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报批零制度
关于实行年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关于实行年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本文档旨在介绍实行年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的背景和重要性,并提供相关的操作指南和建议。
背景在现代社会,企业的透明度和规范运营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引入年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成为了一种常见做法。
年报告制度要求企业按照一定的时间表和格式,向相关监管机构和利益相关方提交年度报告。
该报告应包含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业务发展等内容,以提供全面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零报告制度是指企业即使没有重大信息需要披露,也需要按规定提交报告来确认无异常事项。
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企业持续地履行信息披露的责任和义务,减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信息不对称。
重要性实行年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有以下几个重要的原因:1. 提高市场透明度:通过提交年报告,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可以及时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增加投资者信任:年报告提供企业全面的信息披露,使投资者更容易评估企业的价值和风险,增加他们对企业的信任,并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3. 规范企业运营:通过强制执行年报告和零报告制度,企业被迫定期审查自身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有助于规范企业的运营,促进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
操作指南和建议为了有效实施年报告和零报告制度,以下是一些操作指南和建议:1.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制定公司的年报告和零报告政策之前,企业应仔细了解适用的法律法规,并确保自身的行为符合规定。
2. 制定清晰的报告政策:企业应制定明确的年报告和零报告政策,包括报告的格式、时间表和责任人等,以确保整个报告流程的顺利进行。
3. 加强内部控制: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的建设,确保相关财务和经营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避免误导性的报告或漏报。
4. 提供相关培训和指导:企业可以为相关员工提供培训和指导,使其了解年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和操作流程,并提高其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5. 定期审查和改进:定期审查年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改进和优化,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资厅发监督[2013]43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6.19【实施日期】2013.06.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情况的通报(国资厅发监督〔2013〕43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填报工作,按照《国资委关于做好2012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12〕178号)和《〈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质量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国监办发〔2011〕64号)要求,我们对114家中央企业报送的4769份年度报告填报质量进行了评价,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中央企业2012年度报告填报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报告质量明显提升。
从填报组织工作来看,大多数企业建立了分工协作机制,层层落实填报责任;从填报内容来看,各企业认真听取监事会意见,突出填报重点,兼顾内容完整性;从填报数量来看,三级及以下子企业年度报告数量较上年明显增加,个别企业实现了全级次报送;从报送时效来看,70%的企业按时提交年度报告。
但从审核情况看,年度报告填报工作质量仍不平衡,部分企业仍存在组织协调不力、机构人员不稳定、报送内容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充分、报送时间滞后等问题,应在下一步工作中予以重视。
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决定对74家年度报告填报及时企业(名单见附件1)、61家年度报告填报工作优秀企业(名单见附件2)予以通报表彰。
请各中央企业进一步提高年度报告填报工作重要性认识,对照先进找差距,并结合管理提升活动,持续改进工作,全面提升年度报告填报质量。
附件: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及时企业名单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优秀企业名单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2013年6月19日附件12012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及时企业名单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字体:【大】【中】【小】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等相关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
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目前暂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中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格式报送申报表和电子申报数据,申报表填表口径和方法由上海市国税局另行明确。
本办法附件1、附件2、附件3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与本办法相关的财政负担机制、免抵税款调库方式另行明确。
特此公告。
附件:1.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2.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四月五日附件1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海关企业代码:企业名称: (公章)填表说明:1.对前期申报错误的,本期可进行调整。
前期少报应税服务营业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本期补报;前期多报应税服务营业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本期可以负数(或红字)数据冲减;也可用负数(或红字)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申报正数数据。
2.“序号”栏由4位流水号构成(如0001、0002、…,序号要与申报退税的资料装订顺序保持一致; 3.第1栏“应税服务代码” 及第2栏“应税服务名称”按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对应编码和服务名称填写; 4.第3栏“本期运输次数”填写在该应税服务代码下,本所属期发生的国际运输次数; 5.第4栏“自运舱单份数”填写在该应税服务代码下,本所属期发生的国际运输所对应的自运舱单份数;6.第5栏“自运提单(运单)份数或载客人数”为载货运输的填写在该应税服务代码下,本所属期所发生的国际运输所对应的自运提单或运单份数,载客运输的填写在该应税服务代码下,本所属期发生的国际运输所对应的载客人数; 7.第6栏“应税服务营业额(折人民币)”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尚未收取但以获得收取权利)的人民币金额,以其他币种结算的填写折算人民币金额; 8.第7栏“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为服务出口企业支付给未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纳税人的费用; 9.第8栏“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为应税服务营业额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即第6栏减第7栏; 10.第9栏“征税率”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法定增值税税率; 11.第10栏“退税率”为应税服务在代码库中对应的增值税退税率; 12.第11栏“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第8栏×(第9栏-第10栏)计算填报; 13.第12栏“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退税率”按第8栏×第10栏计算填报;附件2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海关企业代码:企业名称: (公章)填表说明:1.对前期申报错误的,本期可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现将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
