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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全)

农药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全)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目录1、负责人(安全员)安全责任制2、营业员安全责任制3、安全教育制度4、消防管理制度5、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6、危险化学品(农药)经营管理制度7、农药销售流向实名登记制度8、农药销售宣传制度9、农药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10、营业员岗位职责11、农药(岗位)操作规程12、危险化学品(农药)装卸、搬运操作规程13、应急救援措施14、安全生产责任书负责人(安全员)安全责任制1.安全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经营第一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予以保证,并对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部委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规程、标准和指示,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3。

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颁发本经营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4. 确定本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目标,应与职工签订安全责任书。

5. 按时参加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会议,及时传达会议精神。

6. 在经营活动中,应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督促安全员、营业员等其它危化品从业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危化品培训,确保持证上岗.7. 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并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8。

经常监督检查安全工作,对在安全生产中有重大贡献者进行奖励,对酿成重大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处罚.营业员安全责任制1. 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2. 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3。

营业员要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农药)的危险特性,经过相应培训,掌握危险化学品(农药)基本知识,并且有责任配合用药部门做好安全有效使用危险化学品(农药)的宣传工作。

4. 售出的危险化学品(农药)必须有完整包装、标志和使用说明书。

5. 对已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农药)要及时上报处理;过期的产品须送农药检验部门检定获准销售的方可售出.6。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精选3篇)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精选3篇)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精选3篇)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篇11、凡是公司统一接种或统一投放的农药,必须由公司统一购进并保管使用,严禁小家户私自购买,并自作主张投放使用或在家中存放农药。

2、公司职工或承包户单独使用农药前,必须请示连安委会,并且由公司相关的技术人员根据实情核准农药的使用种类、数量、方法以及在使用过程中的应注意的事项等,坚决消除在农药的使用方面我行我素的不良行为。

3、在农药的发放方面,保管要做到认真发放,细致登记所发放的农药种类、数量、承包户姓名、做到心中有数,避免不安全因素的发生。

4、农药的存放需单列,严禁与其它物品混放,特别是与粮油等食用物品混放,小家户严禁存放农药,必须在公司统一管理,用时领取。

5、职工承包户在地头地边投放或喷施农药时,必须经连安委会同意,公司相关技术人员认可,同邻地承包户互相协调后方可进行,同时必须在投放或喷施农药地段做醒目告示。

6、严禁使用上级部门禁止使用的农药(如911农药、666农药),一旦发放上报上级部门严肃处理。

7、凡违反上述条款或私自用药,造成后果,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篇21、本公司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把握进货渠道,每一种农药的购进必须有国家规定的“三证”。

2、严禁高毒、高残留农药进入本公司销售。

3、产品通过本公司的植保技术人员田间实验后方可销售。

4、严禁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本公司。

5、在购进农药时,仔细将农药产品与产品的标签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6、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7、在经营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业产品,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鉴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国企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8、严格执行国家针对高毒、高残留物的农药的有关规定,杜绝国家禁止的农药产品进入本公司。

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使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加强对农药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药经营使用单位及合作社、农户等。

第三条农药经营使用应遵循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四条农药经营使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农药经营使用应建立健全产品追溯和药品检测制度。

第二章农药经营管理第六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明。

第七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农药产品库存台账,做到及时更新和定期盘点。

第八条农药经营单位应设立农药指导员,负责农药产品的储存、销售和使用等工作。

第九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定期对农药产品进行检验和鉴定,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对农药产品进行分类储存,做好防护和标识工作。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农药销售台账,记录销售情况和购买者信息。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向购买者提供农药使用指导和农药残留检测结果等信息。

第三章农药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农户在使用农药前应进行登记备案,并严格按照说明书和农药指导员的指导进行使用。

