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食函[2008]第261号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操作规范(试行)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操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根据《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待发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申请、审核、批准、发证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申请受理、考核、批准、发证和日常监管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备案基地名单的上网公布。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基地的检验检疫备案由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申请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的生产企业必须获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资格。
对可兼作食品用的植物源性中药材生产企业必须获得注册登记资格。
第六条生产企业在申请备案时,需填写《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申请表》(附件2-1),并提交以下资料:(一)生产企业对基地具有合法管理权限的有效证明文件;(二)生产企业对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基地管理机构设置、种植操作规范、农业化学品管理制度、采收运输管理制度、疫情监控与病虫害防治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制度、产品溯源管理制度等;(三)基地负责人、植保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四)种植基地有关信息,如地块位置、平面图以及照片。
各地块在平面图中的标示应清晰、统一、规范。
照片应包括基地标识牌、基地全景、近照、药品存放点等;(五)生产企业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证书》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六)基地土壤、水源和空气环境监测报告;(七)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均需生产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
第三章受理和初审第七条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申请的受理和初审。
初审包括对企业提交材料的书面审核和对基地的现场考核。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条件和要求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条件和要求1.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生产基地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
同时,生产基地需要符合对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如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
2.生产环境要求:生产基地需要具备适宜的生产环境,包括建筑物设施、空气质量、水质、排水系统等。
生产基地应设有合格的食品加工车间和库房,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如通风设备、消毒设备、防护设备等。
3.生产设备要求:生产基地需要配备符合规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确保食品原料的质量和安全。
生产设备应具备如自动化控制、温度控制、水质控制等功能,以满足食品生产的要求。
4.质量控制要求:生产基地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等环节的控制和监管。
生产基地应具备相关的检测设备和检测能力,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和出口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
5.员工培训要求:生产基地需要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知识、卫生操作规范、急救常识等。
生产基地需要建立健全的员工健康监测和记录制度,确保员工的健康状况符合要求。
6.记录和追溯要求:生产基地需要建立有效的记录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记录、生产过程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
同时,生产基地需要建立健全的追溯体系,能够追溯产品的生产和流向,以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7.审核和监管要求:生产基地需要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备案审核和定期监管。
审核应包括对生产环境、生产设备、质量控制体系等的检查和评估。
监管包括对生产基地的抽查和检验,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总之,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需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具备适宜的生产环境和设备,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追溯体系,进行员工培训,接受国家监管和审核。
这些条件和要求的目的是保障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的质量和安全,提供给出口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健康的食品选择。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口食品原料质量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中原料种植场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的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鼓励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在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框架下,共同做好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备案申请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以作为申请人向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备案种植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经营种植用地的证明文件;(二)土地相对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三)大气、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种植场及周边无影响种植原料质量安全的污染源;(四)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适宜