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三、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证监会关于2012年报通知
证监会公告[2012]42号为切实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审计和披露工作,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准确把握会计准则及相关监管要求,保证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一)合理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得滥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以此为名少提减值准备。
除有明确证据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市场价格异常外,存货项目的可变现净值一般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
对于划分为可供出售类别的权益工具投资,上市公司应当在会计政策部分明确披露判断权益工具投资价值“严重”与“非暂时性”下跌的量化标准,该判断标准应当在各报告期间保持一致。
(二)及时足额确认股权激励费用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等待期内合理确认股权激励费用。
上市公司在等待期内取消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应当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即视同剩余等待期内的股权支付计划已经全部满足可行权条件,在取消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当期确认剩余等待期内的所有费用。
(三)正确处理并充分披露会计估计变更及其影响上市公司应当审慎进行会计估计,变更会计估计应当具有充分的依据。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及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确定会计估计变更的适用时点,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开始适用时点及其影响金额。
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导致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在决议日前已经存在,会计估计变更应当自董事会等相关机构正式批准后生效,上市公司不得追溯适用会计估计变更。
(四)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披露会计政策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与实际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的具体会计政策,不得以会计准则的原则性规定代替具体会计政策。
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政策应当体现业务特点,有助于投资者的理解和使用。
其中,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应当披露具体的收入确认时点,同类业务采用不同经营模式在不同时点确认收入的,应当分别披露。
企业年报报送制度模板
企业年报报送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年度报告管理,规范企业年度报告的报送和公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第三条企业年度报告是指企业依法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反映企业上一年度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的信息。
第四条企业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年度报告,并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工作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负责,企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年度报告的报送和公示工作。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企业年度报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企业年度报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年度报告的内容第七条企业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等;(二)企业财务状况: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三)企业经营状况:生产经营活动、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等情况;(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员工权益保护等情况;(五)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情况;(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信息。
第八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相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报告等材料。
三、年度报告的报送和公示第九条企业应当于每年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
第十条企业报送的年度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企业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企业年度报告报送完成后,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与报送内容一致。
证监会公告2012(42)号
证监会公告2012(42)号证监会公告[2012]42号为切实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审计和披露工作,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准确把握会计准则及相关监管要求,保证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一)合理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得滥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以此为名少提减值准备。
除有明确证据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市场价格异常外,存货项目的可变现净值一般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
对于划分为可供出售类别的权益工具投资,上市公司应当在会计政策部分明确披露判断权益工具投资价值“严重”与“非暂时性”下跌的量化标准,该判断标准应当在各报告期间保持一致。
(二)及时足额确认股权激励费用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等待期内合理确认股权激励费用。
上市公司在等待期内取消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应当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即视同剩余等待期内的股权支付计划已经全部满足可行权条件,在取消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当期确认剩余等待期内的所有费用。
(三)正确处理并充分披露会计估计变更及其影响上市公司应当审慎进行会计估计,变更会计估计应当具有充分的依据。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及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确定会计估计变更的适用时点,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开始适用时点及其影响金额。