第十四条农户在使用农药时应注意安全,佩戴防护用品,避免直接接触和吸入。

第十五条农户应根据农情和害虫情况,科学测定农药使用剂量,不得超量使用。

第十六条农户在使用农药后,应遵守规定的安全时间,确保农产品的安全使用。

第十七条农户应妥善保管农药,避免与儿童接触,并遵守农药废弃物处理要求。

第十八条农户应定期向农药经营单位报告农药使用情况,接受农药残留检测。

第十九条对于使用农药不当或者违法使用农药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农药经营使用活动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机构可以随时对农药经营使用单位进行检查,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记录。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机构发现农药经营使用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二十三条对农药经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农药经营管理规章制度6

农药经营管理规章制度6

农药经营管理规章制度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农药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农药使用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二条农药经营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农药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农药经营活动。

第三条农药经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科学合理、安全高效、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第四条农药经营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农药经营管理信息系统,收集、整理、分析相关数据,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农药经营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经营农药的单位和个人需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包括资金、场所、设备等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方可颁发许可证。

第八条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及时办理延续手续,否则将被注销。

第九条经营许可证持有人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禁超范围、假冒伪劣、私自调剂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农药经营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将按规定采取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将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所售农药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定期对进货农药进行质量检测,对不合格品及时退货或淘汰处理。

第十三条农药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产品包装、标识、说明书等要求,并建立相应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技术水平,确保质量管理的落实。

第十五条农药经营企业应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确保质量安全。

第四章安全防护第十六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农药使用全过程的安全。

第十七条农药经营企业应配备防护设施和器材,保障员工在操作过程中的安全防护。

第十八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十九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农药对环境造成污染。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5篇)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5篇)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农药属于有毒、易燃危险化学品,为了保证农药经营过程的安全性,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制度: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农药经营单位必须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农药经营、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建筑物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4、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中须经国家授权的部门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5、农药经营、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6、经营、储存场所须根据规模大小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做好防火、防毒、防盗工作。

7、经营、储存场所须根据所涉危险化学品(农药)的性质分类、分库存放,禁忌物料不能温存。

8、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农药。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2)是指为确保农药经营活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以下是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的一些重要内容:1. 资质要求:农药经营企业必须依法注册,并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

必须备案登记,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2. 仓储管理:农药经营企业必须建立明确的仓储管理制度,确保农药储存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要定期对仓库进行检查,确保农药的存放、标识、出入库等过程符合规定。

3. 销售管理:农药经营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要确保销售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提供准确的使用说明和警示信息。

4. 废弃物处理:农药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废弃农药和包装废物的处理制度,确保废物无害化处理。

禁止将废物随意丢弃或倾倒到水源、土地或其他环境中。

5. 安全培训:农药经营企业要进行员工安全培训,提高其对农药安全的认识和管理能力。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药使用安全,预防农药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储存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农药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农药生产管理第四条农药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农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

第五条农药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农药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各项技术要求,确保农药产品质量。

第六条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章农药经营管理第七条农药经营企业应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农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经营。

第八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农药购进、储存、销售、退回等台账,确保农药来源清晰、去向明确。

第九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定期对库存农药进行质量检查,对不合格或过期农药及时进行清理。

第十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向消费者提供农药使用说明书,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农药。

第四章农药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农药使用者应具备农药使用知识,了解农药的性质、用途、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农药使用者应按照农药使用说明书上的推荐剂量、使用方法和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第十三条禁止在农田、果园、蔬菜地等农业生产区域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第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使用农药。

第五章农药运输、储存管理第十五条农药运输、储存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

第十六条农药运输、储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农药泄漏、挥发和污染环境。

第十七条农药运输、储存单位应建立农药出入库台账,确保农药来源、去向可追溯。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农业部门应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储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构成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农业用药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农业用药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一、目的与依据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防止农药残留超标,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农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从事农业生产、农药经营、农药使用、农药监管的单位和个人。

三、管理制度1. 农药经营与管理(1)农药经营单位应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

(2)农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农药进货、储存、销售、退换货等管理制度,确保农药质量。

(3)农药经营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农药技术人员,负责农药的咨询、培训和售后服务。

2. 农药使用与管理(1)农药使用者应具备农药使用常识,了解农药性质、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2)农药使用者应按照农药标签上的推荐剂量、施用方法和施用时间进行用药,避免过量使用。

