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小企业创孵化园管理办法
创业孵化基地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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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孵化基地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为创业者提供办公、研发、培训等支持服务的场所,是集聚创新资源、促进创业就业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基地以服务创业者为核心,坚持政策引导、市场运作、专业化服务、共享资源的原则,为创业者提供全链条、全方位、全过程的支持。
第四条基地的工作目标是:培育创新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带动就业,推动经济发展。
二、基地管理第五条基地管理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负责基地的运营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基地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基地入住、退出机制、创业者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安全生产等。
第七条基地管理机构应定期收集、整理和发布创业政策、市场信息、项目动态等,为创业者提供信息支持。
第八条基地管理机构应加强与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合作,为创业者提供多元化服务。
第九条基地管理机构应对入驻企业进行定期评估,对不符合基地发展方向、违反基地规定的企业,应予以清退。
第十条基地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各类培训、讲座、交流活动,提升创业者的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基地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基地运营资金的合理使用。
三、基地服务第十二条基地为入驻企业提供以下服务:(一)提供办公场所和基础设施;(二)提供项目申报、政策咨询、法律咨询等服务;(三)提供融资对接、人才培养、技术转移等服务;(四)提供市场推广、品牌建设、商务交流等服务;(五)提供其他与创业相关的服务。
第十三条基地为创业者提供以下支持:(一)提供创业培训、辅导、咨询等服务;(二)提供项目孵化、技术研发、产品设计等服务;(三)提供人才引进、团队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四)提供融资对接、政策申请、市场推广等服务;(五)提供其他与创业相关的支持。
四、入驻与退出第十四条入驻基地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具备创新性、成长性、可持续性;(三)有明确的业务方向和发展目标;(四)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和市场前景。
(新)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
![(新)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https://img.taocdn.com/s3/m/2dff4648f8c75fbfc67db28c.png)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规范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简称创业基地,下同)有序健康发展,鼓励和扶持广大劳动者成为创业者,积极创办更多的中小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1号)、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加强民生工作,开展全民创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是指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初创企业提供创业场所和各种创业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管理规范,公益性强,滚动孵化作用明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创业服务平台。
第三条创业基地是中小企业孕育和成长的摇篮,是有效降低创业者的创业成本、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的重要载体和平台。
加快创业基地建设是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对加快我省经济发展,缓解就业压力,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根据实际情况,创业基地主要划分为以下五种类型:工业加工型、科技孵化型、市场牵动型、商贸物流型和龙头带动型。
第四条创业基地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以创业促发展,以创业促就业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有序推进的原则,坚持盘活存量资产,坚持政府引导,鼓励和支持社会相关机构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省市县三级上下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省工信委负责全省创业基地建设的指导和省级创业基地的认定工作,并对省级创业基地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省级创业基地的条件第六条省级创业基地的基本条件:依法设立、运营一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相应的办公场所、管理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可为初创企业提供零收费或低租金厂房、场地及多方面的公益性或低偿服务,创业基地内基础设施比较齐备,服务功能完善,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创业基地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工业加工型、科技孵化型创业基地一般应具有滚动孵化功能。
孵化器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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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的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孵化器的管理,促进创新创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孵化器管理属于企业内部管理范畴,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
第三条孵化器对外服务对象为创业者、初创企业等,对内管理对象为孵化器内部成员。
第四条孵化器成员包括管理人员、导师、创业者等,管理人员负责孵化器整体管理,导师负责为创业者提供指导和支持,创业者则是孵化器的主要服务对象。
第五条孵化器管理人员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孵化器的利益,保护创业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孵化器导师要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创业者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支持。
第七条创业者需遵守孵化器的规章制度,配合孵化器管理人员和导师的工作,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活动。
第八条孵化器管理人员有权对创业者进行管理和指导,对不遵守规章制度或有违法行为的创业者,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孵化器内部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保护创业者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条孵化器应定期开展创新创业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创业者的创业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十一条孵化器应建立创新创业成果评价机制,对优秀创业者和成果给予相应奖励和支持。
第十二条孵化器应加强与政府部门、高校科研机构等的合作,打造创新创业生态圈,促进经济发展。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规章制度,否则要按照相关规定受到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由孵化器管理人员负责解释和执行,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愿规章制度的实施能够促进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推动创新创业事业蓬勃发展。
创业孵化室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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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孵化室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更好地发挥创业孵化室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作用,提高创业者的创业能力和成功率,制定本工作制度。
本工作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类创业孵化室,相关管理人员、创业者和入驻企业均应严格遵守。