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农业投入品符合中国或者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法规要求;(五)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六)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在种植生产季开始前3个月向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书面备案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附表1);(二)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独立法人资格证明的复印件;(三)申请人合法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种植场平面图;(四)种植场的土壤和灌溉用水的检测报告;(五)要求种植场建立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六)种植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植保员身份证复印件,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学历证书复印件;(七)种植场常用农业化学品清单;(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二恶英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
剂二恶英监控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质检动函[2008]825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8.12.12
【实施日期】2008.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二恶英监控的紧急通知
(国质检动函〔2008〕825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日,爱尔兰发生猪肉污染二恶英事件,爱尔兰政府已经宣布召回今年9月1日以后生产的所有猪肉制品。
经初步调查,导致污染的原因是猪饲料生产过程污染二恶英。
欧盟等国家自 1999 年比利时二恶英事件后,已经加大了对食品和饲料中二恶英污染的监控。
近2年来,我出口个别批次的饲料添加剂也曾被欧盟通报检出二恶英超标。
为保护国内畜牧业生产和消费者健康,避免出口饲料添加剂出现二恶英问题,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暂停从爱尔兰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
自 2008年 12 月 9 日起,停止
受理从爱尔兰进口饲料产品的报检,已经。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

附件1:NBQS植T-R78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申请表生产加工企业名称:生产加工企业地址:产品类别:基地名称:基地地址:申请日期:年月日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制—18 —填写说明1. 种植基地应该按照规定逐项填写本表,一式三份,文字简练、清楚,内容真实。
2.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审查后,应当签署是否同意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意见和与备案单位的关系。
3. 本表由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申请基地备案时与其他材料一并送交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19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信息—20 ——21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信息—22 ——23 —附件2:NBQS植T-R79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申请流程表—24 —附件3:NBQS植T-R80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考核记录表(样表)用途□初次考核□重新申请□换证复查□定期监督检查—25 —企业名称:基地名称:种植品种:考核组长:考核组成员:企业或基地人员:考核日期:年月日体系文件审核—26 —文件审核附页—27 —现场考核—28 ——29 ——30 ——31 ——32 ——33 —附件4:NBQS植T-R81原料供货合格证明编号—34 —种植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存档;第四联种植基地存档。
—35 —附件5:NBQS植T-R82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监管记录表—36 ——37 —附件6:NBQS植T-R83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年审考核表—38 —附件7:NBQS植T-R84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年审情况登记表填表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年月日—39 ——40 —附件8:NBQS植T-R85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检验检疫备案基地取消(注销)通知单编号:————————————————————————————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检验检疫备案基地取消(注销)通知单编号:—41 —。
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及管理须知资料讲解

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及管理须知精品文档2008~2009年度同安办检区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及管理须知为做好同安办检区的蔬菜产品出口,按照国家局(国质检食函〔2008〕261号文等)和食品处的相关规定,制定以下有关基地备案申请及管理须知,请各企业按照须知内容执行。
一、需要备案的国家从2009年1月1日起,出口所有国家和地区的的蔬菜(含食用菌,试销,下同)必须来自检验检疫备案基地。
在此之前对于输往其他(日本、韩国、欧盟、美国、新加坡、泰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暂不需要基地备案的出口产品,如进口方提出溯源要求,或双方签署协议对其原料来源有要求的,或国家的法规和总局的最新规定有要求的,其原料将必须来自于本企业的备案基地。
对于输往暂不需要备案要求国家,并来自非备案基地的产品时,其产品出口前必须向动植科提供货物的产地、生产期间用药情况及出口计划等书面报告,并在报检时提供每批合格的农残检测报告(厦门检区CNAL认可的实验室,检测项目由企业商动植科确认(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从2010年1月1日起,所有植物源性原料必须来自于检验检疫的备案基地。
二、申请备案的时间和资格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企业必须在取得基地管理权限至种植后两周内将基地申请材料送交同安办动植科,逾期将不予受理。
播种时间以《基地原料栽培管理记录》所记录的播种时间为准。
对于某些生长期较短的品种,应在种植后尽早提出申请,对于分阶段种植的,应在第一阶段种植完后;或种植所需周期较长的应在种植1/3后提出申请,以确保有足够的时间(一般在采收前3个月以上)完成考核、日常监管等工作。
对半野生的蔬菜品种,必须在收获期到来的三个月前,以保证出口企业对该品种从开始管理至收获至少有三个月以上的管理期。
