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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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权法

中国物权法

中国物权法中国物权法是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中关于物品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物权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保护了个人和组织在物品上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中国物权法主要包括了物权的建立、变更、转让、限制和消灭等内容。

首先,物权的建立一般是通过物品的占有获取得到的。

用人所得的劳动成果、合法购得、接受赠与或者遗赠等方式都可以建立物权。

其次,物权的变更包括了物权的扩展和限制。

物权扩展指的是将原有的物权范围扩大,例如通过合法继承、遗赠等方式,使得原来的物权人单位或个人的权益得到延续。

物权限制指的是法律对物权行使提出的限制,例如对房产进行征收、查封或者强制拍卖等流程。

再次,物权的转让是指将物权转移给其他人的行为,这需要经过合法的协议、合同或者法律程序。

最后,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的终止,这可以是由于物品毁灭、法律裁定或者法定期限的到期等原因。

在中国的物权法中,保护了物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物品的所有权是指物品归个人或者组织所有的权益,而使用权是指对物品使用的权益。

物权法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处理原则和权益保护措施。

例如,在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下,物权法都保护了合法的物品所有者的权益,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权益和私人的物品所有权。

此外,物权法还保护了对物品使用的有关权益,例如租赁、抵押和使用权等。

物权法对于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物权法保护了各种经济主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规定合法的获取物权的方式和程序,法律确保了物品所有者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其次,物权法规定了物品的合法使用方式和权益,促进了物品的交易和利用,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同时,物权法还提供了对物权的强制执行和救济措施,确保了权益的实现和维护。

最后,物权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通过规范物权交易和维护合法权益,有利于减少纠纷和争议,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01
02
03
04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
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即物权的排他性。
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的变动必须以一种客观可 以认定的方式展示,以获得社
会公信力。
物权保护方法
包括物权确认请求权、物权损 害赔偿请求权等。
物权确认请求权
1 2
确认物权的归属和内容
包括物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等。
损害赔偿的范围
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具体根据侵害行 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确定。
损害赔偿的实现方式
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实 现。
05
物权法中的特殊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包括无权处分、受让人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完成法定公示等 。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 请求损害赔偿。
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物权,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
拾得遗失物制度
01
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性质
拾得遗失物属于法定之债,拾得人负有返还义务。
02 03
拾得遗失物的处理程序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权利人领 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 费用。
物权消灭的后果
物权消灭后,原权利人将失去对标的物的支配权,不再享有相应的权益。同时,如果物 权的消灭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还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抵押权消灭后,抵 押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如果抵押权的消灭对抵押权人造成了损失,抵押人可能需要

物权法的基本特征

物权法的基本特征

物权法的基本特征
1. 客体性:物权法是针对物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对物权对象即物的利用、支配、占有等行为进行规制。

2. 绝对性:物权法赋予物权人对物的绝对支配权,即拥有物权的人可以自由支配和处置物,他人不得干涉。

3. 独占性:物权法确保物权人对物的占有权是排他性的,即只有物权人拥有权力对物进行占有。

4. 直接性:物权法直接约束物权人和他人的行为,实现物的利用、支配和占有的目的。

5. 持久性:物权法保障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和占有权的持久性,即具有持续性和永续性,直到物权灭失或转让。

6. 继承性:物权法允许物权的传承,即物权可以通过继承、遗赠等方式转移到他人名下。

7. 权责统一性:物权法将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统一起来,即物权人在享有物权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

8. 可依存性: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存在和效力不依赖于他人的行为,独立于任何人的意愿,即物权是自由的、有限制的和不可撤销的。

经济法 第三章_物权法

经济法 第三章_物权法


所 有 权 法 律 关 系




(二)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1、占有 占有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对标的物实际掌握、 控制的权能。 2、使用 使用权能,是指不毁损物体或变更其性质, 而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满足 生产或生活需要的权能。 3、收益 收益权能,是指依法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 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4、处分 处分权能,是指依法对标的物进行处置, 从而决定其命运的权能。处分权能是所有 权内容的核心,是否享有处分自由标志着 所有权是否完备。
第四节 保护所有权的方法
第五节 国家、集体 和私人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
国 家 所 有 权
国家专有财产(基础设施依法 为国家所有。国家专有财产的 所有权主体不变) 非国家专有财产(如国企财产, 非国家专有财产的所有权主体 可变)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 所有权,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事 业单位在授权范围依法行使国 有资产所有权
所 有 权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

