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组织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组织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发布部门】辽宁省林业厅【发布日期】2009.06.08【实施日期】2009.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林业厅关于组织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各市林业局、公安局:近一个时期以来,我省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又有所抬头,部分地区盗伐、滥伐森林,非法运输木材、非法占用林地案件时有发生。
对此,张文岳书记、陈政高省长、陈海波副省长先后作出指示,要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为我省的林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林安发〔2009〕1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林业厅、省公安厅决定,从2009年6月8日开始至8月31日止,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代号“绿盾三号行动”。
现提出要求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为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治安稳定,近年来,按照国家林业局和公安部的统一部署,我省先后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治理行动。
但是,近一个时期以来,我省部分地区一些不法分子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任意盗伐、滥伐林木,非法运输木材,非法毁林开垦、开矿、采石、挖沙,非法移植树木等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
扰乱了林业生产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正常秩序。
为有效遏制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上升势头,切实保护我省森林资源。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从建设生态辽宁的大局出发,深刻认识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性。
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将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作为构建和谐林区社会的一项重大举措来抓,切实将参战人员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专项行动的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2.05•【字号】辽政办发[1994]112号•【施行日期】1994.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1994〕112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五日)近年来,全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一些地区也存在超限额采伐和盗伐滥伐林木、木材经营加工秩序混乱、违章运输木材、随意侵占林地和改变国有林地隶属关系以及乱捕滥猎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强保护管理意识,落实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强化森林资源管理是国家保护森林资源和宏观调控生态环境的主要手段。
我省是少林省,保护管理好森林资源,对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水利设施充分发挥效益,实现农业稳产高产,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及社会进步,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要有全局和长远观念,克服短期行为,妥善处理好发展经济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关系。
保护管理好森林资源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实行领导干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任期目标责任制,把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滥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以及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尤其是县、乡两级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定期考评。
凡任期内对乱砍滥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制止不力,致使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对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成绩卓著者,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干部、人事部门要与林业部门密切配合,做好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
二、强化森林采伐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是国家对林业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我省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权改革的意见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我省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权改革的
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06.11.09
•【字号】辽林办字[2006]132号
•【施行日期】2006.1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我省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权改革的意见
(辽林办字〔2006〕132号)
各市林业局:
随着我省集体林权改革的不断深入,自然保护区内的集体林是否参与改革的问题逐渐突出,林区农民要求落实权益,自然保护区要保护生态,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显现。
为此,市县林业部门多次向省厅咨询。
为了保证我省集体林权改革的顺利进行,在认真听取基层意见、充分调研和讨论的基础上,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我省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林权改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保护区内的集体林应参与改革。
保护区内的集体林按原权属单位发放林权证。
但公益林补偿和经营收益(间伐收入)落实到户。
2.保护区、村组应统筹规划,共谋发展。
按《辽宁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在实验区开展林地经营活动。
但不分林到户,收益分配到户。
3.保护区内集体林权改革应积极稳妥进行。
可以先行试点,再稳步推开。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7.06.15•【字号】辽林办字[2007]56号•【施行日期】200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林办字〔2007〕56号)各市林业局、厅直各单位:现将《辽宁省林业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六月十五日辽宁省林业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7〕69号)精神,切实做好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省林业厅决定在全省林业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林业生产经营加工、森林旅游服务业企和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林业科研院所、学校等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及林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重点重点排查治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及各种防火器材、车辆,森林公园的索道、缆车、游船和大型游乐设施,森林动物园的防护隔离设施及有关警示标志,林业采伐作业场所,林区野生动物频繁出没的区域,林业系统开展的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场所,林区道路交通运输领域,林业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商场、饭店、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各级林业科研、教学、推广、森防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存放场所,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林业基层单位的防汛及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易发区,林业系统的建筑施工场所及近年来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整顿规范征占用林地秩序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整顿规范征占用林地秩序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6.07.17•【字号】辽林办字[2006]88号•【施行日期】2006.