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
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
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一、关于体罚的概念与定义(一)概念:体罚就是指通过对少年儿童或成人的身体进行的惩罚而企图达到教育训练目的的手段。
(二)教师体罚编辑定义直接的肉体打击就是体罚,罚站、罚跑、罚跪、罚蹲、罚面壁、罚体力劳动、用东西故意砸学生等。
罚抄写就是变相体罚,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心理攻击也就是变相体罚,甚至就是比直接的身体打击更易伤害学生的体罚,批评也有变相体罚之谦。
人们已将体罚模糊与泛化,一个体罚加上变相体罚,造成了教师对学生碰不得也讲不得。
变相体罚就是指用上述体罚方式以外的其她形式来体罚学生。
变相体罚同样会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心灵。
其形式归纳有以下几种:1、罚抄:非正常作业,强制性罚抄过量作业。
(具体作业数量一般可定义如下:罚抄词语、定律等超过五遍;诗歌、规则等超过两遍,课文超过一遍。
)2、罚钱:不论数目多少,不论形式如何。
3、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
4、以练习为理由的体罚学生或罚跑、或罚跪、或罚蹲等。
5、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
6、辱骂学生,讽刺挖苦学生。
7、敲教鞭,甩东西。
8、未经领导同意,随意停课或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
(三)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与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她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她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国际日每年的4月30日就是1998年在美国由一个反体罚组织发起的国际不打小孩日(又译无巴掌日,美国称为International SpankOut Day),已有上百个国家的民间参与。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办法制度法规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办法制度法规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是违背教育伦理和法律法规的行为,各国都有相关的处理办
法制度法规,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处理办法:
1. 法律法规:许多国家都明确禁止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法律制裁。
例如,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教育工作要坚持于德育为先,
严禁虐待、体罚、侮辱、歧视学生。
2. 学校管理规定:学校通常会制定管理规定,对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进行严格禁止,
并规定涉及体罚的处理办法。
例如,对严重侵害学生权益的教师可以进行停职、取消
教师资格等处罚。
3. 职业道德规范:教师是有专业道德要求的职业,教育部门或教师协会会制定教师的
职业道德规范,明确禁止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4. 学生保护机构:一些国家设立了专门的学生权益保护机构,接受学生和家长的举报,对教师体罚学生进行调查和处理。
这些机构通常会采取调解、处罚等方式,保护学生
权益。
5. 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社会对于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持零容忍态度,会通过舆论引导、媒体曝光等方式对侵权行为进行谴责,促使学校和相关部门重视问题,并采取相
应措施解决。
需要指出的是,各国的处理办法可能有所不同,具体的处理办法应根据当地的法律法
规和学校规定来执行。
同时,对于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还需要加强预防教育和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从根本上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
学校体罚学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
第三条学校禁止任何形式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二、体罚的界定第四条体罚是指以惩罚为目的,对学生的身体、心理造成伤害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打、骂、推、搡、踢等物理伤害行为;(二)罚站、罚跪、罚跑等限制学生自由的行为;(三)剥夺学生休息、学习、活动等权利的行为;(四)讽刺、挖苦、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五)其他可能对学生的身体、心理造成伤害的行为。
三、体罚的禁止第五条学校禁止任何形式的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六条教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学生的身体、心理造成伤害。
第七条学生家长不得要求或纵容教职工体罚学生。
四、体罚的查处第八条学校设立体罚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学校对体罚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对体罚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体罚者将承担以下责任:(一)给予行政处分,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二)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三)对体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宣传教育第十一条学校定期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提高教职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
第十二条学校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三条学校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等形式,加强对家长的教育引导,提高家长对体罚危害的认识。
六、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学校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如有修改,由学校重新发布。
中小学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规定
中小学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规定(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大力推进教育创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自觉性,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广大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依法治教意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