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导致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在决议日前已经存在,会计估计变更应当自董事会等相关机构正式批准后生效,上市公司不得追溯适用会计估计变更。
(四)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披露会计政策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与实际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的具体会计政策,不得以会计准则的原则性规定代替具体会计政策。
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政策应当体现业务特点,有助于投资者的理解和使用。
其中,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应当披露具体的收入确认时点,同类业务采用不同经营模式在不同时点确认收入的,应当分别披露。
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11年以来,按照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第六轮集中清理。
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第六批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抓好监督检查,完善规章制度,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落实到位。
同时,要强化后续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
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
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
以部门规章、文件等形式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要限期改正。
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二、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
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规章、文件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
研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和管理办法。
三、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管理改革。
把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
抓紧培育相关行业组织,推动行业组织规范、公开、高效、廉洁办事。
四、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
继续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并逐步向村和社区延伸。
(深交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通知1.doc
(深交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通知1各上市公司:为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12年度报告”或“本次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公告〔2012〕4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通知等规定编制、报送和披露2012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及本所关于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备忘录,编制并披露2012年度财务报告。
上市公司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全文版2.0”或以上版本的软件(如有更新版本须及时升级)编制2012年度报告摘要及全文。
二、上市公司披露2012年度报告不应晚于2013年4月30日,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2013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经审计的2012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不晚于2013年4月30日披露2012年度报告。
三、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13年4月30日前披露2012年度报告的,应在2013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本次年报的公司,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四、本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本次年报的披露时间。
《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
附件1:发文标题: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发文文号:财办会[2012]30号发文部门:财政部办公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时间:2012-8-14编辑时间:2012-8-15实施时间:2012-8-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中国证监会上海、深圳专员办,各主板上市公司: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开始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财会[2010]11号)(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为稳步推进主板上市公司有效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确保内控体系建设落到实处、取得实效,防止出现走过场情况,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在充分考虑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基础、市值规模、业务成熟度、盈利能力等方面差异的情况下,决定在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推进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所有主板上市公司都应当自2012年起着手开展内控体系建设。
各相关上市公司要高度重视,成立或指定专门工作机构,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梳理风险管控流程,完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优化内部信息系统,建立内控责任与员工绩效考评挂钩机制,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稳步实施。
二、具体实施(一)中央和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于2012年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并在披露2012年公司年报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二)非国有控股主板上市公司,且于2011年12月31日公司总市值(证监会算法)在50亿元以上,同时2009年至2011年平均净利润在3000万元以上的,应在披露2013年公司年报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财会(2012)13号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2012年7月5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管理规定进行了清理、完善,制定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