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整顿规范征占用林地秩序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林办字〔2006〕88号)各市林业局:现将《辽宁省林业厅整顿规范征占用林地秩序检查验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各市参加检查验收的人员名单于7月20日前上报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管理处。
二OO六年七月十七日联系人:邵丹联系电话:************辽宁省林业厅整顿规范征占用林地秩序检查验收工作方案一、目的按照省厅《关于印发〈省林业厅2006年整顿规范征占用林地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林办字〔2006〕59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征占用林地的管理,提高林地管理水平,加大林地保护的执法力度,省厅决定,于7月25日开始统一组织对各市、县整顿规范征占用林地秩序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为搞好检查验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二、检查内容(一)整顿规范征占用林地秩序自查情况(二)征占用林地管理情况(三)检查《关于切实加强林地管理促进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辽林办字〔2006〕25号)和《关于印发〈省林业厅2006年整顿规范征占用林地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林办字〔2006〕59号)等文件落实情况(四)违法占用林地案件的查处情况(五)市县级审批占用林地项目情况三、检查单位及检查人员本次检查验收工作由省林业厅统一组织,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管理处牵头,省林业规划院及14个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处)为成员单位,成立检查验收组,下设4个小组,分别进行市际间互检,对每个市抽查2个县(市、区)。
具体检查分组情况如下:第一组庄严带队,成员由省规划院1人、锦州、阜新、朝阳、盘锦市林业局各1人组成,负责检查抚顺(新宾县、清原县)、本溪(本溪县、明山区)、丹东(凤城市、振安区)、铁岭(铁岭县、清河区)。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系统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系统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考核评比标准(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辽林办字[2007]77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林业厅【发布日期】2007.07.30【实施日期】2007.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系统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考核评比标准(暂行)的通知(辽林办字〔2007〕77号)各市林业局:近年来,我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显著成绩。
全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数量和面积都有了较快增长,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省环保局等5厅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考核指标》(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实际,省厅制定了林业系统的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考核评比标准(暂行),现印发给你们,省厅将按照此标准组织专题检查,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辽宁省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考核评比标准(暂行)2.辽宁省林业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考核评比标准(暂行)二00七年七月三十日辽宁省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考核评比标准(暂行)1、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8分)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机构设置规范[设立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
内部科室设置满足各项工作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指具有与自然保护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中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者)比例达到50%以上,高级技术人员(指具有自然生态方向高级技术职称者)不少于2人。
2、运行经费保障程度(7分)保障程度较好(指管护人员补助经费及日常管护工作所需经费的保障情况,包括上级拨款、自筹等)。
3、管护设施(8分)各项设施(指管护站卡、巡护道路、交通与通讯工具、管护工作用水、用电等)完备,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4、范围界线与土地权属(3分)范围界线清楚(指保护区边界线或边界走向以及功能区界线划定并立标公示的情况),土地权属清楚(指依法确认保护区范围界线内土地权属的情况)。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林字〔2012〕26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林字〔2012〕26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全省公益林和天然林管理,省林业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根据《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林办字[2018]3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切实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无立木林地和宜林地。
纳入省级天然林保护范围的天然商品林参照省级公益林管理。
第三条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保育结合、依法补偿的原则,按照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积极营造、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和检查监督,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资金,各级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落实,层层签订责任状,确立各方责、权、利相统一的关系。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9.06.08•【字号】•【施行日期】2009.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关于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各市林业局:为了调动广大林农保护和建设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完善集体林林权改革配套措施,确保林农合法权益,增加林农收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现就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多年来,生态公益林为改善我省生态环境、抵御自然灾害、维系国土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完善,生态公益林与商品林的收益差距拉大,出现了管护难保证、补偿难到位、经营难开展等问题,保护的压力越来越大。
