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现状的探究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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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现状的探究与反思
发表时间:2017-12-25T15:52:35.753Z 来源:《文化研究》2017年10月作者:周长娟董飞范梦琦[导读] 传统村落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文化、经济、旅游等综合价值的文化遗产。
山东师范大学山东济南 250358摘要:传统村落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文化、经济、旅游等综合价值的文化遗产。但近年来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传统村落在保护和开发上都面临着严峻的形势。本文通过对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现状的探究以及对既有的保护机制的反思,,进
而提出价值导向的传统村落保护的理论框架:完善传统村落价值认定评估体系,健全保护与监管机制,实行精准保护与分类发展。
关键词: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价值评估;
一、引言
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文化和文明大国,传统村落是我国文化的根植所在,对其保护体现了一个具有深远的文化眼光和高度的文化自觉的东方文化大国对其数千年的农耕文明和传统文化的尊重与坚守。然而近年来,随着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传统村落面临着被破坏甚至是消亡的严峻形势。在我国城镇化水平从 1978 年的 17. 9%提高到 2015年的 56. 1% 的同时,村庄的数量平均每年以接近3000 个的数量递减,大批传统村落正在或面临消亡。
国内学术界对于传统村落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后逐渐重视,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旅游的发展,近年来关于传统村落的研究更是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2012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活力的若干意见》下发。同年,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政部等部门下发《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启动对传统村落的调查工作,并进行专家审定工作与《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甄选。
基于以上传统村落保护现状与既有的理论研究,进而对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提出对策探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现实意义。
二、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现状(一)概况
从传统村落的现实处境来看,传统村落目前正面临严峻的形势。在进入21世纪(2000年)时,我国自然村总数为363万个,而到了2010年,仅仅十年的时间,总数锐减为271万个。这样的消失速度和数量,对中国这样一个传统的农耕国家来说是惊人的。
近年来,由于专家学者的不断呼吁,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开发问题逐渐引起中央和部分地方政府的重视,住建部提供的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大陆31个省级行政区共申报了11567个传统村落信息,但政府对这些上报的村落在政策上如何处理尚无具体方案。
传统村落面临的问题,既包括外在数量的减少,也表现在其内在文化传统的消散。大多数的传统村落仍然处在自然变迁中,实践中尚未出现实际可行的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模式,政府已经开始重视对传统村落的保护问题,但所采取的方式与政策仍较为粗疏。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工作仍处于摸索阶段。(二)传统村落损毁现象严重截止到2014年,我国具有保护价值的传统村落不超过5000个,而且还在逐步较少。如果不采取及时有效的保护措施,即使是已经列入保护名录的传统村落仍难逃被破坏甚至是消失的命运。
传统村落的损毁包括自然性损毁和社会性损毁。自然性损毁是指由于日晒雨淋等自然因素导致的传统村落建筑的损毁,这属于传统村落损毁的不可控因素。更为严重的则是社会性损毁,相对于自然性损毁来说,社会性损毁是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而出现的,包括两个方面:
1.外在传统村落数量的减少