(3)农药使用者应合理选择农药,优先使用生物农药、低毒农药,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

(4)农药使用者应严格遵守农药休药期规定,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3. 农药监管与检查(1)农业部门应加强对农药市场的监管,对农药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进行检查。

(2)农业部门应建立健全农药质量检测体系,对农药残留进行定期抽检,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3)农业部门应加强对农药使用者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农药使用者安全用药意识。

四、责任与奖惩1. 农药经营单位应承担农药质量责任,对因农药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农药使用者应遵守农药使用规定,对因违规使用农药导致的损失自行承担。

3. 对在农药监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农药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本地区农业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本地区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本制度为准。

新版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新版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经营安全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农药经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农药经营主体。

第三条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许可与资质第四条农药经营主体必须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农药。

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申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农药经营所需场所、设施、设备;(二)配备具有农药经营专业知识、技能的从业人员;(三)有健全的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重新申领。

第三章农药质量管理第七条农药经营主体应当对经营的农药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确保农药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农药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农药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进货的农药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农药质量。

第九条农药经营主体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农药、过期农药、禁用农药和不合格农药。

第十条农药经营主体应当对销售的农药进行标签、说明书等信息的核对,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章农药储存与运输第十一条农药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农药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农药储存安全。

第十二条农药储存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防火、防爆、防潮、防腐蚀等设施;(二)与生活区、食品加工区等区域保持安全距离;(三)储存环境清洁、通风、干燥。

第十三条农药运输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农药泄漏、污染。

第十四条农药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五章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第十五条农药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农药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完好。

第十七条农药经营主体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农药店农药管理项规章制度

农药店农药管理项规章制度

农药店农药管理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店的经营管理,保障农药的安全使用,维护农业生产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药店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农药管理,确保农药的销售、储存、使用符合规定。

第三条农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农药管理制度,保证农药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切实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农药销售管理第四条农药店应当在经营范围内销售经国家批准的合格农药,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五条农药店应当保持农药样品,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做好备案登记工作。

第六条农药店应当设置专门负责农药销售的人员,并定期进行销售技术培训。

第七条农药销售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依法出具销售票据,保留销售记录,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备销售情况。

第八条农药销售人员应当对购买农药的顾客进行必要的宣传教育,告知其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防止误用造成危害。

第九条农药店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制度,确保销售的农药能够追溯到来源。

第十条农药店应当定期检查库存情况,确保库存的农药品质安全。

第三章农药储存管理第十一条农药店应当有专门的农药储存库房,保证储存条件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农药储存库房应当定期检查消毒,保持干燥通风,防止倒塌。

第十三条农药储存库房应当分类存放,根据农药性质等级放置,避免混装混放。

第十四条农药储存库房应当设置专门负责人,定期检查农药的保存情况。

第十五条农药储存库房应当设置防火、防爆、防雷装置,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农药店应当建立农药库存台账,做到清晰明确,随时掌握库存情况。

第四章农药使用管理第十七条农药店应当在销售农药时提供必要的使用说明书,告知顾客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农药店应当为园林、农场等客户提供农药使用方案,合理配置农药使用数量和方式。

第十九条农药店应当组织开展农药使用技术培训,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二十条农药使用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取得相应的证书后方可使用农药。

第二十一条农药使用人员在使用农药时应当穿着防护装备,避免接触。

农药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农药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农药经营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药经营管理,保障农产品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农药经营单位及经营人员,包括农药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科学管理、健康安全的原则,保障农产品质量和环境安全。

第四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经营,不得违法生产、销售或使用农药,不得向未经合法培训的人员销售农药。

第五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确保农药安全使用。

第二章农药生产管理第六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生产农药。

第七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生产设备正常运转,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第八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原材料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制度,对产品进行溯源管理,确保产品流通环节可追溯。

第十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定期进行生产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一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业化验人员,建立实验室,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合格。

第十二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对废水、废气和废渣进行处理,确保环境污染达标排放。

第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减少生产事故发生。

第三章农药销售管理第十四条农药销售单位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符合国家标准的农药产品。

