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中美双反措施案_中的_公共机构_认定问题研究
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诉美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世贸争端案
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诉美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世贸争端案2011年3月11日,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公布了关于中国诉美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世贸争端案裁决报告,认定美国针对来自中国的标准钢管、矩形钢管、非公路用轮胎和复合编织袋等产品采取“双反”措施违反相关世贸规则,并明确要求美国政府修改涉案措施以符合其在世贸协定项下义务。
(1)该裁决是中国在世贸争端中取得的重大胜利,直击美国对华采取反补贴措施要害,表明中国作为全球贸易体系核心参与者的信心日益增长。
一、中国国有企业是否为“公共机构”(2)1、美国商务部的涉案调查在四个涉案反补贴调查中,美国商务部仅依据中国政府对相关国有企业及国有商业银行持有多数所有权,即裁定向应诉企业提供原材料的国有企业及向其提供贷款的国有商业银行构成“公共机构”,进而裁定这些原材料及贷款构成中国政府向被调查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
2、中国政府主要诉请针对美国商务部调查裁定,中国政府指出,政府是否持有企业的多数股权,并非认定该企业是否构成“公共机构”的相关因素。
相反,为判断相关国有企业及国有商业银行是否构成“公共机构”,美国商务部须证明:(1)这些企业及银行被依法授权行使政府职能;(2)被指控构成“财政资助”的这些行为应是在此类授权基础上所作出。
(3)因此,中国政府认为,美国商务部仅凭中国政府是否在相关国有企业及国有商业银行中享有所有权而将其认定为“公共机构”的做法与相关世贸规则不一致。
3、上诉机构最终裁决上诉机构通过分析“公共机构”的通常含义、上下文、相关WTO协定的宗旨与目的及相关国际习惯法,认定反补贴概念下的“公共机构”必须是拥有、行使或被赋予政府职权的实体,从而全面支持中方就“公共机构”认定问题所提出的法律标准。
(4)就涉案国有企业是否构成“公共机构”问题,上诉机构注意到,美国商务部在四起涉案调查中对国有企业做出裁定主要依据的事实是:政府对这些国有企业持有多数股权,美方在上诉听证会过程中也承认其仅索要这些企业的所有权信息。
我国应对美国“双反措施”的策略研究
我国应对美国“双反措施”的策略研究作者:毕晶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2年第31期“双反措施”,即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同时针对一个国家施用的简洁术语。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一般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反补贴指一国政府或国际社会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或者为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发展,针对补贴行为而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临时措施、承诺征收反补贴税等。
WTO虽然对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分别加以立法,但针对同一行为能否同时适用“双反”措施,GATT1994第6条第5款规定:“进口至任何其他成员方领土的任何成员方领土的产品,不得被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以抵消倾销或出口补贴所造成的同一后果。
”然而,对于该条款的实际操作,其重点却并没有放在“不得被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上,而是在“同一后果”上。
“同一后果”表明,该条款禁止的是对同一产品低价并用“双反”措施进行“补偿”的行为,而不是并用“双反”措施行为本身。
因此,是否并用“双反”措施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关键在于对倾销或补贴造成的损害结果,不能同时征收“双反”税进行双重补偿。
补贴,一般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的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
中国加入WTO后,积极履行入世承诺,逐步取消了大规模的出口补贴,但地方政府的补贴仍普遍存在。
地方政府出于促进地方经济增长、解决就业压力等目的,对企业出口实行补贴,包括对企业的出口奖励、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税收优惠、对特定企业和产业的专项补贴等。
以上这些政策都可能被美国反补贴法认定为补贴行为,成为美国反补贴调查的对象。
总体上看,美国施行“双反措施”直接影响了中国出口企业的经济效益,阻碍了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并对中国国内经济产生不良影响。
反补贴PPT
补贴与反补贴
王丽琼
美国商务部7日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无缝钢管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调查。此前一天,欧盟部长理事会6日决定对中国输欧无缝钢管征收 17.7%至39.2%的最终反倾销税。
我国对美部分汽车肉鸡产品启动双反立案审查
课前提问
课前提问
1、比较反补贴与反倾销 的异同 2、为什么反补贴比反倾 销案件数量少?
