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解读
对外企开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我国内外资企业税制全面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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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要加 大 刑 事 司 法 打 击 力度 。 强 化 行 政 执 法 和 刑 事 司 法 的有 效
衔 接 , 重 点查 办 一 批 情 节 严 重 、 影 响 恶劣 的知 识 产 权 案 件
和 制 售假 冒伪 劣 商 品专 项 行 动
会 议 强 调 , 项行 动 要 以保 护 专 著作权 、 商标 权 、 利 权 和 植 物 新 专 品 种权 等 为 重 点 内容 , 以新 闻 出版 产 业 、 化娱 乐 业 、 新 技 术 产 业 、 文 高 农 业 为 重 点领 域 , 以产 品制 造 集 中 地 、 品集 散 地 、 犯 知 识 产 权 和 商 侵
五 要 确 保 政 府 机 关 使 用 正 版 软 件 。 级 政 府 机 关 都 要将 正版 软 各
件 购 置 经 费 纳 入 财 政 预 算 和 国有
品市 场 巡 查 , 厉 打 击 盗 版 和 专 利 严
侵 权 、 冒行 为 。 加 强 对 商 贸 流 通 假 企 业 的 管理 和 规 范 。 大 对 制 售 假 加 冒伪 劣 药 品 、 乱 药 品生 产 经 营 秩 扰
和 国家 税 务 总局 有 关 负 责人 说 财政 部 有关 负 责 人 表 示 , 外 将
育 费 附加 制 度 。 是 我 国统 一 内外 这
资 企 业税 制 的又 一重 要 举 措 , 意 也
资 企 业 纳 入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和 教
育 费 附加 征 收 范 围 , 宽 了地 方 政 拓 府 城 乡 建 设 和 教 育 事 业 投 入 的 资 金 来 源 , 有 利 于 提 高 财 政 性 教 育 也
此 ,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局 有 关 负 财 责 人 一 致表 示 , 资 企 业征 收城 市 外 维 护 建 设 税 和教 育 费 附加 , 会 对 不 我 国吸 引 外 资 产 生 负 面影 响。 口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计算:“免抵”税额也要计入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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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的计算缴纳 , 笔者认为纳税人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细节 。
以 实缴 的 “ 税 ” 额 为计 征依 据 三 税
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一律不予退( ) ( )财政部 、 返 还。三 《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 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
《 征收教育费附加 的暂行规定》 三条规定 , 第 教育费附加 , 以纳
城 建税及 教育 费附加计算 :免 抵” “ 税额 也要计 入税基
国务 院近 日下发文件 , 规定 自2 1年1 月 1 0 0 2 日起 , 对外商投资
企业 、 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和教育费附加 ( 外 以 下简称税费 )并 明确与之相抵触 的各项规定 同时废止 。 , 值得关注 的是 , 在此政策 出台之前 , 出口货物“ 免抵” 税额一直是内资出 口企 业计算并缴纳税费的税基 。 相反 , 外资企业 即使产生了当期 出口货
制度解读 l O I YI T R R T T O LC E P E A I N P N
遇 , 指一 个 国家 应 给予 在 其 国境 内 的外 国公 民 、 业 和 商 船 民事 是 企
理, 因此 , 教育 费附加在缴库 的时间上不一定与“ 三税 ” 的纳税期限
完全 一 致 。 同理 , 育 费 附加 在 缴库 的地 点 上 也不 一 定 与 “ 教 三税 ” 的 纳税 地 点 完全 一 致 。
由于 减 免增 值 税 、 费 税 、 业 税 而 发 生 退 税 的 , 时退 还 已 征 的 消 营 同
教育费附加 。 但对出 口产品退还增值税 、 消费税的 , 不退还 已征 的 教育费附加 。2 凡缴纳增值税 、 () 消费税 、 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 都 应当依照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 。 但海关对进 口产 品征收的增值税 、
国发〔201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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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到2012年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的目标(以下简称4%目标)。
为确保按期实现这一目标,促进教育优先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教育投入是支撑国家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投资,是发展教育事业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公共财政保障的重点。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坚持优先发展教育,高度重视增加财政教育投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政策措施。
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财政教育投入持续大幅增长。
2001—2010年,公共财政教育投入从约2700亿元增加到约14200亿元,年均增长20.2%,高于同期财政收入年均增长幅度;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从14.3%提高到15.8%,已成为公共财政的第一大支出。
财政教育投入的大幅增加,为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当前,我国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职业教育快速发展,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办学条件显著改善,教育公平迈出重大步伐。
新形势下继续增加财政教育投入,实现4%目标,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动科学发展、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迫切需要;是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推动教育优先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一项紧迫任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领会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
按期实现4%目标,资金投入量大,任务十分艰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提高公共财政支出中教育支出所占比重。
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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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城建税不单独加收滞纳金或 罚款。但是,如果纳税人缴纳了“三税” 之后,却不按规定缴纳城建税的,则可以 对其单独加收滞纳金,也可以单独进行罚 款。
第二节 教育费附加
一、教育费附加的概念
教育费附加是以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教育费附加名义上是 一种专项资金,但实质上具有税的性质。
(2)使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简便易行,并 可以在保证“三税”税额如实缴纳的情况下,防 止城市维护建设税偷漏税的发生。
(四)税率
城建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区 不同,适用税率的档次也不同。具体规定是:
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1)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共计应缴纳 的营业税。
(2)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共计应缴 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营业税 =60×5%+14000×5%=3+700=703(万元 )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703×( 7%+3%)=70.3(万元)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 税率为1%。
纳税单位和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 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
某旅游开发公司总公司在市区,分公司在 县城。2010年10月,总公司自营业务应纳 营业税12万元,分公司取得歌舞厅收入25 万元,税率为20%,2010年10月该旅游开 发公司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 )万 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定
(一)纳税人
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并缴纳增 值税、消费税、营业 税的单位和个人。
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及外籍个人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我国涉外税式支出的绩效分析与评价
![我国涉外税式支出的绩效分析与评价](https://img.taocdn.com/s3/m/ff34508e83d049649b665835.png)
我国涉外税式支出的绩效分析与评价摘要:为了吸引外资,达到发展本国经济的目的,我国从1980年开始创立涉外税制。
之后从1994年起开启了内外税制统一的步伐,至2010年在货物与劳务税、所得税、财产税以及其他各个税种已做到了内外统一适用。
本文结合计量分析,对我国长期实行的涉外税式支出政策作出绩效评价,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涉外税式支出绩效一、我国涉外税式支出的历史沿革资金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