第十五条农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明码标价,提供合格产品,并做好售后服务。

第十六条农药销售单位应当对进货来源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进货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农药销售单位应当加强库存管理,做好农药储存,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八条农药销售单位应当加强销售人员培训,提高产品知识和安全使用意识,规范销售行为。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1、农药经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避免发生农药质量安
全和重大农药经营安全生产事故。

2、对农药经营场所的布局、分区、通风、消防、防潮、防鼠、防暴晒等相关
内容进行合理布置,严防经营门市内农药包装破损或泄露后造成中毒、污染环境、空气等安全事故。

3、农药经营门市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品。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要在经营场所
内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对限制使用农药进行专柜陈列,严格按照国家对限用农药的相关规定做好防范措施。

4、及时查看陈列农药产品的包装情况和保存要求,严格按照标签说明书上的
要求进行保存,防止泄漏,腐蚀等安全事故发生。

5、农药库房应与饮用水源地、居民区、学校等人口密集场所有一定的安全距
离,库房内合理分区,在消防、防潮、防鼠、通风等方面切实做到安全防护。

6、定期对农药库房开展巡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处置。

存在重大
安全隐患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必要时对库房要进行重新选址。

7、农药经营门市内严禁经营食品、饲料等商品,农药经营场所应保证相对隔
离的环境。

8、农药经营人员要对购买农药的用户详细讲解农药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防
止因农药使用不当造成的人畜中毒或污染环境、水源污染等事故发生。

对因农药经营人员不正确指导用户造成事故的,由主管部门对农药经销商依法进行处罚,造成重大人畜伤亡、环境污染或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农药经营者对农药经营门市和仓库管理不当,引起农药外泄,污染空气、
水源、人畜中毒或引发火灾等造成损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农药经营管理,保证农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二、经营许可1.农药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农药经营许可证书,经批准的农药经营单位方可从事农药的购销经营活动。

2.经营许可证书应当按期更新,过期未更新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三、农药注册1.农药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农药注册管理制度选择经营产品,不得经营未经注册的农药。

2.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及时了解农药注册情况,定期对库存产品进行检查,发现未注册产品及时处理。

3.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上级农业部门报送农药库存及销售清单,确保库存产品和销售产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四、进货管理1.农药经营单位在进货前应严格审核供货方的资质和产品质量,确保供货方具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书。

2.农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进货台账制度,记录进货日期、数量、供货方等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应的票据和合同。

3.农药经营单位在收货后应进行抽样检验,确保进货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五、销售管理1.农药经营单位在进行销售前应核查购买方的资质,确保购买方具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或合法使用农药的资质。

2.农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销售台账制度,记录销售日期、数量、购买方等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应的票据和合同。

3.农药经营单位在销售时应提供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提示,向购买方传达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4.农药经营单位在销售产品时应标明农药的名称、生产批号、有效期等相关信息,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和可识别性。

5.农药经营单位不得销售过期产品、变质产品和伪劣产品,对于发现的问题产品应及时停止销售并向上级农业部门报告。

六、仓储管理1.农药经营单位应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农药仓库,对藏品进行储存、保管和管理。

2.农药仓库应按照不同类别、不同规格的农药进行分类储存,避免混淆和污染。

3.农药仓库应定期进行库存盘点,确保库存数量和实际入库出库记录相符。

农药经营使用相关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农药经营使用相关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农药经营使用相关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药经营使用行为,保护农民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国境内经营、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农药经营使用应遵循依法、科学、安全、环保的原则,并符合国家的有关安全标准和农药管理规定。

第四条农药经营使用应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农民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五条农药经营使用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和经营者的农药使用技能和安全意识,推广使用农药的科学方法。

第六条农药经营使用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农药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农业、环保、卫生等部门报告农药的销售和使用情况。

第八条农药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农药购销台账,记录农药的采购、销售、使用和废弃情况,保留购销凭证和使用记录。

第九条农药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进行农药使用技术培训,掌握更新的农药使用理论和操作技能。

第二章农药经营管理第十条农药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农药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库房和储存设施,保证农药的质量和有效期限。

