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税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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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热点问题汇编(生活服务业)

营改增热点问题汇编(生活服务业)

营改增热点问题汇编(生活服务业)1.公司为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询问营改增之后是否继续享受优惠?答:提供的医疗服务若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 提供墓穴租赁能否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答:符合规定的墓穴租赁,即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合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墓穴租赁可以免征增值税。

3.开办养老院如何征收增值税?答:按照民政部规定设立登记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可免征增值税,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生活服务业征收增值税。

4.物业代为收取的水电费如何开具发票?答:物业代为收取的水电费,由水电公司给客户开具水电费发票;如物业有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则对收取的手续费按经纪代理服务开具发票。

5.商场除了向租户收取物业费以外,还收取了中央空调费,空调费按照每平方米10元收取,请问收取空调费应如何征税?答:收取空调费属于其他生活服务,适用税率6%。

6.我公司员工出差,在酒店住宿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公司员工因公务出差住宿发生的住宿费,可以公司名义要求酒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员工个人的住宿行为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我公司仅提供园林修剪服务,之前在地税开具的是服务业发票。

营改增后该项目应如何征税?答:仅提供园林修剪服务属于其他生活服务,按提供其他生活服务征收增值税。

8.劳务派遣服务,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是否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说普通发票也只能选择差额征税模块开具?答: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不体现差额扣除部分。

9.提供代理招生服务,向学生收取5000元,其中学费4000、代理费1000,如何开具发票?答:代理招生属于经纪代理服务,代理人应当向学生提供两张发票,一张为代理人开具的1000元经纪代理服务发票,一张为学校开具的4000元教育服务发票并通过代理人转交。

10.一般纳税人提供垃圾清运服务,是否要分别按照垃圾清理和垃圾运输适用不同的税率?答: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服务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营改增税知识问答讲解

营改增税知识问答讲解

建筑业“营改增”问答一、增值税销项管理1、如何理解“有偿中的其他经济利益”?答: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货币、货物都好理解,但什么是其他经济利益呢?为便于理解,下面以案例形式介绍其他经济利益的范围。

【案例分析】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A.A公司将房屋与B公司土地交换;B.C银行将房屋出租给D饭店,而D饭店长期不付租金,后经双方协商,由银行在饭店就餐抵账;C.E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F建筑工程公司建造房屋,双方在结算价款时,房地产企业将若干套房屋给建筑公司冲抵工程款;D.H 运输公司与I 汽车修理公司商订,H 运输公司为I汽车修理公司免费提供运输服务汽车修理公司为其免费提供汽车维修作为回报。

分析:本案例A:A 公司将不动产换取了B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此时虽没有取得货币,但相对于A公司而言,他是取得了B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同样B公司也是以土地为代价换取了A公司房屋所有权,这里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就是我们所说的其他经济利益。

本案例B:C 银行将房屋出租给D饭店,而D饭店长期不付租金,后经双方协商,由银行在饭店就餐抵账,对C银行而言,出租房屋取得的是免费接受餐饮服务;对D饭店而言,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是免费使用房屋。

这两者都涉及到了饮食服务和房屋出租等也是其他经济利益,因此都应征收增值税。

本案例C:E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F建筑工程公司建造房屋,双方在结算价款时,房地产企业将若干套房屋给建筑队冲抵工程款,看上去没有资金往来,但实际上E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好处是接受了F建筑工程公司的建筑劳务,同样F建筑工程公司获得了房屋所有权,双方都取得了经济利益,因此也应当缴纳增值税。

本案例D:H 运输公司与I 汽车修理公司商订,H 运输公司为I 汽车修理公司免费提供运输服务,I 汽车修理公司为其免费提供汽车维修作为回报。

这里运输服务和汽车维修都属于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对H公司提供的运输服务应征收增值税。

营改增知识问答

营改增知识问答

营改增知识问答(四)1.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答: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部门通过招拍挂获得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核定抵扣迸项税额?答:土地出让金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可以差额扣除,具体规定如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3.本次营改増试点,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具体是怎么规定的?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 z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走。

4._般纳税人销售营改増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如何进行税勢处理?答:(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大汇总!

《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大汇总!

