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若干概念释疑_物权法_研究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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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法律知识点

物权法法律知识点

引言:物权法是指以物为对象的权利,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物上享有绝对权利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公平交易、保护个人和社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物权法的法律知识点,包括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内容和限制、物权的保护以及物权的终止。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1. 物权的定义及特征- 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某种物质对象拥有的绝对支配权利。

- 物权的特征:绝对性、直接性、排他性、处分权、追索权。

2. 物权的法定原则- 物权的平等原则:任何人在民法上享有平等的物权。

- 物权的公示原则:个人或法人对物权的行使应当向公众公示,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物权的出让原则:物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处分。

3. 物权的主体和客体- 物权的主体: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物权的客体:具有经济价值的可体现物质对象。

二、物权的取得方式1. 物权的合法来源-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依法承继、依法赠与、依法继承等。

- 转移取得方式:包括买卖、交换、捐赠、抵偿债务等。

2. 对抗取得和无因管理- 对抗取得:在无需征得原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新的物权人以善意取得物权。

- 无因管理:指对抗取得的物权因无效而丧失的情况。

3. 物权的以物抵债和强制执行- 以物抵债:债务人将其拥有的物质对象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偿还债务的方式。

- 强制执行:在违约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

三、物权的内容和限制1. 物权的内容- 使用权:物权人拥有对物体使用、收益的权利。

- 支配权:物权人拥有在法律范围内对物体支配的权利。

- 担保权:物权人将物质对象作为担保物的权利。

- 资产权:物权人有权享有物体带来的资产收益。

2. 物权的限制- 公共利益限制:国家依法对公共利益进行限制,如征地拆迁、环保限制等。

- 个人和社会利益限制:法律对个人和社会利益进行限制,如限制烟草销售、管制毒品等。

《物权法》解读

《物权法》解读

《物权法》解读《物权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

现在《物权法》已经颁布实施,对此应该进行认真细致的学习,从中吸取教训,找出自己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以便于完善和提高。

《物权法》第二条规定了:“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这些规定,都告诉我们要树立物权法制观念,增强对物权的保护意识。

同时,又规定了公民的物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也告诉我们每一个公民,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积极参与到物权立法活动中来。

这样做的目的是使物权法律关系明确,清晰,透明。

以便于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私人物权的保护。

《物权法》对于我们来说就是将我们平时认为理所当然的东西都给予了很好的法律上的保障。

但由于我国物权立法起步较晚,且缺乏全国统一的、系统的物权立法,再加上近年来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需要我们去研究和探讨,因而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物权法》的顺利实施。

为了贯彻实施《物权法》,有效地保护物权,促进经济发展,需要通过立法手段对物权的性质、效力、保护方法等问题进行规范。

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尽快修订《民法通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将物权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写入这些法律之中。

在充分考虑各种利益群体的前提下,坚持物权的确定性和物权保护的最大可能原则,将物权法律关系确定为债权——物权关系,即物权法律关系确定为“债权请求权——物权——债权”三位一体的关系模式。

只有这样才能使得《物权法》在我们生活中更好的发挥其作用,在人们的生活中也更好的应用。

物权法是一部为解决当代世界经济社会中的新问题,而创制的新型法律,它反映了当代社会化大生产、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浅谈如何理解物权法

浅谈如何理解物权法

浅谈如何理解物权法浅谈如何理解物权法作者:梁慧星制订物权法是从1998 年开始的,至今已有9 个年头。

1999年产生第一个专家草案( 由笔者负责的社科院草案) , 2000 年产生第二个专家草案( 由王利明负责的人民大学草案) , 2001年产生法工委的正式草案。

该草案于2002 年12 月经过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 2004 年10 月经过第二次审议; 2005 年6 月经过第三次审议; 2005 年7 月在媒体公布征求修改意见, 10 月经过第四次审议。

今年可能还将进行两次审议。

其审议次数之多,是前所未有的。

但物权法的复杂性和整个社会的物权法知识不足,使物权法遭遇了太多的误解和太多的混淆,被强加了不适当的期望和不适当的指责。

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考虑对物权法的认识。

但要正确认识物权法,必须从什么是民法说起。

一、民法概念重探(一) 民法是调整日常生活的法律民法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我们早上醒来,先拧开水龙头洗脸刷牙,然后打开煤气灶做早饭。

水是自来水公司供应的,煤气是煤气公司供应的,我们与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之间的关系是由民法规定的。

饭后去单位上班,乘电车、公共汽车或者地铁,我们与公交公司、地铁公司之间的关系是民法规定的。

如果乘自己的汽车,则我们与汽车供应商之间的关系、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也是民法规定的。