为了吸引外资,达到发展本国经济的目的,我国从1980年开始创立涉外税制。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颁布,1981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制定了涉外税式支出条款。
1984年《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由国务院发布,1986年又发布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被全国人大审议通过。
1994年税制改革开启了内外税制统一的步伐,当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废止了原对外资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流转税制。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公布,将原来对中外企业、个人分别适用的车船使用税与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起来。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内外资企业实现了所得税的统一。
2007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将外资企业纳入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
2008年,外资企业与外国人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2010 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也必须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至此,我国税制在货物与劳务税、所得税、财产税以及其他各个税种已做到了内外统一适用。
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费附加](https://img.taocdn.com/s3/m/958e7d8b84868762caaed5fe.png)
这个国家增加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不但要收,而且还要涨价了,给你i个文件看看。
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现就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二、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法》规定和财政部批复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或代征手续费。
四、凡未经财政部或国务院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二○一○年十一月七日新征地方教育附加与教育费附加多有不同羊城晚报讯记者严丽梅报道:4月1日起,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开始受理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缴纳事宜。
22日,记者采访税务专家,了解多年来由税务部门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与今年开征的地方教育附加的异同之处。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29f0b8c8762caaedd33d427.png)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产 业 政 策 , 存 在 产 能 过 剩 、 源 能 源 浪 对 资 费 、 境 污 染 、 全 隐 患 突 出 、 局 不 合 理 等 问 题 的 各 类 小 环 安 布 企业 实施的行政性 关闭 。
为了进一 步统一 税制 、 公平 税负 , 造平等 竞争 的外部 创
国 务 院
特制 定本办法 。
关 于统 一 内外 资 企 业 和个 人 城 市维 护 建 设税 和教 育 费 附 加制 度 的通 知
( O 0年 1 21 0月 1 国 发 [ 0 O 3 8日 2 1 ] 5号 )
第 二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关 闭 d 企 业 是 指 地 方 政 府 根 据 国 \
申请 。
二 、 省 级 财 政 、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应 于 今 年 1 各 工 O
月 3 1日 前 , 报 2 1 补 O 1年年 补 助 资 金 支 持 的 重 点 是 : 绕 促 进 节 能 减 今 围 排 、 汰落 后生产 能力 和安 全隐 患治 理 , 点关 闭小 冶炼 、 淘 重
环 境 。根 据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第 三条 关闭小企 业补 助资金 的补 助范 围和重 点每年
由 工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会 同 财 政 部 根 据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调 控 目 标
及产业 政策确定 并适时予 以调整 。
的 通 知
( 0 0年 9月 1 21 7日 财 企 ( O 0 2 1号 ) 2 1 ]3
工人数 、 域差异等 因素进行分 配。 地
补 助 标 准 : 合 条 件 的 关 闭小 企 业 补 助 金 额 一 企 业 在 符 本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还有地方教育附加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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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附加费 定义: 教育附加费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其作用是发展地方 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 纳费对象: 纳费人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 自2010年12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 通知》(国发【2010】35号) [1]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6年发布的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时规定》。 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 附加的义务人。 农业、乡镇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费。 征收率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
征收范围: 自营改增之后变成了 缴纳“二税”(即增值税、消费税,下同)的单 位和个人,海关对进出口产品代征的消费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 税和教育费附加。 税额计算: 普通计算方式: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自2005年1月1日起,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 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 (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的城建税计算公式应为: 应纳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免抵税额+消费税)*适用税率
征收方式: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与“二税”同时缴 纳,自然其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也与“二税”相同。比如,某施工企业所在地在A市,而本期它 在B市承包工程,按规定应当就其工程结算收入在B市缴纳增值税,相应地,也应当在B市缴纳与 增值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预缴税款 对于按规定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缴纳“三税”的纳税人,应在按规定预缴 “二税”的同时,预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纳税申报 企业应当于月度终了后在进行“二税”申报的同时,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 (四)税款缴纳 对于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二税”的施工企业,应当在缴纳当月全部“二税”税额时,同时按照 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全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外资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解读(老会计人的经验)
![外资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解读(老会计人的经验)](https://img.taocdn.com/s3/m/f93a4551e45c3b3567ec8b74.png)
外资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解读(老会计人的经验)[管理员常州市地方税务局]主持人:大家好,今天网站请来了12366专家给大家解读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新政策[管理员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管理员:欢迎大家参与讨论[管理员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张华:大家好[管理员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张华:从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管理员常州市地方税务局]主持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管理员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答:主要有:1985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1986年开始实施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管理员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张华: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明电[1994]23号)的规定,对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及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
