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2007年安全隐患整改工作任务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京安发[2007]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安发[2007]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4号)文件要求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工作部署,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及《关于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电力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关于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爆、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对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查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依据本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补充完善,立即下达到每个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并督促其贯彻落实,认真自查自改;要在今年一季度全市安全隐患大排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整改力度,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方案,落实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明确责任,限期整改;要统一协调检查督查和舆论宣传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切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健全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制度,及时掌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务于8月1日前将本地区、本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总体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意见佚名【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4(000)025【摘要】<正>京政发[2014]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切实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把北京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现就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总页数】5页(P4-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922.2【相关文献】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J],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J], ;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J], ;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J],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5.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8•【字号】京政办函[2008]47号•【施行日期】2008.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为及时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2007年12月31日前,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及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各区县、市有关部门)在行使法定职权时,制定和公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在清理范围之内。
二、清理标准(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已经被其后发布的文件所替代的,应当明令废止。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过或者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的,应当宣布失效。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可操作性差的,应当予以修改。
(四)对合法且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保留。
三、任务分工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进行。
(一)各区县、市有关部门负责对各自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对清理结果负责。
(二)由各区县、市有关部门起草,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如需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由起草单位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研究处理。
(三)联合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主办机关为清理责任主体。
(四)如遇原发文机构分立、合并或职能划转等情况,由现承担相应职责的机构负责对原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五)各区县政府所属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区县政府参照本通知组织清理。
(六)市级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组织清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07年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重要实事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07年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重要实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3•【字号】京政办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07年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重要实事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2007年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重要实事》印发给你们。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办实事工作,严格按照责任分工,狠抓落实。
市、区县行政督查部门要加强对重要实事的督促检查工作,确保按时限要求全部完成,取信于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北京市2007年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重要实事2007年,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决定的重要之年,也是筹备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决战之年。
北京市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以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和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奥运会为目标,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市委九届十三次全会精神,加快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步入科学发展轨道,全力推进首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007年北京市将继续围绕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集中力量办一批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实事。
按照“年初公布,年中检查,年底兑现,接受监督”的原则,现将2007年拟办的重要实事公布如下:一、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治理力度,全年市区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的天数达到67%。
完成时限:2007年12月底前主要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市交通委、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区县政府项目责任人:市环保局史捍民、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市建委隋振江、市市政管委陆海军、市交通委赵文芝、市农业局雷德才、市公安局马振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郭浚清、各区县政府区县长二、整治22个“城中村”和60个“城市边角地”;以五环路内的105个行政村为重点,平整道路,绿化空地荒地,清理积存垃圾和堆物堆料,完善垃圾收集处理措施,改造公厕,切实改善村容村貌。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0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根据市政府立法工作安排,市安全监管局起草了《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草案)》及说明,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5年3月5日至2015年3月24日。
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登陆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http://),在网站首页右侧的“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系统中对本草案提出意见。
二、登陆北京市政务门户网站“首都之窗”(http://),在首页中部“政民互动”板块中的“征集调查”栏目中对本草案提出意见。
三、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请在信封注明“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征求意见”),邮政编码100053。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5年3月5日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特种设备、道路交通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隐患定义]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隐患分级]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一月三十一日北京市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1999年11月9日第59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严肃行政纪律,惩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工程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以及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本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需要给予处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在工程建设中违法违纪的,依据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授意或者强令审批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者指使、纵容下级违法建设的;(二)指使选择或者指定工程承包单位,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三)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承包工程或者材料供应提供方便的;(四)指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五)参与工程发包、承包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六)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应当给予处分的。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超越职责权限、滥用职权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许可证照或者拖延办理,影响工程建设的;(二)指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的;(三)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擅自减免应当缴纳的工程建设有关税费的;(四)在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中失职,对违纪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五)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应当给予处分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20〕2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文件的决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20〕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要求,本市对印发的涉及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现决定对下列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文件中的部分内容予以修订。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35号)将文中第八条中“科研机构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优先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符合条件的可以推荐为国家级孵化器,并享受财政经费支持等政策优惠……”修改为“科研机构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市级孵化器,并推荐为国家级孵化器,并享受财政经费支持等政策优惠……”。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将文中第二条第(十一)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部分的内容中由“加强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质量管控,实施装配式建筑部品认定和目录管理,对主要承重构件和具有重要使用功能的部品部件进行驻厂监造……”修改为“加强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质量管控,对主要承重构件和具有重要使用功能的部品部件进行驻厂监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30日——结束——。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7•【字号】京政办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市安委会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三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暨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维护首都的安全和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深入推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作为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切入点和主要抓手,常抓不懈。
