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税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3.20•【字号】大国税发[2003]55号•【施行日期】2003.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现将《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不包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所涉及的税种为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所有税种(不包括代征的基金和规费等)。
第四条税务机关通过评估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履行纳税义务及社会诚信情况,按设定的评定标准,将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设置为A 、B、C三个信誉等级并在A级设立 A A 、AAA两个附加信誉等级,并实行分等级管理,合理有效地配置征管资源。
第五条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税务机关按标准实行定量、定性考核的考评方法对纳税信誉等级进行评定。
第七条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间进行。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年度。
对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于次年1月份开始,于4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跟踪评估和分类管理制度。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7.25•【字号】大国税发[2001]173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的通知(大国税发[2001]173号2001年7月25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现将修订后《大连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的通知》(财税[1997]50号)文件的精神,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出口退税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执行本管理规定。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
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
三、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
第三条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政策规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的通知》财税[1997]50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文件的具体规定执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及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处)(以下简称退税机关》负责。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1.16•【字号】大国税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国税发〔2009〕20号)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各地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密切配合。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4.13•【字号】辽国税发[2010]59号•【施行日期】2010.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国税发〔2010〕59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为加强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审核表(略)2.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先备案项目一览表(略)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后备案项目一览表(略)二O一O年四月十三日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以及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按照税务管理方式不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分为实行审批管理的税收优惠(以下简称“审批类税收优惠”)和实行备案管理的税收优惠(以下简称“备案类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0.08•【文号】国税发[2003]128号•【施行日期】2003.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编发〔2000〕2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执行。
为了确保《意见》的贯彻、落实,特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规范机构设置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坚持依法治税,树立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把搞好规范机构设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二、统筹安排,严密实施。
规范机构设置是一项细致、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保证工作不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资产不流失。
工作过程中,对印章、票证等对收入工作有影响的问题,要提前做好预案,避免出现问题。
要认真做好撤并机构中人员安置工作,原则上人随工作走。
对职务变动的干部,保留现有职级待遇。
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规范机构设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严格执行,严守纪律。
规范机构设置是一项严肃的任务,任何单位不得借口搞变通。
对因机构变动需要更换的印章、票证、牌匾等,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确保安全。
大国税函[2009]37号
企业2008年1月1日以前已购置并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继续按原有规定执行(包括经批准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53号文件中的“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的资产)。
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购置并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确定折旧年限和合理预计净残值,计算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八、关于企业成本费用已经实际发生但未取得合法凭证问题
企业在年度终了时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在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应在取得合法凭证年度扣除。已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按配比原则和减免税比例计算,不再按取得合法凭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税前扣除执行。
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凭真实、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差旅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企业差旅费补助标准可以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或经企业董事会决议自定标准。自定标准的应将企业董事会决议和内部控制文书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十六、关于向四川抗震救灾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
一般工商企业(不包括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收入明细表》第一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金融企业应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一行“营业收入”和第三十八行“视同销售收入”合计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主表第一行营业收入(附表的二至七行累计数)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减半征收小微型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17〕6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通知》中“申请减免税年度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小微型企业”包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二、符合《通知》规定纳税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在年度所得税汇算后至10月31日,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半征收上一年度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请。