二、创业孵化室功能与目标1. 功能:提供创业辅导、项目路演、融资对接、政策解读、人才培训等一站式服务,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条件。
2. 目标:助力创业者实现创业梦想,提高创业成功率,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人才,推动经济发展。
三、入驻与管理1. 入驻对象:符合我国相关政策导向和创业孵化室定位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和成长型企业。
2. 入驻流程:提交申请材料→ 审核材料→ 面谈考察→ 签订入驻协议→ 办理入驻手续。
3. 入驻管理:实行合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定期对入驻企业进行考核,对不符合孵化室发展要求的企业进行清退。
四、服务与支持1. 创业辅导:提供创业咨询、商业模式梳理、市场分析、团队建设等服务,帮助创业者提高创业能力。
2. 项目路演:定期举办项目路演活动,为创业者提供展示项目、拓展融资渠道的机会。
3. 融资对接:搭建融资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与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对接的机会。
4. 政策解读:及时宣传解读国家相关政策,帮助创业者把握政策机遇。
5. 人才培训:组织各类培训活动,提高创业者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6. 资源共享:整合各类资源,为入驻企业提供低于市场价格的办公空间、设备、服务等。
五、氛围营造与品牌建设1. 氛围营造:倡导积极向上的创业文化,举办各类交流活动,增进创业者之间的互动与合作。
2. 品牌建设:加强孵化室品牌宣传,提高孵化室在国内外的影响力。
六、考核与评价1. 考核指标:设立创业孵化效果、企业成长性、服务质量、创业者满意度等指标。
2. 考核方式:定期对孵化室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孵化室给予表彰和奖励。
3. 评价反馈:建立创业者评价机制,及时收集创业者对孵化室的意见和建议,不断优化服务。
孵化中心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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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中心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孵化中心在促进创新创业、支持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孵化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孵化中心以服务为本,以创业者需求为导向,为入孵企业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孵化服务,助力企业成长和发展。
第三条孵化中心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各项工作的规范运行。
二、入孵管理第四条孵化中心对入孵企业实行审核制度,根据企业的发展阶段、业态、规模、团队实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符合条件的纳入孵化体系。
第五条入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二)有创新性和发展潜力;(三)具备一定的创业团队和经营管理能力;(四)遵守法律法规,信用良好。
第六条孵化中心与入孵企业签订孵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孵化期限、场地使用、服务事项、费用标准等。
第七条孵化中心对入孵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对企业发展状况、孵化效果进行评估,对不符合孵化条件的企业,终止孵化服务。
三、服务内容第八条孵化中心提供以下基本服务:(一)提供办公场地和基本设施;(二)提供政策咨询和项目申报服务;(三)提供创业培训和人才引进服务;(四)提供财务管理和法律咨询服务;(五)协助企业开展市场推广和品牌建设;(六)组织创业活动和交流对接。
第九条孵化中心针对入孵企业需求,提供定制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一)融资对接和投资推荐;(二)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三)项目孵化和企业上市辅导;(四)国际交流和合作对接。
第十条孵化中心建立企业信息库,及时更新企业信息,提高信息共享和资源对接效率。
四、费用管理第十一条孵化中心对入孵企业收取的费用,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执行,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孵化中心与企业约定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服务费等,应在孵化协议中明确。
第十三条孵化中心应定期对收费项目进行审查,对不合理、不必要的收费项目予以取消,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孵化园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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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园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孵化园工作制度旨在规范孵化园的运营管理,为入园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实现产业升级。
第二条孵化园工作制度适用于孵化园内的所有企业和员工,以及参与孵化园运营管理的各方。
第三条孵化园工作制度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孵化园的实际情况,确保孵化园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入园企业管理第四条入园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具备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第五条入园企业应遵守孵化园的各项规章制度,配合孵化园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入园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第七条入园企业应积极参与孵化园组织的各类活动,促进园内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入园企业应按照孵化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入园费用,并按时办理入园手续。
三、员工管理第九条入园企业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孵化园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入园企业员工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勤勉工作。
第十一条入园企业员工应积极参加孵化园组织的培训和交流活动,提升自身能力。
第十二条入园企业员工在孵化园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损害孵化园的利益。
四、孵化园服务与管理第十三条孵化园应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政策咨询、项目申报、融资对接等。
第十四条孵化园应建立健全基础设施,保障园区内的水、电、网络等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孵化园应定期组织各类培训和交流活动,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第十六条孵化园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园区内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
第十七条孵化园应对入园企业进行定期评估,对不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进行清退。
第十八条孵化园应与入园企业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解决企业遇到的问题。
五、入园与退出机制第十九条入园企业应按照孵化园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办理入园手续,签订入园合同。
第二十条入园企业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出手续,结清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入园企业如有违规行为,孵化园有权终止合同,清退企业。
第二十二条入园企业退出孵化园时,应将入驻场地和相关设施恢复至入园时的状态。
孵化园服务规章制度内容
![孵化园服务规章制度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7bee9438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ba.png)
孵化园服务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孵化园内各方行为,保障孵化园正常运营秩序,创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孵化园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资源、服务和支持,促进创新创业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孵化园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公场地、技术支持、市场推广、融资支持等服务。
第四条孵化园内孵化企业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服从孵化园管理处统一管理。
