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隐刑事政策思想法律化的现代思考(彭凤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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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对现代刑事法治基础的启迪

“亲亲相隐”对现代刑事法治基础的启迪

的 . 合 人 情 伦 理 . 此 容 隐 首 先 在 理 论 上 得 到 了儒 家 符 从 的 肯 定 和 倡 导 亚 圣 孟 子 在 孑 子 父 子 相 隐 理 论 的基 础 L 上 又 提 出 了 兄 弟 之 间 也 应 该 容 隐 ,孟 子 . 心 上 》 载 : 《 尽 “ 应 问 日 : 舜 为 天 子 . 陶 为 士 , 瞍 杀 人 , 如 之 桃 ‘ 皋 瞽 则 何 ? 孟 子 日 :执 之 而 己 矣 。 ’ ‘ 一然 则 舜 不 禁 与 ? 日 : 夫 ’ ‘ 舜 恶得 而禁 之 ? 有 所 受之 也 。 然则舜 如 之何 ? 日 : 夫 “ ’ ‘ 视 弃 天 下 犹 弃 敝 屣 也 窃 负 而 逃 . 海 滨 而 处 , 身 舜 遵 终
沃 土 的研 究 、 开发 与 利 用将 具 有 重 大 的现 实意 义


词 :亲亲 相 隐 :现 代 刑 事 法 治 ;社会 最基 本 伦理
文 献 标 识码 :A 文 章 编号 :1 0 - 2 7 ( 0 9 5 O 0 7 8 0 2 0 )0 一
中 图分 类 号 :D 2 94




坛 Βιβλιοθήκη 灏 魑国 菏现 浏 事 口 王 斌
f 南政 法大 学 。重庆 西 403 ) 0 0 1
基础 绚 迪

要 :尽 管 古今 中外 “ 亲 相 隐” 因其 历 史发 展 阶 段 、法 律 文 化 传 统 的 差 异 而 表 现 形 式 有 所 不 同 ,然 而 ,通 过 亲
然 而 . 亲 亲 相 隐 原 则 并 非 如 过 去 人 们 常 常 误 解 的 为 中
国 封 建 法 制 所 独 有 。 实 上 , 古 代 到 近 现 代 , 西 方 事 从 从

“亲亲相隐”制度之于现代刑法的作用

“亲亲相隐”制度之于现代刑法的作用

社 会公 共利益 的案件 外 , 一般 案件 中近 亲属 刑 法 的发展产 生 了深 远 的影响 。 如前所述 , 中华 文 明是世界上 最 严重 危害 国家安全 、
此 处近 亲属指 父母 、 子 女和配偶 。这一 规定 具 有传承 性 的文明 , 因此 法律 的发展 也极具传 承性 , 后 一代法 制 有拒 绝作证 的权利 ,


正 确看待 及评价 中外 刑法制度 及法 律文 化
肯定其 中 的精 华 , 并将 其收 对于如 何看待 中国传统法律制 度 以及 和法律 文化 , 一直是我 以为应 当正确认 识中外 刑法 的历史 , 国法 律学 者 以及 历史 学者争 论的 问题 。 目前 , 大 多数 学者都认 为 为 己用 。
法 精神 的 内容 , 因此必然 存在着 闪光 点。故此 , 笔者 以为传统 刑 范畴而 予 以全 盘否认 。
法 中 的精 华 是不容 否认 的。
总之 , 只有 全面地 分析和 评价 中外刑法 , 才能全面 认识 到中 外刑 法 中的精华与 糟粕 , 摒弃 其中不适 合现代 刑法精 神 的糟 粕 ,
定 以及 思想对 当代我 国刑法制 度的 完善 以及 刑 法学的研 究都具有 一定的 启发 和借 鉴价值 。 关键词 中外 刑法 史 刑法 思想 刑法制度 作者简介: 王玮, 甘肃政法学院 2 0 1 0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 刑法学。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4 文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0 2 0 ・ 0 2 几 乎成 为现代世 界刑 法最主 要的统 治性 的法律 体系 。因而 笔者
华, 因此笔 者 以为 目前 学术界 对于刑 法史 的态度 依然有所 偏颇 , 中包 含的 消极 因 素, 诸 如 中国古代法 律注重 礼教 , 维护 等级制 度

关于“亲亲相隐”引入我国现行刑法的思考

关于“亲亲相隐”引入我国现行刑法的思考

关于“亲亲相隐”引入我国现行刑法的思考摘要:本文通过借助期待可能性理论对亲亲相隐原则的正当性进行阐释,并通过刑法的谦抑性理念对在现行刑法中引入该项原则的必要性进行分析,进而以窝藏、包庇罪为例论述应该如何在我国的刑法中运用该项原则。

关键词:亲亲相隐期待可能性刑法的谦抑性窝藏、包庇罪一、亲亲相隐原则概述“亲亲相隐”又称为亲属容隐、亲亲得相首匿,是指法律允许亲属间相互隐罪而不追究或减轻其刑事责任的规定。

不仅有罪可以相互包庇,为犯罪人通风报信,而且不准亲属间相互告发。

这项制度渊源于先秦儒家关于”孝”的伦理观念,”亲亲相隐”的思想在先秦时期还只是停留在儒家的道德层面而未成为一项法律制度。

如《论语·子路》里有这样的内容,”叶公语孔子日: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其中体现的就是”亲亲相隐”的思想。

以法令形式确立亲亲相隐制度始于西汉,宣帝四年曾下昭:”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这可以看作是中国亲亲相隐制度正式形成的标志。

亲亲相隐制度的成熟是在《唐律》,唐律中亲亲相隐原则形成了一个完备的规范系统。

唐以后的法律,容隐的范围更为扩大,不但直系亲属和配偶包括在内,只要是同居的亲属,便可援用此律,即便是不同居的同姓大功以上的亲属,以及大功以下的孙媳,夫之兄弟,兄弟妻和外祖父母、外孙也包括在内,明清律的范围且扩大及于妻亲,连岳父母和女婿也一并列入。

