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厅关于促进家庭林场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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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现状任务及其整治措施

辽宁省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现状任务及其整治措施

辽宁省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现状任务及其整治措施辽宁省地处北方,森林覆盖率较低,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是辽宁省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

本文将介绍辽宁省森林生态环境建设的现状和整治措施。

一、现状1.森林面积不大辽宁省总面积14.6万平方公里,其中森林面积仅有5.6万公顷,森林覆盖率仅为5.6%。

森林面积少、覆盖率低是辽宁省森林生态环境建设的一个主要问题。

2.森林覆盖率低辽宁省森林覆盖率低,主要原因是人类活动导致的。

在长期的经济建设过程中,过度的伐木和工业污染等因素,大量破坏了森林生态环境,导致森林退化和生态破坏。

3.生物多样性低森林生态环境破坏也导致了生物多样性的下降。

辽宁省森林中动植物种类数量较少,特别是传统文化中具有重要地位的野生植物和珍稀动物数量减少。

4.水土流失明显辽宁省大多数地区的山地土壤较肥沃,但由于地面植被过少,长期的雨水冲刷使得水土流失特别严重,这也是森林生态环境恢复的重要问题之一。

二、整治措施1.增加森林面积和森林覆盖率建设新的森林公园和森林基地,大力推进植树造林和防护林体系建设,增加森林面积和森林覆盖率,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2.开展水土保持工程对于部分易发水土流失的地区,加强土地治理,种草造林,加强山体保持工程的建设。

3.重新建立生态系统建立完整的生态形态,废弃劣质土地,修复沙化土地,重视检测生态环境质量,加强保护珍稀物种的工作。

4.大力发展生态产业发展生态农业、绿色旅游业、生态养殖业等,形成生态旅游和生态产业的良性循环模式。

5.加强科技和人才支撑大力推进科技创新,不断提高森林生态环境建设的科技含量和核心竞争力。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多引进并培养专业人才,提高森林生态环境建设的整体水平。

三、结论辽宁省在森林生态环境建设中面临着森林面积少、覆盖率低、生物多样性低和水土流失明显等一系列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采取增加森林面积和森林覆盖率、开展水土保持工程、重新建立生态系统、大力发展生态产业、加强科技和人才支撑等整治措施,有望进一步提高辽宁省森林生态环境的建设水平。

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

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

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科学界定了森林资源流转原则与范围,全面规范了森林资源流转程序及期限,明确了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及权利义务关系,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服务与监督,加大了违法人员责任追究的力度,将于5月1日起施行。

这是给大家准备的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吧。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保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流转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是指权属归农村集体和农户的森林、林木、林地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植物。

但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和埋藏物。

第四条森林资源流转应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保护农村集体和农民利益,不改变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的原则。

鼓励农户将森林资源向林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全省林权交易中心平台,推动各地区林权交易网络互联互通。

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权交易市场服务平台,公开发布流转供求信息,为流转双方提供便捷服务。

第七条森林资源流转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及作为出资、合作条件等方式。

第八条森林资源流转收益归林权权利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和平调。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强迫或者阻碍林权权利人依法进行森林资源流转;(二)违背流转双方意愿代办森林资源流转事务;(三)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下列取得林权证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可以依法流转:(一)集体商品林、公益林的林地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二)农户商品林、公益林的林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三)县以上人民政府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宜林地的承包权、经营权,自留山的林地经营权。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18•【字号】辽政办发〔2017〕55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5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精神,深入推进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现集体林区森林资源增长、农民林业收入增加、生态防护功能增强,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推进集体林权规范有序流转,促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扶持政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进一步盘活林地资产,促进资源变资本,广泛调动农民和社会力量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充分发挥集体林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巩固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基础性地位,加强农民财产权益保护;坚持创新体制机制,拓展和完善林地经营权能,构建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坚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开发利用集体林业多种功能,实现增绿、增质和增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服务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服务林业、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产权保护更加有力,承包权更加稳定,经营权更加灵活,林权流转和抵押贷款制度更加健全,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更加完备,实现集体林区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农民林业收入显著增加、生态安全得到保障的目标。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04.20•【字号】辽林字〔2012〕26号•【施行日期】2012.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林字〔2012〕26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全省公益林和天然林管理,省林业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根据《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林办字[2018]3号)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切实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无立木林地和宜林地。

