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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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社保缴费新规解读 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山东社保缴费新规解读 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山东社保缴费新规解读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山东社保缴费新规实施缴纳明细须按月告知职工从今天起,人社部发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正式施行。

新规定对于“5项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入职30天内单位须申缴社保”、“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可以强制划拨”等多个方面做出详细的规定,使职工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其中,对于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社保行政部门可直接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通知相关金融机构予以划拨,成为新规中最大的亮点。

用工30日必须为职工申报拥有一份新工作,单位应在多长时间内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人社部下发《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明确要求,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缴社会保险费。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

市劳动仲裁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从投诉情况看,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要发生在流动性比较强、用工较为零散的行业,“按照规定来看,只要劳动者跟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固定的劳动关系,就算是只在单位工作几个月的临时用工,都可以享受社保待遇。

劳动者在入职之前一定要记得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没签订要保留工资条、工作证等证据,发生纠纷后职工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进行申诉。

”征收险种扩大为全部5项此次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在2011年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我市就要求企业为职工缴纳五险了。

”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部分企业为了缩减用人成本,只为员工缴纳三险。

“三险是我国过去要求缴纳的最基本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这三险并不是完全由单位缴纳,而是由员工本人和单位共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法及配套法律法规

社会保险法及配套法律法规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2)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2)第二章关于基本医疗保险 (3)第三章关于工伤保险 (3)第四章关于失业保险 (4)第五章关于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 (5)第六章关于法律责任 (5)第七章其他 (6)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8)第一章总则 (8)第二章采集和审核 (8)第三章保管和维护 (9)第四章查询和使用 (10)第五章保密和安全管理 (12)第六章法律责任 (12)第七章附则 (13)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18)第一章总则 (18)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19)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20)第四章工伤保险 (21)第五章失业保险 (23)第六章生育保险 (24)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25)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26)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27)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27)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29)第十二章附则 (30)《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逐条解读 (31)第一章总则 (31)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37)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4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社会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管理的目标是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提供全面的保险服务,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社会保险管理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各项保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保管理部门应当负责社会保险的组织、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参保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章参保登记及费用核定第五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参保登记,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第六条参保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比例,核定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七条参保人员有权查询个人社会保险费用的核定情况,并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八条参保单位应当及时缴纳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确保参保人员的权益得到保证。

第三章征收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九条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及缴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十条参保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参保单位应当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报送社保管理部门,确保缴费记录的真实、准确。

第四章社会保险待遇享受及资金支付第十二条参保人员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应当及时申领。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待遇的发放应当及时准确,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待遇的资金来源包括社保费用的缴纳、国家财政拨款和其他相关资金。

第五章社会保险监督及违法行为处理第十五条社保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社保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像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社保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参保登记表2. 社会保险费用核定表3. 社会保险费缴纳明细报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社会保险制度:指国家建立的以社会保险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的具体操作指南,旨在明确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节,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和公平公正的实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了社会保险的定义、社会保险制度的目标和原则,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等内容。

其中,社会保险的定义明确了社会保险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项基本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制度的目标和原则则明确了社会保险的宗旨和基本原则,包括保障权益、公平公正、可持续发展等。

第二章:参保和缴费第二章参保和缴费主要规定了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和缴费义务。

参保对象包括了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工伤人员和生育人员等。

缴费义务规定了各类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和缴费方式,以及缴费基数的确定和调整等。

第三章:社会保险待遇第三章社会保险待遇主要规定了各类社会保险的待遇标准和发放方式。

养老保险待遇规定了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算方法和发放标准,医疗保险待遇规定了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和范围,失业保险待遇规定了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工伤保险待遇规定了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医疗费用的赔偿标准,生育保险待遇规定了生育津贴和产前产后护理费的发放标准。

第四章:社会保险基金第四章社会保险基金主要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和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了参保人员的缴费和国家的财政拨款等,管理方面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监督检查和风险防范等。

第五章:社会保险管理第五章社会保险管理主要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组织机构和管理程序。

组织机构方面规定了社会保险的主管部门和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管理程序方面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申报、核定、发放和监督检查等程序。

第六章:社会保险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六章社会保险违法行为和处罚主要规定了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种类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社会保险违法行为包括了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虚报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等行为,处罚措施包括了罚款、追缴费用、停止发放待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社保法全文[新版]

社保法全文[新版]

社保法全文[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管理,保障公民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第三条社会保险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二章参保对象与缴费第五条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等均应参加社会保险。

第六条参保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社会保险待遇第八条参保人员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有权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九条社会保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养老金、医疗费用报销、工伤赔偿、失业救济和生育津贴。

第十条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应当及时、准确,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的登记、征收、支付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参保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社会保险管理办法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授权和实际情况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六章工伤保险- 第七章生育保险- 第八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九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章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一章社会统筹与服务-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本法为保障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规定社会保险的制度和运行机制,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社会保障工作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关系。

