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加强招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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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就《唐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就《唐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就《唐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11.10•【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就《唐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四五”规划纲要部署要求,全面实施城市更新工作,我局牵头起草了《唐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在2021年11月2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tscsgx2021 ,邮件主题请注明“唐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唐山市路北区北新东道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建设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唐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三、将有关意见传真至:************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11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机制第三章规划编制第四章单元评审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六章资金筹措第七章支持政策第八章附则唐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更新活动,传承历史文脉,提升城市品质,完善功能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河北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21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唐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中心城区(包括路北区、路南区、开平区、丰南区、高新区5个区城区)和曹妃甸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主要是指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可持续改善的建设活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11.30•【文号】建市〔2020〕94号•【施行日期】2020.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已经2020年1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同时,坚持放管结合,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11月30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2019年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统称企业资质)认定事项压减工作,现制定以下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以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精简企业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简化资质标准,优化审批方式,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不合理束缚,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就业创业,加快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0.27•【字号】•【施行日期】202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局(城建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招标投标市场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经省住建厅同意,决定在我市开展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工作,现将《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0月27日附件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同意唐山市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的批复》(冀建建市函〔2020〕88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招标投标市场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三创四建”活动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要求,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为重点,以“规范+创新”为着力点,坚持简政放权,坚持公平优先,积极探索,稳步推进,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8.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局(城建局),局属有关各处室、有关各单位,市中心区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开发)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现将《唐山市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工作落实。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8月24日唐山市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建建市函〔2020〕8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促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2020年8月下旬起至2020年11月底,开展全市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强化部门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增强企业自律性,营造规范合理、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整治范围及内容全市范围内所有在建(包括此前已经开工正在续建的)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对被纳入重点监督、上年度动态核查不合格、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投诉举报的企业和项目重点检查。

三、整治重点(一)招标投标不规范行为整治根据《河北省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对招投标项目、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治。

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经研究决定,我司将推出一系列措施,以进一步改善供给侧结构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具体措施如下:一、减少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干预政府将进一步减少对市场主体的不当干预,优化监管体制,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同时,要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精准性,注重对市场主体风险的预警和防范,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加大对市场主体的支持力度为促进企业发展、吸引更多的创业者,政府将加大对市场主体的支持力度。

具体包括: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推动创新创业,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创新项目的扶持力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升企业创新活力。

三、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市场主体的满意度政府将加强组织和协调力度,积极改善营商环境,提高市场主体的满意度。

具体包括: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制,完善市场监管机构的职能和责任;简化工商登记、税务等手续,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商事制度,明确企业权益保护的法律和制度,加强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和协商机制。

四、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教育和培训为提高市场主体的素质和能力,政府将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提供多样化的培训机会和资源。

具体包括:组织开展企业管理、市场营销、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推动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供熟练工人和高级技术人才等有针对性的培训。

以上就是我司即将推出的一系列措施,我们坚信,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将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提高市场主体的满意度和参与度,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在推进开放的新征程中,我们期待各级政府部门和广大市场主体的积极配合和支持,共同营造公平竞争、法治化、国际化的市场环境。

谢谢各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情况报告范文住建局工作汇报总结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情况报告范文住建局工作汇报总结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情况报告范文住建局工作汇报总结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自营商环境优化工作开展以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深入实施“放管服”改革,积极营造便利有序的投资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现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报告。

一、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我们积极落实“放管服”改革,深化政务公开,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首先,我们制定了住建局“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了各项改革任务和时间表。

我们开展了“最多跑一次”改革,通过简化流程、优化审批、提高效率,将服务过程和时间大大压缩,取得了良好效果。

同时,我们还加大信用监管力度,对不诚信的市场主体进行公示和处理,维护了市场秩序。

二、扎实开展专项整治我们密切关注市场行业的实际需求,加强专项整治,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我们围绕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产交易、规范物业服务、整治违建等方面展开专项整治,取得了良好效果。

