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产权交易中心发布转让信息操作细则模版
产权交易中心发布转让信息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通过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发布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中心”)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适用本细则。
其他类型交易业务的信息发布工作,可以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三条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指定的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综合类报刊和**产权中心网站公开发布。
**产权中心可以通过交易大厅显示屏、宣传刊物或举行项目推介会,以及通过分支机构、合作机构等途径发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第四条转让方应当明确发布产权转让信息的公告期限。
首次信息公告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五条**产权中心在报刊上登载的产权转让信息主要是产权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并注明**产权中心发布信息的网站地址和查询方法。
**产权中心在网站发布的产权转让信息,应当是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包括产权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重大信息披露、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事项等,并注明首次登载信息的报刊名称和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起止时间。
信息公告期以产权转让信息在省级以上报刊的首次发布信息之日为起始日。
第六条信息公告期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产权中心网站发布信息的日期不应晚于报刊发布的日期。
第七条在规定的公告期内,转让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意向受让方可以在**产权中心查询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且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未明确延长信息公告期限的,本次信息公告活动自行终结。
第十条信息公告期内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
在**产权中心未收到意向受让的书面申请之前,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公告内容的,应当经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批准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公告期限重新计算。
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业务流程
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业务流程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业务流程为确保国有产权交易流转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徽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产权交易机构产权交易规则》、《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试行规则》,制定本业务流程第一章审核登记第一条交易申请提交直接向省产交中心提出申请出让或购买产权的,填写《产权出让申请书》或《产权购买申请书》;委托省产交中心或省产交中心会员单位代理向省产交中心提出申请出让或购买产权的,须与省产交中心或省产交中心会员签订《产权出让代理委托书》或《产权购买代理委托书》第二条材料审核出让方应提交以下材料:出让方基本情况摘要说明并附:1、出让方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及电脑查询单、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转让标的企业及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说明;3、产权权属证明出资人或其本级*批准转让的文件;经批准的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出让标的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近期财务报表;出让标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或其它专有权利的权属证书;对购买方条件的基本要求(购买方所处行业及其类型、资质、财务状况、商业信誉、经营情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职工安置、付款方式等);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省产交中心接受出让委托后,对转让方或会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购买方应提交如下材料:购买方基本情况摘要说明并附:1、购买方的资格证明;2、近期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购买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支付能力证明;3、如购买专卖、专营等产权,需提交取得相应的资格和条件的证明文件;4、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收到产权收购申请后,省产交中心对收购方资格及所提供材料的规范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三条受理登记出让申请经省产交中心审核通过后,出让方与省产交中心签订《产权出让委托合同》;通过会员代理的,应将《产权出让代理委托书》报省产交中心备案省产交中心向出让方出具《出让委托受理回执》,并统一办理产权出让上市登记手续购买申请经省产交中心审核通过后,购买方与省产交中心签订《产权收购委托合同》;通过会员代理的,《产权购买代理委托书》要报省产交中心备案省产交中心向购买方出具《购买申请受理回执》,并统一办理产权收购登记手续第二章信息披露第四条省产交中心采取挂牌公告等方式发布信息挂牌公告的内容由省产交中心会同出让方商定公开发布前报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在5个工作日内未明确表示异议的,省产交中心可同时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中心网站和交易场所进行相同内容的信息发布挂牌公告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第五条公告的产权转让信息包括如下内容: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其它需披露的事项第六条撤销或停止挂牌产权转让信息一经挂牌公告,在挂牌期限内未经省产交中心同意,不得提出撤销或停止挂牌因特殊原因确须撤销或停止挂牌的,应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省国资委批准后停止挂牌省产交中心于获得批准当天撤销其挂牌,出让方同时在原发布媒体上刊登撤销挂牌公告,公告日为起算日第七条延长或终止挂牌挂牌期满,对挂牌标的无人提出受让的,省产交中心可根据申请人请求延长挂牌期限或终止挂牌第八条挂牌公告信息查询挂牌公告期间,购买方可以通过交易场所、中心网站或报刊查询项目有关信息在确定产权交易方式前,出让方仅可以通过省产交中心了解意向购买方的数量,在确定交易方式后,才可以查询购买方基本情况摘要省产交中心为交易双方保守商业秘密第三章交易组织第九条信息发布后,省产交中心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市场发动,并配合、协助、组织交易各方进行商务洽谈,采用合适的竞价方式,组织撮合交易第十条