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厅关于促进家庭林场发展的意见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促进家庭林场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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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关于促进家庭林场发展的意见

辽林字〔2015〕13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省森林公安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委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实施意见的精神,加快构建我省新型林业经营体系,推动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健康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家庭林场发展的重要意义

家庭林场作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林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林地或流转林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林业生产,已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林业的有生力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家庭林场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政策扶持和工作指导。

二、家庭林场的认定范围和条件

(一)家庭林场经营范围。主要是从事造林、营林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包括利用林地从事林下种养殖业等涉林经营活动。

(二)家庭林场认定条件。一是家庭林场经营者主要是农民或其他长期从事林业生产的人员,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二是经营林地面积应达150亩以上,林地承包或流转年限在15年以上。三是家庭林场专门从事林业生产,经营者大都接受过林业教育或技能培训,具有一定的林业生产技术。四是家庭林场主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无不良信用记录(由村委会提供证明)。五是家庭林场林业经营活动有完整的生产记录、财务收支记录,并建立经营情况档案。

三、明确工作指导要求

发展家庭林场要紧紧围绕提高林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林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来开展。通过政策扶持、示范引导、完善服务,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同时,不能忽视普通林业经营者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发展起来的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各具特色、各有优势,家庭林场与专业大

户、林业合作社等多种经营主体,都有各自的适应性和发展空间,发展家庭林场不排斥其它林业经营形式和经营主体。家庭林场的建立与发展要靠林权所有者自主选择,防止脱离当地实际、违背林权所有者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

四、探索建立家庭林场管理服务制度

林权所有者申请建立家庭林场,符合条件的,由家庭林场主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填写《家庭林场申请登记表》(见附件1),并提供所需的相关材料,经7个工作日审核,7日的公示(在家庭林场所在村)后,无异议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发放《家庭林场认定书》(见附件3),家庭林场即可挂牌。跨行政区域建立家庭林场的,由家庭林场所在区域的同一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负责登记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家庭林场登记簿》(见附件2)及其他相关材料档案,登记簿应记载家庭林场主基本信息、劳动力构成情况说明、林地经营面积及流转情况,林权证、承包及流转合同等。根据林业生产特点及家庭林场发展变化实际状况,对家庭林场实行动态管理,家庭林场经营面积、树种及林下经济品种等有变化的,应及时到初始登记的林业主管部门进

行变更登记,负责登记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给予及时变更登记并填写家庭林场经营林地面积增减情况表。各地要积极开展示范家庭林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林场名录,促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家庭林场可自主决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以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

五、落实对家庭林场的相关扶持政策

(一)积极支持家庭林场承担林业工程项目

对家庭林场在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三北工程、防沙治沙、沿海防护林、中央及省级财政造林补贴、中幼林抚育等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规划区内,其营造林符合项目标准和要求的,可列入国家林业重点工程实施和管理,享受政策扶持,尤其鼓励家庭林场营造珍稀树种。

(二)大力扶持家庭林场发展林地经济

鼓励家庭林场发展特色经济林。对列入省千万亩经济林工程项目规划区内,由家庭林场营造的经济林,符合千万亩经济林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纳入千万亩经济林工程建设范围予以补助。对符合省级经济林标准化示范园申报条件的,并列入省级经济林标准化示范园建设计划、通过评定后可以享受相应的补助政策。

(三)积极为家庭林场提供科技支撑

各级林业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要选择技术成熟、先进、经济效益高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到家庭林场中推广应用。开展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示范,为家庭林场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四)支持家庭林场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活动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基层林业工作站,要引导家庭林场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活动,并根据家庭林场可采资源数量,列入采伐限额编制规划,核定采伐限额,跨区域家庭林场由所在区域的同一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五)支持家庭林场开展多渠道融资和森林保险业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发展的意见》(沈银发〔2009〕97号)和《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森林保险工作的意见》(辽林字〔2013〕40号)等文件要求,支持家庭林场开展多渠道融资和森林保险业务。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发展家庭林场作为创新林业经营体制机制的重点工作之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家庭林场的发展。要协调相关部门,确保相关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帮助解决家庭林场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负责登记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对家庭林场的初始登记、分析和考评工作,推动家庭林场健康发展。