特别是在推进棚改建设过程中,我们通过识别问题、加强督促,及时解决工程进度滞后、质量不达标等问题,促进了工程建设的快速推进。

三、加强与各方合作我们秉持着“协同发展”的理念,加强与各方合作,共同推进营商环境建设。

我们与相关部门形成了紧密的合作网络,开展了跨部门联合检查工作,强化了对市场行业的监管。

此外,我们还深入到各个社区,向广大市民普及相关政策法规,提升了市场参与者的法律意识。

总的来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积极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和监管力度,取得了标志性的成果。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优化服务,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规划与建设的一体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便利、高效、规范的服务和支持。

谢谢大家!四、加大对重点企业的支持在营商环境优化工作中,重点企业是我们的重点支持对象。

为此,我们积极为优质企业提供优越环境和良好服务。

一方面,我们积极支持住宅和公共设施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环境。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完善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完善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完善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8.07•【字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完善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局(城建局)、丰润区住房管理中心,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为深入贯彻我市《印发〈关于理顺物业管理体制机制加强新时代城市社区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唐办〔2019〕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招标主体开发建设单位是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活动主体,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活动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二、招标范围非使用财政资金政府采购类的新建住宅、商住两用建筑和分割出售的非住宅项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活动适用本通知。

符合以下情况的项目,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一)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经属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同意的。

(二)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项目,连续3次投标人少于3个,经属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同意的。

三、招标方式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四、招标时限新建现售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预售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五、招标服务平台招标服务平台是符合招投标政策法规要求的招投标服务场所,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服务平台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有相对独立的开标、评标场所;(二)开标、评标场所须配备音视频监控设施,且投标资料和影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15年。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监督下,通过符合标准的招标服务平台开展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

鼓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唐山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搭建的物业招标服务平台组织开展招标活动。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加强招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加强招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加强招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6.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加强招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局(城建局),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各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及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优化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改进和加强电子招投标活动监管,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建部令2019年第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进电子招投标(一)招投标全过程电子化。

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部实行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组织开展电子招投标活动。

开评标时,不再要求投标人到达开标现场,不再提交纸质投标文件和各类证件原件,所有投标人在线参加开标,评标委员会在线评标,全面实现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招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

(二)电子招投标项目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不再备案。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传电子版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并同步推送至河北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不再办理事前备案手续。

二、改进对招投标活动监督方式(一)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实行事中事后监督。

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发布后,监督部门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发布情况及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书面形式责令招标人整改。

关于进一步推动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改革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动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改革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动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改革的通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X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XX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决策部署,试点创新推进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改革,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深化“互联网+”招标采购,推动事项全网办(一)优化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体系进一步优化XX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功能,推进全市各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从项目登记、公告发布、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担保缴退、场地预约、专家抽取、投标、开标、评标、结果公示、合同签订及变更等事项办理“一网通办”、全程留痕、全城通办,不断提升交易平台规范化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全力打造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

加强部门协同,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应用和功能,着力消除全流程电子化的盲点、断点,畅通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全流程”。

实现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最大化减少投标人投标材料,不再提交纸质投标文件、营业执照、企业信用等相关证明材料,切实提高投标效率。

(二)进一步提升信息化系统数字服务功能持续加强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国库支付系统信息共享,缩短支付时限、减少支付环节,推动实现本市各领域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网上支付工程款、在线查询支付进度。

推动全市范围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系统CA互认,各领域行政监管部门进一步梳理和规范统一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交易规则,在此基础上实现全市各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使用一套CA证书。

积极落实国家关于营商环境改革试点城市间CA互认工作部署,进一步提升企业获得感。

二、优化招标投标办事流程,方便企业招标投标(三)推广招标计划公开,提升招标采购透明度本市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前至少30日在XX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招标计划。

建设单位要根据项目实际,在基本建设程序的前期阶段合理安排招标计划公开时间,招标计划可以按照项目投资规划期或者企业财务年度编制,或者在明确招标需求后及时编制。

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

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

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20•【字号】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2021.11.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2021年11月12日市政府16届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0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自2021年11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务服务水平,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等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的总和。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支撑,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审批服务便民化、政务服务规范化,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享有自主决定经营业态、模式的权利,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保护的权利,知悉法律、政策和监管、服务等情况的权利,自主加入或者退出社会组织的权利,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应当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持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关于开展招投标等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报告