实施5+1监管模式保障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

中国检验检疫2013第4期,I A I N SPEC T I O N A N D O U A R A N T I N E保障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口罗公平曹春梅孙国新当前我国质量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如何做到有效防范,确保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紧紧围绕“贯彻质量发展纲要,建设质量强国”的主题,以“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工作方针为目标,在具体工作中积极探索,在转变出口食品农产品监管模式上下功夫,有效地实施了5+1监管模式,提高了企业质量安全意识,保障了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黑龙江进出口食品农产品概况2012年黑龙江检验检疫局共检验进出口食品农产品24144批次、重量63.29万吨、货值66909.78万美元,分别比去年同比增长8.65%、23.50%和17.20%。
2013年1~2月共检验进出口食品农产品4214于}F.次、重量10.78万吨、货值11240.92万美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0.4%、28.62%和11.27%。
二、对出口食品农产品实施5+ 1监管模式黑龙江检验检疫局对全省出口食品农产品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和风险分析,在实际出口检验检疫工作中进行了摸索和探询,推行了一套行之有效的5+1监管模式,即“基地+风险等级评级+生产过程+实验室备案+抽批检验+电子监管系统(Evs)管理模式”,缩短了检验周期,大大提高了企业的出口量,促进了地方和企业的经济发展。
1.强化源头管理。
在抓质量、促发展中,黑龙江检验检疫局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文件和《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8]261号)、《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6号)和《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对基地进行统一管理和备案。
2.风险等级评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相关文件的要求,加强对全省出口食品农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指导,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研究制定了《黑龙江检验检疫局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评定及管理工作程序(试行)》,配合全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电子监管系统全面启动升级,充分利用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科学评价出口食品安全风险,按照出口食品分类,确定统一的风险等级评价要素、风险因子和风险评价方法,有效实施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和风险管理,保障出口食品质量安全。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要求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要求1. 基地基本条件和要求生产企业应具有对备案种植基地的管理权限,其备案种植基地应满足下列条件和要求:1.1 连片并具有一定的规模,面积一般应不少于100亩(食用菌每个基地菌棒/袋数一般应不少于15万棒/袋;对采用平面栽培的食用菌品种,如蘑菇等,每个基地面积应不少于10亩)。
1.2 基地周围应具有天然或人工的有效隔离带。
1.3 基地周围无污染源如:化工厂、造纸厂、专业饲养场、垃圾处理厂、医院及污水排放管道等。
1.4 栽培介质(或土壤)和灌溉水源应进行农残和重金属含量检测,并符合相关规定。
1.5 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应有固定的存放场所。
2. 备案种植基地管理要求出口生产企业应设有专门的部门和专人负责备案种植基地的管理,并制定备案种植基地有关管理制度。
(一)制订种植基地管理制度,并按基地或地块建立栽培档案,内容应包括基地管理的组织机构图,基地管理员和植保员职责,基地地块的组成清单、面积及地块图等。
(二)建立良好种植规范,并详细记录植物源性食品原料栽培过程中的农事活动,内容包括播种、施肥、除草、病虫害防治、收获等。
(三)建立农用化学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农用化学品的采购、保管、发放、配制、施用和残留监控措施等内容,并有农用化学品的出入库记录和分发档案。
(四)建立可选用农用化学品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农用化学品的中文名称(包括商品名)、英文名称、登记号、安全间隔期、作用及使用标准规范和稀释表等。
(五)建立采收、运输管理制度,确保新鲜原料在农药安全间隔期后采收,并做好新鲜原料采收和流向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新鲜原料的采收日期、采收方式、采收地块、数量等。
(六)建立种植基地新鲜原料有毒有害物质检验监控制度。
包括抽样方法和频率、检测项目、检测方法等。
(七)建立原料批次管理制度,确保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的可追溯性。
(八)基地的各项记录至少保存2年。
3. 备案种植基地农用物资管理要求出口企业基地管理部门负责对备案种植基地使用的原材料、辅料、设施、农用化学品等的统一购买,统一供应,统一使用。
152检食函〔2011〕86号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工作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152检食函〔2011〕86号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工作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篇:152 检食函〔2011〕86号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工作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处(室)函检食函…2011‟86号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工作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分支机构(和平办除外):《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4号)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1年10月11日食品处专文下发《关于转发<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检食函…2011‟78号),根据宣贯过程和实际工作中所反映出的突出问题,现就加强厦门检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以下简称“出口种植基地”)备案工作管理,建立和推行“建立一个机制、推行二项制度、加强四项措施”管理模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和推行“建立一个机制、推行二项制度、加强四项措施”管理模式(一)建立厦门局出口种植基地备案工作协调管理机制1、食品处即日起成立出口种植基地备案工作协调管理工作组。
组长:柯志成成员:黄曦、康江卫工作组负责协调管理厦门检区出口种植基地备案工作;负责建立和推行备案工作流程层级管理制度,建立和推行备案工作流程关键节点管控制度,并以此为抓手统一和规范厦门检区出口种植基地备案工作;负责加强种植基地备案考核人员的统一管理;负责组织对检区出口种植基地备案工作质量的监督抽查。
