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延长《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验技术队伍建设的意见-沪教委人[2013]33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验技术队伍建设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验技术队伍建设的意见(沪教委人〔2013〕33号)各高等学校:为全面贯彻和实施《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内涵建设,促进高校实践教学改革,特别是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继续推动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现就加强上海市高校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原则(一)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通过各种途径提高现有实验技术队伍的总体素质,使他们能掌握和运用新的实验技术理论和手段,提升实验教学水平和质量,促进科技创新。
(二)紧密结合人事制度改革的原则通过岗位设置管理,形成有利于引进高水平实验技术人才,稳定实验室技术骨干的良好环境;形成以业绩贡献和能力水平为导向的评价机制,优化实验技术队伍结构,提高实验技术队伍的整体水平。
高校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要完成的科研、教学工作,确定合理的学生数与实验技术队伍人员数比例。
(三)资源优化、平台共享原则推动学校实验教学平台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优化配置,在综合布局的基础上,形成市级实验技术队伍的培训平台和基地。
促进高校实验技术队伍的培养和综合素质提升,促进实验室装备建设管理及相关技术研发,充分发挥实验室和基地对实验技术人员实践能力的提升作用,提高实验教学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目标任务构建高水平的实验技术平台,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及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通过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与高素质人才的引进,造就一支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学术结构更趋科学合理,相对稳定的具有现代教学理念,掌握先进实验教学方法,能熟练掌握专业理论和现代实验技术、具有科学管理实验室能力,能够适应高校发展需求的高水平实验技术队伍。
学生赴海外学习
关于我校2013年学生海外学习项目选拔的通知根据《上海电机学院学生赴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沪电机院国交【2011】327号),和学校2013年学生海外学习项目计划安排,现就2013年学生海外学习项目遴选工作通知如下,望各二级学院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本学院学生的遴选工作。
一、2013年学生海外学习项目1、长期项目2013年长期项目的学校是:美国佛罗里达理工大学、美国北爱荷华大学、瑞典哈姆斯塔德大学、德国凯泽斯劳滕应用技术大学、俄罗斯莫斯科邮电大学、瑞典布莱津理工学院和韩国全州大学。
其中部分项目学校将提供一定的经费资助。
学习时间为1-2年,于2013年9月派出。
项目信息详见附件1。
2、短期项目2013年短期项目的学校是:美国布里奇波特大学、德国凯泽斯劳滕应用技术大学、俄罗斯莫斯科邮电大学和日本和歌山工业高等专门学校,学习时间为2 -3周,于2013年7月或8月派出。
详见附件2。
二、申请条件1、热爱祖国,品行端正,无违纪等记录。
2、学业良好,学校资助项目学生GPA成绩应不低于2.5。
3、有良好的外语交流能力,长期项目需达到申请学校的语言等级要求。
4、身体健康,符合申请学习国家的要求。
三、选拔流程1、学生填写《上海电机学院学生海外学习申请表》(见附件3),于2013年3月25日前将申请材料交至所属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由二级学院学生海外学习项目工作组进行初选。
2、二级学院将推荐汇总名单(见附件6,7)和学生填写并经有关部门学院盖章后的《上海电机学院学生海外学习申请表》纸质稿于4月1日前提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电子稿发至联络邮箱:qiaoyh@,经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提交学校“学生海外学习项目工作组”讨论,确定入选名单。
3、入选名单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在校园网进行公示。
4、公布2013年学生海外学习项目人员名单。
四、其他1、相关院校信息可根据信息表所提供网站查询2、学生海外学习应遵守的学校有关规定请查看《上海电机学院学生赴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附件4)和《上海电机学院海外学习实习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暂行)》(附件5)3、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联系人:乔燕华;联系电话:38223033教务处学生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2013年1月6日附件1:2013年学生海外学习项目(长期)信息表附件2:2013年学生海外学习项目(短期)信息表附件3:《上海电机学院学生海外学习申请表》附件4:《上海电机学院学生赴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附件5:《上海电机学院海外学习实习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暂行)》附件 6:《上海电机学院学生海外学习(长期)汇总表》附件 7:《上海电机学院学生海外学习(短期)汇总表》附件1 :附件2 :2013年学生海外学习项目(短期)信息表附件3 :上海电机学院学生海外学习申请表附件4:上海电机学院学生赴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上海电机学院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精神,实施《规划纲要》所提出的国际化战略要求,加强我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根据《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沪教委外【2011】130号),特制订本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09•【字号】沪府规〔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侨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9日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件一般规定第三章证件申办第四章持证人待遇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优化人才环境,吸引更多海外人才来沪工作或者创业,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特殊才能,在上海合法工作或者创业的人员,包括: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外国高端人才及其他外国专业人才;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专业人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台湾地区专业人才。