选择、确定交易方式省产交中心主要采取竞投、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竞价交易方式具体交易方式由省产交中心发出《产权交易规则确认通知书》,经出让方签章予以确认,然后组织实施省产交中心确定交易方式的原则是:只有一家购买方提出购买申请,或按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的,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组织交易;有两家及两家以上购买方提出购买申请,应采取竞投或拍卖方式组织交易;对不适于组织竞投或拍卖的,经出让方申请,省产交中心批准,采取招投标方式组织交易第十一条挂牌公告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省产交中心根据有关规则和购买申请的实际情况,将挂牌公告结果书面通知出让方,并将公告结果和拟采取的具体交易方式抄报省国资委国资委在5个工作日内未明确表示异议的,省产交中心将按确定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第十二条交易双方可对交易项目涉及的人员安置、债务承续等问题设置交易条件,该交易条件应作为确定成交价格的前置性条件出让方应参考资产评估值确定出让底价,向省产交中心提交《出让底价通知书》第十三条特殊交易处理在挂牌公告期限内或组织交易的过程中,当公开征集的购买方所申报的购买价格均低于省国资委批准的底价时,省产交中心应暂停交易,并向省国资委报告,待省国资委批准同意后,继续组织交易第四章成交签约第十四条确定交易条件及成交价格省产交中心在交易条件及成交价格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双方发出《成交合同要件确认书》,并由交易双方签字确认第十五条交易公示《成交合同要件确认书》签定后,经审核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即在省产交中心公告栏、中心网站上进行成交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交易编码、交易主体、交易标的、交易条件、交易价格和交易合同签定时间等,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省产交中心在公示时间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挂牌公告结果通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并将《产权成交合同要件确认书》退还交易双方第十六条成交签约经公示没有问题的,省产交中心提供产权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组织指导交易双方签约,收取交易佣金产权交易合同文本应包括如下事项:出让、受让双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出让标的、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出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以及盈亏处理情况;出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产权交易的税费负担;产权交割方式和期限;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违反合同责任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签约日期;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指导并组织签约省产交中心指导出让方和购买方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填写具体合同内容,组织双方正式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经交易双方签字盖章,中心审核后正式生效第十八条收取交易佣金凡由省产交中心或中心会员代理的交易项目,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交易双方向交易省产交中心或代理方支付交易佣金第五章结算交割第十九条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通过省产交中心的交易资金结算专用帐户,统一办理交易价款结算,收取登记挂牌手续费,划转交易价款购买方应在规定期限内按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将交易价款汇入省产交中心的交易资金结算专用账户省产交中心负责对购买方划转的购买资金来源进行核实,经确认无误后入账,向出让方发出《交易价款到账通知》出让方、购买方向省产交中心缴纳登记挂牌手续费,出让方的登记挂牌手续费,可从交易价款中扣除有关权证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交易双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省产交中心,省产交中心根据省国资委的指令或受让方的通知将交易价款划转到*财政专户或出让方指定帐户第六章交易鉴证第二十条省产交中心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应符合下列条件:出让方和购买方签订了规范的《产权交易合同》;购买方已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办理好购买结算资金的支付或担保手续交易双方应缴纳的登记挂牌手续费等交易费用已经全部缴清;国有产权交易涉及上市公司母公司的,应提交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文件;涉及外资收购的,应提交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具备*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一条办理审批手续填写《产权交易项目审批表》,经省产交中心相关部室和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审批第二十二条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审批完毕,省产交中心在产权交易凭证上加盖公章和负责人印鉴后分别向交易双方出具。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要点
(一) 受理转让申请
2、受理转让申请是转让方与交易机构正式建立 权利义务关系的标志 (3)转让方经纪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实责任,
关键把握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的 基本原则。
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要点
(一) 受理转让申请
转让方经纪机构核实的重点内容 ①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重 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②信息发布的内容与相关附件材料是否一致; ③信息发布的附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 范性问题,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产权交易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转让方对受让
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经批准的书面解释或具体说 明,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同意后,在《产权转让公告》 中一同公布。
(一) 现有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制度的框架 (二) 《操作规则》及《操作细则》的形成过程 (三) 《操作规则》及《操作细则》的构成体系 (四) 《操作规则》及《操作细则》的适用范围 (五) 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其细则概述
(四) 《操作规则》及《操作细则》的适用范围
中央企业 国有产权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其细则概述
(二) 《操作规则》及《操作细则》的形成过程
1、《操作规则》的制定主体 ——国务院国资委组织上海市产管办、京津沪渝四地