《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大汇总!1.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营改增服务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营改增服务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建筑企业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以建筑项目为对象还是以整个纳税主体为对象?答:建筑企业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是以建筑项目为对象,需要分开核算。

3. 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的并已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请问开具发票的时候适用税率是多少?如何申报?答: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普通发票,不需要申报。

4. 小规模房地产企业已处于现售阶段,项目在异地的,是否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能否在项目所在地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答: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3%预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后可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5. 房地产企业老项目采取简易计税方法,一笔销售合同预收款中既包含营业税收入与增值税收入,结算后收入是否按两个期间分别确认?其中既涉及到营业税发票和增值税发票,当结算汇总开具是金额如何确认?如果发生整体折让导致产生多缴税款的,如何办理退税手续,是退增值税还是退营业税?答:①应全部确认为增值税收入;②利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③如果发生整体折让导致产生多缴税款的,应先退增值税。

6. 0503市局明确问题中已规定:“对代理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代理人中的其他个人,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证券、保险代理业、房地产中介业等纳税人要求我局提供政策依据,我局该如何答复?答:参照《增值税发票代开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可以代开专用发票,其他个人除销售、出租不动产以外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7. 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营改增”部分热点问题解答

“营改增”部分热点问题解答

“营改增”部分热点问题解答一、“营改增”范围问题1、劳务派遣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劳务派遣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2、为工厂提供包车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为工厂提供包车服务为陆路运输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3、工程监理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工程监理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4、咨询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咨询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专业知识咨询服务也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5、不动产的租赁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不动产(包括组成部分)的租赁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6、建筑安装劳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建筑安装劳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7、净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答:净化工程设计为设计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净化工程施工为建筑安装劳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8、律师和会计事务所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税率是多少?答:律师和会计事务所业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其提供鉴证咨询服务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如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税款,征收率为3%)。

9、技术检测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吗?答:技术检测服务为认证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10、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是否属于此次营改增的范围?答:汽车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不属于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二、差额征收问题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有差额征收项目的,是按扣除之后的销售额计算吗?答:按规定差额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中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2、营改增纳税人需要根据什么凭证差额征收呢?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

营改增问答41问

营改增问答41问

营改增问答41问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的可以进行选择吗?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2.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销售服务”包括哪些?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6号)的规定,销售服务包括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3 .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交通运输服务”包括哪些?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6号)的规定,交通运输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4.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6号)的规定,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5.纳税人的程租或期租业务,是按照水路运输服务还是按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6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程租和期租业务,属于提供水路运输服务并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其中,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6.纳税人的湿租业务,是按照航空运输服务还是按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6号)的规定,纳税人的湿租业务,属于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并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热点问答

营改增热点问答

1、对于同时适用多个增值税税率的情况,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从事建筑施工及房地产开发纳税人,营改增试点之前老项目如何判断?有何过渡性政策安排?答: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分别按3%、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建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哪些经营方式否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答:建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可按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其中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4、试点纳税人用于生产经营的不动产,因属于违建项目被依法拆除,前期按规定核算抵扣的进项税金如何处理?答:试点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前期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做进项税金转出。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关于营改增的32个问题你知道答案么?

关于营改增的32个问题你知道答案么?

关于营改增的32个问题你知道答案么?1、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可以在项目开发初期(即在他们取得收入之前)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答: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是以公司为主体,不是以项目为主体。

一般情况下,对于已经成立的公司,年销售收入(不含税)大于500万的公司会被税局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销售收入不足500万的公司,如果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税务资料的公司也可以向税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由税局审核通过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新成立没有营业收入的公司,如果能向税局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未来一年可以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收入和相关要求,也可以向税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由税局管理科室审核通过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资格,这样可以解决对于新公司新项目在公司成立初期发生的成本费用所产生进项的不能认证抵扣问题,这样等到公司实际产生销售收入,前期的累计进项将可以用来抵扣产生销售收入的当期销项。

2、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己开增值税普票和专票吗?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己开增值税普票,如果需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凭销售合同向当地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

3、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的计税方法有哪几种?分别适用什么项目类型?答: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后有两种计税方法,对于符合“房地产老项目”定义的自建项目可以由企业自行选择一般征税方法或用简易征收方法,如果选择简易征收办法则按照5%征收率,如果选择一般计税的办法,企业可以按照抵减土地价款后的差额部分按11%征税,另外,在收到预收款时须先按3%预缴。

4、对于可以选择一般征税和简易征收过渡性政策的“房地产老项目”如何具体定义?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营改增】必收干货!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答 二

【营改增】必收干货!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答 二

【营改增】必收干货!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问答二11.增值税进项税额指什么?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第二十四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效劳、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12.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哪些?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第二十六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13.什么是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效劳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效劳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效劳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14.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哪个税务机关征收?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15.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置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6.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如何缴税?答:?销售效劳、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效劳缴纳增值税。

