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两高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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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安全生产

两高司法解释安全生产

两高司法解释安全生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惩处制假售假犯罪的解释》是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司法解释。

首先,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

根据解释的规定,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应当具备以下特征:一是具有某种标志性特征,能够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并以此获得不当利益;二是能够危害公众健康、人身安全或者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相关。

其次,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所涉及的刑事责任。

根据解释规定,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可以不立即执行。

而对于情节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再次,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解释规定,对于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犯罪,根据其所获利益大小、侵害程度、悔罪表现等情节,采用量刑上下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刑罚。

同时,对于首次犯罪、自动投案、积极退赔的,可从轻处理。

最后,该司法解释明确了侦查、审判和执行等各个环节的职责和义务。

对于侦查人员、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各个工作岗位,在办理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案件时,都需要履行依法行使权力、维护公正和公平的职责。

总的来说,该司法解释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它为各个环节的相关部门提供了明确的规范,进一步促进了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的打击和防范工作。

同时,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也提醒了广大市民和企业要增强风险意识,加强自查自纠,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安全生产领域犯罪的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领域犯罪的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领域犯罪的词法解释12月15日10时,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报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沈亮介绍称,《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7条,针对此类案件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内容涵盖相关犯罪主体范围、定罪量刑标准、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具体运用以及相关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认定处理等方面的多个问题。

▲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认定为犯罪主体针对实践中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不得违规从事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业务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公司、企业,从而达到隐藏自己股东身份、充当“隐名持股人”的情况,《解释》明确规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相关犯罪的犯罪主体,以严密刑事法网,确保刑罚效果。

▲死亡1人、重伤3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作为入罪标准此前,对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多个罪名,包括近年来多发、频发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均无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实践中难以把握。

《解释》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

《解释》对于相关罪名处第二档法定刑的条件采用了“事故后果+责任大小”的规定方式,即原则上事故后果达到一定程度,行为人又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方可处以第二档法定刑。

同时,对于少数案件中的部分次要责任人不处以第二档法定刑难以作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况,可以考虑适用《解释》规定的兜底条款,处以第二档法定刑。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安全生产是指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员工、设备和环境的安全,预防和防范事故和灾害的发生,确保生产安全的工作。

在中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可能产生的两害问题的刑罚,分别是两高司法解释第十九号《关于审理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两高司法解释第十五号《关于审理严重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保障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了涉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和刑罚。

这有助于明确对于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通过明确的罪名和刑罚,可以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对于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其次,两高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的定性和定罪标准。

这对于保障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有着重要的意义。

通过明确的定性和定罪标准,可以避免对于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的主观执法,确保对于违法行为的惩治从严。

第三,两高司法解释对于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的刑事责任追究做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严重危害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将会追究刑事责任,严格惩罚。

这有助于形成对于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的底线意识,对于违法行为形成震慑,提高违法成本。

最后,两高司法解释还加强了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追责机制。

对于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要求从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确保责任的明确,追究责任的全面。

这有助于突破传统的追责难题,提高责任追究的效果。

总之,两高司法解释对于保障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明确了对于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方面违法犯罪行为的罪名和刑罚,定性和定罪标准,刑事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追责机制的加强。

这些都有助于提高安全生产的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有哪些?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有哪些?

What others can do, you can do it yourself.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有哪些?导读: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了对于安全生产是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进行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况避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一、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有哪些?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明确说明了安全生产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二、《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安全生产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更好地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和实施,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从法律角度明确了安全生产犯罪的定性和定罪标准,有助于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

首先,《解释》明确了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的定义和种类。

根据《解释》的规定,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是指在生产、经营、使用、存储等活动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法法律、法规,采取暴力、威胁、破坏等手段,致使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事故的行为。

危害安全生产犯罪主要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

其次,《解释》规定了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的量刑标准。

例如,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分子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可以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故意违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致使3人以上死亡、30人以上重伤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判处死刑。

这些量刑标准明确了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有助于确保刑罚与罪责相符。

此外,根据《解释》规定,对危害安全生产犯罪可以实行拒不执行有效判决裁定罪等特殊的检察监督措施。

这意味着被判刑危害安全生产罪的犯罪分子,如果拒不遵守法院判决或裁定,可以追究其新的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这种措施的实行,将有效提高对危害安全生产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的发布,为安全生产的规范管理和法律保障提供了重要依据。

它明确了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的定义和种类,规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针对犯罪分子拒不执行判决或裁定的情况,还明确了特殊的检察监督措施。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两高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两高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两高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1月22日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公共安全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刑事犯罪领域两高司法解释》),被称为“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两高司法解释”。

该解释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安全生产犯罪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和整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一、解释的背景安全生产事故频频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在保障生产安全方面,我国的立法制度还不够完善,法律规定相对零散,司法解释也不够明确,导致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难以彻底惩治。

因此,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刑事司法保障,对于推进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打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刑事犯罪领域两高司法解释》共有31条,其中第15条至第20条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安全生产犯罪问题。

