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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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地通知(鲁食药监发〔〕号)放大字体缩小字体日期:来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浏览:核心提示: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发布单位】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鲁食药监发〔〕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效力】【备注】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月日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地审查.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根据从事地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一种主体业态.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地,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食品销售经营者类别包括:批发经营者(一级批发商、其他)、商场超市(单体店、连锁店含统一配送、连锁店不含统一配送)、食品便利店、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类别包括: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类别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第五条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地食品经营项目包括: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或不含熟食)、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糕点、不含裱花糕点)、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其他类食品制售.申请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应当按品种填报.第六条按规定需要现场核查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名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应当填写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食品经营者同时申请食品销售和食品制售经营项目地,核查人员以实际项目进行审查,分别填写相应地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和单位食堂等许可现场核查表(见附件).现场核查可以按照经营项目分别判定是否通过审查,其中一个项目不合格,不影响其他项目通过.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保证食品安全地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查验制度、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等.食品经营企业和大型单位食堂还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从事批发业务地经营企业,应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鼓励企业制定更加严格、健全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地食品安全相关资质地,通过认证地食品经营企业直接质量负责人,能够提供证明材料地,可免于考核.经过培训和考核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达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地监督抽查考核要求.受《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限制地人员,不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九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地人员应当接受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地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地疾病地,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地工作.健康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地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地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含外设仓库).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地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米以上.确不能满足要求地,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虫害、规避粉尘、有害气体等环境污染源.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品种、规模,设置相应地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地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提供其使用地直接接触食品地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产品合格证明材料.上述产品应当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易于清洁和保养.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同时通过实体门店和网络从事食品经营地,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地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第十四条无实体门店地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可追溯制度等保证食品安全地制度,提交与生产商或供应商签订地运输、贮存协议、销售合同复印件.应当具有与经营地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地固定地食品贮存场所,并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地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无实体门店地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项目.第十五条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地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地情形进行归类.第十六条食品贮存场所(包括外设仓库)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环境整洁,地面硬化,通风良好,保持干燥,并避免日光直射;(二)应设专门区域,固定存放位置,明确标识,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三)仓库、货架地设计应满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及先进先出地操作原则;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地分隔措施;食品冷藏、冷冻贮存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并有明确地标识;(四)贮存地食品应当与墙壁、地面保持以上距离;(五)场所、设施能够满足常温、冷藏、冷冻、热藏等不同温湿度要求.冷藏库(柜)温度为℃~℃,冷冻库(柜)温度低于℃,热柜地温度达到℃以上.冷藏、冷冻或热藏设备应在显著位置显示温度,或配有非玻璃温度计,以及必要地湿度指示装置.第十七条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地,申请时应当注明仓库地详细地址.与经营门店不属于同一个许可辖区地,受理许可申请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移交仓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仓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日内将核查结果(可以复印)通报门店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十八条实行连锁方式经营地企业,其门店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填报连锁企业总部地地址和联系方式.提供经营过程中由总部统一保存地进货查验记录等材料目录.第十九条食品经营者运输食品地,运输工具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符合安全标准地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车厢地内仓应抗腐蚀、平整、防潮、易清洁消毒;(二)配备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地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不得运输可能对食品安全有不良影响地货物;(三)散装食品运输应采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地食品容器或包装材料进行密闭包装;(四)冷藏食品运输车辆应保障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以下.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应保障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以上.第二十条所有食品经营者均应当符合本章地通用要求.第三章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预包装食品)第二十一条食品销售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环境整洁,地面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防止积水,墙面、顶面应当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门窗、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二)配备废弃物存放设施,应当为密闭式,且防渗漏、易于清洁、标识清晰;(三)食品与墙壁、地面保持以上距离;(四)具有合理地经营布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直接入口食品区域与待加工食品区域、经营水产品和畜禽产品地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并与有毒、有害污染源有效隔离.第二十二条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地,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提交自动售货设备地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信息;(二)放置自动售货设备地地点应当具备食品贮存地必要条件,并在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自动售货设备应满足保证食品安全地温、湿度等相关要求;(四)建立自动售货设备定期检查、维护,避免食品超过保质期地制度.第二十三条所有食品销售经营者均应满足本节地相应要求.第二节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专项要求第二十四条散装食品应实行专区经营,散装直接入口食品与生鲜畜禽、水产品,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交叉污染地食品或物品保持安全距离.第二十五条销售散装熟食应当配备具有纱网、玻璃窗等防尘、防蝇设施,或具备同样功能地密闭售卖柜,专用取放工具及盛放地容器等,避免消费者直接接触散装食品地设备或工具.销售人员应当配备工作服、帽、口罩、手套等.第二十六条接触散装食品地工具、容器等设备应当安全、卫生、无毒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接触直接入口与非直接入口散装食品地设备、工具、容器,应能明显区分.销售酱卤肉制品、腌腊肉制品等散装熟食,应有专用操作区域,根据食品保藏要求,配备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地设备,设置可开合地取物窗(门).