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包括 特殊的物
某些类型的物因其性质、作用的特殊 性或因人们观念上的特殊原因,在法律上 具有特殊的意义和地位。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属于一种特殊的物,其特殊性表 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 2、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 离 3、有价证券的义务人是特定的 4、有价证券义务人负有无条件的证券即付 单方义务


权 的 效 力
一、物权效力的概念 1、排他效力 2、优先效力 3、追及效力
第二节 物权的产生和消灭
物 权 的 产 生
原始取得 1、生产 2、收益 3、没收 4、无主财产

物权法 民法典条文对照

物权法 民法典条文对照

物权法民法典条文对照《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的一部分,该法共由223条组成,下面是《物权法》部分条文与《民法典》的对照情况:《物权法》第一编通则- 第一条:本编规定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内容。

与《民法典》没有对应条文。

《物权法》第二编不动产及其登记- 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不动产权属的取得、登记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八章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四十一条对应。

《物权法》第三编动产及其获得- 第十八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动产所有权的取得、转移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八章第一百四十二条至第一百九十四条对应。

《物权法》第四编担保物权制度- 第四十七条至第六十七条:规定了担保物权的设立、行使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一百九十五条至第二百零九条对应。

《物权法》第五编合同的物权效力- 第六十八条至第九十一条:规定了合同对物权的影响、合同解除后的处理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二百一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四条对应。

《物权法》第六编共同物权- 第九十二条至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共有和共同所有的物权相关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一章第二百三十五条至第二百六十九条对应。

《物权法》第七编专属的物权- 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了专属的物权相关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二章第二百七十条至第三百零九条对应。

《物权法》第八编物权的保护- 第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措施和违法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三章第三百一十条至第四百一十一条对应。

《物权法》第九编他物权- 第一百九十三条至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了物权的约束和限制等内容。

与《民法典》第二编第十四章第四百一十二条至第四百四十三条对应。

综上所述,《物权法》的条文在《民法典》中有相应的章节和条文规定,在民法典中对物权法进行了系统的整合和归纳。

第六讲物权法

第六讲物权法
第六讲物权法
物权的特征
• 1、物权的法定性 • 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来确定,而不能由
权利主体任意创设。如以法律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必须 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抵押合同不能生效,抵 押权就不能产生。 • 2、物权的公示性 • 指确认物权设立、变动的依据,如登记。物权公示是 为了让他人清楚地知道谁是权利人,以维护权利人、 与交易有关的人的合法权益。除有相反证据证明的以 外,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 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 • 3、物权的优先性
第六讲物权法
二、物权的分类
• (一)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
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
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 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典权等。 • (三)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 按照物权的客体为动产或不动产作的分类。二者在取 得方法、成立条件和效力方面存在差别。
第六讲物权法
举例:本案中的质押权和抵押权能否实现?
• 刘某因生意需要,向其朋友胡某分别借款5万和10万。胡 某碍于情面答应刘某的要求,但要求刘某提供担保。刘某 对上述两笔借款分别以劳力士手表一块设定质押和住房一 套设定抵押。但对于5万元借款合同,刘某以此期间手表 自己需要使用为由,请求胡某允许自己不交付手表,如该 笔欠款不还,愿将手表作为质押物清偿债务。对于10万元 的借款合同,刘某以房产证暂不为自己保管为由,请求刘 某不进行抵押权登记,并保证如欠款不还,胡某仍享有优 于他人受偿的权利。胡某碍于情面,勉强应允,双方就此 分别在质押和抵押合同中予以规定。刘某的两笔借款超过 清偿期,不能归还,胡某便依约要求行使质押权和抵押权, 遭拒绝。胡某遂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 物权法

第十三章 物权法

(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
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乙将手表卖与丙,丙 又赠与女友丁,丁戴上3天后在街头被戊抢走, 戊抢走后又遗失于街头,为庚拾得。根据《物权 法》的规定,对该手表享有所有权的是( )。 A.乙 B.丙 C.丁 D.庚 C (1)丙属于善意取得,享有所有权,因此丙、丁 之间的赠与有效,丁依据赠与取得所有权; (2)拾得人庚应当将手表返还权利人。