交易机构共同研究讨论,制定出台《操作规则》 ——国务院国资委牵头,上海市产管办、京津沪渝四
地交易机构在《操作规则》的基础上讨论制定 《操作细则》,由各地分别发布。
6+3+3 实施细则
36号令 实施细则
市国资委 相关规定
市产管办 市场监管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其细则概述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及操作细则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及操作细则一、准备阶段1.确定交易目标:明确要交易的国有产权类型、所属企业、出售比例等。
2.评估估价:通过专业机构对待交易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和估价,确定合理的转让价格。
3.交易准备:制定交易方案,确定交易方式、交易对象和交易期限等。
4.相关手续: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包括国有资产审计、行政审批、法律审查等。
二、信息公开阶段1.公告发布:按照规定程序,公开发布国有产权交易公告,包括交易标的、交易方式、转让条件、交易安排等。
2.提供资料:提供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财务报表、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供潜在买家参考。
3.信息披露:及时向社会公开产权交易信息,确保交易公开透明。
三、潜在买家筛选与竞价阶段1.买家资格审查: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潜在买家进行资格审查,筛选合格的买家参与竞价。
2.披露信息:向买家提供更详细的交易标的信息,包括公开资料和非公开信息。
3.竞价方式:根据交易标的的特点和市场需要,确定适合的竞价方式,如公开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
4.竞价结果:根据竞价结果,确定最终的买家,签署合同。
四、交易合同签订1.合同起草:根据双方达成的意向,起草交易合同,包括交易标的、价格、付款方式、交割条件等。
2.交易谈判:双方依法进行交易谈判,商定各项具体内容,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3.合同签订:确保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由各方签字确认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交割和审批1.交易款支付:买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交易款项,卖方确认收款后进行下一步操作。
2.执行审批程序:卖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并办理有关证照、产权、登记等事项。
3.交割手续:买方和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交割手续,如产权过户、股权转让等。
六、交易后的监督和管理1.监督管理:政府部门对交易后的企业进行监督,确保购买方按照合同约定对企业进行正确管理和使用。
2.处理纠纷:如出现交易争议或违约行为,依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产权交易用户操作指引
产权交易用户操作指引用户在PC浏览器里输入网址,输入网址,输入网址(也称河拍在线)或下载APP登录在线直播拍卖。
1、业务文书下载用户进入中原产权网站,点击交易指南里的下载专区栏目,出现如下页面,选择要下载的业务文书。
2、用户注册用户进入国有产权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页面右上方的注册按钮,出现如下的注册页面,录入相关信息进行注册。
(1)注册分为个人注册和法人注册,用户要选择正确。
(2)注册时需要输入短信验证码,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
(3)注册完成后,请等待审核结果。
3、用户登录用户进入国有产权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页面右上方的登录按钮,出现如下的登录页面,录入先前注册的登录账号(用户名)、登录密码和验证码进行登录。
登录成功后,出现如下页面,用户的注册信息审核成功后会在会员类型右边显示已认证提示。
用户完成注册登录后,还需要在在线拍卖直播完成注册及登录,并在是否绑定河拍账户选项中点击绑定,进行绑定时会出现如下页面,用户按要求录入河拍账户,获取验证码并录入,完成绑定(系统要求必须进行账号绑定)。
4、用户注册在线直播拍卖用户进入在线直播拍卖后,点击用户注册按钮,出现如下注册页面,录入相关信息完成注册。
(1)注册分为个人会员和机构会员,用户要选择正确。
(2)注册时需要输入短信验证码,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
(3)注册完成后,请等待审核结果。
5、用户登录在线直播拍卖用户在在线直播拍卖完成注册后,点击用户登录按钮,出现如下登录页面,录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进行登录。
用户点击用户中心,出现如下页面。
如果会员类型右边显示未认证,用户需要点击未认证,会出现如下页面,用户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完成实名认证(系统要求必须进行实名认证)。
6、用户进行项目报名用户登录国有产权电子交易系统,点击挂牌首页,在挂牌项目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项目,如下图所示,点击意向登记,进行报名。
报名中,出现如下页面,按要求完成报名。
产权交易所流程
产权交易所流程 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产权交易平台概述一、组织机构和部门设置(1)产权交易平台组织机构:(2)产权交易平台部门设置:以北京产权交易所为例:二、产权交易流程和交易规则(1)产权交易的概念产权交易是指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的有偿转让行为,是财产所有者以产权为商品而进行的一种市场经营活动。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用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可见,比较典型的产权交易方式有三种,分别是协议、拍卖和招标。
(2)产权交易前期准备工作1.产权界定产权界定是产权交易前的第一项准备工作,转让的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在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国有产权交易审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经界定产权权属清晰的国有产权,转让方应先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批手续。
3.资产评估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束后,应将评估结果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核准或备案。
(3)产权交易进场交易流程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国有产权交易须坚持进场交易原则,禁止场处交易或私下交易,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产权转让的全过程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主要包括以下七个环节:1.产权交易委托产权出让方按规定向中心申请,并办理有关委托手续,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及操作细则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产权转让方
委托经纪会员 签订委托合同
递交转让材料
发布转让信息
登记受让意向
意向受让方
委托经纪会员 签订委托合同
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核
组织交易活动 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结算交易资金
审核出具交易凭证
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领取交易价款
协议转让