我们工作的单位无论属于私人企业、外资企业、国有企业,或者是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我们与单位之间的雇佣(劳动) 关系,也是由民法规定的。

下班后去商场购物、去餐馆用餐、去保龄球馆打保龄球、去培训班上课、去浴池洗浴、去理发店理发、去医院看病等,我们与商场、餐馆、保龄球馆、浴池、理发店、医院之间的关系也都是由民法规定的。

还有我们的家庭生活,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也都是由民法规定的。

可见,民法是与每一个人关系最密切的法律。

(二) 民法是规定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的法律规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人要生存,总要用自己的劳动( 包括智力劳动或者体力劳动) 去换取金钱(工资报酬) ,然后用金钱去换取各种商品( 生活资料) 和各种服务。

物权法的解读与应用

物权法的解读与应用

物权法的解读与应用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物权法不仅是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法律保障,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内容解读、适用原则和应用领域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其中,所有权是所有人对所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物权法的内容解读物权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和物权保护等方面。

其中,所有权是最基本的物权,其主体具有单一性,客体具有特定性,内容具有全面性。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分和具体化。

占有是权利人在事实上控制某物的状态,而物权保护则是为了保护物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各种救济手段。

三、物权法的适用原则物权法的适用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等。

其中,平等保护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享有特权。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必须以法定的公示方式表现出来,以便让公众知晓。

公信原则是指即使公示方式存在瑕疵,但只要该物权的存在具有公信力,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涉及物权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干涉公民的物权。

四、物权法的应用领域物权法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应用广泛,如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转让、车辆买卖等。

在这些交易中,当事人应当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进行产权登记、公示和交易。

此外,物权法还广泛应用于国家宏观调控中,如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

政府在进行这些活动时,应当遵循物权法的规定,尊重公民的物权,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基本知识物权法简介详解

法律基本知识物权法简介详解

法律基本知识物权法简介详解法律基本知识-物权法简介详解一、引言物权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个人与物的关系、保护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物权法进行简要介绍和详细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

二、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法是指个人或法人对特定物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物业权。

所有权是指个人或法人对特定物体的直接支配、控制、使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物业权是指个人或法人依法对特定物体进行合法支配、控制和使用的权利。

三、物权法的主要内容1. 所有权的设立与转让所有权的设立与转让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所有权可以通过占有、依法取得或者法定途径设立。

占有是指个人或法人通过实际控制特定物体,并表现出意图支配该物体的行为来取得所有权。

依法取得是指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合法手段获得所有权。

法定途径包括继承、赠与、遗赠等。

所有权可以通过出售、赠与、继承等方式进行转让。

2. 权利物的限制物权法规定了权利物的限制情况,即可能使物权受到限制的一些因素。

例如,国家安全需要、公共利益需要、自然保护需要、集体经济组织需要等情形下,可能对个人或法人的所有权进行限制。

3. 物权保护物权法对个人或法人的物权权益提供了充分的保护措施。

一旦个人或法人的物权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侵权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物权法对于侵权行为的惩罚和赔偿问题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物权法的适用范围物权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上的物权关系,包括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汽车所有权等。

五、物权法的重要意义物权法的实施对于保护个人和法人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法的健全与完善,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激发个人和法人的积极性。

六、结语通过本文的介绍和解读,相信读者对于物权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物权法的实施是为了保护个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社会繁荣和进步。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遵守法律规定,积极参与和维护社会法治,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物权法》解读之二--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的定性问题

《物权法》解读之二--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的定性问题

《物权法》解读之二——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的定性问题山东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术沙龙第六期综述上传时间:2008-3-29内容提要: 2008年3月28日晚7点,山东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术沙龙第六期在法学院113教室成功举办,主题为: 《物权法》解读之二——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的定性问题。

在商品房的买卖过程中,住宅小区相关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一直引人争议,新颁布的《物权法》在第六章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并就小区车库、车位的归属问题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由于学界和司法界对此章节的规定存在较大分歧,加之《物权法》并未对其他配套设施的归属做出详细规定,在实践中遇到了很多问题。

因此本次沙龙将主题指向小区配套设施的归属问题,以期让同学们通过探讨与辨析,理清这一问题。

本期沙龙邀请到了刘保玉教授和秦伟副教授,另外还有四位主题发言人,他们分别是: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刘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复旦大学民商法博士研究生满洪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山东大学民商法博士研究生钟淑健;山东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刘晓蕾。

