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行业营改增政策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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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发票的入账及营改增后发票形式

餐饮发票的入账及营改增后发票形式

一、企业所得税规定1.不是所有餐饮发票都是“业务招待费”,实务判断标准,如餐饮发票招待的对象是“企业以外的人员”时,计入“业务招待费”,如餐饮发票招待的对象不是“企业以外的人员”时,就不要计入“业务招待费”,需要按照实际发生入账。

2.餐饮发票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如发生逢年过节等员工聚餐。

3.餐饮发票可以计入“工会经费”,如发生逢年过节等退休员工聚餐或工会组织的聚餐。

4.餐饮发票可以计入“职工教育经费”,如培训过程中发生的餐费。

(北京国税口径认为不计入职工教育经费,计入管理费用等费用其他科目)5.餐饮发票可以计入“差旅费”,员工出差期间发生的餐饮费用取得的餐饮发票。

需要关注的是:(1)差旅费补助不需要发票,出差补助合并的工资薪金缴纳个税,不超过当地规定标准不缴纳个税,超过标准就超过部分缴纳个税。

(2)出差过程中,宴请客户的餐饮发应计入“业务招待费”。

6.餐饮发票可以计入“会议费”,如会议费中发生的餐费。

7.误餐补助:不需要餐饮发票。

财税字[1995]82号: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营改增后餐饮发票的形式1.自营改增后,5月份开始,餐饮服务可以开具的发票为国税局提供的通用定额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提醒发票监制章为“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通用定额发票为手撕发票,各地规格并不统一,也属于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为机打发票,全部联次应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发票上要有规范的企业发票专用章(注意不要遮挡金额),票面信息真实、齐全。

2.餐饮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1)实务中,尽量不要取得餐饮费专票,需要提醒的是,不能抵扣并不代表不能开专票。

(2)取得餐饮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为了防止滞留票,建议先认证后进项税额转出。

餐饮住宿服务业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xiexiebang推荐)

餐饮住宿服务业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xiexiebang推荐)

餐饮住宿服务业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xiexiebang推荐)第一篇:餐饮住宿服务业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xiexiebang推荐)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5月1日营改增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是否还可以继续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的规定,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文继续有效,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但如果兼营现场消费的纳税人,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也需要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

2、某公司提供餐饮服务未达标,但外卖销售自己制作的月饼等收入超过50万,这种情况是否需要认定一般纳税人?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的规定,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二、征税范围1、酒店业应按照哪个税目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

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2、如何界定“餐饮服务”和“饮食外卖服务”?答:提供了饮食,同时提供配套服务(例如饮食场地、传菜、分餐等),属于餐饮服务。

3、如何界定“住宿服务”和“不动产出租”?答:在提供了住宿场所的同时,提供配套服务(例如房间清洁、住宿安保等),属于住宿服务;不同时提供配套服务的,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

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实施细则

营改增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营改增是指将原先的营业税和增值税两个税种合并为增值税一种税种的改革措施。

为了进一步推进营改增政策的顺利实施,制定了《营改增实施细则》,该细则对营改增政策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纳税人范围根据《营改增实施细则》,适合营改增政策的纳税人范围主要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企业指的是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指的是依法注册的个体经营者,其他组织指的是非营利组织、事业单位等。

三、税率调整根据《营改增实施细则》,营改增政策下的增值税税率主要分为普通税率和简易税率。

普通税率适合于普通纳税人,税率为16%;简易税率适合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

四、计税方法根据《营改增实施细则》,营改增政策下的计税方法主要有进项税额抵扣法和差额征税法。

进项税额抵扣法是指纳税人将购买货物、接受服务等支出所支付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在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等收入中抵扣掉,只需纳税人按差额征税;差额征税法是指纳税人按照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等收入减去购买货物、接受服务等支出所得的差额计算应纳税额。

五、税务登记根据《营改增实施细则》,纳税人需要进行税务登记,才干享受营改增政策带来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办理普通纳税人登记或者小规模纳税人登记。

六、发票管理根据《营改增实施细则》,纳税人在营改增政策下需要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发票开具要求包括发票种类、内容、格式等方面的规定,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开具发票。

七、税务申报根据《营改增实施细则》,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纳税人的销售收入、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等信息,纳税人需要根据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申报。

八、税务检查根据《营改增实施细则》,税务部门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账务凭证、发票等税务相关材料,纳税人需要配合税务部门的检查工作。

九、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营改增实施细则》,营改增政策下的纳税人可以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解读“住宿餐饮业营改增”

