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独克宗古城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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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加强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管理若干规定

云南省加强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管理若干规定

云南省加强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各项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生态保护要求,加快推进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以下简称三江并流遗产地),是指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审议通过的2010年边界细化后的特定区域,包括高黎贡山、白马—梅里雪山、老窝山、云岭、老君山、哈巴雪山、千湖山、红山8个片区。

第三条三江并流遗产地所在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是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区域内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主要责任,负责组织实施三江并流遗产地保护区的勘测定界、设立界桩和公示牌等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世界自然遗产管理机构对三江并流遗产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三江并流遗产地内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由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其他部门按照规定的责任分工,履行三江并流遗产地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三江并流遗产地所在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控制三江并流遗产地内开发强度,防止过度开发建设。

在三江并流遗产地内,除必须的保护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严禁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经过批准的各类建设活动应当与三江并流遗产地保护内容相协调,严禁破坏世界自然遗产资源、环境景观,严禁污染环境。

第六条严禁在三江并流遗产地内进行开山采石、挖砂取土、毁林开荒、围湖造田、建墓立碑、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破坏自然遗产资源和环境的活动。

第七条严禁在三江并流遗产地内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

对三江并流遗产地内已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依法限期退出。

第八条三江并流遗产地内拟建的缆车、索道、等级公路、铁路、大型水库、电力设施等对遗产地突出普遍价值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工程项目,需在项目批准建设前6个月将项目选址方案按照要求报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云南革命遗址管理保护工作制度

云南革命遗址管理保护工作制度

云南革命遗址管理保护工作制度一、总则1. 为了加强对云南地区的革命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所称革命遗址,是指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场所和遗址。

3. 革命遗址的管理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革命遗址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持续性。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1.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全省革命遗址的管理保护工作。

2. 各地级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的管理保护工作。

3. 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革命遗址管理保护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革命遗址的管理保护工作。

三、保护措施1. 对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革命遗址,应当根据其价值、特点和使用状况,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其安全和完整。

2. 对濒危的革命遗址,应当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其损毁、灭失。

3. 对已经损毁、灭失的革命遗址,应当根据其历史价值、特点和使用状况,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开展遗址恢复和重建工作。

4. 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对革命遗址的日常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革命遗址的安全和完整。

四、利用管理1. 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对革命遗址的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其历史价值和文化作用。

2. 对革命遗址的利用,应当符合其历史价值、特点和使用状况,不得改变其原貌和环境风貌。

3. 革命遗址的利用应当依法合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法律责任1. 对违反本制度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对故意损毁、破坏革命遗址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充分发挥地方立法作用积极推进云南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在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的发

充分发挥地方立法作用积极推进云南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在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的发
化 生 活 越来 越 成 为 我 国人 民 的热 切愿 望 。这 四个 “ ” 越 来 越 成 为 ” 出强 调 了新 形 势 下 文化 建 设 的 极 端重 要 突
性, 科学阐明了我国文化发展所处的历史方位 , 是我们 党综合观察 当前国际国内形势作出的重大判断。决定 还强调 , 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 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
理相 关 的地 方 性法 规 , 时 出 台促 进 文 化领 域 改 革 开 适 放 的地 方 性 法规 , 积 极 营造 充 满 活力 、 有 效率 , 为 富 以
展方式的攻坚时期 , 文化越来越成 为民族凝聚力 和创 造力的重要源泉 、 越来越成为综合 国力竞争的重要 因 素、 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 , 丰富精神文
势 , 文化 事业 的发展 提供 了较好 的法 制保 障 。如 为 20 年 5 , 00 月 省九届 人大常委会第 十六次会议 审议 通 过了《 云南省 民族 民间传统文化保 护条例》 20 年省 ,0 5 人大 常委会 制定 了《 云南省 纳西族 东 巴文化 保护 条
委会的肯定 。在“ 依法治省” , 中 充分发挥立法职能 , 为 我省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提供了较好的法制保障。
点认识和体会 , 不当之处 , 欢迎 同志们批评指正。