2、各相关分支机构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并指定备案工作常务负责人,加强对备案工作的组织管理,梳理工作流程,明确层级责任,确保工作质量,并及时反馈备案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于2011年11月16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食品处。
(二)建立和推行备案工作流程层级管理制度1、即日起厦门检区出口种植基地备案管理工作统一启用《厦门局出口种植基地备案工作流程管理表》(见附件1),并列入管理处做出准予或不予备案的重要依据。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

企业种植、收购合同样本或清单
有□无□
不适用□
4
基地植保员的档案材料
有□无□
5
基地平面图及基地编号
有□无□
6
栽培和田间管理技术
有□无□
7
主要病虫害和防治方法
有□无□
8
基地农用化学品管理制度
8.1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种植基地加工企业情况表
8.2基地管理组织机构图
8.3机构职能、权限
8.4农用化学品采购管理程序
签字(盖章)
年月日
直属检验检疫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基地备案号
7
主要病虫害和防治方法
(主要病虫害的种类、防治方法是否适当、适用,是否违背农用化学品管理体系)
8
基地农用化学品管理制度
(体系是否完整、可行、是否设计有相应的表格)
现场考核
序号
考核内容
判断
1
基地生产和出口情况
1.1上年总出口量、实际种植面积
1.2出口食品原料采收记录
1.3抽查3-4份采收记录,是否有详细的采收时间、品种、农户名称(基地编号)、地块编号、采收数量、装运箱号记录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
考核记录表
(样表)
用途□初次考核□重新申请
□换证复查□定期监督检查
企业名称:
基地名称:
种植品种:
考核组长:
考核组成员:
企业或基地人员:
考核日期:年月日
体系文件审核
序号
考核内容
判断
备注
1
企业关于基地备案书面申请
有□无□
2
企业合法管理基地权限的证明或合同
有□无□
出口植物源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条件和要求

出口植物源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条件和要求一、引言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扩大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出口植物源食品原料的需求量逐年增加。
为了确保出口植物源食品原料的品质和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备案条件和要求。
本文将介绍出口植物源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二、备案条件1.生产基地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基地必须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对于食品生产的各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卫生条件、环境保护、劳动安全、设备设施等。
2.基地的规模和设备:生产基地的规模应该与出口植物源食品原料的需求相适应。
同时,基地必须有齐全的生产设备,并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
3.人员素质和培训:生产基地的员工必须具备相关的技能和知识,以确保生产过程的质量和安全。
此外,基地必须提供定期的培训,使员工不断更新和提高自己的技能。
4.原料供应和追溯体系:生产基地必须建立可追溯的原料供应链,确保原料的来源和质量的可追溯性。
同时,基地必须与供应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供应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备案要求1.详细的产品信息:生产基地需要提供详细的出口植物源食品原料的产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规格、成分、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2.质量控制和检测体系:生产基地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过程监控、产品检测等。
同时,基地需要提供相关的检测报告和证明,证明产品符合国际质量标准和规范。
3.卫生和安全管理:生产基地必须建立严格的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生产区域的清洁和消毒、员工的健康监测、卫生设施的维护等。
4.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生产基地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废物处理、能源利用、水资源管理等。
同时,基地需要注重可持续发展,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5.监督和审核机制:生产基地需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核,以确保其符合备案条件和要求。
必要时,基地需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抽样检测和现场检查。
四、结论出口植物源食品原料生产基地的备案条件和要求对于确保产品的品质和安全至关重要。
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与实施食品安全法

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基地日常监管和清理工作的通知
质检食函[2007]352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11-1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25.
全国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细则
国质检食监[2007]424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9-6
此项为阶段性工作,2007年底已经结束
26.
关于进口越南水产品的警示通报
国质检食函〔2006〕66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6-8-18
90天警示日期已过
54.
关于对美国、澳大利亚、韩国水产品的警示通报
国质检食函〔2006〕626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6-8-11
阶段性工作,没有警示截止日期
55.
关于对进境肉类产品的警示通报
国质检食函〔2006〕627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6-8-11
33.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度出口动物源性食品、进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抽样与检测计划》的通知
国质检食〔2007〕136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3-26
年度工作已完成
34.
关于从英国输华饼干中检出含有罂粟籽的警示通报
国质检食函〔2007〕21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3-26
90天警示日期已过
37.
关于对进境水产品的警示通报
国质检食函〔2007〕150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2-28
90天警示日期已过
38.