未按规定申报并足额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
票代开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大国税发[1996]第97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6.05.05
【实施日期】1996.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6]第97号1996年5月5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具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堵塞管理环节的漏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代开具专用发票的范围
㈠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1995年5月1日以后新开业的暂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㈡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发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能按规定要求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提供专用发票有关资料的;
2、不能按规定申报纳税,纳税没有保证的或经常发生欠税行为的;
3、发生发票违纪行为,携带发票外出经营,代开虚开或丢失发票的;
4、税务机关认为难以管理或不便管理的。
二、代开具专用发票的期限
㈠1995年5月1日以后新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22号 解读)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中税网)
关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35号)规定,做好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事先备案制度的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公告解读如下:一、公告出台背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取消房地产成本对象事先备案制度,改事先备案为事后报告。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精神,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结合我市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管现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的管理以及专项报告制定了管理措施,并制发《公告》。
二、公告具体内容1、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取消成本对象事先备案制度,改事先备案为事后报告,公告将计税成本对象管理方式由开发项目开工前报送《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备案表》,改为开发产品完工当年报送《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专项报告表》。
同时明确,已确定的成本对象向主管税务机关专项报告以后,不得随意调整或相互混淆。
如确需调整成本对象的,应在调整的当年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调整专项报告表》,并按调整后的成本对象再次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专项报告表》,在调整成本对象当年的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公告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对成本对象确定不合理或共同成本分配方法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要求税务机关对成本对象确定情况异常的应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报送有关专项报告表或不如实报送有关专项报告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为满足信息化需求,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专项报告表》中设立“成本对象编号”栏,该栏与“成本对象名称”相对应,即对每个“成本对象名称”进行编号,将编号填写到“成本对象编号”栏。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2011-8-2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辽国税函[2003]452号
28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2003.10.13
辽国税发[2003]202号
29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12.17
辽国税发[2003]223号
30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5.03.18
辽国税函[2005]117号
42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管理的通知
2005.04.07
辽国税函[2005]163号
43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07.08
辽国税函[2005]310号
44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2003.02.24
辽国税发[2003]18号
26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2003.05.23
辽国税发[2003]79号
27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具有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集团出口退(免)税方式的批复
国税发[2010]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文日期:2010-06-01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
为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将贯彻落实《办法》列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国务院于2004年3月22日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纲要》要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不断推进依法行政。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各级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手段,是基层税务机关执法的重要依据,在税收执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改进和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机制,有利于减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随意性,实现税收执法依据的规范、统一。
为贯彻落实《纲要》,提高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总局于2005年制定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并于2006年3月1日开始施行。
在总结国税发[2005]201号文件试行经验的基础上,总局以规章形式制定出台了《办法》。
制定实施《办法》,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纲要》的重要举措,对加强和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改进税收执法,防范执法风险,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将贯彻落实《办法》作为税务机关当前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列上议事日程,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全面提升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
关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务会计报表申报有
乐税智库文档
政策解读
策划 乐税网
关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务会计报表申
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标 签】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报送期限
【业务主题】纳税申报
【来 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一、公告下发的背景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减少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次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等有关规定,大连市国税局、大连市地税局联合对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采集规则和报送有关事项予以明确。