在主题发言环节,刘艳检察官从分析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含义及内容入手,分两个层面就小区相关配套设施的权属问题做了分析阐述:首先,像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主管线、建筑物的基础结构等这样的共有部分,是与专有部分专有权的行使密不可分的,一般应认定为当然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第二个层面是对小区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业主享有共有权。

此外,刘检察官还对楼顶、车位以及物业公司和业主的关系问题进行了分析阐述。

满洪杰法官的发言直接聚焦于小区会所、车库车位的权属确定问题。

关于小区会所的权属确定,满法官认为应以其占用土地和建设成本是否平摊入各专有部分中为依据,如果会所等建筑的占用土地和建设成本已经通过平摊的方式由小区的区分所有人承担,则小区区分所有人应当共同享有该建筑的所有权。

物权法知识点

物权法知识点

物权法知识点一、引言物权法是指对具有价值的物体所具有的权利,是民法中关于物品及其归属关系的专门法律规范。

本文将介绍物权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具体知识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物权法。

二、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人们对物体直接支配、使用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法律地位。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绝对性:物权是相对于特定的人对物体的支配权,而不是相对于其他人的权利。

2. 直接性:物权是直接对物体产生效力的权利,不需要通过他人的介入。

3. 独占性:物权的享有人可以单独支配和使用物体,并排除他人的干涉。

4. 继承性:物权可以通过继承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转移给他人。

三、物权的客体和权利种类1. 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可以是具体的有形物体,如房屋、车辆等,也可以是无形的财产权益,如知识产权、股权等。

2. 权利种类:根据物权的内容和性质,可以划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最典型的物权形态,即占有、使用和处分物体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体占有、使用和享有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

四、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1. 原始取得:即通过占有、制造、发现等方式取得物权。

2. 转让取得:即通过合同、遗赠、继承等方式转让物权。

3. 资格取得:即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取得物权,如拍卖、竞买等。

五、物权的保护与限制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和公平交易,物权法对物权的保护和限制都做出了规范:1. 物权的保护:物权法确保所有权人的优先权,保护其对物体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利,并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期限和救济措施。

2. 物权的限制:物权法对物权的行使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如界定了对他人权益的保护、公共利益的限制等。

六、物权的终止物权的终止是指物权在法律上终止或消灭的情况,常见的终止方式有:1. 放弃:所有权人自愿放弃对物体的权利。

2. 丧失:由于某种原因,所有权人失去了对物体的支配权。

《物权法》系列解读(最新6篇)

《物权法》系列解读(最新6篇)

《物权法》系列解读(最新6篇)《物权法》学习心得篇一通过学习,我对《物权法》有了一定的了解,明白了在现实生活中,小到成熟后落到邻居家的果实,大到一座矿山,都有物权的归属问题,这些权利的归属和保护,客观上需要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调整和保障。

据此,历时13年之起草与修定,经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运而生。

现就所学的《物权法》,谈谈所学所得。

首先是通过学习,掌握了一些最基本的概念。

使我知道了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

它是我国的基本法之一,在民法体系中起着支架性作用。

物权法主要从民事角度明确物的归属,明确物的权利人对物的利用享有哪些权利,明确对物权如何保护。

物权法上所讲的物,主要是指不动产和动产。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这些基本的概念是以前闻所未闻,而今后会经常用到的,非常重要。

其次是对物权法的内容有了大致的了解。

《物权法》内容博大,共分五编十九章及附则,涵盖的内容有: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权法的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

纵观整部《物权法》,本人理解,其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一是,物是谁的。

二是,物的所有者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相关人负什么样的义务。

三是,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而其主要起到的作用:一是定分止争,通过确认物的归属,加强对物权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

二是促进物尽其用,通过规范物权人的权利义务,为物权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扩展物业。

可以说《物权法》是一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法。

通过此次学习,使我了解到这次物权法的制定,基本内容保留了原有部分民商法方面的法律内容,因内容比较多,且多与原民商法内容相同或相近,在此不谈。

在此本人仅提及物权法新增的一些主要内容:一是地役权。

物权法法律知识点

物权法法律知识点

物权法法律知识点《物权法法律知识点》作为一部关乎财产和权益保护的重要法律,物权法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规定了人们对物的权利的产生、变动和消灭等相关事宜,为保障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下面将从几个关键的法律知识点入手,对物权法进行一定的介绍。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和权能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所享有的权利,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其中,使用权指的是权利人占有、使用和收益特定物的权利;收益权是指权利人享有以特定物获取收益的权利;处分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可以进行出卖、赠与、抵押等处理的权利。