关于从泰国进口曲奇饼、榴莲糕中检出菌落总数和苯甲酸超标的警示通报
国质检食函〔2006〕838号
国家质检总局
出口植物源性食物原料种植基地查验检疫备案要求

出口植物源性食物原料种植基地查验检疫备案要求1. 基地大体条件和要求生产企业应具有对备案种植基地的治理权限,其备案种植基地应知足以下条件和要求:连片并具有必然的规模,面积一样应很多于100亩(食用菌每一个基地菌棒/袋数一样应很多于15万棒/袋;对采纳平面栽培的食用菌品种,如蘑菇等,每一个基地面积应很多于10亩)。
基地周围应具有天然或人工的有效隔离带。
基地周围无污染源如:化工厂、造纸厂、专业饲养场、垃圾处置厂、医院及污水排放管道等。
栽培介质(或土壤)和浇灌水源应进行农残和重金属含量检测,并符合相关规定。
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应有固定的寄存场所。
2. 备案种植基地治理要求出口生产企业应设有专门的部门和专人负责备案种植基地的治理,并制定备案种植基地有关治理制度。
(一)制订种植基地治理制度,并按基地或地块成立栽培档案,内容应包括基地治理的组织机构图,基地治理员和植保员职责,基地地块的组成清单、面积及地块图等。
(二)成立良好种植标准,并详细记录植物源性食物原料栽培进程中的农事活动,内容包括播种、施肥、除草、病虫害防治、收成等。
(三)成立农用化学品治理制度,内容包括农用化学品的采购、保管、发放、配制、施用和残留监控方法等内容,并有农用化学品的出入库记录和分发档案。
(四)成立可选用农用化学品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农用化学品的中文名称(包括商品名)、英文名称、记录号、平安距离期、作用及利用标准标准和稀释表等。
(五)成立采收、运输治理制度,确保新鲜原料在农药平安距离期后采收,并做好新鲜原料采收和流向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新鲜原料的采收日期、采收方式、采收地块、数量等。
(六)成立种植基地新鲜原料有毒有害物质查验监操纵度。
包括抽样方式和频率、检测项目、检测方式等。
(七)成立原料批次治理制度,确保出口植物源性食物的可追溯性。
(八)基地的各项记录至少保留2年。
3. 备案种植基地农用物资治理要求出口企业基地治理部门负责对备案种植基地利用的原材料、辅料、设施、农用化学品等的统一购买,统一供给,统一利用。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条件和要求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备案条件和要求一、基地备案基本条件和要求企业应具有对基地的管理权,其基地应满足下列条件和要求:1.连片并具有一定的规模,面积一般应不少于100亩(蔬菜大棚种植基地和食用菌种植基地的规模要求可适当放宽)。
2.周围应具有天然或人工的隔离带(网)。
3.周围没有化工厂、造纸厂、专业养殖场、垃圾处理厂、医院及污水排放管道等污染源。
4.有清洁无污染的灌溉水源。
5.设有固定的防盗设施、并有专人管理的农用物质存放场所。
6.有植保员专用工作室。
7.配有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它农用器具。
二、基地管理要求企业应设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基地管理工作。
基地和企业应共同制定基地种植生产管理体系文件或规章制度,其内容至少包括:基地管理员职责、基地植保员职责、田间管理制度、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安全用药制度、原料采收和运输管理制度、原料批次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产品溯源制度等。
其中植保员职责至少包括:对基地环境、周边农田作业情况、作物生长状况的监督管理;对基地病虫害的监测防治;对化肥、农药和施药器具的使用管理;建立完善的记录系统和管理档案;对生产人员进行病虫害防治知识培训等。
三、基地农业投入品管理要求企业的基地管理部门负责基地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农药须实行统一购买,统一供应,统一管理。
1. 农业投入品应从有资质的厂家(公司)采购,并具有完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出入库记录和分发记录。
2.严禁存放和使用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禁止使用的农药。
3.企业应确认所使用农药的有效成分和含量,确保农药质量。
4.农药应由基地植保员领取和保管,并负责按照农药标准和操作规范,科学合理地施用。
四、基地植保员的条件和要求基地应配有与种植面积相适应的植保员(每个基地至少配备1名)。
基地植保员应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1.熟悉国内外农药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果蔬、植保等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及较丰富的农药使用知识;经过有关机构培训合格,并持有上岗证或植保员证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动物源性原料来源检查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动物源性原料来源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5.20
•【文号】国质检食监函[2008]330号
•【施行日期】2008.05.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7日)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
业动物源性原料来源检查的通知
(2008年5月20日国质检食监函[2008]3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做好奥运食品安全监管,根据北京奥运会食品安全控制的工作方案的要求,请各地质监部门对本地供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所使用的动物源性原料来源进行检查。
一、所有供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的动物源性原料必须来源于指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企业购进动物源性原料时,必须查验农业部门对违禁药物的检验报告单。
未经检验合格的原料不得使用。
凡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企业必须尽快调整动物源性原料供应单位,以保证供奥食品质量安全。
无法从指定基地采购动物源性食品原料的,不得作为奥运食品定点生产加工企业。
请各地质监局立即组织有关检查工作,并于5月26日下班前将检查结果报总局食品司。