第二条广大教师应当遵纪守法,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发展,不得对中小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第三条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等知情人可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举报。
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调查,及时处理。
第四条所谓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殴打学生或对学生实施罚站等侵害学生身体健康的处罚行为;所谓变相体罚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讽刺挖苦、谩骂学生,污辱学生人格,以及采用罚作业、罚劳动、罚款等处罚行为。
第五条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视其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次。
第六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按下列规定处理:情节较轻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通报批评;当年考核视为不合格,不能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降聘或解聘,并通报批评;两年内考核视为不合格,不能晋升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第七条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构成犯罪的,丧失教师资格,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所在学校领导应负领导责任,并视情况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干部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分。
关于禁止教师体罚学生的规定
关于禁止教师体罚学生的规定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尊重学生的人格,适应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学校现重申以下规定:一、教师是教育者,应当关心、爱护学生、特别要厚爱后进生。
对品行有缺点、研究有因难的学生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坚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以自身的模范表率行为去教育、影响学生。
在对学生的教育过程中,严禁教师采用打、骂学生,或采用罚站、罚跑、罚抄书、罚劳动、停课等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二、凡教师有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并视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给予以下处理:1.对学生体罚、变相体罚或采用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虽情节较重,但没有造成后果者,除必须向学生本人和家长道歉外,取消本学期或本年度参加各项先进的评选资格,必要时须令其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做公开检查。
2.对学生体罚、变相体罚或采用其他欺侮人格尊严的行动,情节较重,造成一定伤害或由此引发一定结果,给予行政规律处分。
3.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所造成的伤害,或学生家长提出要进行检查、治疗、所需的各项检查、治疗和其他有关费用一律由教师本人承担。
4.对个别屡教屡犯者,除批评教育外,必须从严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罚直至停聘。
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为了加强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声誉,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等妨碍儿童身心发展的现象和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当真研究《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XXX办公厅《关于坚持正面教育,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通知》的精神,自觉用师德规范来束缚自己的教育行动。
二、坚持正面教育,对学生既要管教管导,严格要求,又要遵循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持之以恒。
三、要面向局部学生,平等、公道、XXX,对有缺点的学生要善于发现,培养和调动他们身上的积极因素,尊重他们的自尊心,满腔热忱地做好转化事情。
国家法律对学生体罚及变相体罚的界定
国家法律对学生体罚及变相体罚的界定?事实上,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体罚的违法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体罚学生,不管是否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的属性是肯定违法的。
具体而言,体罚学生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侵犯了学生的权利:1、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人身自由是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学生也享有此项权利,教育教学中对违犯纪律学生关禁闭或者放学后长时间留学生补作业、面壁、罚站,以及为了没收玩具而搜身等,它不仅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而且还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更是在某一时间内限制学生的人生自由,这种体罚或变相体罚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2、学生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人格尊严是每一个公民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诬告和陷害”,在教学工作中一些教师为了达到所谓的教学目的,所实施的一些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如扯头发、打耳光、罚站立、罚劳动等,表面上出于对学生的惩戒,以达到教育的目的,其实质上教师已经将自身人格凌驾于学生人格之上,借用“教育者”这一名义进行的违法行为,尽管每一次体罚都触及学生的皮肉,但这种伤害却是心灵上永久的痛楚。
3、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健康权是有生命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保障其自身肌体生理功能的健康的权力,青少年尤其是中小学生正处于身体发育的黄金时期,采用暴力的方式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学生身体器官的损伤,严重者造成终身残疾,如陕西省商州某小学三年级学生李某,就因课后与同学们吵闹,被气极败坏的老师打成脑振荡,并拌有听力减退等症状。