•
WTO反补贴规则概述
• (二)、《SCM协定》对国内经济立法的约束
• SCM协定不仅对WTO的其他协定产生影响,更重要的是对 各国的补贴与反补贴制度产生影响。 • 一国的补贴与反补贴制度所涉及的国内立法很多,除了对外 贸易法律和专门的反补贴法律,还可能涉及到一国的税制立法, 金融立法,产业政策立法,落后地区开发立法,环境保护立法, 国有资产立法,科研开发立法,等等。这些立法都将受到SCM协 定的约束与影响。不管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一旦其国内 的经济立法与所负的国际义务不符,必将在WTO框架下与他国 引起争端。 • 就目前而言,在世贸组织争端中,有不少涉及到国内税收制 度和SCM协定禁止性补贴的规定发生冲突的案例:欧共体与美国 关于“外国销售公司”税收待遇的纠纷,美国与比利时关于所得 税措施的纠纷。
我国在补贴与反补贴方面的对策
三、我国在补贴与反补贴方面的对策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反补贴很可能继 反倾销之后成为美国、欧盟等国家下一步针对我国的贸易救济措施。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2004年加拿大先后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烧烤架、 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复合地板同时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中国曾是计划经济体制,补贴是该体制的一个重要内容。所以那 些受政府干预最深、给予补贴最多的产业部门最有可能遭受国外反补 贴诉讼。下面主要从政府方面来论述我国在补贴与反补贴方面的对策。
双反调查
3、大事件回顾
2012年1月:欧洲六国再减光伏补贴 光伏业低毛利成定局 2012年4月:欧洲光伏“双反”或暂缓 2012年6月14日:欧洲需求放缓 或调查反倾销 光伏指数大跌4.7%
2012年06月26日:商务部望欧盟慎重对待我光伏产业避“两败俱 伤”
2012年7月:欧洲光伏制造商联盟提交反倾销诉讼 2012年7月27日:商务部:希望中欧光伏产业通过磋商解决分歧 2012年08月14日:商务部急召光伏四巨头入京 2012年08月:4大光伏企业向商务部申请对欧洲公司进行双反调查 2012年8月30日:中德两国领导人协商解决中欧光伏产业贸易摩擦 2012年9月:欧盟48小时内公开立案决定 商务部急召光伏龙头应对 2012年9月6日:欧盟发起光伏反倾销 商务部呼吁磋商解决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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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浪网友小调查
1、你认为我国光伏产业神话破灭的原 c 因是? a行业自身原因 b国际环境突变 c其他 57.50% 35.90%
a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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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你是否看好我国光伏业今后的发展? a看好 b不看好 c不确定 43.90% 40.50% 15.60%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对中国 进行的反倾销调查数量 (1995~2007年6月30日) 位次 进口国 家(地 区) 印度 欧盟 美国 阿根廷 土耳其 南非 反倾销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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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以来我国遭受反倾 销立案数量的变化 (1995~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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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中美双反措施案”的案例分析-精品
“中美双反措施案”的案例分析一、“中美双反措施案”中“公共机构”界定之争缘起自2006年11月发起对中国进口铜版纸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以下简称双反调查)起,美国开始对中国的一系列出口产品频繁进行双反调查并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以下简称双反措施)。
双反调查对中国出口企业的利益损害极为严重,并且还有越演越烈的趋势。
② 2007年7-8月,基于国内贸易保护主义势力施加的压力,美国商务部又先后对原产于中国的环形焊缝钢管、矩形钢管、复合编织袋和非公路用轮胎发起双反调查,并随后作出对上述四类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裁定。
对此,一方面我国企业联合美国进口商在美国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面,在相关产业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强烈要求下,我国政府代表相关企业于2008年9月19日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正式发起与美国的双边磋商。
在磋商无果的情况下,中国要求DSB设立专家组。
由于对专家组的相关裁决不满,中国向DSB提起了上诉。
作为DSB裁决的第一起中美之间关于双反措施的案件,美国商务部在国内双反调查程序中认为,中国政府通过国有企业向上述四类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提供原材料(如热轧钢、聚丙烯、天然橡胶、合成橡胶等)的行为、由国有企业将原材料卖给私营企业,再由私营企业低价转售给上述四类产品国内生产商的行为,以及中国国有政策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向产品国内生产商提供优惠信贷的行为,均构成事实上的专项性补贴。
根据《SCM协议》第1.1条的规定,补贴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素:(1)存在财政资助;(2)该财政资助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3)该财政资助使得受益人获得利益。
其中,上述第2项要素涉及提供财政资助的三类主体:政府、公共机构以及受到政府或公共机构委托或指示的私营机构。
在这三类主体中,确定政府和私营机构往往比较简单,但如何确定公共机构则是DSB尚未解决的问题。
在“中美双反措施案”中,中美双方对于中国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不属于政府并无疑义,但对于这两类主体是否属于公共机构则持不同意见:中国认为,某一实体只有履行法律赋予的特定政府职能时才属于公共机构,中国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不属于公共机构,其被指控的行为不能构成《SCM协议》意义上的补贴,美国对涉案中国出口产品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缺乏法律依据;而美国则认为,某一实体只要由政府所有或控制就属于公共机构。
双反政策