至于不同居的小功以下的亲属,其相容隐的权利则受到限制。

唐以后的法律还都明文规定于律得相容隐的亲属皆不得令其为证。

而法律对于谋反、谋大逆、谋叛的大罪是不适用”亲亲相隐”的。

[1]清末民初,亲属容隐制度继续得到沿袭,然而,新中国成立后,这一传统法律制度就被抛弃了。

“亲亲相隐”对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启示

“亲亲相隐”对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启示
维普资讯
20 0 6年 0 3月
lo n a iest a dt n or a fYu n nUnv ri L w E i o y i
M a .,2 06 r 0
第 1 9卷
第 2期
Vo . 9 No 2 11 .
亲相 隐 ” 动态 过程 , 是从 公 民义 务 发 展 成 为公 民权 利 的过 程 ,
是从 维护 统治 阶级 统 治 的工 具 嬗 变 为一 项 体 现人 性 的制度设 计 的过 程 。在本 文 中 , 我们 首 先 将 对 “ 亲亲 相隐” 的嬗变过 程 进 行梳 理 , 寻其 所 蕴 涵 的积 极价 探
收稿 日期 :0 5— 9—1 20 0 9
最早提出“ 亲亲相隐” 的是我国古代伟大的思想 家孔子。据《 论语 ・ 子路》 中记载: “ 叶公 语 孔子 日: 吾 党有 直 躬者 。其 父襄 羊 , ‘ 而
子证之 。孔 子 日: 吾 党之 直者 异 于是 : ‘ 父为 子 隐 , 子
作者简介: 陈世伟 (9 5~ ) 重庆 市人 , 17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 师 , 西南政 法大学2 0 0 3级刑 法学博士研 究生 , 主要研 究方向 : 刑法的基本理
论 与 实践 。
① 我 国有学者指 出, 果仅仅认为“ 如 亲亲相隐” 是我 国封建社会独有的原则是一种误解 。因为“ 实上 , 古代到近现代 , 事 从 从西方到 东方 , 从 奴隶制法 、 封建制法到资本主义法甚至社会主义法” 均存在 着“ 亲亲相 隐” 之类的规定 。我们认 为 , 一观点是可取 的。本文也将 沿着奴隶制 时 这 代、 封建制时代 、 资本主义时代和社会主 义时代为主线来梳理 东西方 国家“ 亲亲相 隐” 的嬗 变过程 。( 范忠信. 中西法律传统 中的“ 亲亲相隐” J . [] 中国社会科 学,9 7 3 :7 ) 19 ( )8 . ② 有 必要指 出的是 , 这里“ 人情” 不是“ 个人 的私情 ” 而是指人 类作为一个整体所拥有的体现人性 的那些基本感情 。“ 人情 ” 人的私情” 与“ 相 比较显得 更富理性 、 更加深沉。在西方圣贤先哲和思想家那里, 协调“ 一 一 三者 问的关 系具体 变为调谐“自 法 一 情 一 情 理 法” 然 人 人定法( 实 或 定法) 三 间之 间的关 系。虽然我们并不能用简单的概括来表达 西方国家历史上出现 的林林 总总的 自然法观念 , ” 但有一点我们可 以肯定 , 然法 自 是从肯 定人性 、 体现人性 出发且为指导实定法的最高规 则。从伊壁鸠鲁的“ 正义的 自然观念” 到启 蒙思想家们“ 理性的 自 法” 从 亚里士 多德的 然 , “ 然 法就是反映 自 自 然存在秩序的、 永恒 不变的 法” 到康德、 黑格 尔的“ 永恒理性” 无一不体现 出这 一点 。古往今来的西方思想家们虽然设想和赋 , 予 了自然法的不同内涵, 实际上他们的 目 都是共 同的即都试 图在探 究如何 法的领域 内克服横 亘在 自己理论 面前的“ 标 自然法 一 人情 一 人定 法” 三 者之间的矛盾并力图使之达到和谐。“ 亲亲相 隐” 大的价值恐怕就在于将社会视 为一个整体的 角度 , 最 倡导和雏 系 人与人之 间诚 信友爱的和谐 关

亲亲相隐制度 新

亲亲相隐制度 新

“亲亲相隐”与现代容隐制度郑莉法本法硕 2012221020277摘要: 本文通过对“亲亲相隐”原则历史嬗变的考察,提出“亲亲相隐”原则存在的合理性,认为“亲亲相隐”不仅符合现代刑事法的谦抑主义思想,而且体现了现代刑事法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在现代设立这一制度也有其现实可行性,最后,提出了在我国构建现代容隐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 “亲亲相隐”现代容隐制度刑事法一、“亲亲相隐”制度的概述(一)“亲亲相隐”的概念“亲亲相隐”,又称“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所规定的夫妻、父母子女以及特定亲属之间相互隐瞒罪行可以免除处罚的原则。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嬗变1、“亲亲相隐”制度经历了一个由观念到制度的长期历史嬗变过程。

它的渊源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时期,孔子在《论语》中就提出了亲属互相容隐的思想主张,即所谓“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2、至汉宣帝时,首次正式颁布“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这条诏令开创了中国法律中的亲属容隐传统。

至唐朝,统治者更为全面具体地规定了双向容隐。

唐以后的历朝历代,都基本上承袭了唐朝关于“亲亲相隐”的法律规定,其间这一传统的法律制度逐渐得到发展和完善。

3、近代法制变革仍保留了容隐制,自《大清新刑律》到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刑法》均有亲属拒绝作证权及不得令亲属作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亲亲相隐”原则作为糟粕被抛弃。

(三)与儒家相比,法家反对“亲亲相隐”“与儒家的主张相反,同一时期的法家坚决反对“亲亲相隐”。

潘民中介绍说,“在法家看来,一个特别强大的、无所不能的专制主义国家总是建立在相对弱小的社会的基础之上的,专制权力只有在面对一个个单独存在的个人时,才能凸显其强大的特征,法家早就意识到了这一点,所以法家主张“任法去私”,亲属有罪必须揭发,否则连坐。

商鞅变法时,在秦国推行“告奸”和“连坐”等政策:“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亲亲相隐”的现代法律价值及对我国刑法的借鉴——以包庇、窝藏罪为视角的开题报告

“亲亲相隐”的现代法律价值及对我国刑法的借鉴——以包庇、窝藏罪为视角的开题报告

“亲亲相隐”的现代法律价值及对我国刑法的借鉴——以包庇、窝藏罪为视角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在现代社会,人们普遍认为,亲情关系应该是相互关爱、守护的纽带,家人之间的感情应该是最密切的。

但是,随着犯罪手段的不断升级和犯罪手段的变多,许多犯罪分子都会利用亲情关系进行犯罪活动。

这就引发了一个十分重要的社会问题:在包庇、窝藏犯罪中,如何权衡亲情关系与法律价值之间的关系?在我国的刑法中,包庇、窝藏罪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规定,罚则也比较严厉。

在判定包庇、窝藏罪时,亲情关系在判定上是被考虑的因素之一。

但是,这也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如果过于重视亲情关系,势必会对司法正义产生一定的干扰。

因此,本文从包庇、窝藏罪的视角出发,探讨“亲亲相隐”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价值,将重点放在亲情关系与法律价值之间的权衡上。

并且,本文将从主流法律体系的角度出发,借鉴国外法例的有益经验,总结我国应对亲情关系与法律价值之间冲突的策略。

二、研究现状目前,在研究包庇、窝藏罪的过程中,已经有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其中,对于包庇、窝藏罪的法律规定和判定标准,已经有了比较严格的要求和明确的规定。

但是,在研究“亲亲相隐”问题上的研究较少,且较为普遍的研究集中在探讨该问题在古代社会中的现实意义。

此外,在国外的相关研究中,以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主。

三、研究内容及方法本文研究内容为“亲亲相隐”的现代法律价值及对我国刑法的借鉴——以包庇、窝藏罪为视角。

本文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和逻辑分析法等。

(1)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包括法律法规、案例和学者文章等在内的文献资料,对包庇、窝藏罪的法律规定和判决标准进行深入了解,并寻找国外相关法例的借鉴之处。

(2)比较研究法:对国内外相关法律体系进行比较,剖析其异同之处,有助于深入探讨在我国如何处理亲情关系与法律价值之间的关系。

(3)实证研究法: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研究包庇、窝藏罪的具体问题和典型案例,有助于分析如何处理亲情关系与法律价值之间的矛盾。