第二十七条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地,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地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地《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第三节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专项要求第二十八条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地,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地区域或设置专用柜台、货架摆放、销售.第二十九条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地,应当分别在销售区域、柜台、货架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提示牌应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号大小可根据设立地专柜或专区地空间大小而定.第四章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三十条餐饮服务企业和单位食堂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大型以上餐馆(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配备专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年以上餐饮服务、单位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经历.第三十一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应当对食品添加剂实施专项管理,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张贴禁止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公告.第三十二条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给排水条件.粗加工、切配、烹调、主食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食品库房、清洁工具存放等应当设置相应地场所,配备相应地设施设备.依据需要设立更衣区(间).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禽畜类动物地场所.第三十三条食品处理区墙壁和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不积水、不易积垢.门、窗应当坚固、易清洗、不吸水,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地材料涂覆或者装修.第三十四条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地顺序合理布局.符合流程生进熟出地单一流向要求,无法避免流程交叉时,应采取分时段运送或加以无污染覆盖等措施,并建立相应地制度,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第三十五条食品处理区内地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设施或工具,应当清晰标识或实施色标管理,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原料能分开清洗.第三十六条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地洗手、消毒用品,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规范地洗手消毒方法标识.第三十七条烹调、面点加工等场所应当安装排风装置,有适当措施或装置调控温度.配备废弃物存放设施,应当为密闭式,且防渗漏、易于清洁、标识清晰.第三十八条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地容器及工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配备相应地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地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地保洁设施,应当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第三十九条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地容器和使用地工具、用具,应当实施色标管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第四十条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地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除外)库房应当分开设置.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应当满足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要求,有明显区分标识并设有温度显示装置.冷冻(藏)库设有指示内部温度地温度计.第四十一条餐饮服务场所内设置厕所地,内部应当易于清洗,并配备足够地供水和清洁设备,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消毒设施.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第四十二条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央厨房需要直接接触成品地用水,以及自制饮品地用水,应当经过加装水净化设施处理.第四十三条学校食堂、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配备相应地食品中心温度测量设备.第四十四条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地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地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地对成品安全性地检验合格报告.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自酿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不得在本门店外销售.第四十五条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地,应当符合本节要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除符合本节要求外,还应当分别对应满足本章第三节、第四节和第五章地要求.第二节专间及专用操作场所许可审查要求第四十六条申请冷食类、生食类、裱花类糕点食品制售经营项目地,应当设置符合第四十八条要求地相应专间.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但门店制售食品仅有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等简单处理过程(如:熟食拆封分盘、果蔬拼盘、玉米粒混合沙拉等)地,可不设立专间,设置符合第四十九条要求地操作场所.第四十七条申请自制饮品、不含裱花地糕点类食品制售地应当设置符合第四十九条规定地专用操作场所.第四十八条专间要求:(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墙裙铺设到顶;(二)专间门能够自动关闭,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三)专间地空调、冷藏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应当独立专用;(四)配备紫外线灯等空气消毒设施,数量应当与专间面积相适应;(五)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地洗手(水龙头开关应为非手动式)、消毒、更衣设施.专间内地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地专间应在入口处设置通过式预进间.第四十九条专用操作场所要求:(一)毗邻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地,应设置物理隔挡;(二)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三)设置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四)场所附近设置洗手、消毒设施.第三节中央厨房许可审查专项要求第五十条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一)贮存待配送食品,以及食品冷却、包装地,应分别设置加工专间或专用设施;(二)食品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应当与加工食品地品种和数量相适应,食品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一般不小于.切配烹饪场所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地;清洗消毒区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地;凉菜专间面积不小于;(三)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地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地排水系统;(四)墙角、柱脚、侧面、底面地结合处有一定地弧度.第五十一条食品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一)设置与加工制作地食品品种相适应地检验室;(二)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地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三)具备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地食品地品种、感观、标签、菌落总数、大肠杆菌等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地餐用具地大肠菌群等项目进行检验地能力;(四)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第四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专项要求第五十二条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一)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二)具有足够地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三)按照第四十八条地规定设立分装专间;(四)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地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地排水系统.第五十三条采用冷藏方式贮存地,应配备冷却设备.第五十四条食品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一)有条件地食品经营者设置与加工制作地食品品种相适应地检验室及有资质地专业检验员.没有条件设置检验室地,应当委托有资质地检验机构检验;(二)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第五章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第五十五条单位食堂备餐,应当设置符合第四十九条规定地专用操作场所.第五十六条单位食堂应当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第五十七条学校食堂场所布局应当科学合理,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后地餐饮具回收通道及入口,应分开设置;就餐场所应设置满足学生使用地洗手设施.第五十八条学校食堂应当提供条件,公开食品贮存和食品加工地关键环节,畅通学生、家长、社会地监督渠道.第五十九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不得申请生(冷)食类食品制售和裱花糕点制售项目.第六章附则第六十条本细则中下列用语地含义:批发经营者,指向生产企业、代理商或其他经营者购进食品,批量销售给零售商、生产企业或其他非营利组织,一般不直接服务于最终消费者地经营者.商场超市,指以零售为主,采取开架自选销售食品,统一管理,分区销售,出入口分设,收银台统一结算货款,以及实行连锁经营方式地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便利店,指采取自选方式或柜台方式销售食品,以方便周围居民或人群为主,规模较小地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指通过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地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指通过互联网方式销售食品地经营者.第六十一条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审查要求地,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审查后执行.第六十二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附件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附件食品经营单位外设仓库现场核查表附件餐饮服务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一般要求、热食类食品制售要求)附件单位食堂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附件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记录附件填表说明【附件下载】。

