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系统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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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5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5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5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6年8月24日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精神,结合我省土壤污染现状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重点针对石油、化工、冶炼为主的重工业城市,重点工业场地,历史遗留污灌区和油田矿山的土壤污染问题,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补齐生态环境短板,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决策部署,立足我省省情,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绿水、青山、碧海、蓝天、沃土”的美丽辽宁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省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统计工作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统计工作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统计工作评比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布部门】辽宁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09.02.05
【实施日期】2009.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统计工作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林业统计能力建设,规范林业统计制度,落实统计工作责任,鼓励统计人员爱岗敬业、争优创新,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发挥林业统计职能,全面提高林业统计现代化管理水平,省林业厅制定了《辽宁省林业统计工作评比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转发县(市、区)林业局及有关单位。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辽宁省林业统计工作评比办法(试行)
为提高全省林业统计工作水平,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功能,依据《统计法》、《林业统计管理办法》及《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比目的
为加强林业统计能力建设,规范林业统计制度,落实统计工作责任,鼓励统计人员爱岗敬业、争优创新,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发挥林业统计职能,在全省林业系统评比林业统计先进单位和优秀统计工作者。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护林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林字〔2017〕36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护林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林字〔2017〕36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护林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护林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林字〔2017〕36号各市林业局:为进一步规范护林员队伍管理,强化森林资源前沿管护力量,充分发挥护林员在森林资源管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订了《辽宁省护林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林业厅2017年9月19日辽宁省护林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护林员队伍管理,充分发挥护林员职能作用,保护森林资源安全,巩固造林绿化和封山育林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辽宁省护林员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护林员,是指经护林员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登记备案,与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或乡镇政府(林业站)签订森林资源管护合同,按约履行森林资源管护职责,并纳入护林员管理序列的森林资源管护人员。

国有单位中具有事业编制性质的护林人员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管护资金包括各级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中的管护补助费、地方政府财政及国有单位或乡镇政府(林业站)配套的森林资源管护补助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管护资金管理部门,是指管理、核算森林资源管护资金,按照规定负责审核、审批或核发、拨付森林资源管护资金的有关林业工作部门。

第四条护林员具体管护范围以其所签订的森林资源管护合同规定为准。

第五条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开展森林资源巡查防护、封山禁牧、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及涉林案件协查等工作,及时上报管护工作中发现的可能危害森林资源安全的相关事项。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7.06.15•【字号】辽林办字[2007]56号•【施行日期】200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林办字〔2007〕56号)各市林业局、厅直各单位:现将《辽宁省林业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六月十五日辽宁省林业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7〕69号)精神,切实做好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省林业厅决定在全省林业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林业生产经营加工、森林旅游服务业企和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林业科研院所、学校等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及林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重点重点排查治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及各种防火器材、车辆,森林公园的索道、缆车、游船和大型游乐设施,森林动物园的防护隔离设施及有关警示标志,林业采伐作业场所,林区野生动物频繁出没的区域,林业系统开展的林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场所,林区道路交通运输领域,林业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商场、饭店、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各级林业科研、教学、推广、森防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存放场所,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林业基层单位的防汛及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易发区,林业系统的建筑施工场所及近年来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辽政发[1999]1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辽政发[1999]1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辽政发〔1999〕1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辽宁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1999年3月15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生态环境建设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根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制定《辽宁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