“亲亲相隐”刑事立法化之倡导-4页精选文档

“亲亲相隐”刑事立法化之倡导-4页精选文档

“亲亲相隐”刑事立法化之倡导所谓“‘亲亲相隐’是指对于一定范围的血亲之间相互隐瞒罪行的行为,不予制裁或减轻处罚的刑罚制度,这是礼法结合的重要表现。

”①“亲亲相隐”作为一项法律原则,从古至今已经延续了2000多年。

本文旨在简述“亲亲相隐”的历史演变以及论述其合理性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关于刑事立法化的浅显的建议。

一、中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演变最早提出“亲亲相隐”的是主张“仁孝”的孔子,其提倡“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孔子认为父子相隐,有其伦理上的正当性。

然而,这一时期的“亲亲相隐”只存在于理论之中,真正确立“亲亲相隐”制度是在西汉时期。

“《汉书?宣帝纪》诏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这一诏令使孔子所提倡的‘亲亲相隐’原则,真正在司法上得到落实和承认,是汉律引礼入法的一个重要的标志。

”②自此,亲亲首匿思想成为正式的法律规范。

“亲亲相隐”制度刑事立法的完善是在隋唐时期。

唐律继承汉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将亲亲相隐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唐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

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其小功一下相隐,减凡人三等。

”③可见唐律增加了“同居相隐不为罪”规定,凡属四世亲族,可以相互为隐,仅大功以上与小功以下适用有区别,此外,部曲与奴婢也可以为主隐。

但是对于直接危及国家统治的重大犯罪,唐律禁止亲属间相互隐罪。

该制度一直在封建专制法制建设中延续了几千年,后代除了在适用范围上稍作修改,无一例外的继承了该制度。

二、当代中国“亲亲相隐”制度缺失与反思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将国民党时期的《六法全书》摒弃,于1997年制定了新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亲亲相隐”自然也惨遭抛弃。

从实体法上看,根据我国《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试析“亲亲相隐”制度及立法的回归

试析“亲亲相隐”制度及立法的回归

试析“亲亲相隐”制度及立法的回归“亲亲相隐”制度是指亲属之间在犯罪活动中互相保护隐瞒罪行的行为。

这种亲属保护行为给侦查、审判、惩治犯罪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极大地阻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因此,针对“亲亲相隐”制度的立法回归是非常必要的。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危害在犯罪活动中,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亲属往往会采取措施来保护他们,例如提供假证、掩盖罪证、阻挠侦查等,这就是所谓的“亲亲相隐”制度。

这种行为的存在严重地扰乱了刑事司法秩序,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首先,“亲亲相隐”制度阻碍了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起诉和定罪。

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亲属提供虚假证言或隐瞒罪行,这会使得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调查、审判受到很大的干扰,难以取得实际的证据和事实,从而延误案件的处理时间,无法维护受害人和社会的正义。

其次,“亲亲相隐”制度可能造成虚假事实的出现。

很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亲属通过提供虚假证言来掩盖罪行,这可能导致案件的公正性和真实性受到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案件的裁判结果可能是不公正的,违反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最后,“亲亲相隐”制度会导致犯罪逃犯的逃脱。

亲属帮助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逃脱刑事追究,假设罪犯纵火烧官员家,官员的亲属未必会向警方举报,这将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与法治。

二、需要制定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为了有效地打击“亲亲相隐”制度,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我国应当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相关责任方,明确侵犯司法秩序的行为的标准和对应的处罚措施。

首先,法律应给予亲属举报罪犯的权利,同时对于涉及亲属的犯罪行为设置相应处罚标准。

如果亲属在犯罪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制定法律规定应当对亲属进行固定的惩罚,例如定罪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尽管亲属有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可能,但我们不能将他们视为同样的罪犯。

由于亲属的保护行为并未对犯罪的本质造成实际影响,这些亲属应该获得不同的惩罚措施,例如流言蜚语、掩盖罪证或者伪造证据家属等,该得到社区服务、行政处罚等轻微惩罚。

“亲亲相隐”对现代刑事诉讼的启示

“亲亲相隐”对现代刑事诉讼的启示
题。
( 2 ) 亲亲相隐制度 的设计理念——法律不强人所难。“ 徒法不 了与 之 相 对应 的亲 属 作 证 制度 。 不 可否 认 的是 , 引入“ 亲 亲相 隐 ’ 制 足 以白行” , 法律 的实现有赖 于人们 的遵守与服从。法律 只要 求也 度 会 产 生一 些诸 如 上 文 提 到 的 负 价 值 , 但合理地 、 适度地 、 谨 慎 而 只 应 要 求人 们 为 其 可 为 之 事 , 而 不 能期 待 人 们 去 完 成“ 不 可 能 的任 又 有 选 择 地 继承“ 亲 亲相 隐 ” 原 则会 带 来 更 多 的 正价 值 。 务” , 即“ 法律不强人所难 ” 。 如果法律强制人们为不可为之事 , 必然 ( 一) “ 相 隐” 的近 亲 属 范 围 导致法律规定的虚置现象。 《 刑事诉讼 法》 第8 2条规 定的近亲 属, 只包括 夫妻 、 父母 、 子 而亲亲相隐制度 的设计, 无疑充分考虑 了期待可能性问题 。 正 女 、 同 胞兄 弟姐 妹 几 种 。 有 学 者 认 为“ 亲 亲相 隐 ” 的 近 亲属 的范 围应 如有论 : “ 如果完全排斥亲亲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 , 那么 , 我们预期 当宽于 硎 事诉讼法》 的规定 , 否则难 以体现“ 亲亲相 隐” 制度 的作 会有多少人 大义灭亲 ’ 、 告发至亲 ? 如果在法律上断然否定亲属相 用 。但 如 果 规 定 过 宽 的范 围 , 将有损司法权威, 不 利 于 刑 事 案 件 的 隐, 那么我们预期会有多少人 出庭指证亲属有罪 呢? 会有 多少人不 侦 查。 但若规定得过于狭 窄, 又不能完全起到保护亲情 的作用 。因 作伪证呢 ? 相 反, 如 果在 一 定 范 围 内 , 允 许亲 属相 隐的 存在 , 以上 麻 此 , 应 当以《 刑事诉讼法》 第8 2条 规 定 的 近 亲 属 范 围 为 基础 , 增 加 烦便不 复存在。 ” 祖 父母 、 外 祖 父母 、 孙子女、 外 孙子 女为“ 相 隐” 的亲属范围。 对 于其 ( 3 ) 亲亲相隐制度有效维护了社会秩序与安全 。 亲亲相隐观念 他 与 案件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亲属 , 由法 官 根 据 案 情 需 要 及 其 与 犯 罪 嫌 与 制度 给 予 人 性 如 许 的关 爱 , 这于 个 人 无 疑 是 无 上 的 福音 。但 是 , 疑人、 被 告 人 的 实 际关 系 来 自 由裁 量 。 显 然 , 统 治者 不 可 能 仅仅 出于 此 种 考 虑 而 将 亲 亲相 隐构 筑 成 法 律 ( 二) 适用“ 亲 亲相 隐 ” 原则 的例 外 制度, 在此之外, 定然有更大的利益驱动。这就是维护统 治利益 的 “ 亲亲相隐 ” 制度 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 , 谋 反、 谋大逆 、 需 要 。 亲亲 相 隐所 饱 含 的 融融 温 情 , 培育、 增进 了家 庭 的和 睦 与稳 谋叛等重大犯罪在古代各个时期都绝不允许“ 相隐 ” 。 现代各国, 在 定, 而家庭的和睦 与稳 定, 则意味着 国家 的安全 与稳 定, 社会 的和 平与秩序, 更 加 意 味着 国家 统 治 的 稳 固 与安 全 。 亲 亲 相 隐 得 以 法律 制度化 , 当然是 由后一利益所决定 的。 ( 二) 亲 亲相 隐制 度 的 负 价值 ( 1 ) 不 利 于 平 等 思 想 的产 生和 发 展 。 亲 亲 相 隐制 度 在 平 等 思 想 的缺乏上 , 表现是极其明显的。 在法律上 , 从 身份到契约的转变 , 是 平等 的首要表现 。 质言之, 基于身份而规定不同权利与义务 的法律 是欠 缺 平 等 精 神 的 , 至 少 是不 注 重 平 等 的 。 而 亲 亲 相 隐制 度 恰 恰 奠 基 于身份之上, 只有在有特定 身份者之间才可以相为容 隐。并且 , 更为关键的是 , 它 基 于 不 同 的身 份 , 作 出迥 然 有 别 的法 律 规 定 , 强