第五条孵化园管理处有权根据孵化园实际情况对本规章制度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六条孵化园管理处有权根据本规章制度对孵化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孵化园管理处有权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孵化企业进行处罚,并保留终止合作的权利。
第八条孵化园管理处有义务向孵化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促进孵化企业的发展。
第二章孵化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孵化企业有权享受孵化园提供的各项服务和支持。
第十条孵化企业必须遵守孵化园的管理规定,保护孵化园的公共设施和资源。
第十一条孵化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参与孵化园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孵化企业有义务按时交纳场地租金和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孵化企业应当保护孵化园内其他企业的利益,遵守商业规范,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四条孵化企业应当积极参与孵化园的各项活动,提升自身的能力和竞争力。
第三章孵化园管理处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孵化园管理处有权对孵化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孵化园管理处有权对孵化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保留终止合作的权利。
第十七条孵化园管理处有义务向孵化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第十八条孵化园管理处有义务保护孵化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孵化企业的发展。
第十九条孵化园管理处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和资源支持。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二十条孵化企业违反规章制度的,孵化园管理处有权根据情况对其进行警告、罚款、停止服务或终止合作等处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孵化企业经过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孵化园管理处有权终止合作关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创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创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d5134b6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9d.png)
创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管理,规范创业者的创业行为,保障基地内创业项目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地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
第三条基地的管理工作由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部门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创业者管理第四条创业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备一定的创业项目启动资金;(三)具备一定的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创业者申请入驻基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个人身份证明;(二)创业计划书;(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管理机构对创业者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与其签订入驻协议,为其提供办公场地、设施设备等。
第七条创业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入驻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面积使用基地的办公场地;(二)不得将办公场地转租、转借或者改变使用用途;(三)遵守基地的作息时间,保持办公环境整洁;(四)不得在基地内进行违法活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创业者退出基地的,应当提前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入驻协议的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九条管理机构应当对基地内的创业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简介、项目进展情况等。
第十条管理机构应当对创业项目进行定期检查,了解项目运行情况,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一条管理机构应当对创业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发展前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第十二条管理机构应当对创业项目提供政策咨询、市场推广、技术支持等服务,帮助项目解决实际问题。
第四章基地管理第十三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地的安全、消防、卫生等管理制度,确保基地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管理机构应当对基地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创业孵化基地的规章制度
![创业孵化基地的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8d16870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4ce7b52.png)
创业孵化基地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和运行,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创业创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创业孵化基地注册的创业团队和个人。
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机构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条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创业团队和个人进行认定和管理,保障创业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创业孵化基地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促进创业创新,提供资源支持,帮助创业团队顺利发展。
第六条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创业团队和个人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资源支持。
第七条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有权对创业团队和个人进行管理和监督,发现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做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创业团队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规定,将受到管理委员会的处理。
第九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所有。
第二章创业团队的认定第十条创业团队是指由2人及以上组成的创业者团队,具有创业意愿和项目计划的团队。
第十一条创业团队需提交创业计划书和相关资料,经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入驻孵化基地。
第十二条创业团队入驻基地后,需遵守基地的管理规定,配合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三条创业团队需按照基地的要求,配合管理委员会开展相关的培训和活动。
第十四条创业团队需按时缴纳相应费用,未按时缴纳的,管理委员会有权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创业团队需按照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提交阶段性的工作报告和项目进度报告,管理委员会将根据报告的情况给予相应的资源支持。
第三章创业团队的退出第十六条创业团队如无法按照原计划继续创业,可向管理委员会申请退出。
第十七条创业团队如因违规或其他原因被管理委员会取消入驻资格,需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基地。
第十八条创业团队退出基地后,需及时清空和整理所使用的场地和设备。
第四章创业团队的资源支持第十九条创业团队可以向管理委员会提出资源支持的申请,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团队的需求和项目的情况给予相应的支持。