新版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新版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5〕43号)放大字体缩小字体日期:2016-01-08 来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浏览:1214 核心提示: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发布单位】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鲁食药监发〔2015〕43号【发布日期】2015-11-24【生效日期】2016-01-01【效力】2019-12-31【备注】/art/2015/12/29/art_3544_125445.html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1月24日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根据从事的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一种主体业态。

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类别包括:批发经营者(一级批发商、其他)、商场超市(单体店、连锁店含统一配送、连锁店不含统一配送)、食品便利店、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类别包括: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食品安全责任与风险

食品安全责任与风险

(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内部管理②
制定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 健康培训,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 台账记录,关键环节操作规程,餐厨废弃物处置,食品留样、 应急处置方案,投诉受理等。 自查制度、对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制度。 注意:人员管理含临时人员; 五病调离和晨检的实施。考勤表结合制定。 人员培训:档案 培训内容:制度(岗位职责)、通知、规范、法律 /WS01/video/example/jxp1.html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教学片
(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内部管理④
鼓励社会监督 学生家长委员会 学生生活委员会 明厨亮灶 开展系列活动 提倡举办学校食堂开放日活动 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负起社会责任 提倡公示学生食堂菜单
二、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按风险发生的原因 ①系统性风险 ②局部风险 ③外部风险 ④偶发因素 按风险波及范围 ①学校师生 ②食堂从业者 ③管理者 ④政府、部门 按发生后造成的影响 ①安全事故 ②负面舆情 ③恶性事件
(二)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场所设施⑥
清洗消毒
采用化学消毒或热力消毒的有足够的专用水池,各类水 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显示和清洗 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洗涤剂、消毒剂应存放在专用的设施内。 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识明显。 四防措施 防尘、防鼠、防虫害、防盗。 门帘、纱窗、灭蝇灯、挡鼠板、地沟盖板。 关于挡鼠板的设置: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下水道, 食品仓库。 灭蝇灯设置位置。
制度、职责、任命文件!
(二)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场所与设施①
布局合理,供餐能力与实际情况相匹配。2016.1.1实施的《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试行)》学校食堂场所布局应当科学合理,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后的 餐饮具回收通道及入口,应分开设置;就餐场所应设置满足学生使用的洗手设施。 /page/x/0/n/x0149os90in.html因场所问题引起的一起不良事件。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鲁食药监综〔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食品生产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食品流通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和《餐饮服务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4月25日食品生产环节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为规范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生产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和工作内容本规范适用于国抽本级、国家转移地方和省级生产环节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的核查处置,以及外省(单位)监督抽检涉及省内生产企业的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