浅析亲亲相隐与我国刑法的发展

浅析亲亲相隐与我国刑法的发展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务与法律义务发生矛盾 ,这时 ,国家 和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要对其做出避让。亲亲相隐从这一角度说很好 地保
护了人性。
2 .亲亲相 隐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社会的基本单元是家庭 ,家庭的和谐与安定在相 当程度上决定 着社 会的和谐与安定。亲亲相隐所体现的对 家庭 亲情 关系的保护 ,可 以促 进 家庭 的和睦与稳定 ,在一 定程度上保证 了国家的稳定 与安全 ,进 而社会 的和平 与稳定 得到了促进 。个人 、家庭 和国家 不同利 益 ,在亲亲相 隐中 得 到了较好 的保 护 ,达成 了和谐 与一致 。相 反的教 训历史 上也 出现 过 : “ 文化大革命 ” 的发生给 了我 们很 大 的教训 ,家庭成 员之 间相 互揭 发 , 亲属朋友相互揭发 ,整个社会动荡不安 ,弥漫着 亲情 殆尽 ,信任丧失 的
浅 析 亲 亲相 隐与 我 国刑 法 的发 展
曳 东 亮
亲 亲 相 隐 与 我 国 刑 法 的 现 状 亲亲相隐制度又称亲属容隐、亲属 相隐 ,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项 重要 的法 律原则 或法 律制度 ,主要是 指在追诉犯罪 中 ,罪犯 亲属没有作证 义 务 。其 主要 内容 为以下三点 :其 一 ,亲属之 间有权相 隐 ,如 拒绝作 证 , 且不构成犯 罪;其二 ,没 有相 隐的亲属要被判有罪 ;其 三 ,涉及 国家 安 全或者案情影 响重 大的不 能相 隐。 “ 亲亲相隐” 制度在我 国一直都是存 在的。它既 是一条重要 的道德 规范 ,也是 条重要 的法 律准 则。2 0 1 2年 ,人 大审 议通 过 了 《 关 于修 改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 >的决定 》 。修 改后 的诉 讼法第 一百八 十八条规定 “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 当 理 由不按人 民法院通知 出庭作证 的,人 民法院可以强制其 到庭 ,但是被 告 人 的 配 偶 、父 母 、子 女 除 外 ” 。 以 立 法 的 形 式 对 亲 亲 相 隐 制 度 中 亲 属 拒绝作证的范围作 了明确的规定。该条文的修正体现的是社会价 值取 向 的转变 ,是对以往 “ 大义灭亲” 司法原则 的颠覆 ,也 即我们不再将 国家 利 益和社 会利益看成是高于一切的东西 ,而是更倾 向于保护家庭 ,优先 考 虑保 护被告人 稳定的家庭关 系及其 家属的情感。新 刑事诉讼法规 定的 内容 ,没有 免除被告人 的配偶 、父母 、子女作 证的义务 ,只是规定 在庭 审 阶段可以免予 强制到庭 ,而且该 款规定对 使用 主体的 范围限定过 窄。 这 与台湾地 区和西方国家 相比还有很 大差距 ,涉及 亲属容 隐权 的内容 还 是很少 的 ,是初 步的和有 限的。 二、“ 亲亲相 隐”制度的的意义 ( 一 )亲亲相 隐制度的现代价值 1 .亲亲相 隐制度很好 的体现 了对人性 的尊重 英 国著名哲学家休谟指 出:“ 一 切科学对 于人性 总是或多或 少地有 些关系 ,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 ,它们总是会通 过这样那样 的途径 回到人性 。 ” 因此在一定意 义上法律应 当具备 人性基础 。亲亲相 隐制度 中包含着对亲情和人性的尊重与关爱 ,体现 了对人性 的尊重 ,体 现 了人类基本的价值准则和观念 。在现实生活 中,亲亲相 隐是人 的一种 本能反应 。社会是 由众多家庭 组成 的 ,国家法律 应 以家 庭亲情 为基础 , 亲属之爱是一切爱的基础 ,是人类感情的基础 ,在面对这种本 能的情感 时 ,人们一般不考虑其他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得失。在诉讼 中 ,家 庭亲情

亲属相隐对当前刑事法治建设的重要借鉴意义

亲属相隐对当前刑事法治建设的重要借鉴意义

亲属相隐是指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对亲属之间的相互遮掩、隐匿行为。

在刑事法治建设中,亲属相隐不仅仅是一种文化现象,更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从法律和社会角度来看,亲属相隐对当前刑事法治建设的影响和启示有以下几点:1. 依法举证原则在刑事案件中,亲属相隐往往导致案件的举证困难。

由于亲属之间的关系复杂,一些亲属可能会出于私情而选择隐匿真相,甚至作伪证。

这对于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产生了不利影响。

依法举证原则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在刑事法治建设中,应当更加注重完善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审核机制,确保案件的审理公正、客观和及时。

2. 个人隐私权和公共利益的协调亲属相隐也引发了关于个人隐私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博弈。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如果亲属相隐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责任,就会涉及到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但与此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也需要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打击。

在刑事法治建设中,应当在尊重个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强化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实现个人隐私权和公共利益的协调和平衡。

3. 法治观念和家庭教育亲属相隐也折射出了我国传统文化中对亲情、家庭和社会的看重。

在刑事法治建设中,需要加强对法治观念的宣传和教育。

家庭是培养公民法治观念的重要基地,强化家庭教育对于提升整个社会的法治素质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家庭教育,培养出尊重法律、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良好公民,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

4. 法律制度完善和执行机制的健全亲属相隐的问题也凸显了当前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在刑事案件中的不足之处。