题目: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征收的依据是什么?两者征收的对象相同么?美国对中国某些产品采取的“双反”措施对我国有什么影响?专业年级:翻译1104 学号2011221103120014 姓名:黄静娴为了维护国内市场的供应,防止出现资源性产品的短缺,有时加征出口附加关税。
为防止外国商品倾销和非法补贴,保持公平竞争,对歧视和违规进行惩罚和应对国际收支危机等,就加征进口附加税。
附加关税通常是临时性的,实施目的达到以后就撤退。
反倾销税是为了抵制外国商品倾销进口,保护国内相关产业而征收一种进口附加税,即在倾销商品进口时除征收进口关税外,再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税额不得超过所裁定的倾销幅度。
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件,分别是倾销,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1.倾销的确定。
倾销是指一项产品的出口价格,以低于出口国在正常贸易中供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
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有三种方式,一是按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国内的销售价格;二是按出口国向第三国正常贸易中的出口价格;三是结构价格。
一般情况下,应该优先考虑第一种方法。
只有在不能采用第一种方法时,才能采用第二种和第三种方法。
2.损害的确定,《反倾销协议》中所指的损害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性的损害二是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性的损害的威胁三是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性的阻碍。
3.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确定《反倾销协议》规定,进口方主管部门应审查除进口倾销产品以外的,其他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坏的已知因素。
这些因素包括如下内容,第一,未以倾销价格出售的进口产品的价格及数;第二,需求萎缩或消费模式的改变;第三,外国与国内生产商之间的竞争与限制性贸易做法;第四,技术发展,国内产业的出口实绩及生产率。
反补贴税是指为抵消进口商品出现禁止性补贴或因可诉补贴对产业构成伤害而征收的关税。
与反倾销税类似,征收反补贴税具备三个基本要件,即证明补贴存在,存在实质性的损失,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从中美双反措施争议看非关税壁垒
以 后 ,仍 然 没 有 改 变 对 中 国 的歧 视 性 做 法 。作 为 贸易 救 济 的 市 场 经 济 为 基 础 发 展 而 来 ,中 国从 计 划 经 济 转 向市 场 经 济 的 双 反 措 施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已 经 沦 为 一种 非 关 税 壁 垒 。
时 间不长 ,中国对 自身经 济体制 的定义是 社会 弱 ,而 非 关 税 措 施 ,特 别 是 贸 易 救 济 措 易大国 ,外贸顺差又主要集 中于美 国、欧盟。欧美对华 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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圃
反倾销和反补贴 An i t Du p n - m i g& An iS b i y t- u sd
用反补贴的做法不合法 ,要求其终止该案的反补贴税令。
就 是 说 当某 项 产 业 同 时 被 卷 入 反 倾 销 和 反 补 贴 案 件 中
销 或 反补 贴 调 查 仍 是 美 国推 行 贸易 政 策 的有 利 工 具 。 通 过 世 贸 组 织 机 制 解 决 争 端 是 两 个 贸 易 伙 伴 间正 常 关
际 贸易 法 院对 商务 部 的 重新 裁定 做 出判 决 ,再 次 认 定 美 商 务 贸易救济措施及贸易壁垒也难以避免 ,各种 贸易争端仍会长 部 没 有 遵 守 国 际 贸易 法 院 先前 判 决 ,其 对非 市 场 经 济 国 家使 期 存 在 。 美 国并 不 一 定 要 同时 开 展 双 反调 查 ,单 独进 行 反 倾
极大 的困扰。美 国商务部 除针对前述 四项 产品采取 “ 双反 ” 为何美 国大量滥用两反一保措施 措 施 外 ,近 年 来 对 中 国 出 E产 品发 起 了 二十 余 起 “ 反 ” 调 l 双 中 国 对 外 贸 易 的 快 速 增 长 是 宏 观 背 景 。入 世 以 来 , 中
双反措施中的双重救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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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双反措施发生双重救济的可能性分析
双反措施发生双重救济的可能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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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国家 (ME)
(1)若补贴是出口补贴,出口补 贴只会造成出口价格的下降,国内销售 价格不受影响,因此在计算倾销幅度时, 已经包括了补贴所造成的那部分影响, 在此基础上计算补贴幅度,则是对同一 损害的重复计算。 (2)若补贴是国内补贴,由于国内 补贴会同时降低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以 及出口价格,因此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并 不包括补贴所造成的影响,此时再适用 反补贴法征收反补贴税不会产生重复计 算的问题。
1、国内补贴制度 和政策需要完善 2、对于双 反争端应诉 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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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行业协会 的力量过于薄弱, 无法发挥其应该 有的价值
第一,现阶段我国地方出台的补贴有混乱 无序的情况,地方政府为促进本地区经济 增长,随意给予企业补贴利益; 第二,我国补贴缺少专向性审查,不合 理的财政支持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三,中国在补贴政策方面缺少与别国的 沟通,产生了许多不必要的误解,导致在 他国调查机构进行反补贴调查时倾向于通 过文字表述而认定补贴存在的结果
欧盟的双反措施法律与实践
一、从低征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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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采用了 WTO 所提倡的从低征税规则,并将其纳入了自身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规范中。 《欧盟补贴与反补贴条例》第 15.1 条第 4 款规定:“反补贴税不应当超过实际存在的补 贴额,但当较少的征税足以消除对欧盟企业的损害时,征税额应当小于实际存在的补贴 额”。在确定最终征收的税额时,欧盟引入了损害幅度,将调查得出的倾销幅度或补贴幅 度与之作对比,取较小的值进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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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国家对中国企业双反调查的作用和影响