核查处置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置以及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后续监督管理所采取的行政措施。

内容包括检验报告送达、不合格食品控制、异议处理、整改复查、立案处罚、结果利用等。

二、工作原则和分工核查处置工作应遵循依法处置、规范实施、及时高效的原则。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并对市局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组织实施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组织将核查处置结果录入抽检系统;组织实施核查处置结果的信息公开;组织实施核查处置有关信息的通报;组织将核查处置结果纳入生产企业信用档案。

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根据从事的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一种主体业态。

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类别包括:批发经营者(一级批发商、其他)、商场超市(单体店、连锁店含统一配送、连锁店不含统一配送)、食品便利店、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类别包括: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单位食堂类别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

第五条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的食品经营项目包括: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或不含熟食)、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糕点、不含裱花糕点)、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其他类食品制售。

申请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应当按品种填报。

第六条按规定需要现场核查的,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应当填写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

食品经营者同时申请食品销售和食品制售经营项目的,核查人员以实际项目进行审查,分别填写相应的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和单位食堂等许可现场核查表(见附件)。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12.29
•【字号】鲁食药监法〔2017〕234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省局对所有经省政府登记编号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梳理和评估,此前已依据规范性文件报备程序对17件有效期届满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延期处理并重新登记编号,对15件有效期届满不再实施或者已被新的文件取代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和废止。

现将现行有效的6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附件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培训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培训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 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 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 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 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 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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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中用语的含义
批发经营者,指向生产企业、代理商或其他经营者购进食品, 批量销售给零售商、生产企业或其他非营利组织,一般不直接 服务于最终消费者的经营者。
商场超市,指以零售为主,采取开架自选销售食品,统一管理, 分区销售,出入口分设,收银台统一结算货款,以及实行连锁 经营方式的食品销售经营者。
食品便利店,指采取自选方式或柜台方式销售食品,以方便周 围居民或人群为主,规模较小的食品销售经营者。
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指通过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经营者。
网络食品经营者,指通过互联网方式销售食品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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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用语含义
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四)贮存的食品应当与墙壁、地面保持10cm以上距离;
(五)场所、设施能够满足常温、冷藏、冷冻、热藏等不同温
湿度要求。冷藏库(柜)温度为-2℃~5℃,冷冻库(柜)温
度低于-18℃,热柜的温度达到60℃以上。冷藏、冷冻或热藏
设备应在显著位置显示温度,或配有非玻璃温度计,以及必要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
细则(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5(000)036
【摘要】<正>鲁食药监发[2015]43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24日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总页数】10页(P7-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相关文献】
1.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J],
2.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J],
3.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J], ;
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J], ;
5.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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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根据从事的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一种主体业态。

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类别包括:批发经营者(一级批发商、其他)、商场超市(单体店、连锁店含统一配送、连锁店不含统一配送)、食品便利店、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类别包括: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单位食堂类别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

第五条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的食品经营项目包括: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或不含熟食)、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糕点、不含裱花糕点)、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其他类食品制售。

申请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应当按品种填报。

第六条按规定需要现场核查的,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应当填写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

食品经营者同时申请食品销售和食品制售经营项目的,核查人员以实际项目进行审查,分别填写相应的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和单位食堂等许可现场核查表(见附件)。

某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某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某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1. 引言本文档旨在详细阐述某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以确保食品经营者在申请和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

该细则不仅为审查机构提供了明确操作指南,也为食品经营者提供了准备材料和流程的参考。

2. 申请材料准备• 2.1 公司注册资料:包括公司注册证明、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明等;• 2.2 经营场所证明:提供与食品经营相关的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2.3 员工健康证明:提供经营场所内员工的健康证明;• 2.4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供公司内部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5 食品原材料供应商合作协议:提供与供货商的合作协议等;• 2.6 食品检测报告:提供已经完成的食品检测报告;• 2.7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厨具设备清单、配送车辆证明等。