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具体范围及条件等事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条(部门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海外人才居住证”)的申请受理、核定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制作、发放等相关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海关、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证件一般规定第四条(证件功能和类别)海外人才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生活并享受相关待遇的证明。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现将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号)制定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身份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研究生留学年限及在国外期间国内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待遇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计算的管理细则》、《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管理细则》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工作和经费的管理细则》等五个细则(以下统称“细则”)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凡在上述“细则”发布前的有关留学人员的身份、留学年限、延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以及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等问题,按下述规定办理:1.凡经批准已改变留学人员身份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变身份者,一律不予承认,也不再补办手续。
2.凡经批准延长的期限,一律予以承认。
3.凡公派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限超过“细则”规定年限一年以内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补办延期手续。
延长留学期限的,从超期之日起计算,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4.凡经批准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已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若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时间未超过一年半,应按“细则”规定补办手续。
其中,国家公派研究生,包括代招研究生和一些专业项目研究生,向原代招或原所在学校(单位)申请。
5.凡在“细则”发布前派出的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仍按原商定办法办理。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习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单位接纳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综合实习活动的通知沪劳保法发(2001)21号各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接纳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实习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通知如下:一、接纳本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以下简称实习学生)综合实习的本市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应当安排学生从事与教育内容相一致的综合实习活动,同时还要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综合实习工作的管理,落实专人带教。
二、实习单位应当与实习学生所在的学校就下列内容签订协议:1.综合实习期限;2.学校和实习单位各自的管理职责;3.综合实习时间安排和班次;4.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5.实习津贴;6.伤亡事故的处理办法;7.其他需要协商的有关事项。
实习协议一式两份,实习单位和学校各执一份。
三、本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对学生的综合实习时间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规定执行,一般不得超过一个学期。
确需延长的,要向其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才能执行。
因实习单位特殊要求,学生实习确需安排在寒暑假中的,学校应调整教学进度课时计划,以保证学生的休假时间。
学生实习时间每周30小时,每天不超过6小时,每周休息2天。
四、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实习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禁忌从事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登高等危害性劳动或其他有损身体健康的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夜班实习。
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实习学生加班或超时劳动,如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加班,须经学生本人同意,并通知其学校和监护人。
五、实习单位和学校在学生实习前,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防护知识的培训,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毕业实习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
六、实习学生在综合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当根据实习专业和工种给以适当的实习津贴。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11•【字号】沪教委外[2011]130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外〔2011〕130号)各高等学校:根据《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十二五”期间,上海高等教育国际化重点建设工程将实施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现将我委制定的《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附件: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精神,实施《规划纲要》所提出的“教育国际化”重点建设工程,加强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以下简称“学生海外项目”)旨在为本市高校学生提供多种国际文化背景下的海外学习机会,拓展国际视野,提升国际交往和竞争能力。
第三条上海市教委设立学生海外项目专项资金,资助高校学生赴海外知名大学、海外企业和国际组织学习、交流、见习或实习。
第四条学生海外项目采用政府资助、学校配套、学生本人承担相结合的经费筹措方式,发挥政府资助的引领作用,指导高校积极拓宽学生海外项目的派出渠道,扩大在校生赴海外学习的受益面。
第五条学生海外项目以项目管理的方式组织实施,以高校校际交流项目为基础。
纳入“十二五”高校内涵建设经费安排的项目,不再提供政府资助。
二、实施原则第六条项目资助原则:1.资助面上项目同时扶持特需项目:学生海外项目是“十二五”期间市级财政支持的政府资助项目之一,是各高校推进国际化建设的重要抓手之一,各高校应主动对接,按照政府、学校、学生结合的经费筹措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提供配套资金。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沪应院外〔2010〕41号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为促进学校国际教育交流合作工作,拓展中外合作办学领域,提升合作办学水平,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更好地发挥国际交流合作对学校事业发展的推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联系和申报1.国际交流处统一负责学校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提供相关事宜的咨询、建议、审核和报批服务。
2.学院(部)作为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主体,应积极开展与国外大学的联系,寻求合作机遇,洽谈合作意向,形成框架方案,并向国际交流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由国际交流处报分管校长审阅。