国际经济法结课作业学校内蒙古科技大学学院文法学院班级09级法学(2)班指导教师郝振明姓名辛梦蕾学号0970133223欧美国家对中国企业双反调查的作用和影响【摘要】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外国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现象时,就会对本国相关产业造成不利影响,反倾销与反补贴两种重要措施是各国经常采取的两种减少经济危害的措施。
但是这两种措施被滥用就会产生较严重的负面效果,不利于国际经济环境的稳定和发展。
我国作为发展中经济大国,与各国经济往来日益密切,产生的经济摩擦也就不断增加,其中欧美国家已成为对中国发起反倾销与反补贴合并调查最多的地区。
应对欧美“双反”调查,必须深入研究WTO反倾销与反补贴制度及其国内法。
一方面要在个案中积极应诉,利用WTO争端机制捍卫正当权益;另一方面要通过参与WTO多边谈判,参与制定合理规则,建立遏制滥用“双反”措施的长效机制。
【关键词】欧美国家双反调查法律体制应对措施【正文】一、双反措施的具体的含义及两者的适用根据GATT和WTO相关协定的规定,倾销是指成员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商品销售到另一成员市场的行为。
补贴是指在一成员的领土内,由政府或公共机构向特定企业或产业提供的财政资助、收入或价格支持并因此而授予的利益。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补贴和倾销行为可能同时出现在同一宗贸易中,并且在特定情况下补贴行为可能构成倾销的重要原因。
在GATT和WTO的有关法律文件中,反倾销和反补贴常常被规定在同一法条中,并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制方法。
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在一缔约方的产品出口到另一缔约方时,不得由于此类产品已在其原产国或出口国内被免除或退还相关税费,而对其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
根据WTO框架下的法律规定,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两个程序并不冲突,只要案件本身同时满足了反倾销和反补贴的适用条件,是可以适用“双反”程序的。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第六条第五款有所谓“一事不二罚”的规定:在一缔约方的产品出口到其他缔约方时,不得同时以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方式补偿倾销或出口补贴所造成的相同损害。
浅析中国应对双反调查现状
中国应对外国对华双反调查摘要:随着外国对华双反调查的数量不断增多、范围扩大,我国政府、企业及企业协会也开始了积极反击。
关键词:双反调查;应对;政策双反调查即对某国家某产品同时进行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
双反调查是反补贴与反倾销的结合,但并不是两者的简单相加,而是反补贴调查和反倾销调查在形式上的密切结合。
一、外国对华双反调查现状及特点从2004年至今,外国共对我国发起42起双反调查,其中30起实施了双反措施。
中国已经成为国际双反调查的最大受害者,是大多数国际和地区双反调查指控的重点“照顾”对象,且有越演越烈的趋势。
通过对双反案例分析可发现,发起国主要是加拿大和美国,短时间内同时对我国发起反倾销发补贴的调查,并在调查中既牵涉企业又涉及到政府,且双反调查后的结果往往是同时适用于双反措施。
二、外国频繁的对华双反调查所产生的影响外国对华频繁的双反调查,影响我国企业的出口,造成其经营困难。
而且外国在对我国进行双反调查时往往涉及到政府,所以国外双反调查也对我国政府经济发展政策,包括产业扶植政策、汇率政策和进出口政策等提出了挑战。
这将影响我国重点扶持项目的实施和企业的壮大,影响我国经济发展。
三、中国企业应对双反调查的措施在遭受了多起双反调查后,中国企业开始了积极正面地反击。
1、中国光伏企业齐心应对美对华双反调查2011年10月,美国发起对中国产晶硅光伏产品的双反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已分别于10月19日和11月8日予以立案。
中国企业在这次双反调查中采取高调反击的态度。
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的协调下,中国14家主要光伏电池生产企业组成了联合应诉团队,在产业损害调查程序中以一个声音、一个步调进行联合抗辩。
并于28日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详细的反对意见。
国内光伏巨头也于11月30日为齐聚一堂,呼吁中国政府出台相关鼓励政策。
2、中国积极应对美国对华钢制轮毂2011年 4月20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宣布自4月19日起,对中国钢制轮毂产品发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
论美国对华反补贴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 经济观察
论 美 国对 华、 反奉 卜 贴 的现 状 及 对 策研 究
●王旭 青
摘 要 :反倾销和反补 贴措施是 当前全球 贸易摩擦 与争端 的焦点。美国作 为中国主要 的贸易伙伴 , 已经成为对华发起反倾 销反补 贴合并调查 最多的国家 ,中美 贸易关系成 为 当今 政治与 经济的焦点 问题之一 。文章通过分析美 国对华发起 反补 贴调查 的现状 和特征 , 提 出我 国应对美 国反补贴 的策略 。 关键词 : 反补贴 现状 对策 中图分 类号 : F 7 4 0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4 — 4 9 1 4 ( 2 0 1 3 ) 1 1 - 0 3 3 - 0 2
重。 2 . 中国成为美 国反补贴最主要 目标 国。 在2 0 0 4 年之前 , 几乎 没有 国家对我 国出口产 品发起反补贴调查 。其 主要原 因在于美 欧等发达 国家一 直把我 国视 为 “ 非市场 经济 国家 ” , 价格受 到政
Hale Waihona Puke 府控制 , 很难将政府补贴与企业财产分开 。 但随着我 国经济平稳 发展 , 综合 国力显著 提高 , 我 国市场 经济地位 不断得到 承认 , 欧 美发达国家违背及修改其 国内法 院判例对我 国产 品频繁发起 反 补贴 调查 , 反补贴问题随之而来 。 美 国是世界上反补贴争端的主 要发起国 , 且其 主要 目标国是中国。中国 自 2 0 0 4年遭遇首次 反 补贴调查 以来 ,截至 2 0 1 2年共 遭遇国际上 5 9起对华反补贴 调 查 。其 中 , 2 0 0 6年至 2 0 1 2年美 国对华反补贴有 3 2起 , 占总数 量 的5 4 %。 超过半数 的反补贴调查都是美 国对 华发起 的 , 数量之多 无他 国可以相 比。中美经贸关系 已经成为 当今世界政治 与经济
面对美国频繁的双反政策我国该如何应对
面对美国频繁的双反政策我国该如何应对摘要:自2004年加拿大首次对我烧烤架产品发起“双反”调查以来,我国就不断遭受各国双反调查,近年来更是愈演愈烈。