竞价转让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受理转让申请 《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01
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02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根据拟采用的竞价方式,转让方与经纪会员选择合适
03
的版本,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拍卖 招投标 网络竞价
04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1、受理转让申请
准备、提交转让相关材料,录入交易系统
转让方: 1、《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转让方为全民企业的,提供本次转让的总经理办公会决议、集团批复 4、转让方为公司制企业的,提供章程、有效内部决议 5、转让所持全部股权或转让后不再控股,如有管理层、其他股东拟受让,出具 已完成国资委备案的承诺(备案程序) 6、《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7、(标的企业未办理产权登记证的说明、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的说明)
二、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1、受理转让申请
转让方、受托经纪会员责任
转让方应当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 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转让方的经纪会员应当对其代理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事项进行 尽职调查,并对转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 规性进行核实,一般应包括: (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 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信息发布的内容与相关附件材料是否一致; (三)信息发布的附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范性问题, 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房产受让申请书 - 长江产权交易所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房产受让申请书一、意向受让方基本情况及受让申请编号:意向受让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固定电话手机邮箱邮编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固定电话手机邮箱邮编联系地址拟申请受让标的标的1项目代码标的名称标的2项目代码标的名称交易保证金大写:万元(小写:)意向受让方签名:或代理人签名:年月日二、受让承诺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本意向受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的原则,做出如下承诺:1、本次受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所提交材料及受让申请的有关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我方不予发生下列情形:(1)我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贵所损失的;(2)我方与其他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3)我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4)我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3、我方提交竞买申请即视作其已确认自身具备受让登记竞买标的的受让资格,已仔细阅读并接受《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房产挂牌转让公告》、《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房产网络竞价须知》、《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房产成交手续办理须知》、《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房产交易风险告知书》、《产权交易合同(草案)》等相关配套文件的所有内容,并同意遵照上述的相关要求参与本次竞买活动。
我方保证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会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行使所享有的权利并履行应承担的义务。
4、我方同意按以下要求办理产权过户:①不以公积金住房贷款或商业住房贷款支付标的转让价款的,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付清标的转让价款后,转让方方可协助我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②以公积金住房贷款或商业住房贷款支付标的转让价款的,应全部付清标的转让价款(扣除已批准的贷款部分)并凭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转让方方可协助我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办理抵押手续。
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
第一条为维护产权交易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的中止和终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中止是指在产权交易进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时,产权交易机构将该产权交易予以暂停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的终结是指在产权交易进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经调查核实并确认无法消除时,产权交易机构将该产权交易予以终结的行为。
第四条产权交易机构可以依当事人申请中止、终结产权交易;当事人未提出申请但产权交易机构认为有必要中止或终结产权交易的,也可以直接作出中止、终结决定。
产权交易机构在受理申请,作出中止或终结决定过程中以及中止期间,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调解,以维护产权交易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
第五条转让方、意向受让方或其他相关主体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由产权交易机构作出中止或不予中止的决定;产权交易机构也可以根据下列情形直接作出中止的决定:(一)转让标的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二)标的企业隐匿资产,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继续交易的;(三)转让方、标的企业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职工安置方案的审议程序、债权债务的处置程序、转让批准程序等,擅自转让产权的;(四)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提供的材料虚假、失实或不完整的;(五)转让方提出的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中出现不正当的限制性要求,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内容的;(六)转让方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对产权交易机构要求其作为的事项不作为或违规作为,在制作《产权转让竞价实施方案》时对《产权转让公告》做出实质性修改的;(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产权转让公告》未按规定披露信息,以及管理层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或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八)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产权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扰乱竞价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的公正性的;(九)影响交易进程的其他事项。
