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眉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部门涉及市场主体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部门涉及市场主体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8•【字号】眉府办函〔2017〕92号•【施行日期】2017.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部门涉及市场主体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函〔2017〕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眉山市政府部门涉及市场主体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8日眉山市政府部门涉及市场主体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210号)和《眉山市人民政府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眉府发〔2016〕21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部门涉及市场主体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建设市场主体健康档案工程,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建立责任明确、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政府部门常态化市场主体信息归集公示工作机制,保障政府部门市场主体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归集并向社会公示。
(二)工作原则。
充分利用眉山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归集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信息,并记录在相对应的市场主体名下。
(三)信息共享。
鼓励支持全市各部门全量使用眉山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中市场主体名下信息,并充分挖掘数据价值,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鼓励社会各方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法合规的衍生产品,不断形成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归集内容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川办函〔2016〕210号文件规定,涉及政府部门市场主体信息,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备案以及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市场主体状况的信息。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13•【字号】眉府办发〔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眉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13日眉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发〔2017〕44号)和《中共眉山市委办公室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眉委办发〔2016〕28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如下。
一、抓住领导干部关键少数,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一)建立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职责清单。
根据《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进一步细化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职责清单。
对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职责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年度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二)完善法治政府建设跟踪问效和考核评价制度。
健全完善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建设,明确具体考核内容、分值和考核方法,将考核结果纳入目标绩效管理,增强考核结果的科学性、引导性和有效性。
建立法治政府建设责任人约谈制度,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眉山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眉山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发文字号】眉府办函[2015]84号【发布部门】眉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03【实施日期】2015.07.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眉山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眉府办函[2015]8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四川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川办发〔2015〕62号)要求,结合眉山实际,市政府决定成立眉山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
(一)组成人员。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邓正权担任协调小组组长,市政府秘书长肖忠良,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杨帆担任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彭敏,市委编办主任唐亚平,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康勤,市法制办主任袁大可,市政府信息公开办主任段琼为成员。
(二)主要职责。
在各地、各部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基础上,统筹研究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区县相关工作,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
市协调小组下设行政审批改革组、投资审批改革组、职业资格改革组、收费清理改革组、商事制度改革组、科教文卫改革组、行政权力清单建设组、责任清单改革组8个专题组和综合组、督查组、法制组、专家组4个功能组。
综合组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从市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实行集中办公,对外以“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
二、市协调小组专题组组长、副组长及主要职责(一)行政审批改革组。
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杨帆担任,副组长由市委编办主任唐亚平、市法制办主任袁大可、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康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李付贵、市政府信息公开办主任段琼担任。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深化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深化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眉府办函[2010]45号【发布部门】眉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29【实施日期】2010.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深化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函〔2010〕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眉山市深化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眉山市深化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实施方案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0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发〔2010〕4号)和《关于开展深化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的实施意见》(川办函〔2010〕30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开展深化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建设活动,确定市公安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农业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工商局、眉山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城管执法局共8个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市级部门为示范单位。
为深入做好这项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示范活动目的开展深化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活动的目的是通过今年1年左右时间的探索实践,促进示范单位切实提高执法效能、规范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增强队伍素质,充分发挥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示范活动标准(一)建立并公布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
各示范单位在省级部门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基础上制定并公布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
(二)梳理细化执法职权,分解落实执法责任。
1.进一步细化。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16•【字号】眉府办发[2014]68号•【施行日期】2015.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眉府办发[2014]6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眉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6日眉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程序。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包括以下事项:(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二)编制和修改各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公共服务总体规划;(三)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四)开发利用重大自然资源;(五)制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七)其他需要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下统称“决策起草部门”)组织起草决策草稿。
决策草稿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等内容,并附决策起草说明。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眉府办发[2010]36号【发布部门】眉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8.16【实施日期】2010.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眉府办发〔2010〕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眉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川委厅〔2010〕26号),设立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眉山市物价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物价局的职责划入市发展改革委。