第十三条农药库房和储存设施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保持干燥、通风、清洁、防火等条件。

第十四条农药经营者应定期对农药库存进行盘点,清理过期农药,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处理。

第十五条农药经营者应定期进行农药销售情况的统计,上报相关部门,并保留销售记录和购销凭证。

第十六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推广使用农药的科学方法。

第十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召回制度,并及时通知消费者和相关当事人,查询和销售有问题的农药。

第十八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使用技术培训制度,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九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销售台账,记录农药的销售情况和购销凭证,保留购销凭证和使用记录。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范文(5篇)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范文(5篇)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药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农田环境安全,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药经营者,包括生产、批发、零售、经销、使用等环节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农药经营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采取科学、合规的方式开展农药经营活动。

第四条农药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提高农药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农药的合理使用和环境安全。

第二章农药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第五条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农药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的法定证书。

农药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农药生产经营许可,确定经营范围。

第六条农药经营者取得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应按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生产标准和质量控制要求,确保农药的质量安全。

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备有农药经营许可证和相关备案文件,并按规定定期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农药经营管理要求第八条农药经营者应设立专门的农药管理部门或农药管理员,负责农药的采购、储存、销售、使用等工作。

农药管理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农药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农药采购管理制度,确保农药采购的合理性,禁止购买、销售假冒伪劣农药。

第十条农药经营者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设置农药储存库房,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消防演练,确保库房的安全和农药的质量。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者应建立农药销售管理制度,明确销售要求和程序,准确记录销售信息,确保农药销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农药经营管理控制措施第十二条农药经营者应对农药的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实施严格的管理控制措施,保证农药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农药经营者应确保农药的储存环境符合规定的要求,避免农药受潮、变质或交叉污染。

第十四条农药经营者应定期检查农药库房,清理过期农药和破损包装农药,及时报废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农药经营者应对农药销售进行严格监管,禁止销售过期、未经许可的农药。

并根据需要提供正确的使用方法和说明书。

第十六条农药经营者应建立农药使用登记制度,记录农药的使用情况,包括用量、作物名称、使用时间等信息,并建立档案进行保存。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及流程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目的为保障农药经营的安全,防止农药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农药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

三、管理制度1. 农药采购管理(1)采购人员应熟悉农药产品知识,了解农药的危险特性、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2)采购农药时,应选择具备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企业。

(3)采购的农药产品应具备齐全的合法证明文件,如农药产品登记证、农药产品执行标准、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等。

2. 农药储存管理(1)建立专用的农药仓库,库房应相对独立、干燥、整洁、通风。

(2)农药按种类、规格、批号分别存放,并设立醒目标识。

(3)农药库房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

(4)定期检查农药库房,确保农药储存安全。

3. 农药运输管理(1)农药运输车辆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防雨、防潮设施。

(2)农药运输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规定。

(3)农药运输人员应熟悉农药的危险特性,掌握应急处置措施。

4. 农药销售管理(1)销售人员应熟悉农药产品知识,了解农药的危险特性、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2)销售农药时,应向购买者详细说明农药的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

(3)禁止销售过期、失效、假冒伪劣农药。

5. 农药使用管理(1)使用者应遵守农药使用规定,合理使用农药。

(2)农药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农药对人、畜、环境造成危害。

(3)农药使用后,应妥善处理农药包装、残留物等。

四、安全管理制度1. 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2. 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处置。

3.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防毒面具、防护手套、防护服等。

5. 农药经营场所、仓储场所严禁烟火。

五、应急处理1. 发生农药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农药经营安全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农药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农药经营安全管理职责1. 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岗位的安全职责,确保农药经营安全。

2. 农药经营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农药经营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农药安全事故的发生。

3. 农药经营企业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农药经营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4. 农药经营企业应定期对农药经营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三、农药经营安全管理措施1. 农药进货管理(1)农药经营企业应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或批发企业进货,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

(2)农药进货时,应检查农药的标签、说明书、生产日期、有效期、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确保农药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 农药储存管理(1)农药应储存在干燥、通风、避光的库房内,避免阳光直射和潮湿。