关于开展招投标等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报告

关于开展招投标等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报告尊敬的领导:经过对招投标等领域的营商环境进行专项整治,我们编制了一份招投标等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报告,现将相关情况向您汇报如下:一、整治背景招投标等领域是市场经济活动中重要的环节,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拉动消费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长期以来存在部分地区和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不公平、腐败行为,导致营商环境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市场竞争。

因此,本次专项整治旨在规范招投标等领域的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

二、整治目标本次专项整治的目标是建立健全招投标等领域规范、公平、透明的市场秩序,提升营商环境,加强对不公平竞争行为的监督和制约,为企业经营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三、整治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招投标等领域的管理规定,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 加强监管机构建设:加强监管机构的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确保监管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提高监管的效果。

3. 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增加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

4.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不合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欺诈、行贿等违法行为,构建铁腕执法的氛围。

5.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招投标等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对违规行为的共识和抵制。

四、整治成效本次专项整治在一个时期内取得了明显的成效:1. 招投标等领域违规行为明显减少,竞争环境逐步改善。

2. 招投标等领域的信息公开程度提高,市场透明度显著提升。

3. 相关部门执法力度增强,对不合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4. 全社会对违规行为的共识和抵制意识提高,建立了良好的市场秩序。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我们将继续深入开展招投标等领域的营商环境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对不合规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权益。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开展全市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开展全市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开展全市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开展全市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局(城建局),有关各处室、局属有关各单位, 在建项目建设(开发)单位和施工企业:现将《开展全市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7月6日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298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的通知》(冀建建市〔2020〕6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管,严肃排查整治突出问题,深入推动“行业清源”,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按照住建部和省住建厅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推进视频会议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内容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工程建设行业突出问题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和对市场主体切身利益的损害,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部署,靶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恶意竞标、强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贪污腐败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强化源头治理,构建长效常治的制度机制。

通过专项整治,持续净化招投标市场,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发展环境。

二、工作重点要从涉黑涉恶线索入手,以加强行业监管为切入点,深化线索摸排,压实市场准入、规范管理、重点监控工作主体责任,聚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重点围绕7个方面开展整治。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检查办法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检查办法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检查办法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行政监督检查工作,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应坚持依法依规监管、科学有效监管、公平公正监管、协同共治监管的原则,充分运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信息平台和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相关事项及对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形成“随机抽查、依法监管”的统一监管机制。

二、目标任务重点围绕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开展行政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努力创造公平、公正、安全、有序的建设领域市场环境。

三、主要监管对象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对象是:(1)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2)项目审批过程涉及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

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重点事项是:(1)取消审批转为事后监管的事项;(2)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

四、监管内容具体监管事项见下表: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作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抓手,同时做好本系统的跨层级、跨区域监管工作。

(二)深化监督管理。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其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优化差别化监管机制,加大对高风险项目的监管力度,减少对一般类型项目的检查频度。

(三)规范监管工作。

相关单位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必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严格限制监管自由裁量权,不得妨碍被监管对象正常的建设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监管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它利益,确保监管公平、公正。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08.07•【字号】•【施行日期】2019.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冀建房市函〔2019〕50号)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活动。

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唐山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8月7日附件1唐山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河北省房地产企业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活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中介行为,全面治理房地产中介活动中存在的群众投诉、社会关切和涉黑涉恶等焦点问题,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中介服务水平,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重点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职责,重点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如下行为:1.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信息的;2.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3.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的;4.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的;5.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的;6.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7.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招揽业务,诱骗、误导消费者,或者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发布房源信息的;8.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规避限购条件的;9.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10.不按规定执行房屋网签备案、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的;11.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12.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的;13.其他涉黑涉恶、违法违规行为。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进完善监管机制促进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进完善监管机制促进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进完善监管机制促进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7.26•【字号】冀建市〔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进完善监管机制促进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冀建市〔2016〕1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建筑市场,改进完善市场监管机制,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打击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积极营造建筑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的宽松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方便企业、规范管理、公平对等的原则,进一步优化进冀建筑企业管理,营造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环境,有效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

(一)进冀承揽业务的省外建筑企业(取得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资质资格证书的企业)应当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可查询的守法诚信企业。