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基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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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进有关文件精神,有效推进全民创业,锻炼和培育创业者技能,降低创业风险,保障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努力为孵化基地小微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平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创业孵化基地内所有的组织和个人;第二章定位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是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的市级中小企业公共示范平台基础上,为本地城乡劳动者创办各类小微企业和投资者新创高新技术项目企业提供生存与成长所需的服务项目和系统空间的孵化组织;第四条创业孵化基地以扶持创业为核心目标,以激励大学生创业为牵引,以导向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优化企业项目结构为动力,以完善政策措施为支撑,以健全管理机制为保障,以规范管理服务为手段,建设成一个集科研开发、制造加工、现代服务以及职教培训为一体的、具有多层次创业孵化和示范引领作用的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平台;第三章机构设置与管理体制第五条市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接受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开展孵化基地及在孵企业的政策扶持、创业辅导、中介服务、专业技术支撑、融通资金、培训与交流等服务项目,通过整合各类服务资源,逐步形成功能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体系,为在孵企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2、孵化基地根据孵化的建设和发展需要下设三个管理部门,既办公室基地管理部、项目开发部、企业服务部;服务职能如下:办公室基地管理部:工作人员4人综合协调孵化基地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孵化基地内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负责文秘、档案、财务、保卫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水、电、暖、及厂房的维修,办公场所租用,物业管理,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发部:工作人员3人负责引企业进入孵化基地,对入驻企业进行项目需求调查,有针对性地进行项目搜集、筛选、完善项目库建设;为进入孵化企业提供所需要的创业项目,负责招商引资;企业服务部:工作人员3人负责协调解决企业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负责与各中介机构联系,为企业提供会计、法律、人事代理及技术培训、人才引进、创业培训、聘请专家、教授进行讲座培训等服务;对入驻企业的管理模式及经营状况提供诊断服务,负责对做大的企业向孵化基地外过度的企业提供公共设施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孵化基地各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做好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四章项目的准入和退出第七条创业者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年龄18—60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2、无不良社会治安记录;3、参加过创业培训,有创业计划书;高新科技项目须出具有关证明和投资计划书;4、创业项目可行,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有发展潜力;5、投资额度1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按照不同产业类型达到万元/㎡以上;6、起租厂房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特殊情况一企一议;第八条优先引入以下创业项目1、高新技术项目;2、有孵化潜力,有推广价值,辐射范围广的项目;3、充分利用我县资源优势,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4、就业型、成长型项目;5、为孵化基地提供配套服务的相关产业项目;第九条禁止引入以下项目1、严重污染环境或者严重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而无切实有效治理措施的;2、技术和设备属国内落后或淘汰的;3、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4、产品属政府禁止生产的;第十条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必须提交申请材料、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创业计划书、法人代表身份证、银行资信证明等,经审核同意后,签订入基地租赁合同;第十一条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统一管理,遵守并履行合同的约定;第十二条合同期满企业应无条件自动退出孵化基地;企业不履行或无力履行租赁合同,应及时退出孵化基地;第十三条合同签订时收取一年租金,同时另收取两个月的租金作为租赁的保证金,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第十四条企业根据发展需要,经批准可提前退出孵化基地,预收的厂房租金及保证金予以退回;但未经批准擅自退离的企业,租金不退;第十五条企业和其他组织不得自行出让或转让租赁的土地与厂房;第五章租金第十六条土地与厂房及宿舍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公用面积按租赁面积分摊;第十七条厂房租金初定为一楼6元/㎡.月,二楼8元/㎡.月,宿舍3元/㎡,为孵化基地创业提供用多服务;如物价因素上涨,租金适当提高;超出孵化期限,租金每年按增加50%计算;厂房租金主要用于厂房和基础设施的维修维护和运行管理费用等;第六章运行服务模式第十八条创业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1、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2、信息咨询;通过网络为企业提供产品供求、原材料供应、投融资、新产品开发、新技术转让、人才流动等相关信息;3、协助创业孵化企业办理开业手续;4、创业项目的开发和对接,引进投融资服务;5、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企业管理、战略设计、国际营销等咨询服务;6、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孵化企业申请各级扶持资金和创业基金,享受自治区、孵化基地鼓励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7、开展免费创业指导培训和企业管理业务培训;8、加强宣传,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9、网络服务;组织和引导企业充分利用我区中小企业信息网,组织远程视频会议,举办网上经济交流、商务洽谈、专题讲座;10、管理咨询;组织各方面企业经营管理专家,对有需求、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发展战略咨询、经营管理重大问题论证;11、创业辅导;对基地内企业提供财税、法律、劳保等代理服务;借助创业基地的环境和力量,向创业者提供政策、信息、技术等服务;12、人才技能培训;对拟基地内创业者、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专业管理人员和中小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各种行之有效的培训,更新知识、提高能力;搞好职业经理人培训,造就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13、技术支持;为企业产品研发寻求技术援助,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服务平台;与区内大专院校接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开展技术指导、技术咨询等服务;14、市场开拓;协助企业进行市场调研;组织企业参加国际性、区域性展览展销会、产品推介会等;促进区域性企业产品市场的形成;第十九条企业孵化周期原则上为三年,每年对孵化企业进行全面考核和评估,孵化期满,企业必须离开孵化基地另寻场地,独立经营,并逐步做强做大;对重点扶持的项目,经批准最长可延长一年孵化时间;第七章物业管理第二十条企业孵化基地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厂房维修、消防、公用供电供水设备、路灯、园林绿化地、道路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维修、养护和管理,公共场地清洁卫生,公共秩序安全保卫等;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费用由企业和其他组织按厂房租赁面积交纳,收费标准为元/㎡.月;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费按季收取,季首前5日内交清,逾期按每天1%收取滞纳金;第二十三条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应自觉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持环境卫生,并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和防火工作负责;第二十四条企业和其他组织不得破坏或随意变更租赁厂房结构,确因生产需要变更租赁厂房结构的,须经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第二十五条任何企业和其他组织不得随意在公共场地乱搭乱建,已经搭建的非法建筑物必须在本办法下发后一个月内自行拆除,否则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企业和其他组织不得在公共场地、道路、绿化区、楼梯走道等场所堆放原材料或成品、半成品,杂物;第二十七条汽车、电动车、摩托车、自行车等必须按规定停放,不得进入车间停放;第二十八条企业和其他组织应教育员工爱护孵化基地内一切公用设施、树木花草,爱护环境卫生;第二十九条孵化企业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条企业孵化基地内的基础设施具备开放条件的,向所有入驻企业开放;孵化企业具备开放条件的,也可以进行有偿开放服务;第三十一条孵化企业和创业者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二条鼓励孵化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着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办法市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园最终解释;。