纳入省级天然林保护范围的天然商品林参照省级公益林管理。

第三条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保育结合、依法补偿的原则,按照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积极营造、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和检查监督,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资金,各级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落实,层层签订责任状,确立各方责、权、利相统一的关系。

辽宁省林业产业发展现状及对策

辽宁省林业产业发展现状及对策

辽宁省林业产业发展现状及对策辽宁省地处东北地区,拥有丰富的森林资源,是我国重要的林业生产基地之一。

多年来,辽宁省林业产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就辽宁省林业产业发展现状及对策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林业产业发展现状1.资源优势辽宁省林业资源面积达到了833.3万公顷,其中森林面积为186.4万公顷,木材蓄积量达到3.4亿立方米,各类经济林面积也较为广泛,如鲁莽草、桦木等,这些林业资源的丰富度为辽宁省林业产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产业发展辽宁省林业产业链条较为完整,包括木材加工、林产品深加工、林业旅游等多个环节。

特别是木材加工产业规模较大,年产值超过数百亿元,成为了辽宁省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3.问题与挑战尽管辽宁省林业资源丰富,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林木品种结构单一,缺乏多样性,由于长期的习惯性砍伐,导致资源的逐渐枯竭,林木更新速度较慢;林产品的深加工能力有待提升,产值较低;林业经营模式相对滞后,技术水平较低,环保意识不强等问题也制约了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发展对策1.调整林木品种结构为了保持林业资源的丰富度,辽宁省可以加大对多样性林木品种的培育和引进力度,提高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能力。

推广并应用更加耐寒耐旱的新品种,提高林木的抗逆能力,以应对气候变化的影响。

2.加强林产品深加工辽宁省可以加大对林产品深加工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力度,提高产值和经济效益。

可以通过开展科技攻关,引进国内外先进设备和技术,加强林产品的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实现林业产业的转型升级。

3.优化林业经营模式辽宁省可以加强林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引导,推动林业产业的专业化、规模化经营,提高林业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可加大对林业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生产效率。

4.加强环境保护与治理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辽宁省还需加大对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建立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机制,保护好森林的生态环境。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03•【字号】辽政办发[2002]23号•【施行日期】2002.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23号)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铁岭、营口、辽阳、锦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国家林业局、财政部确定从2001年起在我省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保护和改善我国生态环境采取的重大措施,是对我省生态林业建设的重大支持,对有效保护重点生态公益林和缓解全省天然林禁伐所带来的困难将发挥巨大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完成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资金投入和管理机制,切实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制定了《辽宁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切实措施和办法,将试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林区的稳定。

对试点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函告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四月三日关于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意见开展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是在森林分类经营的前提下,政府对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的一种补助。

这次中央财政对我省的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实行财政补助政策,是为了保护管理和建设好我省的重点生态公益林,并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资金投入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模式,逐步向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过渡,同时也为带动各级地方政府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推进对重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关于东北森林的政策

关于东北森林的政策

关于东北森林的政策东北森林政策的重要性与保护措施东北地区是中国重要的森林资源区域之一,拥有广袤的森林覆盖面积和高度多样化的生态系统。

为了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东北森林资源,针对东北森林,制定并执行科学的政策是至关重要的。

东北森林政策的首要目标是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政策的实施旨在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人们对森林生态系统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政策的制定需要多方参与,包括政府、科研机构、森林管理部门和相关利益相关方。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东北森林政策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森林资源保护:政策应制定保护东北森林的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砍伐非法伐木和滥伐,加强对非法伐木活动的监测和惩罚力度。

此外,应加大对森林火灾、病虫害和自然灾害的预防和控制力度,确保森林资源不受损害。

2. 森林生态修复:政策应鼓励森林生态修复项目,通过重新植树造林、湿地修复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措施,恢复受损的生态系统。

此外,政策还应鼓励保护野生动植物多样性,保护和恢复珍稀濒危物种的生存环境。

3. 森林经济发展:政策应促进东北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包括合理规划木材采伐、发展森林旅游和森林康养产业,推动林业与其他产业的深度融合。

同时,政策也应鼓励研发和推广森林生物医药、生态农业等高附加值产品,提升森林经济的发展水平。

4. 社会参与与意识提升:政策应鼓励社会公众的参与和合作,加强对森林资源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开展环境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森林生态系统的认识和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森林保护的良好氛围。

综上所述,保护东北森林资源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利益的综合性问题,需要制定和执行科学的政策来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目标。

