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的废除与我国保安处分制度刑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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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

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

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劳教制度是指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一种行政拘留制度,即劳动教养制度。

近年来,随着开放和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劳教制度逐渐受到了广泛的质疑和批评,最终于2024年被废止。

关于废除劳教制度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剖析:首先,劳教制度存在人权问题。

劳教制度的执行机关对被教养人的生命、健康和尊严保护不到位,给予被教养人身体和心理上的虐待,这与现代社会的人权价值观念不相符。

劳教制度违背了保护人权的原则,成为了人权侵犯的集中表现。

其次,劳教制度存在滥用权力的问题。

原本制定和执行劳教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些执法人员往往滥用权力,将劳教制度作为打击政治异议和维稳手段使用,通过随意行政拘留来限制人们的言论和政治自由。

这种滥用行为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引发了社会的不满和抗议。

再次,劳教制度存在司法不公问题。

由于劳教是行政拘留措施,并不需要经过法院审判,因此,劳教制度的执行机关具有相当大的决定权和执行权。

这种情况下,决定是否执行劳教的标准容易受到执行机关的个人意志和偏好的影响,导致判决结果因人而异,司法不公成为劳教制度的一大短板。

此外,劳教制度也存在改造意义不大的问题。

劳教对违法者进行强制教育,旨在改造其错误的思想和行为习惯,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但很多研究表明,劳教制度的效果并不显著,改造成效较小,与其所消耗的人力物力不成比例。

相比之下,更多的国家和地区采用了更加注重人性关怀和康复辅导的刑罚方式,如社区服刑和康复矫治等,效果更加明显。

最后,废除劳教制度符合法治理念和方向。

废除劳教制度是中国深化司法体制、推进法治进程的必然结果。

劳教制度的废除意味着更多的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意味着国家治理理念的进步和方向的正确。

废除劳教制度有利于建立健全的刑事司法制度,提升国家形象和社会的公信力。

总之,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主要包括:存在人权问题、滥用权力、司法不公、改造意义不大以及符合法治理念和方向等。

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及替代措施研究

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及替代措施研究

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及替代措施研究摘要:唐慧劳教案发生之后,在中国实行了几十年的劳动教养制度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因其违背多部上位法,在20__年底进行了彻底的废除,但其废除后留下的制度空白,却一时间没有合适的措施进行替代,本文通过借鉴国外经验,提出一些可行性的方案。

【关键词】:^p :劳动教养;宪法;保安处分一、劳动教养制度概述劳动教养有很多法律进行了规定,比较经典的规定是《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也有很多法律法规从某一方面对劳动教养进行了补充的规定,扩大了其适用范围。

总体来讲,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屡教不改,或有轻微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条件且有劳动能力,放在社会上又会造成危害的人采取的,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以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处罚措施。

二、劳动教养废除的原因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由多部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所规定,例如:国务院在1957年8月3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82年1月21日颁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20__3年5月20日颁布的《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等多部行政法规,这些行政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但这些行政法规都违反了上位法。

1.《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从宪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公民的人身自由神圣不可侵犯,劳动教养制度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限制人身自由,显然违反了宪法对于人身自由的保护。

2.《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与境外保安处分制度的比较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与境外保安处分制度的比较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与境外保安处分制度的比较摘要:保安处分是近代刑罚观由报应刑向预防刑、教育刑转型的结果,保安处分的事前积极预防的保安措施与因人施治的刑事政策,弥补了刑罚事后补救的、对社会安全和个人矫治的局促。

保安处分制度有着较长的发展历史,在制度建设运作方面比较成熟。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在调整的对象以及发挥的社会功用上来看与保安处分制度有着相似之处。

通过劳动教养制度与国外相关制度的对比分析,有利于我们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合理因素,促进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本文通过对保安处分制度的概念、类型、发展趋势阐述,以及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比较,分析保安处分制度对于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保安处分;劳动教养;比较;借鉴意义劳动教养制度作为我国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从它调整的对象和发挥的社会功用来看,与国外的保安处分制度有相似之处,而且保安处分制度有着较长的发展历史,在制度建设运作方面比较成熟。

所以通过劳动教养制度与国外相关制度的对比分析,有利于我们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合理因素,促进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比较、分析和借鉴中,要充分考虑中外社会发展和法律文化传统的差异。

一、保安处分制度概述(一)保安处分制度的概念所谓保安处分,是指国家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对实施了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的无责任能力人、限制责任能力人以及法律上特定的有相当社会危险性的有责任能力人等所施加的刑罚以外的教育医疗、保护观察、权利限制等特定措施,以预防和控制犯罪、确保社会平安和矫治行为者本人的不良人格或病理身心的各种限制人身自由或特定资格的司法处分措施及相关制度的总和。

保安处分是近代刑罚观由报应刑向预防刑、教育刑转型的结果,保安处分的事前积极预防的保安措施与因人施治的刑事政策,弥补了刑罚事后补救的、对社会安全和个人矫治的局限。

近现代以来,保安处分不仅为德国、意大利、奥地利、丹麦、比利时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普遍纳入,也为东亚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刑法所借鉴和沿用,并在相当程度上被视为刑法规范化、现代化的标志,与缓刑、假释一起成为刑法改革现代化的标志。