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289d98f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8c.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7.17•【文号】财建[2015]458号•【施行日期】2015.07.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4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财政部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5年7月17日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引导地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及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旨在引领带动地方积极探索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有效途径,支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投入,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与瓶颈,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有效促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民委等部门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开展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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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来源:呼和浩特市优化营商环境专班发布日期:2021-10-27 11:29 点击量:10965字体:[大|中|小]分享到: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
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孵化园的管理规章制度
![孵化园的管理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c59e8d80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29.png)
孵化园的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这些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孵化园内的秩序,确保企业和个人在孵化园内的正常运作和生活。
第二条孵化园内的管理者应严格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三条孵化园的管理单位应适时修订和完善这些管理规章制度,以适应孵化园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孵化园的保安管理第四条孵化园内的保安人员应定时巡视孵化园内部和周边,确保孵化园的安全。
第五条孵化园内禁止私携大型物品进入,需经过安检后方可进入。
第六条孵化园内的进出口应设置门禁系统,对非法人员进行限制。
第七条孵化园内的重要设备应定期检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三章孵化园的工作制度第八条孵化园内的企业和个人应按时上班,不得擅自离岗。
第九条孵化园内的企业和个人应勤勤恳恳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耽误工作。
第十条孵化园内的企业和个人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孵化园的环境管理第十一条孵化园内的企业和个人应爱护环境,不得乱扔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二条孵化园内的公共设施应保持清洁卫生,确保企业和个人的健康。
第十三条孵化园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擅自燃放火种。
第五章孵化园的社区管理第十四条孵化园内的企业和个人应相互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孵化园的和谐氛围。
第十五条孵化园内的企业和个人应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共同促进孵化园的发展。
第六章孵化园的违规处理第十六条孵化园内的企业和个人如有违规行为,应接受管理单位的处理,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资格等。
第十七条孵化园内的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管理单位可依法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这些管理规章制度由管理单位制定,并在孵化园内张贴,以便企业和个人遵守。
第十九条这些管理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管理单位有权对其进行解释和修改。
以上管理规章制度经管理单位讨论通过后正式施行。
孵化园管理单位日期:2023年5月1日以上就是孵化园的管理规章制度,希望大家能够认真遵守,共同努力打造一个和谐、安全、有序的工作和生活环墶。
创业中心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创业中心规章制度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9c26358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7ee1473.png)
创业中心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创业中心的规范化管理,维护中心的正常工作秩序,促进创业中心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中心,是指为创业者提供办公场地、创业指导、项目孵化等服务的综合性服务机构。
第三条创业中心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注重实效,促进创新。
第四条创业中心的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心的各项管理工作,包括入驻企业的管理、员工的管理、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等方面。
第二章入驻企业管理第五条入驻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心的相关规定,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和经营前景。
第六条入驻企业应当向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经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入驻。
第七条入驻企业应当遵守中心的规章制度,服从中心的统一管理,不得损害中心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入驻企业应当按时支付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未经中心同意,不得转租、转让或退出。
第九条入驻企业应当保证其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中心形象。
第三章员工管理第十条中心员工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遵守中心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中心员工应当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旷工,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当提前向上级申请。
第十二条中心员工应当尊重创业者,提供优质服务,积极为中心的发展和创新做出贡献。
第十三条中心员工应当保守中心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他人,不得利用中心资源进行个人谋利。
第四章设施设备使用和维护第十四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设施设备使用和维护制度,明确使用和维护的责任人和要求。
第十五条中心员工和入驻企业应当合理使用设施设备,不得私自在设备上安装、卸载软件,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路。
第十六条中心员工和入驻企业应当爱护中心公共设施设备,发现设施设备损坏或故障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心,由中心负责维修。
第十七条中心应当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0〕1号
![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0〕1号](https://img.taocdn.com/s3/m/7d62e4c9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d5.png)