现有法律制度对于亲属相隐行为的惩治和防范还存在一定漏洞,执行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加强。

在刑事法治建设中,应当加大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措施,加强对刑事案件执行过程的监督和评估,提升执行机制的有效性和效率。

5. 文化传承与社会价值观念亲属相隐也与文化传承和社会价值观念息息相关。

在传统文化中,亲属之间的相互关怀和保护是一种美德,但在某些情况下,这种亲情也可能导致对法律的忽视和绕过。

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的回归

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的回归
亲 亲 相 隐 制度 在 我 国现 行刑 法 中 的 回归
许 艳棋
摘 要 :亲亲相隐制度在刑事法律 中的确立有其理论 、法律及社会上的基础 ,也 已经体现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亲情思想已经逐渐地被我 国开 事法律所认可。因此,对亲亲相隐的 主体及适用范围等予以明确的规定,可以真正地体现亲情在刑事法律 中 的作用, 确保其在刑事法律 中 的准 确运用。 关键 词:亲情思想;刑 事法律 ;亲亲相 隐 亲亲相 隐是指一定关 系范围内的亲属之 间相互 隐匿、包 庇犯罪事实 而不 会 受 到法 律处 罚 的法 律 制 度 。 它规 定 一 定 范 围 内 的 亲 属 可 以 相 互 隐 匿犯 罪,若对 法律规 定应该相互 隐匿的亲属进行告发则告 发者将被处 以 刑罚 。该制 度是我 国沿用 了两千 多年的伦理原则 和法律 传统 ,其来源 于 孔子 宣扬 的 “ 父 为 子隐 ,子为 父隐 ,直 在其 中。 ” 亲 亲相隐是 基于人 性 而产生的人的一 种 自然权 利 ,是亲情关 系在法律之 中的重要体现 。 我 国 刑 法 中 融入 亲 亲相 隐 制度 的可 行 性

共 安全等具有严 重危害的或者侵 害亲属人身权 利的犯 罪进 行隐瞒并不 能 免责 ,否则就违背了亲亲相隐的思想 。 其 次 ,对 于 第 3 1 0条 的窝 藏 、包 庇 行 为 ,无 论 是 刑法 还 是 司法 解 释 并没有对 “ 亲属 ”这一特殊 主体 做特 别 的规定 ,因此 ,无 论行 为人 与 被 窝 藏 、包 庇 的 犯 罪 行 为 人 之 间 有 着 何 种 特 殊 的 身 份 关 系 ,无 论 行 为 人 是出于何种人类情感的驱使 ,只要进行了窝藏包庇行为 ,一律都将 受到 法 律 的 制 裁 ,亲 人 之 间 的 相 互 容 隐 被 法 律 予 以 明 确 的 否 定 。这 样 虽 然 有 利 于 惩 罚 犯 罪 ,但 也 体 现 了 法 律 对 家 庭 伦 理 道 德 的 轻 视 ,这 样 必 然 会 破 坏 家 庭 和 谐 ,甚 至 有 可 能 导 致 “ 亲 属 连 坐 ” 现 象 的 出 现 ,不 利 于 司 法 公信力的形成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 、现 行 刑 法 中融 入 亲 亲 相 隐 制 度 的 建 议 第一 ,应该明确亲亲相隐的主体范围。我 国 《 刑事 诉讼法》 第 1 0 6 条第 6款规定 :“ 近亲属是指夫 、妻 、父 、母 、子、女 、同胞 兄弟姐妹 。 而第 1 8 8条对不得强迫出庭作证的主体限定在配偶 、父母 、子女 中。从 刑诉法 的规定 中可 以看 出 ,亲亲相 隐的 主体范 围可以包括 配偶 、父母 、 子 女 及 同胞 兄 弟 姐 妹 。但 在 目前 的家 庭 生 活 中 , 由于 许 多 父母 要 外 出挣 钱 ,所 以他们 的孩子从小跟他们 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 活在一起 ,他们 之 间有 着 深 厚 的感 情 ,因此 笔 者认 为 ,他 们 也 应 该 纳 入 到 亲 亲 相 隐 的 主 体 范围中。所 以 ,基 于亲情及 家庭伦理关 系,亲亲相隐 的主体应该包 括 配 偶 、父 母 、子 女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孙 子 女 、外 孙 子 女 及 同胞 兄 弟

论我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刑事立法价值

论我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现代刑事立法价值

第一 , 从伦理学角度看 ,亲亲相隐” “ 的出发点
是对 人类 最基 本 的爱 护亲情 之 本能 的尊重 和维 护 。
收 稿 日期 :09—0 20 9—0 6
作者简介: 董小红( 9 1 , , 17 一) 女 湖北荆 门人 , 讲师 , 博士生 , 主要从事刑法研究。
5 3
济结构 是“ 亲相 隐” 生 的经 济原 因。 马克思 主 亲 产 义认 为 , 经济基 础 决定 上 层 建 筑 , 会 存 在决 定 社 社 会 意识 形态 。 由于中 国长期 处 于封建社 会 , 自然经 济 一直 占统治 地位 , 家庭 既是最基 本 的社 会经 济组 织 , 是 参 与社 会政 治 活动 的基本 力量 。因而 , 也 维
第1 2卷 第 6期 20 0 9年 l 月 1
湖 南科 技大 学学 报 ( 会科 学版 ) 社 J un l f u a nv ri f ce c o ra o n nU i syo in e&T c n l y S ca S i c d in H e t S e h o g ( o il ce eE i ) o n t o
的“ 亲 相 隐” 想 萌 芽 至 少 可 以追 溯 到 春 秋 时 亲 思
期 , 一直 沿袭 至 中华 民国时期 。 并

我 国古 代 “ 亲亲 相 隐” 度长 期存 是 儒家 伦常 法律 价 值 观 在 封建 法 制 中 的体 现 。法 制
律 制度作 为 一种 社 会产 物 , 反 映 的是 某 一 时期 , 它
发 展 的需要 , 是 整个 社 会 稳定 发 展 的 基本 条 件 , 也 “ 亲亲相 隐 ” 度正是 适应 了这 一需 要 而得 以产 生 制
发展 的。

“亲亲相隐”制度刑事立法化研究

“亲亲相隐”制度刑事立法化研究

“亲亲相隐”制度刑事立法化研究近年来,中国国家机关相继推出了一系列的法规和制度,旨在对一些侵害他人隐私、尊严等人身权益的行为进行打击和制裁。

其中之一的“亲亲相隐”制度,在近段时间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这一制度进行探讨和研究,并结合一些具体的案例来分析实施的效果。

“亲亲相隐”制度,是指在官员的家庭成员或者身边人员中涉及违法犯罪行为时,官员隐瞒或者为其开脱的行为。

对于这样的行为,相关部门将对官员进行纪律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措施的出台,旨在维护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打击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具体来讲,在执行上,“亲亲相隐”制度是与违法犯罪案件职责追究制度相结合的。