[管理员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张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如何规定的?答: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解读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883addb369dc5022aaea00c6.png)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解读一、纳税人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财税[2010]103号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计税依据依据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1、出口供货企业特例供货企业在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财税字[1996]84号)2、外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产生的免抵税额征税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等有关规定,外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对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国税机关审核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上注明的“免抵税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建议调整通知》上注明的“免抵税额”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补征税通知单》上注明的“应补增值税”税额,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国税机关审核批准日期在201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的相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资生产企业在2011年2月申报期结束前申报的,税务机关不加收滞纳金。
三、纳税地点1、一般情况纳税人直接缴纳“三税”的,在缴纳“三税”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代征、代扣情况代征、代扣、代缴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企业单位,同时也要代征、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如果没有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的,应由纳税单位和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纳税;四、税率1、总原则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总额的3%。
外资企业免征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外资企业免征城建税及教育附加](https://img.taocdn.com/s3/m/a23c002ced630b1c59eeb5dd.png)
外资企业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问题08-01-29 12:06 发表于:《大智会计实践培训》分类:未分类问:是不是所有的外资企业都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国内所有地方都一样吗?答:您好!均免征的。
全国统一的。
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征收城建税的依据是《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85)财税字第069号}的第五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国务院发布试行的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因此,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我没有搜到关于免征教育附加的文件,但是根据下述文件,可以推定教育费附加也是免征的。
参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通过)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根据国务院的建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再根据试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国务院发布试行的以上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国税发[1994]038号信息来源:作者:匿名日期:2010-4-3 14:16:23点击数:426 [字体:大中小] [打印] [收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近来,不少地区询问税制改革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问题,鉴于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的税种外,其他税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适用问题,国务院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的精神,在近期内作出规定,因此,总局意见: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照国务院将要下发的通知执行,在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
第5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及教育费附加规定
![第5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及教育费附加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03fa2924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995ab6c.png)
税法
第5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规定
第七节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纳税 申报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纳税申报, 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 地点相同。
税法
第5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规定
税法
第5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规定
第四节 城建税的税收优惠
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其减免规定与 “三税”的减免息息相关。具体规定如下。 (1)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 征,即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2) 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市维护建 设税也可同时退库。 (3)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 维护建设税。 (4) 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自2004 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 (5) 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 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 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五、城建税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全国范围内征收,不仅包 括城市、县城、建制镇、而且包括了广大农村。 也就是说,只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 税的地方,除税法另有规定者外,都属于其征税 法的范围。
税法
第5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规定
第二节 纳税人、计税依据和税率
一、城建税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负有缴纳“三 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 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 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 ,以及个体户及其他个人。值得注意的是,对外 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 “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外资企业2010 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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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指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之间的比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三税”税额的3%。
另外,为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和征收标准。