(二)物的种类(P24)
1、动产与不动产 2、特定物与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4、原物与孳息
主物与从物
主物: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 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起主要作用的物。 从物: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 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 助和配合作用的物。 下列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有( )。 A.甲的锁和乙的钥匙 B.母牛与腹中小牛 C.甲的汽车和备胎 D.房屋和门、窗 C
孳息的归属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一物之上既有 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 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 取得。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 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 归买受人所有。
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a d
(三)物权
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 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特定的。( ) Ⅹ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 物权具有排他性。一方面是指物权具有不 容他人侵犯的性质;另一方面是指同一物 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例如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设立两个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调整范围]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命题题眼1、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需要明确的是,物权法并不一般性地调整所有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2、物的理解“物”系民法上的一个基本概念,理解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不能在“物”这一语词的通常意义上来理解民法上的物,也不能把物等同于“财产”。

通常所称之物,泛指一切物理学上的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日月星辰等,而且人体自身也被包含在物之内。

但是,民法学上所称之“物”,必须具有能为私权客体的属性,既涉及一般意义上的有体物,也涉及某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如可以转让的不动产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由法律确认的适用物的规则的财产权利。

(2)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法律特征:①物具有非人格性。

人自身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除法律允许外如脱离人身的毛发等,不得以人身作为物权的客体。

即使是某个人自己,也不得认为对自己的身体的整体或者部分享有物权法上的权利。

②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须为有体物或者有形物。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是指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的,著作、商标、专利等是精神产品,是无体物或者无形物,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标准的对象,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调整③作为物权客体的物须为独立物。

【物权法】2024物权法全文

【物权法】2024物权法全文

引言概述:2024年物权法是对当前物权法律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的法律文件。

本文将按照引言概述正文内容的结构,对2024年物权法的全文进行详细的阐述和解读。

通过分为五个大点,每个大点分别包含五至九个小点对各个章节和条款进行详细解析,以期能够全面和深入地理解该法律的内容和作用。

总结本文,回顾2024年物权法的主要特点和意义。

正文内容:大点一:物权的基本原则1.1物权法的修订背景和目的1.2物权法的适用范围1.3物权的概念与属性1.4物权的主体和客体1.5物权的取得与终止1.6物权的保护与限制1.7物权的登记与公示1.8物权的质权与留置权1.9物权的转让与抵押1.10物权的遗传与继承大点二:不动产权2.1不动产的概念和属性2.2不动产权的取得与转让2.3不动产登记与注销2.4不动产的限制与保护2.5不动产的纠纷处理大点三:动产权3.1动产的概念和分类3.2动产权的取得与转让3.3动产登记与公示3.4动产的限制与保护3.5动产的索赔和追回大点四:担保物权4.1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种类4.2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变更4.3担保物权的优先权和竞价4.4担保物权的行使和消灭4.5担保物权的范围和效力大点五:其他规定5.1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关系5.2物权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5.3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5.4物权法与公共利益的调整5.5物权法与国际法的关系总结:通过对2024年物权法全文的详细阐述,我们可以看到该法律在物权的基本原则、不动产权、动产权、担保物权和其他规定等方面都进行了系统和细致的规范。

该法律的修订和完善将进一步保护公民和法人的物权,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要进一步做好宣传和解释,以确保法律的正确理解和有效实施。

2023年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23年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23年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物权法

第七章物权法

第七章物权法【内容】1.物的概念与分类2.物权的概念与特征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4.物权的分类及形式5.物权的效力6.物权的变动7.所有权概述8.共有的概念9.用益物权概述10.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的概念与分类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或控制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

物是物权的客体。

【例题·单选题】在物的分类中,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不至于损害其价值的物是()。

A.流通物B.动产C.特定物D.不消耗物『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分类。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不至于损害其价值的物。

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

与其相对应的概念是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的物。

不消耗物,指能够供权利人反复使用的物。

二、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分类1.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是一种财产权,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

3.物权以特定物为标的。

(二)物权的特征【链接】物权与债权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五、物权的效力(一)支配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