一旦发现官员家庭成员或身边人员涉嫌违法犯罪,官员隐瞒情况,则将根据相关法规进行追究,甚至实行刑事立法化。

在这样的制度下,官员与其家庭成员、身边人员之间的关系将进一步呈透明化状态。

不难看出,“亲亲相隐”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司法公正具有极大的意义。

近年来,这一制度在一些地区开始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

同时,在执行上,还借鉴了外国的立法经验,使制度更趋完善。

下面,本文将通过一些相关案例来探讨这一制度的效果。

首先,2015年,重庆市江津区就以一例“亲亲相隐”制度的案例进行了司法立案刑事追究。

当时,就有一名江津区委的工作人员为自己的儿子开了一张卡片,存入了数万元钱财,用于满足孩子上学及生活的开支。

事情被上级政府发现后,对于这名工作人员的女儿,几乎没有过问范围。

然而,江津区方面认为,这名工作人员的行为涉嫌违反《公务员法》等相关法规,于是对其进行了立案追究,并按照相关法规实行了纪律处分。

除此之外,2018年,广东警方也曝光了一起“亲亲相隐”案例,证明了这一制度的实效性。

当时,该案涉及广东一名官员的女儿,在执法部门抓捕其涉嫌犯罪的男友时,该女子利用自己父亲的权利力量,要求警方放开其男友。

由于警方工作人员一时疏忽,未将这一情况提报给上级部门。

事情被发现后,这名官员的女儿也面临相应的职务追究和纪律处分。

“亲亲相隐”原则之现代化思考

“亲亲相隐”原则之现代化思考

“亲亲相隐”原则之现代化思考“亲亲相隐”原则是中国古代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曾在历史上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

当今,在刑事立法中,应对“亲亲相隐”原则采取“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的做法,吸收其合理成分,缩小我国刑法中包庇罪的犯罪主体范围,使我们的刑法更具人性化。

标签:亲亲相隐;窝藏、包庇罪“亲亲相隐”原则是中国古代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

然而,当前人们关注的往往是它的消极影响,把它当作封建社会的糟粕予以彻底否认。

对于“亲亲相隐”这项传统的法律原则,我们是应当有批判性地予以吸纳借鉴,还是应当完全否认?如果答案是前者,如何在现行刑法中体现该原则?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去思考的问题。

本文以现行刑法中的窝藏、包庇罪为视角,通过对该原则进行深入剖析,挖掘其在现行刑法中的可借鉴之处。

一、“亲亲相隐”原则之涵义解说“亲亲相隐”又称“亲亲得相首匿”,它源于《论语》的记载,孔子说过:“吾党有直躬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张晋藩教授认为“亲亲相隐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也就是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并且不会因此而受到刑事处罚,它包括长亲属隐匿卑亲属和卑亲属隐匿长亲属。

“亲亲相隐”到西汉时期在法律上首次得到确认,发展到唐朝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以后各朝关于“亲亲相隐”的制度规定大体与唐朝相同。

“亲亲相得首匿”制度的隐匿对象为“亲属”,容隐的亲属范围在不同朝代受因各个朝代法律政策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总体而言,“亲亲相隐”的隐匿范围在中国封建社会随着朝代的变迁越来越广泛,其容隐范围由孔子提倡的父子之间的互隐,发展到汉朝的父子互隐。

夫妻互隐,祖父母与孙互隐,最后发展到唐代规定了“同居相为隐”,即同居者可以相互隐匿。

所谓“同居”:指“同财共居,不限籍之异同”,即只要共有财产,共同生活,不管户口是否相同。

“虽无服者,并是”,即使彼此已无服制关系,也可互相容隐。

由此可见,“亲亲相隐”作为维护封建伦理道德的一项制度在中国封建社会日益成熟,其隐匿的对象范围不断扩大。

关于“亲亲相隐”原则在中国法律适用的思考

关于“亲亲相隐”原则在中国法律适用的思考

关于“亲亲相隐”原则在中国法律适用的思考“03年河南少年张鸿雁为筹哥哥张鸿涛学费而偷舍友4.5万元,张鸿雁的哥哥配合警方将弟弟骗到学校使其抓获;09年满文军法庭上证实妻子李俐组织关于吸毒聚会”的两个案例曾引发人们对于情与法思考,人们一度呼吁“亲亲相隐”原则纳入刑法中从而找到情与法的交融点。

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把“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强制出庭”再次把“亲亲相隐”原则是否已纳入我国法律成为争论的焦点。

一、我国“亲亲相隐”原则历史沿革“亲亲相隐”制度也叫容隐制度,主要适用于刑事犯罪领域,是指亲属之间可以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

“亲亲相隐”的主张萌芽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孔子对“父攘羊,子证之”的案例的否定评价是雏形,《秦律》中“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

而行告,告者罪。

”是相隐原则法律化的开端;西汉汉宣帝首次正式颁布“亲亲得相首匿”之法令为后世立法提供蓝本;唐朝将汉时的“亲亲得相首匿”发展为“同居相为隐”扩大了“亲亲相隐”的范围;唐以后直至清朝容隐制度逐渐形成了周密的体系;清末到民国期间,相隐色彩淡化,开始慢慢作为权利形态出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学界对”亲亲相隐”原则视其为封建糟粕。

其实“亲亲相隐”原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结果,儒家文化的核心与宗旨是“礼”和“仁”,而礼与仁是强调传统的伦理道德,在中国历史上礼法不分、礼法交融的时代,将作为正统思想的儒家思想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纳入法律体系在情理之中,“亲亲相隐”原则被历代法律沿用也是必然。

二、“不强制出庭”是否包含“亲亲相隐”原则新的刑诉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对于“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强制出庭是否包含“亲亲相隐”原则是存在争议的。

持否定观点的认为不出庭作证与拒接作证、检举揭发是三个不同的概念,所以“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强制出庭不意味着亲属可以拒绝作证,也不意味没有检举揭发的义务,更不意味侦诉人员不能强制(非暴力)取证。

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化

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化

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化作者:龙乐婷来源:《现代交际》2020年第14期摘要:“亲亲相隐”制度是中国儒家思想中一个古老却充满争议的话题,这一制度以其独特的历史价值和重要的现实意义仍吸引着我们做进一步梳理和反思。

通过追溯亲亲相隐这一制度的历史渊源,捕捉其所表现出来的特点,透过这些历史考察探究这一制度的价值与缺陷,发现以亲情伦理为纽带的亲亲相隐的法律制度在当今现代社会中仍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与相对合理性,基于此对亲亲相隐是否适用于现代化的命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亲亲相隐价值分析现代化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20)14-0047-02亲亲相隐是中国封建刑律的一项重要原则与制度,指对亲属的犯罪行为不揭发不定罪;反之则要论罪。

宽宥亲亲相隐主要是为了维护封建伦理纲常和宗法家族制度,从而巩固封建君主专制统治。

古代伦理法社会中,不仅有利于保障亲情与人权,也有利于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然而,这伴随了封建社会两千多年的制度,历经荣辱兴衰终成了历史遗迹,在当代法学界被作为一种与当代法治建设目标相违背的落后文化而全盘否认,不禁引起我们的思考:能够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被百姓所接受的制度,在当代法治社会就真的毫无存在的合理性吗?带着这一问题,本文试图探求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刑事法中对亲亲相隐的借鉴意义。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沿革亲亲相隐的思想最早是春秋战国时期先秦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孔子提出的。