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联系人:范春光、聂大可
联系电话:010— 82262123、82262212
传真:010— 82260385。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7页)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栽种基地查验检疫存案申请表生产加工公司名称:生产加工公司地点:产品类型:基地名称:基地地点:申请日期:年月日进出境查验检疫局印制填写说明1.栽种基地应当依据规定逐项填写本表,一式三份,文字精练、清楚,内容真切。
2.出口食品加工公司审察后,应当签订能否赞同愿查验检疫机构存案的建议和与存案单位的关系。
3.本表由出口食品加工公司在申请基地存案时与其余资料一并送交所在地查验检疫机构。
出口生产加工公司信息公司名称(中英文)申公司地点(中英文)请卫生注册 / 登记号有效限期年月日至企年月日业公司负责人联系电话e-mail 地点公司□ 自有基地(需有基地全部权证明资料,共份)。
基地□ 合同基地(需供给与土地栽种户的基地管理合同,共份;栽种户的土地承包管理合同,共份)。
权限类型公司基地管理能力农业化学品残留控制措施农业化学品残留控制措施供给的文件清单(基地管理制度方面)□ 其余:基地管理组织(部门)情况组织管理制度(基地方面)基地管理人员状况姓名植保员植保员培训机构证号农用化学品种类及控制举措培训计划(含栽种及管理、农用化学品安全使用等内容)基地看管(农用化学品使用、原料安全采收等举措)基地异样状况监控及应急举措异样状况报告举措原料查收、溯源管理举措残留检测自控举措疫病疫情发生与防治的报告制度其余方面申请公司承诺:1.本公司所供给的出口栽种基地存案申请资料真实,不然责任自负。
2.增强存案栽种基地的平时看管,保证存案栽种基地切合有关要求。
3.仔细履行和落实农残检测自控举措。
4.不收买、加工非存案栽种基地或非本公司自控基地原料假冒存案栽种基地原料。
5.严格履行全过程溯源管理。
申请公司负责人署名:年月日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栽种基地信息基地名称(中英文)基地地点(中英文)基地负责人土地总面积概况基地形式土地面积(亩)联系电话预计亩亩年栽种面积自有基地合同基地其余形式基地总地块数目及详尽信息(地块代号、种类、责任人、联系方式、地块面积、估计鲜品产量)环四周环境状况境状基地种植介质或土壤状况况基地浇灌水根源及水质状况公司对基地地块的指导、管理方式基地地块自行管理状况各地块植保人员状况管农业化学品采买控制程序及举措理能力能否专人保管农业化学品保留保留人员姓名能否专库农业化学品寄存库房库房表记农业化学品施放程序(领用、稀释、施用等)施药安全程序(安全培训、抢救等)安全办理举措(含空瓶/ 剩药等)农业化学品控制溯源程序基地今年度栽种计划(产品名称、计划栽种时间、计划栽种面积、估计产量、散布地块)采收/ 装运控制举措( 采收期、原料表记、溯源、卫生控制等 )供给的文件清单(基地控制管理方面)基地承诺:1.保证存案栽种基地内不使用规定严禁使用的农业化学品。
关于加强出口植物产品企业注册登记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出口植物产品企业注册登记管理的通知注册登记治理的通知一、确保自2008年4月1日起,所有出口植物产品都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企业。
二、出口粮食仓储、烟叶加工、仓储企业注册登记按照以下要求办理;其他未列明的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参照现有注册登记程序及要求开展有关工作。
(一)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出口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企业颁发《出口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证书》(附件4),证书有效期为3年;对达不到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不予注册登记。
(四)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应在期满前至少1个月向发证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
(五)粮食仓储企业注册登记证编号规则为:检验检疫机构代码(4位)+LS+3位流水号码,烟叶加工、仓储企业注册登记证编号规则为:检验检疫机构代码(4位)+YY+3位流水号码,其他植物产品注册登记证编号规则为:检验检疫机构代码(4位)+ ZC+3位流水号码。
三、要求各注册企业建立和完善农药、原辅料等投入品检查验收和登记制度,加强植物疫情、农用化学品残留及重金属污染的监测,定期对注册企业进行检查和年审工作,及时纠正生产加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清理不合格注册企业,从源头上把好产品质量安全关。
四、所有注册出口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单将在总局网页上公布。
对国外有注册登记或者备案要求的,将由总局统一组织安排向有关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通报备案。
各局对本辖区注册企业增加或者注销,或者注册企业报备的注册内容发生变化等情形时,应及时将变化情形报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
附件:1.出口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4.出口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附件1:出口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企业名称:(盖章)企业地址:产品名称:申请日期:批准注册登记编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制附件2:出口粮食仓储企业注册登记要求一、具有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注册,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有粮食仓储经营的资格。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出口食品生产源头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出口食品生产源头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0.12•【文号】国质检食[2005]367号•【施行日期】2005.