为此,必须加快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调动广大林农保护经营公益林的积极性,确保生态公益林安全。
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和拓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迫切要求,是保障农民权益、维护林区稳定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承担起生态公益林保护和建设的责任,组织和协调各方力量,积极稳妥地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建立起责、权、利相统一的管护机制。
二、创新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一)遵循的原则1. 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
创新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必须有利于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管理,有利于林农权益的维护,有利于生态公益林质量的稳步提高。
2. 坚持因地制宜、因村施策的原则。
根据当地生态公益林资源状况和林农对山林的依赖程度,因地制宜,确定相应的管护模式,不搞“一刀切”。
3.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操作的原则。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重大事项要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通过,确保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防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10]17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4.29【实施日期】2010.04.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一批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1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和指导工作,依法管理和规范流转行为,维护广大农民和其他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资产,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林改发[2009]23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随着全省林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化,集体林木明晰到户,集体林地承包到户,广大农户已成为农村林业经营的主体,社会投资林业日益增多,国有森林资源经营和管理更多地引入市场机制。
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培育健康有序的林权交易市场,允许森林资源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已成为实现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必然要求。
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
森林资源资产合法合理流转、变现,是落实处置权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农民进一步扩大生产经营,增收致富。
搭建森林资源流转平台,规范林权流转行为,对于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做强林业产业,实现兴林富民,具有重要十分的意义。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各市林业局:近几年,我省林业重点造林绿化工程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高速公路两翼绿化、退耕还林工程、三北防护林工程、沿海防护林工程建设以及全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得到了国家林业局和省领导的一致好评。
但是,近一段时间,工程建设乱征滥占林地(采石挖砂、开矿建厂)、毁林(毁绿)开荒、乱砍盗伐林木、盗挖绿化大苗、滥伐天然林等违法现象有所抬头,个别地区破坏情况十分严重,已引起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
最近,张文岳书记、陈政高省长、陈海波副省长连续对几起滥占林地、盗挖盗卖珍稀树苗、严重毁林案件作出重要批示。
为了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巩固全省林业改革与建设成果,遏制破坏森林资源的势头,省林业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治理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治理行动),并制定了辽宁省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见附件)。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是认真贯彻落实陈政高省长关于“种好树,更要管理好”批示的需要;是深入研究在我省林权制度改革进入关键时期,建立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新机制,实现兴林富民的需要;是保护和巩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成果的需要;是切实加大全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力度,从而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社会稳定的需要。
各地要切实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专项治理行动,明确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专项治理行动的领导,要由一把手亲自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成立专门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专门队伍,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全省集体林权改革进度的通报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全省集体林权改革进度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7.06.20•【字号】辽林办字[2007]59号•【施行日期】200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全省集体林权改革进度的通报(辽林办字〔2007〕59号)各市林业局: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经过各级林业部门的共同努力,截至5月末,全省完成集体林权主体改革面积5145万亩,占应改面积的64.94%,参改户数230万户,参改人口827万人,签订合同205万份,调处纠纷7057起,调处纠纷面积75万亩,林权发证48万册。
现将各市集体林权改革进度通报如下:一、各市集体林权改革进度沈阳市完成改革面积94.2万亩,占应改面积的38.11%;大连市完成改革面积153.91万亩,占应改面积的25.76%;鞍山市完成改革面积332.4万亩,占应改面积的52.56%;抚顺市完成改革面积593.9万亩,占应改面积的70.17%;本溪市完成改革面积806万亩,占应改面积的100%;丹东市完成改革面积891.56万亩,占应改面积的65.81%;锦州市完成改革面积170.62万亩,占应改面积的66.78%;营口市完成改革面积228.67万亩,占应改面积的61.28%;阜新市完成改革面积150.46万亩,占应改面积的40.88%;辽阳市完成改革面积21.9万亩,占应改面积的11.29%;铁岭市完成改革面积447.6万亩,占应改面积的81.29%;朝阳市完成改革面积810.28万亩,占应改面积的77.24%;盘锦市完成改革面积2万亩,占应改面积的100%;葫芦岛市完成改革面积422.07万亩,占应改面积的68.28%。
本溪市基本完成主体改革,抚顺、铁岭、朝阳、盘锦市完成的集体林权改革面积超过应改面积的70%,丹东、锦州、葫芦岛市完成的集体林权改革面积超过应改面积的65%。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采伐病死木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采伐病死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7.02.05•【字号】辽林字[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采伐病死木工作的通知(辽林字〔2007〕9号)各市林业局:近年来,由于受气候、病虫危害等多种因素影响,我省大部分地区出现林木死亡现象,给国家和农民群众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且有蔓延和大发生趋势。