第二章社会保障基金第一节建立和使用第一条为满足公民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的需要,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

第二条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社保费的缴纳- 国家财政补助- 社会捐助及其他合法来源第三条社会保障基金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运行费用、开展社会保险事业以及其他用途。

第二节收入与支出管理第四条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经济合理,依法使用。

第五条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动态管理和调节,确保收支平衡。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一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六条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化、个人化、市场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七条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

第二节养老金待遇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金待遇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标准确定,并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工资水平、退休年龄等因素进行计算。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第一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第十二条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等不同人群。

第二节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和给付、门诊费用的报销和给付等。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除公司另有规定外,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雇员。

第二章社会保险的种类和缴费基数第三条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地购买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受益人由保险合同指定。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根据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的缴费工资基数及费率来确定。

第五条公司和雇员为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义务人,并按规定比例分别负担。

第六条雇员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缴,财务管理部门每月从雇员工资中直接扣缴,不得减免。

第七条为简化公司按月购买社会保险的手续,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以及本市的社保政策,公司每月为雇员购买社保时相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数额作为缴纳基数。

第三章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第八条公司统一为雇员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办理相关手续,雇员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形式审查。

第九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向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条雇员当月应缴的个人社保费用采取预缴方式,即当月的社保费在发放上个月工资时从上个月的工资中扣除。

第十一条社会保障卡的制卡费由公司承担,补换卡费等工本费由雇员承担,收费标准以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雇员入职后,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报财务管理部门为雇员购买社会保险,无须雇员申请。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汇总每月购买社保的人员名单,按权限审批后于每月15日前交财务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财务管理部门于每月15日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协助财务管理部门核实雇员个人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具体解释和操作指南,旨在明确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细节,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以下是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标准格式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明确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实施,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管理职责,保证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确保社会保险信息的准确、及时、完整。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稳定、可持续。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的管理,确保参保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待遇的发放管理,确保待遇的及时、足额发放。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防止滥用、挪用、浪费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章参保登记和缴费第九条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参保登记,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第十条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充足。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参保登记和缴费管理制度,确保参保人员的登记和缴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参保人员缴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缴纳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合规征收和及时缴纳。

第三章社会保险待遇申领和发放第十四条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申领社会保险待遇,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

社会保险法PDF

社会保险法PDF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 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 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 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 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 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 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 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 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 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 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 累计计算。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14号令)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14号令)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指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三)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及领取待遇的信息;(四)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信息;(五)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提供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相关的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机构)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实施监督。

第四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第二章采集和审核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等方式获取参保人员相关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同时,应当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工商、民政、公安、机构编制等部门通报的情况进行核对。

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机构、相关金融机构等(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核查。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业务经办原始资料及时采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前言:本文主要介绍的是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文章,文章是由本店铺通过查阅资料,经过精心整理撰写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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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支持!正文:就一般而言我们的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具有以下内容:《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会保险法所称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情况下提供物质帮助,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二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四条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社会保险缴费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条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缴费义务人应当如实申报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使用的内部监控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三章社会保险待遇第七条参保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等。

第八条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条件和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九条参保者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四章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第十条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章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章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社会保险政策,保障广大群众的社会保险权益,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和运作,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从事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机构,包括社会保险局、社会保险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上级部门的政策法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设立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领导班子,设立办公室、综合办、业务部门等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人事、财务、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实行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服务保障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保障制度,为参保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人才培训,提高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

第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便民服务点,为参保人提供便捷的服务渠道。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评估,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公开社会保险信息。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解释权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条本规章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社会保险法条款

社会保险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学习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学习笔记

111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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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标 只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退休 金的工资替代率将逐步调低,从改革前的近100% 下降到60%左右。
21
3、该制度在所有制方面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 相结合, 由企业和雇员共同负担费用。
社会统筹账户 个人账户 一般不超过企业平均工资的20% 按本人工资的8%缴费
4、实行随收即付与积累相结合的财务制度。
22
5、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给付由基础养老金和 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给付条件是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男性职工60周岁,女性干部55周岁,女性 工人50周岁),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6、覆盖对象 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及其职工 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 业及其职工 城镇个体工商户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23 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
32
(五)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1988年开始在部分地区推行生育保险制度 改革。 2、生育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按照不超过职工工 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3、职工生育依法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其工资、劳动关系保 留不变,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4、覆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单位的女职工