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规定
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法律规定学校和幼儿园的教职员必须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保障学生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
如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学校和幼儿园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情节严重的,将受到行政处分。
此外,义务教育法也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因此,老师们必须用合理的方法来管教学生,避免触犯国家法律。
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的规定,体罚学生是违法的,教师应该用正确的方式教育和引导学生。
如果教师经教育不改,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老师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校领导或学校上级机关反映,要求责令老师纠正错误做法或给予行政处分。
如果主管部门不进行处理,可以以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令进行处理。
体罚学生不仅是违法的,而且会侵犯学生的身体健康权、身体权和人格尊严等权利。
青少年正处于身体发育期,采用暴力的方式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学生身体器官的损伤,严重者造成终身残疾。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自己身体的权利,体罚中侵犯身体权的情形最为多见。
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体罚或变相体罚会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对学生心灵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有时甚至是无法愈合的。
综上所述,体罚学生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会触犯国家相关法律,带来严重后果的可能会依法对老师和学校进行惩处。
因此,教师应该用正确的方式教育和引导学生,而家长也应该积极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如遇到相关问题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委托他们为您解决问题。
教师体罚学生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
这种行为不仅会导致学生身体上的伤害,还会对学生的心理造成极大的伤害。
因此,学校应该采取措施来防止这种情况发生。
关于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的规定
关于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处理的规定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学校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的行为,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人权。
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以照顾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2. 定义- 体罚:指教师对学生进行身体上的惩罚或虐待,包括但不限于打击、踢踹、割伤、拳打脚踢等。
体罚:指教师对学生进行身体上的惩罚或虐待,包括但不限于打击、踢踹、割伤、拳打脚踢等。
- 变相体罚:指教师利用言语、行为或其他方式对学生进行精神上的惩罚或虐待,包括但不限于侮辱、歧视、恐吓、威胁等。
变相体罚:指教师利用言语、行为或其他方式对学生进行精神上的惩罚或虐待,包括但不限于侮辱、歧视、恐吓、威胁等。
3. 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的原则- 尊重人权:学校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权和尊严,不得进行任何侵犯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 和谐发展:教师应以和谐的方式引导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研究兴趣。
- 公平公正: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应公平对待所有学生,不得对某一学生进行特殊或歧视性的对待。
4. 体罚或变相体罚的禁止内容- 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体罚或变相体罚。
- 教师不得使用侮辱、歧视、恐吓、威胁等方式对学生进行精神上的惩罚或虐待。
- 教师不得在学校内或校外进行任何对学生身心健康有害的行为。
5. 违反禁止规定的处理措施- 学校将建立投诉机制,学生或家长可向学校相关部门举报教师涉嫌体罚或变相体罚的行为。
- 学校将认真调查每一起投诉,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 对于违反禁止规定的教师,学校将给予相应的惩戒,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调离原班、停职处理、终止聘用等。
6. 培训和指导学校将组织相关培训和指导活动,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理念,帮助教师树立正确的行为观念,增强教育教学能力。
7. 结论本文所述规定旨在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健康成长。
学校将积极落实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的规定,并加强教师的培训和指导,确保教育过程的和谐发展。
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
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一、关于体罚的概念和定义(一)概念:体罚是指通过对少年儿童或成人的身体进行的惩罚而企图达到教育训练目的的手段。
(二)教师体罚编辑定义直接的肉体打击是体罚,罚站、罚跑、罚跪、罚蹲、罚面壁、罚体力劳动、用东西故意砸学生等。
罚抄写是变相体罚,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心理攻击也是变相体罚,甚至是比直接的身体打击更易伤害学生的体罚,批评也有变相体罚之谦。
人们已将体罚模糊与泛化,一个体罚加上变相体罚,造成了教师对学生碰不得也讲不得。
变相体罚是指用上述体罚方式以外的其他形式来体罚学生。
变相体罚同样会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心灵。
其形式归纳有以下几种:1、罚抄:非正常作业,强制性罚抄过量作业。
(具体作业数量一般可定义如下:罚抄词语、定律等超过五遍;诗歌、规则等超过两遍,课文超过一遍。
)2、罚钱:不论数目多少,不论形式如何。
3、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
4、以练习为理由的体罚学生或罚跑、或罚跪、或罚蹲等。
5、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
6、辱骂学生,讽刺挖苦学生。