(2)农药应分类存放,不同品种、不同剂型的农药应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3)农药储存库房应配备灭火器、防毒面具等消防、防护设施。

3. 农药销售管理(1)农药销售时,应向购买者提供农药的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告知农药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禁忌。

(2)农药销售员应具备农药经营知识,对购买者进行农药使用指导,确保农药合理使用。

(3)农药销售企业应建立销售记录,记录销售时间、品种、数量、购买者信息等。

4. 农药废弃物处理(1)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农药废弃物回收制度,设立回收点,对农药废弃物进行分类回收。

(2)农药废弃物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四、农药安全事故处理1. 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农药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农药安全事故,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农药经营企业应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农药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安全、合理使用农药,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农林牧副渔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凡施用于农作物、林木、花卉、食用菌等的农药,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采购、贮存、销售(以下统称为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上海市农业局是本市农药管理的主管机关,其执行机构是上海市农药检定所。

各县农业局和上海市农场管理局负责所属范围内的农药管理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保植检站。

第二章农药的质量监督第五条各种农药必须具有农牧渔业部核发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方可经营和使用。

第六条外国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药登记证》的,不准进口、经营和使用。

外国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药田间药效试验许可证》的,不准进行试验。

第七条凡经农牧渔业部《农药登记公告》宣布禁用和撤销登记的农药,不准再经营、使用和进口。

第八条经营农药的单位在采购、贮存、销售过程中,应做好质量检查工作,保证所经营的农药符合批准登记的质量标准。

第九条农药的包装必须符合保证质量和安全运输的要求,并附有符合《农药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商标说明。

没有商标说明或商标说明脱落、商标说明字迹模糊的农药不准出售。

第十条经营农药的单位为方便销售和使用,需要将原包装农药改装后在本单位门市部零售的,必须附贴新的明显的商品说明。

新的商品说明必须具备农药品名、含量、重量(或容量)、使用方法、毒性标记、原生产厂家、出厂日期、改装单位、改装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经营农药的单位自行改装的农药,如需对外批发或在本单位以外的门市部零售的,应事先向市农药管理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须在商品说明中注明批准文号。

第十二条凡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降效或失效农药,均必须予以封存,在农药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以前,不得销售和使用。

禁止制造和销售假农药。

第三章农药的安全使用第十三条经营农药的单位,必须持有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配备熟悉农药商品基本知识的业务人员。

农药经营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农药经营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农药经营安全,防止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农药经营安全防护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加强农药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工作。

2. 依法经营,规范管理。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农药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

3. 严格责任,落实措施。

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防护责任,确保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三、农药经营安全防护措施1. 经营人员安全培训(1)农药经营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农药的基本知识、安全防护知识和急救方法。

(2)经营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农药储存安全(1)农药库房应设置在安全、通风、干燥的地方,远离火源、水源。

(2)农药库房内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完好。

(3)农药应按照种类、规格、有效期进行分类存放,并做好标识。

(4)农药库房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 农药销售安全(1)农药销售人员应向购买者提供农药使用说明书,指导正确使用农药。

(2)销售农药时,应佩戴防护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

(3)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农药。

4. 农药运输安全(1)农药运输车辆应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2)农药运输时应遵守国家有关运输的规定,防止农药泄漏、污染。

(3)运输过程中,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应急处理措施。

5. 农药废弃物处理(1)农药废弃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储存。

(2)废弃农药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四、责任追究1. 农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农药经营安全。

2. 农药经营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单位应依法进行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农药经营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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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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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属于有毒、易燃危险化学品,为了保证农药经营过程的安全性,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农药经营单位必须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农药经营、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
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建筑物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4、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中须经国家授权的部门专业
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5、农药经营、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对查出的安全
隐患应及时整改。

6、经营、储存场所须根据规模大小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做好防火、防毒、防盗
工作。

7、经营、储存场所须根据所涉危险化学品(农药)的性质分类、分库存放,禁忌物料不
能温存。

8、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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