附件: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2.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3.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4.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5.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6.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8.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9.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10.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变更申请表1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1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1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1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15.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16.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17.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18.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19.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20.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21.退(免)税货物、标识对照表22.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23.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24.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25.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26.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27.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28.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29.来料加工免税证明30.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3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32.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33.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34.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35.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36.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37.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申请表38.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39.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40.中标证明通知书41.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42.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43.免税卷烟指定出口口岸44.废止文件目录附件下载:附件.zip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2013和2014年度企业年报抽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2013和2014年度企业年报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6.30•【文号】工商企监字[2015]93号•【施行日期】2015.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企业正文工商总局关于开展2013和2014年度企业年报抽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5]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2013和2014年度企业年报公示工作即将结束。
为加强对企业年报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年报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规定,总局决定今年企业年报公示结束后,在全国开展2013和2014年度企业年报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查时间及对象(一)抽查时间:2015年7月1日至9月30日。
(二)抽查对象:1.2015年6月30日前已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2013和2014年度年报信息(2014年成立的企业已经报送并公示2014年度年报信息)的企业,按照不少于3%的比例抽取,作为检查对象。
2.今年以来,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抽查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4〕227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公示出资信息定向抽查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5〕58号)要求,已经被抽查的企业可以不作为抽取企业的基数。
3.按照《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办字〔2015〕14号)和《关于开展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企监字〔2015〕29号)要求,先期开展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试点的地区,抽取比例可相应减少,试点过程中已经被抽查的企业不作为抽取企业的基数。
二、抽查内容(一)企业报送并公示的2013和2014年度年报信息。
年报信息中,企业选择不向社会公示的信息,也应当作为抽查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上市公司【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2.03.30【实施日期】2012.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做好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通知等规定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季报。
二、上市公司应当在2012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但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在本所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披露2012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在2012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
三、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12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不能如期披露本次季报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对截止2012年4月30日仍不能披露本次季报的公司,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四、本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本次季报。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提前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