二、物权的设立和取得物权的设立主要是通过占有来实现的。

占有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实际控制物的行为,可以是直接占有或通过他人代为占有。

通过占有可以取得对该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此外,还存在一些通过契约、法定方式、公示等途径取得物权的情况。

三、物权的内容和限制物权的内容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行使的权利,一般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

然而,物权并非绝对的权利,它受到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

比如,法律规定了房屋所有权的最长占有期限,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限制,以此保护公共利益和环境。

四、物权的保护和救济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是法律的基本职责。

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保护和救济。

主要的救济方式包括请求追回物、请求停止侵害行为、请求消除危险、请求赔偿损失和请求恢复原状等。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相应的追溯效力和补救措施。

五、权利的限制和排除在特殊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保护他人权利,物权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或排除。

例如,国家对土地资源实行有限制的管理和使用;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可能导致一部分土地使用权被排除。

这些限制或排除应当依法进行,并提供相应的补偿或救济机制。

六、物权的终止和转移物权的终止一般包括两种情况,即权利人主动放弃或物权的目标物不复存在。

权利转移是指权利人将自己的物权转让给其他人。

物权法司法解释解读2

物权法司法解释解读2

物权法司法解释解读2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司解一”)。

自物权法实施以来,最高院曾经单独就物权法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问题颁布一部司法解释,而此次的司解一则是就整部物权法实施过程中的几个较大的问题予以了规范,统一司法标准。

笔者作为房地产方面的专业律师,拟通过本文,从律师实务的角度对司解一实施后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抛砖引玉。

从司解一的体系编排而言,其主要解决:关于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关于预告登记的效力、关于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关于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的范围、关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这六大问题。

笔者认为,司解一在厘清了争议和困惑之外,也引出了对新的问题的思考,下文试分别从六大问题上详述。

1.关于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1)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分从司解一的第一条规定看,一方面该条前半部分明确了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及其基础法律关系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事实上,该规则一直以来均在司法实务中所适用。

而本条的后半条规定,如当事人的上述争议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解决的,不再由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

笔者认为,该规定实际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所规定的“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的原则相似,一定程度上也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体现。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中曾作出如下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释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释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物权法》若干概念释疑——《物权法》研究之一

《物权法》若干概念释疑——《物权法》研究之一
第 2 4卷 第 1 1期
( 0 9 2 0 )
内江 师 范学 院 学 报
J OURNAL OF NEII J ANG NORM AI NI U VERSI TY
No. 1 Vo . 4 1 12
( 0 9 20)
物 权 法 干 概 念 释 疑 若
— —
《 权 法 》 究 之 一 物 研
为 中心 的物权 观念 , 法 律 中得到 了充分 的反 映 , 在 以
行等 必须 利用 其 土 地 的 , 当提 供 必 要 的便 利 。 第 应 ”
8 8条 :不 动产权 利 人 因建 造 、 缮建 筑 物 以及 铺 设 “ 修 电线 、 电缆 、 管 、 水 暖气 和 燃 气 管 线 等 必须 利 用 相 邻 土地 、 筑物 的 , 土 地 、 筑 物 的 权 利人 应 当提 供 建 该 建 必要 的便 利 。 ” 第二 , 善意 占有人 的使 用 收 益 权 。善 意 占有 人 对 占有 物 的使用 收益 权 , 早 可 见 于 罗 马法 。在 罗 最 马法 中 ,善 意 占有人 ( 权 ) “ 有 自由地 使 用物 , 以转 可

( ) 于法 律 的直接 规定 而产 生 的财产利 用权 。 1基
比如 :
第一 , 相邻 权 。《 物权 法 》 8 第 6条第 1 :不 动 款 “
产 权利 人应 当 为相邻 权 利 人 用 水 、 水 提供 必要 的 排 便 利 。第 8 ” 7条 :不 动 产 权 利人 对 相 邻 权 利 人 因通 “
抽象 概念 体 系 , 基 石 是 抽 象 法 律 概 念[3 其 2 。2 0 ] 07
财产 利用 权 , 以基 于法 律 的直接 规定 而产生 , 可

物权法常见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物权法常见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名词解释1.物权:物权是直接支配物并且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指债权人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定限物权。

4.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孳息)、处分权能的权利。

5.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份额(应有部分)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法律状态。

6.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7.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出让人与受让人间,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而为不动产的转移登记或者动产的交付,即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在受让人为善意时仍可由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制度。

包括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和动产的善意取得。

8.地役权:指依合同的约定而以他人土地提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的权利。

简答题1.简述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也称物权法定主义。

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由民法或其他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变更。