(二)优先力★1.物权破除债权。

如甲与乙约定将某项动产卖给乙,但在交付之前又将该动产卖给了丙,且已交付。

此时,丙对该动产享有了所有权,该所有权优先于乙的债权。

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甲交付原物。

2.优先受偿权。

指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可就担保物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到清偿。

3.优先购买权。

指财产所有人出卖该财产时,就该项财产与所有人存在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三)物权的妨害排除力——“物上请求权”概念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皆可追及其物,向占有人主张权利,请求返还的效力。

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指一种法律体系,用于规定和保护人们对于物品的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等权利,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在现代社会中,物权法已经成为重要的民法分支之一,涉及到人们的生产、生活、交往等各个方面,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实践意义。

一、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法是指以物品为对象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它主要规定了人们对于物品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和保护措施。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权利的物化、权利的绝对性、权利的相对性、权利的不可分割性、权利的不可侵犯性等。

物权法的实践意义在于保护人们的物质利益和人格权利,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二、物权法的主要内容1、所有权所有权是指对于一定物品的最高权利,包括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所有权的主体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法定取得、占有取得、赠与取得、继承取得、购买取得等。

所有权的保护措施包括追回、禁止侵犯、请求赔偿等。

2、占有权占有权是指对于一定物品的实际控制权,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

占有权的主体为实际占有该物品的人,具有相对性和相对排他性。

占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占有取得、转移取得、继承取得等。

占有权的保护措施包括返还、禁止侵犯、请求赔偿等。

3、使用权使用权是指对于一定物品的合法使用权,包括使用、收益等权利。

使用权的主体为所有权人、占有人或合法使用人,具有相对性和相对排他性。

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合同取得、法定取得等。

使用权的保护措施包括请求制止、请求赔偿等。

4、处分权处分权是指对于一定物品的处分权利,包括转让、抵押、担保等权利。

处分权的主体为所有权人或法定代理人,具有相对性和相对排他性。

处分权的取得方式包括法定取得、合同取得等。

处分权的保护措施包括请求制止、请求赔偿等。

三、物权法的适用范围物权法适用于所有民事法律关系中涉及到物品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物品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各种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物权编全文

民法典物权编全文

民法典物权编全文【民法典物权编全文】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依法保护事物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调整物权关系,规范物权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约使用、收益、处分和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编。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和履行物权,平等地从事物权活动。

第三条物权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不受非法处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了公共利益或者个人利益排除、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权。

第五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权,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形式多样、共同参与、共同发展物权事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和遵守物权的法律规定和物权人的意愿。

第二章权利保护和救济第七条物权受法律保护,物权人可以依法主张其物权。

第八条物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九条物权人对物权的侵害行为,请求排除妨碍或者返还财产,或者请求其赔偿损失的时效期间,按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条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或者请求赔偿损失的,有权选择合理的方式。

第十一条物权人因物权受到侵害而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可以选择请求侵权人支付损害赔偿款,也可以选择请求返还合法收益或者支付收益的相当份额。

第十二条物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的,应当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使用其他人的物权所致的损失;(二)因他人的行为或者其他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物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的,可以请求促使侵权人支付适当金额的普通赔偿,也可以请求支持其继续实施后续权利行为的特别赔偿。

第十四条物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的,由不动产、动产、债权的价值所限。

第十五条物权人因发现自己的物权受到侵害而请求排除妨碍或者返还财产的,可以不计算其损失大小的普通赔偿。

第十六条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的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物权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物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时效期间,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物权法》

民法典《物权法》

民法典《物权法》随着我国民法典的正式施行,物权法也成为了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部分。

物权法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法律规范,是保障人民财产权利的重要法律。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法典《物权法》》进行解析。

一、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法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法律规范。

它的基本特征是以物为对象,以权利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物权法是民法中的一大分支,主要涉及财产权利的保护,是保障人民财产权利的重要法律。

二、物权法的内容物权法的内容主要包括物权的取得、行使、保护和灭失等方面。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是指权利人通过法律手段获得对某一物的支配、利用和处分权利。