3.分管校长审阅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处会同有关学院(部)、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办公室)、财务处等职能部门,与国外合作方商谈合作办学的具体内容、条件和相关事项,拟定合作办学协议文本,并形成下列申报材料:(1)可行性论证报告(2)合作办学方案(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师资配备等)(3)合作办学申请书(4)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5)中外合作方的身份证明(6)中外合作方经公证或认证的资信证明(7)外方授予文凭或有关证书的样本(8)其它所要求提供的材料其中第(1)、(2)项由学院(部)负责,其它各项由国际交流处负责。
国际交流处负责审核所有书面材料,提出综合意见后报分管校长和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4.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国际交流处将有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项目管理1.学校成立“中外合作项目管理委员会”。
其职责:负责全校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统一管理、指导和检查评估;提交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年度总结;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部署学校接受教育部、上海市教委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评估检查工作。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国际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财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教委青〔2016〕8号
上海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市教委关于发布《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沪教委法〔2017〕13号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2016年第46号)要求,经清理,截至2016年12月31日我委共有继续有效的市教委行政规范性文件68件,现将有关目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7月14日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文件名称文号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普教系统中小学和其它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人〔1995〕67号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中小学人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1996〕53号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1997〕71号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人〔2001〕40号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教育功臣”评选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2〕24号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4〕77号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15号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5〕26号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5〕28号1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49号1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6〕77号1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79号1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85号1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公办中小学幼托园所接受外国学生(幼儿)收费管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8号1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38号1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的专业职务系列有关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2008〕56号1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技工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人〔2008〕69号1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特殊学校、工读学校、早期教育中心教师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沪教委人〔2009〕13号1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0〕68号2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0〕72号2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十二五”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11〕35号2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11〕72号2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外〔2011〕130号2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2〕65号2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教委终〔2013〕5号2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高〔2013〕39号2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外〔2014〕3号2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清真餐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后〔2014〕6号2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4〕22号3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审〔2015〕1号3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校港澳台学生在沪就读就业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港澳台〔2015〕5号3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9部门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收缴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教委终〔2015〕7号33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德(2015)13号3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明确本市各专门学校收生区域的指导意见沪教委青〔2015〕14号3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本市民办学校年金制度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14号3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关于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等工作的通知沪教委青〔2015〕17号3