产权转让流程及流程图
产权交易流程及流程图(股权类)甘肃省产权交易所制产权交易流程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甘肃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省产交所”)相关规定,进场交易程序主要包括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及后续事项共7个步骤。
一、受理转让申请(一)签订委托合同省产交所与转让方就本次产权转让进场交易项目,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二)提交、审核转让资料转让方应按资料清单(附件)要求向省产交所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转让方提交的资料符合要求的,省产交所予以接受登记并受理转让申请。
二、发布转让信息(一)发布转让公告转让公告分为预披露公告和正式公告,由省产交所根据项目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在省产交所网站、其他网站或媒介对本次转让事项和相关信息进行预披露、正式披露,公告期分别不少于20个工作日。
转让方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2.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3.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4.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5.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6.交易条件、转让底价;7.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8.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9.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1、2、3、4、5款内容。
(二)登记受让意向1.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向省产交所提出受让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文件,并签署《受让须知》、《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自行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次转让涉及的产权及标的企业进行详细踏勘和调查,转让方、省产交所予以配合。
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
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推动产权有序流转,保障产权交易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徽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安徽省产权交易机构产权交易规则》(送审稿)和《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产交中心)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产权交易业务一般实行会员代理制;根据客户的特别需求,转让方和受让方也可以委托本中心直接代理,但本中心不得同时进行双向代理。
第四条交易的产权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产权不得转让交易。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产权交易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省物价局批复标准执行。
第二章交易主体和客体第七条产权交易主体包括产权转让方和产权受让方。
产权转让方是指在产权交易活动中出让产权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必须是对该企业产权直接拥有处置权的投资机构或部门。
产权受让方是指在产权交易活动中接受产权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八条产权交易客体是指产权交易标的物,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及产权(整体或部分资产转让)等各类财产权。
第三章交易方式第九条产权交易可采取拍卖转让、招标转让、协议转让、场内竞价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拍卖转让:指转让产权有2名或以上受让意向者,转让标的物比较简单,以公开竞价的形式,由出价最高者成交的交易方式;招标转让:指转让产权有2名以上受让意向者,转让标的物相对复杂,以公开竞争的形式,由评标委员会评出的最优投标者成交的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指转让产权只有1名受让意向者,转让产权由交易双方通过洽谈,以协议成交的交易方式。
产权交易中心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模版
产权交易中心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申请和受理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制订本细则。
**产权中心受理其他类型交易业务的转让申请工作,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条产权转让实行委托代理制。
转让方可以自主选择经纪会员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产权中心应当在网站上公告经纪会员的名单。
第三条转让方应当通过经纪会员向**产权中心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递交产权转让申请及产权转让公告等相关附件材料,委托**产权中心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第四条产权转让申请应当明确转让方及其受托经纪会员与**产权中心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相应违规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转让方应当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及产权转让公告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转让方的经纪会员应当对其代理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事项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并对转让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一般应包括:(一)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二)信息发布的内容与相关附件材料是否一致;(三)信息发布的附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规范性问题,是否符合产权转让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产权中心应当对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及附件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予以接收登记,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齐全性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要求转让方补齐或重新提交。