保安处分与中国刑法改革介绍

保安处分与中国刑法改革介绍

保安处分与中国刑法改革屈学武Ξ 保安处分是近代刑罚观由报应刑论向教育刑论转型的结果,是刑罚理念革故鼎新的理论结晶。

就其字表意义看,它含有为了确保社会和行为者本人安宁而行处分之意。

①作为一种刑法思想,保安处分萌芽于古罗马法;作为一种刑法理论,它发端于十八世纪末叶德国刑法学家克莱茵的保安处分理论的提出;作为一种刑事政策和刑法制度,它勃兴于二十世纪。

保安处分以事前积极预防的保安措施与因人施治的刑事政策弥补了刑罚事后补救的、对社会安全和个人矫治的局限。

惟其如此,近现代以来,特别是1926年在布鲁塞尔召开的国际刑法协会会议通过了“将来的刑法典中须有保安处分的实体规定”的希望性条款以来,保安处分不仅为西方国家刑法普遍纳入,也为东亚不少国家诸如韩国、泰国刑法以及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如前苏俄、古巴等国家的刑法所借鉴和沿用,并在相当程度上被视为刑法规范化、现代化的标志。

而今,我国刑事法制也面临着重新构筑、全面革新的关键时期。

随着新刑诉法的出台,刑事实体法的修改也相继运作起来。

我国刑法修改的主旨,无疑在于法律条文的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而致现代化。

然而,我国刑法的不系统、不科学不仅表现在总则对分则指导意义的偏狭、滞后、刑法类罪和个罪的不完善以及刑法典与单行刑事立法、附属刑法间的若干互不照应乃至冲撞之处,而且反映在本应纳入刑法典中的一些保安性条款的杂乱无章、性质不明以致难以依法操作的设置之上。

如果说,七十年代末我国第一部刑法典颁布时,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保安处分的条件尚不完备,因而当时的刑法仍不失有相当程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话,那么时至今日,新刑法典中若仍无作为刑事制裁重要部分的保安处分制度的专章规定,则不好再说它是科学合理、系统规范的刑法典了。

为此,本人不揣冒昧,在此刑法修改之际提出一孔之见,以为我国刑事法制的完善及其刑事法理学的兴盛尽绵薄之力。

一、保安处分概述要将保安处分制度纳入我国刑法典,首要的一点是对保安处分的正确定性定位评价:要通过对世界各国保安处分制度的介绍,使人们摈弃过去极“左”思潮干扰下的对保安处分的全盘否定认识,从而,便于我们根据我国国情,审视我们是否可以采取扬弃式的“拿来主义”,为我所用。

在我国《刑法》中引入保安处分制度的设想

在我国《刑法》中引入保安处分制度的设想
二、 在我 国《 刑法》 中引入保安处分制度的实体设想
酷到缓和 、 由报应 刑向教育刑 的转变 , 安处分制度也越来越 多地 保
出现在各个 国家 的刑法体 系 中。考察保 安处分制 度的理论基 础和 我 围现实情况 , 在我 国刑法体系 l引入该制度对 防卫社 会 只标的实 f | 现将具有苇要意义 。
关键词 : 刑法》 保安 处分制度 ; 《 ; 合理性; 立法设 想 中图分类号 : 94 3 1 2 .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0 —1 0 20 )6 0 4 — 2 1 9 7 (0 6 0 18 0 0 5
保安处分是应 l 9世纪束 2 O世纪初 预防犯 罪的现 实需 要产 £ 的。 是现代刑法发 展的 鼋要产 物之 一。它突破 了报 心刑理 沦 的束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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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I 具备 r 条件 , 是宴 际可行的 第一 , 保安处分制度 符 合我 同基本 刑事政 策。我 圜对犯 罪者
缚, 从消极惩罚 和事后补救转 向对行为人人 身危险性 的注重, 从而
在更高层次上实现 防卫社 会 的 目标 。 现了世 界 刑法 向“ 刑” 体 无 、 “ 非刑” 发展 的趋势 。纵观世界 各 国刑 法发 展 史, 大多经历 了由严


在我 国《 刑法》 中引入保安处分制度的合理性评述

劳教制度的改革及保安处分制度的引进

劳教制度的改革及保安处分制度的引进
犯 罪 的 目的
的权 利 非 依 据 法 律 的规 定 . 按照法定的程序 . 任 何 机 关 都 无 权 方 式 . 矫 止行为人的恶性. 根 除他 们 可 能 犯 罪 的 索. 从 实 现 预 防
限 制 和剥 夺公 民 的人 身 自由 但 是 劳 动 教 养 制 度 恰 恰 是 在 限 制
而形 成 的 一项 独 特 的处 罚 制 度 1 9 5 5 8月 2 5 I 4, 中共 中央 发 定 .保 安 处 分 制 度 的 制 定 应 有 伞 罔 人 大 或 人 人常 委 会 以 法 律 的 形 式制 定
r《 关 于 彻 底 肃 清 暗 藏 的 反 革 命 分 的 指 示 》 , 在《 指永》 中明 确 规 定 了 人劳 教 制 度 毋 容 置 疑 . 在 劳 教制 度 建 过后 的 一段 时 期
f ¨ 剥 令 r公 民 的 人 身 自南权 利 , 例如: 同务 院 1 9 7 9年 制 定 的 《 关
其四 : 要 严 格规 定 保 安 处 分制 度 的适 用 程
首先 , 严 格 保 发
J 劳 动 教 养 问 题 的 补 充规 定 》 . 规定劳教 期限 一至i年 . 必 要 时 处 分 适 川 的法 律 程 序 . 将保 安 处 分 的 适 决 定 权 _ j ] 于审判机关 . I 『 延K 一 年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围立 法 法 》 第 八 条 第 五 款 叫确 规 定 执 行 权 赋 了 : 公 安 机 关 .公 安 机 关 的执 行 要 格 遵循 审 判 机 火决 不 得 超 过 审 判 机 关 的决 定 . .其 次 明确 对 保 安 处 分 的 法 律 监 “ 埘公 民政 治 权 利 的剥 夺 、限 制 人 身 自南 的 强制 措施 和 处 罚 ” 只 定 . 能 制 定 法 律 . 也就 是 晚对 于 第 八 条 第 五 款 中所 规 定 的 内 容 只 能 督 . 赋 予检 察 机 关 对 保 安 处 分过 程 中 的 教 育 、 改造、 竹 理 的监 督 、 _ 十 1 全 田人 大 或 者 人 大 常 委 会 来 制 定 相 关 的法 律 但 是 劳 教制 度 的有 关 规 定 是 - 』 务 院 及 相 关 部 门制 定 的 . 1 这就与《 立法 法》 中 的、 法 规 定 严 重对 市 , 属 于 下位 法 与 卜 位 法 抵 触 的 情形 . . 时血 明确 检 察 机 关 的监 督 程 序 . 规定俭察机关对审理 、 裁决 以