省外建筑企业进冀承揽业务前,应当通过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报送企业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内容包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施工企业)、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总部及在冀联系方式、在冀负责人任命书、在冀负责人及执业人员身份信息、执业信息、联系方式等。

省外建筑企业任命的在冀负责人应当唯一,由其负责企业在河北省全省范围内承揽相关业务,不得随意划分区域并任命不同的在冀负责人,避免交叉管理导致权责不明,相互推诿。

(二)对全国平台可查询的守法诚信企业,自通过之日起在省平台上公布其报送的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单,不再出具相关证照。

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切实减轻园区企业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评价事项负担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切实减轻园区企业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评价事项负担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切实减轻园区企业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评价事项负担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12•【字号】唐政字〔2022〕79号•【施行日期】2022.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切实减轻园区企业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评价事项负担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唐政字〔2022〕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关于切实减轻园区企业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评价事项负担的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16届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2022年8月12日关于切实减轻园区企业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评价事项负担的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务服务效能,减少企业编制评估评价事项报告的数量,压缩建设项目涉及评估评价事项报告编制时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快项目落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目标通过转变管理方式,将企业组织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由属地政府组织实施区域评估或对具体项目进行评估评价,企业不再组织编制评估评价事项报告,有效解决企业评估评价事项多、时间长等问题,最大限度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加快建设项目落地。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组织,全面覆盖。

除报省级及以上审批和不适宜政府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外,其他事项全部由属地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分别在供地前和工程设计方案确定后统一办理,实现事项全覆盖。

(二)政府编制,企业减负。

区域评估事项由园区管委会负责,相关费用纳入园区或属地财政预算;具体项目的评估评价事项由属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相关报告,相关费用纳入属地财政预算。

(三)部门协同,同步开展。

属地政府应统筹区域评估报告编制,同步开展尚未完成区域评估的事项,一次性编制完成全部必要的区域评估报告。

解读《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

解读《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

解读《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就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共同作出相关工作安排。

《通知》明确,各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模式,紧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代理等关键环节和载体,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严格规范地方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制定活动,加大地方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

一、规范招投标规则制定自2019年以来,发改委等部门在全国开展了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

通过专项整治,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一大批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然而,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仍存在薄弱环节。

“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各地招标投标法规政策文件总量偏多,规则庞杂不一,加重市场主体的合规成本;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擅自设立审核备案证明事项和办理环节、违规干预市场主体自主权等问题仍时有发生,在一些市县还比较突出;招标投标行政管理重事前审批核准备案、轻事中事后监管,监管主动性、全面性不足,一些行业领域监管职责不清,对违法违规行为震慑不够。

”为此,《通知》将首要重点工作放在了严格规范地方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制定上,从源头上来规范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治理发展。

《通知》提出,地方制定有关招标投标制度规则,要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日。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设定证明事项,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不规范问题专项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不规范问题专项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不规范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建市[2016]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4.21
【实施日期】2016.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不规范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督导检查
的通知
(冀建市〔2016〕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
根据“一问责八清理”及“招标投标不规范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要求,为纠正各地不同程度存在的重视程度不够、发现问题线索不深入、填报清理不规范等问题,拟于近期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不规范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督导检查工作。

现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时间
2016年4月26日-29日。

二、督导检查范围及数量
检查范围为2014年1月1日以来,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各市含所辖县(区)抽查项目数为不少于10个,省督导检查组检查过的项目不再检查。

投诉、举报的项目为必查项目,且不包括在10个之内。

三、督导检查内容
(一。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九部门印发《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九部门印发《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九部门印发《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1.09.13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9.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九部门印发《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局(城建局、房管中心)、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网信办、银保监分局各监管组、税务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全面整治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八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印发《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冀建房市〔2021〕11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我市《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好工作落实,认真组织开展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为做好此项工作,各地牵头部门明确1名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并按通知要求及时整理报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各地牵头部门在报送相关材料时,同时将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唐山市公安局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唐山市行政审批局唐山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城市管理
唐山监管分局唐山市税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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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加强招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0.06.09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加强
招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局(城建局),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各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及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优化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改进和加强电子招投标活动监管,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建部令2019年第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电子招投标
(一)招投标全过程电子化。

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部实行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组织开展电子招投标活动。