一、辽宁省生态环境现状(一)辽宁省自然资源概况辽宁省位于中国东北地区南部,东经118°50′至125°47′,北纬38°43′至43°29′之间。

海岸线长2178公里,近海岛屿506个,全省陆地总面积14.68万平方公里。

行政区划为14个市、100个县(市、区)、1262个乡(镇)。

辽宁省地质属华北台块,呈现由北向南、由东向西的鞍型地貌。

东西两侧构成辽东山地丘陵区和辽西山地丘陵区,中部为下辽河平原及三角洲。

全省大小河流321条,其中流域面积大于1000平方公里的干、支流46条,主要水系有辽河、浑河、太子河、大凌河、鸭绿江以及渤海西岸和辽东半岛直流入海诸河。

全省水资源总量为362.9亿立方米,占全国的0.5%。

全省日照丰富,积温较高,全年日照时数2300至3000小时,年均气温在5℃至11℃之间,南北温差、无霜期差别均较大。

地区降水分布不均匀,由东南向西北递减,变幅在400至1200毫米之间。

全省山地丘陵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58%,平原占33%,水域占9%。

土地利用程度较高,利用率达95%,非农用地比重大,占总土地面积的8.2%,高于全国平均1.2个百分点。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行政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修订)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行政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修订)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行政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6.09.19•【字号】辽林字[2006]35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行政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林字〔2006〕35号)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林业局行政公文处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结合省林业厅实际,对《辽宁省林业厅行政公文处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林业厅行政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52号)(略)二OO六年九月十九日辽宁省林业厅行政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使省林业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林业局行政公文处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省林业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省林业厅公文是省林业厅根据省政府赋予的职能,在行使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三、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并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

四、公文处理要充分利用现代化办公手段,逐步实现公文印制、办理、储存、检索等环节的自动化。

五、省林业厅各处室(含厅直各单位,下同)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处室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六、省林业厅办公室是省林业厅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机关公文的处理工作;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要负责本处室的公文初审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七、行政公文(以下简称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发布行政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03•【字号】辽政办发[2002]23号•【施行日期】2002.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23号)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铁岭、营口、辽阳、锦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国家林业局、财政部确定从2001年起在我省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保护和改善我国生态环境采取的重大措施,是对我省生态林业建设的重大支持,对有效保护重点生态公益林和缓解全省天然林禁伐所带来的困难将发挥巨大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完成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资金投入和管理机制,切实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制定了《辽宁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切实措施和办法,将试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林区的稳定。

对试点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函告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四月三日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意见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是在森林分类经营的前提下,政府对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的一种补助。

这次中央财政对我省的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实行财政补助政策,是为了保护管理和建设好我省的重点生态公益林,并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资金投入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模式,逐步向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过渡,同时也为带动各级地方政府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推进对重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辽环办〔2018〕41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辽环办〔2018〕41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经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筹备组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组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8年11月5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组建实施方案一、筹备组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胡涛厅党组书记、省大伙房水源地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组长:范国华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梁海厅党组成员、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李德民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魏永庆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沈越省大伙房水源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陶宝库厅副巡视员宋平厅核安全总工程师黄礼湘厅总工程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宣传教育处,下设4个工作部:行政保障部负责人郑兴龙,厅办公室主任;财务资产部负责人徐光,厅规划财务处处长;党建部负责人袁宇,厅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机构人事部负责人黄耀宏,厅人事宣传教育处处长。

二、基本情况(一)职能设置情况。

保留原省环保厅职责,整合省发展改革委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整合省国土资源厅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整合省水利厅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整合省农委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整合省畜牧兽医局的监督指导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职责,省海洋渔业厅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责。

(二)机构设置情况。

新组建省生态环境厅设置17个处室,分别为办公室(宣传教育处)、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综合处(政策法规处)、科技与财务处(国际合作处)、行政审批处(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水生态环境处、水源监管处、海洋生态环境处、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处、土壤生态环境处、农业环境保护处、工业环境保护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服务业环境保护处(自然生态保护处)、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处、生态环境执法局、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另设辽南、辽东、辽西北、辽中4个区域监察局。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内核心区和缓冲区集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内核心区和缓冲区集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内核心区和缓冲区集体林补助资金落实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布部门】辽宁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09.04.23
【实施日期】2009.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内核心区和缓冲区集体林补助资金落实
工作的通知
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阜新、朝阳、葫芦岛市林业局:
为了更好地推进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弥补划入国家、省两级自然保护区内的集体林权所有者部分利益的损失,自2008年起,省财政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全省国家、省两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中集体林补助,专门用于对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中集体林林农的补偿,每年每亩补偿5.25元,资金总额为780万元。

为了切实保护好划入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集体林林农的切身利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1。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0]74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10.25【实施日期】2000.10.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7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林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

设置辽宁省林业厅,正厅级建制。

辽宁省林业厅是主管林业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水利厅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

(二)转变的职能1.不再承担山区综合开发项目的审批职能。

2.不再承担森林和林木采伐更新方式及森林结构调整的审核职能。

3.将林地调查、定级、估价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4.将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5.取消对木材生产、木浆造纸、森林旅游、木本药材、林木花卉等林业产业的管理职能。