为有效遏制林木死亡的势态,提高病死木的利用价值和林地利用率,各地要切实加强病虫害防治工作,切实做好清理采伐病死木和及时更新采伐迹地等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搞好病死木调查与鉴定各市要认真组织县(市)区及时对因遭受干旱、冻害、病虫害等危害致死的林木进行调查与鉴定,逐级落实到林班、小班。
对于发生面积较大、短期内难以全面清理采伐的,要在详细调查、鉴定的基础上,根据危害轻重及病死程度等实际情况,遵循突出重点、先急后缓、留优除劣、总量控制的原则,确定采伐类型和采伐量,合理规划采伐时限,科学编制好清理采伐病死木规划,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二、优先安排清理采伐病死木的计划指标县(市)区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指标的分配使用,要优先安排用于清理采伐病死木。
对有清理采伐病死木欠帐的县(市)区,要将每年木材生产计划指标优先安排用于清理采伐病死木,自有采伐指标不能满足解决清理采伐病死木需求时,不足部分可逐级向省林业厅申请调整采伐类型或增补采伐指标;无病死木清理采伐欠帐的县(市)区,在每年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分解中(包括国有林场和分解到乡镇的采伐指标)要确定20~30%的采伐指标,作为病虫害发生时清理采伐病死木的预备指标,当确定本年度无病死木需要采伐时,预备采伐指标按原采伐类型分配到原生产经营单位使用。
三、科学确定清理采伐病死木的采伐方式和采伐类型清理采伐病死木要严格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6〕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林字〔2006〕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件)和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执行,科学确定清理采伐病死木的采伐方式和采伐类型,对达到森林主伐和更新采伐年龄,且需要皆伐作业的林分,要使用主伐和更新伐类型限额;对符合改造和卫生抚育的林分,要使用改造和抚育类型限额;对非林业用地和自留山内病死木的清理采伐可以使用其他类型限额。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检查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执行情况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检查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执行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6.07.31•【字号】辽林办字[2006]91号•【施行日期】2006.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关于检查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执行情况的通知(辽林办字〔2006〕91号)各市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提高全省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设计和管理水平,加快森林公园建设步伐,大力推动以森林公园为依托的森林旅游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结合省林业厅对各市林业局林业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定于8月初至9月上旬对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现将《全省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执行情况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自查工作,按照方案要求将自查报告及时上报省林业厅国有林场管理局,省厅将抽调有关专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市县森林公园进行重点抽查。
附件:全省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执行情况检查方案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全省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执行情况检查方案为切实做好全省森林公园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要求和省林业厅年初制定的目标考核办法,针对我省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存在的突出问题,省厅决定对全省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制定及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任务和目标根据原林业部1996年颁布的《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行业标准的要求及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林场发〔2002〕170号)文件精神,全面掌握我省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督促有关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科学制定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全面提升森林公园的建设水平,为森林公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检查的重点和具体内容检查的重点是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制定、审定及执行情况。
具体内容:(一)省级以上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制定、审定情况。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深入开展林区禁种铲毒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深入开展林区禁种铲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9.04.23•【字号】•【施行日期】200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关于深入开展林区禁种铲毒工作的通知各市林业局:为了做好2009年林区“禁种铲毒”工作,全面推进禁毒人民战争不断向纵深发展,巩固我省无毒林区“零种植”成果,经省林业厅研究决定,从5月1日至9月20日,在全省林区组织开展“禁种铲毒”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禁种工作责任制各级林业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部门职责,把禁种铲毒工作作为构建“和谐林区”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主要领导要担负起禁种铲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亲自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要建立健全禁种铲毒工作岗位责任制度,逐级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把禁种铲毒工作落实到每个林场、林班、每个护林员身上,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
同时,严格落实禁毒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不重视、认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得力,造成辖区内发生大面积种植毒品问题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林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将禁种铲毒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保证禁种铲毒工作有序地开展。
二、开展踏查行动,加大林区禁种铲毒执法力度各级林业部门要常抓不懈,继续抓紧、抓好踏查工作,巩固住我省林区“零种植”的成果。
要认真总结历年来本地林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活动的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完善禁种铲毒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林区禁种铲毒工作。
在重点时期要结合森林防火、植树造林和资源管护等工作,加大巡山守护的密度和力度,在林区主要通道、路口严格执行入山登记制度,对无证进入山的人员进行盘问登记。