法硕保安处分制度

法硕保安处分制度

保安处分,是指国家基于保护社会的秩序与安全的需要,除行使刑罚权之外,对于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特定的行为人,适用的医疗、禁戒、强制工作、监禁、禁止驾驶、禁止执业、监督素行、驱逐出境等具有司法处分性质的保安措施。

我国《刑法》规定的保安处分主要有劳动教养、收容遣送、收容教养、强制医疗与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工读教育、留场就业、没收处分、剥夺资格等。

这些保安处分可以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人,也可以适用于实施了危害行为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此外,我国刑法中还有对犯罪人的禁止令,这是一种禁止犯罪人从事特定活动的措施或者命令,也属于保安处分的一种形式。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

论保安处分在我国的立法化趋势

论保安处分在我国的立法化趋势
方面:
( 一) 无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人
缓刑 、 假释或者监外执行等情形可以适用社区矫正。 2 . 对未成 年犯罪 的附条件不起诉和刑 事和解制度 。《 刑诉 》 第 2 7 1 条规定 : “ 对 于未成年人涉嫌刑 法分则第 四章 、 第 五章 、 第 六章 规定 的犯罪 , 可 能判处一 年有期徒刑 以下刑罚 , 符合起诉 条件 , 但
的特 另 q 程序, 都表 明保安 处分制度 将 不断地 融入 我 国刑罚
【 关键词 】 保安 处分 ; 宽严相 济 ; 刑 事和解


保 安 处 分 的概 述
保安处分 的概念具有多义性, 广义是指 为了维护社会 治安 , 预 防二次犯罪 , 对一切被认 为有害 的特定 的人或 物所采取 的刑事 司 法 或行政处分 。狭义 是指其 中 的对 人 的保 安处分, 即对具 有实施 犯罪或其他类似反社会行为的特别危 险性 的人, 以防止这 种危 险、 预防对社会秩序 的侵害为 目的而给予的处分 。
二、 保 安 处 分 在 我 国 法律 中 的 立法 化 展 现 目前 , 我 国并没有明文规定保 安处分措施 , 其适 用是建 立在人
性, 但是法律没有将其规 定为犯罪 , 在遵 守“ 罪行 法定” 的原 则下 , 很难控制他们对社会以及公 民合法权利 的保护 。比如 : 吸食 、 注射
6 1 0 0 6 4 )
安全 , 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的精神病人 , 有继续 危害 社会可能的 , 可 以予 以强 制 医 疗 。 ” 《 刑法 》 此也有相应 的规定 。 由 于精神病 人具 有很大 的人身危 险性 , 但其 为限制刑事或者无刑 事 责任能力人 , 根据刑罚惩罚性中应当遵守 “ 罪行 法定 ” 原则 , 法 律不 能将其收监处罚 。但是 , 为了保 护他人 的人身财产安全 , 可以采取 保安处分措施 , 让其家属或者监护人看管 , 或者 由专门机 构强制医 疗, 以便维护社会秩序 。 ( 二) 缺乏法律规定为犯 罪, 但具有人身危险性 的主体 在现实生活 中, 有这 样 的一个群 体 , 他具有 很大 的人身 危险

关于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如何改革“大劳教”的思考

关于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如何改革“大劳教”的思考

关于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如何改革“大劳教”的思考作者:徐晶晶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6期摘要劳动教养制度是在特殊时期,特殊背景下为了巩固新生政权应运而生的,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在不同的阶段,该项制度发挥了不同的作用,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劳动教养制度在法律依据不足、程序公正缺失等方面的缺点越来越凸显,因而,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废除了劳动教养制度,这一决定具有历史性的意义。

然而,劳动教养制度虽然废除,可是广义上的“大劳教”问题却依然存在,本文从劳动教养制度的产生过程和历史背景,提出了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亦是劳动教养废止的重要原因。

在对劳动教养废止之后,我过的司法进路问题上,通过对各学说的研究,分析了轻罪化、保安处分化、教育矫治化各观点的基本内涵以及不足或者可取之处,最后选取代表性案例加以分析,提出了如何解决“大”劳教的问题。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轻罪化保安处分化教育矫治化作者简介:徐晶晶,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070-02一、劳动教养制度的产生、存在的问题和废除(一)劳动教制度的产生劳动教养制度的产生最早源于新中国诞生之初严峻的国内外政治形势,中共中央在1955 年发布的《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以及1956 年的《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成为劳动教养机构建立的基础。