6.取消管理非统配木材和松香(含松脂)的经销职能。

7.取消规划指导林产品市场建设职能。

8.取消指导林业经济体制改革职能。

9.取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能源发展、农村综合开发和扶贫等组织指导工作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省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全省林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级林业资金;监督全省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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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林字〔2012〕26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林字〔2012〕26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林字〔2012〕26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全省公益林和天然林管理,省林业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根据《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林办字[2018]3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切实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无立木林地和宜林地。

纳入省级天然林保护范围的天然商品林参照省级公益林管理。

第三条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保育结合、依法补偿的原则,按照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积极营造、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和检查监督,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资金,各级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落实,层层签订责任状,确立各方责、权、利相统一的关系。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04.26•【字号】辽环发〔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辽宁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4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应用第三章更新调整第四章监督保障第五章附则辽宁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成果管理和应用,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三线一单”成果实施应用、更新调整、监督保障等工作。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全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

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联合省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统计、林草、气象等部门和机构协同开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工作,推动市级政府做好实施工作。

各设区市(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依据本办法,统筹开展行政区域内“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工作。

市级政府是“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的责任主体,市生态环境部门在市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牵头做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本地区落地应用的各项工作。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直各单位:根据《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8〕15号)和《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文件精神,结合省林业厅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辽宁省林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关于辽宁省林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为做好我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结合林业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1.厅直属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拨款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厅直属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2.厅直属事业单位现有在编在册在岗的各类人员都纳入岗位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设置类别3.厅直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和从事一般性的普通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25•【字号】•【施行日期】2024.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大连市海洋发展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为做好2024年全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省厅制定了《2024年全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4年1月25日2024年全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要点2024年全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全面振兴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系统治理”原则,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为引领,以农业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工作为重点,推动农业绿色发展,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美丽辽宁提供坚实支撑。

一、持续推进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一)抓实问题整改。

加强过程管控,落实整改措施,强力推进问题整改,全面、按期、保质完成年度整改任务。

强化攻坚克难,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推进重点难点问题解决。

坚持标本兼治,全面摸排梳理短板弱项和风险隐患,从源头上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建章立制构建长效机制,巩固提升整改成效。

持续跟踪推进,组织开展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全面排查复核,举一反三抓好同一领域、同类问题的排查和整改。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林办字〔2018〕3号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林办字〔2018〕3号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林办字〔2018〕3号各市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省森林公安局、厅直各单位:根据《辽宁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辽政办明电[2017]56号)要求,按照“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原则,省厅决定对《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产权制度的意见》(辽林办字[2006]76号)等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现通知如下:一、《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林办字〔2006〕76号)1. 删除第十四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二、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林字[2012]26号)1. 将第二条中“本细则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修改为:“本细则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

2. 将第七条中“省林业厅设立省生态公益林项目中心;”修改为:“省林业厅设立省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

3. 将第八条中“负责本级管理范围内的管护队伍建设、人员招聘及考核工作;”修改为:“负责本级管理范围内的管护队伍监管工作;”。

4.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级公益林区划。

依据国家以及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5. 将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省级公益林区划。

全省按照森林分类经营区划标准划定的生态公益林中,除国家级公益林以外部分,划定为省级公益林。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公布全省林业系统新闻发布机构和新闻发言人的通知-辽林办字[2006]118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公布全省林业系统新闻发布机构和新闻发言人的通知-辽林办字[2006]118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公布全省林业系统新闻发布机构和新闻发言人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公布全省林业系统新闻发布机构和新闻发言人的通知(辽林办字〔2006〕118号)各市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6〕19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新闻发布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林宣办〔2006〕119号)精神,现将全省林业系统新闻发布机构和新闻发言人予以公布。

一、省级林业新闻发布机构和新闻发言人(一)新闻发布机构省林业厅新闻发布机构设在省林业厅宣传办公室。

在对外发布林业新闻时,称辽宁省林业厅新闻办公室,具体负责省级林业新闻发布工作的日常工作。

(二)省林业厅新闻发言人政府新闻发言人,由省林业厅分管林业宣传工作的副厅级领导(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张志茹担任,为省林业厅第一新闻发言人。