在“ 依法治省” 中地方立法 工作为我省推动社
保护条例》 《 、云南省迪庆藏族 自治州独克宗古城保护 条例》 以及《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 自治县娜允傣
族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管理条例》 等一批促进文化领域 建设 和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 目 , 前 全省现行有效的地 方性法规 中,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 20 , 中, 0件 其 文化建设方面的有 2 件 , 1. 1 占 0 %。省人 5 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民族 自治地方制定 的 10 自治 5件 条例 、 单行条例 中 , 文化建设方 面的有 2 件 , 1%。 2 占 5 特别是大理 、 丽江 、 建水 、 山、 巍 腾冲等历史文化古城 、 古镇都制定 了专 门的地方法规进行保护 ; 各少数 民族 传统建筑 、 语言文字等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 传承 、 发展工作有的已有了专门的地方法规 , 有的正在 着手制定 ; 楚雄 、 大理 、 西双版纳等民族 自治地方还制 定有专 门的民族教育发展条例 ; 全省 3 个民族 自 7 治地 方 自治条例 中都包含有弘扬 民族文化 , 加强文化建设 的 相 应 内 容 。 这 在 全 国 的地 方 立 法 工 作 中是 不 多 见 的, 我省的民族文化建设立法也多次得到全 国人大 常

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

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

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2007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具有重大历史、科学、文化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城市、镇、村、街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申报和保护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民族宗教、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保护工作。

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普查、规划、保护等工作。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旅游景区(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专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

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程序报请省级有关部门批准。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助、投资等方式参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云南省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

云南省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

云南省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发文字号】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5.27【实施日期】200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云南省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通过)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范围内从事保护、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以下简称三江并流遗产地),是指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位于本省西北部横断山脉的金沙江、澜沧江、怒江流域的部分特定自然地理区域,由高黎贡山(北段)、白马—梅里雪山、老窝山、云岭、老君山、哈巴雪山、千湖山、红山八个片区组成,具体界限由省人民政府在审批片区规划时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三江并流遗产地的保护和利用应当履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江并流遗产地保护、利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迪庆藏族自治州、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丽江市人民政府及香格里拉县、德钦县、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泸水县、福贡县、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和有关州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和职责,负责三江并流遗产地的保护、利用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省和有关州市县人民政府三江并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三江并流遗产地的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宣传、组织、协调和监督;组织编制和实施规划;对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等工作。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8.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自然保护为目的,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陆地、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对保护、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作为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积极保护、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方针;妥善处理好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自然保护区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组织自然保护区的列级评审;组织查处污染事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重大事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管理一些综合类型或特殊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独克宗古城保护条例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独克宗古城保护条例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独克宗古城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8.29•【字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独克宗古城保护条例》于2008年4月29日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3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8月29日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独克宗古城保护条例(2008年4月29日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3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对独克宗古城(以下简称古城)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古城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古城是指香格里拉县城达娃路以南,康珠大道以西,百鸡寺至初浪路与达娃路交汇处以东,百鸡寺至康珠大道坐标控制点以北的区域。

第三条在古城内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古城的保护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为主、适度开发、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城的保护管理,将古城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修编古城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制定古城保护管理措施。

古城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应当突出古城原有风貌和藏族文化特色,并与香格里拉县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设立古城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古城保护管理工作。

古城保护资金由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依法征收的古城维护费、社会捐助等组成。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1.05
•【字号】
•【施行日期】2018.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制度改革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废止下列州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的4份文件,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6年12月31日迪政发〔2006〕45号文件发布)
二、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宅基地管理的通知》(2016年5月5日迪政发〔2016〕44号文件发布)
三、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迪庆藏族自治州城乡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6年5月19日迪政发〔2016〕52号文件发布)
四、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香格里拉市城区违法土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2017年5月5日迪政发〔2017〕69号文件发布)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5日。

香格里拉独克宗古城简介

香格里拉独克宗古城简介

香格里拉独克宗古城简介
香格里拉独克宗古城,坐落在中国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

这座古
城是世界上海拔最高的藏区古城之一,也是云南省内最重要的文化和历史遗产之一。

古城的名字“独克宗”在藏语中意为“白杨树下的寺庙”,传说中这里原是一个善良的僧人修行的地方,而今则成为了游人观光的胜地。

独克宗古城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文化遗产,这里保留着大量的建筑、艺术
和文化方面的遗迹,是藏族文化的珍贵遗产之一。