解读“住宿餐饮业营改增”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司孔庆凯为你解读“住宿餐饮业营改增”国务税务总局货物劳务司处长、博士孔庆凯对“住宿餐饮业营改增”进行了政策解读,以下是他的演讲内容:各位代表上午好!从5月1号开始生活服务业将要实现营改增,征收机关也由各地的税务局改成国税机关。

离5月1号只有10天的时间,我也刚刚开完会,工作量非常的巨大,这次面临的事情是史无前例的多,之前我们改革走的4年,这次我们初步统计,4个行业的营改增是1100万户,这个数字是非常庞大的,所以我们面临非常大的工作压力。

我分两块跟大家讲一下,我们改革的四个行业里面的生活服务业中的餐饮和政策服务的变化。

以前国税给我提了一些问题,大概有7个方面的问题,我给大家有一个回应。

第一,跟大家介绍一下餐饮和住宿两个行业,增值税的政策是上来状况。

增值税是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现的税。

和营业税最大的区别是,营业税是按照你的营业收入的全额来征的,比如说你收了100块钱,税率是5%,你有100块钱收入要收5块钱的营业税。

增值税有一点不同,比如说你税率是6%,因为我们这个行业税率都是6%,这样的话你拿到10 0块钱先乘以6%,然后再乘以0.6%,同时你可以抵扣净项税额。

包括你餐饮里面租房子、买房子、买农产品、酒水,如果能拿到商业发票,在上面注明税金,算出来以后才是你的应纳税额。

像酒店的住宿费收入,你的进项就是这些,包括你买楼、买不动产、办公的费用、酒店日用品的支出,如果能拿到专业发票都可以抵税的。

它和营业税相比最大的优势,就是跟你流转的环节有关。

流转环节越多,对税影响越大,增值税最大程度的扣除你的进项,跟你的环节无关,你无论是货物也好,服务也好,你的货物从生产到流通到消费,你经过几个环节,对整个税,国家政府从你商品的流通过程中征的税都是一样多的。

但是营业税不一样,环节越多税负越重这就是我们营改增最能够解决的一个大的问题,或者说增值税的制度优势。

我们税制从1954年开始用,增值税从它问世以来,成为世界上发展最快的对消费行为征税的禁止之一。

餐饮业营改增税收专题

餐饮业营改增税收专题

填写注意点:2
(五)第(二)项增加第13点,内容如下: 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 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 加工17%税率货物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 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 写“份数”“金额”。
填报注意点:3
(七)第(四)项第8点修改为:第31栏“农产品收 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 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 通发票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 税专用发票情况。
分析:
1.要填报已取得未申报抵扣税额情况 2、系统会比对前期未申报,后期申报抵扣税额数据 一致性 3、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 消13%的增值税税率。(财税2017 37号文件)
问题:7月1号前取得的商品流通普票,7月1 号后按多少税率抵扣。
1、13% 2、11%

5、 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 公告 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先看一下:餐饮行业对应企业
供货商最喜欢的税收政策?
财税〔2012〕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1)、“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 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 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 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 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 壳。 第三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 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 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 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 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 额的凭证。

餐饮营改增

餐饮营改增


增值税事项管理关键点
• •
采购初级农产品时注意进货渠道 加工程度不同,税率不同,抵扣的进项税额也不 同 如何区分现场消费与外卖商品

进货渠道

餐饮企业采购的直接材料如果是初级农产品,则来源 渠道不同,可以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也不同。 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 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初 级农产品范围的,如果是销售自产产品可以免税,而 购买方可以按照发票价款的13%计算进项项税额;如果 不是自产产品,购买方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 进项税额。

现场消费与外卖商品

两者的税收待遇有天壤之别:餐饮服务的增值税税率 6%,而现行的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7%,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中《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 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 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 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加工程度不同

如果原材料加工程度较高,已经不符合财税字 ﹝1995﹞52号文件所规定的初级农产品范围,则 适用税率为17%而不是13%,餐饮企业购买相应 产品可以相应抵扣进项税额。
加工程度不同

上例中的餐饮企业既可以花10万元购买生牛肉自己加工,也 可以花15万元购买已经加工好的熟牛肉,假设购买生牛肉自 己加工还需花费4万元,表面上看来购买生牛肉可以节省1万 元。但是前者的进项税额为:10÷(1+13%)×13%=1.15 (万元),后者的进项税额则为:15÷(1+17%)×17%= 2.18(万元),比前者高1.03万元,超过了节省的成本。 因此,纳税人决定采购初级农产品还是加工程度高的产品时, 要把不同产品税率差异的因素考虑进去。