二、公告明确的内容
(一)明确报送范围
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除外)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2.自2016年6月1日起,纳税人向国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不需再向地税机关报送。
(二)明确报送期限
1. 自2016年7月1日申报期起,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按季报送,报送期限为季度终了15日内。
2.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按年报送,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5个月内。
(三)明确报送方式
1.已开通网上申报的纳税人,登录“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2.未开通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区进行电子申报或到窗口进行纸质申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建立组织领导合作机制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建立组织领导合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4.16•【字号】辽国税发[2012]78号•【施行日期】201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建立组织领导合作机制的通知(辽国税发〔2012〕78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为有效发挥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对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满意度、促进税法遵从的积极作用,确保国地税合作工作指挥领导有力、沟通协调顺畅、各职能部门高效协作配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国税发〔2011〕77 号)要求,现就全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建立组织领导合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国税、地税合作的重要性随着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化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逐步推进,行政机关职能日益呈现出法治化、效能化、信息化、服务化的趋向。
中央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对税务部门进一步整合行政资源、转变管理方式、提升行政效能、优化纳税服务提出了新任务。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合作作为新形势下税务部门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税务行政效能、推进依法治税的内在要求,作为强化税源管理、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着力健全和完善科学、务实、长效的合作机制,积极拓展合作范围,形成管理服务的合力。
二、合作原则以共享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纳税服务、共建和谐税收为合作的基本出发点,以依法行政、需求导向、因地制宜、资源共享、包容开放、求同存异、互助共赢为原则,加强沟通,深化合作,理顺工作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全面合作,为建立合作长效机制奠定良好的基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大国税发﹝1996﹞114号【发文日期】1996-06-08【实施时间】1996-06-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登记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八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维护税收秩序,搞好税务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大连市税收征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税务登记范围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纳税人,均应办理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手续。
具体包括: 1.企业,企业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2.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在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实行自负盈亏的生产、经营者; 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
二、税务登记及证件分类 (一)税务登记分为: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务登记;报验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
(二)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证书;固定工商业。
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审查认定表。
1.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核发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对跨市(县)、区或外地来连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场所及按本办法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市内四区(指城区内)不按跨区对待; 3.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核发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证书; 4.对外地来连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0.17•【字号】大地税发[2006]137号•【施行日期】2006.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大地税发[2006]137号)市国税各征收分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对税务登记的管理,夯实税源管理基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精神,自2006年10月25日起,我市国、地税机关将联合对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进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期限第一阶段:换证前10日内为准备宣传阶段。
各联合税务登记办理机构及相关基层局通过媒体、办税大厅通告(样式见附件1)等形式,向纳税人宣传换证事宜;第二阶段:2006年10月25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为换证实施阶段。
国、地税各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办理机构及相关基层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换证工作;第三阶段:2007年1月1日至31日为总结验收阶段。
各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办理机构及相关基层局应向国、地税的市局征管处分别报送换证工作总结及《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情况统计表》(样式见附件2)。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正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医疗卫生、律师行业、社会力量办学等)。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9.03•【文号】国税发[2004]125号•【施行日期】2004.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2004年9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务必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拟定本省局机关和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附电子文件)。
一、《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一)报总局审批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省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市(地)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以及保留设置的直属税务分局的名称、级别和职责。