即,除民法或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物权外,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的物权的内容。

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主要有: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强制”;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

2.简答质权的特征①质权为物权法一项重要制度,属于定限物权中的担保物权。

②质权是权利人就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加以直接的、排他性的支配的权利,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以之优先受偿的权利。

③质权具有附从性、随伴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④质权是债权未获清偿前,质权人可就标的物加以留置的权利。

⑤质权是以移转质押财产的占有的担保物权。

物权法基础知识点总结

物权法基础知识点总结

物权法基础知识点总结一、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一定的物的绝对支配和利用的权利。

物权法是规定了人们对于物的支配和利用权利的法律,是用以保护和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

1. 物权的构成要素物权的构成要素包括权利主体、物、物权。

权利主体是指享有物权的主体,即拥有物权的主体。

物是指客体,是物权的客观内容。

物权是权利主体对于物名下享有的绝对支配和利用权利。

2. 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占有是指在权利范围内对物进行支配和利用的权利,使用是指对物进行合理的利用和支配的权利,收益是指权利主体因为物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处分是指将物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二、物权的种类物权根据其内容和方式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种类,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1.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享有的最充分、最完备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的一种,是其他物权的基础。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在所有权范围内对物进行合理使用和支配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物使用权等。

3.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将债务人的债权或他人的债务作为担保,以债务人的物权入股为担保主张的一种物权。

三、物权的取得和转让1. 物权的取得物权的主要取得方式包括依法依约、继承和侵占等。

依法依约是指通过依法合同的方式取得物权,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继承是指通过继承取得物权,侵占则是指通过侵占他人财产的方式取得物权。

2. 物权的转让物权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继承等方式进行转让,主要的形式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契约等。

四、物权的保护1. 物权的行使物权的行使是指权利主体对于物权进行支配和利用的过程,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

权利主体在行使物权时,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 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是指对于物权进行保护和维护的行为,包括依法保护和自我保护。

依法保护是指通过法律的方式保护物权,例如通过起诉、仲裁等途径进行维权;自我保护是指通过自己的方式保护物权,例如通过围堵、抗议等方式进行维权。

物权法(名词解释答案整理版)

物权法(名词解释答案整理版)

物权法(名词解释答案整理版)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关系的法律范畴。

其基本原则包括物权平等、物权法定、公示公信和物权优先原则。

物权是指物权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性的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法定主义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民法或其他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变更。

物权的排他效力指同一标的物上,以法律行为成立一物权时,不允许在该标的物上,再成立与之有同一内容的物权。

物权变动包括物权发生、变更与消灭的运动状态。

公示原则要求将物权设立的移转及物权变动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的变动情况。

公信原则规定,物权的存在既然以登记作为其表征,则信赖该表征而有所作为者,即使表征与其实质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该表征的人也无任何影响。

登记是把土地及其定着物的所有权或他项权利的取得、丧失与变更,依法定程序记载于专职机关所掌管的专门的登记簿册上。

善意取得是指出让人与受让人间,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而为不动产的移转登记或者动产的交付,即便出让人无移转所有权的权利,在受让人为善意时仍可由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制度。

混同是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物权同归于一个人的事实。

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物的请求权或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包括基于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而生的物权请求权和占有人的物权请求权。

物的返还请求权是指他人无权占有物权人的标的物而致物权于妨害时,发生物权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以无权占有以外非法行为的方法妨害物权的圆满状态时,发生无权妨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因他人行为或客观事物的影响,其物权受到危害或可能受到危害时,发生消除危险请求权。

占有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以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以及因区分所有建筑物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共同组成的特别所有权。

专有权又称专有所有权或是特别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对于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知识汇总23

物权法知识汇总23

物权法知识汇总23物权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规定了人们对于物质财产的权利与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会涉及到物权法相关的内容,因此了解物权法的知识对于每个人而言都非常重要。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物权法的相关知识,包括物权法的概念、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取得方式以及物权的保护等内容。

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指以物质财产为对象的法律制度。

它规定了人们对于物质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保障了人们的财产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物权的种类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物权可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两种。

1. 主物权:指物权的直接权利关系。

主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所有权是最典型的主物权,它是指对某物享有绝对支配、排他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 从物权:指物权的附随权利关系。

从物权包括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等。

抵押权是最常见的从物权,它是指在债务履行过程中,债务人将其不动产或动产设定为偿付债务的担保物。

三、物权的取得方式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合法取得和特定取得两种。

1. 合法取得:指依法取得物权。

合法取得物权的方式包括合同订立、继承、赠与、判决、拍卖等。

2. 特定取得:指根据法律规定,以特定方式取得物权。

特定取得物权的方式包括占有遗失物、依法变卖抵押物等。

四、物权的保护保护物权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物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保护:我国的物权法律体系完善,对于物权的法律保护比较全面。