第八条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中心应当在接收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及附件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重点审核产权转让公告中涉及产权标的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准确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
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产权中心应当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发布产权转让公告;不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产权中心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培训学习大纲
培训学习大纲
1.产权交易中心的信息发布、市场推广及宣传。
网络和电视、报纸、制作宣传册等。
2.相关业务流程。
相关转让标的的前期调查、鉴定、评估,发布公告、登记受让意向、组织竞价交易、交易保证金等操作程序和所需资料。
3.财务结算。
交易资金的结算,税费的缴纳等。
注:
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发布转让信息操作细则
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
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
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出具交易凭证操作细则
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
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
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
实物资产交易
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
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拍卖实施办法
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
非国有产权交易
产权交易所投融资业务服务收费办法
产权交易所非国有产权交易规则
项目信息发布
产权交易所项目信息发布暂行办法。
国有产权交易流程细则
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一、提交转让申请转让方应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一)《产权转让申请书》;(二)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四)转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五)产权转让有权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或决议;(六)转让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标的企业的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转让标的企业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的,提交标的企业的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七)涉及职工安置的,提交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八)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九)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一)向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转让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十二)《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二、转让申请审查转让方委托经纪会员提交文件齐备后,北交所对转让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向转让方出具《产权转让受理通知书》三、信息披露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
通过北交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披露产权交易信息。
信息披露内容以《产权转让申请书》内容为主。
四、提交受让申请挂牌期间,意向受让方应委托经纪会员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一)《产权受让申请书》;(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企业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四)公司章程复印件;(五)有关此次收购的内部决议及批准情况;(六)《产权交易委托合同》;(七)符合受让条件的相关文件或证明;(八)按照交易规则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五、受让申请登记北交所对所有提出受让申请的意向受让方均予以登记,并出具《产权受让申请登记通知书》。
六、受让申请受理北交所会同转让方依据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并出具《产权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产权受让申请不受理通知书》。
产权交易所股权转让流程
产权交易所股权转让流程一、申请准备阶段1.前期准备:申请方确定股权转让计划,并对企业进行准确的评估;3.企业审查:产权交易所对申请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企业证照、股权情况等。
二、信息披露与挂牌1.信息披露准备:申请方提供企业信息披露材料,包括企业概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3.信息披露公告:产权交易所将审核通过的信息进行公告,并发出交易公告。
三、交易撮合2.交易协商:申请方与买家进行协商,确认交易价格、股权转让方式等交易细节;3.签订协议:申请方与买家达成一致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四、交易备案与结算1.交易备案:产权交易所将交易协议进行备案,并将交易情况报送相关监管部门;2.资金监管:买家将交易款项存入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监管账户,确保交易资金安全;3.股权过户:产权交易所协助申请方完成股权过户手续;4.结算交割:产权交易所核实股权过户手续完成后,按照协议安排将交易款项划给申请方。
五、交易完成与公告1.交易完成公告:产权交易所将交易完成的信息进行公告,包括交易价格、交易量等;2.回访调查:产权交易所会对买家进行回访,了解交易过程中的满意度和建议;3.交易后事项:产权交易所协助申请方处理交易后的相关事项,包括资金结算、税务清算等。
六、产权交易所监督与评估1.监督义务:产权交易所对交易进行监督,确保交易公平、透明;2.评估公告:产权交易所定期公布交易结果,并对交易质量进行评估。