通过政策的实施,东北森林的生态环境将得到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的利用将更加合理和可持续,也将促进东北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4.12.26•【字号】黑林发〔2014〕155号•【施行日期】2014.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黑林发〔2014〕155号各市林业局,伊春市资源林政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林业局:集体、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森林面积在我省地方林业中虽然只占森林面积的13.8%,但涉及的面比较广,对地方林业的发展影响很大。

为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调动和激发群众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破解采伐管理中的一些难题,现将《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4〕61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认真理解领会《意见》精神,把握政策尺度。

结合本地集体林采伐管理的实际,有针对性地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我省除乡(镇)林业站不能审批发证外,其他政策都可实施。

二、简化审批环节,转变管理方式。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严禁违法设置前置审批条件,认真履行林业主管部门的责任,积极受理并解决林权所有者的合理诉求;继续推行目前使用的简易伐区设计,明确林权所有人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技术指导和服务意见;对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有土地证或其他非林业用地权属证明,以及未纳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出具认定书(意见),经营者可自主采伐,无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继续执行集体林采伐在总限额下,实行蓄积单项控制。

三、适度放开更新采伐年龄限制。

对有接班林且接班林已成林的其他防护林杨树(除已规定的农田防护林杨树外),如护路林、护岸林等,更新采伐年龄可适度放开到21年。

辽宁省林业产业发展现状及对策

辽宁省林业产业发展现状及对策

辽宁省林业产业发展现状及对策辽宁省地处我国东北地区,森林资源丰富,林业产业发展条件优越。

经过多年的发展,辽宁省林业产业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辽宁省林业产业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推动辽宁省林业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1.资源优势明显辽宁省森林面积达到了2900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到了34%,森林资源丰富,植被类型多样,包括阔叶林、针叶林、针阔混交林等。

辽宁省还拥有大量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如虎、豹、熊、鹿等,资源优势十分明显。

2.产业体系相对完善辽宁省林业产业体系相对完善,包括木材加工、木制品加工、林下经济产业等多个方面,涵盖了从资源开发到加工生产的全产业链。

3.林业经济效益较为显著辽宁省林业产业在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林产品生产总值逐年增加,木材、竹材、林下经济产品、林特产品等产业规模逐渐扩大。

4.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尽管辽宁省林业产业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林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亟待加强,存在乱砍滥伐、森林病虫害等问题;林产品加工水平和质量有待提升,竞争力不强;林业产业链条还不够完善,林下经济开发利用不充分等问题也比较突出。

二、辽宁省林业产业发展对策1.加强林业资源保护和管理要加强对辽宁省的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严厉打击乱砍滥伐现象,严格控制木材采伐量和采伐范围,加强对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推动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提升林产品加工水平和质量要加大对林产品加工企业的扶持力度,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投入,提升产品加工水平和质量,加强对产品的品牌建设和宣传推广,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从而提升整个林业产业的附加值。

3.完善林业产业链条要完善辽宁省林业产业的上下游产业链条,加快发展林下经济,充分利用林业资源,推动林下经济产业的发展和壮大。

鼓励林产品的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拓展林产品的多元化开发,提高产业的整体竞争力。

4.加强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要加大对林业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推动林业科技进步,提高木材加工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推动林业产业的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林办字[2006]76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林办字[2006]76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林办字〔2006〕76号)各市林业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05〕3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工作程序问题。

改革操作时必须按以下四个阶段十步工作流程进行。

四个阶段:一是宣传发动,开展培训;二是调查摸底,制定方案;三是组织实施,确权发证;四是检查验收,总结完善。

十步工作流程:1.成立组织,包村进点;2.面对百姓,宣传发动;3.公开民选,制订计划;4.调查摸底,全面普查;5.分门别类,梳理问题;6.因地制宜,拟定方案;7.修订通过,审核公示; 8.公开实施,现地划分;9.公示结果,签订合同;10.归档备案,验收发证。

二、改革工作需进一步明确的重要问题。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省政府的39号文件等重要法律法规是林改工作必须遵守的原则。

二是集体林权改革的核心和首要任务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证的林地经营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要研究并抓好林木权益的调整和林地权益的调整。

三是合理兼顾,立足“多赢”是林改的重要经验。

对本次改革前已经承包流转的,必须开展“回头看”,要对既有的合同、台账、林权证等相关资料详细调查,认真进行梳理,并通过一定程序征求群众意见,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对原有不完善、不规范的承包、流转,要进一步完善、规范,在做实、做细上下功夫,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兼顾,立足“多赢”。