餐饮业“营改增”政策的研究

餐饮业“营改增”政策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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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行业规范:推动餐饮业规范 化、标准化发展
促进经济增长:推动餐饮业发展, 促进经济增长
税率变化:由营业税改为增值 税,税率降低
成本控制:餐饮企业需要更加 注重成本控制,提高利润率
发票管理:餐饮企业需要更加 规范发票管理,避免税务风险
供应链管理:餐饮企业需要加 强供应链管理,提高采购效率 和降低采购成本
,A CLICK TO UNLIMITED POSSIBILITES
汇报人:
目录
CONTENTS
起源:2012年,中国政府为了减轻企业税负,促进经济发展,开始推行营改增政策。
目的:营改增政策的目的是通过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促 进经济的发展。
影响:营改增政策对餐饮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促进 了餐饮业的发展。

未来展望:营 改增政策对餐 饮业未来发展 的影响和机遇, 包括市场规模、 服务质量等方

汇报人:
优化供应链管理: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加强财务管理:合理规划资金,降低财务风险
创新营销方式:利用互联网、社交媒体等渠道进行宣传推 广
提高员工素质: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技能和素质
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了解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加强政策 宣传,提 高餐饮业 对营改增 政策的认 识和理解
税率变化: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税率降低 税基扩大:增值税的税基包括餐饮业的所有收入,包括食品、饮料、服务费等 税收优惠:对餐饮业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如增值税税率降低等 税收负担减轻:营改增政策实施后,餐饮业的税收负担有所减轻,有利于餐饮业的发展

营改增后餐饮业的税务和会计处理注意事项【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营改增后餐饮业的税务和会计处理注意事项【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事。有些餐饮行业要划分现场消费或打包带走,确实不好划分,但是需 要掌握一个度。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 者,无论你是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 得些会计知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 就是说,不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 的,具体到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 一直有用,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 是专业能力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 岗位上立足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 的,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 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 足。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项由于餐饮服务和食品外卖适应的税率不一致,税法要求必须分开核
算,否则按照高税率计算。由于税率差异较大,可能很多企业都想往低 税率的餐饮服务上靠,但是企业也要注意税务风险。比如餐饮企业有外 卖窗口或在网上进行外卖销售,但是却没有申报外卖的,肯定是容易出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营改增后餐饮业的税务和会计处理注意事项【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相对于营业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和会计处理要复杂一些。营改 增对于餐饮行业属于重大利好,很多餐饮行业税负可下降 50%以上。但是 餐饮行业营改增以后必须做好增值税的税务和会计处理,否则利好不一 定能真正落到实处。本文仅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进行分析。一、 做好进项发票管理增值税的特点就是可以抵扣,因此进项发票对于一般 纳税人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餐饮行业进项发票种类可能有:1.增值 税专用发票;2.农副产品销售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3.农副产品收购 发票;4.海关完税凭证。餐饮企业在采购时,应极可能选择可以取得进 项发票的渠道。一般来讲,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农副产品销售发 票的,都是比较大型的或正规的,要么是工厂,要么是经销商,要么是 农副产品生产销售合作社等。选择大型或正规的渠道,对于餐饮行业的 食品安全也是有保障的。餐饮行业也可能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农户) 收购。营改增后,餐饮行业可以向国税部门申请领取农副产品收购发 票。在收购农副产品时由餐饮企业自行开具。对于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各 地管理都比较严格,对于农夫资格、产品范围等有较严格限制,餐饮行 业企业初次领取使用时需要特别注意。二、改变一些业务模式 有些餐饮 行业对于生鲜食品可能是从大型批发市场采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无法 取得农副产品销售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限制了进项抵扣。为解决该

餐饮行业营改增政策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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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 会计账簿和会计核算: (一)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序时逐笔记 录收购资金流动情况; (二)设置农产品数量金额明细账,应按品种、等级、 批次等入账; (三)设置销售收入明细账,按不同产品核算销售收入; (四)设置库存商品明细账; (五)根据不同收购批次填制农产品出(入)库单,由 收购人员(领购人员)和保管人员共同签字; (六)农产品收购发票后应附有过磅单、入库单、付款 凭证等作为附件。 第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引导纳税人通过银行和其他金 融机构支付农产品收购款和结算销售款(80%以上)。