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五、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各板块相关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规定,及时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2-04-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日期】2012.12.17•【文号】会协[2012]236号•【施行日期】2012.12.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会协[2012]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为强化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建设,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提升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质量,促进行业科学发展,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服务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在全面分析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以及系统总结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基础上,现就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年报审计工作通知如下:一、年报审计工作总体要求事务所要把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年报审计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实际行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以深入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为核心,以提升年报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众利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为目标,恪守诚信、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牢记使命,勤勉尽责,扎实做好2012年年报审计各项工作。
二、强化质量控制体系建设事务所要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建立并不断完善适合自身特点的质量控制体系,制定并实施科学、严谨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进一步提升系统风险防范水平,提高事务所整体执业质量。
在2012年年报审计中,事务所要重视以下质量控制环节,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一)质量控制环境事务所要积极优化内部质量控制环境,大力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事务所文化,避免出现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的倾向。
主任会计师要对质量控制承担最终责任,要确保负责质量控制制度运作的合伙人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能力和必要权限,切实履行其职责。
(二)职业道德事务所要认真贯彻落实职业道德守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独立性管控。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2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2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2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2年年报监管工作的通知》(财会〔2012〕25号)要求,为促进北京地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更好地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到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口径可比,全面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我办将继续关注你所对企业2012年会计年报的审计情况。
结合历年监管实践,你所应重点关注企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资产减值(包括商誉减值)、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时关于“控制”的理解和统一会计政策等问题,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同一交易事项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应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长期资产减值转回除外),2012年年报中内地与香港会计处理差异仍未消除的,应当在附注中充分说明原因及消除差异的时间表。
在此基础上,还需要特别关注以下问题:1.企业不得随意对自用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进行重新分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的,如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就改变房地产用途形成正式的书面协议,或房地产因用途改变而发生实际状态上的改变等,才能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2.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预计净残值和使用寿命,除有确凿证据表明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取得了新的信息、积累了更多的经验,能够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随意变更。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1.25•【字号】沪财会[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会[2013]6号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12〕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按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2012年年报工作1.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和年报工作是各单位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及时掌握企业信息的一项重要手段。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2.各单位要加强对已执行新准则企业2012年年报的跟踪分析,参照财政部会计司上市公司年度分析报告的形式,至少选择3家非上市大中型企业进行调研分析,特别关注重大会计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并在2013年5月20日前将3篇以上调研分析报告及相应的企业年报(电子版)报送市局会计处。
二、加强指导,确保企业会计准则有效执行1.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财政部《通知》精神,重点关注《通知》中提出的不得随意对自用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进行重分类、实行股权激励的企业不得随意变更股份支付协议中确定的相关条件等六大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并加强对相关企业的指导,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通知中相关要求在本地区企业有效执行。
2.继续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企业会计准则的贯彻实施,确保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范围的大中型企业全面、有效地实施企业会计准则。
同时,系统总结本地区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工作经验和体会等,形成工作总结于2013年12月31日前报送市局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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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定报布置
3、一些说明
(2)一套表程序 允许调查单位增加 产业活动单位或者 删除已经不存在的 产业活动单位,所 属法人情况免填, 系统自动摘取法人 表信息。
(1)法人表 产业表里灰色 底纹字段由省 数据处理中心 统一导入,如 果有指标变动 请及时修改。
(3)区县统计 局,对于上报数 据准备无误或者 特殊情况已经填 写说明的企业请 及时进一套表进 行验收。
1、年报中易错的平衡关系 (1)E104-1表的营业额应该等于该单位下所有批发零售 业产业活动单位的( 101-2表)经营性收入的和,如果报 错,一般是因为E104-1表的营业额错误地包括了非批零产 业活动单位的经营性收入,比如住餐的,或者娱乐等服务 业产业活动单位营业额。 (2)E101-1表中的控股情况与E103财务中的资本项有 对应关系。有法人资本的要核实注资企业是否为国有或者 集体。 (3)E104-1表的销售额与E103财务中的主营业务收入 有一定的比例关系(1-1.17)。 (4)E109信息化表里的电子商务销售额和采购金额与 E104-1表里的销售额,购进额的关系。