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从法律上确定了其基本的地位和作用;1979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对具体管理和审批问题进行了明确,1982 年公安部又颁发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上述三个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劳动教养的制度框架。

(二)劳动教养制度发展中的问题由上可以看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是在阶级斗争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得,作为一种强制性教育矫正措施,在保护政权稳定、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时间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时间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时间劳动教养制度废除时间论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摘要:劳动教养制度实施了50多年,各种运作弊端的产生在所难免,然而实践证明,劳动教养制度在预防和减少犯罪,挽救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和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面对质疑和批评,如何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

立法的完善,司法的保障,执法的科学、规范化是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出路。

关键词:劳动教养;问题;现实意义;出路一、劳动教养的涵义国内许多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劳动教养的涵义做了归纳,如“劳动教养是对有违法犯罪行为但不够刑事处分的人,依法实施制裁并体现劳动教育改造的措施”;“劳动教养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但不够或不需要刑事处罚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矫治的一种行政措施”;《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等等。

不管从什么角度释义,“教养”一词都表明了劳动教养制度的目的:“即对教养对象进行法律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掌握谋生的技能,养成良好的行为方式,使其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成员。

”这一目的为改革者所倡导,并被奉为“劳动教养的特色”将在新制度中予以保留且发扬光大。

然而“劳动”一词则被指摘:“政治意蕴和强制特征过于突出,而且,劳动’是教养的手段之一而并非目的。

因此,为了体现这项措施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能,逐渐淡化在过去的社会背景下形成的意识形态色彩,并且与国际社会接轨,‘劳动’一词不宜在新制度中沿用。

”二、中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立法工作停滞不前,劳动教养缺乏充分的适应时代发展变化的法律依据从1957年到现在,五十年的时间里,经济、政治、法制形势发生了重大改变,劳教制度本身的很多内容也在不断变化,立法工作却始终未有太大的进展,至今仍未形成一部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集程序、实体内容于一体的系统、全面的法律,1982年颁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依旧是劳动教养制度运行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时间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时间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时间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特有的一种监管措施,它最早于1957年由政府颁布实施。

在过去几十年里,这一制度曾是中国维持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维护公共安全的一种手段,但同时也带来了很多争议。

在中国进行大规模改革开放后,这一制度也受到了严重的质疑,最终在2013年被废除。

本文将探讨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时间及其影响。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的时间是2013年3月1日。

在这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修订版,同时也废除了《劳动教养条例》。

这一举措被视为是中国政府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的重要一步。

此时,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趋于完备,具有更成熟、更严密的法律保障体系。

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一方面,有人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进步,因为劳动教养制度缺乏正式的司法程序,对有些被学习者进行不人道的威胁和惩罚,进一步剥夺了他们的自由。

同时,这一制度也容易受到部分地方政府和权力机构的滥用,有些人因些违反了规定,被冤枉在此种制度下,这也是导致一些社会不良现象物化的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可能会导致社会治安上的不稳定,特别是在一些计划经济转型艰难的地区。

他们认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将导致犯罪率的上升,使社会治安面临更大的压力。

特别是政府目前缺乏与此需要相匹配和适应的法律法规,这使得公共安全更加脆弱和不牢靠。

在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后,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一个例子是推行更加严格的刑事立法,遵守人权保护的法律草案已被提出,逐步创立社会信用体系,促进公民规范行为和公共秩序建设。

此外,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合作,共同制定严格的反恐法律,并加强反恐能力的培训和改善。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带来的不利影响,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着社会维稳工作。

综上所述,劳动教养制度废除的时间是2013年3月1日。

尽管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会使治安面临一些挑战,但中国政府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打击犯罪和维护公共安全。

我国保安处分制度刑法化研究

我国保安处分制度刑法化研究

我国保安处分制度刑法化研究(133002 延边大学吉林延吉)摘要:我国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就如何看待保安处分以及是否应该建立保安处分制度等问题上存在争议,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正式立法确立保安处分制度。

本文将着重阐述我国保安措施的现状,并就建立我国保安处分制度刑法化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关键词】:^p :保安处分;制度现状;刑事立法化一、保安处分概述保安处分是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以矫正、感化、医疗等方法,改善适用对象,预防犯罪的特殊措施。

①刑法上的保安处分主要是指刑罚的替代或补充措施,其与刑罚制度密切配合,为预防犯罪、保卫社会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保安处分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三项:处分法定原则,即“无法律则无保安处分”,其适用条件、种类、对象、程度等实体性内容和裁判、执行、接触等程序性内容,都必须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并予以公告;比例原则,意指保安处分的规定和适用必须体现适当性、必要性和相当性,否则即属违宪,是保安处分的界限;不定期原则,指刑法对保安处分的期限不作绝对规定,而是根据受处分者人身危险性的程度来具体确定处分期间的长短,它与人权保障密切相关,因而要谨慎适用。

二、保安处分的中国现状及评价1.我国保安处分措施的现状保安措施可以划分为人身强制措施和非人身强制措施:人身强制措施主要包括收容教养、强制治疗、强制禁戒等。

现行《刑法》第17条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和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现行《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治疗”;《关于严禁卖淫的决定》第4条规定“对卖淫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

对患有性病的人,进行强制治疗。

”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首次在刑事立法上规定了强制禁戒措施。

废除劳教制度的意义

废除劳教制度的意义

废除劳教制度的意义摘要:劳动教养制度创设至今已经近五十年,是我国独有的,极具中国特色的一项改造教育制度。

虽然这一制度在社会实践中对于维护社会秩序,预防犯罪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但是,劳教制度本身又存在难以克服的制度性缺陷,侵犯了公民的权利。