古城内保留了大量的藏传佛教建筑和文化艺术特色,包括著名的独克宗清真寺、康藏酒楼和蓝格庄园等。

古城内的建筑由木结构和石结构组成,建筑形式各异,有藏族、汉族、纳西族
等不同民族特色的建筑,其中藏族建筑占据了绝大多数。

独克宗古城内有许多独具特色的建筑,如珍贵的明代唐卡殿、唐卡文化馆、藏医药博物馆等。

独克宗古城的景色秀丽,周边被连绵起伏的雄伟山脉环绕着,是一个自然与人
文相互映衬的美丽旅游景点。

在这里,你可以在风景秀丽的世外桃源中漫步,感受到藏族文化的深刻内涵和民族精神的独特魅力。

此外,独克宗古城也是一个常年举办各种传统庆典和文化活动的地方。

这里传
承着丰富的藏族文化,每年都会举办盛大的藏历新年庆典、祈福祭福活动等庆典活动。

游客们在这里可以一睹传统藏族舞蹈、唱诗和场外的民族服饰。

这些都是独克宗古城独特的文化习俗,让人难以忘怀。

总之,香格里拉独克宗古城是一个集历史、文化和自然景观于一体的旅游胜地。

这里具有浓厚的民族风情和历史文化底蕴,是中国西南地区不可错过的旅游胜地之一。

迪庆藏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迪庆藏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迪庆藏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11•【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迪庆藏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2020年6月19日迪庆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迪庆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列入古树名木保护名录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应当坚持全面保护、科学管护,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原地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及日常养护补助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支持古树名木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养护技术,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外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民族宗教、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条例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条例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9.01•【字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寺院管理条例(2009年4月14日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09年9月1日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藏传佛教寺院(以下简称寺院)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内依法批准登记的寺院、教职人员和寺院事务管理。

第三条自治州依法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倡导信教公民爱国爱教,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寺院和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寺院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教规教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寺院及寺院事务不受国(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支配。

第五条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

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做好寺院的管理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并做好寺院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寺院管理机构,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履行对寺院的行政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能。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民族宗教政策;(二)协调处理和审核寺院有关事宜;(三)协助培训、培养和教育寺院教职人员;(四)指导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换届选举等工作;(五)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独克宗古城游记作文

独克宗古城游记作文

独克宗古城游记作文
独克宗,意为“孤独的城镇”。

坐落在青藏高原,位于云南
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境内,是藏民族文化保存最完好的
地方。

这里是世界上最后一个狩猎部落。

当我们站在独克宗古城的那一刻,就被眼前的一切深深吸引
住了。

抬头望去,天空蓝得透明,飘着朵朵白云,不时有几只鸟
儿飞过。

湛蓝的天空中飘着几朵白云,一会儿像一条长龙,一会
儿像一只绵羊。

阳光洒在独克宗古城上,使它更加明亮、耀眼。

我们进入古城后,首先看到的是一个用石头雕刻而成的巨大
佛像——释迦牟尼佛像。

佛像有三米高,在他的胸前刻着一行字:“世界和平”。

佛像是用一种特殊的材料雕刻而成的,他脸上没
有任何表情。

沿着小路继续往前走,就到了古城的中心——仓央嘉措广场。

广场中间有一个巨大的转经筒,它大约有5米高、3米多粗、5
米多长,它被无数根铜丝缠绕着。

在转经筒中转动着无数根铜丝,就像一位和尚在念经一样。

我们绕着转经筒走了一圈又一圈,我
心中默默地祈祷:希望我能早日修成正果。

—— 1 —1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迪庆州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迪庆州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迪庆州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3•【字号】•【施行日期】2014.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迪庆州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相关单位,开发区管委会:现将州政府研究同意,并报请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的《迪庆藏族自治州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3日迪庆州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为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4〕36号)文件要求,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保证我州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地名普查组织实施原则地名普查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统一领导。