3.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报总局备案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市(地)国家税务局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几点说明(一)经总局批准的《实施方案》是指导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规范性文件,各省国家税务局据此《实施方案》对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二)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的《实施方案》,由各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大国税发[2007]11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7〕119号)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第17号令《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规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贯彻落实好16号和17号令,就有关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现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请各局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馈,原《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与本通知不符的,请按照本通知执行。
一、关于停业、注销登记方面的问题(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在规定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申请,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表样附后),经核准停业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实际停业天数相应调整定额征收税款。
申请停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当月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业当月应纳税额=定额÷30天×开业天数×征收率。
如当月开具发票的应纳税额小于当月经计算的应纳税额,按计算的应纳税额缴纳税款;如当月开具发票的应纳税额大于当月经计算的应纳税额,按开具发票额缴纳税款。
(二)个体工商户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或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和负责人的,应当先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定期定额户注销税务登记,应当填报《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____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向原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申报并缴清税款。
原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纳税检查,结清税款、缴销发票、收回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12.28•【文号】国税发[2011]129号•【施行日期】201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11〕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32号),深入开展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合国税系统实际,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
现予印发,请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国税发〔2009〕109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规定》),2011年5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审经责发〔2010〕92号)。
为贯彻落实好《规定》及其实施意见,推动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定》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的颁布施行,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充分肯定和高度重视,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领导干部腐败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标 签】出口退税【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大财预﹝2004﹞187号【发文日期】2003-12-19【实施时间】2004-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出口退税各区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国库支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发〔2004〕32号),保证出口退税工作顺利进行,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负担原则从2004年1月1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的货物需退付的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税额,下同),属于各地区出口退税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财政负担;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别负担。
对地方负担的25%部分,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发〔2004〕32号)规定的负担比例分别负担,具体为:市与开发区、高新园区、保税区、度假区按10%、15%的比例分别负担;市与其他区市县按17%、8%的比例分别负担。
各地区出口退税基数的具体数额由市财政局另行下达。
二、出口货物退付增值税的办理从2004年1月1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的货物需退付的增值税,国税机关在办理退库和调库手续时一律按照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民银行《关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后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大财预〔2003〕576号)规定的增值税收入中央、市、县级分享比例办理退库和调库。
即,北三市、长海县为:中央级75%,市级2.5%,县级22.5%;金州区、旅顺口区为:中央级75%,市级5%,县级20%;市内四区为:中央级75%,市级13.75%,县级11.25%;四个先导区为:中央级75%,市级7.5%,县级17.56%。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税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标 签】集贸市场税收征管,专项整治【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大国税发﹝2002﹞61号【发文日期】2002-04-03【实施时间】2002-04-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大连市国税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堵塞集贸市场税收漏洞,挖掘潜力,保证集贸市场税收管理秩序的长期稳定和不断完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大连市集贸市场的专项整治,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及金人庆局长提出的“统一规范,全面整顿,积极引导,分类管理”的要求,认清形势,统一思想,迎接挑战,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和强化各类集贸市场的税收征管,保护合法经营,打击偷税行为,保证国家税收应收尽收,推进依法治税。
二、时间安排 市局决定从2002年4月1日开始至8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集贸市场的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三、组织领导 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是全国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规范和整顿税收秩序的重点之一。
近年来,我国的集贸市场发展迅速,各类集贸市场在规模、数量、经营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于活跃城乡流通、改善人民生活、解决社会就业、增加财政收人等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也必须看到,目前各类集贸市场税收漏洞依然很大,区、市(县)之间税负不平衡,有税不收的现象依然不少,有的甚至成了“逃税特区”。
这种状况如不改变,势必影响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税收流失。
为此,各征收局务必要把加强市场税收管理提高到关系市场经济命运和遵守WTO规则的高度加以认识,要把此次集贸市场专项检查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抓紧、抓好。
各征收局要成立由局领导任组长、税政科(处)长、征管科(处)长、票证科(处)长及相关查管科(处)长、税务所所长为小组成员的集贸市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设立集贸市场专项检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局征管科(处),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步骤。
