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管仲的监察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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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管仲的监察思想
程希
政法学院07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0702034
中国的监察制度史源远流长,春秋战国时期的思想家们就对此有过不少论述,其中法家最早并较为全面地提出了监察思想。而作为“齐法家”的杰出代表人物的管仲是我国春秋时期极具影响力的政治家、思想家和改革家,他的思想影响深远,涉及到了社会的多个领域,这其中也包括对监察制度的一些理论。
管仲,又称管敬仲,春秋初期政治家,思想家,名夷吾,字仲,齐国颍上(今安徽颍上)人。早年经商,初事齐国公子纠,帮助纠和公子小白争夺君位,小白得胜,即位为齐桓公,管仲被囚。但齐桓公不计前嫌,经鲍叔牙的保举,任用其为卿,尊称“仲父”。管仲在齐国进行改革,分国都为十五个士乡和六个工商乡,分鄙野为五属,设各级官吏管理;设置选拔人才的制度,士经三次审选,可作上卿的辅佐;将士乡按五家为轨,十轨为里,四里为连,十连为乡的军事编制进行组织。征税按土地好坏分等,适当征发力役,禁止掠夺家畜;由官府统一铸造、管理钱币,制定捕鱼、煮盐之法。使得齐国因此而国力富强,遂在此基础上帮助齐桓公以“尊王攘夷”为号召,“九合诸侯,一匡天下“,成为春秋时期的第一个霸主。是与商鞅、韩非子等三晋法家相对立的“齐法家”的代表人物,有著述总集《管子》。
管仲的监察思想,在监察目的等多个方面皆有所论述,具体而言,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治国之本在于治官
随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加强对官吏的管理和监督逐渐受到重视。在君臣关系上,管仲认为君臣之间纯粹是权力与利害关系,并无信义可言。他将臣分为七种:即“法臣”、“饰臣”、“侵臣”、“谄臣”、“愚臣”、“乱臣”、“奸臣”,其中只有法臣为治国之吏,其他皆为害国之臣,害国之臣是为“社鼠”,若不能控制百官的枉法行为,“而求上之毋危,下之毋乱,不可得也。”《管子·立政》中说“治国有三本”,中心就是吏治问题,官吏治不好,“属数虽众,非以尊君也,百官虽具,非以任国也。”治吏而令官吏守法是国家与君主生死存亡之大计。
(二)事断于法,法不阿贵
先秦的法家一般都认为,要加强君权、制臣治官,必须打破周代“刑不上大夫”的旧观念,取消贵族特权,即实行“不别亲疏,不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所有人的行为都应当由法来裁断。《管子·七臣七主说》中提出:“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而《管子·任法》则是进一步主张:“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即使是法律的制定者也要受到法律的制约。这一理论,与封建领主的世袭特权严重对立,为封建地主阶级以法治吏的监察制度奠定了基础,但是无法避免的是,这一理论只是一种理想,在整个封建社会都是无法真正实现的,地主阶级在执法的过程中总是伴随着徇私枉法和违法乱纪,在皇权的专断之下,君主极易随心所欲地歪曲、破坏自己制定的法律,以言代法。
(三)建立专门的监察机构
《管子》一书中多处提到应当设置专职监察官的问题,《管子·君臣上》中说,是故有道之君,“下有五横以揆其官,则有司不敢离法而使矣。”而选择监察官员之标准则在于“廉以摽(监)人”,其意就是只有廉洁奉公的人才能发挥监
督他人的作用。由于君主自行监察力之不足,而单靠行政系统的官吏之间相互监督明显是不行的,因而有必要设立职务相联而利益相异的专职监察官体制加以钳制。这些观点直到今天都还是相当科学与合理的。
(四)任用谏臣,监督朝政
能否任用谏臣对一国之兴衰影响重大,春秋战国时期的许多思想家都提出,君主应以尧、舜、禹、汤、文、武、周公为榜样作英明的君主,人臣则应作忠臣,忠臣应对国君尽责,上谏以监督君主。《管子·君臣下》中述及“明君在上,忠臣佐之。”君主要成为明君,必须要善于纳谏,“纳谏为圣,拒谏为昏”,能否纳谏就是区分明君与昏君的重要标准之一。正是这种明君忠臣的纳谏与进谏理论,带来了我国数千年封建社会的谏官制度的发达。但是,这类谏议理论只是把希望寄托于开明的君主身上,强调君主纳谏对于进谏命运的决定意义,这种进谏与纳谏就其性质而言,只是君主专制制度的一种补充,尚未达到民主监督朝政的程度。
管仲的监察思想内涵相当丰富,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极具进步性,他的思想无论是对于同属法家的商鞅和韩非子,还是对于后世的思想家们,都产生了无可替代的重大影响。但是不能忽视的是,由于时代的局限,管仲所提出的监察制度实质上是为了巩固以君权为首的封建等级制的统治秩序,是“君”用以治“民”的。综合而言,管仲是中国社会第一次大转变时期的改革、进步路线的创始人,对于他的监察思想要辩证地加以认识,既要看到先进的地步又不能忽视其中的弊端,以使我们能够取其精华,对我们的监察制度进行反思并不断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