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行业营改增政策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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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


一、纳税人的划分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 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 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 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 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 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 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根据财税2012年75号文件(部分鲜活肉蛋流 通环节免税)规定:“批发、零售纳税人 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 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因此,从批 发、零售环节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产品不 得抵扣。 国税总局2016年26号公告规定:“餐饮行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 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 购凭证,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从农业生产者购进的自产农产品可 以抵扣。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 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 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 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 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指从事农业生产的 单位和个人。
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农场、农业 合作社、农民个人等。 农场、农业合作社销售自产农产品应开具 税控普通发票。 农民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可开具收购发 票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 有两种方式: 1、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由农业生产 者直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控)或在当地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 2、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向农 民个人购进其自产农产品抵扣。 开具和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要符合湖北省国家 税务局2010年第2号公告《湖北省农产品经营 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从事农产品经营业务纳税人是指从事农产品 收购、销售和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从事生产加工业务的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的产品。 第四条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按下列规定取得或开具发票: (一)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向对方索取增值税 专用发票或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取得对方开具的销售发 票,其中向省内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取得《湖北省农 产品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销售发票); (三)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自产农产品,可开具《湖北省农 产品收购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使用收购发票,应如实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 《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表》和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农产品的品种; (二)经营农产品的淡旺季节; (三)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主要生产工艺流程、投入产出比、设 备生产能力等; (四)纳税人是大型超市的,应提供农产品主要供货者信息。 第六条 税源管理部门收到《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表》后,应安 排税收管理员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一)收购的农产品是否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 (二)税务登记地与实际经营地是否一致; (三)是否有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农产品加工企业是否 有相应的加工机器设备。


(三)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 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 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四)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 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 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 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 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 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 的除外。






二 、税率和征收率 (一)增值税税率: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2项、第3项、第4项、 第5项规定外,税率为6%。 2、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 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4、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5、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税 率为17%和13%(低税率)。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 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 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 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 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餐饮行业的税率和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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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 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 税。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 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 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发售收购发票时应执行验旧售新制 度。 第九条 纳税人应按下列规定开具收购发票: (一)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涂改; (二)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 (三)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 专用章; (四)逐笔开具,不得汇总开具。 对未按规定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取得的未按规定开 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条对大型农产品经营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积极引 导其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电子开票管理系统。凡使用农 产品收购发票电子开票管理系统开具收购发票的纳税人, 不得使用手工版收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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