贸易与外经处
四、年定报布置
2、经验审核 (1)关注新增单位第一个月数据。计量单位 (2)去年同期数是否一致。一套表开始后有可能直接 读取去年同期数。 (3)核实其他类过大单位。 (4)核实行业代码不匹配。零售额占销售额70%以上, 但行业代码是批发的单位;或者批发额占70%以上,但行业 代码是零售的单位。 (5)核实零售额上年为零的单位。
三、易混淆的概念
4、批发额和零售额
批发额是指售给国民经济各行业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商品金额。 零售额是指售给城乡居民用于生活消费和社会集团用于公共消费的商 品金额。看的是最终的用途,与日常所说的批发零售有一定区别,与 数量无关,不是卖1个是零售卖100个批发。 商品零售不包括:(1)售给城乡居民已确知是用于生产、经营的 商品;(2)售给各类农业生产者的生产资料类商品,如农机、农药 化肥、农膜、种子饲料等商品,加上还有部分以批代零的行业,也就 是说在类值表中,一般情况下40煤炭,41木材,43化工材料,44化肥 ,45金属材料,48农机,50种子饲料,51棉麻类零售额都为0(3)售 给企业单位生产用具及生产上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
四、年定报布置
3、逻辑审核 (1)对主要指标进行排序,奇大奇小值需要核实,防 止录错或者计量单位搞错。 (2)数据汇总后,看汇总表的单项增幅,查找过大过 小的原因。 (3)数据汇总后,与快报数据是否衔接。比如E104-1 表与12月月报的E204-1表数据是否衔接?E103表参考E203 表1-11月数据是否匹配等等。 (4)对计算增加值相关指标明显偏低的企业要仔细审 核,比如营业收入大幅低于职工薪酬,或者费用合计大幅 高于营业收入的要重点核查。
五、一些需注意的问题
2、抓新增单位的途径
1、加强部门间 的交流和联系。和 工商、国税、地税 、编委、民政等部 门加强交流,及时 掌握新登记注册单 位名单;有条件的 县区可以通过办事 大厅四证联批服务 ,实现多部门平台 共享、信息互通, 帮助统计部门及时 掌握新单位情况。 2、 根据各地区 的不同情况,建议 政府加强考核和政 策激励。建议有条 件的县级政府可以 加强对乡镇和街道 的数据,把新增单 位数纳入政府考核 指标并对完成情况 好的机构给予一定 的物质奖励,提高 基层统计人员的工 作积极性。
三、易混淆的概念
1、是否含税
“财务状况”(E103,E203)不含税,E104-1,E104-3中的商品销 售额,均含增值税。
2、商品购进额
指从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作为转 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金额(含增值税)。商品购进包括:(1)从 工农业生产者、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出版社或报 社的出版发行部门和其他服务业企业购进的商品;(2)从机关团体 、事业单位购进的商品;(3)从海关、市场管理部门购进的缉私和 没收的商品;(4)从居民收购的废旧商品等。不包括:(1)企业为 本单位自身经营用,不是作为转卖而购进的商品,如材料物资、包装 物、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2)未通过买卖行为而收入的商品 ,如接受其他部门移交的商品、借入的商品、收入代其他单位保管的 商品、其他单位赠送的样品、加工回收的成品等;(3)经本单位介 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4)销售 退回和买方拒付货款的商品;(5)商品溢余。
三、易混淆的概念
3、商品销售额
指对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商品金额(包括售给本单位 消费用的商品,含增值税)。 商品销售包括:(1)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消费用的商品;( 2)售给农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国民经济各行业用于生产、 经营用的商品,包括售予批发和零售业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 ;(3)对国(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 商品销售不包括:(1)未通过买卖行为付出的商品,如随机构变 动移交给其他企业单位的商品、借出的商品、归还受其他单位委托代 保管的商品、付出的加工原料和赠送给其他单位的样品等;(2)经 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3)购货退回的商品;(4)商品损耗和损失;(5)出售本单位自用 的废旧物资。
3、依靠乡镇和街道等基层力量。目前我市统计工作的 基层是各乡镇和街道的统计站,他们对本地区的新开业单 位情况相对会比较清楚,可以通过划分片区的方式,根据 区域的范围大小,每个人负责了解一定区域,可以更有针 对性和及时性了解和掌握本区域的新增单位情况。
五、一些需注意的问题
2、抓新增单位的途径
4、逐级筛选,加强排 查。通过工商系统或税务部 门,对新注册单位的注册资 金或纳税金额进行筛选。但 是由于贸易单位存在定额税 的情况,建议可以对注册资 金的多少进行甄别是否为限 上单位:根据行业的不同, 制定不同的筛选标准,比如 批发业地市级筛选注册资金 在1000万以上的单位,县区 级筛选注册资金在100万以 上的单位,乡镇街道筛选注 册资金在10万以上的单位, 层层筛选,从中发现符合要 求的新增单位。部门及时掌 握新单位情况。 5、创新方发,多管齐 下,多渠道抓单位。比如 从工业中分离贸易单位, 将大型工业企业的产品销 售部门注册成一个独立的 法人机构;加强专业市场 统计,对统一管理和结算 的商业综合体和专业市场 通过成立公司,集中报送 整体市场的销售额;创新 农家乐、餐饮一条街统计 方法,加强对住宿餐饮企 业的统计;对符合条件的 大个体建议注册成法人单 位。
一、年定报制度变化
3.“信息化情况”表(E109表)改为问卷调查,由4个指标 增加为17个指标,信息化指标填报范围改为大型企业。
一、年定报制度变化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 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 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 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 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 采用主营业务收入;
五、一些需注意的问题
1、2013年季度审批的注意要点:
(一)法人和产业新增企业审批 需要的材料为:审核登记表,新开业企业申报书(限新开业企 业),基本情况表,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 件 其中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还需提供:试填的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的连续3个月(至申报期止)《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 库存额》(E204-1表)和最近1个季度的《重要商品购进、销售和库 存》(E204-2表)。 (二)个体户 1、需要的材料、报送时间和新增企业一致,批零单位《重要商品购 进、销售和库存》不用填 (三) 注意要点 1、2013年季度审核上报材料时间为4、7、10月,取消一季度的审批 2、批零和住餐业企业指申报时预计全年达到限额标准。 3、需要的材料和2012年度审核的材料一样。
一、年定报制度变化
4.增加季度调查问卷(E210表),统计范围为大型企业和 部分中小微企业(限上范围)。
二、年定报上报时间及上报方式
年报 一、上报时间:除《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成交情况 》 表在1月20号前外,其余报表2013年2月3日前。 二、报送方式:报送方式网上直报并纸质邮寄交给主管街 道并加盖公章。 三、国家一套表网上直报地址:http://218.75.126.158 定报 一、上报时间:销售额营业额报表每月3日前,特殊月份 略有延迟,具体见制度。财务报表辖区内大型批发和零售 业法人单位为正季报,4、7、10、1月16日前,辖区内限 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为错季报,3、6、9、12月 16日前。
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统计报表培训
贸易与外经处
2012-12-14
2012年批零年年定报制度变化 二、年定报上报时间及上报方式 三、易混淆的概念 四、年定报布置
4
5
五、一些需注意的问题
一、年定报制度变化
1.取消基本单位调查表(101-1、101-2、E107表)中的指 标“行业代码(2002年标准)”。 2.调整财务状况表(E103、E203表)部分指标,年报增加 指标“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减少劳动失业保险费、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全部从业人 员平均人数,季报精简了部分指标。
三、易混淆的概念
5、其他类
指以上未包括的商品类别,如大型医疗器材,文物、古董、邮票、 硬币、现代绘画作品,土特产品和畜产品、禽畜或宠物用的药品、宠 物食品、花鸟鱼虫,消防器材及设施,废旧物资等。 其中,畜产品包括各种牛皮、羊皮、猪皮及其他动物皮革,以及种畜 、幼畜、幼禽绒毛、羽毛、鬃毛、肠衣等。
四、年定报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