财综[2010]98号明确规定,统一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的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一)账务核算1.小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2.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现就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二、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解读内外资统一后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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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内外资统一后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发布日期:2010-12-08 信息来源:如东县地税局 作者:王从炜 浏览次数: 340 字号:[ 大 中 小 ] 十月底,国务院发布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内外资统一的通知,自此为鼓励外商投资而持续了16年的“超国民待遇”宣告取消,标志着中国税收制度终于完全实现了内外统一。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及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
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明确: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 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不再区分内外资,也无论国籍,是否缴纳“三税”成为纳税主体判定的唯一要素。
根据财税[2010]103号的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应征收城建税和教育税附加。
即只要“三税”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在12月1日以后,就应该作为计税依据计提城建税和教育税附加,并在法定期限进行申报缴纳。
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强调“三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12月1日以后,而非实际缴纳时间。
换言之,即外资企业或个人在对所属期在12月1日以前的“三税”进行缴纳时仍可享受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优惠,譬如外资企业出现以前所属期的“三税”查补入库,无须同时申报缴纳城建税和教育税附加。
最新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涉税政策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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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涉税政策和会计核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涉税政策和会计核算城市维护建设税是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中设置的一个新税种。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从1985年度起施行。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作用: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
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在华企业均需缴纳该税和附加。
企业应该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账户。
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核算基础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简称城建税),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与缴纳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范,是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并于同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一、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为了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来源,对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的专项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一种税。
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自2010年12月1日起,城建税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也纳入征收范围。
上述规定源于《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
二、税率城建税的税率,是指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建税税额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之间的比率。
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一)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二)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建制镇的,税率为1%。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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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
知
正文:
----------------------------------------------------------------------------------------------------------------------------------------------------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
(国发〔201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统一税制、公平税负,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国务院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结束——。
城建税及教育税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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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第二节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 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 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缴纳 的“三税”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专 门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一种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 设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于1985年2月 8日发布的,并于同年1月1日在全国施 行。 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特定目 的税,是国家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而 征收的一种税。
解释
补交的营业税城建税及其罚款= (58+58×7%)×2=124.12(万 元) 滞纳金按滞纳天数的0.5‰ 征收,两税滞纳金=(58+58×7%) ×50×0.5‰=1.5515(万元) 故补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及 滞纳金、罚款合计 =124.12+1.5515=125.6715(万 元)
注
意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 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全国范围征收 具体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广 大农村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是指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 单位和个人。 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 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 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 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注意: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 收城市维家 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 业故意少缴营业税58万元,遂按 相关执法程序对该企业作出补缴 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 加收滞纳金(滞纳时间50天)和 罚款(与税款等额)的处罚决定。 该企业于当日接受了税务机关的 处罚,补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及 滞纳金、罚款合计为( )。