辽宁省林业厅

2015年4月8日

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辽宁省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意见》精神和《锦州市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及《黑山县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指导意见》的要求,为促进我镇农村经济发展,建立体制顺畅、有利于功能发挥和充满生机活力的事业单位运行机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改革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精神,按照农村税费改革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要求,既要切实减轻财政负担和农民负担,又要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协调发展。 改革的原则是: 政事、事企分开的原则 原单位承担的社会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强化为农业和农村服务的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服务性职能。 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调整单位结构布局,减轻财政负担和农民负担,增强事业单位活力,提高事业单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经济建设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原则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与本镇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 乡镇事业单位改革的重点是理顺乡镇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精简和合理地设置机构、精简镇财政供养人员。 机构设置及职能调整 根据《黑山县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指导意见》,***镇共设置涉农和文化等事业单位6个。具体有: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文化服务中心、农村经济与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站、农业经营服务站、畜牧兽医站。其中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文化服务中心、农村经济与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站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为全额拨款单位;农业经营服务站、畜牧兽医站为经营性事业单位,为自收自支单位。 经上述调整,我镇原有事业单位11个,调整为6个,精简比例为45.5%。 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确定 根据《黑山县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指导意见》,下达我镇全额拨款编制17名,自收自支编制为10名。本镇可依据各中心、站的工作量和人员多少,对中心、站设置的编制进行微调。但不允许全额拨款编制和自收自支编制互调。人

教[2011]223号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学校体育教师工作待遇和业余体育训练比赛补助标准的通知

教[2011]223号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学校体育教师 工作待遇和业余体育训练比赛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省内各高校: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民消费水平逐年提高,原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调整体育教师工作待遇和业余训练比赛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教发[2001]96号),已不适应工作开展的需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精神,改善体育教师工作条件,促进我省学校课余体育训练工作的开展,参照部分省市的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现对辽宁省学校体育教师工作待遇和业余体育训练补助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各级各类学校体育教师(包括体育课的兼职教师),每人每年1件短袖衫、短裤(150—240元),运动鞋1双(300—450元),两年1套薄质运动服(450—550元),1套保暖服(500—600元),开设冰上课的三年1套羽绒服(700—800元)、1双防寒鞋(400—500元)、1双皮手套(100—150元)、1顶防寒帽(100—150元)。各类服装由学校统一购买发放,不得以现金支付。 二、各级各类学校常年坚持课余体育训练的体育代表队的学生,每天训练时间能保证两小时以上的,每天可给予适当补助,但每天最高不得高于12元。具体由学校视其情况补助。 三、参加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举行的体育比赛的学生,赛前集训(不得超过30天)每人每天补助20—25元;参加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举行的体育比赛的学生,赛前集训(不得超过45天)每人每天补助25—30元;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举行的体育比赛的学生,赛前集训(不得超过60天)每人每天补助35—40元;凡参加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批准参加全国或国际比赛的学生,赛前集训每人每天补助45—50元。以上各项不得重复发放。 教育部确定的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试点中学和高水平运动队试点大学体育代表队的运动员的训练补助标准,除参加全国以上体育比赛参照此规定外,也可按比赛的等级参照省运动技术学院专业队训练补助标准执行。 四、教练员的补助享受以上同样待遇。 五、各级体育比赛裁判员、工作人员食宿费参照各级财政规定的会议标准执行。 六、裁判员酬金补助按照每一小时计算一场比赛,每场比赛标准30元。 七、经费开支 本通知适用于全省公办各级各类学校。按上述规定标准所需费用可从公用经费中列支,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上述各项规定时,要防止铺张浪费,从严掌握,堵塞漏洞,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经费合理使用。 本规定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林业厅文件

内林资发〔2007〕303号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盟市林业局,满洲里市林业局,二连浩特市林水局,各旗县林业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7〕4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重要意义,要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 重要的位置,依法加强管理,实行最严格的林地保护管理制度。为全面贯彻落 实《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通知》精神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通知》贯穿了科学发展观思想,指明了我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方向和 目标,明确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职责,强化了各级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职能,规范了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 突出了林地保护管理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中的核心地位,是指导我区当前和今 后一个时期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对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 实现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抓 住《通知》下发的大好机遇,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把贯彻落实工作作为当 前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通知》精神,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 保护森林资源、加强生态建设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营造一个社会各行业都重视 保护森林资源、依法使用林地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严格和完善征占用林地管理