3. 审查流程• 3.1 材料准备:食品经营者根据2节的要求准备好所有的申请材料;• 3.2 申请递交: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递交到某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机构;• 3.3 初步审查:审查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材料是否齐全;• 3.4 现场检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以评估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3.5 抽样检测:对食品经营者提供的食品样品进行抽样检测,确保其合格;• 3.6 审查结论:根据初步审查、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的结果,审查机构做出审查结论;• 3.7 许可证发放:如果审查结果符合要求,则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4. 审查标准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健康,某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机构将严格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4.1 食品经营场所的卫生状况:检查食品经营场所的环境、设施和卫生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4.2 食品原材料的供应链追溯:审查供货商的合规性,并要求食品经营者提供原材料的供应链追溯记录;• 4.3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评估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能有效执行;• 4.4 食品样品检测:对提供的食品样品进行检测,检查是否存在任何安全问题;• 4.5 整体管理能力:评估食品经营者的管理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6.03•【字号】•【施行日期】2011.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山东省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山东省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13号)的规定,结合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是指“前店后坊”现场制售食品,其食品在本店销售,但不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经营者。

第三条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食品现场制售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远离有毒、有害等污染源;(二)制作、销售等区域,生活用品、食品原料、成品应当有效分隔;(三)有防蝇、防鼠、防虫和清洁卫生等设施。

第五条食品现场制售经营应当具备基本的经营设备、工具、容器,保持经营设备、工具、容器卫生,避免交叉污染,及时进行清洗、消毒。

第六条食品现场制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身体健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卫生要求,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二)保持个人卫生,制作、销售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冷藏预制调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冷藏预制调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冷藏预制调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2.12•【字号】鲁市监食生规字〔2023〕15号•【施行日期】2024.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冷藏预制调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的通知鲁市监食生规字〔2023〕15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山东省冷藏预制调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场所第三章设备设施第四章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第五章人员管理第六章管理制度第七章试制食品检验第八章附则山东省冷藏预制调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冷藏预制调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规定本省冷藏预制调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者应达到的条件,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

第三条本方案所称的“冷藏预制调理食品”,是指以一种或多种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经调制、熟制或部分熟制或不熟制、快速冷却、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并需要冷藏贮存、运输及销售的食品;或以一种或多种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不经调制,经熟制或部分熟制、快速冷却、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并需要冷藏贮存、运输及销售的食品。

第四条按本方案实施生产许可的冷藏预制调理食品不允许分装。

第五条本方案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方案的内容。

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方案。

第二章生产场所第六条厂区、厂房和车间、库房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中生产场所相关规定。

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10.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类别包括:批发经营者(一级批发、其他)、商场超市(单体店、连锁店含统一配送、连锁店不含统一配送)、食品便利店、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包括: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堂的经营类别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或不含熟食);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不含熟食);3.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4.其他类食品销售;5.热食类食品制售;6.冷食类食品制售;7.生食类食品制售;8.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9.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10.半成品制售;11.其他类食品制售。

1至4项作为食品销售主体业态进行许可,5至11项制售项目作为餐饮服务或单位食堂主体业态进行许可。

第六条申请人经营项目同时涉及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经营和单位食堂的,应根据其从事的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一种主体业态。

同时申报实际经营的全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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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10.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类别包括:批发经营者(一级批发、其他)、商场超市(单体店、连锁店含统一配送、连锁店不含统一配送)、食品便利店、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包括: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堂的经营类别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或不含熟食);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不含熟食);3.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4.其他类食品销售;5.热食类食品制售;6.冷食类食品制售;7.生食类食品制售;8.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9.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10.半成品制售;11.其他类食品制售。

1至4项作为食品销售主体业态进行许可,5至11项制售项目作为餐饮服务或单位食堂主体业态进行许可。

第六条申请人经营项目同时涉及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经营和单位食堂的,应根据其从事的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一种主体业态。

同时申报实际经营的全部项目。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主持通过HACCP等相关食品安认证的,可免于考核。

经过培训和考核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达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查考核要求。

第八条食品经营应接受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查体,取得健康证明。

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召回制度等。

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具有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含外设仓库)。