以上是产权交易所股权转让的一般流程,具体的流程可能会根据不同产权交易所和具体交易情况有所差异。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申请方需要与产权交易所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合作,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受理企业国有产权挂牌转让申请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挂牌转让及信息发布的申请和受理行为,根据《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产权挂牌,指产权经相关批准并由转让方委托,由本所将产权转让信息在本所网站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发布转让信息操作细则》规定的媒体上公开披露,广泛征集受让方的行为。
产权挂牌转让及信息发布申请的受理工作由本所挂牌部负责承担。
第三条转让方向本所提出产权挂牌转让及信息发布申请,递交《产权挂牌转让及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挂牌转让公告》等相关附件材料,委托本所公开挂牌转让并发布产权挂牌转让信息。
转让项目按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四条转让方应按本所要求向本所提交《产权挂牌转让及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挂牌转让公告》等相关附件材料。
第五条转让方应当对《产权挂牌转让及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挂牌转让公告》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产权挂牌转让及信息发布申请书》按申请挂牌转让的标的的性质分为以下几类:(一)《产权挂牌转让及信息发布申请书-实物资产类》;(二)《产权挂牌转让及信息发布申请书-股权类》;(三)《产权挂牌转让及信息发布申请书-无形资产类》;(四)《产权挂牌转让及信息发布申请书-债权类》;(五)《产权挂牌转让及信息发布申请书-增资扩股类》。
转让方应按申请挂牌转让的标的的性质分别选用以上的《产权挂牌转让及信息发布申请书》。
第七条转让方提交的《产权挂牌转让及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本所挂牌部应予以接收登记,并出具《产权挂牌转让及信息发布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齐全性要求的,本所可以要求转让方补齐或重新提交。
第八条产权挂牌转让及信息发布申请的审核及获准(一)本所挂牌部应当在出具《产权挂牌转让及信息发布申请材料接收单》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
管理层
管理层(自然人)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承诺函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本人申玉明作为马鞍山力生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层人员,在收购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现承诺:一、未参与标的企业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方案制定、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底价确认等重大事项;二、不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以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或资产为融资提供担保、抵押、质押、贴现等;三、拟受让国有产权的资金来源合法,不违反《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四、同意贵所公开披露《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申请表》的相关内容;五、由于违反上述承诺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申玉明转让方盖章:日期:马鞍山力生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层联合竞买体股权收购方案马鞍山力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生公司)现管理层拟组成竞买联合体竞买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的马鞍山力生集团有限公司2360万元股权。
一、联合竞买标的联合竞买标的:马鞍山力生集团有限公司2360万元股权。
二、联合竞买人的范围马鞍山力生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层及技术骨干。
三、联合竞买体竞买目的及管理层拟受让转让标的比例依据《马钢集团力生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方案》的要求确定竞买联合体各成员拟受让股权比例(详见第4页附表)。
四、其他事项1、联合体的竞买人应签订《联合竞买协议书》并交纳相应的交易保证金,竞买联合体全体成员全权委托申玉明通知本次竞买标的相关事宜。
2、若联合体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公开挂牌出让中竞买不成功,将在交易结束日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计息。
3、联合竞买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先由申玉明负责垫付,不论联合体竞买是否成功,都按各竞买人竞买的净资产比例分摊。
4、本次出让标的价格暂按2365万元计算,最终价格按在长江产权交易所取得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汇总计算,竞买联合体各成员按各自认购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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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受理企业国有产权挂牌转让申请操作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挂牌转让及信息发布的申请和受理行为,根据《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产权挂牌,指产权经相关批准并由转让方委托,由本所将产权转让信息在本所网站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发布转让信息操作细则》规定的媒体上公开披露,广泛征集受让方的行为。
产权挂牌转让及信息发布申请的受理工作由本所挂牌部负责承担。
第三条转让方向本所提出产权挂牌转让及信息发布申请,递交《产权挂牌转让及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挂牌转让公告》等相关附件材料,委托本所公开挂牌转让并发布产权挂牌转让信息。
转让项目按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四条转让方应按本所要求向本所提交《产权挂牌转让及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挂牌转让公告》等相关附件材料。
第五条转让方应当对《产权挂牌转让及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挂牌转让公告》的填报内容和所提交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产权挂牌转让及信息发布申请书》按申请挂牌转让的标的的性质分为以下几类:
(一)《产权挂牌转让及信息发布申请书-实物资产类》;
(二)《产权挂牌转让及信息发布申请书-股权类》;
(三)《产权挂牌转让及信息发布申请书-无形资产类》;
(四)《产权挂牌转让及信息发布申请书-债权类》;
(五)《产权挂牌转让及信息发布申请书-增资扩股类》。
转让方应按申请挂牌转让的标的的性质分别选用以上的《产权挂牌转让及信息发布申请书》。
第七条转让方提交的《产权挂牌转让及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本所挂牌部应予以接收登记,并出具《产权挂牌转让及信息发布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齐全性要求的,本所可以要求转让方补齐或重新提交。
第八条产权挂牌转让及信息发布申请的审核及获准
(一)本所挂牌部应当在出具《产权挂牌转让及信息发布申请材料接收单》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