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法定取得和协议取得两种方式。

法定取得是指依法产生的物权,如继承、依法划分财产等。

协议取得是指通过协议达成的物权,如买卖、赠与、抵押等。

(二)物权的行使物权的行使是指权利人依法支配、利用和处分物权的过程。

具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个方面。

占有是指权利人对物的实际控制权;使用是指权利人对物的使用权;收益是指权利人对物的收益权;处分是指权利人对物的转让、抵押、赠与、租赁等权利。

(三)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是指保护权利人对物的支配、利用和处分权利不受侵害的法律规范。

物权的保护包括追回、排除、赔偿、恢复原状等多种方式。

追回是指要求返还被侵害的物;排除是指要求排除侵害自己物权的行为;赔偿是指要求赔偿因侵害物权而造成的损失;恢复原状是指要求恢复被侵害物的原状。

(四)物权的灭失物权的灭失是指权利人失去对物的支配、利用和处分权利的法律状态。

物权的灭失方式主要包括终止、放弃和消灭等几种方式。

终止是指物权依法终止;放弃是指权利人自愿放弃对物的支配、利用和处分权利;消灭是指物权因法律规定而消灭。

三、物权法的适用对象物权法适用的对象主要包括物权、物、权利人等几个方面。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支配、利用和处分权利。

第三章 物权法

第三章 物权法

二、物权种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即所 有权。 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 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 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的履行, 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 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 置权。 置权。
习题2:下列权利中,属于物权的是: 习题 :下列权利中,属于物权的是:
A.李某对自己所有的房屋享有的权利 李某对自己所有的房屋享有的权利 B.刘某对自己的承包地享有的权利 刘某对自己的承包地享有的权利 C.张某对与王某签订合同享有的请求王某支 张某对与王某签订合同享有的请求王某支 付价款的权利 D.谢某对自己出资设立的公司享有的权利 谢某对自己出资设立的公司享有的权利
习题1. 甲有一所归自己所有的房子, 习题 甲有一所归自己所有的房子,甲 的下列行为中, 的下列行为中,体现其物权性质的有 ( )
A.乙欲侵占该房子,甲制止乙侵占的行为 乙欲侵占该房子, 乙欲侵占该房子 B.甲自己居住该房子的行为 甲自己居住该房子的行为 C.甲拆除自己房子的行为 甲拆除自己房子的行为 D.甲出卖该房子请求他人支付价款的行为 甲出卖该房子请求他人支付价款的行为
习题1答案: 习题 答案:ABC 答案 本题A选项体现所有权人的排他性 选项体现所有权人的排他性, 选项 本题 选项体现所有权人的排他性,BC选项 体现所有权人的支配权, 选项属于债权请 体现所有权人的支配权,D选项属于债权请 求权。 求权。 习题2答案:AB 习题 答案: 答案 AB项均属于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 项均属于直接支配物, 项均属于直接支配物 权利。 项属于请求他人给付的权利 项属于请求他人给付的权利, 权利。C项属于请求他人给付的权利,不为 物权。 项属于因出资财产而转化的权利 项属于因出资财产而转化的权利, 物权。D项属于因出资财产而转化的权利, 属于股权,不为物权。 属于股权,不为物权。

第三编物权法

第三编物权法
第三编
物权
第十章 物权总论
•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 第二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 第三节 物权的效力 • 第四节 物权的分类 • 第五节 物权的变动 • 第六节 物权的公示 • 第七节 物权的保护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的调整对象: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2、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关系
5、担保物权的类型:抵押权、质权、 留置权
甲将自己的房屋抵 押给乙向乙借款二 十万,抵押期间发 生火灾,甲的房屋 烧毁,甲的房屋曾 投的有火灾险,所 以获赔保险金二十 四万元,那么乙的 抵押权并不因为房 屋灭失而灭失,继 续存在于保险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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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二)物权的变更
主体变更(是物权的取得和消灭) 客体变更(法律上研究意义不大)
内容变更(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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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灭
绝对消灭:物权客体消灭 相对消灭:物权主体发生转移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一)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生产、物权 客体灭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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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在异议登记期间防止登记人处分不 动产,但异议登记人必须在15日内起诉,否则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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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 案例分析
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时,支付部分房款后, 虽然房子还不是自己的房产,但也可以在政府部门通过 预告登记来“预订”。付完房款后,再通过产权登记, 将这处房产真正纳入自己的名下。预告登记与最终的产 权登记相连,实现对第一购房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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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ppt课件