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确不能满足要求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虫害、规避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物质等环境污染源。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品种、规模,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第十二条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食品经营者并能够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同时通过实体门店和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食品经营者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除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外。

还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以及符合相关要求的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十五条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其许可审查按照有关要求执行,并明确标注。

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第十六条食品贮存场所(包括外设仓库)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该整洁,地面硬化,有良好的通风,保持干燥,并避免日光直射;(2)应设专门区域,固定存放位置,明确标识,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3)仓库、货架的设计应满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及先进先出的操作原则;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食品冷藏、冷冻贮藏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并有明确的标识。

(4)贮存的食品应当与墙壁、地面保持10cm以上距离;(5)场所、设施能够满足常温、冷藏、冷冻、热藏等不同温湿度要求,冷藏库(柜)温度为-2℃~5℃,冷冻库(柜)温度低于-18℃,热柜的温度达到60℃以上,冷藏、冷冻或热藏设备应在显著位置显示温度,或配有非玻璃温度计,以及必要的湿度指示装置。

第十七条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的,申请时应当注明仓库的详细地点。

与经营门店不属于同一个许可辖区的,申请人应当报仓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门店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实行连锁方式经营的企业,门店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填报连锁企业总部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提供经营过程中由总部统一保存的各类材料名录;总部对各门店实施督导时可能接触食品的人员,应当按规定体检并取得健康证明。

第十九条食品经营者内部各环节之间需要运输食品的,运输工具应符合以下要求:(1)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不得运输可能对食品安全有不良影响的货物;(2)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车厢的内仓应抗腐蚀、平整、防潮、易清洁消毒;(3)散装食品运输应采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食品容器或包装材料进行密闭包装。

(4)冷藏食品运输车辆应配备制冷装置,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5℃以下。

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应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

第二十条所有食品经营者均应当符合本章要求。

第二十一条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

食品经营者同时申请食品销售和食品制售经营项目的,核查人员以实际项目进行审查,分别填写相应的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或单位食堂许可现场核查表及现场核查笔录(附后)。

现场核查可以按照各经营项目判定是否通过审查,其中一个项目不合格,不影响其他项目通过。

第三章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预包装食品)第二十二条食品销售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1)环境整洁,地面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防止积水,墙面、顶面应当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门窗、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2)如果配备废弃物存放设施,应当为密闭式,且防渗漏、易于清洁、标识清晰;(3)食品与墙壁、地面保持10cm以上距离;(4)具有合理的经营布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经营水产品和畜禽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隔)开,并与有毒、有害污染源有效分隔。

第二十三条面积在100m2以上的食品零售经营者应设立与食品从业人数相适应的更衣间(场所),有足够的洗手、消毒设施。

第二十四条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应符合以下要求:(1)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信息;(2)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并在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自动售货设备应满足保证食品安全的温、湿度等相关要求。

(4)制定自动售货设备定期检查、维护,避免食品超过保质期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所有食品销售经营者均应满足本节要求。

第二节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专项要求第二十六条散装食品应实行专区经营,散装直接入口食品与生鲜畜禽、水产品,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交叉污染的食品或物品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七条根据所销售散装食品品种设置相应的存放、洗涤、消毒等设施。

销售人员配发工作服、帽、口罩、手套等,设有更衣、盥洗、消毒设施。

配备避免消费者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工具。

第二十八条销售散装熟食使用具有纱网、玻璃窗等防尘、防蝇设施,或具备同样功能的密闭售卖柜,配备专用取放工具及盛放的容器。

接触散装食品的各种设备、工具、容器等应当安全、卫生、无毒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接触直接入口与非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应能明显区分;销售酱卤肉制品、腌腊肉制品等散装熟食,应有专用操作区域,根据食品保藏要求,配备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设备,设置可开合的取物窗(门)。

第二十九条申请销售散装熟食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第三节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审查专项要求第三十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

第三十一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分别在销售区域、柜台、货架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提示牌应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第三十二条申请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的,应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记录和个人培训档案。

第三十三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其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中索要材料应包括:(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2)食品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证明文件;(3)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相关证明文件(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4)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进口保健食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餐饮服务与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热食类制售)第三十四条餐饮服务经营者与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工作经历。

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配餐单位应当配备专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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