这几条规定对安全生产犯罪行为的认定、处罚标准、责任追究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这几条规定的主要内容:1. 对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规定第15条规定,安全生产责任人中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人员和安全生产专业人员,如果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造成特别重大的安全事故,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

这里的“特别重大”与《刑法》中“特别严重”一致,指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或重伤人数在1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万元以上,或属于特别严重事故。

2. 对安全生产犯罪行为的认定第16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违法行为,首先要考虑其责任人身份,其次要考虑其违法行为的直接原因和后果,最后要考虑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和隐患,并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认定是否构成犯罪。

第17条规定,构成犯罪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违反安全管理规定;(2)预见或应当预见违法行为后果危及公共安全,且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3)造成严重后果。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满足才能认定为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行为。

为了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明确了在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时,应当依法运用相关法律的若干问题。

其次,对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量刑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

犯罪分子在危害生产安全活动中造成的后果和犯罪的程度将是量刑的重要依据,对于涉及较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案件,应当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同时,解释还提到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故意隐瞒事故等主观方面的情况,对于造成巨大社会影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将依法从重刑事责任。

再次,关于行政行为和刑事追究的衔接问题,解释明确了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在依法已经对违法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如果发现其犯罪行为应当属实并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当立即转送刑事检察机关进行刑事追究。

对于已经判处刑罚或者涉案数额已经返还、追缴完毕的犯罪行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解释还明确了关于刑事案件审判监督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审判的特点和程序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强调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确保公正、公平的审判结果,尤其是对于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充分保障被害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最后,解释还明确了对于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

对于审判机关的管辖权、危害生产安全案件的独立性、附带民事诉讼等情况进行了精确的规定。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危害生产安全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适用法律的指导,对于维护社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安全生产罪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罪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罪司法解释《安全生产罪司法解释》是我国司法机关对于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实施指导意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安全生产犯罪规定的具体解释。

这一司法解释,对于依法惩治安全生产犯罪、维护社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罪司法解释》针对刑法中的安全生产犯罪规定做出了具体界定和说明。

首先,对于危害安全生产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划分,包括不按照标准使用、经营、存放危险物品的行为,违反规定生产、加工、贮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进行矿山、建筑等工程活动的行为等。

其次,对于危害后果进行了具体界定,包括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造成人员死亡、造成重大伤残以及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等。

最后,对于构成犯罪的主体条件、客体条件和主观要件进行了具体界定,包括罪责轻重的界定以及故意和过失的界定等。

《安全生产罪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它明确了安全生产犯罪的界定和构成要件,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实践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对违法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其次,它明确了安全生产罪责轻重的界定,科学地划定了刑罚幅度,使得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更加公正合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对于情节较轻的犯罪行为,可以采取罚款、行政拘留等轻罚手段,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则可以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这样的刑罚幅度,能够更好地惩治安全生产犯罪,起到震慑作用。

再次,它明确了安全生产犯罪中故意和过失的界定,为司法机关的定性和量刑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对于涉及安全生产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图以及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判定犯罪行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从而准确地裁判刑罚。

《安全生产罪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实践中,安全生产犯罪往往与违法违规行为密切相关,而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可以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概率。

0102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两高司法解释】

0102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两高司法解释】

造成后果
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 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的
处罚条款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司名称
27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 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 定
造成后果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 安全事故的
事后,被告人受雇的公司赔偿王某家属各项费用共计86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 的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38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主体范围
第二条
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
例子
据了解,该起事故是由于事发塔吊的吊钩防脱钩装置被损坏,
未能及时更换,以至于起吊时晃动脱钩发生事故。如右图 实际上,日常生产过程中,吊钩防脱钩装置损坏的情况比比皆是。
更为可怕的是,这些防脱钩装置的损坏有不少是人为的。通常,一 些一线操作工认为把防脱钩装置拆除后,挂起重物时更为方便,于 是就把防脱钩装置拆掉,殊不知,很多人正是丧命于此!!
公司名称
51
明确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第六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两高”出台安全生产刑案司法解释

“两高”出台安全生产刑案司法解释

“两高”出台安全生产刑案司法解释12月15日10时,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报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沈亮介绍称,《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7条,针对此类案件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内容涵盖相关犯罪主体范围、定罪量刑标准、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具体运用以及相关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认定处理等方面的多个问题。

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认定为犯罪主体针对实践中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不得违规从事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业务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公司、企业,从而达到隐藏自己股东身份、充当“隐名持股人”的情况,《解释》明确规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相关犯罪的犯罪主体,以严密刑事法网,确保刑罚效果。

死亡1人、重伤3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作为入罪标准此前,对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多个罪名,包括近年来多发、频发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均无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实践中难以把握。

《解释》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

《解释》对于相关罪名处第二档法定刑的条件采用了“事故后果+责任大小”的规定方式,即原则上事故后果达到一定程度,行为人又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方可处以第二档法定刑。