我州成立了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州地名普查工作的统一领导。

三县政府要相应成立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地名普查工作,并接受上级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指导。

(二)分工协作。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迪政办发〔2014〕136号)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相互支持协作,共同做好地名普查工作。

县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要在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的基础上,强化协调协作,形成地名普查工作合力。

(三)分级负责。

州、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实施本级政府管辖行政区域内的地名普查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普查工作负总责。

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

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

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发文字号】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5.12.02【实施日期】2006.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2月2日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2005年12月2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丽江古城世界文化遗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丽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丽江古城,是指位于丽江市古城区、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大研古城(含黑龙潭)、白沙民居建筑群、束河民居建筑群三片区域。

第三条在丽江古城内居住和从事保护、管理、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丽江古城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丽江市及其所属古城区、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丽江古城的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丽江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丽江古城保护规划。

第六条丽江市人民政府设立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二)具体实施丽江古城保护规划;(三)组织或者协助有关机构调查、收集、整理、研究丽江古城民族传统文化;(四)修建和完善丽江古城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五)依法征收丽江古城维护费和管理、使用丽江古城保护经费;(六)组织开展丽江古城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培训、学术研究和对外交流;(七)依法集中行使丽江古城保护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丽江古城保护管理机构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方案由丽江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游走在独克宗古城

游走在独克宗古城

游走在独克宗古城
一若
【期刊名称】《今日民族》
【年(卷),期】2012(000)007
【摘要】坐落在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建塘镇的独克宗古城,藏语意为“月光城”。

古城街市依山而建,外形不方不圆,是按照藏传佛教中的香巴拉理想国建成。

据史料记载,独克宗古城最早始于唐朝年问吐蕃人修筑的城堡,到了明朝弘治年间,木氏土司在此建筑“月光寨”,与奶子河畔的“日光城”遥相呼应。

自古以来。

这里就是茶马古道重镇,也是今天滇藏公路的必经之地。

【总页数】2页(P32-33)
【作者】一若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592.774
【相关文献】
1.文化空间视阈下人文历史古城的\r保护与发展研究\r——以香格里拉独克宗古城为例 [J], 程波;李禹潞
2.民族旅游冲击下独克宗古城社会文化变迁 [J], 柯运华
3.基于城市空间结构的城市入口空间序列研究——以香格里拉独克宗古城大门设计为例 [J], 朱立森;杨毅
4.民族旅游冲击下迪庆藏族的族群认同研究——以香格里拉独克宗古城为例 [J],
柯运华;
5.茶马古道重镇独克宗古城印象 [J], 张国华(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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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香格里拉独克宗古城

云南香格里拉独克宗古城

云南香格里拉独克宗古城发布日期:09-10-16 热度:关键字:云南香格里拉独克宗古城旅游景区项目:云南香格里拉独克宗古城景区信息传达设计类别:导视(示)系统,引导标识,公共信息传达5A创建完成时间:2007年描述:1. 香格里拉所属迪庆藏族自治州,从1300多年的历史来看,是目前中国藏族藏式民居保存最完整的古城,具有浓厚的藏传佛教宗教色彩。

2. 香格里拉海拔3300米,年最高气温25.1C,最低气温-27.4C,属寒温带气候。

3. 独克宗古城居民为700多户,人口3000人,整个古城基本格局是以大龟山公园为中心围山而建,古城房屋低矮,街道空间尺度较小。

规划与设计:香格里拉独克宗古城导视系统的设计原则1. 体现藏文化特点2. 体现古城的历史感3. 便于游客通过导示系统获取相应的信息4. 考虑到古城街道的空间尺度,导视系统的体量不宜过大5. 主要的材料可选择原生态的自然材料,如石材、木材;配合部分的复合型材料,及工艺香格里拉独克宗古城导视系统的解决方案1.运用藏文化中具有代表的元素;如吉祥八宝及藏式纹样/藏文。