物权法ppt课件
物权的变动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公开 表现出来,使外界能够察知,以避 免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
物权保护的方法
确认产权
返还原物
通过确认产权的方式明确权利归属,消除权 属争议。
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他人之物的人,物权人 可以要求其返还原物。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当物权受到妨害时,物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 害,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
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 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用益物权的取得
基于合同行为、基于法律规定、 基于继承等。
用益物权的消灭
期限届满、权利放弃、标的物灭 失等。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定义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 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 设定的定限物权。
3
物权消灭的公示方法 不动产物权消灭以注销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物 权消灭以交付或占有改定为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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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保护
物权保护的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 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或变更。
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 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 权。
物权公示原则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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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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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定义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 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
的权利。
所有权的特征
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弹 力性。
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所有权的消灭
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两种情况。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定义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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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概论一、物权法基本内容:1、归属:确定财产的主人,物的名分,定纷止争2、利用:物的利用、支配、对特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物权人在物上体现自己的意志。

3、保护:物权遭受侵害,权利人可通过公权力得到救济(1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物权的概念:1、物权是民事主体直接支配特定物,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三、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1)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在特定物上实现其意志,而无需借助他人的意志。

实现自己的意志,即按自己的意志作用物。

(2)标的物(权利客体)包括动产、不动产与权利。

物的客体必须能够确定。

物权客体包括土地、建筑物、未与土地分离的出产物、货币、有价证券等。

(3)独占、垄断地支配特定物,排除他人干涉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权利人通过支配物发挥物的效能(使用和交换)3、物权是排他性权利。

物权权利人特定,义务人不特定。

同一物上不允许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相冲突的物权,如: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以占有为要件的他物权。

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排他效力:1、一个物上设立了所有权,就不可以再次就该物设立所有权。

2、同一物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1、两个以上物权同存在一个物上时,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

优先享受权利、先者阻碍后者的行使。

例外:(1)限制物权(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2)担保物权优先于用益物权;费用性担保物权(如留置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2、同一物上既物权又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1)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法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2)法定优先权(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三、物权的追及效力:除法律规定,无论物转为任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追及该物行使支配权。

例外:善意第三人不可追及四、物权请求权:1、概念: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者有被侵害的危险的时候,享有要求恢复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与物权支配全能同其归属。

2、物权请求权种类:(1)返还原物请求权(34条)物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要件:所有人行使;相对人为物权占有人;无权占有(2)排除妨害请求权、危险消除请求权(35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3)停止侵害请求权(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4)恢复原状请求权(36条)造成不动产或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3、物权请求权特点:(1)物上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从属于物权;(2)物上请求权是一种救济权,目的是维护物权的圆满状态,维护本体性全能;(3)物权请求权是优先于债权得到适用的请求权。

(4)物上请求权不是时效的客体。

因为物权不适用消灭时效,而物权请求权是物权哌生出来的;因为对物权的侵害行为往往具有持续性,难以确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时间以及被侵权人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难以确定时效起算点。

因为适用诉讼时效会违反法律常理,造成财产秩序混乱(5)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可以以诉讼方式为之,也可以依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为之。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含义:物权法定原则指的是能设立物权的种类,各种物权的基本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创立。

2、缘由:(1)物权是绝对权、支配权,有对世效力。

采用物权法定可以简化交易关系,便利物权的公示,保障交易安全。

物权是一个人同成千上万人之间的关系,不可能由当事人自由决定。

(2)物权关系到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具有很强的政治性,采纳物权法定原则可以调整物权体系,贯彻国家政策。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流转3、体现:(1)类型(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列举之外的新类型的物权。

(2)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任意约定物权的内容4、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1)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物权的设立无效,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效果。

(2)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出去该部分外,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可有效。

(3)物权法上无明确规定的,依物权法原则的精神,一般认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或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

(4)物权虽然无效,当事人的约定仍然可能具有债权效力。

如果符合合同法上的要件,则仍然能够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上的约束力。

二、一物一权:1、含义:一个物权客体只能是一物,而不能是物的一部分或数个物,物权的计算以“一物”为单位。

2、缘由:(1)明确物权的支配范围,保证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2)避免物权关系复杂化(3)便于公示,保护交易安全3、内容:(1)物权的客体只能是能够独立存在,具有独立经济价值,可以与他物区分的特定物。