故劳教制度的存废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

2013年11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关键词:劳教制度废止一.劳教制度的历史沿革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

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我国的劳教制度始于1950年肃反运动中,形成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后期。

1955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基于维护政权稳定的考虑,对于政治上不能留用、放在社会上不可靠,增加失业率的一些人进行劳动教养。

1957年全国人大颁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右派成主要劳教对象,直接导致了1957~1958年全国大办劳教所,使得各地被教养人数激增。

文革期间劳教被终止,劳教人员一部分被释放,一部被转移,还有一部分直接送到监狱服刑。

文革结束后劳教制度得以恢复,当时很多人建议废除劳教制度,但是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劳教制度在尚无系统刑法典的情况下对维护当时社会治安与社会秩序效果明显。

1980年1月我国刑法典生效,劳教制度并未被废除而是作为刑法典外制度一直沿用至今,对于维护和巩固行政权,解决那些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的特殊人员的就业问题,防止他们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成为采用强制性劳动改造的方式处置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人员的主要手段。

二.劳动制度的废除2012年任建宇案、唐慧案等重大的影响性劳教案件,激发了新一轮更广泛彻底的废除劳教的呼声。

关于现行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思考

关于现行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思考

关于现行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思考作者:徐勤鸣张岚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3期摘要:学术界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存有不同观点。

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严厉措施,理应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劳动教养制度法律化、防范功能矫治化、决定程序的司法化是改革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劳动教养法律监督司法审查作者简介:徐勤鸣、张岚,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043-02劳动教养作为一项曾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发挥过极其重要作用的法律制度,从其创建、发展的四十多年风雨历程中,无论在适用的范围、功能方面,还是在审批程序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问题在学术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笔者认为,对劳动教养制度最终出路的研究,应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方法,以与时俱进的发展眼光,将该项制度放到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加以考察研究,放到是否适应中国依法治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总体要求下开展讨论。

一、学术界对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简单改革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在正视劳动教养运作弊端的同时,不能因噎废食而无视其存在的社会功效,因而主张在保留劳动教养制度的前提下对其进行改造。

第二种观点是彻底废除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游离于刑法之外的劳动教养实际剥夺被劳动教养人的人身自由,并且只能由以公安机关为班底的劳动教养委员会一家独自决定,既没有受到实体和程序的制约,也缺乏必要司法救济,无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因而主张完全废除劳动教养这项法外“刑罚”手段。

①第三种观点是刑法的保安处分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对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造后纳入刑法保安处分体系,并改名为劳动处遇或者教养处分。

改造后的教养处遇主要适用于犯罪轻微者、劳改犯逃跑后又重新犯罪者,以及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而被判刑劳改的人。

二、关于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监督问题人民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制度实行法律监督的问题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时间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时间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时间劳动教养制度废除的时间可以回溯到2013年10月,那时,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会议决定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自上世纪50年代开始实施,其初衷是为了社会治安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然而,长期以来这一制度却引发了人们的广泛争议与质疑。

劳动教养制度在过去的数十年中,给很多人带来了不可挽回的伤害。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恰恰是中共中央领导集体听取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认识到这一制度的弊端,并作出的重大改革决策。

首先,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共中央顺应社会发展潮流的必然选择。

随着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意识的提高,人们对公平、正义以及个人权利的渴望越来越强烈。

劳动教养制度既不符合法治和人权的基本原则,也不符合现代社会对犯罪处罚的要求。

因此,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是社会进步的必然选择。

其次,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长期以来,劳动教养制度被广大民众视为“不公平”的象征。

很多人对这一制度的存在持有质疑态度,甚至因此产生了对政府的不满情绪。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不仅有利于消除民众的心理负担,缓解社会矛盾,还有利于建立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秩序,为社会的长期稳定打下坚实基础。

再次,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共中央深化改革的一项具体举措。

中共中央历来高度重视改革与创新,提出了“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的重要思想。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正是中共中央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它体现了中共中央坚守改革开放初心,不断换代废弃不适应发展要求的制度的坚定决心。

最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也是对人权的进一步保障。

劳动教养制度一直被视为侵犯人权的工具,废除这一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

在法治的框架下,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尊重人权和人的尊严。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强化法治,进一步保障人权,是符合现代社会发展需求的一项重大举措。