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正文:----------------------------------------------------------------------------------------------------------------------------------------------------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要求,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服务大众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面向科技型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立足自身资源禀赋,集聚各类创新创业要素,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省科技厅是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发展进行管理和指导。
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管理、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创业园区工作制度
![创业园区工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5b23a7d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f8.png)
创业园区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创业园区的管理,提高园区工作效率,促进园区内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结构1. 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园区的整体规划、管理和服务工作。
2. 园区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园区管理制度,享受园区提供的服务。
3. 园区服务机构:为园区企业提供人才、技术、信息、融资等方面的服务。
三、入园企业管理1. 入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具有创新能力和成长潜力;(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入园企业应当向园区管理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入园。
3. 入园企业应当遵守园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园区管理委员会的管理。
四、园区服务管理1. 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为入园企业提供以下服务:(1)政策宣传和解读;(2)企业注册、税务、海关等政务服务;(3)人才招聘、培训、职称评定等人才服务;(4)技术研发、转移、成果转化等服务;(5)融资对接、投资促进等服务;(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
2. 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入园企业的沟通,了解企业需求,及时解决企业问题。
3. 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各类活动,促进入园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园区创新发展1. 园区应当支持入园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
2. 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推动入园企业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
3. 园区应当鼓励入园企业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展览、论坛等活动,提升企业知名度。
六、园区安全管理1. 入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安全。
2. 入园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入园企业的安全监管,确保园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七、园区环境管理1. 入园企业应当遵守环保法规,确保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得到妥善处理。
中小微企业孵化园规划建设方案范文(中小企业局)
![中小微企业孵化园规划建设方案范文(中小企业局)](https://img.taocdn.com/s3/m/1ca577cf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e2.png)
中小微企业孵化园规划建设方案范文(中小企业局)晋城市中小微企业孵化园泽州示范基地规划建设实施方案【规划建设目标】1、2022年,达到“晋城市市级资质的中小微企业孵化园区”,并挂牌晋城市、泽州县中小企业创业示范点;2、2022年,达到“山西省级资质的中小微企业孵化园区”,并成立“晋城市中小微企业创业与发展协会”,成为晋城市及周边区域企业家的摇篮;3、2022年,申请“国家级资质的中小微企业孵化园区”,参加国家火炬计划,并取得一定成绩,成为山西省中小微企业园区的示范基地。
【规划建设实施计划】第一阶段:中小微企业孵化园一期建设及招商工作,建设“平台”1、2、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四通一平;园区一期主体工程建设,完成“标准化厂房建设、多层厂房建设、园区综合服务大厦、园区孵化器及企业总部办公区建设”;3、4、5、园区一期配套工程建设,完成水、电、道路、绿化、亮化等建设;园区第一阶段招商实施,完成不低于20家企业的“入园合同”的洽谈和签订;组建完成园区一期项目运营团队,搭建园区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及园区企业服务体系的建设;第二阶段:中小微企业孵化园二期建设及运营管理工作,优势“整合”1、园区二期主体工程建设,完成“定制式厂房、园区人造湖区、企业总部、技术研发及实验楼”等工程建设;2、园区二期配套工程建设,完成“园区生活区、大学生创业孵化区、园区商务配套工程”等的建设;3、园区第二阶段的招商实施,完成不低于60家企业的“入园合同”的洽谈和签订,并完成第一阶段的入园企业的入驻工作;4、实施园区标准化运营管理,并提供入园企业及周边相关企业的管理咨询、市场咨询、会议会展、商务咨询、信息建设等方面的优势整合;5、挂牌成立“晋城市中小微企业创业与发展协会”,对晋城市范围内的工业企业进行优势联盟整合,并开展“工业服务空白版块”的商业运营服务模式的建设;第三阶段:中小微企业孵化园三期建设及价值体系建立,缔造“模式”1、园区三期主体工程建设,完成“园区商务酒店”的工程建设;2、园区三期配套工程建设,完成园区正式运营所需的所有配套服务工程的建设;3、园区第三阶段的招商实施,完成不低于100家企业的“入园合同”的洽谈和签订,并完成不低于100家入园企业的入驻工作;4、重组园区入园企业标准及孵化标准,完成园区价值体系的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正式启动园区运营管理标准化模式;6、打造中小微企业孵化园标准化及可持续发展的价值模式,与市场对接,逐步形成具有特色的园区运营服务系统;第四阶段:中小微企业孵化园运营管理及拉动价值工作,凝聚“标榜”1、整合入园企业自身资源和发展优势,为入园企业创业板上市进行咨询和规划服务;2、完成园区软件系统的升级工作,提升园区可持续发展的后劲;-2-。
孵化基地入驻组织规章制度
![孵化基地入驻组织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f125646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8f3737b.png)
孵化基地入驻组织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孵化基地入驻组织的管理行为,推动创新创业,提升孵化基地的发展水平,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孵化基地内入驻组织的管理,涉及孵化基地内入驻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孵化基地入驻组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孵化基地规章制度,并积极配合孵化基地管理。
第四条孵化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定期对入驻组织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五条孵化基地应当为入驻组织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促进其发展壮大。
第六条孵化基地和入驻组织应当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双方的发展。
第七条孵化基地具有对入驻组织的管理权,包括但不限于对其经营行为、财务状况、人员管理等进行监管。
第八条孵化基地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及时处理。
第二章入驻管理第九条入驻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入住手续,包括提交相关材料、签订入住合同等。
第十条入驻组织应当遵守孵化基地的管理要求,配合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入驻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段履行出入证的使用,否则视为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入驻组织应当遵守孵化基地的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参与孵化基地活动的安全。
第十三条入驻组织应当遵守孵化基地的园区环境管理规定,保持园区的整洁和秩序。
第十四条入驻组织应当遵守孵化基地的资源共享规定,合理利用共享资源,互相帮助。
第十五条入驻组织应当遵守孵化基地的企业行为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入驻组织应当遵守孵化基地的知识产权管理规定,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入驻组织应当遵守孵化基地的诚信经营规定,建立自身的信誉,与孵化基地建立良好关系。
第十八条入驻组织应当遵守孵化基地的财务管理规定,及时缴纳费用,不得逃避或拖欠。