(2)一个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一个物如果有归属的话只能由一个归属。

(3)一个客体上不存在两个冲突的权利。

一物之上可以同时存在一个所有权与数个他物权,可以同时存在数个用益物权和数个担保物权“一物”(1)独立性:独立存在而不是物的某一部分;(2)单一性:是单一物而不是数个物“一权”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三、公示公信原则:1、物权公示原则:(1)含义:当事人必须以法定的公开方式展现物权变动的事实,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原则。

依法定方式公示的物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2)物权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过登记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通过交付发生效力。

2、物权公信原则:(1)含义:依照公示方法表现的物权实际上不存在或者有瑕疵时,对信赖此表现出来的物权为事实而与之进行交易的当事人,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合法有效权存在时相同的法律效果并予以保护。

3、区别:公示原则在于使人知晓物权的变动,公信原则在于保障因信赖公示而进行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

物权的变动一、物权的发生:1、原始取得:根据法律直接规定,不根据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

一旦原始取得物权,标的物上原先存在的一切物权均消灭,原来的物权权利人不得就标的物主张任何权利。

即取得无负担。

方式:无主物先占、埋藏物的发现、遗失物拾得、生产劳动、添附、善意取得。

2、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有的权利而取得物权。

(1)移转继受取得:出让人完整不变地将物权转让给受让人,不产生新的物权。

创设继受取得:在他人之物上设定定限物权(2)特定继受取得:对特定物的继受取得概括继受取得:获得出让人全部物权和此物权产生的所有负担和义务二、物权的变更:1、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1)因法律行为而变动:要件:行为人有处分权;行为人有变动物权的意思表示;需登记;具备法律行为有效要件(2)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由变动:继承、遗赠;强制执行(裁定送达之日);征收;法院判决(形成之诉的判决);仲裁;建造;公权力;法律直接规定(留置权)2、动产物权的变动:(1)基于法律行为而变动:现实交付(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简易交付(25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指示交付(26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占有改定(27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原因而变动:基于公权力(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继承(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事实行为(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三、物权的消灭:1、混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以相互吸收或者兼容并且不必共存的物权同属于一人。

(1)种类:权利和权利的混同;义务和义务的混同;权利和义务的混同(2)混同相对消灭主义的例外:权利的存续对所有权人还有法律上的利益;权利的存续对第三人还有法律上的利益2、抛弃:权利人不将物权转让给他人而使之消灭的单方法律行为。

(1)动产所有权抛弃:抛弃的意思表示,放弃占有(2)动产担保物权抛弃:向抛弃的直接受益人为意思表示,交付动产(3)不动产所有权抛弃:抛弃的意思表示,消除登记(4)不动产担保物权抛弃:向抛弃的直接受益人为意思表示,消除登记3、物权消灭的其他原因:(1)协议;(2)标的物灭失;(3)期限届满;(4)标的物被征收、划拨或没收;(5)所担保的主权利消灭物权行为一、概念: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定、转移、变更或消灭为内容的法律行为。

二、物权行为的要件:1、成立要件:(1)行为人有行为能力(物权行为是否有效按物权变动时状态为准,即物权行为生效时)(2)物权标的适当(可能、确定、合法、有给付的可能)(3)意思表示健全2、生效要件:登记或交付三、物权行为三种模式:1、意思主义:只要合意,无需交付、登记,物权都可发生变动2、形式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须有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以及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能成立、生效。

3、折中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的,除债权合意外,须践行登记和交付的法定形式才生效。

特点:(1)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与发生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结合(2)法定方式的公示是物权变动的成立和生效要件(3)债权合意加登记或交付,无需另有物权变动的合意。

(4)交易安全的保护依靠公示公信原则。

4、我国采用债权形式主义:交付转移所有权,但“交付”并非物权行为而是事实行为。

若买卖合同撤销,物权恢复原状。

四、物权行为独立性:1、形成于形式主义立法的框架下2、物权行为、债权行为相互分离、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五、物权行为无因性:1、成型于形式主义立法的框架下2、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债权行为的效力和后果的变动不会影响物权行为已经发生的效力。

即使债权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也不能必然导致已经完成的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无效。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来源于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真是因为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所以物权变动的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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