17.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是否属于航空运输效劳?答:?销售效劳、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效劳。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管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当的业务。

营改增问答之一

营改增问答之一

营改增知识问答(一)1、营业税和增值税有什么区别?答: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商品与劳务税。

营改增试点前,营业税由地税部门征收,如餐饮、娱乐、金融保险、房地产等行业都需要缴纳营业税。

举例:某酒店当月营业额100万元,营业税率为5%,应纳税额为100*5%=5万元。

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

增值税按照增值额纳税,一般纳税人用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纳税。

增值税由国税部门征收,营改增试点前,主要是对货物(有形动产)的加工销售征税。

如工厂生产销售产品、商场销售商品等都需要缴纳税增值税。

举例: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以80万元价格(不含税)购入商品,以100万元的价格(不含税)售出,税率为17%,销项税额=100*17%=17万元,进项税额=80*17%=13.6万元,应纳税额=17-13.6=3.4万元,实际税负为3.4%,即20万元的增值额乘以17%得出3.4万元。

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对增值额(差额)进行征税,营业税对营业额(全额)进行征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要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营业税要复杂一点。

2、为什么要实行营改增?答:因为增值税可以逐环节抵扣,能够平衡税负,减轻企业负担。

而营业税是按照营业收入全额征税,各环节都不能抵扣。

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营改增具有重大意义,一是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行业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社会分工协作,支持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三是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用短期财政收入的“减”换取持续发展势能的“增”;四是创造了更加公平、中性的税收环境,在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消费升级、创新创业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营改增常见问题汇编

营改增常见问题汇编

“营改增”常见问题汇编-客户需求篇第一部分一般知识1、什么叫“营改增”?答:“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原先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现改征增值税。

2、电信“营改增”什么时候执行?答:电信业自2014年6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试点。

3、电信增值税的税率是多少?答:电信增值税实行差异化税率,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 1%;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第二部分增值税发票4、电信增值税普通发票与专用发票有什么区别?答:专用发票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公司规定,专用发票仅可对一般纳税人产权客户开具,普通发票可以对所有客户开具。

5、哪种情况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答:公司规定,向一般纳税人产权客户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的,可开具专用发票。

不能向消费者个人开具专用发票;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6、向个人客户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答:不能向个人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仅能开具普通发7、电信增值税普通发票会不会包含税收部分?答:普通发票金额为价税合计金额,包含增值税部分。

第三部分开具发票流程8、开具专用发票的流程是什么?答:受理业务并收费后,通过系统审核客户的一般纳税人及系统产权客户资质,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客户签收并履行相关手续。

9、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在需要带什么资料去登记?去哪里登记?答:需填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并携带加盖公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开票信息(单位的名称、税号、地址和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到指定电信营业网点办理客户资料登记。

10、变更一般纳税人资料,需提供哪些证明?答:客户变更一般纳税人资料的,需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开票信息(单位名称、税号、地址和电话、开户行账号)、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财税实务营改增热点问答系列

财税实务营改增热点问答系列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营改增热点问答系列
1.所有营业税纳税人本次都需要进行营改增确认登记吗?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因此,原缴纳营业税但未办理增值税税种登记的纳税人现在都需要进行
营改增确认登记。

2.尚未收到税务机关下达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通知》的纳税人是否需要办理营改增确认登记?
未接到确认通知书但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于2016年4月28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确认手续。

逾期未确认的,主管国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2016年3月31日前来不及办理“一照一码”的,能不能先办理营改增确认手续?
可以啊。

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的附件1中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调查表》的“月营业额”的填写,若原在地税属于差额征收的,“月营业额”是指差额前的营业额,还是差额后的营业额?
请按差额前的营业额填写。

5.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的附件1中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调查表》的“月营业额”的填写,若纳税人之前既有增值税项目又有营业税项目,“月营业额”是仅填写营业税的营业额还是填写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营业税的营业额额。

问的较多的8个营改增问题

问的较多的8个营改增问题

问的较多的8个营改增问题营改增是指增值税改革,即将营业税逐步改为增值税。

自2012年开始,中国政府通过一系列措施,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营改增政策。

这一税制改革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优化税负结构、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营改增政策也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一些疑问和困惑。

在本文中,我将回答其中较为常见的8个问题,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些解惑和参考。