7、敲教鞭,甩东西。
8、未经领导同意,随意停课或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
(三)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国际日每年的4月30日是1998年在美国由一个反体罚组织发起的国际不打小孩日(又译无巴掌日,美国称为International SpankOut Day),已有上百个国家的民间参与。
关于禁止教师体罚学生的规定
关于禁止教师体罚学生的规定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尊重学生的人格,适应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学校现重申以下规定:一、教师是教育者,应当关心、爱护学生、特别要厚爱后进生。
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因难的学生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坚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以自身的模范表率行为去教育、影响学生。
在对学生的教育过程中,严禁教师采用打、骂学生,或采用罚站、罚跑、罚抄书、罚劳动、停课等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二、凡教师有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并视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给予以下处理:1.对学生体罚、变相体罚或采用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虽情节较重,但没有造成后果者,除必须向学生本人和家长道歉外,取消本学期或本年度参加各项先进的评选资格,必要时须令其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做公开检查。
2.对学生体罚、变相体罚或采用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一定伤害或由此引发一定后果,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3.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所造成的伤害,或学生家长提出要进行检查、治疗、所需的各项检查、治疗和其他有关费用一律由教师本人承担。
4.对个别屡教屡犯者,除批评教育外,必须从严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罚直至停聘。
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为了加强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声誉,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等妨碍儿童身心发展的现象和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认真学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坚持正面教育,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通知》的精神,自觉用师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教育行为。
二、坚持正面教育,对学生既要管教管导,严格要求,又要遵循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持之以恒。
三、要面向全体学生,平等、公正、博爱,对有缺点的学生要善于发现,培养和调动他们身上的积极因素,尊重他们的自尊心,满腔热情地做好转化工作。
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
创作编号: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创作者:凤呜大王*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一、关于体罚的概念和定义(一)概念:体罚是指通过对少年儿童或成人的身体进行的惩罚而企图达到教育训练目的的手段。
(二)教师体罚编辑定义直接的肉体打击是体罚,罚站、罚跑、罚跪、罚蹲、罚面壁、罚体力劳动、用东西故意砸学生等。
罚抄写是变相体罚,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心理攻击也是变相体罚,甚至是比直接的身体打击更易伤害学生的体罚,批评也有变相体罚之谦。
人们已将体罚模糊与泛化,一个体罚加上变相体罚,造成了教师对学生碰不得也讲不得。
变相体罚是指用上述体罚方式以外的其他形式来体罚学生。
变相体罚同样会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心灵。
其形式归纳有以下几种:1、罚抄:非正常作业,强制性罚抄过量作业。
(具体作业数量一般可定义如下:罚抄词语、定律等超过五遍;诗歌、规则等超过两遍,课文超过一遍。
)2、罚钱:不论数目多少,不论形式如何。
3、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
4、以练习为理由的体罚学生或罚跑、或罚跪、或罚蹲等。
5、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
6、辱骂学生,讽刺挖苦学生。
7、敲教鞭,甩东西。
8、未经领导同意,随意停课或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
(三)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国际日每年的4月30日是1998年在美国由一个反体罚组织发起的国际不打小孩日(又译无巴掌日,美国称为International SpankOut Day),已有上百个国家的民间参与。
学校禁止教师体罚及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学校禁止教师体罚及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对学生的管理行为,禁止任何形式的体罚及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关心、爱护学生,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条体罚是指教师以惩罚为目的,对学生实施身体上的打击、伤害的行为。
变相体罚是指教师以非直接身体接触的方式,对学生实施精神上的打击、伤害的行为。
第五条教师不得以下列方式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一)殴打、踢打、撞击、抓捏、踩踏学生身体;
(二)使用鞭子、教鞭、木棒、链条等物品打击学生;
(三)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跪、熬夜、挨饿等惩罚;
(四)侮辱、诽谤、威胁、恐吓学生;
(五)的其他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六条教师违反本规定的,学校应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学生或家长发现教师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权向学校举报,学校应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
第八条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教师依法依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禁止教师体罚学生的法律规定