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19号3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沪教委民〔2015〕20号3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体〔2015〕27号4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0号4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1号4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非师范毕业生和本市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关待遇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教委人〔2015〕32号4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4号4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5〕34号4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5〕35号4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5号4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部分听力残疾初中毕业生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入学考试免予外语听力考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6号4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学〔2015〕41号4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教育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法〔2015〕46号5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管理的意见沪教委基〔2015〕61号5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申请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外〔2015〕77号5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5〕85号5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以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财务与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88号5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88号5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校接受捐赠的规定》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92号5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98号5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1号5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2号59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本市基础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03号60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沪教委财〔2015〕115号6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志愿服务(公益劳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沪教委德〔2016〕2号6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收义务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港澳台〔2016〕2号6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读教育规程》的通知沪教委青〔2016〕8号6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行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免费提供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6〕28号6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课程教学工作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6〕30号66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6〕35号67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教委职〔2016〕40号68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本市基础教育学校塑胶场地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发〔2016〕131号——结束——。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校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4]67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校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高校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4〕67号)各市属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高校岗位管理制度,规范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形成总体稳定、分类指导、适当调整、规范有序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4〕29号)精神,现对市属高校岗位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据岗位设置方案开展人员聘用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制定的本单位岗位配置、人员聘用的总体规划,是本单位人员聘用的基础。
各高校在日常岗位管理中,应以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为依据,按确定的岗位数量、岗位等级、岗位任职条件等开展人员聘用。
招聘录用、竞聘上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等都应该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和各等级岗位职数内进行,不得违反规定聘用人员。
二、进一步规范日常岗位管理工作各高校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规范本单位的日常岗位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形成日常工作规范。
日常岗位管理中应做好以下几点:(一)根据职能调整和编制增减及时修改岗位设置方案。
凡经编制部门批准调整编制和职能等,需要对本单位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应在收到编制部门正式文件后的3个月内,向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修改岗位设置方案的要求并提交岗位设置调整方案。