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其资金来源主要由 个人或企业缴费,以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 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26
(三)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1988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 《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发布并实施。 2、失业保险的目的 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 使其再就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都是失业保 险的对象。 3、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 2%缴纳的保险费 (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4)财政补贴, 27 (5)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28
(三)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给付的条件为: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 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9
2、给付期限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 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 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 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 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11
二、社会保险费分担方式
1、社会保险费的分担主体是国家、企业和个人。 2、费用的分担方式 以雇主雇员双方供款、政府负最后责任最为普 遍。 又可细分几种情况: (1)费率等比分担制 (2)费率差别分担制 (3)费率等比累进制
12
三、社会保险的财务制度
(一)随收即付制 1、含义:
是指当期所收保险费用于当期的给付,使保 险财务收支保持大体平衡的一种财务制度。 2、最大的优点
在社会保障的历史上有两个里程碑:一是德国在 俾斯麦时期首创社会保障制度;二是在1935年美国 建立全面社会保障制度,并将社会保障制度化,这 对二战后社会保障制度的全球化产生了很大影响。 二战以前 社会保障只是保证居民拥有维持生 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
二战以后 福利国家纷纷出现,先锋是英国
7
三、社会保险的功能
离退 休 人 员
4367.5 4635.4
年 份 2005 2006
合 计
17487.9 18766.3
职 工
13120.4 14130.9

业 (含 其他)
11710.6 12618.0

业 (含 其他) 4005.2 4238.6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3
23-34

年末 参保
我国社会保险基本情况
24
4、支付标准 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 门诊(小额)医疗费用主要由个人账户支付; 住院(大额)医疗费用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
5、统筹基金有明确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6、覆盖范围 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各种类型企业、社 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25
补充医疗
30
(四)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2004年1月,国家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 2、缴费 由企业或雇主交费,劳动者个人不缴费 3、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基金筹集模式, 由地级以上城市建立统筹基金 4、覆盖范围 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31
5、实行“无过失补偿”的原则 6、给付项目主要包括: 工伤医疗费用; 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确定的伤残补助金、伤 残津贴、伤残护理费; 因工死亡劳动者直系亲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7、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条件是: 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 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
10021.7 11580.3 3761.2 4151.5 8478.0
10268.5
人数
(万人) (万人)
2005 2006 10647.7 11186.6
677.8 598.1
65.1 77.8
5408.5 6458.9
4
本章教学目的
介绍社会保险的概念、功能,社会保障 制度的历史、运行,让学生了解中国社会保 险制度的沿革,掌握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 险、统账结合的医疗社会保险和失业保险等 主要社会保险项目的内容。
险 全年 发放 失业 保险 金
万元
1323767 1257582


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 险
工伤保险
年末参 加生 育
年份
全年发 放失业 保险金 人数
年末 年末 年末 年末享 保险人 参保 参保 参保 受工伤 数 职工 退休 待遇的 人数 (万人) 人数 人员 人数
(万人) (万人) (万人) (万人)
4、给付种类包括: 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 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 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 介绍的补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的水平,确定本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
(一)稳定社会生活的功能 (二)再分配的功能 (三)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
第一是社会保险制度作为需求管理的一个重要工具 来发挥作用,从而对经济起正面的作用。
第二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利用可以促进经济的持 续繁荣。
8
第二节 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
一、社会保险保费收入 (一)社会保险费的计算 需要考虑风险因素 求得公平合理的费率 社会经济因素
33
农村社会保障
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

1、按照“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 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建立了个人账户积累式的养 老保险。 2、2004年,中国政府开始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 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试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 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夫妇,每人从年满60周岁起享 受年均不低于6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
9
(二)社会保险费的征集方式 1.比例保险费制 这种方式是以被保险人的工资收入为准, 规定一定的百分率,从而计收保险费。 最大的缺陷是表现为劳动力成本的增 加,其结果会导致资本排挤劳动,从而引 起失业增加。
10
2. 均等保险费制 (1)含义: 即不论被保险人或其雇主收入的多少,一 律计收同额的保险费。 (2)优点 计算简便,易于普遍实施;而且采用此种 方法征收保险费的国家,在其给付时,一般 也采用均等制,具有收支一律平等的意义。 (3)缺陷 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缴纳相同的保费,在 负担能力方面明显不公平。
14
(三)部分积累制 1、含义: 是随收即付制度和完全积累制度的混合物。 在初始时,它的费率高于随收即付制度而又低于 完全积累制度,在准备金方面,它会多于随收即 付制度而低于完全积累制度。 通常的做法是将原来随收即付制度所交保费中 的一小部分积累于个人账户制度,或在原来制度 之上提高费率,并将增量部分全部积累于个人账 户制度。 2、运用 中国1997年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就采用 了这种混合财务制度,称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 制度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5
5
第一节 社会保险概述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
1、含义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 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 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政府强制, 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 2、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
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 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
6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来自(二)统账结合的医疗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
1、国务院于1998年12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2、 原则是:实行属地管理; 3、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 担 70% 用人单位缴费 比例为职工工 社会统筹 资总额的6%
30%
个人账户
100%
个人缴费
为本人工资的2%
附章 社会保险
1
养老保险 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 社会福利
社会保 障体系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 军人及其家属 最低生活保障 灾害救济 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予以救助 社会互助 住房制度、廉租住房制度
优抚安置 社会救助
住房保障 住房公积金制度、经济适用 2
23-33
我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 单位: 万人
17
第三节 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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