• 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 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 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 特殊规定 • 1、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 罚款时,也要对其未缴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和罚款。 • 2、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 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3、.“三税”得到减征或免征优惠,城建税也要同时减免征。 (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 4、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进口产品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但不征收城建税,即城建 税出口不退,进口不征。 5、新增:※2005年1月1日起,经总局审批的当期免抵的增值 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计征范围。此前已征的不 退、未征的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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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制度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0年10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的有关问题接受了采访。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资企业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即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二是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适用于外资企业;三是明确了与《通知》相抵触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筹集城乡维护建设资金和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国务院于1985年和1986年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1994年以前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县城(镇)和其他地区,分别按照7%、5%、1%三档税率征收,教育费附加目前统一按3%的比率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开征20多年来,仅对我国公民和内资企业征收。
这种内外有别的税费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吸引外资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这种税费制度越来越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产生的矛盾日益突出,社会各界要求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费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1993年发布的《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90号)提出“现在不缴纳城建税的外资企业,也应成为城建税的纳税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均提出要“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2009年、201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以及2010年5月国务院批转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制度”。
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是公平税费负担,促进公平竞争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2009年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实现“保增长”的目标,我国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其中包括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如企业所得税改革、增值税转型、提高出口退税率、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等。
据测算,2009年的减税总规模约5000多亿元,明显减轻了企业负担,增强了经济活力。
当前我国经济继续回升向好,为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利条件。
问:《通知》出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994年以前,外资企业缴纳工商统一税,不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因此,外资企业不属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
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内外资企业统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根据1993年12月29日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精神,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否适用于外资企业,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1994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明电[1994]23号),根据上述两个通知的规定,对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目前,鉴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时机已经成熟,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下发《通知》,决定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问: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重要意义有如下几点:
一是符合“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要求。
1994年以来,全国人大、国务院着手逐步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
在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和房产税等原来内外资企业分设的制度均已先后实现了统一,目前仅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实行内外有别的制度。
因此,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符合统一税制的要求,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定的重要举措。
二是符合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原则。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属于具有特定目的的专项税收和政府性基金,所有享用城乡公共设施和教育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属于其征收对象。
因此,外资企业应与内资企业一样承担缴纳税费的义务。
三是有利于公平内外资企业税费负担,促进公平竞争。
改革开放初期,为鼓励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我国对外资企业实行一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具有积极意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继续实行内外有别的税费制度,将会加剧内外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提高内资企业的竞争力。
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费环境。
四是有利于促进城乡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国家《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财政要加大对公共交通、城镇供水工程、城镇廉租住房和城镇保障住房等的投入。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到2012年财政性教育经费要达到占GDP4%的目标。
将外资企业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范围,拓宽了地方政府城乡建设和教育事业投入的资金来源,有利于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促进城乡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
问: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会不会影响吸引外资?
答: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产生负面影响。
首先,我国社会稳定,经济正处于高速增长期,消费市场广阔,劳动力资源丰富,同时,我国政府长期致力于为国外投资者创造更加开放、更加公平、更加便利、更加友好的投资环境,形成了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诸多有利因素对外资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其次,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目的并不是为了增加外资企业负担,而是建立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税收机制和投资环境,相信这一举措会得到外资企业的理解和支持。
相关法规: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
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
国发[201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统一税制、公平税负,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国务院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