
以上事项,由调查处理举报投诉、信访事项的生态环境部门引导信访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引导其提起民事诉讼。
三、其他1.已进入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程序。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途径处理。
以上事项,引导信访人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途径提出请求或者申诉。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侵权责任法》《人民调解法》《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三部分信访类对生态环境部门(含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的,由有权处理的生态环境部门按《信访条例》规定办理。
一、反映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1.反映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未履行监管职责。
2.反映生态环境部门对群众举报的属于本部门职责问题未及时调查处理。
3.反映生态环境部门未调解污染损害民事纠纷。
4.反映生态环境部门未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职责。
5.反映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向被举报企业透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
6.反映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7.反映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
以上事项,由有权处理的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
其中,反映工作人员违纪线索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转行政监察部门办理。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监察法》。
二、对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1.对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2.对生态环境部门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提出意见建议。
以上事项,由有权处理的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三、咨询1.咨询生态环境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分工或者行政许可条件、办事程序的,导入业务工作或信息公开途径办理。
2.咨询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含义的,向信访人说明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权限、条件和程序。
经法规部门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启动解释程序。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向信访人提供咨询意见供其参考,但此类咨询意见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解释的效力。
3.认为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含义理解有误,在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职责过程中损害本人合法权益,要求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含义作出解释,然后用“解释”内容作为变更、撤销原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的,向信访人说明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权限和程序,引导其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主张权利。
4.认为当地复议机关、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理解有误,在履职过程中损害本人合法权益,要求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含义作出解释,然后用“解释”内容作为变更、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司法判决(裁定)的法律依据的,向信访人说明法律、法规、规章的解释权限和程序,引导其通过行政诉讼、上诉等途径申诉。
法律依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四部分非生态环境部门职能类前述三部分以外,与保护生态环境有关,但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能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群众应当向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反映。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此类事项后,按本级政府规定程序转送同级主管部门或引导群众向赋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反映。
下面列举群众反映频率较高且易混淆主管部门的事项。
一、市容环境1.反映市容“脏乱差”。
如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生活垃圾、粪便、建筑垃圾等,或未及时清扫、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举报单位和个人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行为,在城市范围露天焚烧树叶、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等。
2. 反映城市排污管理的疏通维护、城市生活污水的集中处理,市政沙井、下水道、二次供水等。
3. 反映河涌整治,向排水设施倾倒及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