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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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贡嘎机场至泽当专用公路嘎拉山隧道、雅江特大桥扩建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工程质量治理强化,全员质量意识,实现本项目工程质量目标,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规范。
第三条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和治理体系,确保交工验收分项工程合格率 100%;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 92 分以上;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争创全优工程。
第二章质量治理机构
第四条本项目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业主监控、承
包人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五条本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操纵,设计单位、承包人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治理体系(质量治理体系图见附件一)。
第六条业主成立由项目办主任任组长的质量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项目办工程部,负责日常质量监督治理工作。
第七条设计、监理、承包人等单位成立相应的质量治理机构。
第三章工程质量治理责任
第一节业主质量治理责任
第八条建立完善质量治理制度,落实质量治理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按规定向质量监督治理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同意行业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条督促设计、监理和承包人等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和治理体系,制订本项目工程质量创优规划,组织在全线推广创
优活动。
第十一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设计、监理和承包人等单位的质量治理进行监督检查,开工前组织施工图会审和设计交底,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督促检查,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在缺陷责任期内督促、落实质量问题的整改,并做好竣工验收的预备工作。
第十二条建立定期的质量检查、不定期的质量抽查或巡查制度,组织处理施工现场质量问题;定期召开工程质量会议,研究相关质量议题。
第十三条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质量治理档案。
第二节设计单位质量治理责任
第十五条严格履行合同文件和业主制定的相关治理制度。
第十六条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操纵,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时期的责任人,
并对本项目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同意质量监督机构、业主、监理单位对其质量保证和治理体系及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做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施工现场(过程中)及时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
第十九条对重大变更设计进行方案比选,正确掌握设计标准,及时补充设计文件或图纸。
第二十条参加工程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参加工程竣(交)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设计文件质量治理档案。
第三节监理单位质量治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严格履行监理服务合同和业主制定的相关治理制度,依照监理规范进行严格监理。
第二十四条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的质量监控。
第二十五条同意质量监督机构、业主对其质量治理、质量保证和治理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依照合同约定,建立相应的监理机构、派驻人员和配备设备,配合质量监督站和业主对监理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与考核,并对未通过考核或对现场监理不力的人员进行及时更换。
第二十七条制定工作打算和检查制度,明确岗位职责,以现场操纵为重点,指导承包人治理和消灭工程质量通病。
第二十八条设计监理审查设计单位的设计工作打算;施工监理审查或审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门技术措施和专门工艺方案。
第二十九条审批或审查承包人工艺、试验方案和试验结果,检查承包人标准试验的正确性,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平行检测和见证取样,并对试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有关质量标准的实施;对关键部位、重要环节、隐蔽工程施工进行旁站监理,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验收标准的施工行为。
第三十一条及时办理工程变更,对变更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参加工程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参加工程竣(交)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监理治理档案,做好监理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并督促检查承包人完善各项內业资料。
第四节承包人质量治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按照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和业主制定的相关治理制度组织施工,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六条制订、完善岗位责任制,执行岗前培训和技术交底制度,强化职员全面质量治理意识,实施全面质量治理,使质量责任落到实处。
第三十七条严格履行投标承诺及施工合同要求,派驻技术水平高、质量意识强、整体素养好的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加强工程质量治理。
第三十八条同意质量监督机构、业主、监理单位对其质量保证体系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制订创优规划,做到“开工必优,一次成优”,实现本项目整体创优目标。
第四十条重视质量通病的研究和治理,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四新”技术和施工手段,做到结构物内实外美。
第四十一条执行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制度,严格工序质量操纵。
第四十二条按相关工程分包法律规定,加强对劳务分包队伍工程质量治理,实现质量操纵目标。
第四十三条建立工地试验室,配齐试验仪器及试验人员,建立健全试验室规章制度,按技术规范要求完成各项标准试验和
现场质量检测试验。
第四十四条加强对进场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的保存和爱护,使其在安装、施工时满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要求。
第四十五条参加工程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落实质量缺陷责任期的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的加固、补强或返工。参加工程竣(交)工验收。
第四十七条及时收集、整理內业资料,做到工程完工,资料完善;工程竣工时按时提交竣工文件。
第四十八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工程质量治理档案。
第四章设计质量治理
第一节工可复查及调整
第四十九条业主组织相关单位核实工可线路走廊带是否符合国家公路网和地点政府规划要求,并提出走廊带相应调整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