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已核准,公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以工科专业为主,文、经、管、艺术专业协调发展的公办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起源于1958年建校的广东省业余科技大学,后历经广东省业余大学、广东省业余科技大学、广东省成人科技大学等办学时期,2005年经广东省教育厅批准转制为高等职业学校,更为现名。
2013年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学校成建制划转广东省教育厅管理。
2013年学校被确立为广东省示范性建设高职院校。
学校立足于工科专业优势,着力打造广东省高职教育教学改革和国际化办学的示范基地,力争将学校建成教产深度融合、工科优势突出,人民满意、特色鲜明、在国内乃至国际有影响力的高职院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是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
等学校。
学校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主管,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第三条学校的中文名称是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英文名称是GUANGDONG ENGINEERING POLYTECHNIC 学校英文名称缩略名为:GEP
学校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渔兴路18号。
学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发展需要可以调整校区和校址。
第四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自主权:
(一)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社会需求、自身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三)根据发展需要和自身特点,设置和调整专业;
(四)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组织教学活动;
(五)开展应用技术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开展国际及港澳台科技文化教育交流与合作;
(六)确定教学、科研、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聘任教职工,开展考核评价,确定收入分配;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及经费;
(八)依法可以自主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学校的使命是进行人才培养、开展应用技术研究、提供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致力打造高等职业教育百年品牌。
第六条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专家治教、民主管理,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学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把握职业教育特征,培养面向生产、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
第八条学校坚持“以高素质为灵魂,以高技能为核心,高质量就业为导向,政校行企全方位融合,全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三高两全”)的办学理念,实行“教产对接、工学结合、社会参与、合作发展”的办学方针,坚持“依法治校、人才兴校、质量立校、特色强校”的发展策略,不断探索充满活力、富有特色的高等职业教育的新机制,更好地为区域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学校专业设置以土建类、制造类、电子信息类专业为重点,交通运输类、材料与能源类、艺术设计与传媒类、财经类和文化教育类专业协调发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遵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发展相关专业,灵活调整专业结构,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第九条学校实行校、二级学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逐步扩大二级学院(部)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充分
发挥二级学院(部)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十条校训:工于建构成于创造。
第十一条校徽:徽志为圆形,由凤凰图案、“1958”字样、三段等分圆弧组成的圆形和学校中英文名称构成。
凤凰图案和“1958”字样位于三段等分圆弧组成的圆内,“1958”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凤凰意寓学校主校区位于凤凰山下,同时也有凤凰涅磐、乘势腾飞之意;圆形外面的上方是学校中文校名,下方是学校英文名“GUANGDONG ENGINEERING POLYTECHNIC”。
图示:
第十二条校庆日:每年的5月18日。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学校党委
第十三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委员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五年。
学校党委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实行民主、科学决策;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四条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
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六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履行职责。
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中国共产党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工作,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纪委委员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节校长
第十八条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
标准,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行政工作,并对校长负责。
校长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提请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和发展问题,以及教学、科研、人事、外事、学生教育和管理、财务、基建、后勤等各项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实施党委的决议。
(二)组织拟订学校的办学方针和章程,组织编制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
(三)组织实施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四)组织开展学校的科研活动,优化科研环境,提高学术研究水平。
组织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社会服务,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形式合作,为社会提供人才、智力服务,强化学校的社会服务功能。
(五)在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校园文化建设、师德建设以及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学风建设。
(六)组织拟订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拟订岗位设置方案,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
工作人员,审定增减人员计划,决定人员调入、调出和引进接收;组织拟订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内部津贴和工资分配方案,决定对教职员工的晋升、奖励或者处分。
(七)按照国家法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学校有关决定,依权限和程序代表学校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聘任、解聘)内部行政机构负责人。
(八)组织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层次、各专业招生比例,组织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组织指导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
组织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对学生的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
(九)主持拟定和严格执行内部财务制度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监控财务收支状况,筹措办学经费;依法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非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效益,对经营性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
(十)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校对外签约、接受各种捐赠。
(十一)组织处理和解决教代会提案,保证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十二)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三)提议修订学校章程。
(十四)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校务委员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主持,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工
作机制。
校务委员会议成员由校长、副校长、校务委员组成,学校办公室、监察部门、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或工会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校务委员会议的参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对于必须进行表决的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三节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条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等学术相关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校专业设置、改革与调整,以及与学术发展相关的重大制度和措施等;