2.导视系统尽量为手工加工,尽量避免标准机械化加工或机械化加工的痕迹,同时做旧处理。

3.提供的信息是根据古城结构及街道景点分布情况,斟酌信息的表达及传递。

4.考虑到古城房屋街道的空间尺度及游客的视觉上无障碍,因此导视系统的体量关系成为导视系统设计的关键,导视系统的体量不宜过大。

5.主要材质为石材,配合部分的复合型材料(聚脂)和金属扣件;工艺为镀金/手工制模/手工做色处理。

(材料的选择标准1.考量香格里拉的气候特点2.导视系统使用的长期性3.导视牌后期的维护)。

独克宗古城附近景点

独克宗古城附近景点

独克宗古城附近景点独克宗古城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一,位于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

这座古城历史悠久,拥有着丰富的文化遗产和美丽的自然风光。

独克宗古城附近有许多值得一游的景点,以下是其中一些:1.普达措国家森林公园这是一片美丽的山间草原,拥有湖泊、河流、森林和草甸等多种自然景观。

这里的环境幽静,风景如画,是摄影爱好者和自然爱好者的天堂。

2.噶丹·松赞林寺这是一座历史悠久的藏传佛教寺庙,建于公元1415年。

寺庙建筑风格独特,是中国藏传佛教寺庙中规模最大、保存最完好的寺庙之一。

在这里,您可以感受到浓郁的宗教氛围和藏族文化。

3.纳帕海依拉草原这是一片广袤的草原,每到夏季,草原上鲜花盛开,牛羊成群。

在这里,您可以骑马驰骋,感受草原的辽阔和自由。

4.梅里雪山这是一座海拔高达6740米的雪山,因其险峻和美丽而闻名。

梅里雪山的主峰为卡瓦格博峰,是云南省最高的山峰之一。

在这里,您可以欣赏到壮观的雪山风光和冰川景观。

5.虎跳峡这是一条峡谷,位于金沙江上游,是云南省最深的峡谷之一。

峡谷两侧山峰陡峭,江水奔腾咆哮,十分壮观。

在这里,您可以感受到大自然的神奇和力量。

6.巴拉格宗这是一片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相融合的景区,拥有独特的藏族文化和历史遗迹。

在这里,您可以欣赏到壮观的雪山、峡谷和湖泊等自然景观,同时也可以了解到藏族的历史和文化。

7.雨崩这是一个位于梅里雪山脚下的藏族村落,因其地理位置偏远而保留了许多传统的藏族文化和建筑风格。

在这里,您可以感受到浓郁的藏族风情和独特的自然风光。

8.千湖山这是一片位于独克宗古城东北部的湖泊群,拥有许多美丽的湖泊和草甸。

在这里,您可以欣赏到湖泊、森林和草甸等自然景观的美丽和神秘。

9.阿布吉这是一个位于独克宗古城西北部的湖泊,因其清澈的水质和美丽的湖景而著名。

在这里,您可以欣赏到湖泊、森林和草甸等自然景观的美丽和神秘。

10.尼汝这是一个位于独克宗古城西南部的湖泊群,拥有许多美丽的湖泊和草甸。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核定并公布一批革命文物目录的通知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核定并公布一批革命文物目录的通知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核定并公布一批革命文
物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2.19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核定并公布一批革命文物目录
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州人民政府对香格里拉、德钦、维西三县推荐,州文化和旅游局组织评审确定的我州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名录共22项;可移动革命文物名录12项,256件(套)进行了核定,认为所推荐项目在我州范围内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现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要求,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认真做好州级革命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处理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促进文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为实施文化兴州战略和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2:迪庆州可移动革命文物名录
附件1:迪庆州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名录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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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独克宗古城保护条例
来源:法邦网《法律法规》频道
【颁布部门】迪庆藏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2008-08-29
【实施时间】2008-10-01
【时 效 性】有效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独克宗古城保护条例》于2008年4月29日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3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8月29日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独克宗古城保护条例
(2008年4月29日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3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加强对独克宗古城(以下简称古城)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古城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古城是指香格里拉县城达娃路以南,康珠大道以西,百鸡寺至初浪路与达娃路交汇处以东,百鸡寺至康珠大道坐标控制点以北的区域。

第三条在古城内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古城的保护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为主、适度开发、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城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城的保护管理,将古城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修编古城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制定古城保护管理措施。