城镇化建设和自然村落的合并使得村落数量和面积减少。数据显示,1990年我国的城镇建设面积仅有1.22万平方千米,而到了2010年,已经增长到了4.05万平方千米,面积扩张了约4倍。大致上,这些新增的城镇面积几乎就是消失的传统村落面积。另一方面,为了推进农村扶贫脱贫工作,同时节省管理成本,村落的合并成为主要的方式。几个较小的自然村落合并为一个行政村,几个较小的行政村合并为一个较大的行政村。这导致自然村落数量减少,许多村落呈现“空心化”的状况。
2.村落内在发展动力不足
尤其是在偏远地区,为了追求更好的生活质量,青壮年劳动力离开土地,传统村落人口老龄化和空巢化现象严重。传统村落失去了农耕后续力量,这对传统村落来说是毁灭性的打击。而在相对发达的地区,传统村落也面临着原住民迫于生计迁出的问题,迁出后,村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而原有的生活样态却无法保持,导致传统村落的“空壳”化甚至是消失。如何保持传统村落居民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满足成为传统村落发展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三)传统村落文化流失
如果说村落的损毁是不可控客观因素,那么保护不当而导致传统村落文化流失则是重要的主观原因。这种保护不当一方面表现为对传统村落保护的漠视,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从规划到实施,都缺乏科学的判断,搞大拆大建,一昧地追求现代化,将古建筑拆除,全部建成钢筋水泥的多层楼房,失掉了乡村特有的韵味。另一方面则是盲目的仿古,打着保护传统村落的旗号,实则是违规开发村落,将村落原住民全部迁出,不顾南北地域差异,建起一批现代材料的仿古建筑,将村落一律打造成江南白墙黛瓦的花园庭院,变成“千村一面”旅游景点。
这是传统村落在保护和发展中极易采取的建设思路,以为用现代化的手段搞出一个田园式的村庄,继而搞旅游开发、观光采摘等就是在留住乡愁,殊不知正是这种方式,破坏了村落原有的文化积淀和特色。
传统村落保留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神内涵,是家风传承、家族荣誉等人文精神最基本和根本性的文化依托,在这种情况下,传统村落原有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被打破,村落所承载的历史文化也悉数散尽。如果说建筑是传统村落的生命线,那么,文化则是传统村落的灵魂。传统村落的保护既要保护生命也要留住灵魂,只有这样,才是真正的留住美丽乡愁。
三、传统村落保护对策探究
面对传统村落正在逐渐被破坏、消失的严峻现实,首先应当明确我们做要保护的是什么,即明确传统村落的保护价值,完善对村落价值认定评估,包括传统村落有形的文化实体,还包括传统村落文化生态系统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无形的文化空间的保护。
其次,传统村落的保护与监管机制尚不明确,很多地方尚未意识到本地传统村落的意义和价值,未意识到传统村落保护在城镇化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中的重要性,缺乏对传统村落进行保护的法律依据和条文。
真正的传统村落是“千村千面”,现有的保护与开发模式往往将注意力放在旅游开发上,将传统村落建设成“千村一面”的旅游景点。传统村落的保护应该首先认识到每个村落自身的独特性,做到精准保护和分类发展。
(一)完善传统村落价值认定评估体系
在中央四部委全面实施传统村落全国性普查之前,学术界纷纷对传统村落保护提出了价值认定标准,完成了从“片面保护”到“整体观照”的过程。但由于传统村落数量众多、类型丰富,政府和学术界长期以来并未对其进行统一定义。2011年,中央四部委在征求了专家意见后,将判断传统村落的重点放在了其文化内涵和独特的地域特色方面。
2012 年 4 月 16 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传统村落调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所谓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资源,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和经济价值,应予以保护的村落。《通知》明确提出了传统村落保护的对象是村落物质文化遗产、自然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三个方面全面概括了传统村落所具有的人文、地理和民俗的综合价值。
1.传统村落价值认定是对传统村落有形的文化实体的保护
物质生活场所是传统村落民俗文化的物化和载体,是传统村落文化生态系统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从《通知》中对传统村落认定的标准来看,“传统村落要具有完整的建筑风貌,历史建筑、乡土建筑、文物古迹等”,这一标准强调了将富有鲜明地域特色的古民居建筑视为传统村落的主要物质文化遗产予以保护。
传统村落是由传统民居及其所创造的可传承的民俗文化组成的有机结合体,“认定标准”将建筑实体视为传统村落物质文化遗产,从建筑材质、风格意向、人文余存等方位加以保护,能够深化对建筑本身及其内部民俗文化的综合研究,为传统村落的延续提供完整的物质文化空间。
2.传统村落价值认定是对传统村落无形的文化生态系统的保护