公民和法人可以依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物权。

2. 行政保护:国家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对于侵犯物权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理。

3. 社会保护:社会组织可以充当公益诉讼的起诉方,代表广大公民和群众维护物权。

五、物权法的适用范围我国的物权法适用于我国的所有领土、领水以及空中和空间的有关物质财产。

物权法针对的是具体的物质财产,而不是抽象的权利。

物权法是保障人们财产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物权法若干概念释疑_物权法_研究之二

物权法若干概念释疑_物权法_研究之二

第25卷第7期(2010)内江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F NEIJIANG NORM AL U NIVERSIT YNo.7Vol.25(2010)物权法若干概念释疑物权法研究之二余!贵!林(内江师范学院政法与历史学院,!四川!内江!641100)!!摘!要: 物权法中的∀物#应当作目的性扩张,包括有体物和法律上可以支配的自然力。

∀善意#则应区分情形具体分析。

在登记对抗的情形,应解释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在不动产善意取得,善意为不知道;在动产善意取得,善意为不知道且无重大过失;在善意占有,善意为不知道。

关键词:物权法;法律解释;物;善意中图分类号:D923 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785(2010)07-0044-05!!一、物、财产物、财产,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有其特定的内涵和外延, 物权法在使用这两个概念时,存在不严谨之处。

先看法律规定:物权法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第45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50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这里涉及到两个概念:物、财产。

(一) 物权法中的物首先是指有体物!众所周知,从罗马法到近现代各国民法,关于物,有广义物和狭义物的区分。

罗马法中的物为广义物,包括了有体物和无体物。

优士丁尼指出:∀有些物是有体的,有些物是无体的#,∀有体物是依其性质可被触摸的物#,∀无体物是不可被触摸的物,定形在权利中的东西如此#,继承权、用益权、债权均为无体物∃。

在近现代民法典中, 法国民法典仿罗马法,以物为无体物。

该法典第516条规定:∀一切财产或为动产,或为不动产。

#第517条规定:∀财产之作为不动产,或按其性质,或按其用途,或按其所附着客体。

#因此土地及建筑物,性质上为不动产;房屋的导水管因其用途为不动产;地役权、土地使用权甚至请求返还不动产的诉权因其所附着的客体为不动产。

物权法若干问题解析20161122

物权法若干问题解析20161122

所有权的取得(qǔdé)和行使
动产(dòngchǎn)所有 权
(一)原始取得
1、劳动(láodòng)生产
2、收益
3、添附
4、先占
5、遗失物拾得
6、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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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àn lì) 分析
先占
王某的一台电脑损坏(sǔnhuài),经修理不能正常使用。王某让办公室的保洁工张 某将电脑扔掉。张某觉得扔掉可惜,不如拿回家给儿子使用。事后,张某请精于 电脑维修的邻居将电脑修好,使其恢复功能。王某得知后,要求张某返还电脑。
问题:此时房屋所有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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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cáichǎn)交易过程图
旧归属
债权行为 物权行为
新归属
登记(dēngjì)、交付(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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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效力(xiào lì)
1、排他效力(xiào lì) 2、优先效力 3、追及效力 4、物上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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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他效力(xiào lì)
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以上同一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同时存在 。
物权变动
动产
物权合同:所有权、质权 单独行为:抛弃
事实行为:先占、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发现、生产行为
法律规定
事件:死亡、孳息的分离、混同
其他原因:公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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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要件
物权变动 的 (biàndòng) 要件
登记
(dēngj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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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
(jiāofù)
基于合同(hé tong)的物权变动
公示原则:指物权变动的事实,应能使公众以公开的方式获知 理论基础:物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其变动涉及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和特殊动产物权以登记(dēngjì)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为 公示方法 。

物权法的基本概念

物权法的基本概念

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第一篇: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权物制度本质的集中表现,其精神贯穿于物权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全过程。

学习物权法,首先就得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这一原则要求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效力,以及创设的方式,都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

2.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就是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

公示原则就是要求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公示的方法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就是到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登记。

3.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这是一个立法理念的进步,也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财产权利的民法化和有力确认。

“私人”与国家、集体、其他权利人并列相提。

4.维护公共利益与物权之恰当平衡权利之行使皆有界限,不得越界,否则必然侵入他人的权利领域,酿致侵权责任。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概莫能外。