第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根据日常管理情况 确定应评估的纳税人,并实施纳税评估。 有下列情况之一作为重点评估对象: (一)农产品购进金额较大且变动异常的; (二)产品产量、销量及投入产出率波动 异常的; (三)纳税申报异常或税负明显偏低的; (四)存货与账、表、单明显不符的; (五)其他应列为重点评估对象的。

(二)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餐饮行业的税率和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 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 税。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 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 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016年4月


一、纳税人的划分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 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 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 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 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 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 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餐饮企业外卖食品收入增值税纳税政策有重大调整(老会计人的经验)

餐饮企业外卖食品收入增值税纳税政策有重大调整(老会计人的经验)

餐饮企业外卖食品收入增值税纳税政策有重大调整(老会计人的经验)案例概况湖南吉祥餐饮公司营改增后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份取得送货上门的外卖餐饮收入46万元,如何确认该公司2016年5月外卖餐饮收入的销项税额?税务分析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二、实务分析(一)营改增前纳税人提供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小结:2016年5月1日以前,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以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纳税人提供非现场消费的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餐饮业“营改增”政策的研究

餐饮业“营改增”政策的研究
参考文献: [1] 胡海. 餐饮行业税收征管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J]. 湖南科技
学院学报,2013,( 11) : 146 - 151。 [2] 谢芬芳. 中国税制改革的路径与目标研究 [J]. 湖南社会科学,
2014 ( 6) : 129 - 132。 [3] 胡 怡 建. 经 济 发 展 新 常 态 税 收 增 长 新 趋 势 [J]. 中 国 财 政,
总产出计算方法可按照服务行业去使用销售收入法进行,表示为: 总产 出 = 销售收入 + 存货增加。再就是依照有关数据的统计,餐饮业的存货 增加额与固定资本总额都是为零,由此可将总产出计算公式得出为: 总 产出 = 总投入 = 销售收入。营改增制度下,在餐饮业总投入中的营业盈 余、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这四个方面都不存在进 项税额,其发生进项税额的部份重点是在中间投入部分。所以,实施营 改增以后餐饮业的税率选择以及税负变化可以根据上面的关系来确立。 而其缴税额的计算方法有这下面几类: ( 1) 税改前营业税税负率 = 应 缴营业税税额 /应税收入 = 5% ,其中 ( 应税收入含税) ; ( 2) 税改后增 值税税负率 = 应缴增值税税额 /应税收入 ( 含税) = ( 销项税额一进项 税额) /应税收入 ( 含税) ; ( 3) 营改增税改的税负变化 = 税改后增值 税税负率一税改前营业税税负率; 上述计算方式中 ( 2) 、 ( 3) 两种计 算方式显示: 餐饮业税负将上升。
会计审计
餐饮业 “营改增”政策的研究
刘琦
财经纵览
摘 要: 如今 “营改增” 试点进一步扩大,在餐饮行业实施 “营改增” 政策已进入倒计时。本文分析了餐饮业实施 “营改增” 政策 的目的,同时探讨了政策的相关难点。就如何完善餐饮业 “营改增” 政策,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营改增政策对餐饮业的影响及对策建议

“营改增政策对餐饮业的影响及对策建议

“营改增政策对餐饮业的影响及对策建议打开文本图片集摘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是我国近年来在财政税收方面推行的重要政策。

2022年3月,我国政府明确提出,自2022年5月1日起,原缴纳营业税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企业全部改征增值税。

餐饮业作为生活服务业中重要产业,也在此次改革的范畴之内。

文章通过分析“营改增”对餐饮企业的影响,提出适当建议,以期帮助餐饮企业降低此次改革而产生的风险。

关键词:营改增;餐饮业;影响一、引言为避免营业税重复征税的现状,并降低企业税负,我国政府近年一直大力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下称“营改增”)的财税政策。

2022年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率先实施营改增试点工作,选取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做为首批试点产业。

随后,由上海市逐步扩展至北京、浙江和安徽等十个省市。

2022年8月1日,将营改增试点政策扩展到其他省市,并陆续将广播影视服务、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等纳入营改增范畴。

2022年3月,国务院明确提出自2022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企业纳入改革范围,不再缴纳营业税,调整为缴纳增值税。

这意味着,至今已试点近五年的营改增改革,将在今年全面收官,营业税将被增值税彻底取代。

餐饮业作为涉及大众消费的普遍服务产业,此后也将不再缴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因此,深刻理解“营改增”政策,分析其对餐饮业的影响,并针对影响给出相应对策,对降低餐饮企业纳税风险和促进餐饮企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二、“营改增”政策内容2022年3月,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此次全面推开的政策覆盖面涉及2022年改革以来余下的所有营业税纳税人,并将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