问题一:营改增政策对于小微企业有什么影响?答:营改增政策对于小微企业有着积极的影响。

之前,小微企业征收的是营业税,税率较高且复杂。

而通过营改增政策,小微企业可以转为按照增值税进行征税。

增值税税率相对较低,且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的提升。

此外,营改增政策还对小微企业进行了一系列的减负措施,如增值税起征点的提高等。

问题二:营改增对消费者有什么影响?答:营改增政策对消费者的影响相对较小。

增值税作为一种间接税,在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中已经被纳入考虑。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不会直接导致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上涨。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个别企业或商家不会利用税制改革的机会进行价格调整。

因此,消费者在遇到价格变动时,需要对比不同供应商的价格,进行合理消费决策。

问题三:有哪些行业适用营改增政策?答:营改增政策适用范围广泛,几乎涵盖了所有的行业。

包括制造业、商贸业、服务业等各个行业,都需要按照营改增政策进行纳税。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特殊行业或特殊产品可能会有一些特殊的税收政策,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了解和遵守。

问题四:营改增政策有哪些减税措施?答:营改增政策针对不同的纳税人制定了一系列减税措施。

其中包括增值税起征点的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等。

这些减税措施都意在减轻纳税人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问题五:是否每个企业都需要进行营改增?答:在营改增政策的推行过程中,每个企业都会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相应的变革。

而并非每个企业都需要进行营改增。

例如一些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可以选择继续按照营业税进行纳税。

世银行业营改增十问十答

世银行业营改增十问十答

银行业营改增一、存款利息是否征增值税,对企业和银行有什么实际操作影响?答:存款利息属于增值税不征税项目,不征增值税。

同时,企业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不需要开具发票,银行对于存款利息支出也不需要发票进行入账报销扣除。

二、银行营改增征税项目范围和税率?答:银行涉及营改增项目主要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服务。

该三项税率都是6%.三、贷款服务具体内容?答:贷款服务是指银行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以及与利息性质的收入。

主要包括: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以及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等。

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具体内容?答: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的费用。

主要包括: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等。

五、金融商品转让服务内容?答:金融商品转让服务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主要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六、什么是金融商品转让余额征税?答:例如某金融机构购入甲理财产品,买入价为100万元,卖出价为120.6万元;买入乙理财产品,买入价为110万元,卖出价为100万元。

则应纳增值税=(120.6-100+100-110)÷(1+6%)*6%=0.6万元。

假设甲理财产品卖出价为9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

则下期可以从金融商品转让服务销售额中扣减=(100-90)+(110-100)=20万元。

七、哪些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答: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八、银行表外利息如何征增值税?答: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常见问题解答

营改增常见问题解答

常见问题解答1.试点纳税人如何分类?答: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登记。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标准以此次营改增的新政策为准。

3.试点纳税人办理税控发行的政策依据是什么?答: 1、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规定:金税盘和税控盘的销售价格均为490元/个,报税盘230元/个(报税盘可根据需要选择购买)。

技术服务单位每年每户每套向纳税人收取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330元;对使用两套及以上金税盘或税控盘系列产品的纳税人,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费。

2、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税控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支付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服务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范围是什么?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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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问答一、增值税销项管理1、如何理解“有偿中的其他经济利益”?答: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货币、货物都好理解,但什么是其他经济利益呢?为便于理解,下面以案例形式介绍其他经济利益的范围。

【案例分析】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A.A公司将房屋与B公司土地交换;B.C银行将房屋出租给D饭店,而D饭店长期不付租金,后经双方协商,由银行在饭店就餐抵账;C.E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F建筑工程公司建造房屋,双方在结算价款时,房地产企业将若干套房屋给建筑公司冲抵工程款;D.H 运输公司与I 汽车修理公司商订,H 运输公司为I汽车修理公司免费提供运输服务汽车修理公司为其免费提供汽车维修作为回报。

分析:本案例A:A 公司将不动产换取了B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此时虽没有取得货币,但相对于A公司而言,他是取得了B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同样B公司也是以土地为代价换取了A公司房屋所有权,这里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就是我们所说的其他经济利益。

本案例B:C 银行将房屋出租给D饭店,而D饭店长期不付租金,后经双方协商,由银行在饭店就餐抵账,对C银行而言,出租房屋取得的是免费接受餐饮服务;对D饭店而言,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是免费使用房屋。

这两者都涉及到了饮食服务和房屋出租等也是其他经济利益,因此都应征收增值税。

本案例C:E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F建筑工程公司建造房屋,双方在结算价款时,房地产企业将若干套房屋给建筑队冲抵工程款,看上去没有资金往来,但实际上E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好处是接受了F建筑工程公司的建筑劳务,同样F建筑工程公司获得了房屋所有权,双方都取得了经济利益,因此也应当缴纳增值税。