在这里,“他人”包括单个的人和作为社会整体之人的群体,谓之公众。

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和其他个人利益之间需要作出恰当的平衡。

所以,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5.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就是指的一个完整的、独立物而不是指它的某一部分,一权就是在这个物上只能设一个所有权,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

6.特别法优先原则为了融洽和调和物权法和其他与对物权相关的法律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我国物权法遵循“特别法优先” 的原理,规定说,“相关法律对物权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可见,我国物权法并非调整物权关系的唯一法律依据。

第二篇:物权法在承包经营期限范围内,承包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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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卷第7期(2010)内江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F NEIJIANG NORM AL U NIVERSIT YNo.7Vol.25(2010)物权法若干概念释疑物权法研究之二余!贵!林(内江师范学院政法与历史学院,!四川!内江!641100)!!摘!要: 物权法中的∀物#应当作目的性扩张,包括有体物和法律上可以支配的自然力。

∀善意#则应区分情形具体分析。

在登记对抗的情形,应解释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在不动产善意取得,善意为不知道;在动产善意取得,善意为不知道且无重大过失;在善意占有,善意为不知道。

关键词:物权法;法律解释;物;善意中图分类号:D923 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785(2010)07-0044-05!!一、物、财产物、财产,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有其特定的内涵和外延, 物权法在使用这两个概念时,存在不严谨之处。

先看法律规定:物权法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第45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50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这里涉及到两个概念:物、财产。

(一) 物权法中的物首先是指有体物!众所周知,从罗马法到近现代各国民法,关于物,有广义物和狭义物的区分。

罗马法中的物为广义物,包括了有体物和无体物。

优士丁尼指出:∀有些物是有体的,有些物是无体的#,∀有体物是依其性质可被触摸的物#,∀无体物是不可被触摸的物,定形在权利中的东西如此#,继承权、用益权、债权均为无体物∃。

在近现代民法典中, 法国民法典仿罗马法,以物为无体物。

该法典第516条规定:∀一切财产或为动产,或为不动产。

#第517条规定:∀财产之作为不动产,或按其性质,或按其用途,或按其所附着客体。

#因此土地及建筑物,性质上为不动产;房屋的导水管因其用途为不动产;地役权、土地使用权甚至请求返还不动产的诉权因其所附着的客体为不动产。

简单地说,在 法国民法典中,物、动产不动产及财产,在外延上是一致的。

德国民法典的物为狭义物即有体物。

法典第90条规定:∀本法意义的物,只为有体的物。

#动产与不动产是对有体物的进一步区分。

当然,这里的财产只能是∀具有金钱价值的各种权利的总体#,而不可能包括人身权利。

根据我国 物权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担保法第92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因此,我国法律中的∀物#为狭义物,首先是指有体物。

(二)物的外延应当予以适当扩张,包括有体物和法律上可以支配的自然力在 法国民法典和 德国民法典的编篡者所处的时代,财产的客体或范围限于有体物或以有体物为客体的权利,并不奇怪,在工业文明之初,人们对有体物以外的自然资源的认识或利用尚为有限。

二十世纪以来,社会文明发展的结果使得财富的内容和形式更加多样,物的外延仍然局限于有体物已经不合时宜。

有的国家虽然继续采用物权法的模式,但通过扩张物的外延,扩大物权法的适用范围,以满足现实的需要。

瑞士民法典第713条:∀性质上可移动的有体物以及法律上可支配的不属于土地的自然力,为动产所有权的标的物。

# 韩国民法典98条规定:∀本法所规定的物,是指有体物,电力,以及其他能够控制的自然力。

#第99条规定:∀土地和固定于土地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之外的物为动产。

#有的国家或地区则通过学说或法院判例使民法典规定的物不!收稿日期:2010 01 15!基金项目:四川省教育厅重点项目∀民法总则基本问题研究#(川教科SA04-063)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余贵林(1965-),男,四川峨眉人,内江师范学院政法与历史学院副教授。

!总第130期余贵林:物权法若干概念释疑再局限于有体物。

日本学者我妻荣指出,∀将法律上的物限制在物理学上的有体物是不适应今天的社会、经济状况的。

%%我认为法律中的&有体物∋应当解释为&法律上排他性支配的可能性∋,以扩大物的观念#,使其能够包容电气、热、光等新兴能源[1]188 189。

田山辉明认为:∀直接、排他的支配权的物权,从其沿革来说,是以有形物为中心发展起来的制度。

但近年来,电热、光等在法律上属于可支配物的物权乃至物权的权利的成立也得到了认可。

#[2]10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一般也认为,物是指除身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3]208。