事实上,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中国已然成为美国滥用贸易救济措施的最大受害者,频频的双反政策对我国的企业产生极大危害,使许多企业面临危机,同时对国家的就业水平的下降和经济增长带来负面影响。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应对严峻的形势呢,本文将从企业和国家的层面来讨论企业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双反应对措施双反是指某一个(或几个)国家或地区的同一种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包括反倾销和反补贴,反补贴是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
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
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
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
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一般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近年来,我国频频遭到美国的双反调查,最近的一次是2011年10月19日,以SolarWorld 为首的美国七家光伏企业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了反倾销和反补贴申诉,指控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在49.88%-249.96%之间,要求美国联邦政府对进口中国的太阳能电池征收“超过100%”的进口关税。
11月8日,美国商务部对这一申诉开始初步调查。
此外,还有2010年1月,美国对中国的钢丝层板初步征收反倾销关税;2010年2月美国商务部当地时间2月对中国大陆的礼品包装盒以及包装丝带,征收的反倾销税。
我们大可推断,美国采取这类措施一方面是为摆脱08年以来的金融危机的阴影,一方面是为了抑制我国企业的发展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那么我们该如何应对呢?一、企业层面——积极应诉,修炼内功,联合出击。
论WTO争端解决中的条约解释
论WTO争端解决中的条约解释[摘要]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一个负责管理各国间经济与贸易秩序的国际性组织,其职能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为各国提供一个多边贸易谈判的平台,二是解决各缔约国之间所产生的贸易争端。
而后者,自WTO成立以来,在维持国际有序的贸易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文章从WTO争端解决中的条约解释入手,通过分析涉及我国一些案例中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对涉案条约的解释过程,总结出在WTO争端解决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条约解释规则。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条约解释;规则一、概述WTO争端解决的条约解释顾名思义就是WTO在解决国际争端的过程中对涉案条约进行的合情、合理、合法的解释过程。
由于在国际间贸易这样一个大的环境下,条约即国家所签订的有关贸易的协议,是约束国家行使有关贸易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的依据。
而文字的阐述在很多情况下会使处于不同地位的相对方产生不同的理解,当这些不同的理解落实于不同国家的具体行为上时,争端就很容易形成。
而为了解决这些国家间的争端,对于涉案的条约进行解释就成为了WTO 解决争端的必经之路,这也恰恰反映出了条约解释在WTO争端解决过程中的重要性。
在WTO已受理的案件中,凡是经过专家组以及上诉机构评议解决的案件,几乎都用到了条约解释的有关规则。
WTO一般都会通过多方面的考虑,对涉案条约中的争议性内容进行相对权威、合理的认定之后,规范当事国的行为,从而达到解决争端的目的。
二、我国涉案的争端解决中的条约解释我国自2001年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如今已经成为了货物贸易大国。
而相对应的,我国在WTO中所涉及到的案子也逐年增多。
在这些案子的解决过程中,绝大多数都需要对涉案条约进行解释。
在此,笔者只以我国知识产权案、原材料案、稀土案以及美国对某些中国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案(以下简称“中美双反实施案”)为例,对其中涉及到的条约解决问题进行分析。
(一)我国知识产权案在我国知识产权案中,美国针对我国向专家组提出了三方面的诉讼请求,分别是:1.著作权法方面。
美国对华“双反”调查现状及我国的对策
2 , 0 0 3亿 美 元 , 同 比上 升 8 . 3 %。 尽 管 中 国
三、 我国应对 美国“ 双反” 调查的策略 1 、 调整 贸易战略 , 注重隐性优 势的形
出口的规模和 增速过大 很大程度 上和 中
德 国这 种 善 于 组 织 隐 性优 势 的 做法 ,
4 、 美国滥用 贸易救济措施。 在遭遇次 不平衡 , 中国制造 的外部非议较 大 , 中国 反” 调查, 分 别 涉 及 应 用 级 风 电塔 、 不 锈钢 贷危机和债 务危机 的连番冲击后 , 美国经 企 业的反制相对 不足 , 以及美 国滥用 贸易 拉制水槽和硬木装饰胶合板 , 涉 案金 额共 济增长乏 力,新贸 易保 护主 义盛行 。据 救 济措施 。应对 美国“ 双反” 调 查, 我 国应 约 8 . 3 8 亿 美元 。 I M F预 测 , 2 0 1 2年 美 国 的增长 预 估值 为
美 国对 华“ 双反 " 调查现 状及 我 国的对策
口文 /藏婷婷
( 周1 : 3 师范学院经济 与管理学院 河南 ・ 周 口)
[ 提要] 近年来 , 美 国频繁对我 国产 体 硅光伏 电池 , 涉案金额共 约 1 6 . 8 2亿 美 助 长 美 国对 我 国发 起 更 多“ 双反 ” 调查。 品发起 “ 双反” 调 查。 主要是 因为中美贸易 元; 2 0 1 2年 美国对我 国产 品发起 3起“ 双
2 . 1 7 %, 低于 1 9 8 0年 以来 2 . 6 2 %的年 均 增
调 整贸易战略 ,注重 隐性优势 的形 成; 完
善 外向型企 业 的技 术创新和质 量 管理体
“国有企业补贴”的合法性分析
“国有企业补贴”的合法性分析对华反补贴调查虽然始于加拿大,但近年来,对我国开展反补贴调查次数最多的却是美国。
自美国于2007年10月通过了对我国的首起“双反”裁决以来,美国商务部至今共做出了21个针对我国的反补贴裁决。
除传统的补贴类型之外,一种新的补贴类型――国有企业补贴的认定,正对我国的外贸出口造成重大的损害。
在21起反补贴裁决当中,有15起案件均讨论了国有企业补贴问题,且全部案件均对此做出了肯定性的裁决。
我国刚刚结束在WTO诉讼的中国诉美国双反措施案当中,国有企业补贴也是重要的争议问题之一。
本文所称的“国有企业补贴”,并非我国入世议定书中所说的“给予国有企业的补贴”,而是指被美国商务部视为补贴的我国国有企业向下游生产商提供产品的行为。
此种补贴认定形式在美国的应用已经具有了相当长时间的历史,早在1987年对荷兰鲜花出口的反补贴案中就已经有了类似的认定,0韩国、加拿大、印度等国也曾先后因此遭受反补贴调查。
然而,对于“国有企业补贴”的认定必须遵循何种标准,《补贴与反补贴协定》(此后简称《反补贴协定》)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也并不存在相关的DSB裁决。