第三章管理绩效第十九条孵化基地应当对入驻组织进行定期的管理评估,根据其经营情况和发展状况进行评定。
第二十条孵化基地应当定期公布入驻组织的管理绩效评定结果,并向社会公开。
创业孵化基地财务制度范本
![创业孵化基地财务制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366a667a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0c70871.png)
创业孵化基地财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创业孵化基地的财务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创业孵化基地财务制度适用于创业孵化基地财务管理工作,具有指导性和约束力。
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财务制度内容包括: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报告管理、内部控制、财务监督等方面内容。
第四条创业孵化基地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建立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五条创业孵化基地的收入主要包括政府拨款、孵化项目收入、租金收入等。
第六条创业孵化基地应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确保收入来源合法、真实,收入计量准确。
第七条创业孵化基地应建立预算收入制度,合理编制年度预算,进行收入管理,做到预算内支出。
第八条创业孵化基地应建立合同收款制度,规定合同签订、履行、付款流程,确保合同收款及时、足额、合法。
第九条创业孵化基地应建立发票管理制度,规范开具、使用、保存发票,遵守税法规定,保证开票准确、完整。
第十条创业孵化基地应加强收入信息公开,定期公布收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十一条创业孵化基地支出主要包括人员工资、水电费、办公耗材、管理费用等。
第十二条创业孵化基地应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合理控制支出规模,提高支出效益。
第十三条创业孵化基地应建立采购管理制度,规范采购程序,加强供应商管理,保证采购质量和价格合理。
第十四条创业孵化基地应建立财务凭证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支出凭证,确保支出合法真实。
第十五条创业孵化基地应建立费用报销制度,规范费用报销流程,严格审核报销凭证,保证费用合理及时报销。
第十六条创业孵化基地应建立薪酬管理制度,规范薪酬发放程序,确保薪酬合理、公平、及时。
第十七条创业孵化基地应建立税收管理制度,遵守税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确保税收合规。
第四章资产管理第十八条创业孵化基地的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十九条创业孵化基地应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对所有资产进行登记、评估、监督,保证资产安全和有效利用。
创业孵化相关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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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孵化相关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创业孵化的管理,提高孵化基地的服务质量,促进创业者的创业成功,制定本制度。
二、认定条件1. 场地:创业孵化基地应位于我国范围内,并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其中实际用于创业孵化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2. 制度: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创业孵化功能完善,创业孵化流程、准入与退出机制、创业孵化服务规程、日常运作管理等管理制度健全,并建立报表制度,配合做好各种数据统计,并按要求上报。
3. 人员:运营管理机构应具有丰富的创业服务经验和较高的创业服务水平,配备从事创业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
4. 成效:创业孵化成效明显,在孵创业团队或创业组织数不少于30个,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150个,其中初创期创业组织数不少于15个且须注册在认定区域内。
三、认定程序1. 申请:运营管理机构向认定机构提交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
2. 审核:认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现场考察。
3. 认定:认定机构根据现场考察结果,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进行认定,并颁发认定证书。
4. 变更:若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机构发生变更,需重新提交认定申请。
四、管理职责1. 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运营管理,提供优质的创业服务,确保基地内创业团队或创业组织的正常发展。
2. 认定机构:负责对创业孵化基地进行认定和管理,对运营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创业孵化基地的服务质量。
3. 相关部门:负责对创业孵化基地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协助运营管理机构解决基地运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五、服务内容1. 场地支持:为创业团队或创业组织提供低成本、高品质的办公场地。
2. 创业培训:组织创业培训课程,提升创业者的创业能力和素质。
3. 政策咨询:为创业者提供政策解读和咨询服务,帮助创业者把握政策机遇。
4. 融资对接:搭建融资平台,为创业者提供融资对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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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规范我市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简称创业基地,下同)有序健康发展,鼓励和扶持广大劳动者成为创业者,积极创办更多的中小企业,推动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1号)及省工信委《关于推进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黑工信创发[2010]346号)和《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黑工信创发[2010]423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基地是中小企业孕育和成长的摇篮,是有效降低创业者的创业成本和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的重要载体和平台。
加快创业基地建设是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对加快经济发展,缓解就业压力,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根据实际情况,创业基地主要划分为以下五种类型:工业加工型、科技孵化型、市场牵动型、商贸物流型和龙头带动型。
第三条市级创业基地是指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初创企业提供创业场所和创业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管理规范、公益性强、滚动孵化作用明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创业服务平台。
第四条创业基地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以创业促发展,以创业促就业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有序推进的原则;坚持盘活存量资产原则;坚持政府引导,鼓励和支持社会相关机构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市县(区)上下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市工信委负责全市创业基地建设的指导和市级创业基地的认定工作,并对市级创业基地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级创业基地的条件第六条市级创业基地的基本条件:依法设立、运营一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能力,有相应的办公场所、管理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可为初创企业提供零收费或低租金厂房、场地及多方面的公益性或低偿服务,创业基地内基础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完善,有健全的管- 2 -理制度,有完整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创业基地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工业加工型、科技孵化型创业基地一般应具有滚动孵化功能。
第七条市级创业基地的专项条件1、工业加工型。
新建、利用较大规模旧房屋改造辟建或在各类园区中建设的,以培育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为主,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场所。
场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厂房3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15户以上,安排就业300人以上。
2、科技孵化型。
主要是集中对科技企业进行培育孵化和服务的场所。