古城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应当突出古城原有风貌和藏族文化特色,并与香格里拉县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设立古城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古城保护管理工作。

古城保护资金由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依法征收的古城维护费、社会捐助等组成。

第八条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设立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古城的保护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实施古城保护规划、保护详细规划和保护管理措施;
(三)负责古城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
(四)负责古城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修建、管理和维护;
(五)管理使用古城保护资金;
(六)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香格里拉县规划、建设、工商、环保、国土资源、旅游、文化、民族、宗教、公安、消防、水电、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城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古城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由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第十条古城的主要保护对象是:
(一)传统建筑和街巷格局;
(二)历史文化遗址、石刻和地貌遗迹等;
(三)民族民间传统工艺和民族风俗。

第十一条古城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由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设立保护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一)核心保护区为古城墙遗址以内的区域;
(二)建设控制区为古城墙遗址以外,达娃路以南,康珠大道以西,百鸡寺至初浪路与达娃路交汇处以东,百鸡寺至康珠大道坐标控制点以北的区域;
(三)风貌协调区为建设控制区以外的整个香格里拉县城。

第十二条核心保护区内必须保持传统建筑的原状,修旧如旧,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建设控制区内不得拆除列入保护名录的传统建筑,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体现藏式建筑风格。

风貌协调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与古城整体风貌相协调。

第十三条古城内的传统建筑由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登记造册,建立保护名录,制定保护维修规划,实行分类挂牌保护。

传统建筑的所有权人对传统建筑维修改造的,应当按照保护维修规划进行施工。

维修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申请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古城建设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应当符合古城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规定,并依法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当征询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五条古城内不符合古城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由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改造、拆迁。

第十六条古城内新建的通讯、电力、有线电视等管网设施必须入地埋设。

古城内原有的通讯、电力、有线电视等空中管线,由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逐步改造,入地埋设。

第十七条古城内因地下管网、消防、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开挖街道的,应当依法办理施工手续。

香格里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当征询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八条古城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其造型、色彩应当与古城的整体风貌相协调。

香格里拉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古城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审批手续前,应当征询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九条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鼓励古城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电、液化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古城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安装太阳能和阳光棚时,应当进行必要的装饰。

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对太阳能和阳光棚的安装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条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制定古城绿化建设规划,逐步提高古城绿化率。

鼓励单位和个人植树、栽花、种草,绿化庭院。

第二十一条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加强古城内垃圾收集网点的标准化建设,推行生活垃圾分类装放,定点收集,及时清运。

古城内的单位和居民应当修建与厕所配套的化粪设施,未经处理的粪便不得排入污水管道。

第二十二条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及其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制定消防管理措施,加强消防队伍和装备建设,完善消防设施,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消除火险隐患。

古城内的单位和住户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古城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三条古城内除救护、消防、公安、环卫等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未经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批准不得通行。

第二十四条古城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
(二)向街道和沟渠倾倒、排放污水或者丢弃垃圾、粪便、禽畜尸体;
(三)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
(四)使用高音喇叭、高分贝音响招揽生意;
(五)户外放养禽畜或者宠物;
(六)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堆放粪肥;
(七)损毁路灯、宣传栏、垃圾桶等市政公共设施,毁坏花草、树木;
(八)侵占绿地、道路等公共场地;
(九)损坏、拆除古城墙或者在古城墙上搭建其他设施;
(十)兴建工业企业。

第二十五条利用古城资源从事经营、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古城维护费。

古城维护费由古城保护管理机构按照省级有关部门审批的征收标准征收。

第二十六条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古城传统文化、艺术的发掘、收集、整理和研究,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民族民间艺术展演,生产经营民族传统工艺制品。

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鼓励原住居民在古城内居住,提倡古城内的居民和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人员穿着民族服装。

第二十七条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对在古城保护管理中做出以下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遵守、执行本条例成绩突出的;
(二)传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艺术成效明显的;
(三)对古城保护管理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的;
(四)举报、制止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并处工程总造价1%-3%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七)、(八)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九)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擅自施工的,分别由香格里拉县土地、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办理施工手续擅自开挖街道的,由香格里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香格里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古城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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