改革行进中的劳动教养制度功能与性质之整合性思考

改革行进中的劳动教养制度功能与性质之整合性思考

地 带。 其 实, 性 质 定位 决 定 了功 能 导 向 , 鉴 于凡 对 限制 或 剥夺 公 民人 身 自由的 制 裁都 应 尽 量 纳入 司法化 轨 道 , 将 劳动教 养 制度 定位 于刑 事处 罚 的共识 度 正 处 于不 断的 “ 增量” 之 中, 这种
司法化 改 革 方 向呼吁 劳动教 养 制度 的保 安 处分 化进 程 , 旨在 于更 好 地 实现 预 防犯 罪 和 防卫 社会 的功能 , 《 违 法行 为矫 治法》 也 宜以保 安 处 分制度 的 身份 面世 为妥 。
作 者简 介 : 孙道萃 , 北 京 师 范 大 学刑 事 法 律 科 学 研 究 院 2 0 1 1 级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
① ②
1 0 6
参见秦前红 : 《 从“ 唐慧案” 看劳教制度改革》 , 载《 湖北 日 ̄} 2 0 1 3年 4月 2 9日。 参见时延安 : 《 劳动教养制度的终止与保安处分的法 治化》 , 载《 中 ̄ ) ) 2 0 1 3年第 1 期,义之 下的社会 规训 策略 , 而这 直接 导致 劳动教 养制 度 背 负着厚 重 的 “ 集 体 主 义功
能观 ” . 而功 能异 化 也 为 劳动教 养制 度 的 法律 定位 不 明埋 下 了伏 笔 。 劳动 教 养 制度 的性 质 在
理 论 上 历 来争论 激 烈 , 但 因长 时期 游 离于行 政 处罚 和 刑罚 处罚之 间而 处 于一 个 比较 模 糊 的
2 0 1 3年 1月 的全 国政 法 工 作 会 议 透 露 , 推 进 劳 动教 养 制度 改革 将是 2 0 1 3年 的 四项 重 点 政法 工 作 之一 。 而且 , 中央政 法委 书 记孟 建柱 同志宣 布 : 中央 已研究 并报请 全 国人 大 常委 会批 准 后 , 今 年 将 停 止使 用 劳教 制 度 。 孟 建 柱 同 志还 表 示 : 在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批 准 之前 , 严 格 控 制 使 用 劳 教 手 段, 对“ 缠访” 、 “ 闹访 ” 等 三 类 对 象将 不 采 取 劳教 措施 。 与此 同时 , 在 2 0 1 3年 的 全 国 两 会 期 间 , 劳

劳动教养规章制度废除后地法律思考

劳动教养规章制度废除后地法律思考

劳动教养规章制度废除后地法律思考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的法律思考【摘要】劳动教养,是我国对和轻微犯罪人员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是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形成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但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的发展,劳动教养制度逐步暴露出严重的弊端,为了顺应社会变革的需要,我国确定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这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国家法律日益规,司法体系健全的信号。

然而,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又使我们面临着新的问题,如何做好废除后的配套措施和如何运用法律法规来完善劳教制度废止后的法律空档。

因此,我就从法律角度探析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

【关键字】废除劳动教养问题配套措施法律思考【Summary】reeducation-through-labor, is my on illegal and minor crime personnel by take of a items mandatory education transformation measures, is in socialist legal construction in the formed of a items has China features of legal system, but as my political, economic, culture, legal of development, reeducation-through-labor system gradually exposed out serious of disadvantages, to conform to the social change of needs, my determines this year stopped using reeducation-through-labour system, this is social progress of logo, is national legal increasingly specification, justice system sound of signal. However, the abolishment of the reeducation-through-labor system, and we are faced with a new problem, how to put repeal of supporting measures and the us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for perfecting the reeducation-through-labour system abolition of legal gaps. Therefore, I went from a legal perspective on the abolishment of the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ur system..【Keyword】legal consideration on abolition of re-education?;labour issues;supporting measures.?一、劳动教养的历史及现行状况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创建的劳动教养制度,经历了近半个多世纪的风雨历程,我们可以看到这项制度在保卫国家政权,维护社会稳定,教育挽救犯罪青少年,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和已取得的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时间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时间
加强社区建设
以社区为基础,构建一个更加和谐 、稳定和繁荣的社会环境。
加强社会教育和舆论引导,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加强法制教育
通过学校、媒体和社会组织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公众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 法律素养。
引导公正舆论
加强对公正舆论的引导,让公众了解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对一些错 误观念和偏见进行纠正。
,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公正的司法救济。
推进社会治理体系的改革和完善
强化社会参与
鼓励和支持公民、企业和社会 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通过 公开对话和协商,共同推动社
会治理体系的改革和完善。
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加大对公共服务的投入,提高公 共服务的质量和覆盖面,特别是 对那些需要帮助的人群提供更多 的支持和关爱。
2013年11月15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宣布将废除劳动教养制 度。
2013年12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决 定。
2013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 政法规的决定》,废止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对相关案件的影响
2023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时间
目录
• 劳动教养制度简介 •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的背景 •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的时间及影响 • 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的法律完善和社会治理改进
建议
01
劳动教养制度简介
劳动教养制度的起源
20世纪50年代
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开始实施劳动教 养制度。
1957年
国务院发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正式确立了劳动 教养制度。Leabharlann 010203

试论构建我国刑法上的保安处分制度

试论构建我国刑法上的保安处分制度

试论构建我国刑法上的保安处分制度2019-10-16摘要:保安处分制度是近代刑法改⾰的产物,是对传统刑罚制度的⼀⼤⾰新。

作为刑罚制度的⼀个补充,保安处分与刑罚制度密切配合,为预防犯罪、保卫社会,发挥着⽆可替代的重要作⽤。

正因为如此,百余年来,尤其是第⼆次世界⼤战后兴起的世界刑法改⾰运动以来,保安处分制度逐步在世界⼤多数国家的法律中得到较为普遍的反映,成为近现代刑法区别于传统古典刑法的⼀⼤重要特⾊。

保安处分其实⼀直是刑法改⾰问题中的热点和难点,赞美之辞与叫骂之声此起彼伏。

在刑法制度中,甚⾄在整个法律制度中,保安处分发展中的起落与评价上的差异⾸屈⼀指。

保安处分在发展过程中为什么如此莫测?中国虽⽆形式意义上的保安处分,但实质意义上的保安处分早已存在,到如今,能否或有⽆必要在中国构建⼀套完整的保安处分制度呢?保安处分适⽤不当极易侵犯⼈权,能否针对保安处分建⽴起⼀套既能保证充分利⽤⼜能保障有效制约的机制呢?学者们在探索中理清思路,在讨论中找出答案。