认真排查辖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重点户和重点人员,实行重点控制,及时掌握动态。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发文字号】辽林办字[2008]127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林业厅【发布日期】2008.11.04【实施日期】2008.1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辽林办字〔2008〕127号)各市林业局: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基本完成,针对林改后森林资源流转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情况,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重要性森林资源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用途和属性的前提下,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偿地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是巩固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和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林业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件大事。
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林改后,森林资源的流转经营已成为社会需要和社会相关主体的自发要求。
因此,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显得十分迫切和需要。
搞好森林资源流转,是事关我省林业建设成果的巩固和发展、事关林区社会长治久安的现实需要。
目前,森林资源流转在我省呈上升趋势。
但是,流转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
有的以行政命令强迫经营者流转;有的借流转之名,随意改变林地的用途;有的转让程序不规范,搞暗箱操作,侵害林农利益;有的在流转过程中,缺少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价格评估,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等等。
森林资源流转的随意性、强制性和行政性,严重侵犯了林农的利益,影响到了林业。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表彰2006年度全省林业严打专项整治行动先进单位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表彰2006年度全省林业严打专项整治行动
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辽林字[2007]12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07.03.06
【实施日期】2007.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表彰2006年度全省林业严打专项整治行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辽林字〔2007〕12号)
各市林业局:
为切实加强对我省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2006年,省林业厅根据国家林业局及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工作部署,先后6次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的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显著战果,并涌现出一批在全省林业严打专项整治行动中取得突出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为总结经验,鼓舞士气,表彰先进,省林业厅决定授予沈阳市苏家屯森林公安派出所等14个单位全省林业严打专项整治行动先进单位称号;授予李化东等30名同志全省林
业严打专项整治行动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发扬成绩,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今后林业严打工作中作出新的贡献。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特别是全省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要以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为榜样,学习他们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学习他们无私奉献和忘我拼搏精神,继续发扬不怕苦、不怕累和连续作战的工作作风,坚决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为保护我省森林资源、维护林区的长治久安再创佳绩。
附件:全省林业严打专项整治行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辽宁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在全国森林资源管
辽宁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在全国森林资源管理系统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辽林办字[2006]69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06.06.15
【实施日期】2006.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在全国森林资源管理系统认真开展治
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
(辽林办字〔2006〕69号)
各市林业局:
现将《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在全国森林资源管理系统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并就全省森林资源管理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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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辽宁省重点公益林资源管理检查情况的报告-辽林字[2006]13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辽宁省重点公益林资源管理检查情况的报告正文:----------------------------------------------------------------------------------------------------------------------------------------------------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辽宁省重点公益林资源管理检查情况的报告(辽林字〔2006〕13号)国家林业局: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4〕169号)要求,我省对2005年度重点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用占用、乱砍滥伐、森林火灾和林业病虫害发生及控制等情况逐级进行了全面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一、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一)重新区划界定了公益林补偿范围。
按照新的区划界定标准,我省上报重点公益林补偿面积3613.3万亩,国家核准3434.3万亩,其中列入补偿范围2717.2万亩,2005年实际得到国家补偿2100万亩。
经我省林、财部门反复测算,认真研究,本着“原试点区大稳定小调整、中央和地方资金分灶吃饭、主要补偿有林地”的原则,向省政府作了请示,并重新落实了补偿范围和面积,将原有试点区域中不符合《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面积调出,分配到非试点区域,从而带动全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全面启动。
(二)启动了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我省在财政资金较为困难的情况下,积极筹措了1827万元资金建立起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3元,此项资金将全省609万亩地方公益林有林地纳入了补偿范围,保证了省级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工作的顺利启动。
我省财政对原有的东部9县1180万亩天然林每年4130万元管护补助资金继续执行。
(三)加强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