四是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是改革的主要内容。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5〕11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5〕11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5〕11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为目标,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性为主。

必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坚持公开公正规范。

逐步探索形成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

坚持因地制宜。

是否设立市场、设立什么样的市场、覆盖多大范围等,都要从各地区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坚持稳步推进。

充分利用和完善现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在有需求、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新的市场形式,稳妥慎重、循序渐进,不急于求成,不片面追求速度和规模。

(三)工作目标。

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平台,以县(市、区)为重点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乡(镇)建立流转服务站。

省、市建立以提供政策和综合信息发布、数据统计、情况分析、交易行为监管信息服务平台为重点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林长制实施方案辽宁

林长制实施方案辽宁

林长制实施方案辽宁一、背景分析。

林长制是指建立健全的林业资源保护、管理和利用制度,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保护。

作为资源极为丰富的东北地区,辽宁省林业资源丰富,但也面临着森林资源保护不力、乱砍滥伐等问题。

因此,制定和实施林长制实施方案对于辽宁省的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设定。

1.加强森林资源保护。

通过建立健全的保护制度和政策,加大对违法砍伐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减少森林资源的破坏和损失。

2.推动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

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和管理,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高林业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3.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通过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修复工作,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高森林覆盖率和生态系统稳定性。

三、实施方案。

1.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

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监测和巡查力度,建立健全的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森林资源的动态监测和评估。

2.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对违法砍伐和滥伐森林资源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的执法检查机制,严格惩处违法行为。

3.推动林业产业发展。

加大对林业产业的扶持力度,推动林业产业的发展,提高林业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4.加强生态修复工作。

加大对受损森林的修复力度,推动森林生态系统的恢复和重建,提高生态环境质量。

5.加强宣传教育。

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森林资源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四、保障措施。

1.加大投入力度。

增加财政投入,加大对林长制实施的资金支持力度。

2.建立激励机制。

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对于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地区和单位给予奖励和补助。

3.加强协作合作。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林长制实施工作的开展。

五、总结。

林长制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辽宁省的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加大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力度,推动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才能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双赢。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辽宁省的林长制实施工作能够取得显著成效,为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做出积极贡献。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迹地更新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林字〔2018〕12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迹地更新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林字〔2018〕12号

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迹地更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迹地更新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林字〔2018〕12号各市林业局:按照省厅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各地对近年来本辖区范围内未及时更新地块进行了拉网式梳理排查,列入造林计划,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为了进一步督促落实迹地及时更新造林,防止迹地荒芜和林地流失,确保顺利实现全省“十三五”规划和全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预期目标,省厅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大迹地更新管理工作力度,强化欠账行为的依法查处和责任追究。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重视迹地更新工作迹地更新管理工作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不仅关系林业可持续发展,而且直接反映各地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重视程度和政绩观,是一项严肃的政治责任和政治任务。

加强迹地更新管理是确保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利用的重要基础和保证。

及时高质量完成迹地更新任务,既是林权权利人的法定义务,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近年来,各地区针对迹地更新存在的欠账问题虽制定了一系列的更新造林管理对策,对保证“十三五”林业发展规划及林业保护利用规划目标的实现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引起各地区林业部门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更强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大迹地更新造林工作力度,彻底扭转迹地更新欠账的局面。

二、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规定:“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改革驱动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市政发〔2015〕33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改革驱动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市政发〔2015〕33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改革驱动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改革驱动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市政发〔2015〕33号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辽阳市改革驱动战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8日辽阳市改革驱动战略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国发〔2015〕26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改革驱动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27号),紧紧围绕“着力完善体制机制、着力推进结构调整、着力鼓励创新创业、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聚焦“深化改革”,破解制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等深层次问题,有序推进我市改革进程,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点改革任务(一)深化国资国企改革。

1.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辽委发〔2014〕12号)。

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做好我市国资监管事项清单制定工作,强化和规范董事会建设,健全和完善我市监管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市国资委、市委组织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2.完善企业治理模式。

真正确立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增强企业内在活力、市场竞争力、发展引领力。

研究推进企业改制重组。

在国家、省制定支持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制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做好相关工作。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办)负责〕3.着力推进企业完善经营机制。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7.10.09•【字号】鄂林改〔2017〕185号•【施行日期】2017.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林改〔2017〕185号各市、州、县林业局:《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经厅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湖北省林业厅2017年10月9日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17〕77号)精神,加快培育我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推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释放农村发展新动能,实现林业增效、农村增绿、农民增收,进一步深化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构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化服务组织为重点,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林业经营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必须稳定农村林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