本⽂⾸先对保安处分作了界定,阐明了其涵义、分类及与刑罚的关系。

然后分析了保安处分的必要性,指出其功能,在国外⽴法中的体现,在中国能起到的作⽤。

最后设想构建我国的保安处分制度,先分析了我国现有的实质意义上的保安处分制度,再着⼿刑法上保安处分制度的具体构建,最后对保安处分制度的执⾏与监督提出建议。

关键词保安处分刑罚预防犯罪⼈权⼈⾝危险性保安处分⽣来命运多桀。

虽然它在18世纪就由德国刑法学家克莱因提出,但⽣不逢时,其诞⽣之时正遇刑事古典理论如初⽣朝阳,刑法的⼈权保障机能被推为刑法的唯⼀机能,⾏为被认为是适⽤刑罚的唯⼀根据,“没有⾏为就没有刑罚”在⼀定范围被解释为惟有⾏为才有刑罚,⽽不去考虑⾏为⼈的个⼈情况,,抽象主义⼤⾏其道。

保安处分似乎就像其静悄悄来⾏将静悄悄去。

然⽽,19世纪欧洲的社会动荡,犯罪率的不断攀升,将保安处分从积满灰尘的⾓落推将出来,于是,保安处分开始抛头露⾯,⼀时风光⽆限。

论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的替代措施

论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的替代措施

论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的替代措施王水明;刘杰莹【摘要】The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system has played a positive role in maintaining social order , but it is deemed to be illegal and has violated human rights and freedom .After the abolition of this system , based on the objective need to maintain social order , also to adapt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unishment and correc-tion of criminal behavior system , it is inevitable to build up a lawful and reasonable alternative system .In many alternative measures , the security measure matches much more to China punishment and correction of criminal behavior system and shows more advantages as the substitution to the reeducation through labor sys -tem.%劳动教养制度(劳教制度)曾对维护社会秩序起积极作用,但其被认为是非法的制度并侵犯了人权和自由。

废止劳教制度之后,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客观需要,也适应构建违法犯罪行为惩治和矫正制度的需求,必然要建立合法合理的替代制度。

而在诸多的替代措施中,保安处分与中国违法犯罪行为惩治、矫正制度较为合宜,作为劳教制度的替代制度显示出更多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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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的废除与我国保安处分制度刑法化作者:宋天琪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7期
摘要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劳动教养制度终于被废除,这使我国的法治进程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对于劳动教养所要解决的矫治违法行为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可以通过更加合理并在世界范围内广为适用的保安处分来解决。

我国应该以劳动教养的废除为契机,构建起刑罚与保安处分的二元化机制,同时社区矫正可以是刑罚与保安处分的一种执行方式。

关键词劳动教养保安处分违法行为矫治
作者简介:宋天琪,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在读),主要从事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054-0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公布,提出将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这意味着产生于上世纪50年代,完成了一定历史使命而明显落后于当今时代主题的劳动教养制度即将退出中国的历史舞台。

一、劳动教养的历史发展
劳动教养制度是在上世纪50年代中共中央发动的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运动中逐步建立起来的,中共中央1955年发布的《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中规定:“(对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

1957年由一届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正式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对劳动教养的性质作出了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

可见,其建立之初是为了镇压反革命,巩固政权,同时解决就业问题。

劳动教养经历了文革的冲击,文革后,1979年,国务院公布了经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并重新发布了1957年颁布的决定,劳动教养制度重新建立起来。

1982年国务院转发了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标志着劳动教养的基本定型。

这一时期的劳动教养制度政治色彩已经大为减弱,其适用对象、目的、审批程序等也发生了变化,时至今日,劳动教养已经发展成为一种介于普通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外的第三种处罚体系,主要适用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轻微违法者。

二、劳动教养违背了当今的法治主题,废止劳教几乎成为共识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法律体系得到完善,劳动教养与日渐完善的刑事法律制度和行政法律制度等都显得格格不入,成为影响我国总体法治水平的“弊政”,废除劳教迫在眉睫。

首先,在制度层面上,关于劳动教养的法律规定简单且与其他法律制度格格不入。

它违反了我国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违反了我国《宪法》第5条的法治原则,第33条的人权条款和37条所规定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违反了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

既不符合刑法领域的罪行相适应,也不符合行政法的过罚相当,同时也与程序法领域的正当程序原则相背离。

其次,在实践操作上,劳动教养为行政权力的滥用和恣意侵犯私权提供了机会。

因11岁的女儿被强奸并强迫卖淫而上访的湖南唐慧因多次上访而被劳教,重庆市民黄成城因网络言论而被劳教近2年,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因转载一幅漫画而被劳教,某违法犯罪嫌疑人听说检查院不批捕时下跪,请求批捕送交法院审理,原因是他怕程序倒流回去被处以更长时间的劳动教养,某一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被法院判处拘役缓刑,而从犯却反而被公安处以劳教一年,这些屡屡发生而让人哭笑不得的案例皆因劳教的存在。

三、应以劳教的废除为契机,在我国确立刑罚与保安处分的二元化机制
(一)劳教废除后,我国需要建立保安处分制度来解决违法行为矫治的问题
保安处分是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以矫正、感化、医疗禁戒等方法,替代或者补充刑罚适用的各种保安措施的总称。