实行征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制度。“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建立和实行使用林地年度定额管理制度,我区已编制了“十一五”期间征占用林地年度定额指标,经国家林业局核准下达后,将作为全区在“十一五”期间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年度使用林地的上限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各盟市执行。各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下达的定额指标,统筹安排,控制使用,优先用于交通、水利等基础性和公益性建设项目,确保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需要,从严控制商业性开发项目使用林地,严格限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使用林地。 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制度。自治区将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要求,开展编制旗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试点工作,并在试点基础上编制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各类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求,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要按照“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的法律规定,从严控制征占用规模。各级林业部门要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批准并公布的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结果,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管理,不得随意改变林地性质或变更林种结构,确需变更林种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为规避审核,随意将公益林认定为商品林、或将林地认定为其它地类。 实行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审批备案制度。各盟市、旗县要对近年来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占用期满的,要依法收回林地,由用地单位负责土地复垦、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由林业部门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临时占用期满仍需继续占用的,要依法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自2008年起,凡由盟市、旗县审批的各类工程建设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包括占用林地项目名称、地点、地类、面积、批准时间、审批机关、占用期满时间等),都应报自治区林业厅备案。 实行征占用林地可行性专家评审制度。对各类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项目,各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项目征占用林地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报告。专家评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选择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的要求、征占用林地规模是否合理、对项目区周边森林资源保护措施是否得当、森林植被恢复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偿措施是否落实等。各盟市要建立征占用林地评审专家库,专家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调查规划和林业科研等单位熟悉政策、法律、精通林业科技的人员组成。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9]82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24 【实施日期】2009.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8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辽宁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

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司法厅,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组织指导律师、公证员考试工作职责。 (二)增加的职能 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三)加强的职能 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刑罚执行、改造罪犯工作。 (三)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制定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各行业的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省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省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治理行动的通 知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布部门】辽宁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09.06.02 【实施日期】2009.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各市林业局: 近几年,我省林业重点造林绿化工程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高速公路两翼绿化、退耕还林工程、三北防护林工程、沿海防护林工程建设以及全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得到了国家林业局和省领导的一致好评。但是,近一段时间,工程建设乱征滥占林地(采石挖砂、开矿建厂)、毁林(毁绿)开荒、乱砍盗伐林木、盗挖绿化大苗、滥伐天然林等违法现象有所抬头,个别地区破坏情况十分严重,已引起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最近,张文岳书记、陈政高省长、陈海波副省长连续对几起滥占林地、盗挖盗卖珍稀树苗、严重毁林案件作出重要批示。为了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巩固全省林业改革与建设成果,遏制破坏森林资源的势头,省林业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治理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治理行动),并制定了辽宁省保护森林

资源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见附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是认真贯彻落实陈政高省长关于“种好树,更要管理好” 批示的需要;是深入研究在我省林权制度改革进入关键时期,建立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新机制,实现兴林富民的需要;是保护和巩固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成果的需要;是切实加大全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力度,从而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社会稳定的需要。各地要切实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专项治理行动,明确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专项治理行动的领导,要由一把手亲自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成立专门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专门队伍,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二、抓住重点,务求实效 牢牢抓住专项治理行动的重点,彻底排查高速公路和省级公路两翼绿化、退耕还林工程、三北防护林阻沙带工程、沿海防护林工程以及全省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中出现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辽宁省187号文件

【发布单位】辽宁省 【发布文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发布日期】2005-10-12 【生效日期】2005-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辽宁省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业经2005年9月2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文岳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具体事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第四条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以及相关确认工作。 第五条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组成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

规定的有关标准,对被鉴定人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诊断并提出鉴定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有关知情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为医疗卫生专家组成员和协助诊断的医疗机构的鉴定活动及其有关情况保守秘密。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依法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等有关费用的支付。具体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采取便于工伤职工直接领取的社会化服务方式。 第七条实行工伤保险统筹的市按照本市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额的30%至50%比例,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留存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具体留存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储备金累计数额达到本市上一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50%时,应当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并减小储备金留存比例。 第八条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含建设工程施工所在地,下同)不在同一市或者录用进城务工职工的,可以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二)用人单位跨市设置分支机构的,可以在工商登记注册地或者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中任选一地,集中统一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也可以分别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统筹。 职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的,由各用人单位分别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工伤时,对于在上下班的通常时间内和合理路线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包括虽有违章责任但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各类疾病死亡或者从医疗机构初次接诊时间起计算,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关于机构改革实施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1