(三)提议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推荐与聘任委员会等与学术发展相关委员会的提名和组成,审议由上述委员会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学术事项;
(四)评定重大学术奖励的申报推荐和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申报推荐;评议教学科研成果水平、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师个人学术荣誉(称号)等;
(五)评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实训基地、
师资队伍等方面重大项目的立项验收等;
(六)评议学术争议和学术不端行为,建设和维护学校科学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七)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八)指导、促进专业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
(九)审议、咨询由校长委托的其他重大学术事宜。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并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由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
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四年。
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
议。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四节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学校根据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双元”主体(学校、企业)特性,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质量监控、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议题及相关政策与措施进行研究与论证,并提供指导性意见;
(二)研究并论证专业设置和调整,审议关于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原则意见,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建立并完善学校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解决方案;
(四)审议并确定有关教学建设与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审议学校实验室和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六)讨论各类教学成果奖、教学奖励、教学竞赛、教育研究课题的推荐和评选工作;
(七)审议并确定学校年度教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教学工作计划;
(八)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估中的争议;
(九)审议学校投入的教学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
(十)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联名提出的教学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十一)讨论由校长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风端正、教学水平高、热爱并关心学生、具有履职能力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企业专家组成,委员人选由各二级教学单位、合作企业推荐或由校长提名,经校务委员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
委员人数不超过21人,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且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人数的三分之二。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秘书长各一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校务委员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主任定期召集会议。
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对会议所议事项,须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节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组成、负责人产生规则、议事程序:
凡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的本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代表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建立健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
学校兼职教师代表可以列席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其职权主要包括:
(一)听取、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
(四)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六节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学校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按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党政管理机构,决定其权责
配置。
学校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八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所、校属资产公司等下级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等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作和管理。
第三十条二级学院(部)是学校的下属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单位,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自主开展教学、科研及学生管理活动。
第三十一条二级学院(部)的基本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院(部)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出本院(部)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建议。
(三)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要求,负责制定本院(部)建设发展规划,提出本院(部)的专业设置及教学改革计划、年度招生计划,组织开展本院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四)按照学校章程和学校管理制度制定本院(部)管理制度。
(五)组织、检查、考核、评价本院(部)教学工作,完成学校下达的各类教学任务。
(六)负责本院(部)学生管理,对本院学生的奖助学、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七)负责本院(部)教师及职工的工作量酬金的核算和奖金的分配。
(八)负责本院(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九)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自主支配使用学校划拨的经费。
(十)根据权限,管理和使用由学校提供的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和设施,管理本院的资产。
(十一)在学校有关规定范围内,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
(十二)行使学校赋予的其它权利和职能。
第三十二条二级学院(部)实行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负责制。
二级学院(部)院长主持学院行政管理工作,是学院行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级学院(部)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二级学院(部)党总支书记是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级学院(部)党总支副书记按照分工协助书记开展工作。
二级学院(部)的决策、执行、咨询和监督机构分别为党政联席会、院长(主任)办公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党政联席会议题由二级学院(部)院
长(主任)和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商定。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二级学院(部)的院长(主任)、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党总支副书记组成,二级学院(部)的办公室主任、实践与教学办公室主任、工会或教代会代表列席会议。
下列重大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
(一)二级学院(部)改革与发展目标、计划和措施;
(二)专业与课程设置和调整;
(三)人才引进推荐、人事考核和奖惩;
(四)师生教育和管理;
(五)学期或学年工作计划;
(六)经费收支、预决算、分配;
(七)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问题。
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属于教学、科研、专业建设等行政工作事项的,由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主持;属于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等事项的,由二级学院(部)党总支(党支部)书记主持。
在重大问题上如发生意见分歧,应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向学校党委请示。
第三十三条二级学院(部)原则上实行专业带头人和专业核心课程负责人制度,在二级学院(部)领导下具体负责相关教学、科研以及技术服务等办学活动。
学校积极引进行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资深专家和高级技术人才充实各二级学院的管理或教学、科研队伍。
第三十四条二级学院(部)党总支(党支部)书记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