关于禁止教师体罚学生的规定,看过以后我们可以试想一下有几个老师没有在违法,为什么违法行为会这么猖獗?是不是他们违法以后根本就无人监管,即使是东窗事发,处罚的力度也根本不痛不痒?关于禁止教师体罚学生的规定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尊重学生的人格,适应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学校现重申以下规定:一、教师是教育者,应当关心、爱护学生、特别要厚爱后进生。
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因难的学生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坚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以自身的模范表率行为去教育、影响学生。
在对学生的教育过程中,严禁教师采用打、骂学生,或采用罚站、罚跑、罚抄书、罚劳动、停课等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二、凡教师有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并视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给予以下处理: 1.对学生体罚、变相体罚或采用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虽情节较重,但没有造成后果者,除必须向学生本人和家长道歉外,取消本学期或本年度参加各项先进的评选资格,必要时须令其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做公开检查。
2.对学生体罚、变相体罚或采用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情节较重,造成一定伤害或由此引发一定后果,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3.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所造成的伤害,或学生家长提出要进行检查、治疗、所需的各项检查、治疗和其他有关费用一律由教师本人承担。
4.对个别屡教屡犯者,除批评教育外,必须从严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罚直至停聘。
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为了加强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声誉,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等妨碍儿童身心发展的现象和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认真学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坚持正面教育,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通知》的精神,自觉用师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教育行为。
二、坚持正面教育,对学生既要管教管导,严格要求,又要遵循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持之以恒。
学校体罚学生管理制度
学校体罚学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体罚定义本管理制度所称体罚,是指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对违反学校纪律或者学习成绩不佳的学生,采取殴打、侮辱、恐吓、罚站、罚跪、罚跑、罚抄写等手段,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三、禁止体罚1. 学校及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任何学生实施体罚。
2. 学校及教师不得以考试成绩、作业完成情况等理由,对成绩不佳或者作业未完成的学生实施体罚。
3. 学校及教师不得以纪律处分或者其他理由,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实施体罚。
4. 学校及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残疾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女学生、农村学生等特殊群体实施体罚。
四、教育引导1.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培养学生的良好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
2.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3.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使学生了解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
4.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五、管理措施1.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明确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2.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的管理,要求教师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
3.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学生对学校的处分或者教师的体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4. 学校应当建立家长联系制度,及时与家长沟通学生的学习情况和行为表现,共同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六、法律责任1. 学校及教师违反本管理制度,对 students实施体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学校及教师对学生的体罚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 学校及教师对学生的体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处理办法
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处理办法引言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是一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仅违背教育教学的初衷,更会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加强和社会对教育的重视下,教育部门对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进行了规定和界定,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理办法,以确保教育教学的安全、顺畅和合法。
本文将介绍教育部门对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办法,以及针对这类事件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教育部门对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界定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是指教师在教学、管理等过程中,采用肢体暴力、殴打、辱骂、惩罚、恐吓、剥夺自由等极端手段,对学生进行强制约束、体罚或其他不当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下情形均属于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用拳打、踢、棍打、板子打等肢体暴力的方式惩罚学生;•基于教师权力、地位,采取嘲笑、辱骂、威胁等精神上的暴力;•让学生弯腰、跪地等不适当姿势,以及长时间站立、闭门思过等行为;•剥夺学生参与集体活动的权利,如不让参加体育课、课余活动等;•剥夺学生与同学交流、交往等基本权利;•强制学生吃辣椒、芥末等食品,或者禁止学生饮水、上厕所等基本生活需求。