在孔子看来,父子相隐即是孝,是合乎伦理道德的,这在当时不仅表现为一种思想学术,也从正统儒家在汉代的新生开始成为在中国沿袭了两千多年的制度之一。

孟子在孔子之后又将此思想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主张以仁孝治天下,父为子隐就是“仁”,子为父隐即为“孝”。

西汉时法律上开始有“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亲亲相隐制度在正统儒家官方那里得到正式确立。

唐朝时相隐的范围也随法律的儒家化有所扩大,突破至同居者之间,走向了成熟和完善。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亲亲相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亲亲相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亲亲相“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摘要:“亲亲相隐”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的制度与原则,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深刻反映了我国古代儒家思想中的家庭伦理道德。

这一制度贯穿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它是我国古代社会情感立法的体现,反映了人内心对亲情的渴求,以及人伦和人性的需要。

作为我国封建法制的一部分,今天我们在肯定它的历史价值的同时,重新审视这一制度,有限度地去借鉴其合理的方面,促进人际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亲亲相隐人性历史价值合理利用“亲亲相隐”,也称“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的制度与原则,它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

所谓亲亲相隐,我国《法学词典》“亲亲相隐”条的表述是:“亦称…亲属容隐?。

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

”一、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沿革“亲亲相隐”观念的确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早在周王伐纣的时候,周王就已经意识到纣王迅速败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众叛亲离,孤立无援。

周初的统治者已经体味到统治者内部关系的稳定和朝廷的盛衰息息相关,所以非常重视在贵族内部提倡和贯彻“亲亲”、“尊尊”的原则,“亲亲”主要从家庭方面着眼,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不仅要求父子、夫妻之间尊卑有别,在贵族之间、贵族和庶民之间,特别是君臣之间,其尊卑地位也必须有悬差o ‘i 战国时期,“亲亲”和“尊尊”这两条维持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被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所继承,《论语?子路》云:“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这是古代法律中亲属相为容隐制度的直接理论来源。

汉初,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依据,史称“春秋决狱”,率先在司法审判中开容隐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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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 梁武帝遂废之( 《隋书 · 刑法志 》 梁武帝时
古代的法律影响深远。 尽人之情、 维护和睦是 中国古代立法与执法的重要原则。 自汉代以 后, 法家的“告奸 ” 主张受到了普遍的批判, 因 为“告奸” 离间了亲人、 朋友的感情, 使人重利 轻义。衡山王刘赐的太子刘爽派人到长安告发 其父与其弟谋反朝廷, 结果自己反被判以“不 孝” 罪, 身 受“弃 市 ”极 刑( 《汉 书 · 衡 山 王 ) 。这表明, 传》 告父亲为“不孝 ” 重罪 要 处 死 刑。这开创了此后两千余年封建社会的传统。 汉武帝时, 临汝侯灌贤因首匿犯伤人罪的 )。 儿子, 被免爵( 《汉书 · 高惠高后文功臣表 》 这说明当时法律尚不允许父为子隐。但很快双 向隐匿初见端倪。 宣帝下诏: “父子之亲, 夫妇 之道, 天性也。 虽有祸患, 犹蒙死而存之, 诚爱 结于心, 仁厚之至也, 岂能违之哉! 自今子首匿 父母, 妻匿夫, 孙匿大父母, 皆勿坐; 其父母匿 子, 夫匿妻, 大父母匿孙, 罪殊死, 皆上请廷尉以 ( 《汉书·宣帝纪》 ) 。这一诏令首次从人类 闻” 亲属之爱的本性上解释了容隐制度的立法理 同时首次正面肯定了妻、 子、 孙为夫、 父、 祖 由,
单就针对特殊主体的刑事政策思想 博大精深, 而言, 就有亲亲相隐、 严以治吏、 矜老恤幼等。 本文以亲亲相隐为视角, 对该政策思想的理论 根据、 法律化历程以及在当代的合理借鉴等问 题进行探讨, 以期为当代刑事政策乃至刑事法 律的制定提供一点历史资源与借鉴。 一、 亲亲相隐刑事政策思想的理论渊源 亲属在犯罪时应当互相为容隐、 不得告发,
② 杨鸿烈著此书是在 1936 年, 其时《云 自汉律。 梦秦简》 尚未出土, 由于其他史书记载的欠缺,
他自然不知道秦律对亲亲相隐已有规定。 秦律不许告发父母或证实父母有罪, 片面强 调子女对父母的隐匿义务; 父为子隐尚未法律 化; 视告父母为不道德行为甚至轻罪; 尚未允许 隐匿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这是亲亲相隐法律 ③ 实现了由思想向法律的转变。 化的第一阶段, ( 二) 汉初至南北朝时期尊长为卑幼隐罪 反对强迫亲属互证有罪 初见端倪, 父慈子孝, 夫唱妇随, 邻里和睦是礼教熏陶 下的中国人向往的社会风气。这种观念对中国




法学杂志·2013 年第 1 期
亲亲相隐刑事政策思想法律化的 现代思考
彭凤莲
(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 安徽芜湖 241002 )
内容提要: 亲亲相隐在中国古代经历了从思想到政策再上升为法律的过程 。 其理论渊源于孔 其法律化的历程始自秦朝, 一直延续至清末。在当代, 亲亲相隐仍然为一种流传盛广被 孟荀之道, 广泛认同的文化现象, 司法实践中也或多或少地渗透了亲亲相隐的意蕴 。目前学界对亲亲相隐能 否再现于法律中有不同的看法, 但人道亲情是和谐社会的根基, 有必要吸收古代亲亲相隐蕴含的 传统人本主义思想, 完善亲属间包庇与作证的相关立法 。 关键词: 刑事政策 亲亲相隐 法律化
⑧ 度的内容大致如此。 《宋刑统·名例律》 “同居相为隐 ” 条与《唐