凡涉及全局性和重大新闻的发布,由第一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

林业新闻发言人,由省林业厅宣传办公室主任王海涛担任,为省林业厅第二新闻发言人,负责省林业厅一般工作性林业新闻的发布。

新闻办公室联系电话:************。

二、市级林业新闻发布机构和新闻发言人各市林业局林业新闻发布机构,对外发布林业新闻时,称本市林业局新闻办公室,负责本市林业新闻发布工作的日常工作。

政府新闻发言人,为第一新闻发言人,负责本市重要林业新闻的发布;林业新闻发言人,为市局第二新闻发言人,负责本市一般工作性林业新闻的发布。

具体如下:沈阳市林业局林业新闻发布机构,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

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7.09.22
•【字号】辽林字〔2017〕38号
•【施行日期】2017.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管理实施细
则》的通知
辽林字〔2017〕38号
各市林业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和经营,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精神,省林业厅、财政厅组织编制了《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
进一步做好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落界工作,切实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小班地块,并落实好生态区位、保护等级、林木权属、森林起源等关键属性因子。

不断加强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和经营,规范开展国家级公益林动态调整工作,严禁随意调整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和违规使用、开发利用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附件:辽宁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财政厅
2017年9月22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林字〔2017〕42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林字〔2017〕42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正文:
----------------------------------------------------------------------------------------------------------------------------------------------------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辽林字〔2017〕42号
各市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省森林公安局、厅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7]56号),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放管服”改革,经认真研究清理,省林业厅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本通知附件所列规范性文件(其中,与其他部门联合印发的文件已经相关部门同意)。

附件:辽宁省林业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辽宁省林业厅
2017年11月1日
附件
辽宁省林业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8)
——结束——。

辽宁省林业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06.05.16•【字号】辽林字[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辽宁省林业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林字〔2006〕17号)各市林业局、档案局: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档案是林改工作的历史记录和解决林权争议、确保林权顺畅流转、促进森林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依据。

为加强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辽宁省档案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际,省林业厅、省档案局联合制定了《辽宁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档案局二00六年五月十六日辽宁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林改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辽宁省档案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林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改档案是指在林改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有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电子等各种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林改档案管理工作是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贯穿于林改工作的全过程,要与林改工作同步进行,并将林改档案管理工作作为林改效果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林改档案是部门或单位档案全宗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林改档案管理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各市林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好市级林改档案管理工作的同时,与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对全市所辖各县(市、区)林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好县(市、区)级林改档案管理工作的同时,与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县(市、区)级林改档案的移交和接收工作,并对乡(镇)林业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辽政办发〔2014〕81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8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31日辽宁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林业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进入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实习、参观、旅游审批。

2.取消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单核准。

3.取消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4.取消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拍摄电影、录像审核。

5.取消珍贵树木和林区内特殊价值植物资源采伐、采集许可。

6.取消人工短轮伐期用材林生长量和工艺成熟具体标准审批。

7.取消国家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出口审核。

8.取消国家林业局林业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审批。

9.取消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企业备案核准。

10.取消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预审。

11.取消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采伐限额审核。

12.取消营造林工程监理员执业资格审核。

1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木材运输证核发下放至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将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下放至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将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许可下放至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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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系统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考核评比标准(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辽林办字[2007]77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07.07.30
【实施日期】2007.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系统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考核评比标准
(暂行)的通知
(辽林办字〔2007〕77号)
各市林业局:
近年来,我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显著成绩。

全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数量和面积都有了较快增长,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省环保局等5厅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考核指标》(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实际,省厅制定了林业系统的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考核评比标准(暂行),现印发给你们,省
厅将按照此标准组织专题检查,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辽宁省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考核评比标准(暂行)
2.辽宁省林业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考核评比标准(暂行)
二00七年七月三十日
辽宁省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考核评比标准(暂行)
1、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8分)
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机构设置规范[设立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

内部科室设置满足各项工作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指具有与自然保护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中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者)比例达到50%以上,高级技术人员(指具有自然生态方向高级技术职称者)不少于2人。

2、运行经费保障程度(7分)
保障程度较好(指管护人员补助经费及日常管护工作所需经费的保障情况,包括上级拨款、自筹等)。

3、管护设施(8分)
各项设施(指管护站卡、巡护道路、交通与通讯工具、管护工作用水、用电等)完备,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4、范围界线与土地权属(3分)
范围界线清楚(指保护区边界线或边界走向以及功能区界线划定并立标公示的情
况),土地权属清楚(指依法确认保护区范围界线内土地权属的情况)。

5、管理目标与规划计划(10分)
管理目标(实现长远保护目标的阶段性工作目标,应与建立该保护区根本目的相一致)明确,规划(以管理为中心的总体规划等)合理,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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