我国立法机关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是制定物权法或财产法,学者之间有过争议。

郑成思从财产关系的本质出发,主张制定财产法而非物权法[4]。

有的认为,民法总则并没有有效地担负起区分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作用,对财产权利体系也缺乏科学的立法整合,因此应当制定财产法而非物权法[5]。

有的认为,由于财产形式的多元化、财产权利的综合性的存在,使得德国式的二元财产权体系产生了理论上的危机,因此必须在物权和债权二元体系之外找到一个可以涵盖所有财产形式的元概念,主张制定财产法而非物权法[6]。

王利明认为,物权法主要还是调整因有体物设立和变动所发生的各种关系,而不应当确定和保障所有的无形财产,无形财产可以交由知识产权法调整[7]28。

如果采用财产权概念,将民法人身权以外的全部内容都囊括其中,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都将包括其中,从而冲击民法原有的体系[8]258。

最终立法机关采纳了后者的意见,制定了 物权法。

受体系的限制,物权的客体,除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情形,就只能是有体物,然而,该法第50条又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显然已经突破了 物权法的体系约束。

这种体系上的混乱,只能通过采用目的性扩张的方法,仿各国(地区)立法或学说,从宽解释物的范围予以消除。

其实,司法实践已经远远地走在了立法的前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已经认定, 刑法第264条所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包括(盗窃)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我们应当记住的是, 物权法规定的各种物权,尽管主要是以有体物为对象,因此该法第2条第2款关于物的定义大致不错,但是,∀对&物∋这个基准客体怎样下定义,不是物理学上的问题,也不是逻辑学上的问题,而是合理性的问题#[9]226。

(三)财产所有权中的∀财产#概念使用不当我国立法文件在使用财产一词时,十分随意。

民法通则第71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物权法第45条沿用了这种观点。

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继承法第3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生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 民法通则和 物权法作为民事基本法,在财产外延的界定上,与后面的几部法律是有矛盾的:财产是否限于有体物?什么是财产,我们发现在各国立法与学说中并没有一致的意见。

荷兰民法典第三编第1条:∀财产包括所有的物和所有的权利。

#这种关于财产的界定和法国一致,采广义物的观念。

越南民法典第163条:∀财产,包括有体物、金钱、有价证券和财产权利。

#该规定并无新意,因为有价证券表彰的仍然是财产权利。

德国民法典并没有对财产进行定义,拉伦茨认为∀财产是一个综合体,即各种权利的总和,并和特定的人相联系,而这个人就是财产的持有人#[10]410。

美国学者辛格认为:∀财产涉及到人与人之间有关可用金钱估价的资源的控制和处分的法律关系。

#这种资源并不限于有体物[11]2。

这两种观点都论及财产的外延和财产的本质,有一定的合理性。

梅迪库斯则认为,∀对财产无法作出某种概括性的定义#[12]889。

我们认同梅迪库斯的看法,因为对财产进行界定,几乎存在同样的问题:重复定义,即以∀财产性#限定权利的范围,将人身权利排除在外,但财产本身就有待界定。

或许我们可以用∀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或权利来给财产划一个界线,但是, 日本民法典第399条告诉我们,∀虽不能用金钱估算者,亦可以之作为债权的标的#,即财产并非都是可以用金钱估算的。

另外,财产应当是一个开放的概念,新的财产形式层出不穷。

比如,网络游戏玩家的∀装备#,也具有财产属性,为虚拟财产[13]。

虽然我们放弃了给财产进行定义的努力,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 物权法第45条所谓的财产所有权,用语不当,结合该法第39条的规定,其∀财产#应当作限缩解释,限定为有体物(包括动产、不动产)及法律上可以支配的自然力。

否则,就可能发生梁慧星先生所批评的:物权和债权不分,有体物权利与无体物权利不分,∀不仅有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还会有债权的所有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仅一个所有权的概念,将囊括尽一切民事权利#[14]。

二、善意在我国民事立法中, 物权法是第一部大量使用∀善意#一词的法律文件。

善意的判断,关系到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平衡和交易安全的保护,不可不慎。

先看法律规定:物权法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06条第1款:∀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12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45(内江师范学院学报第25卷第7期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58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88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243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上述规定,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物权变动与善意第三人保护。

属于这种情形的是第24条、106条、129条、158条、188条等)。

二是善意的无权占有人的保护。

属于这种情形的是第243条。

(一)善意的判断1 物权变动与善意第三人保护(1)物权变动登记对抗与善意第三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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