(一)征税范围和税率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纳税人此前一直缴纳营业税,由于业务活动较复杂,涉及部门较多等多种原因,所以一直未纳入改革范畴,本次改革将以上纳税人均改征增值税。

营改增:应对营改增——餐饮住宿服务行业(政策更新)

营改增:应对营改增——餐饮住宿服务行业(政策更新)

营改增:应对营改增——餐饮住宿服务行业(政策更新)一、餐饮住宿服务增值税基本政策规定(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基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餐饮住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餐饮住宿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人。

(二)纳税人分类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年应纳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按照营改增的相关规定,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项目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营改增过渡期间,如果纳税人2015年月营业税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或者等于515万元,则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登记。

注:515万=500万×(1+3%)(3%是营业税的最低税率)。

(二)餐饮住宿服务的征税范围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业的业务活动。

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地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

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1.区分会所服务与餐饮服务餐饮业日益新颖,传统的大型饭店逐渐向会所转型,该类会所不仅提供餐饮服务,还增加了许多文化高端服务。

如果此类会所提供的是附着在会务安排之中的个性化服务,则属于“现代服务”的范畴。

如果此类会所提供的是会务安排之外的个性化服务,对于其提供的综合性服务,归类为“其他生活服务”。

2.区别住宿和不动产租赁在实际生活中,有时候难以区分住宿与不动产租赁收入,常见于当前各地盛行的“民宿”。

那民宿究竟是属于住宿还是不动产租赁呢?我们需要关注的是,住宿服务定义为: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

不动产租赁不包括相关配套服务,但民宿通常在提供住宿场所之外还会提供一些配套服务,因此民宿属于住宿服务项目。

(三)餐饮住宿服务适用的税率和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采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采用3%的征收率。

注意事项一: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办税指南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办税指南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办税指南生活服务业涉及很多行业,包括餐饮、住宿、旅游、美容美发、家政服务等。

在我国,生活服务业税收政策经过一系列调整和改革,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营改增。

营改增是指将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这对于生活服务业来说意味着什么呢?下面我将为大家详细介绍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办税指南。

首先,对于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办税指南的第一点,就是要了解增值税的适用范围。

在生活服务业中,一般都是适用简易办法。

简易办法是指按照固定比例征收增值税,比如餐饮业按照5%的税率征收,住宿业按照3%的税率征收。

这样一来,生活服务业经营者就不需要每笔交易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需按照固定比例计算税款即可。

其次,要了解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的税务登记和申报程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税务登记。

一般纳税人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纳税申报,而小规模纳税人则可以按照一定比例简化纳税申报流程。

所以,生活服务业经营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纳税身份,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和申报。

第三,要了解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的税务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提供了一些税务优惠政策,比如餐饮业可以享受进项税额的全额抵扣,住宿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等。

对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这些税务优惠政策可以减轻其税收负担,增加其经营利润。

最后,要了解如何合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虽然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后可以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税款,但是对于一些大额交易,尤其是涉及到与其他行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时,建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纳税人报销和税务核查的依据,对于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保障作用。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一些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办税指南的重要内容。

随着生活服务业的发展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相信未来还会出台更多的政策和规定,需要生活服务业经营者时刻关注并及时调整自身的经营方式和办税方式。

营改增政策解答(一)

营改增政策解答(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一、关于我省营改增营业税发票过渡衔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 号)规定:自2016 年5 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 年6 月30 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 年8 月31 日。

据此,营改增之后,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按以下原则掌握:〔一〕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景点门票〔含企业冠名发票〕、“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专用发票”和“河北省路桥通行费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纳税人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经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手续。

除上述发票外的其他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纳税人于2016年7月31日前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经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手续。

〔二〕纳税人确有需要延用地税机关监制发票的,应提供经地税部门确认的发票结存信息,至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延期使用手续。

二、关于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范围问题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范围为:〔一〕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即月销售额3 万元以上〔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 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只能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二〕不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即月销售额3 万元以下〔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 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为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顺利实施,现将若干税收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三、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

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月26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发布日期:2016年04月26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一、下发公告的背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下发以后,各地陆续反映一些需进一步予以明确的问题。

经研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二、公告明确的内容(一)明确了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凭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明确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餐饮业营改增后增值税处理注意事项