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和责任,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持续推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法制、机制建设。
健全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监督管理、属地推动落实、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动态分类排查、动态评审挂账、动态整改销账的长效工作机制,全力减少事故,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首都的安全和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积极探索,着力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一)政府组织领导。
坚持重大事故隐患政府挂账督办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作用,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危害程度、治理难度分别纳入市、区县政府挂账督办体系。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9•【字号】京政办发[2007]79号•【施行日期】2007.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7〕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现场会精神,着力解决本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各区县政府(含地区管委会,下同)对本辖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负总责。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
对于难点问题,要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针对辖区内无证照经营问题,要组织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察员和信息员的作用,采取规范与取缔、疏导与打击相结合的方式强化治理。
(二)明确基层组织的管理责任。
此次专项整治的基础在基层,难点在基层,成果体现在基层,目标实现更要依靠基层。
各区县政府要充分调动基层组织力量,持续深入推进专项整治。
各乡镇、街道对本区域内食品安全进行属地管理,对非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等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并协调、督促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进行查处,或向市、区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村委会、居委会发现非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等行为,应及时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三)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分段监管的原则,分别由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部门牵头负责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和考核责任分工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4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和考核责任分工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和考核责任分工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消防工作考核责任分工》予以印发。
各区县、各部门、各行业要严格按照《北京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消防工作考核责任分工》,明确负责领导、工作机构及人员,逐项组织实施,全力推进各项考核任务落实,并按月向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属地管理,研究出台本地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将考核内容分解至基层,细化工作环节,使消防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3日北京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精神,为严格落实本市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对各区县政府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完成年度消防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
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第三条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市消防工作考核及迎接国务院年度考核等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4•【字号】京政办发[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深刻吸取“4·28”特别重大铁路安全事故教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结合“平安奥运行动”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一步做好“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
市安委会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本市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继续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狠抓落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市公安局、市国防科工办、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要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军工、建筑施工、冶金、电力、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严防事故发生,确保生产安全;市交通委、市公安局要商北京铁路局、民航华北管理局等部门全面落实交通安全各项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交通安全;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源地、居民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和医药、化工等高危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防事故引发污染事件,确保环境安全;市旅游局、市公安局消防局等部门要切实加强旅游、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公共场所安全。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狠抓综合治理,从严执法,以更加坚决有力的措施,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和首都社会安全稳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_1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市特检中心: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4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355号)的要求,市局制定了《北京市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局(分局)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特设处联系。
二○○七年六月七日北京市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4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355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从构建首都和谐社会首善之区,保障首都社会经济协调、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以良好的特种设备安全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把关责任和特种设备监察部门依法监管责任。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1•【字号】京发[2003]21号•【施行日期】2003.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京发[2003]21号)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九月十一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精神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03〕15号)的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组织结构,完善行政运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具有首都特点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的原则是:(一)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
冲破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改变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革除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重点解决行政管理体制中影响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坚持权责明确、提高效率。
依法规范市与区(县)政府的职能和权限,科学界定政府部门之间的事权分工,减少职能交叉,改进管理方式,缩短工作链条,推进电子政务,落实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
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2007年,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全区根据上级安排和部署,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认真贯彻建设“平安路桥”战略部署,扎实有效开展了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区各类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改善,有效预防和减少了各类事故的发生,治理效果明显。
为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贯彻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决定在全区进一步开展工矿商贸企业、道路交通、消防、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现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在2007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各单位、各行业领域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保证我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范围和方式(一)排查治理范围: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拆解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运等交通运输企业;渔业、农机、水利等单位;宾馆、商场、市场、饭店、医院、学校、印刷、娱乐、宗教场所;“三合一”企业、“多合一”建筑、出租房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
(二)排查治理方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
1、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深化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2、坚持与日常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结合起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加大打“三非”(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运输企业超载、超限、超负荷)工作力度,消除隐患滋生根源。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02•【字号】•【施行日期】2020.12.02•【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国家机关,各国有企业,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2日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精神,全面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以防控安全风险为重点,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着力解决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补齐工作短板,加快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强化安全风险管控(一)深入排查风险。
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深入组织开展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建立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相关制度规范,全面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市政府工作规则严格遵守各项纪律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市政府工作规则严格遵守各项纪律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市政府工作规则严格遵守各项纪律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有关精神,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进一步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提高行政效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政府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和要求强调如下。