同时,对于少数案件中的部分次要责任人不处以第二档法定刑难以作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况,可以考虑适用《解释》规定的兜底条款,处以第二档法定刑。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安全生产领域的司法适用问题给出的详细解释和指导意见。

该解释全文共14条,对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犯罪行为、违法行为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有效保障了安全生产的法律权益。

首先,《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了安全生产领域的犯罪行为的界定和惩罚力度。

根据该解释,对于构成犯罪的涉及安全生产的行为,将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责。

例如,对于导致安全事故的行为,如违反相关安全规定、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项规定将有力地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犯罪行为,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针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处罚力度。

例如,对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擅自从事危险作业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违法单位判处罚款。

这项规定将有助于监管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的监管,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人民群众的安全提供有效保障。

此外,《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还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于安全生产的责任和追究力度。

根据该解释,对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将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项规定充分发挥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强化了责任追究的力度,为形成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提供了重要保障。

最后,《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安全生产领域的刑事赔偿问题。

根据该解释,对于犯罪行为导致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损害的,被害人有权要求犯罪分子进行刑事赔偿。

这项规定强化了刑事赔偿的制度建设,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刑事司法和民事赔偿的衔接,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保护措施。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对于安全生产领域的司法适用问题给出了明确规定和指导意见,有效保障了安全生产的法律权益。

安全生产罪名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罪名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罪名司法解释安全生产罪名司法解释安全生产是指在工业、交通、建筑、矿山等领域中,通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保障从业人员和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然而,由于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谋取经济利益,忽视了安全生产,导致发生了一系列严重的安全事故和灾难。

为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法律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明确了安全生产罪名的司法解释。

一、《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罪名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部分罪名即属于安全生产罪名,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危险方法重大破坏生产经营等罪。

根据这些规定,安全生产罪名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通过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不安全的方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发生事故、灾难,造成安全隐患或严重后果的;二是以危险方法重大破坏生产经营罪,即通过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不安全的方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生产设施、设备被重大破坏,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安全生产罪名司法解释的要点为了更好地适应安全生产的特殊需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制定了《关于办理危险物品、危险场所等生产安全事故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

其中,对安全生产罪名的认定和量刑方面作出了一些规定。

首先,安全生产罪名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犯罪主体是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不安全的操作方法导致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行为,结果是发生事故、灾难,或者生产设施、设备被重大破坏、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或者重大损失。

其次,对于安全生产罪名的量刑,司法解释提出了相应的原则。

依法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刑罚幅度进行量刑,确保犯罪人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并强调对多次犯罪、恶势力犯罪和较大财产犯罪要从重处罚。

新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

新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

新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新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是为了进一步保障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的规范性,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法律监督的有效实施。

该司法解释共分为六个方面,分别是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事故调查和证据收集、强化行政拘留的适用、加强对安全事故行政处罚的适用、规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审理、加强安全风险评估与信息公开。

首先,针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司法解释明确了依法查处的原则和依据,对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生产销售假冒劣质产品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幅度和适用条件,保证了法律规定的有效实施。

其次,司法解释重点加强了事故调查和证据收集工作,明确了事故调查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规范了证据收集的程序和方法,以确保安全事故的准确查明和责任追究的公正性。

第三,司法解释对行政拘留的适用进行了细化,规定了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规使用安全设备等情况,可以依法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加强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效打击和震慑。

第四,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了对安全事故行政处罚的适用,对于因管理失职、违规操作等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可以处以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措施,建立了安全事故行政惩罚的制度性安排。

第五,司法解释明确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审理标准和程序,阐明了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争议的司法审判要点和原则,确保了行政争议的公正和及时解决。

最后,司法解释强调加强安全风险评估与信息公开工作,规定了企业在安全风险评估和信息公开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强化了安全风险管理和预警的工作机制。

总体而言,新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对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两高生产安全刑事司法解释

两高生产安全刑事司法解释

“两高”发布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可入罪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通报近年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相关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以及国家安监总局开展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情况。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三起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沈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国家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邬燕云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明确量刑标准,死亡一人直接入罪沈亮介绍,•解释‣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

另外,•解释‣对于相关罪名处第二档法定刑的条件采用了“事故后果+责任大小”的规定方式,即原则上事故后果达到一定程度,行为人又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方可处以第二档法定刑。

同时,对于少数案件中的部分次要责任人不处以第二档法定刑难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况,可以考虑适用•解释‣规定的兜底条款,处以第二档法定刑。

强令他人冒险作业最高可获刑十五年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增设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是一项重罪,但由于对“强令”一词理解不当,在实践中适用率偏低。

对此,•解释‣明确,对于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均应认定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明确从重、从轻处罚适用条件沈亮说,•解释‣对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多种从重处罚情节也作了专门规定。

例如对于故意阻挠开展事故抢救、遗弃事故受害人等行为,应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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