关于机构改革实施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一、《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竞争上岗工作办法》(试行)是否继续执行? 答:继续《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竞争上岗工作办法(试行)》,但笔试、民主推荐、面试、演讲和民主测评等具体办法也可参照辽地税党[2009]48号文件执行。 二、竞争上岗程序完成后,是否可以打破总成绩排序使用干部? 答:同等条件下,一般应按总成绩排序使用干部。 三、未参公事业单位干部是否可以竞争参公单位空缺岗位? 答:可以,但需要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和调任条件。 四、副处级直属单位中层干部是否可以直接转任市局同职级中层干部? 答:不可以,需要走推荐程序。 五、副处级直属单位中层干部是否可以直接转任科级局同职级班子成员? 答:不可以。科长任科级局正职需要走推荐程序,副科长任科级局副职需要参加竞争上岗。 六、县(市)局农村局长是否可以直接担任科级局班副职? 答:不可以,需要参加竞争上岗。 七、县区局纪检组长是否需易地交流任职? 答:市局党组根据实际自行研究确定。

八、非领导职务人员任领导职务后,是否可以保留非领导职务? 答:竞争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不再保留原非领导职务;竞争到股级领导职务的,可以保留原非领导职务。 九、市局主任科员能否直接到科级局任职或纪检组长? 答:曾担任过市局副科长可科级局班子副职的市局主任科员,可以直接到科级局任副职或纪检组长,不再保留非领导职务。 十、高职级领导职务任低职级领导职务是否保留原职级/? 答:老人老办法。新交流的一般不再胝职高配,不再保留原职级。在同一职级领导岗位任职满五年以上,确需交流到低职级领导岗位任职的,须报省局批准。 十一、公务员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是否可以保留公务员身份? 答:不可以/。公务员竞争到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要转变为事业身份,执行事业工资,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及职务。历史形成的双占人员这次机构改革要全部消化。今后公务员不能兼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 十二、历史原因造成的局部超编是否可以继续存在? 答:不可以。要理顺人员编制统筹干部配备,确保消化解决超编问题。机构改革后,凡市地税系统总体不超编的,市局及县区分局都不应存在超编问题。 十三、历史原因超配的领导干部,这次机构改革是否可继续超配? 答:不可以,市局党组应统筹考虑全系统干部配备,在竞争上岗前全部超配干部。这次机构改革以后,不应存在超职数配备干部问题。

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

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 (吉林省九届人大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9月29日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集体林业资源,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维护林业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快集体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所有的林地上进行林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集体林业”,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农村集体所有的林地上进行培育、保护、利用森林资源的生产、经营事业。 第四条发展集体林业应当坚持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体林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集体林业发展。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集体林业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是基层事业单位,受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辖区集体林业生产、经营进行管理和监督。 乡(镇)林业工作站实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其经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集体和个人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所办林场)在其所有的土地上营造的人工林和天然次生林,其所有权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二)个人营造的林木或通过购买等合法途径取得的林木,其所有权归个人; (三)个人经营的自留山和自留滩的森林、林木,以及在自留地、房前屋后种植的树木,其所有权归个人; (四)联营林场的森林、林木,归联营各方共有; (五)股份合作制林场的森林、林木,归股东所有;承包林地所造林木,本着“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原则确定所有权;承包林下综合开发的,依据“谁治理、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

又一地方事业单位改革方案来了!人员这样安置(附详细方案)

又一地方事业单位改革方案来了!人员这样安置(附详细方 案) 又一地方事业单位改革方案来了! 6月1日,辽宁省委、省政府召开省直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实施动员大会,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快事业单位改革的决策部署,动员省直各部门党委(党组)和有关单位,确保省直事业单位改革任务全面落实、按时完成。6月1日,辽宁省委、省政府召开省直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实施动员大会现场。 会议印发了《省直公益性事业单位优化整合方案》和《省直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组建企业集团方案》。 文件中有许多热点值得关注—— 文件中关于跨部门整合组建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部分尤为引人关注。 其中,包括组建新的省委党校(辽宁行政学院、省社会主义学院),为省委直属事业单位,规格正厅级。 整合辽宁报业传媒集团等17家单位,组建辽宁报刊传媒集团,为省委直属事业单位,规格正厅级,实行企业化管理。整合辽宁广播电视台等7家单位,组建辽宁广播电视集团,为省委直属事业单位,规格正厅级,实行企业化管理。...... 方案提出,组建辽宁省文化演艺集团、农林科学院、信息中