保安处分具有以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为基础、科处的处罚具有不定期、具有矫正治疗和预防犯罪的目的、需经过司法裁决等特征。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法采取了刑罚与保安处分的双轨制,即将刑罚与保安处分并列在刑法中,刑罚侧重于报应和威慑的目的,保安处分则是为了预防那些具有明显社会危险性的人继续危害社会并使他们适应社会。

劳动教养是为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实行的一种教育、感化、挽救的行政措施。

可见,其与西方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具有相同的目的。

劳动教养制度在近半个世纪以来教育改造了300多万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对社会治安起了功不可没的作用,劳动教养废除后,可以用更加合乎正义理念和法治原则的保安处分来对违法行为进行矫治。

可以说,劳动教养的废除为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契机。

(二)我国建立刑罚与保安处分二元化机制具有必要性
1.与其改革劳教,不如建立保安处分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饱受存废之争,废除还是改革,学者们见解不同。

赞成改革者认为,劳动教养具有独特的价值,这种独特的价值是其继续存在和发展的根据,劳动教养所要解决的问题不会因为劳教的废除而自动消失,所以不能简单地将劳动教养废除。

笔者认为,劳动教养在根本上违反了法治理念,对之进行改革必然是拆了东墙补西墙,漏洞百出。

即便仅从改革的成本上去考虑,对其整个体系重新建构,使之与刑罚与行政处罚能够进行很好的衔接,那么这样的成本无疑是巨大的,况且如果真是这样,劳教的本来面目也将不复存在,与废除何异?
所以,与其对劳教制度进行改革,不如建立起具有相同目的而更加合理并被广泛使用的保安处分制度。

2.建立保安处分制度是使我国法律体系更加合理和衔接更加紧密的需要
在保安处分与其他制度的外部衔接上:不同于劳动教养在行政处罚体系和刑事处罚体系之间的突兀,保安处分作为独立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外的第三种体系,它很好地弥补了两者的不足,三者各司其职却又衔接紧密。

在保安制度内部:我国建立保安处分制度后,将原先劳动教养中需要矫治的那部分、行政措施中和刑事措施中属于保安处分的那部分统一起来,都统一纳入保安处分的范围,这样,保安处分的体系将更加清晰和条理。

3.建立保安处分制度是我国适用法律全球化的需要
二战后,保安处分不仅遍及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而且也被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用,在世界刑法轻缓化和非监禁化的发展趋势下,保安处分的刑法化成为现代刑法的标志,作为世界刑法发展的优秀成果,保安处分应该纳入我国的刑法体系。

4.建立保安处分制度是社会安全防卫的需要
任何一个社会都面临着对于未构成犯罪,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刑罚执行已满依然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等这些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后如何处理的问题,面临着对违法行为进行矫治的问题,而保安处分制度正好具有这样的功能,对于这些问题,运用刑罚或者行政处罚收效甚微,如精神病人、具有特殊瘾癖的人,具有反社会人格的人等,他们对刑罚的惩罚和报应的效果感受甚微,刑罚在这种情况下起不到特殊预防的作用,再如对于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也不适于适用刑罚,在这些情况下,应当基于保卫社会之需要而运用保安处分来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

(三)我国建立刑罚与保安处分二元化机制具有可行性
在我国也存在的在性质和功能上与保安处分接近的一些行政措施,如对于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对于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对于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的强制治
疗;对于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

另外,在刑事法律中的对违法犯罪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和在宣告管制、缓刑、假释的同时宣布的禁止令也有保安处分的性质。

可见,我国目前有许多属于保安处分性质的措施,可以将这些分散于不同法律部门但都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对象都统一纳入保安处分的范围,统一规定于刑事法律体系中,这样,可以有利于保安处分的统一规范,也有利于刑罚和保安处分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特殊预防的使命,所以说,在我国建立保安处分制度具有可行性。

(四)可以通过刑法修正案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方式建立保安处分制度
在规范体例上,有的国家将保安处分建制在刑法之中;有的国家将其规制于专门的单行保安立法中,笔者认为,我国将保安处分统一规定于刑法中比较合理,因为作为与刑罚“一体两支柱”的另一支柱,保安处分规定于刑法中更能使其与刑罚协调发挥最佳的效果。

在现阶段,由于重新制定刑法典成本过大,显然不太现实,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禁止令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医疗措施属于保安处分,在现阶段,我们可以通过刑法修正案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方式将其他的保安处分措施规定进来,形成统一的体系。

四、关于社区矫正的一种错误认识
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将劳动教养改革为社区矫正,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欠妥,因为保安处分与社区矫正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目的,保安处分具有违法行为矫治的目的,与刑罚属于“一体两柱”,共同完成特殊预防的目的。

而社区矫正是为了适应轻刑化和刑罚社会化的需要,目前在我国属于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具有不同性质和目的的东西,不能说将此者改革为彼者。

笔者认为,我国建立保安处分制度后,社区矫正可以是保安处分的一种执行方式,如,对于一些容易矫治的对象,则可以交给社会,用社区矫正的方式完成违法行为矫治。

参考文献:
[1]杨志安.有关劳动教养的若干问题及其完善,2007-12-24/2013-11-28.
[2]陈瑞华.劳动教养的历史考察与反思.中外法学.2001(6).
[3]刘仁文.劳教制度的改革方向应为保安处分.法学.2013(2).
[4]姜明安.废除,还是改造和重构,劳动教养制度的出路何在,2010-4/2013-11-29.
[5]林峰,王书成.用社区矫正替代劳动教养.http:///content/49139,2010-08-19/201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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