为使此次整治工作落到实处,不走过场,各单位要抽调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检查组,切实达到通过此次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使集贸市场税收秩序得到大大改善。
四、集贸市场专项检查的范围及内容 (一)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1.检查的范围:各类集贸市场中的所有业户。
2.检查的重点 (1)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集贸(专业)市场中的所有业户; (2)以批发为主要经营形式的集贸(专业)市场中的所有业户; (3)其他集贸(专业)市场中的经营大户。
(二)检查的内容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额20%不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的; 2.建帐业户发生设置虚假帐户、帐实不符、隐瞒收入、虚假申报方面的问题; 3.业户达到建帐标准,不按规定建账的; 4.发票的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发票管理行为; 5.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没有纳人税务管理的业户; 6.分局确定的其他重点检查内容。
五、集贸市场专项检查工作安排 (一)大力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的工作。
各单位要对本辖区内集贸市场中一些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而不办理,或虽已办理税务登记但连续三个月以上不按时申报,且采取经常更换经营地点等方式逃避税务机关监控,游离税务管理之外,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从4月1日至5月31日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具体工作安排详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的通知》。
要说服引导业户自查自纠,使业户自觉、认真、全面、如实检查纳税存在的各种问题,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或申报补缴应缴未缴或少缴的税款,凡是自查自纠的,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
通过清查要摸清底数,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税源监控,同时为7月1日个体工商户税银一体化网络申报全面上线做好准备。
(二)全面调整定额,平衡业户的税负水平。
为公平税负,各单位在进行集贸市场专项检查中,按照市局下发的《个体税收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各类集贸市场以及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6月末要全面进行一次定额核定调整工作,进一步缩小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和业户实际经营额的差距,进一步缩小区、市(县)之间税负不平衡的问题,有效改变目前存在的定额偏低、税负不均、管理偏松的状况。
各单位要充分、细致地做好调整工作,让纳税人充分理解定额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对各单位调整的结果,市局将在7月份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核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定额管理工作。
(三)在全市范围内对重点的集贸(专业)市场按地区、分行业进行典调。
今年是中央确定的“调查研究年”,各单位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从4月份至6月底,各单位要对本辖区内1-2个重点集贸(专业)市场按户进行深人剖析,从中了解业户的经营规模、规律,对业户的实际经营额、用票情况、开票额、不开票额所占比例进行测算,要分析业户的费用支出情况、利润情况、分析当前税收定额与法定税负的差距及定额的合理性,形成按行业、经营规模、商品大类具有相当普遍性的基本数据,从而提出合理的定额及经营程序和手段的意见。
本次典调的重点是对家具、装饰材料、家电等行业,或分局实际工作中认为应进行典调的行业。
各单位要将典调的结果以书面形式于7月10日前连同《重点集贸(专业)市场典调情况统计表》报市局征管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管理打下基础。
(四)坚持查帐征收的方向不动摇。
积极而又稳妥地继续开展建账工作。
查帐征收是指对会计核算健全,能够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准则》建帐并正确核算的纳税人而采取的一种征收方式。
各单位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业户,要有计划、分步骤地按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经营事项,正确核算盈亏,进而实现纳税人如实申报,税务机关查帐征收。
对应建帐不建帐或建假帐的业户,要按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高核定征收。
(五)纠正擅自减免税政策。
各单位要按照新《征管法》,对个体工商业户的减免税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是否存在地方政府擅自出台的市场减免税政策和口头指示税务机关降低业户定额的做法,是否存在擅自调低定额、人为控制的“明停暗开”、新办市场不征税或在一定期间降低定额等行为,发现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各单位要坚持原则,坚决予以纠正,并于5月末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按地方政府行为和税务机关主观行为如实上报市局。
6月份,市局检查组将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在自查自纠阶段查处并纠正的问题,不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对市局检查组检查出的问题将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充分发挥协税护税网络建设,分类指导,综合治理。
为了公平税负,降低税收成本,堵塞税收漏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各单位要根据市场的规模、经营特点和税收收入,划分不同的类型,对不同类型的集贸市场采取相应的管理形式,对于规模大、专业性强的市场,合理配置人力,实行专管;对小型集贸市场在加强管理及巡回检查的基础上,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
凡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的市场,委托代征前报市局征管处,经批准后,要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后,再实行委托代征。
与此同时,各单位要与工商、公安、地税、市场主办方、街道、居民委等单位建立规范的合作关系,及时沟通信息,协同行动,综合治理,要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明确协税护税网络的工作范围、流程、职责、操作规程以及人员组成等内容,真正形成全社会对税收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各单位协税护税网络建设方案及网络建设情况要报市局征管处备案。
(七)广泛进行纳税宣传。
各分局要结合4月份的“税法宣传月”,在申报大厅、税务所、街道、居委会、村委会、集贸(专业)市场等场所,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进行税法宣传,其中要将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清理漏征漏管户、个体工商户税银一体化网络申报作为重点宣传内容。
通过宣传教育使纳税人树立“诚信纳税,利国利民”的纳税意识,使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税收,理解税收,支持税收,从而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六、几点要求 1.统一思想。
各单位要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3号)和《本实施方案》,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精心策划,精心组织,扎实做好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并制定出本单位的具体方案,于4月10日前将本单位的实施方案报市局征管处。
2.依法办事。
在此次集贸市场专项检查中,要注重实效,依法办事,应查必查,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文书规范,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适当。
要把检查质量、检查实效放在突出位置,坚持时间和进度服从质量,加大检查力度,集中精力,查深、查细、查透,切实抓出成效。
3.认真总结。
各单位在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及时沟通工作进展情况,每一阶段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阶段性总结,并将工作成果以简报的形式上报市局,遇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8月24日前要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同时还要就漏征漏管户、调整纳税定额、业户建帐等工作提交专题报告。
附件: 1.集贸市场清理漏征漏管户情况统计表(略) 2.集贸市场调整业户定额统计表(略) 3.集贸市场业户建帐情况统计表(略) 4.重点集贸(专业)市场典调情况统计表(略)二○○二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