心、检验监测认证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方案提出,保留辽宁社会科学院、省委党史研究室。 方案中,关于整合保留辽宁省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部份共39个单位。 其中,保留的是辽宁省公证处、省疾控中心、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3家单位,另外的36家为新组建单位。 值得注意的是,此份方案中明确了改革时间表:2018年6月10日前,各部门和各筹备组制定组建实施方案,报辽宁省委深化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7月底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机关向社会公示新组建事业单位名单,事业单位按照新赋予的职能开展工作。省直659家事业单位整合为65家 6月11日,辽宁省编制办副主任陈相元介绍,辽宁省直机构公益性659家事业单位,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原则,将相关单位职能相近的该合并合并,整合为65家大型事业单位。 目前,辽宁有事业单位35000余家、事业编制超过110万名。其中,省直公益性事业单位有990家,去掉医疗、高校、地税系统,为659家。长期以来,这些事业单位存在着小、散、弱的特点,特别是随着改革不断深化,政事职责不清,管理体制不顺,生机活力不足,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日益凸显,成为辽宁体制机制不活的重要因素之一。有的名存实亡,有

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党组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为适应辽宁省经济社会和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推动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管理贯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积极探索、努力遵循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规律,推动辽宁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推进辽宁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学科建设,带动辽宁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学科优秀人才和科研团队的成长,促进辽宁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多出优秀成果,用优秀科研成果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促进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与发展。 第三条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管理坚持的原则是:科学、公正、高效;突出重点,兼顾学科;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两级管理,各负其责;提高质量和效率,节约管理成本。 第四条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管理遵循的宗旨是: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夯实创新基础;加强对我国特别是辽宁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重大问题的研究,推进辽宁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全面发展,体现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的前沿水平。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辽宁省教育厅科技处(以下简称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印发年度申报省教育厅社科项目通知,征集“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的选题。 2.制订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3.组织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中期检查、项目结题、成果鉴定、经费资助、项目奖励。 4.与辽宁省财政厅一同管理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经费。 5.指导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 第七条各高等学校科研处负责本校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和完善本校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 2.组织本校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的申报和项目配套经费的落实。协助省教育厅科技处做好项目评审、中期检查、项目结题、成果鉴定、项目奖励工作。 3.做好本校省教育厅社科项目的成果宣传、推广和应用,及时将有价值的成果报送辽宁省教育厅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章项目设置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促进家庭林场发展的意见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促进家庭林场发展的意见 辽林字〔2015〕13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省森林公安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委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实施意见的精神,加快构建我省新型林业经营体系,推动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健康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家庭林场发展的重要意义 家庭林场作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林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林地或流转林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林业生产,已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林业的有生力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家庭林场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政策扶持和工作指导。

二、家庭林场的认定范围和条件 (一)家庭林场经营范围。主要是从事造林、营林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包括利用林地从事林下种养殖业等涉林经营活动。 (二)家庭林场认定条件。一是家庭林场经营者主要是农民或其他长期从事林业生产的人员,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二是经营林地面积应达150亩以上,林地承包或流转年限在15年以上。三是家庭林场专门从事林业生产,经营者大都接受过林业教育或技能培训,具有一定的林业生产技术。四是家庭林场主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无不良信用记录(由村委会提供证明)。五是家庭林场林业经营活动有完整的生产记录、财务收支记录,并建立经营情况档案。 三、明确工作指导要求 发展家庭林场要紧紧围绕提高林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林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来开展。通过政策扶持、示范引导、完善服务,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同时,不能忽视普通林业经营者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发展起来的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各具特色、各有优势,家庭林场与专业大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省教育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考试方案》的 2011-11-17 17:10:28 辽教发[2011]148号 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中县及昌图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室关于实施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辽教发[2011]32下简称“特岗计划”),为做好我省2011年“特岗计划”招聘考试工作,现将《辽宁省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考试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考试方案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 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 特设岗位计划招聘考试方案 根据《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室关于实施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辽教发[2011]32下简称“特岗计划”),为做好我省2011年“特岗计划”招聘考试工作,特制定本方 一、考试原则 全省统一发布招聘信息、统一报名时间、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内容、统一公布笔试成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 二、招聘对象和条件 2009年7月1日以后毕业的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不含2012年毕业生,专科毕业生必须为师范专业;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三、报名 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市教育局组织,各市人社局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四、考试科目、命题、评卷及考务工作