本案例D:H 运输公司与I 汽车修理公司商订,H 运输公司为I 汽车修理公司免费提供运输服务,I 汽车修理公司为其免费提供汽车维修作为回报。

这里运输服务和汽车维修都属于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对H公司提供的运输服务应征收增值税。

答案:ABCD通过这个案例,相信大家对其他经济利益的理解有了一个比较深刻的印象,其他经济利益是指非货币、货物形式的收益,具体包括固定资产(不含货物)、生物资产(不含货物)、无形资产(包括特许权)、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服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2、问:施工方收到业主单位(总包单位)支付的提前竣工奖,要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吗?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施工方收到业主单位(总包单位)支付的提前竣工奖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价外费用的理解:与工程价款有关的费用均构成价外费用,如提前完工奖、赶工奖等等,反之,与工程价款无关的则不构成价外费用。

同时,大家一定要注意价外费用是含税收入。

例1:分包单位员工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一定的社会反响,影响了总包单位的声誉,为此总包单位对其进行罚款,此罚款对总包单位来说是价外费用吗?答:不是的。

因为与工程价款无关。

例2: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收取的配合费是价外费用吗?答:不是的。

配合费虽然与工程有关,但它是一项服务收入要按6%计征增值税,财务上要单独核算。

注:涉及不同税率的业务要单独分开核算收入、成本,不然的话税务机关将按最高税率合并计算征税。

3、同一法人分支机构之间进行材料(设备)调拨,是否需要纳税?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设有两个以上分支机构并且进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另一个机构用于销售的,两个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需要视同销售进行纳税(经批准汇总纳税的除外)。

4、先票后款模式下,如果客户拖欠工程款,多缴的销项税是否可以退回?答:这个涉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例:企业A提供给客户生产性服务,签订合同价值总共为120万元,期限为一年,约定6月底结款60万,12月底结款60万元。

可能有以下情况:a.客户6月底按照合同约定付款。

那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6月份。

b.6月底,客户没有按时付款。

虽然企业没有收到款项,但是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在6月份交纳增值税。

企业可以变更合同,推迟约定付款时间,避免交税。

c.客户提前付款。

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按照收讫销售款项时间缴纳增值税。

d.客户赖账跑路。

企业仍然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增值税。

因此,先票后款的模式下,如果客户拖欠货款,企业还是应遵守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增值税。

5、施工方收到的开工保证金与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如何进行财务与税务处理?答:施工方按合同约定收取的开工保证金应作为预收工程款对待,按规定开具发票申报纳税;施工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给业主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作为保证金或押金对待,不用作税务处理,财务上作为其他应收款处理。

二、增值税抵扣管理6、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时限是如何规定的?答: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注意:是180日内而不是180日。

7、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认证如何办?答: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0号公告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8、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有留抵期限?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因此,对于留抵税额的抵扣并无时间上的限制。

9、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可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税法在这里强调的是“无法划分”,如果能划分清楚的,就可以全额抵扣。

10、购入时用于免税项目的不动产改变用途(应税项目使用),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答:可以在改变用途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抵扣。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动产的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11、纳税人将杂费和运费合并为运杂费开在同一张运输发票上,该张运输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15号)的规定,货运发票应如实一次性填开,运费和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运输项目及金额”栏填开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等;“其他项目及金额”栏内容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和费用。

因此,合并开具运杂费的运输发票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2、企业取得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但未附运输清单,能否作为进项抵扣凭证?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取得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未附运输清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3、甲公司与乙公司原有业务往来,甲公司有一笔应付乙公司的货款仍未支付,甲公司已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申报抵扣,现乙公司已经注销,导致甲公司无法支付该笔货款,该笔进项税额需作转出处理吗?答:甲公司无法支付的货款,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发生债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题述情形不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范围,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4、货物采购时如何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进行选择?答:对企业而言,交税都是属于现金的流出,只有最后的利润才是企业创造的财富,所以在对不同类型的供应商进行选择时,一个根本的出发点是测算使得两种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下的利润相等时的临界点。

假设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货物含税价为A,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货物含税价为B,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费率3%。

公式:A/(1+进项税率)-A/(1+进项税率)*进项税率*(城建税率+教附率)= B/(1+征收率)-B/(1+征收率)*征收率*(城建税率+教附率)例一: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117元(价税合计、税率17%)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更换成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要降价到多少才能使利润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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