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下投资分利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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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下投资分利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编者按:权益法下投资企业获得现金股利的会计核算存在四种不同的会计思路,到底是确认投资收益,还是冲减投资成本,一直众说纷纭。本文意图探讨其优劣,寻找一种最能披露有效会计信息的核算模式。另外,基于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对权益法和现金股利的规定大相径庭,导致相关递延所得税的处理也非常棘手,本文也结合实战提供了可以操作的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企业对于其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投资和对合营企业投资应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当联营企业或者合营企业因实现净损益而发生所有者权益变动时,投资企业应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或者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当联营企业或者合营企业分派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照应享有的现金股利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是由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比较原则化,在会计实践中,人们对投资企业获得现金股利是否一定要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却存在着诸多争议。

一.争议产生的根源——从例题看投资双方计量属性的不对称

【例】新亮点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10日购入淮安公司30%的股份,购买价款为2200万元,并自取得投资之日起派人参与淮安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新亮点公司将淮安公司视为自己的联营企业。取得投资当日,淮安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导致新亮点公司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中包含400万元的隐含商誉。经辨认,淮安公司除了下列三项资产外,其他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

(1)库存商品存货。账面原价500万元,公允价值为700万元;

(2)固定资产。账面原价1200万元,已经提取折旧240万元,公允价值为1600万元。淮安公司原预计该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为20年,新亮点公司取得投资后剩余使用年限为16年;

(3)无形资产。账面原价700万元,已经累计摊销140万元,公允价值为800万元。淮安公司原预计该无形资产使用年限为10年,新亮点公司取得投资后剩余使用年限为8年。

假定淮安公司在2007年实现净利润600万元,其中新亮点公司取得投资时的账面库存商品存货有八成已经对外销售。投资双方公司的会计年度和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均按照直线法提取折旧或者进行摊销,预计资产净残值均为0。

新亮点公司在确定其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时,应当在淮安公司实现净利润的基础上,根据取得投资时淮安公司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额的影响进行调整(投资双方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假定为25%)。

库存商品存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导致调增主营业务成本而应调减的净利润=(700-500)×80%×(1-25%)=120(万元)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导致调增累计折旧而应调减的净利润=(1600÷16-1200÷20)×(1-25%)=30(万元)

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导致调增累计摊销而应调减的净利润=(800÷8-700÷10)×(1-25%)=22.5(万元)

调整后的净利润=600-120-30-22.5=427.5(万元)

新亮点公司应享有的净利润份额=427.5×30%=128.25(万元)

新亮点公司确认投资收益的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282500

贷:投资收益1282500

由该例题可以分析:

联营企业或者合营企业作为被投资单位个别利润表中的净利润是以其持有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的。而投资企业在取得其长期股权投资时,是以被投资单位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投资成本,取得投资后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代表的是被投资单位资产、负债在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在未来期间通过经营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取得投资时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可能是不相同的,未来期间,在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应享有的净利润或者净亏损时,应考虑对被投资单位计提的折旧额、摊销额以及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进行调整。抛开会计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基于重要性原则不予调整的情形不谈,投资双方在这一问题处理上存在着明显的计量属性不对称。投资企业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进行调整,并据此计算确认自身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变动(损益调整)和投资收益。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在自身的核算账簿体系中,并不考虑投资企业对其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辨认结果,仍然是以自身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为基础核算确定自身实现的净利润,并对该净利润进行分配。

正是由于被投资单位以自身账面价值计算的净利润为基础进行分配,这一分配的数据与投资企业入账的应收股利相对应,并由此造成投资企业确认的应收股利与已经确认的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产生差额。如果应收股利小于已经确认的投资收益,则该应收股利必然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应收股利大于已经确认的投资收益,其差额如何处理恰好是本文需要探讨的争议。

以前例题为基础来说明,新亮点公司作为投资方已经以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淮安公司的账面净利润进行了调整,并确认了128.25万元的投资收益同时调整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损益调整)。淮安公司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一般是以自身确定的净利润600万元为基础进行利润分配,它不会考虑投资企业新亮点公司已经按照公允价值调整以后的金额。不妨假定淮安公司提取了15%的盈余公积(10%的法定公积金和5%的任意公积金)后,将其余510万元中的400万元用于派发现金股利,新亮点公司可以获得股利120万元,由于应收股利(120万元)小于已经确认的投资收益(128.25万元),该股利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但是,如果淮安公司确定用500万元的利润派发现金股利,则新亮点公司应收股利150万元会大于已经确认的128.25万元的投资收益,此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存在四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二.会计处理方法之一——确认收益法

这种处理方法的理由很简单,作为联营企业或者合营企业实现的净利润中投资企业享有的部分其实都要反映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中,因此,投资方企业分得的股利超过已经确认的投资收益的部分仍然应该确认为投资企业的投资损益。

承前例,在该种会计处理方法下,新亮点公司将应收股利150万元超出已经确认的128.25万元的投资收益部分的差额21.75万元继续确认为投资收益。会计分录为:借:应收股利15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282500

投资收益217500

可惜的是,按照该方法处理后,新亮点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中其实只包括成本明细科目所包含的2200万元,而且该成本中还包含了隐含商誉400万元,扣除隐含商誉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只有1800万元。此时,按照股权比例计算的投资时淮安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算的金额中新亮点公司应当享有的份额为(6000+427.5-500)×30%=1778.25(万元),与扣除隐含商誉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800万元并不一致。

三.会计处理方法之二——比较区分法

这种会计处理方法来源于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此方法的处理基点在于一旦投资企业分得的股利超过已确认的投资收益就可能意味着被投资企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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