考试设两个科目,分别为“教育基础知识测试”(笔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说课育基础知识测试”由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组织全省统一考试,委托专门考试机构命题及阅育教学能力测试”(说课)由各市教育局组织。笔试考场设在各市,各市按照国家标准求设臵考场。具体考务工作由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和各市教育局负责。 五、考试内容 1.教育基础知识测试(笔试) 教育基础知识测试满分100分,考试内容为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及职业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师资格条 在考试内容上,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及职业道德,内容比例大致为6:3:1。 在考试题型上,客观题占80%,主观题占20%。 考试时间为2.5个小时。 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根据全省招聘计划和考试成绩,划定本科目最低控制分数线。 2.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说课)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内容为考察所报学科所必需的基本技能。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说课)0分,60分为及格线,不及格者无录取资格。 各市教育局在教育基础知识测试(笔试)成绩达到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岗位招生计划数1:2的比例从高至低确定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说课)的考生名单。 六、聘用工作 各市教育局、人社局做好“特岗计划”招聘工作。考生的教育基础知识测试(笔试)成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5]11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3.03 【实施日期】2005.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1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单位: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五年三月三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1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厅级建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是

综合研究拟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划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2.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老旧汽车更新改造的规划和管理职能划给省商业厅。 (二)划入的职能 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经济体制改革职能。 2.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完善政府投资体制,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规范和统筹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强化经济调节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在林业森林经营单位中开展森林防火应急资金及物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在林业森林经营单位中开展森林防火应急 资金及物资储备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吉林防[2012]30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2.02.03 【实施日期】2012.0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在林业森林经营单位中开展森林防火应急资金及物资储备工作的通知 (吉林防〔2012〕30号) 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蛟河林业实验区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吉发〔2009〕32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重大林业灾害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制度》(吉政办明电〔2011〕106号)文件的精神,全面提升林业森林经营单位应急处置危险性森林火灾的能力,确保快速、高效扑救森林火灾,省厅要求各森林经营单位全面开展森林防火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工作。林业森林经营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工作,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森林防火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建立全

省森林防火应急机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对有效提高各单位预防和处置森林火灾的能力,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林业森林经营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根据森林防火工作的新特点、面临的新形势,加强森林防火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工作组织领导,确保按期、按标准完成。 二、准确把握森林防火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工作的标准。在分析全省近10年森林火灾发生状态以及各林业森林经营单位所承担森林防火任务量的基础上,参照《吉林省重大林业灾害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制度》(吉政办明电〔2011〕106号),省厅对不同森林火险区域的林业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防火资金和物资储备分别制定出相应的标准(见附件)。各林业森林经营单位,在储备方案编制、储备计划执行中,要严格落实相关要求,不打折扣,为有序、有效、完成森林防火应急资金和物质储备工作创造更好的条件。 三、明确开展森林防火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工作程序。各单位要指定内设机构,负责本单位森林防火应急资金储备使用、应急物资采购储备、调出使用等各项工作,确保高质量的按期完成储备任务,切实达到森林防火应急资金及物资储备工作规范开展、规范管理、规范使用。 四、认真落实森林防火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工作责任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各林业森林经营单位要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将开展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实到机关职能部门和具体人。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总体工作范畴内,逐级签订责任状、实施阶段检查讲评并列为评先奖优的主要条件。要加强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将此项工作纳入常态管理,按相关规定实施奖罚;各市(州)林业局及时将完成情况报省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对任务完成好的单位,省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将给与支持性的奖励及表彰。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发生消极抵制、弄虚作假等影响此项工作正常开展的,或由此造成各类损失及社会影响的,一律按《吉林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系统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系统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考核评比标准(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辽林办字[2007]77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07.07.30 【实施日期】2007.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系统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考核评比标准 (暂行)的通知 (辽林办字〔2007〕77号) 各市林业局: 近年来,我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显著成绩。全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数量和面积都有了较快增长,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为进一步提高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省环保局等5厅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考核指标》(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实际,省厅制定了林业系统的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考核评比标准(暂行),现印发给你们,省