1、对《产权挂牌转让及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的齐全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2、对转让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核。
转让方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3、对转让的标的权属进行审核;
挂牌转让的标的的权属应当清晰, 转让方应是转让标的的权利人。
下列标的不得交易:
(1)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
(2)已设定抵押或者质押,未经抵押权人或者质押权人同意的;
(3)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
(4)被诉讼保全或者被依法强制执行,未经管辖法院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同意的;
(5)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禁止转让的。
4、重点审核《产权挂牌转让公告》中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准确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
(二)由本所挂牌部提出初审意见,挂牌部认为有必要的,应对产权转让项目进行实地勘查取证。
在接到本所挂牌部初审意见后,由本所分管挂牌业务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对产权挂牌业务进行认证会签,在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挂牌的认证意见。
(三)按本所内部审核程序进行审核后,对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本所应当向转让方出具《产权挂牌转让及信息发布申请受理通知书》。
(四)转让方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之内,到本所办理以下手续:
1、签订《产权挂牌委托协议书》,明确转让方及本所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相应违规违约责任等内容;
2、交纳交易履约保证金(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国有产权可免交)。
3、按本所的规范格式提交制作完整的《产权挂牌转让公告》(报纸公告及网站公告)并加盖转让方公章;
4、转让方向本所提交《产权项目挂牌出让文件》。
(五)在签订《产权挂牌委托协议书》后,本所按《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发布挂牌转让信息操作细则》发布《产权挂牌转让公告》。
(六)对不符合信息发布要求的,本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九条转让方应当按照经过内部决策和批准的产权转让方案,在《产权挂牌转让公告》中披露产权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第十条《产权挂牌转让公告》应当对产权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转让标的名称、对应的资产范围等。
(二) 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1、转让标的企业简况: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所属行业、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职工人数;
2、转让方在转让标的企业的出资比例等;
3、转让标的企业前十名出资人的名称、出资比例;
4、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信息发布前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总资产、总负债、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等及审计机构名称;
(三) 转让方基本情况:转让方名称、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所属行业、经营范围等;
(四)转让标的(或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的备案或核准情况以及资产评估报告中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的评估值和相对应的审计后账面值;
(五)产权转让行为的相关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第十一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挂牌转让公告》中明确为达成交易需要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标的挂牌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二)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三)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四)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条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
在受让方资格条件中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经批准的书面解释或具体说明,经本所审核同意后,在《产权挂牌转让公告》中一同公布。
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内容。
第十三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挂牌转让公告》中充分披露对转让标的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重要提示;
(二)管理层及其关联方拟参与受让的,应当披露其目前持有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人员或企业法人名单、拟受让比例等;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房屋建筑物的承租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转让方应当在《产权挂牌转让公告》中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十五条转让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产权挂牌转让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相关事项。
交易保证金的交纳数额一般为转让标的挂牌价的30%,特殊情况由转让方和本所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产权项目挂牌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
1、《产权项目挂牌出让文件》由产权项目转让方按本所规范负责制作;
2、《产权项目挂牌出让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挂牌转让公告》(全文及报纸所刊登的简体版)及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3、《产权项目挂牌出让文件》由本所向在本所办理登记的意向受让方发售;
4、《产权项目挂牌出让文件》发出后,转让方需要修改或做必要澄清,应当经本所同意,并由本所在报名截止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意向受让方。
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视为《产权项目挂牌出让文件》有效组成部分。
出现该情况,可适当延长报名时间。
但报名期满,转让方不得对出让文件提出修改或澄清,否则,本所将以停牌处理。
第十七条在本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挂牌转让及信息发布申
请适用本细则,在本所进行的非企业国有产权挂牌转让及信息发布申请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