经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后,高校按新的岗位设置方案实施人员聘用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资助体系和提高资助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资助体系和提高资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18•【字号】沪财教[2015]55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资助体系和提高资助标准的通知沪财教[2015]55号各有关高等学校及相关科研院所: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外国留学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教育文化交流,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完善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体系和提高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5〕1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资助体系,提高奖学金资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奖学金资助体系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以下三个方面:(一)用于资助来沪接受本科预科、本科、硕士、博士等高等学历教育的优秀外国留学生。
根据奖学金生学习层次、学科类别,分别设置A 类奖学金和B类奖学金,取消设立C类奖学金。
A 类奖学金资助内容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综合医疗保险费;B类奖学金资助内容包括学费、综合医疗保险费。
(二)根据市政府与有关国家友好城市、学校及国际组织等机构签订的教育协议或达成的谅解备忘录而对外提供的留学资助。
(三)设立上海市优秀留学毕业生奖励金,对学业表现特别优秀的留学毕业生予以奖励。
二、提高奖学金资助标准参照“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内容及标准,调整本市A类和B类留学生奖学金资助标准(具体见附件),并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建立上海市留学生奖学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针对特定人群和特定目标设立的特别奖学金项目,资助内容和资助标准按照项目协议约定执行。
需接受本科预科教育的奖学金生,其资助标准按照本科一类A奖标准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高校学生辅导员培训基地项目实施意见-沪教委德[2005]31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高校学生辅导员培训基地项目实施意见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高校学生辅导员培训基地项目实施意见(沪教委德[2005]31号)各高校,市教育党校,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高校就业指导中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文件精神,提高上海高校学生辅导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根据思想道德素质培养行动计划专项经费建设高校学生辅导员培训基地的决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建设一支优秀的学生德育工作队伍是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保证。
这支队伍既是学生德育工作的主力军,做着培养人、造就人的工作,又是高校党委培养的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富有团队合作精神的高素质的业务骨干和党政管理干部的后备力量。
为使学生辅导员尽快适应新形势与新情况的要求,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大学生的成长成才和全面发展服务,必须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专兼结合的学生辅导员队伍。
培训基地要依托高校和教育研究服务机构的资源优势,使更多的专家参与学生辅导员培训工作,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申报条件凡申报上海市高校学生辅导员培训基地的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本市各高校及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教学、教育研究和教育服务机构。
(二)有哲学社会科学和管理科学学科依托的高校。
在大学生职业发展教育、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等方面有专长与优势的教育研究和教育服务机构。
上海大学本科学生赴海外实习管理规定
上海大学本科学生赴海外实习管理规定为了促进产学合作教育的发展和学校与国外高校校际学生交流,提高学生的职业竞争能力,学校陆续推出了一系列选拔部分优学生赴海外实习项目。
由于海外实习学生的选派和实习要求必须适应国外企业和高校的运作体制,而且,实习项目持续时间较长,形式多样。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赴海外实习工作,确保学生选拔、课程学习安排、学分认定等各个环节都能健康、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项管理规定。
1、选拔对象:所有我校本科在读二、三年级学生。
2、选拔标准:(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所修课程平均绩点不低于2.0(绩点计算结果以教务处公布为准)。
(3)CET-6级考试达到学校所规定的要求(待定),同时符合海外实习单位对外语的要求。
(4)申请者需所在院(系)教学院长(系主任)或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系主任)签字同意。
(5)身体健康,符合出入境体格检查标准。
(6)符合海外实习项目对学生的专业要求及上海大学专项实习项目的具体要求。
3、选拔方式及流程(1)海外实习学生的选拔将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学生自愿报名、学院审核、招毕办择优推荐方式进行。
(2)招毕办在取得海外实习项目后,必须尽快将选拔要求、实习内容、地点等有关信息通过校园网校办信息栏、招毕办的产学合作网、毕业生就业网和教务处网向全校学生公布。
(3)学生首先填写《上海大学学生海外实习申请表》,经所在院系教学院长(系主任)签字同意后,交招毕办。
1(4)实习学生一经选定,学校将实习学生的名单在招毕办的产学合作网、毕业生就业网和教务处网上公布。
(5)经学校及实习单位各级选拔,学生最终获得实习机会并签订相关协议。
(6)如无不可抗力之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违反已经签订的实习协议,否则将承担协议所规定的任何违约责任。
1.到国外学校、企业交流学生的课程培训,按课程性质分成两类:(1)行业岗位需要的课程培训,该类课程培训的学分,按实际培训的20学时折算为1学分;(2)学科前沿的先进课程的培训,该类课程按实际培训的10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上 海 大 学 教 务 处
上海大学教务处教务处【2011】45号关于2012年度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学院(系):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度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外〔2011〕141号),即日起开展我校2012年“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与资助条件1.项目申报的范围:2012年6月1日-2012年11月30日期间赴海外交流的学生,且必须有学分认定的海外学习、实习项目。
本期项目经费的使用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
2.项目资助对象:在校注册的全日制中国学生,不含港澳台地区学生。
3.项目资助类型:(1)一学期以上赴海外(含港澳台地区)高校学习、进修且修完课程可获得相应学分的项目;(2)两个月以上赴海外(含港澳台地区)企业和国际组织见习或实习的项目;(3)符合资助原则或资助类型的其他重点资助项目(如为国家外交战略和领域外交服务的重大项目,友好城市交流项目等)。
4.项目资助内容:往返机票、学费、实习费、海外住宿费和生活费等部分资助。
市教委资助额度一般每生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
二、申报材料与时间1.项目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立项申报表附件2: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学校汇总表2.材料报送2011年12月16日(星期五)17:00前,将申报材料电子版递交至教务处:dengfeijin@联系人:邓斐今,电话:66132027。
3.关于立项申请表填写说明见附件3。
同时提交海外交流项目协议书复印件或者pdf版本扫描件。