餐饮业营改增后增值税处理注意事项

餐饮业营改增后增值税处理注意事项餐饮业营改增后增值税处理注意事项可以预见,在“营改增”推行到全部行业之后,由于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大,对增值税抵扣凭证的需求将大大增加,因此对于四大行业来说,流转税处理事项,特别是涉及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涉税处理事项,会比征收营业税时复杂得多,而且不同行业,涉税风险点也不尽相同。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将要实行“营改增”的各个行业的经营特点,分别分析其未来增值税处理注意事项,以供相关行业纳税人参考。

餐饮业餐饮业是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的生活服务业之一,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的定义,餐饮业是指在一定场所,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调制,并出售给顾客主要供现场消费的服务活动。

在“营改增”完成前,属于营业税应税服务,税率为5%。

餐饮业通过加工食材向顾客提供餐饮成品,这一业态与咨询、中介等服务业相比,其特点在于直接材料支出是成本中最主要的部分,例如食材、饮料等。

从加工原始材料生产和销售产品的角度看,餐饮业与其他主要借助人力资源完成的服务业不同,反而与制造业有相似之处。

但是由于营业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餐饮业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存在较大的重复纳税,即购入直接材料时实际负担了材料的增值税,但提供服务时又要以包含材料增值税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餐饮业纳税人可以通过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而消除重复纳税问题。

如果坊间预测餐饮业增值税税率6%是准确的,则餐饮企业的税负将显著降低。

例如,一家拉面馆每月购买适用13%税率的面粉、油等原材料20万元,购买适用17%税率的酒水、饮料等原材料和燃料10万元,如果不考虑其他成本,该餐馆每月营业额为100万元,“营改增”之前的每月应缴营业税为100×5%=5万元,“营改增”后,每月应缴增值税为100/×6%-〔20/×13%+10/×17%〕=万元,实际税负仅相当于原来的38%。

但在降低税负的同时,“营改增”也使纳税人的流转税和发票管理流程变得更加复杂,具体到餐饮行业,纳税人在将来涉及增值税事项的管理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采购初级农产品时注意进货渠道餐饮企业采购的直接材料如果是初级农产品,则来源渠道不同,可以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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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餐饮行业的税率和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 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 税。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 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 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三)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 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 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四)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 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 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 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 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 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 的除外。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从事农产品经营业务纳税人是指从事农产品 收购、销售和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从事生产加工业务的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的产品。 第四条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按下列规定取得或开具发票: (一)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向对方索取增值税 专用发票或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取得对方开具的销售发 票,其中向省内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取得《湖北省农 产品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销售发票); (三)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自产农产品,可开具《湖北省农 产品收购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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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 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 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 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 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发售收购发票时应执行验旧售新制 度。 第九条 纳税人应按下列规定开具收购发票: (一)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涂改; (二)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 (三)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 专用章; (四)逐笔开具,不得汇总开具。 对未按规定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取得的未按规定开 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条对大型农产品经营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积极引 导其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电子开票管理系统。凡使用农 产品收购发票电子开票管理系统开具收购发票的纳税人, 不得使用手工版收购发票。

根据财税2012年75号文件(部分鲜活肉蛋流 通环节免税)规定:“批发、零售纳税人 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 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因此,从批 发、零售环节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产品不 得抵扣。 国税总局2016年26号公告规定:“餐饮行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 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 购凭证,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从农业生产者购进的自产农产品可 以抵扣。


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指从事农业生产的 单位和个人。
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农场、农业 合作社、农民个人等。 农场、农业合作社销售自产农产品应开具 税控普通发票。 农民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可开具收购发 票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有两种方式: 1、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由农业生产 者直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控)或在当地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 2、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向农 民个人购进其自产农产品抵扣。 开具和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要符合湖北省国家 税务局2010年第2号公告《湖北省农产品经营 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使用收购发票,应如实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 《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表》和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农产品的品种; (二)经营农产品的淡旺季节; (三)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主要生产工艺流程、投入产出比、设 备生产能力等; (四)纳税人是大型超市的,应提供农产品主要供货者信息。 第六条 税源管理部门收到《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表》后,应安 排税收管理员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一)收购的农产品是否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 (二)税务登记地与实际经营地是否一致; (三)是否有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农产品加工企业是否 有相应的加工机器设备。






二 、税率和征收率 (一)增值税税率: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2项、第3项、第4项、 第5项规定外,税率为6%。 2、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 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4、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5、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税 率为17%和13%(低税率)。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 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 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 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 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016年4月


一、纳税人的划分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 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 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 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 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 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 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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