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有效发挥政府引导和政策激励作用,不搞强迫命令。

坚持适度规模、集约经营。

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推进林地适度规模流转,优化劳动力、资金、技术等要素配置,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林业经营主体和林产品生产基地,推进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生产,不断提高林地效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22•【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业经2017年3月2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求发2017年3月22日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保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流转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是指权属归农村集体和农户的森林、林木、林地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植物。

但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和埋藏物。

第四条森林资源流转应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保护农村集体和农民利益,不改变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的原则。

鼓励农户将森林资源向林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全省林权交易中心平台,推动各地区林权交易网络互联互通。

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权交易市场服务平台,公开发布流转供求信息,为流转双方提供便捷服务。

第七条森林资源流转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及作为出资、合作条件等方式。

第八条森林资源流转收益归林权权利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和平调。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强迫或者阻碍林权权利人依法进行森林资源流转;(二)违背流转双方意愿代办森林资源流转事务;(三)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

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

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科学界定了森林资源流转原则与范围,全面规范了森林资源流转程序及期限,明确了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及权利义务关系,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服务与监督,加大了违法人员责任追究的力度,将于5月1日起施行。

这是小编给大家准备的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保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流转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是指权属归农村集体和农户的森林、林木、林地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植物。

但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和埋藏物。

第四条森林资源流转应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保护农村集体和农民利益,不改变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的原则。

鼓励农户将森林资源向林业大户、家庭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森林资源流转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全省林权交易中心平台,推动各地区林权交易网络互联互通。

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权交易市场服务平台,公开发布流转供求信息,为流转双方提供便捷服务。

第七条森林资源流转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及作为出资、合作条件等方式。

第八条森林资源流转收益归林权权利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和平调。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强迫或者阻碍林权权利人依法进行森林资源流转;(二)违背流转双方意愿代办森林资源流转事务;(三)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下列取得林权证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可以依法流转(一)集体商品林、公益林的林地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二)农户商品林、公益林的林地承包权、经营权和森林、林木所有权;(三)县以上人民政府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宜林地的承包权、经营权,自留山的林地经营权。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林办字〔2018〕3号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林办字〔2018〕3号

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辽林办字〔2018〕3号各市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省森林公安局、厅直各单位:根据《辽宁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辽政办明电[2017]56号)要求,按照“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原则,省厅决定对《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产权制度的意见》(辽林办字[2006]76号)等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现通知如下:一、《辽宁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林办字〔2006〕76号)1. 删除第十四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二、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林字[2012]26号)1. 将第二条中“本细则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修改为:“本细则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

2. 将第七条中“省林业厅设立省生态公益林项目中心;”修改为:“省林业厅设立省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

3. 将第八条中“负责本级管理范围内的管护队伍建设、人员招聘及考核工作;”修改为:“负责本级管理范围内的管护队伍监管工作;”。

4.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级公益林区划。

依据国家以及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5. 将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省级公益林区划。

全省按照森林分类经营区划标准划定的生态公益林中,除国家级公益林以外部分,划定为省级公益林。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山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发[1998]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山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发[1998]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山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山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发〔1998〕5号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我省自然概貌为“六山一水三分田”,山区建设是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快建设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现就加强山区建设的若干政策通知如下:一、加大水资源费、林业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力度,强化资金使用管理(一)继续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60号令)、《辽宁省征收林业开发建设基金暂行办法》(辽政发〔1987〕171号)规定的水资源费和林业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范围、标准,加大对水资源费和林业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力度,保证水资源费和林业开发建设基金及时、足额上缴,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缴。

要建立逐级征收、上缴责任制。

(二)为保证水资源费和林业开发建设基金及时、足额上缴,自1998年起,计划单列市和中直企业应上缴的水资源费和林业开发建设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其他各市和省直企业应上缴的水资源费、林业开发建设基金,继续由省财政厅从年度财政结算中扣缴。

(三)加强对水资源费和林业开发建设基金使用的管理。

水资源费和林业开发建设基金重点投向辽东山区,主要用于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建设。

各市上缴省的水资源费(朝阳、锦州、葫芦岛、阜新市除外)和林业开发建设基金由省统一掌握,其中用于辽东山区的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建设资金不能少于实际上缴到省总额的80%。