教育部门对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办法教育部门对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管理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处理办法:第一种情况:警告、批评教育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警告、批评教育等处理措施。
第二种情况: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情节较重的,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责令改正、限期整改等处理措施,并对其进行严肃的警告。
第三种情况:调离课堂、学校等岗位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调离课堂、学校等岗位的处理,同时视情节的轻重向公安机关报案。
预防和应对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在日常教育教学过程中,预防和应对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是非常重要的。
教师培训教育部门可以针对全体教师进行相关培训,使他们了解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危害和后果,并引导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更好地实施教育教学任务。
国家法律对学生体罚及变相体罚的界定
国家法律对学生体罚及变相体罚的界定?事实上,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体罚的违法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体罚学生,不管是否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的属性是肯定违法的。
具体而言,体罚学生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侵犯了学生的权利:1、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人身自由是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学生也享有此项权利,教育教学中对违犯纪律学生关禁闭或者放学后长时间留学生补作业、面壁、罚站,以及为了没收玩具而搜身等,它不仅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而且还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更是在某一时间内限制学生的人生自由,这种体罚或变相体罚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2、学生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人格尊严是每一个公民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诬告和陷害”,在教学工作中一些教师为了达到所谓的教学目的,所实施的一些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如扯头发、打耳光、罚站立、罚劳动等,表面上出于对学生的惩戒,以达到教育的目的,其实质上教师已经将自身人格凌驾于学生人格之上,借用“教育者”这一名义进行的违法行为,尽管每一次体罚都触及学生的皮肉,但这种伤害却是心灵上永久的痛楚。
3、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健康权是有生命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保障其自身肌体生理功能的健康的权力,青少年尤其是中小学生正处于身体发育的黄金时期,采用暴力的方式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学生身体器官的损伤,严重者造成终身残疾,如陕西省商州某小学三年级学生李某,就因课后与同学们吵闹,被气极败坏的老师打成脑振荡,并拌有听力减退等症状。
教师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规定
教师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规定
体罚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嘴巴等行为。
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讽刺挖苦、谩骂等行为。
体罚的含义:体罚是用罚站、罚跪、打手心等方式来伤害学生身体或心灵的行为,体罚是处罚儿童的错误教育方式。
教师用体罚的方法来处理违反纪律的同学也应称为体罚。
变相体罚是指用上述体罚方式以外的其他形式来体罚学生。
变相体罚同样会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心灵。
其形式归纳有以下几种:1、罚抄:罚抄词语、定律等超过五遍;诗歌、规则等超过两遍,课文超过一遍。
2、罚钱:不论数目多少,不论形式如何。
3、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
4、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
5、辱骂学生,讽刺挖苦学生。
6、敲教鞭,甩东西。
7、未经领导同意,随意停课或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
老师体罚学生怎么处理
老师体罚学生怎么处理1.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2. 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因体罚学生对学生或学校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些老师在学校体罚学生的行为事件越来越引起了大家的关注,这样的事情还不少,有情节轻微的体罚,像致使学生皮外伤;也有情节严重的,包括致使学生身体和精神上严重受伤的情况,那么,这样的老师应该受到处分。
文章将详细介绍,在法律上,体罚学生的老师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一、老师体罚学生的具体表现体罚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嘴巴等行为。
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讽刺挖苦、谩骂等行为。
▲二、国家法律对于体罚有哪些明文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对于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体罚学生的教师本人可以进行以下处罚:1、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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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相关法律对体罚的界定
一、关于体罚的概念和定义
(一)概念:体罚是指通过对少年儿童或成人的身体进行的惩罚而企图达到教育训练目的的手段。
(二)教师体罚编辑定义
直接的肉体打击是体罚,罚站、罚跑、罚跪、罚蹲、罚面壁、罚体力劳动、用东西故意砸学生等。