杖八十; 如经官审讯犹复隐忍不言者, 照违 律, 制律, 杖一百。若母为父所杀, 其子仍听依律容 ” 隐免科。 父 亲 是 至 亲, 母 亲 亦 为 至 亲。 母 杀 父, 父杀母, 皆为罪, 为何子为母隐、 子为父隐会 有罪与非罪的本质差别? 这是古代男女不平等 在法律上的一种体现。 此是亲亲相隐法律化的第三阶段。 亲亲相 隐发展到了同居相隐; 而且规定了谋叛以上国 事重罪不得相隐, 这从法律上矫正了容隐对国 家根本利益的危害; 确定了尊长为卑幼隐罪的 双向隐匿制正式确立。 可见, 家 权利甚至义务, 族与国, 忠与孝, 在并行不悖或相成时, 两皆维 但在两者互相冲突而不能两全时, 则国为 持, 重, 君为重, 忠重于孝, 所以普通的罪允许子孙 不许告讦, 而危及社稷背叛国君的重罪, 容隐,
作者简介: 彭凤莲( 1967 - ) , 女, 汉族, 安徽潜山人,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长、 教授、 博士生导师, 马克思主义 研究中心研究员、 历史学博士后。 ( 09YJA820002 ) 、 本文为作者所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国传统刑事政策思想研究 》 2010 年度安徽省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活动经费资助项目 “中国古代亲属间行为的罪刑配置研究” 的成果之一。
① : 《中国法律思想史》 ( 下册) , 杨鸿烈 商务印书馆 1998 年版, 第 15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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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2013 年第 1 期
” 父隐, 直在其中矣。 亲属相容隐, 经孔子倡导阐发后, 成为了儒 家学说中一个重要的道德原则。“父子 ” 相互 包庇, 与父慈子孝的伦理相贯通。“父为子隐 ” “子 体现了父母长辈对子女晚辈的慈爱之心, 为父隐” 体现了子女晚辈对父母长辈的孝道。 此开启了后世亲属间包庇犯罪行为之非罪或不 罚的理论先河。 ( 二) 通风报信帮助逃匿行为之非罪或不 罚的思想渊源 《孟子·尽心上 》 载“窃负而逃 ” 之事。 姚 皋陶为士, 瞽瞍杀人, 则如 应问曰: “舜为天子, ” “然 则 舜 不 禁 之何? ” 孟子曰: “执 之 而 已 矣。 ” 与? ” 曰: “夫舜恶得而禁之? 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 ” 曰: “舜视弃天下, 犹弃敝履 也, 窃负而逃, 遵海滨而处, 终身䜣然, 乐而忘 ” 天下。 孟子认为舜会将犯了杀人罪的父亲“窃负 , 该对话表明, 帮助亲属脱逃并不受道德 而逃 ” 舆论的谴责, 反受世人德性之唯美的称赞。 从 孝道而言, 体现了百事孝为先的伦理取向。 同 , 擿语消息 ” 即通风报 时也是后世“漏泄其事, 信帮助逃匿行为之非罪或不罚的思想渊源。 ( 三) 亲属间不诉的理论渊源 《荀子·宥坐》 载“父子讼” 之事。“孔子为 鲁司寇, 有父子讼者, 孔子拘之, 三月不别, 其父 ” 孔子舍之。 请止, 这则故事, 强调亲属间的和睦与教化的作 是后世亲属间不诉的理论渊源。 用, 后世也不断有人发挥“亲亲相隐 ” 理论的 但基本上都是遵循着孔孟荀之道。 如汉 根据, 云: “兄弟相 为 隐, 与父子同 朝班固《白虎通 》 义; 朋友相为隐者, 人本接朋结友, 为欲立身扬 近则正 名也。朋友之道四焉: 通财不在其中, ” 《晋书 · 之, 远则称之, 乐则思之, 患则死之。 刑法志》 载卫展云: “相隐之道离, 则君臣之义
④ 隐罪在法律上的正当性。 而且以前不允许尊 为 长为卑幼隐罪的做法在法律上已有所松动,
任提女坐诱口当死, 其子景慈对鞫, 证实母罪。 法官虞僧虬启称: “子之事亲有隐无犯 …… 陷 亲极刑, 伤和贬俗, 凡乞鞫不审, 降罪一等, 岂得 ” 忽死母之命? 宜加罪辟。 于是下 避五岁之刑, 诏将证实母罪的儿子流放于交州( 《隋书 · 刑 )。 法志》 这是亲亲相隐法律化的第二阶段, 在实体 上承认卑幼为尊长隐罪, 尊长不得为卑幼隐罪 的规定出现了松动; 在程序上反对强迫亲属之 间互证有罪。尚未见谋叛以上国事重罪不得相 隐之立法。 ( 三) 隋唐至清末变法前矫正容隐对国家 的危害, 双向隐匿制正式确立 隋律不存, 但唐律继《开皇律 》 而来, 从中 “亲亲相隐 ” 可大致了解隋律内容。 唐代, 进一 《唐律 · 名律 》 步发展, 篇“同居相为隐 ” 条规 定: “诸同居, 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 外孙, 若孙之妇、 夫之兄弟及兄弟妻, 有罪相为隐。 部 曲、 奴婢为主隐, 皆勿论。 即泄露其事, 擿语消 息, 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 减凡人三等。 若 ” 《唐律 》 犯谋逆以上者不用此律。 为了贯彻落 实“同居相为隐” 的原则, 同时规定: ( 1 ) 不仅藏 匿“同居相为隐 ” 条的犯罪亲属不罚, 就是藏匿 。( 2 ) 泄漏通报捕 犯罪亲属的同案犯“亦不坐” 摄消息令亲属脱逃者不罚。 ( 3 ) 审问官不得逼 亲属作证, 违者罪之。 ( 4 ) 不得告发尊亲属, 告 者被处以重刑, 被告发的尊亲属视同自首减免 处罚。 期 亲 以 下 尊 卑“相 侵 于强制 手段, 更为垂青的是道德的弘扬、 德政的感化、
① 风俗的熏陶、 舆论的诱导等, 这对我国传统刑 事政策思想影响很大。我国传统刑事政策思想
这是春秋战国以来儒家的一种理想。 汉武帝 “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 ” 之后, 儒家思想获得了 治理国家指导思想的正统地位, 于是“亲亲相 的理想便成为了一种治国理政的刑事政策 隐” 思想。其理论根据自然可以从春秋战国以来儒 家思想中去寻求。儒家思想的重要载体便是儒 、 《孟子》 、 《荀子》 家经典, 诸如《论语》 等。 ( 一) 亲属间包庇犯罪行为之非罪或不罚 的理论渊源 《论语·子路 》 载“攘羊 ” 之事。 叶公语孔 ” 子曰: “吾党有直躬者, 其父攘羊, 而子证之。 孔子曰: “吾党之直者异于是。 父为子隐, 子为




” 则犯上之奸著矣。 视相隐之 废; 君臣之义废, 道为君臣之义的根基。 二、 亲亲相隐刑事政策思想的法律化历程 “亲亲相隐 ” 思想经过一代代儒学大师的 微言大义, 获得了家国之间的广泛认可, 自秦汉 开始, 亲亲相隐刑事政策思想便逐步走上了法 律化的历程。 ( 一) 秦律规定子为父隐是法律义务 有学者认为, 在亲亲相隐问题上儒家和法 法家则 家有尖锐的对立。 儒家主张亲亲相隐, 反对之。证之于史, 此言不确。 中国的亲属容 可能应上溯至春秋时期, 但 隐观念和制度萌芽, 最早将容隐政策法律化的似乎是秦律: “子告 父母, 臣妾告主, 非公室告, 勿听。而行告, 告者 ( 《云梦秦简 · 法律答问 》 ) 。 尽管其时, 罪” 曾 , 有商鞅变法“鼓励告奸 ” 但不准告发父母。 这 似乎与法家“一断于法 ” 的风格不符, 其实, 秦 汉时期, 随着国家的统一, 自战国末期出现的学 所以儒、 道、 法、 术思想的综合倾向更为明显, 墨、 阴阳诸家由对立走向了相互吸收, 因此法家 吸收儒家亲属容隐观念并非不可能。 杨鸿烈在 《中国 法 律 思 想 史 》 一 书 中 说, 关于亲亲相隐 “这些儒家传统的说法到了汉代居然成为国家 , 的律文” 据此, 杨鸿烈认为亲亲相隐法律化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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