中国诉美国双反措施案对此问题的阐述,因而在世界范围内都具有相当的参考意义,而对我国来讲,意义尤其重大。
这是由于,这种补贴形式此前对任何一个国家的应用都没有对我国的应用频繁。
较他国而言,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不会改变,国有企业对于我国重点行业的掌控也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会变更。
因此,解决国有企业补贴的问题,将对我国未来应对贸易壁垒、发展国有经济具有重大的意义。
本文将在对中国诉美国双反措施案进行认真分析的基础之上,结合美国此前对华反补贴的习惯性做法,分析该案生效后美国对华反补贴的可能变化,以及我国可能面对的新的挑战。
一、美国商务部认定国有企业属于公共机构的法律标准将“国有企业补贴”视为补贴的关键是将国有企业提供货物的行为视为政府给予下游生产商的财政资助,其行为主体――国有企业是直接被作为“公共机构”对待的。
三项机制典型案例资料
三项机制典型案例资料1. 免责声明机制:纽约市地铁安全警告纽约市地铁是纽约市最重要的交通工具之一,每天数以亿计的乘客通过地铁出行。
然而,地铁车站及列车上的犯罪活动时有发生,给乘客的安全带来了威胁。
为了保护乘客的人身安全,纽约市地铁采取了免责声明机制。
根据免责声明,纽约市地铁提醒乘客要保持警惕,注意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并不承担任何由于犯罪活动导致的损失。
此举旨在告知乘客地铁系统并非完全安全的环境,乘客需要自行注意保护自己的安全。
这一机制的典型案例是纽约市地铁针对盗窃行为的免责声明。
地铁上盗窃行为时有发生,乘客的财物安全正面临威胁。
地铁公司发布了相关声明后,乘客被告知要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避免成为盗窃犯的目标。
同时,地铁公司也提供了一系列安全提示,如避免暴露贵重物品、提高警惕等。
免责声明机制的实施让乘客意识到随身财物和人身安全存在风险,并鼓励他们主动采取措施保护自己。
与此同时,纽约市地铁也加强了安保力度,提高了警力巡逻频率和线路监控系统的使用,以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2. 投诉处理机制:中国电信投诉处理案例中国电信是中国最大的电信运营商之一,每年接受了大量的用户投诉。
为了解决用户的问题和改善服务质量,中国电信采取了投诉处理机制。
根据投诉处理机制,中国电信设立了专门的投诉专线和投诉邮箱,用户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
中国电信会及时收集并记录用户的投诉,然后进行调查和处理。
在一定时间内,中国电信承诺对用户的投诉进行回复和解决。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用户在使用中国电信的固定电话时遇到问题。
用户拨打电话时,发现通话质量很差,声音时断时续,影响了正常的通讯。
用户通过中国电信的投诉专线进行了投诉,并提供了详细的通话记录和问题描述。
中国电信收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并派遣维护人员前往用户家庭进行检修。
维护人员发现是电话线路出现了故障,及时修复并测试完善后,用户的电话质量恢复正常。
通过投诉处理机制,中国电信能够及时解决用户的问题,提高用户满意度。
中美双反措施争端案评析_张正怡
2011年7月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 Jul.2011第18卷第4期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Focus Vol.18 No.4中美双反措施争端案评析摘 要:2011年3月,中美双反措施争端案(美国对来自中国产品的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案)的审理程序告一段落。
该案历经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程序,首次将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诉诸一体,在世界贸易多边体制中引起反响。
在专家组程序中,中国的主张几乎全盘被否定。
而在上诉机构报告中,中国有关公共机构和双重救济的申诉得到支持。
针对本案的法律争议,有关公共机构、专向性、利益计算、双重救济等问题的申诉仍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中美双反措施争端案也为我国充分运用WTO规则维护国家贸易和经济利益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双反措施;公共机构;专向性;利益计算;双重救济中图分类号:F74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84(2011)04-0043-07张正怡(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 200042 )一、中美双反措施争端案概述① US-Definitiv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ies ,WT/DS379/R, /english/tratop_e/ dispu_e/cases_e/ds379_e.htm,last visited on Oct.23, 2010.2008年9月19日,中国要求就美国对中国产品的最终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与美国磋商。
中国认为美国的措施违反了其在GATT1994第1条、6条、《反补贴协定》第1、2、10、12、13、14、19和23条、《反倾销协定》第1、2、6、9、19条以及中国入世协定书第15条的规定。
2008年12月9日,中国请求成立专家组,2009年1月20日,DSB成立专家组。
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欧共体、科威特、沙特阿拉伯和土耳其保留作为第三方介入的权利。
WTODS379案中国诉美国双反措施案裁决书
WTODS379案中国诉美国双反措施案裁决书DS397 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案European Communities —Definitive Anti-Dumping Measures on Certain Iron or Steel Fasteners from China 【WTO收到磋商请求日期】2009年7月31日【起诉方】中国【被诉方】欧盟【状态】专家组裁决公布:2010年12月3日上诉机构裁决公布:2011年7月15日【案情介绍】紧固件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零件(或构件)紧固连接成为一件整体时所采用的一类机械零件的总称,包括螺栓、螺柱、螺钉、螺母、垫圈、销等。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螺丝、螺母和螺栓等碳钢紧固件生产国,欧盟是这些产品的主要市场。
中国紧固件产业的迅猛发展和出口量的增加,让欧盟部分企业感觉到了压力,2007年,欧盟委员会应本国个别企业要求,立案对中国出口到欧盟的部分紧固件进行反倾销调查。
2009年1月,欧盟决定对中国碳钢紧固件产品征收26.5%至85%的反倾销税。
2009年7月31日,中国将欧盟有关立法及反倾销措施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此案成为中国在世贸组织起诉欧盟的第一案。
2009年10月,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正式设立专家组审理此案。