罚抄写是变相体罚,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等心理攻击也是变相体罚,甚至是比直接的身体打击更易伤害学生的体罚,批评也有变相体罚之谦。
人们已将体罚模糊与泛化,一个体罚加上变相体罚,造成了教师对学生碰不得也讲不得。
变相体罚是指用上述体罚方式以外的其他形式来体罚学生。
变相体罚同样会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心灵。
其形式归纳有以下几种:
1、罚抄:非正常作业,强制性罚抄过量作业。
(具体作业数量一般可定义如下:罚抄词语、定律等超过五遍;诗歌、规则等超过两遍,课文超过一遍。
)
2、罚钱:不论数目多少,不论形式如何。
3、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
4、以练习为理由的体罚学生或罚跑、或罚跪、或罚蹲等。
5、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
6、辱骂学生,讽刺挖苦学生。
7、敲教鞭,甩东西。
8、未经领导同意,随意停课或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
(三)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国际日
每年的4月30日是1998年在美国由一个反体罚组织发起的国际不打小孩日(又译无巴掌日,美国称为International SpankOut Day),已有上百个国家的民间参与。
二、禁止老师体罚新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对老师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校领导或者向学校上级机关反映,要求责令老师纠正其错误做法,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当然,对老师这种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学校的主管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主管部门不进行处理,则可以以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令进行处理。
体罚,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行为。
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体罚学生法不容
三、相关报道:《上海市教育法制研究与咨询中心博士谭晓玉》
教师体罚学生,不仅有悖职业道德,违背教育规律,而且是违法侵权行为。
首先,教师体罚学生违背了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
在我国,体罚是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均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实施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其次,教师体罚学生是对学生的生命权、健康权和人格权的侵犯。
学生作为一个自然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当然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
教师体罚学生形式各异,花样翻新,罚站、罚跑、面壁而立、头顶烈日、罚重体力劳动,罚抄单词做习题;揪耳朵、扇耳光、用脚踹、教棍抽、威胁、呵斥、讽刺、挖苦、辱骂、刁难,无论哪种形式,都会不同程度地损害学生身体器官,影响学生心智发育,甚至造成学生终身残疾、死亡。
这些行为都是对学生人身权的侵害。
特别是当前在大城市中,教师对学生采取的体罚方式,并非亲自动手,拳脚相加,充当打手角色,而是讽刺、挖苦、孤立、冷落、揭短、奚落、使其出丑等,从表面上看,在这种文明都市学校里的“文明体罚”中,“文质彬彬”的教师并没有动学生一根毫毛,似乎没有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利,而实质上,这种“文明”体罚要比亲自动手打学生的“野蛮”体罚对学生造成的伤害更重,如果说教师动手打学生是“体”罚的话,那么“文明体罚”则是对学生的“心”罚。
体罚伤及学生肌肤,而“心罚”则伤及学生心灵。
这种精神上的体罚常常会导致学生心智失常,丧失生活勇气,对一个学生来说往往是致命的一击,必须严厉禁止。
侵权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对教师体罚学生的违法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教师体罚学生,是其在履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期间的职务行为,这种违法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教育行政处罚条例实施办法》第9条和18条规定,对于体罚学生的教师可给予撤销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治安管理机关对体罚学生情节恶劣但尚不足以构成犯罪的教职员,可予以行政拘留。
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教师体罚学生,会造成学生身心损伤、残疾,甚至生命消失,这是一种人身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害赔偿。
需要指出的是,教师体罚学生,是改造教育教学
职务期间的侵权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应当由学校承担,因职务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行为人所在的教育机构承担,但教育机构可向有过错的行为人(实施体罚的教师)行使追偿权,要求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教师体罚学生,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如,同时体罚多名学生,多次体罚同一学生,造成学生残疾、死亡,已经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
教师体罚学生造成人身伤害,可能只承担上述一种责任,也可能同时承担几种责任。
如,某教师体罚某学生致残,学校将其开除,教育行政机构撤销其教师资格,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学校向学生支付赔偿再向教师行使追偿权,分别包含了3种不同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中国教育报》2001年7月10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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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人的,不得对学生和儿童实施、变相
或者其他侮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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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
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学生。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实施的活动。
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造成损失的,责令;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对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