一、会议工作(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参会人员为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以及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市政府常务会议参会人员为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以及与议题相关的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市长、副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按通知要求安排参会人员。
(二)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要积极参加市人大和市政协及其部门组织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并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因故不能参加的,要征得会议活动主办部门同意。
(三)各类会议要严格控制规模,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相关的部门参加,不邀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席,不请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市政府领导接见会议代表及合影。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围绕全市中心工作,结合本部门实际,在年初做好提请市政府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申报工作,并提早进行准备,确保按计划提请市政府会议审议。
提请市政府会议审议的议题,须经主管副市长协调审核,由主责部门向市政府请示,经主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批示同意后,方可安排上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05•【字号】京政发〔2022〕32号•【施行日期】202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22〕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政府决定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1件市政府文件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不符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1〕3号)将第四部分第(三)项中“存在文物安全隐患不自觉整改,或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监管部门通知后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修改为“存在文物安全隐患不自觉整改,或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监管部门通知后逾期未改正的,进行约谈”。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城乡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12〕24号)删去附件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且负有管理责任的社区,给予通报批评。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5〕7号)将《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第三部分第(三)项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暂停商品房预售和现房合同网上签约”修改为“未取得规划核验的住宅建设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5号)删去第四部分中“对未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属于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对象的人员,或虽然经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学习但未取得就业资格的人员,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机构不得予以求职登记、推荐就业,用人单位不得招收录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7•【字号】京政办发[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三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精神,现就全市进一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近年来,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呈现持续稳定的态势,但事故总量仍然偏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任务艰巨。
为及时治理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奥运会成功举办,在近年来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基础上,2008年全市要深入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首都安全稳定。
二、排查治理范围、内容和方式(一)排查治理范围。
各地区、各行业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冶金、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道路交通、铁路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易受暴风、暴雨、暴雪、洪水、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民防局关于首都地区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民防局关于首都地区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9•【字号】京政办发[2007]25号•【施行日期】2007.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民防局关于首都地区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建委、市民防局制订的《首都地区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九日首都地区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市建委、市民防局二00七年四月十日)为加强首都地区地下空间(指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首都安全稳定,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4月中旬至2007年12月底,在北京行政区域内集中开展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
一、总体目标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明确责任、综合整治、疏堵结合、消除隐患、注重长效”的总体要求,健全本市地下空间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建立以区县政府牵头,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监管,产权或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通过综合整治,摸清地下空间的底数,界定本市与中央在京单位、军队交叉管理的地下空间,进一步加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消除各种隐患,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地下空间使用安全。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整治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生产经营、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地下空间。
重点整治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
三、组织领导建立首都地区地下空间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布置相关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首都综治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办、市建委、市民防局、市规划委、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文化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公安局消防局和市体育局等。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2.20•【字号】京政办发〔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20日北京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提高本市安全生产工作水平,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市政府与各区政府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
其他被考核单位,由市安委会根据全市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行业领域特点,提出目标责任书签订计划。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立足实际、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健全责任体系。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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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2007年安全隐患整改工作任
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7]3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5.25
【实施日期】2007.05.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2007年安全隐患整改工作任务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7〕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2007年是党的十七大召开之年,是国务院安委会确定的安全工作“攻坚年”和“落实年”,同时也是本市奥运筹备决战之年,做好首都安全工作责任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任务艰巨。
根据第154次市长办公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落实今年安全隐患整改工作任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隐患的类型和数量
根据2007年1月至3月全市安全隐患集中排查结果,目前本市共有各类安全隐患286
项(含重大安全隐患8项),其中生产安全隐患87项、公共安全隐患159项、公共卫生安全隐患2项、食品安全隐患4项、其他安全隐患34项(具体情况见附件:北京市2007年安全隐患汇总表)。
二、明确安全隐患整改责任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分别对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承担综合监管责任;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单位按照各自的安全监管(管理)职责和市政府的要求,对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承担行业监管责任;各相关区县政府对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承担属地监管责任;各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对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三、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大力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各区县政府、各监管部门和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单位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和整改主体责任,按照整改内容、标准、措施、进度、责任人“五落实”的要求,大力推进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各监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完善本行业、本系统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将整改责任层层分解到位,督促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单位认真落实。
各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迅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对一时确实难以消除的安全隐患,要在积极整改的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严防死守,确保不引发事故。
(二)强化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完善整改工作机制。
各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单位要及时向行业监管部门和所在区县政府报告整改情况;各行业监管部门和区县政府于每季度末向综合监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综合监管部门在下一季度初向市政府报告整改情况。
进一步健全市和区县两级政府督查、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督查、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内部督查相结合的安全隐患整改督查工作体系,将隐患整改工作列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指标,全面加强督查工作。
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整改、督促不力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继续深入排查安全隐患。
在大力整改286项安全隐患的同时,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安全日常监管,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技术改造力度,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
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4号)等文件精神和市政府的部署,继续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查找安全隐患和安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并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整改。
附件:北京市2007年安全隐患汇总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
北京市2007年安全隐患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