上海大学教务处2011年12月9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普通高中国际课程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3]37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普通高中国际课程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普通高中国际课程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3〕37号)各区县教育局,各委属普通高中: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关于“试点高中国际课程”的要求,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借鉴国际课程经验,深化高中课程改革,经研究,决定开展首批上海市普通高中国际课程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
一、目的意义通过普通高中试点开设国际课程,完善本市普通高中课程体系,增强普通高中课程的现代性、丰富性、多样性,探索本市普通高中引进和融合国外先进课程资源的方法和途径,着力培养一支研究国际课程的专家队伍、管理和实施国际课程的校长和教师队伍,为培养具备国际交流、理解、合作、竞争能力的人才奠定基础。
二、适用范围试点工作引进的“国际课程”是指有关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设置的国民教育体系高中阶段或大学预科(先修)课程,不含语言类课程。
开展试点工作的学校须为本市全日制普通高中。
三、试点类别1.选择部分国际课程科目在拓展型、研究型课程中试用。
试用的课程方案及教材须经审查,参与的学生为学校正式在校生,不得另行招生。
所需成本纳入学校办学经费的成本核算之中,不得向学生收取额外费用。
2.开展中外融合课程试点。
中外融合课程方案、课程计划及其教材须经审查,其中国家课程中的语文、思想政治、历史和地理四门课程应为必修课程。
学生须单独编班(以下简称“国际课程班”)。
公办普通高中不得向国际课程班学生另行收费。
民办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的学费,按学校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
习、实习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
【发文字号】沪教委外[2011]14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12.01
【实施日期】2011.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外〔2011〕141号)
市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推进教育国际化建设工作,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外[2011]130号,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精神,我委经研究,决定开展2012年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高校结合本校“十二五”内涵建设规划和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实施细则,包括申请、遴选办法以及资金配套及使用等相关的管理制度,并报
我委备案;
二、请各高校认真梳理符合资助类型的项目,提出2012年将实施的项目,填报附件
1“立项申报表”和附件2“学校汇总表”并加盖学校公章。
本期项目经费的使用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
以上材料的纸质稿请于12月20日前报我委国际交流处,并将“学校汇总表”的电子稿发送至hyj3320@。
附件:1.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立项申请表
2.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学校汇总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1:
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立项申请表
(2012年)。
上海外贸学院交换生资助管理办法-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生海外学习、实习资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保证学校国际化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结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交换生管理办法》及我校实际,现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设立学生海外交流资助专项资金,旨在支持学生赴海外(含港澳台地区)高校、企业或国际组织学习、交流、实习等,为我校学生提供具有多种国际文化背景下的海外学习、实习机会,使更多在校学生能够拓展国际视野,提升国际交往能力和竞争能力。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以项目管理方式组织实施,以学校与海外高校、企业或国际组织签署的合作交流项目为基础,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遴选。
二、组织实施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海外学习、实习资助项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工作小组"),负责各类海外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检查、评估等工作.项目工作小组由留学生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部、学生处等部门共同组成,项目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留学生办公室,负责学生海外项目申请、资助资金评审以及后期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院在制订年度预算时需向留学生办公室上报下一年度的海外学生交流项目及人数,留学生办公室在此基础上制订全校学生海外交流资助专项资金的预算并报学校。
根据学校批准下达的当年实际专项资金额度,留学生办公室分别在每年的3月和9月启动资助的申报,按照年度实际执行的海外学生交流项目和学生交流人数,确定当年的基本资助标准,报项目工作小组讨论通过。
第六条申请学生海外交流资助专项资金资助,须满足以下条件:(一)资助对象为我校在校注册的普通全日制中国境内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二)参加的海外学习或实习项目必须是与我校签有正式的交流与合作协议并列入年度预算范围;(三)海外学习、实习活动与本专业学习具有关联性;(四)海外学习时间应在一学期(一般为三个月)以上,修读完规定的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海外实习时间应在两个月以上,并取得相应学分或实习证明;(五)参加海外学习项目的,一个学期的需修满至少三门专业课程或转换后的学分达到我校6个学分以上,一个学年的需修满至少六门专业课程或转换后的学分达到我校12个学分以上;参加实习项目的需获得相关机构出具的实习合格的证明;(六)在海外学习、实习期间没有违反交流学校或实习单位规章制度或交流协议,没有逾期不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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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延长《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等3份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沪教委法[2016]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3.18
【实施日期】2016.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延长《上海市高校学生海外学习、实习项目管理办法》等3份行
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沪教委法〔2016〕9号)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我委对2016年有效期届满的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评估。
经评估,以下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继续执行实施,分别延长有效期,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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