2010年12月3日,世贸组织专家组发布裁决报告,支持中国在单独税率问题上的全部主张及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方面的部分主张。
2011年3月25日,欧方提出上诉。
2011年3月30日,中方就未获专家组支持的问题另行提出上诉。
2011年7月15日,世贸组织上诉机构发布裁决报告。
中国胜诉。
【争议焦点】一是中方认为欧盟原来的《反倾销基本法》的相关款项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关于证据和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关贸总协定》(1994)关于最惠国待遇和关于贸易管理措施透明度的规定,以及《WTO协定》关于严格履行条约义务的规定。
二是中方认为欧盟2009年1月26日下发的反倾销征税令是根据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相关条款下发的,不仅违反了上述WTO《反倾销协定》,还违反了其关于国内产业最低支持率的规定,关于倾销的界定、国内产业和产业损害的界定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界定等核心条款。
反倾销反补贴中的“替代国标准”与“外部基准”
反倾销反补贴中的“替代国标准”与“外部基准”朱广东【摘要】WTO争端解决实践表明,反倾销反补贴同时适用“替代国标准”与“外部基准”因无法避免“重复救济”而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双反”案件单独适用“替代国标准”与“外部基准”虽具有国际规则基础,但其公平性评判应根据个案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我国在应对当前欧盟修订反倾销法以及多哈回合反倾销、反补贴法修订谈判中对此应持有明确的立场.【期刊名称】《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8(038)002【总页数】4页(P50-53)【关键词】贸易救济;替代国标准;外部基准【作者】朱广东【作者单位】江苏沿海开发研究院,江苏盐城22400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0.42017年12月4日,欧盟理事会正式通过了关于贸易救济中的反倾销调查新方法修正案,此次修法取消了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
究其原因,一个重要的缘由是基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关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15年过渡期于2016年12月11日已经届满。
尽管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仍然坚持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继续对中国适用替代国方法[1],但依据国际法规则,欧盟在贸易救济行动中再苛以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于法无据,所以,欧盟虽然不会再将中国列入“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但欧盟修正案中提及的“市场严重扭曲”概念,仍然保留了反倾销行动中的“替代国标准”比较法的可能性。
特别是在反倾销、反补贴贸易救济措施同时适用时的“替代国标准”与“外部基准”比较法,更会加剧贸易救济措施滥用而致的不公平性。
一、反倾销反补贴适用“替代国标准”与“外部基准”的具体情形美欧的贸易救济实践表明,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进行反倾销时之所以频繁采用“替代国标准”(substitute country criterion)确定正常价值,是因为进口国调查机关在确定受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时,认为出口国基于非市场经济的原因,出口国的劳动力价格和原材料价格受到扭曲而不能真正反映产品成本,基于公平贸易的需要,就不能以出口国的劳动力价格、原材料价格等因素计算产品的成本,而是选择一个与出口国情况大体相似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第三国作为替代国,以该第三国的劳动力价格以及原材料价格来衡量和计算产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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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分析 。 在 “ 韩国商船案 ” 中, 韩国认为公共机构应该以政府职能行事或者追求公共目的 , 而在特定情况下 部分或者全部按照商业化运作以获得利益的实体不属于公共机构 , 但该案专家组源自同意韩国的主张 , 并援 ·1 9·
⑦ “ 中美双反措施案 ” 专家组 首 先 援 引 上 诉 机 构 在 “ 美 国 软 木 案I 中的论述与“ 美国外国销售公司 V” ⑧ 专家组的论述 , 认为应该尽量避免对 《 文本进行狭义解释 , 以防止成员方规避 《 案” S CM 协议 》 S CM 协议 》
“ 二、 中美双反措施案 ” 专家组对 “ 公共机构 ” 的界定
( 一) 专家组对 “ 公共机构 ” 的文义解释 并未对 “ 公共机 构 ” 作 出 明 确 的 界 定, 因此专家组遵循 D 由于 《 S CM 协议 》 S B 解 释 WT O 协议含义时 — — 文义解释 , 一贯所采取的方法 — 即首先审查字典中 “ 公共机构 ” 的含义 , 以此作为探求条约实际用语含义 “ , “ 公共 ” 指的是 “ 属于人民全体或与团体 、 国家有关 ” 机构 ” 指的是 “ 由 的出发点 。 专家组查阅字典后认为 , 。将这两个词的含义组合 个人组成的实体或公司 ” 或“ 由若干个人基于共同联系或共同目的组成的整体 ” 。 这一含义的范围显然比中国所主张的 在一起 , 就是 “ 公共机构 ” 的字典含义 , 即“ 属于团体或国家的公司 ”
主义势力施加的压力 , 美国商务部又先后对原产于中国的环形焊缝钢管 、 矩 形 钢 管、 复合编织袋和非公路 用轮胎发起双反调查 , 并随后作出对上述四类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裁定 。 对此 , 一方面我国企 业联合美国进口商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 ; 另一方面 , 在相关产业部 门 和 行 业 协 会 的 强 烈 要 求 下 , 我国政府代表相关企业于 2 正 式 发 起 与 美 国 的 双 边 磋 商。在 0 0 8年9月1 9 日启 动 WT O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磋商无果的情况 下 , 中国要求 D 中国向 D S B 设 立 专 家 组。 由 于 对 专 家 组 的 相 关 裁 决 不 满, S B 提起了 上诉 。 作为 D 美 国商 务 部 在国 内 双 反 调 查 程序 中 认为, 中 S B 裁决的第一起中美之间关于双反措 施 的 案 件 , 国政府通过国有企业向上述四类产品 的 国 内 生 产 商 提 供 原 材 料 ( 如 热 轧 钢、 聚 丙 烯、 天 然 橡 胶、 合成橡胶 ·1 8·