开评标时,不再要求投标人到达开标现场,不再提交纸质投标文件和各类证件原件,所有投标人在线参加开标,评标委员会在线评标,全面实现招
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招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

(二)电子招投标项目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不再备案。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传电子版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并同步推送至河北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不再办理事前备案手续。

二、改进对招投标活动监督方式
(一)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实行事中事后监督。

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发布后,监督部门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发布情况及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书面形式责令招标人整改。

整改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投标活动可以不暂停;整改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的,应当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或者依法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发生被投诉举报的招标项目,应对招标文件进行详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二)对开评标活动采用音视频监督或现场巡查与在线监督相结合方式。

在集中评标模式下,监督部门对开评标活动采用音视频监督或现场巡查与在线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监督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纠正,并记录在案,依法依规处理。

开评标过程中出现系统故障无法正常开评标、投标人不足三家导致招标失败,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书面报告监督部门。

在评标过程中,非投标文件重大偏差问题不得启用流程回退。

启用流程回退的,应经监督人员同意。

技术部分评分完成后回退的,评标委员会不得修改评分分值。

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启用流程回退情况事后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督部门。

(三)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采用电子形式提交。

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向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资金落实证明、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审定单、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招
标代理合同、电子交易平台委托协议书、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资料、中标公示截图、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等招投标全过程资料,同时提交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电子交易平台工作开展情况评价报告、招标人对评标专家履职情况反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和损毁电子招投标活动信息。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后,监督部门出具备案意见书。

三、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招标事项由招标人自主决策。

工程招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

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自觉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二)招标人自觉依法组织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审定、施工图审查等前期手续,具备招标条件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标准文本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制的行业标准文本编制。

招标文件应公平公正,不得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内容。

招标人应合理制订招标计划、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合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项目工期。

四、加强对市场主体监管
(一)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在省平台报送企业、人员、业绩等基础信息,进行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部门按“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情况、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查处和公开。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招标代理机构报送的信息及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监督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开展定向检查。

(二)加强对评标专家抽取和专家履职行为监管。

评标专家抽取时间一般为评
标当日,特殊情况可在开标前1日抽取。

评标专家抽取地域原则上不得选择项目所在县(市),可以选择项目所在设区市,选择区域数量按照评标专家抽取系统相关规定,特殊项目也可异地抽取。

评标完成后,招标人对评标专家履职情况向监督部门反馈。

监督部门通过对评标现场巡查及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强化对专家履职行为监督,对专家违纪违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处理。

(三)加强对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监管。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认真遵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确保平台的公平、公正以及平台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不得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不得向他人透露招标文件下载信息、投标文件上传及解密信息、评标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投标信息;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或者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提供便利。

严禁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操控评标结果。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应具备围标串标甄别功能,包括是否使用同一份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是否使用同一台电脑制作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报价)雷同性分析、错误一致性分析、规律性变化分析等甄别功能。

同时还应具备电子归档统计及按条件查询统计功能,为监督部门实施行政监督提供相关信息,并协助调查处理招投标投诉。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应向监督部门提供依法实施监督所需的通道。

五、优化招投标市场环境
(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河北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公示,不得随意减少应载明的必要内容。

中标公示信息应增加对中标候选人业绩的公示。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方式及联系电话,自觉接受市场
主体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强化对围标串标治理。

加强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围标串标甄别功能应用,从评标层面及时发现围标串标线索,加大查处力度。

在评标过程中凡是甄别发现由同一份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同一台电脑制作投标文件的,评标委员会应视为串通投标,并如实记录在评标报告中。

投标文件存在雷同、错误一致、规律性变化等异常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具体情况进行研判,并在评标报告中提出评审意见。

(三)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行为。

监督部门进一步健全和优化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投诉渠道畅通,提高投诉处理效率。

投诉书应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

对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恶意投诉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应当驳回,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改进投标保证金形式。

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汇票、银行电汇、支票、银行保函及保证保险形式提交,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投标保证金提交形式,提倡使用电子保函。

鼓励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不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五)加强信用信息应用。

招投标活动中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唐山市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措施事项清单》,对“黑名单”企业及“失信被执行人”依法限制其投标。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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