用于水源涵养林的资金,应包括封山育林、透光抚育、低质林改造及用材林、经济林改作生态林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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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厅关于促进家庭林场发展的意见
辽林字〔2015〕13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省森林公安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委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实施意见的精神,加快构建我省新型林业经营体系,推动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健康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家庭林场发展的重要意义
家庭林场作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林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林地或流转林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林业生产,已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林业的有生力量。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家庭林场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政策扶持和工作指导。

二、家庭林场的认定范围和条件
(一)家庭林场经营范围。

主要是从事造林、营林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包括利用林地从事林下种养殖业等涉林经营活动。

(二)家庭林场认定条件。

一是家庭林场经营者主要是农民或其他长期从事林业生产的人员,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是经营林地面积应达150亩以上,林地承包或流转年限在15年以上。

三是家庭林场专门从事林业生产,经营者大都接受过林业教育或技能培训,具有一定的林业生产技术。

四是家庭林场主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无不良信用记录(由村委会提供证明)。

五是家庭林场林业经营活动有完整的生产记录、财务收支记录,并建立经营情况档案。

三、明确工作指导要求
发展家庭林场要紧紧围绕提高林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林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来开展。

通过政策扶持、示范引导、完善服务,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

同时,不能忽视普通林业经营者的地位和作用。

不断发展起来的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各具特色、各有优势,家庭林场与专业大
户、林业合作社等多种经营主体,都有各自的适应性和发展空间,发展家庭林场不排斥其它林业经营形式和经营主体。

家庭林场的建立与发展要靠林权所有者自主选择,防止脱离当地实际、违背林权所有者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

四、探索建立家庭林场管理服务制度
林权所有者申请建立家庭林场,符合条件的,由家庭林场主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填写《家庭林场申请登记表》(见附件1),并提供所需的相关材料,经7个工作日审核,7日的公示(在家庭林场所在村)后,无异议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发放《家庭林场认定书》(见附件3),家庭林场即可挂牌。

跨行政区域建立家庭林场的,由家庭林场所在区域的同一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负责登记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家庭林场登记簿》(见附件2)及其他相关材料档案,登记簿应记载家庭林场主基本信息、劳动力构成情况说明、林地经营面积及流转情况,林权证、承包及流转合同等。

根据林业生产特点及家庭林场发展变化实际状况,对家庭林场实行动态管理,家庭林场经营面积、树种及林下经济品种等有变化的,应及时到初始登记的林业主管部门进
行变更登记,负责登记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给予及时变更登记并填写家庭林场经营林地面积增减情况表。

各地要积极开展示范家庭林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林场名录,促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家庭林场可自主决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以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

五、落实对家庭林场的相关扶持政策
(一)积极支持家庭林场承担林业工程项目
对家庭林场在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三北工程、防沙治沙、沿海防护林、中央及省级财政造林补贴、中幼林抚育等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规划区内,其营造林符合项目标准和要求的,可列入国家林业重点工程实施和管理,享受政策扶持,尤其鼓励家庭林场营造珍稀树种。

(二)大力扶持家庭林场发展林地经济
鼓励家庭林场发展特色经济林。

对列入省千万亩经济林工程项目规划区内,由家庭林场营造的经济林,符合千万亩经济林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纳入千万亩经济林工程建设范围予以补助。

对符合省级经济林标准化示范园申报条件的,并列入省级经济林标准化示范园建设计划、通过评定后可以享受相应的补助政策。

(三)积极为家庭林场提供科技支撑
各级林业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要选择技术成熟、先进、经济效益高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到家庭林场中推广应用。

开展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示范,为家庭林场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四)支持家庭林场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活动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基层林业工作站,要引导家庭林场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活动,并根据家庭林场可采资源数量,列入采伐限额编制规划,核定采伐限额,跨区域家庭林场由所在区域的同一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五)支持家庭林场开展多渠道融资和森林保险业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发展的意见》(沈银发〔2009〕97号)和《辽宁省林业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森林保险工作的意见》(辽林字〔2013〕40号)等文件要求,支持家庭林场开展多渠道融资和森林保险业务。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发展家庭林场作为创新林业经营体制机制的重点工作之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家庭林场的发展。

要协调相关部门,确保相关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帮助解决家庭林场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负责登记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对家庭林场的初始登记、分析和考评工作,推动家庭林场健康发展。

辽宁省林业厅
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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