为加强对中央补偿基金的管理,我省在召开了补偿启动会议之前,就制定出台了《辽宁省实施〈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统一印制了重点公益林、地方公益林(天然林)管护和监管等7套合同。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全省林业系统推进集体林权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全省林业系统推进集体林权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6.12.21•【字号】辽林办字[2006]153号•【施行日期】2006.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全省林业系统推进集体林权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辽林办字〔2006〕153号)各市林业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林业系统推进集体林权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将林改工作作为今冬明春全省林业的中心工作抓出成效,全力推进集体林权改革进程,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落实。
一、抓紧开展林改“回头看”和“向前看”工作各市林业局要对已经完成确权的村组,抓紧组织开展“回头看”。
主要检查改革程序是否符合政策要求,各种手续是否完备,归档材料是否齐全。
通过认真开展“回头看”,及时查缺补漏,不留改革的后遗症。
主体改革进展较快的地区要集中精力“向前看”,在确保林改质量的基础上,着手研究配套改革的试点,主要围绕建立林业要素市场、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的林业合作经营体系、林木抵押贷款以及建立科学高效的林业管理体系等开展试点研究工作。
二、认真制定今冬明春林改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各市在总结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要认真制定今冬明春的林改目标和措施,深化政策研究,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详细部署。
在改革过程中,必须做到出台政策慎重、制定方案细致、调处纠纷耐心、调查摸底扎实、签订合同严密;必须做到林改目标、任务、责任、人员、资金五落实,确保林改质量。
三、进一步强化林改督查指导工作要对改革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督查指导,做到跟踪及时、反馈及时、调整及时,防止因细节问题影响林改效果。
各地要组建一支强有力的督查指导队伍,建立完善有效的督查指导机制,及时掌握林改动态,把握林改方向,加强林改指导,促进林改工作高质高效地向前推进。
请各市林业局于12月31日前将落实全省林业系统推进集体林权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情况,以书面形式或电子文稿上报省林业厅集体林权改革办公室。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开展林业“两清一打”工作实施方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开展林业“两清一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森林资源【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0]102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11.20【实施日期】2000.1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开展林业“两清一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10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开展林业“两清一打”工作实施方案》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朱镕基总理在辽宁视察时对林业工作的重要指示和省委书记闻世震的重要批示精神,结合国家林业局启动的保护森林资源三号行动,为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促进依法治林,有效保护森林资源,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违纪行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提高我省生态环境质量,实现再造山川秀美新辽宁的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林业“两清一打”工作指导思想以党和国家有关生态环境建设、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以及国家、省有关生态建设、资源保护的其他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开展林业“两清一打”,即清理毁林开矿、毁林开垦和清理非法经营加工木材,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达到进一步增强干部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和执法水平,加大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力度,强化生态环境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二、林业“两清一打”工作重点(一)清理毁林开矿、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1.清理主要内容(1)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未经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毁林开办的小煤矿、小石灰窑、小硼矿、小铁矿、小水泥矿(厂)(含已关闭但造成毁林的),特别是1992年以来发生的毁林开矿(厂)行为。
(2)国发明电(1998)8号文件下发后新发生的违法征占用林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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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治理行动的通
知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布部门】辽宁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09.06.02
【实施日期】2009.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各市林业局:
近几年,我省林业重点造林绿化工程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高速公路两翼绿化、退耕还林工程、三北防护林工程、沿海防护林工程建设以及全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得到了国家林业局和省领导的一致好评。
但是,近一段时间,工程建设乱征滥占林地(采石挖砂、开矿建厂)、毁林(毁绿)开荒、乱砍盗伐林木、盗挖绿化大苗、滥伐天然林等违法现象有所抬头,个别地区破坏情况十分严重,已引起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
最近,张文岳书记、陈政高省长、陈海波副省长连续对几起滥占林地、盗挖盗卖珍稀树苗、严重毁林案件作出重要批示。
为了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巩固全省林业改革与建设成果,遏制破坏森林资源的势头,省林业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治理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治理行动),并制定了辽宁省保护森林
资源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见附件)。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是认真贯彻落实陈政高省长关于“种好树,更要管理好” 批示的需要;是深入研究在我省林权制度改革进入关键时期,建立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新机制,实现兴林富民的需要;是保护和巩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成果的需要;是切实加大全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力度,从而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社会稳定的需要。
各地要切实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专项治理行动,明确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专项治理行动的领导,要由一把手亲自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成立专门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专门队伍,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二、抓住重点,务求实效
牢牢抓住专项治理行动的重点,彻底排查高速公路和省级公路两翼绿化、退耕还林工程、三北防护林阻沙带工程、沿海防护林工程以及全省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中出现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