(二)取消、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发展战略规划研究,重点拟订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加强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投资宏观管理,搞好政府投资综合平衡,引导社会投资方向,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引导全市重大生产力布局;加强价格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重大政策和重大问题研究,推进可持续发展,提出保持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推进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缩小地区发展差异;统筹协调和指导推进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加强指导协调并综合管理全市招标投标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拟订全市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教育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教育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眉府办发[2014]50号【发布部门】眉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0.27【实施日期】2014.10.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教育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眉府办发[2014]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眉山市教育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27日眉山市教育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眉山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眉委发〔2014〕19号)精神,设立眉山市教育体育局(简称市教体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整合的职责。
将原市文体影视新闻出版局的体育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市教体局。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职责。
2.取消体育社会团体登记、变更、注销前审查,体育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初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审查及年度检查初审的职责。
3.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三)下放的职责。
1.下放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许可、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的职责。
2.下放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职责。
3.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下放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和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有关具体意见和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编制全市教育、体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育事业发展的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指导、协调教育、体育规划和计划的实施;组织和指导全市教育、体育体制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首问负责制等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首问负责制等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眉府办综[2010]23号【发布部门】眉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27【实施日期】2010.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首问负责制等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眉府办综〔2010〕23号)各科、室、处、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首问负责制等四项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办公室第52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首问负责制等四项制度实施办法(4月14日市政府办公室第52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为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市政府办公室强化主动服务、负责到底、千方百计方便群众的理念和氛围,杜绝被动应付、推诿扯皮、挤牙膏式服务等消极现象,建设高效率服务型机关,根据我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办公室工作实际,特制定“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反馈制、责任追究制”(简称“四项制度”)的实施办法。
一、首问负责制实施办法(一)首问负责制是指被服务对象询问到的第一位工作人员负责为其做好有关服务工作的一项制度。
被询问到的第一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在办公室的办事环节中,上一个环节就是下一个环节的首问办理工作责任人,须对下一个环节的工作开展负责任。
(二)首问责任人要按照主动积极、解决问题的工作精神办事。
回答问题要热情、耐心、准确、完整。
(三)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职责内的事项应立即办理;对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将服务对象引导至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首问责任人应代为收件、转交,并负责跟踪催办。
(四)对不属于本科室或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首问责任人应当向服务对象说明情况、告知负责该事项的科室或部门的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31•【字号】眉府办发[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眉府办发[201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眉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31日眉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牢牢把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川府发〔2015〕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5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发〔2015〕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5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如下。
一、严格执行决策法定程序落实《眉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把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
落实《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经审查不合法或未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整改完善的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审议。
落实《眉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政府)二、积极推进三个清单制度规范前置审批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政政府民商事行为责边界,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围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优化行政权力事项,编制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消除权力寻租空间,实现“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探索推行政府责任清单制度,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明确部门职责边界;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放宽市场准入,凡是市场主体,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不得限制进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10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10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5•【字号】眉府办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10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眉府办发〔2010〕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眉山市人民政府2010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五日眉山市人民政府2010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全市2010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法治政府示范活动的实施意见》、《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试行)》和市政府《关于创建法治政府示范市的实施意见》为主线,按照省政府2010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安排,突出重点,狠抓执行,推动法治政府创建再上新台阶。
一、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规范决策行为。
坚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和集体决定制度,全面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听证、论证制度,落实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及施行后的论证评估制度。
(市政府办,市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区县政府)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严格执行《眉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建立并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登记、编号、公布)制度、有效期制度、定期清理制度、计划管理制度、评估制度。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实行备案目录公布制度。
需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修订后于4月1日前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重新公布。