厅将按照此标准组织专题检查,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辽宁省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考核评比标准(暂行) 2.辽宁省林业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考核评比标准(暂行) 二00七年七月三十日 辽宁省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考核评比标准(暂行) 1、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8分) 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机构设置规范[设立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内部科室设置满足各项工作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指具有与自然保护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中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者)比例达到50%以上,高级技术人员(指具有自然生态方向高级技术职称者)不少于2人。 2、运行经费保障程度(7分) 保障程度较好(指管护人员补助经费及日常管护工作所需经费的保障情况,包括上级拨款、自筹等)。 3、管护设施(8分) 各项设施(指管护站卡、巡护道路、交通与通讯工具、管护工作用水、用电等)完备,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4、范围界线与土地权属(3分) 范围界线清楚(指保护区边界线或边界走向以及功能区界线划定并立标公示的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14]77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30 【实施日期】2014.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4〕7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0日 辽宁省统计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统计局(正厅级),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公布归口管理的行业性统计资料审批。 2.取消部门公布管辖范围内的专业性统计资料备案。 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各部门统计调查计划、方案、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加强创新统计调查。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基本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制定全省统计发展规划、基本统计制度,起草统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统计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法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指导全省统计工作。 (二)建立健全全省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省及各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省投入产出调查制度,核算全省及各市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和指导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组织实施全省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省情省力方面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审批与管理的意见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审批与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教发[2013]169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08.28 【实施日期】2013.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审批与管理的意见 (辽教发〔2013〕169号) 各市教育局、绥中县教育局、昌图县教育局: 按照国务院近期对政府转变职能,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的要求,针对当前我省市县民办学校审批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省教育厅就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审批管理,落实《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辽教发[2012]22号)有关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履行民办教育管理职责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切实履行主管本地区民办教育工作职责,设立职能机构,配备履行职责必需的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本地区

民办学校审批和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参加业务学习和执法培训,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 二、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审批工作 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对民办学校(含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学校)设置审批的规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民办教育发展的重点,保障教育合理布局和资源的充分利用,避免随意审批和低水平重复设置学校。 进一步明确并完善学校设置标准,规范审批许可内容,严格执行一校一名一址。学历教育学校设置应符合国家对办学条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须有自有校舍,并办理资产过户;非学历教育学校设置要根据办学类别、办学形式和办学规模,满足安全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应具有与开展办学活动相应的开办资金。 许可的办学内容要清晰、准确、具体。 审批、管理

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

吉林省关于征、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32号文“凡是征用、占用林地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规定及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综[2003] 32号)规定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砍伐林木进行补偿的若干规定的要求,本着科学合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制镇规划区以外的所有林木和城市、建制镇规划区以外的国有林业用地的补偿,按《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一、砍伐林木的补偿标准 按照吉林省林业厅、物价局、财政厅吉林资字(1991)876号文《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林地砍伐林木进行补偿》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一) 用材林的补偿标准 1、平均胸径九厘米以下的幼龄林:人工针叶和人工阔叶林中的黄菠萝、水曲柳、核桃楸、椴树,每株每年收2.1元;其它人工

阔叶林,每株每年收1.1元。天然针叶林和天然阔叶林中的黄菠萝、水曲柳、核桃楸、椴树,每株每年收1.8元;其它天然阔叶林,每株每年收0.9元。 1、平均胸径九厘米以上的幼龄林,为该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增加木材价值的80-90﹪。 2、中龄林和近熟林,为该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增加木材价值的90-100﹪。 3、成熟林,为采伐木材价值的20﹪。 (二)防护林的补偿标准:农田防护林,为相同起源(人工林或天然林)、树种和林龄按用材林补偿标准的3倍,其它防护林为1.5倍。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和自然保护区林木的补偿标准,为相同起源\树种和林龄用材补偿标准的2-3倍。其它特种用途林的补偿标准,由双方商定。 (四)经济林、薪炭林的补偿标准,为该林木被砍伐之前三年,当地同种有收益林木平均年产值的4-6倍,平均林龄二年以下的,减半执行。 (五)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按相同培育目的的林木的补偿执行。 (六)未达到幼林标准的树木,包括当年新造林以及天然复层中龄林和近、成、过熟林中、属乔木树种的幼苗、幼树的补偿标准,按幼龄林的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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