“ 中美双反措施案 ” 中的 “ 公共机构 ” 认定问题研究 等) 的行为 、 由国有企业将原材料卖给私营企业 , 再由私营企业低价转售给上述 四 类 产 品 国 内 生 产 商 的 行 为, 以及中国国有政策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向产品国内生产商提供优惠信贷的行为 , 均构成事实上的专项 ( ) ( 性补贴 。 根据 《 第 1. 补贴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素 : 存在财政资助 ; 该财政资 S CM 协议 》 1 条的规定 , 1 2) ( ) 助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 ; 该财政资助使得受益人获得利益 。 其中 , 上述第 2 项 要 素 涉 及 提 供 财 政 资 3 政府 、 公共机构以及受到政府或公共机构委托或指示的 私 营 机 构 。 在 这 三 类 主 体 中 , 确定 助的三类主体 : 政府和私营机构往往比较简 单 , 但如何确定公共机构则是 D 中美双反措施案” S B 尚 未 解 决 的 问 题。在“ 中, 中美双方对于中国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不属于政府并无疑义 , 但对于这两类主体是否属于公共机 构则持不同意见 : 中国认为 , 某一实体只有履行法律赋予的特定政府职能时 才 属 于 公 共 机 构 , 中国国有企 业和国有商业银行不属于公共机构 , 其被指控的行 为 不 能 构 成 《 意 义 上 的 补 贴, 美国对涉案中 S CM 协 议 》 国出口产品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缺乏法律依据 ; 而美国则认为 , 某一实体只要由政府所有或控制 就属于公共机构 。
④ 中也有体现 。
” ” 第三 , 专 家 组 提 出, 可以从字典中关于“ 和“ 的界定来理解“ r i v a t e e n t e r r i s e s u b l i c s e c t o r u b l i c p p p p ” ” , “ ” 一词的含义 。“ 指的是 “ 私人所 有 而 非 政 府 控 制 的 企 业 ” 指的是 b o d r i v a t e e n t e r r i s e s u b l i c s e c t o r p p y p “ 。 因此 , 由国家控制的经济体或产业 ” 专家组认为 , 所有权问题与国家控制高度相关 。 如果将公共机构狭 义地解释为政府机构及行使政府职能的其他实体 , 并排除政府拥有 、 控制的 企 业 , 这意味着被排除的实体 《 是私营机构 。 这一理解完全推翻了对私营机构的通常理解 , 也不支持这种解读 。 为了强化这 S CM 协议 》 ( ) ( ) ) 一论点 , 专家组还考察了 《 第 1. 条的规定 , 并认为这几项所列举的情形很多都是 S CM 协议 》 1 a i -( i i i 。 因此 , 首先由企业而不是政府或者公共机构履行的职能 ( 如贷款 、 购买货物等 ) 认为 “ 公共机构 ” 一词不包 这种理解与该词的含义相去甚远 。 括政府所有或控制的企业 ,
① 以下简称上诉机构 ) 报告 。 在该报告中 , 上诉机构推翻了 “ 中美双反措施案 ” 专家组关于 “ 公共机构 ” 机构 (
的认定 , 并裁定美国对由中国国有企业提供原材料的涉案产品征收反补贴税的做法与其在 《 补贴与反补贴 ( ) 措施协议 》 以下简称 《 第1 第1 中 S CM 协议 》 9. 3条、 0条以及第3 2. 1 条 项 下所 承担 的义 务 不符。作为“ “ 的核心法律争点之一 , 公共机构 ” 的认定关系到补贴能否成立 、 反补贴税的征收是否合法 。 美双反措施案 ” 以下笔者拟结合 “ 中美双反措施案 ”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关于 “ 公共机构 ” 认定标准的分析 , 揭示“ 公 共 机 构” 之争以及 “ 公共机构 ” 判断标准的实质 , 并提出相应对策 。
“ 一、 中美双反措施案 ” 中“ 公共机构 ” 界定之争缘起
自2 以 下 简 称 双 反 调 查) 起, 美国开 0 0 6年1 1 月发起对中国进口铜版纸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 ( 。 双反调 始对中国的一系列出口产品频繁进行双反调查并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 以下简称双反措施 )
② 查对中国出口企业的利益损害极为严重 , 并且还有越演越烈的趋势 。 基于国内贸易保护 2 0 0 7 年 7-8 月 ,
法 商 研 究
总第 1 2 0 1 1 年第 6 期 ( 4 6期)
⑥ 引上诉机构在 “ 巴西飞机案 ” 中的观 点 , 认为《 中 的 财 政 资 助 与 获 得 利 益 是 两 个 不 同 的 问 题。 S CM 协 议 》
换句话说 , 一个实体是否成为公共机构 , 并不取决于该实体是否采取商 业 运 作 获 得 利 益 。 同 样 , 公共机构 与获得利益也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 我们不能认为 , 不追求利益的实体就一定是公共机构 , 追求利益的实体 就一定不是公共机构 ; 否则 , 就会导致一个实体有时是公共机构有时又不是 公 共 机 构 , 该实体是否公共机 “ 中美双反措施案 ” 专家组认为中国的主张同样 构完全取决于特定交易中是否存在利益 。 按照这种思路 , 混淆了获得利益的确定标准与某个实体性质的确定标准 。 根据中国的主张 , 当政府所有或控制的企业事 该企业才是公共机构 , 而《 项下某个实体的性质问题与该实体在特定交 实上行使政府职能时 , S CM 协 议 》 易中的行为显然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 专家组最后得出的结论是 , 公共机构并 不 限 于 政 府 部 门 和 其 他 行 使 政府功能的实体 , 还包括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实体 。 ( 二) 专家组从目的和宗旨角度对 “ 公共机构 ” 的解释
③ “ 公共机构 ” 含义要广 。 为了支持这一观点 , 专家组进一步从以下几方面展开了分析 :
) ( 第一 , 专家组审查了 《 第 1. 条中“ 公 共 机 构” 一词在法语和西班牙语文本中的含 S CM 协议 》 1( a 1) 认为该词在这两个作准文本中的含义范围同样比中国所主张的含义要宽泛 。 为了支持这一观点 , 专家 义, 组还考察了苏格兰 、 西班牙 、 加拿大魁北克省以及欧盟四个法域中关于 “ 公共机 构 ” 的 界 定, 发现这四个法 公共机构 ” 一词所涵盖的范围均不限于政府机构 , 而包括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实体 。 域中的 “ 《 ) ( ( ) ( 第二 , 中国主张 , 第 1. 条的文本将“ 政 府” 和“ 公 共 机 构” o v e r n m e n t u b l i c S CM 协 议 》 1( a 1) g p ) , ) ( 统称为 “ 政府 ” 这表明两者 在 功 能 上 有 相 同 之 处 。 但 是 , 专 家 组 认 为, 在《 第 1. b o d S CM 协 议 》 1( a 1) y “ ” , ” ” , “ 条中 , 政府 ” 与“ 公 共 机 构” 两者之间使用的连词是“ 且“ 之前的修饰词是“ o r a o v e r n m e n t u b l i c g p ” ” , ” , 之前的修饰词是 “ 这表明两者各有其自身含义 。 而且 , 将两者统称为 “ 只是避免 a n b o d o v e r n m e n t y y g , , “ ” “ ” 协议用语多次重复的一种立法手段 而不是像中国所主张的那样 意指 g n b o d o v e r n m e n t和 a u b l i c y y p ( ) 在功能上相同 。 类似的立法技 术 在 《 第 2. 某 些 企 业” 的用语 S CM 协 议 》 1条使用的“ c e r t a i n e n t e r r i s e s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