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路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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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路径探索
摘要:经济法由我国各相关学术界所确认和认同,但目前,科学的经济法在构建过程中,仍面临着诸多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只有对经济法调整增量利益(剩余)关系进行深入认知,才能够保证科学经济法的构建。
为此,下面本文就对构建科学的经济法路径进行深入的探索,希望能够对科学经济法构建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一定帮助作用。
关键词:构建;科学;经济法;路径
科学的经济法代指对非平等主体之间增量利益(剩余)关系(宏观)经济法和平等主体之间增量利益(剩余)关系的(微观)经济法的合理调整,应维持好科学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协调与互动关系,从而有效推动我国科学的经济法的长足发展。
现阶段我国所构建科学的经济法体系还未成熟,并没有创造出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以及相应的非诉讼程序法和经济诉讼法。
为此,构建我国科学的经济法还需要一段长时间的探索过程,只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科学经济法的构建,才能够充分发挥公开正式承认经济法应有的价值。
一、将经济法作为对增量利益(剩余)关系进行有效调整的主要载体
在市场经济中,基于社会化生产人们因产出大于投入而有增量利益(剩余),继而构建出的多种社会经济关系被称为增量利益(剩余)关系。
其主要涵盖了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在基于社会化生产的市场经济中,社会成员的平等主体与社会成员之间共同分享、竞争实现、协作创造增量利益或剩余利益的社会经济关系;另一方面,同样的,在基于社会化生产的市场经济中,社会成员的不是平等主体与国家政府之间共同分享和协作创造增量利益或剩余利益的社会经济关系。
其中,前者反应出一定的原生性特征,后者是由前者所派生出的关系。
二者均基于社会化生产的市场经济,以新型社会经济关系为基准,主要以新兴的经济法为基础,调整这种新型的社会经济关系。
我国要科学的调整原生性的增量利益关系的经济法,要遵循个体生产已由社会化生产相取代的市场发展规律。
共同分享和协作创造增量利益(剩余)的关系不存在于个体生产中,再加之基于个体生产的自然经济中,人们所创造的产品,不需要借助市场竞争交易来发挥所创造产品的价值。
当时的社会是基于个体生产的简单商品经济,不以实现价值增值为标准的借助交
换来满足个人需求的过程,不存在利用竞争来创造增量利益的关系。
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衍生出了一种基于社会化生产的市场发展机制,在该机制中,存在了共同分享与协作创造增量利益的关系。
历史上,社会化生产有着对商品生产促进和提高的功能,为此,社会化生产对商品经济给予了高度的支持,并逐渐形成了经过竞争性交易和交易竞争的市场经济机制,造就了市场主体之间通过竞争来对这种增量利益的关系的实现。
相对于民法所调整的继承、流转、归属等存量利益关系而言,共同分享、竞争实现与协作创造增量利益(剩余)的关系与其存在本质区别。
通过调整平等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剩余关系或增量利益(原生性增量利益关系)的经济法,能够保障基于社会化生产的市场经济中各市场主体或社会成员在对企业利润最大化利益与个人收益实现的基础上,不损害相互之间的关系。
接着,再调整非平等主体社会成员与国家之间的剩余关系或增量(派生性的增量利益关系)的经济法,又能够维持基于社会化生产的市场经济企业以及个人的社会整体可持续增量利益与增量利益最大化的协调关系。
二、构建协调非平等主体之间增量利益(剩余)关系的宏观经济法
为了实现我国构建宏观经济法的目的,一定要使现有的国家运用社会公共资源直接参与到宏观调控的立法、市场监管的立法、经济活动的立法中,并以共同分享与协作创造增量利益(剩余)的经济管理取向的立法替代传统行政管理取向的立法。
我国构建的宏观经济法,以经济管理为导向,主要是国家各级政府对国民经济管理行为的法的自我规制。
为此,其要基于满足自身可持续执政能力的需求为前提,并在国际竞争强有力的支撑下,对经济民主进行不断的强化,从而使公关经济法的建立得到不断的完善。
除此之外,我国要解决有关程序法中的非平等主体间存在的权利冲突问题,并对民主集中纠错程序法的制定进行不断的完善。
在该非诉讼程序法中,有效落实了宏观经济法所保护、设定以及确认的宏观经济法主体的权利。
三、构建协调平等主体之间增量利益(剩余)关系的微观经济法
其一,我国构建微观经济法需要依托于对劳动法以及企业法的科学改造来实现。
为此,对现行公司劳动法以及企业法瑕疵的揭示是非常必要的,我国要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全面贯彻对投资者各方以及劳资双方的深入人权以及合法权益的公正保护原则,使公司劳动法以及企业法得到有效的改造,从而构建一个
科学的微观经济法。
其二,我国构建微观经济法需要依托于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竞争法的不断完善来实现。
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充当着对直接受损害的消费者民事权益进行保护的角色,同时,也承载着经营者损害消费者的竞争行为进行规范、禁止的责任,是一种竞争法的特别法,能够有效促进消费者整体增量利益的实现。
另外,我国还可以借助司法裁判来对平等主体之间的各种权利冲突进行解决,并构建科学的经济诉讼法,从而科学落实微观经济法所保护、设定以及确认的微观经济法主体权利。
四、结论
对经济法进行深入认知是构建科学的经济法的主要前提。
我国在这一方面虽然取得了阶段性的进步,无论是从研究经济法的深度,还是研究经济法的广度角度而言,我国已经位居世界首位。
但有关于经济法对哪一种社会经济关系具有调整作用,仍在探索之中。
笔者认为,科学经济法的构建基于对经济法对“增量利益(剩余)关系”调整的深入认知以及构建协调非平等主体之间增量利益(剩余)关系(宏观)经济法和平等主体之间增量利益(剩余)关系的(微观)经济法,为此,经济法也有另外一个身份,即该法律的规范总称。
参考文献:
[1]张继恒.经济法的部门法理学建构[J].现代法学,2014,36(2):8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