房屋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20家以上。
3、市场牵动型。
主要是指对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经济有较大拉动作用的专业市场。
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30户以上,拉动当地加工企业30户以上,综合安排就业800人以上。
4、商贸物流型。
主要是各类规模较大综合商贸和物流中心。
商贸中心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个体工商户300户以上,安排就业800人以上。
物流中心入驻企业30户以上,综合提供就业岗位200个以上。
5、龙头带动型。
主要是指对从事非种植业的某一个产业具有较大拉动作用,并能提供全方位服务的龙头企业。
带动非农创业200户以上,或专业养殖场8个以上,拉动当地配套企业15户以上,安排就业800人以上。
市级创业基地应同时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之一。
第三章市级创业基地的申报和认定第八条市级创业基地的申报由各县(区)、高新区、经开区、庆南新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各县(区)、高新区、经开区、庆南新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局)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择优申报。
第九条申报单位要认真填写《大庆市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推荐申请表》和《大庆市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情况表》。
申报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1)创业基地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2)创业基地简要情况。
主要包括:创业基地建设的沿革、投资主体、机构设置、管理人员、综合服务、建设运营及上年主要经济指标、社会效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情况。
(3)创业基地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十条由企业向各县(区)、高新区、经开区、庆南新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局)提出申请,各县(区)、- 4 -高新区、经开区、庆南新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局)以正式文件报市工信委,市工信委进行登记、审查、现场勘察合格后,正式下发文件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市级创业基地,授予《大庆市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牌匾,择优推荐为省和国家级创业基地,享受国家和省、市的资金、政策扶持。
第四章鼓励和支持创业基地建设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各县(区)、高新区、经开区、庆南新城加快创业基地的建设。
各县(区)、高新区、经开区、庆南新城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筹规划,优先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优先保障创业场地。
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载体建设创业基地。
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管理,为进入创业基地的小企业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增强创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创业稳定率,促进创业基地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三条各县(区)、高新区、经开区、庆南新城要按照创业基地的五种类型和创业基地建设的基本原则,加快建设一批具有本地特色的创业基地。
要充分发挥创业基地独有的作用,通过创业基地的孕育和孵化,催生一大批创业小老板和小企业,重点培育工业小企业,推动全民创业,为地方工业经济加快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四条积极争取市财政支持,在支持企业发展资金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发挥其在扶持创业基地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
市级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对创业基地的补助重点用于对市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补助,主要补助范围:(1)创业基地环境改造项目。
对现有厂房、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改造,使其增加入驻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改善创业环境。
(2)购置服务设备补助资金项目。
为扩大服务范围,提升服务水平,创业基地购置公共服务设备,提高创业服务能力。
(3)创业指导、综合服务项目。
为创业初创者、初创企业提供入驻前后的培训、辅导服务活动,提高创业成功率,稳定就业。
第十五条充分发挥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农业担保公司等部门的作用,积极为创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及入驻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帮助入驻企业成功创业,不断成长壮大,成为全市经济发展的后备力量。
- 6 -第十六条积极争取设立市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专项基金,用于创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公共服务设备购置、创业培训、辅导补助及入驻企业的创业初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等,促使创业基地不断规范、规模不断扩大、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入驻企业不断增加、就业人数不断增长、经济效益不断提高。
第五章市级创业基地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市工信委对市级创业基地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按年度计划,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检查创业基地建设运营情况、为基地内企业提供综合服务情况及入驻企业对基地提供服务满意度等情况。
市级创业基地每半年要向市工信委报送工作动态报表、工作总结,年终报下一年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对市级创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对市级创业基地在建设运营中存在的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矛盾突出且达不到建设计划目标,起不到示范作用的,将取消其市级创业基地称号。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各县(区)、高新区、经开区、庆南新城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县(区)级创业基地建设的具体标准、条件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工信委负责解释。
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大庆市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表附件2:大庆市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情况表附件3:大庆市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工作动态情况表- 8 -附件1大庆市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表申报单位:单位:人、户、万元、平方米基地名称申报基地类型单位性质企业□事业□注册时间法人代表注册资本主管部门职工人数其中大专以上学历人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手机基地现有资产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主要产业基地入驻企业情况企业户数就业人数基地上年主要经济指标增加值销售收入实缴税金提供公益性综合服务的主要内容- 10 -县区主管部门意见年月日市主管部门意见年月日- 11 -附件2大庆市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情况表填表时间:单位:户、人、万元序号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设立时间职工人数主要产品注册资本上年主要经济指标电话备注销售收入实缴税金- 12 -附件3大庆市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工作动态情况表填表时间:单位:人、户、万元基地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手机入驻企业情况累计企业户数比上年新增企业户数累计就业人数比上年新增就业人数毕业企业户数经济指标增加值销售收入实缴税金本期提供综合服务情况- 13 -基地建设运营情况- 14 -- 15 -主题词:经济管理创业(孵化)基地办法通知大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4月7日印发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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