(市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区县政府)加强政务公开。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善和落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制度,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做到决策公开、权力运行公开、办事公开。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对县(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对县(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08•【字号】眉府办发〔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对县(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9〕13号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对县(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8日对县(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县(区)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工作职责,优先发展教育事业,保障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强化队伍建设,加强教育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加快建设教育强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等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县(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是指对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的评价。
第三条评价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评价工作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评价的内容第五条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县(区)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年度教育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10•【字号】眉府办发[2014]55号•【施行日期】2014.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眉府办发[2014]55号各区、县人政府,市政府各单位、部门:督促检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是落实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保障。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4〕80号),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工作领导(一)总体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把抓落实放在与作决策同等重要的位置,将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时保证落实效果,树立言必信、行必果的施政新风,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保证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二)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领导和组织本地、本部门的督促检查工作,明确一位负责同志直接分管督促检查工作。
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支持并带头抓好督查,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抓好分管工作的落实。
各级政府督促检查机构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协调指导作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督查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在抓落实上下功夫、做表率、创实绩。
二、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明确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各地、各部门要把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作为工作重点,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落实,确保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眉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眉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20•【字号】眉府办发〔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关于做好眉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眉府办发〔2018〕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为推进科学立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按照《眉山市地方立法条例》和《眉山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试行)》(市政府令第12号)要求,《眉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已经市第四届政府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立法重点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发展战略,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更好地结合起来,加快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立法进度。
二、认真落实起草责任起草工作涉及相关部门(单位)职责的,起草部门(单位)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单位)协商沟通并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回复意见;向市政府上报地方性法规(草案)时,要一并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对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充分协商沟通,达成共识。
经反复协调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开展评估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政府决定。
三、充分征求公众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其他地方性法规(草案)都要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注重发挥法律顾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中的作用。
立法中涉及新设事项、重大利益调整的,要开展协商论证听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四、按时完成立法任务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抓紧开展立法调研、论证、起草工作,按时完成立法任务。
立法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制定类项目,起草部门(单位)要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地方性法规(草案)报送市政府审查时,要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代拟稿、起草说明、立法论证情况、征求和采纳意见情况、相关依据及其他资料,并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查工作留出合理时间。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眉山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眉山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03•【字号】眉府办函[2015]84号•【施行日期】2015.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眉山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眉府办函[2015]8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四川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川办发〔2015〕62号)要求,结合眉山实际,市政府决定成立眉山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
(一)组成人员。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邓正权担任协调小组组长,市政府秘书长肖忠良,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杨帆担任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彭敏,市委编办主任唐亚平,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康勤,市法制办主任袁大可,市政府信息公开办主任段琼为成员。
(二)主要职责。
在各地、各部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基础上,统筹研究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区县相关工作,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
市协调小组下设行政审批改革组、投资审批改革组、职业资格改革组、收费清理改革组、商事制度改革组、科教文卫改革组、行政权力清单建设组、责任清单改革组8个专题组和综合组、督查组、法制组、专家组4个功能组。
综合组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从市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实行集中办公,对外以“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
二、市协调小组专题组组长、副组长及主要职责(一)行政审批改革组。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09•【字号】眉府办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的通知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眉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抓好实施立法计划确定的牵头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眉山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试行)》(市政府令第12号)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专门工作人员和保障措施。
要科学严密地设计制度规范,尽量杜绝照搬照抄的情况,提高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对列入立法调研计划的项目,要创新调研方式方法,提高调研的实效性,形成调研成果,为正式立项做好准备。
市司法局要切实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单位)落实年度立法计划。
二、多方参与,提升质效要根据起草、审查等不同阶段的特点和需求来确定立法调研的形式和范围,加强社会公众意见收集、处理和反馈,加大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参与立法工作力度。
要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方向,找准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对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承担作出具体明晰的规定,依法设定行政处罚措施,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召开听证会、论证会。
立法语言要准确、严谨、规范,力戒歧义。
三、严格时限,全面完成各相关牵头部门(单位)要建立工作进度表,抓紧做好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确保按时完成立法任务。
立法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调研类项目,牵头部门(单位)要组织开展调研,在当年形成调研成果,并按时报告。