近些年来,“文化生态学”理论被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当中,这对传统村落的保护有打开了一扇新的窗口。传统村落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既受自然环境的影响,又反作用于环境,并同周围的环境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文化生态系统。传统村落的保护不仅要保护其有形的外观,还要注意他们所依赖的结构性环境,将保护由单纯的传统村落保护延伸至以村落为中心的文化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保护。
传统村落大多选址自然景观秀美,又有人文特点之所,更为重要的是传统村落中大多保持古风古韵,富于变化的民居建筑与周围的山水环境融合统一,是民众保持亲近自然的生活方式,体现出人与自然的和谐。保护村落自然生态系统,是保护传统村落文化生态系统完整性的主要方面。
3.传统村落价值认定是对传统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古村落是民俗文化的容器,包含着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文化空间”是“某个民间或者传统文化活动集中的地区,或因某种特定的、定期的文化实践所选定的时间”。2001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世界遗产中启动《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补充项目,宗旨在于“传承和保护以人为本的不同民族的活态文化传统,及由这些文化传统显现出来的独特的文化空间。”传统村落是民间传统文化活动定期集中的地点,存在着各式各样、丰富迥异的“文化空间”。
(二)健全传统村落保护与监管机制
我国目前建立了《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三法一条例”为基本法律法规的名镇名村保护框架体系,但传统村落概念不明晰,缺乏传统村落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专门性的上位法支撑和明确的目标界定和管理专门要求,只能选择性、参照性执行“三法一条例”。保护政策处于整体失势和局部失效状态,传统村落仍然面临不断消亡的态势。因此,要对传统村落实行切实有效的保护,必须完善相关保护与监管制度。
1.完善法律制度保障
传统村落是一种特殊的村庄类型,其构成既包括有形的建筑层面,也包括无形的文化层面,目前在法律层面,虽然有“三法一条例”,但是其保护还缺乏一部专门法。在“三法一条例”的基础上应当尽快修改上升为《传统村落保护法》,不断完善监管机制、资金保障等制度,强化社会参与和民主监督,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对传统村落从法律层面进行全方位的保护。
其次,还要建立乡土历史建筑产权保护机制,目前我国已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但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确权工作进展缓慢。确权是产权制度的基础,目前传统建筑的价值尚未被充分认识到,此时确权争议较小,可降低谈判和交易成本,减少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
2.重构传统乡村秩序
劳动力的流失导致传统村落“空心化”是传统村落目前面临的一个严峻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一方面要建立人才财富反流机制,传统村落形成的背景是城乡融合,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人才选拔的科举制度和“告老还乡”的退休制度使得城乡流动机制畅通。而现在,乡村越来越多的人才外流,乡村秩序缺失,这就需要建立城乡财富和人才流动机制,增强乡村活力,重建乡村秩序。
3.实行分类保护与精准发展
目前不同区位条件的传统村落按照产业类型分为三种,需要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类保护:一是优区位旅游开发型。此类传统村落旅游开发条件较好,周边具有大客源市场,选择合理的商业运作模式,实施产权界定、原住民的有效安置和利益分配机制至关重要。二是良区位农业生产型。此类传统村落农业生产条件较好,适合继续发展生态农业,但交通基础设施和村落规划控制引导至关重要。三是劣区位自住型。此类传统村落多位于偏远山区,有一部分可能是空心村,面临自生自灭的危险,需要注入新的动力机制。
四、结语
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综合工程,对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规划要统筹考虑,互相协调,要根据每个村落的情况,从村落的文化、自然环境、民族风俗出发,对传统村落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多样性、合理性开发和永续利用。真正建设让人“望得见山、看得见水、留得住乡愁”美丽乡村,守护好我们共同的精神家园。
参考文献:
[1]闫小沛,张雪萍.城镇化进程中的乡村文化转型: 文化变迁与文化重构———基于物质文化,制度文化与精神文化层面[J].华中师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