要及时把实际工作中的成熟经验以法规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充分发挥立法工作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市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本级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眉府办函【2015】119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本级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
正文: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本级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
眉府办函【2015】1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
按照省政管办、省委编办、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公布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川府政管〔2015〕13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教体局等29个市级行权部门参照省上公布的市(州)级行政权力清单事项,对应优化调整了市本级行政权力清单事项。
调整后,市本级行政权力清单减少行政权力事项503项,调整为5158项(其中:行政许可246项,行政处罚4100项,行政强制182项,行政征收51项,行政给付3项,行政检查192项,行政确认71项,行政奖励52项,行政裁决4项,其他行政权力257项)。
具体优化调整结果将在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眉山市三张清单制度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布,请各区县和市级相关单位、部门自行下载。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2日
——结束——。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规定的通知-眉府办发[2014]71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规定的通知正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规定的通知眉府办发[2014]7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眉山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规定》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6日眉山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规定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市,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逐步养成自觉学法、遇事找法、办事依法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活动的意见》(川府发〔2014〕7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安排专门时间学习相关法律、法纪和政策规定等。
每月学法不少于2次,每次时间不少于20分钟;每年开展专题学法活动不少于2次,每次时间不少于1.5小时。
第三条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以下简称“会前学法”)由参加和列席常务会议的人员参加。
第四条会前学法主要学习下列四个方面内容:(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二)与政府工作密切相关的民事、刑事基本法律;(三)规制市场主体行为的经济法律、法规;(四)规范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五)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纪条规。
第五条市司法局负责拟定年度会前学法计划,确定承办部门和授课人员,并按学法计划组织和指导授课人员做好授课准备,提高授课质量。
第六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前学法的统筹安排,做好与承办部门和授课人员的沟通衔接,并将会前学法内容提前通知参加学法人员。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眉府办发[2016]1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眉府办发[201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眉山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30日眉山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2015—2020年)的通知》(川办发〔2015〕10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加强乡村教师师德师风培养建立完善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结合《眉山市“十三五”中小学教师培训规划》,将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纳入培训中。
引导教师以大局为重,树立正确的职业观、价值观和教育观。
拓宽乡村教师学习渠道,拓展乡村教师视野,丰富乡村教师文化生活,激发乡村教师的事业心、进取心和责任感。
完善教育、宣传、考核、监督、奖惩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开展经常性的师德师风主题教育和专项治理活动。
按教师继续教育要求每名教师每年接受不低于10学时的师德教育集中学习。
对新聘用教师,专门进行岗前师德教育,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完善师德每学期一考评制度,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工作考核、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
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先选优等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
二、统一城乡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其中村小、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第三产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第三产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21•【字号】眉府办发[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第三产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眉府办发[2015]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眉山市人民政府第三产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1日眉山市人民政府第三产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为推动全市第三产业持续快速发展,设立眉山市人民政府第三产业办公室(简称市政府三产办),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代管。
眉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三产办。
一、职责调整将原设在市商务局的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三产办,由市政府三产办承担相应职能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第三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协调有关部门编制第三产业专项规划;负责全市第三产业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工作;负责监测第三产业发展态势,做好相关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研究全市第三产业发展中的问题,制定具体政策和配套措施;负责管理全市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二)负责全市服务业项目的规划、策划、包装、筛选、拟定及组织实施工作;负责重大项目跟踪、推进,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年度重大项目计划的执行落实,做好重大项目的目标考核工作。
(三)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指导服务业中介机构及行业协会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服务业重点企业和服务业品牌建设;研究提出全市服务业人才发展战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服务业人才培育工作。
(四)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政府重要文件督查落实的通知-眉府办发[2015]71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政府重要文件督查落实的通知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政府重要文件督查落实的通知眉府办发[2015]7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政府重要文件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91号)精神,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现象,打通决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确保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根、早见成效,现就做好市政府重要文件督查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重要文件。
二、督查内容对重要文件精神学习传达、解读宣传情况;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或实施方案情况;重要文件涉及的政策措施落实执行情况;重要文件贯彻落实中发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解决情况。
三、责任分工(一)区县政府,市级单位、部门。
区县政府,市级单位、部门是贯彻落实重要文件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抓落实的具体负责人。
要认真研究吃透文件精神,做好文件的宣传解读,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或实施方案;要建立常态化的督查落实机制,深入一线调查掌握实际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以求真务实的态度、扎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市政府办公室。
统筹协调重要文件的督查督办工作。
重要文件明确要求或市领导批示要求市政府督查室督查的,由市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常规性、专业性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组织文件牵头起草单位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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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眉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
员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眉府办函[2013]94号
【发布部门】眉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18
【实施日期】2013.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眉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
(眉府办函[2013]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为健全教育督导体制,市政府决定成立眉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全市教育督导政策措施,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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