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出口食品生产源头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5年10月12日国质检食[2005]367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源头的管理,保障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根据总局《2005年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要点》、《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要点》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2005]182号)精神,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出口食品生产源头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附件关于加强出口食品生产源头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出口食品源头管理,实现从源头到出口全过程管理,保障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促进扩大食品出口,现就加强出口食品源头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质取胜战略,本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稳步推行、务求实效”的原则,全面推行出口食品“公司+基地”生产管理模式,建立保障出口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逐步提升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提高出口食品的附加值和国际竞争力,促进扩大出口,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贡献。
(二)工作目标:认真总结近年来实施源头管理,推行“公司+基地”建设的经验,分析形势,摸清底数,根据各地的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计划,周密部署,全面推进“公司+基地”生产管理模式。
到2010年,在禽肉、兔肉和猪肉等出口肉类产品,鳗鱼、虾和养殖鱼类等出口水产品,蔬菜和茶叶等出口植物源性食品中,全面实施“公司+基地”生产管理模式,形成企业与基地相对稳定、质量共保、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有机整体,使我国的出口食品质量安全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植物源性蛋白类产品出口检验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植物源性蛋白类产品出口检验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20•【文号】国质检动函[2007]269号•【施行日期】2007.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植物源性蛋白类产品出口检验工作的紧急通知(2007年4月20日国质检动函[2007]269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近期,美国FDA以在我国徐州安营生物技术开发公司出口的宠物食品原料—小麦蛋白(谷朊)中检出三聚氰胺(英文名称:Melamine)为由,推测美国宠物食品引起数只动物死亡与我国出口小麦蛋白受到污染有关,并希望我方协助调查并提供有关信息和数据。
总局对此事高度重视,立即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对小麦蛋白原料供应、加工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受污染情况展开了调查。
为确保我国出口植物源性蛋白及其原料的卫生与安全,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局要加大对所有列入法检目录的出口植物源性蛋白及其原料(HS编码见附件)检测抽样比例,进行“三聚氰胺”项目检测,并根据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检测合格后放行。
经实验室检测发现“三聚氰胺”的,一律做不合格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留存原始单据,立即报总局。
检测方法可向中国检科院食品安全研究所或江苏局技术中心咨询。
检科院联系人:李淑娟,联系电话:************;江苏局联系人:蒋原,联系电话:025-********。
二、各局要进一步加强出口查验工作,向有关出口企业做好宣传,防止出口产品的逃漏检行为发生。
要求企业讲诚信,认真履行外贸合同。
各局受理相关产品报检时,要求企业注明产品用途,对于明确出口用途为动物饲料或人类食用(包括原料及其添加剂)的,不得违规添加化工原料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三、请各局依据《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对HS编码3504009000的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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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急国质检食函〔2008〕261号
关于加强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
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自2005年总局对出口蔬菜(含食用菌)、茶叶等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实施检验检疫备案管理以来,各局认真按照总局的要求,积极开展有关备案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我出口蔬菜、茶叶的质量安全水平有了显著提高。
为全面推进出口食品“公司+基地+标准化”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
依据即将发布的《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决定对所有出口植物源性食品(附件1)原料种植基地实施检验检疫备案管理。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加工原料必须全部来自经检验检疫备案的种植基地,未经检验检疫备案的种植基地生产的原料不得用于加工出口植物源性食品。
二、稳步推进。
结合目前检验检疫监管实际,按照分步推进的原则,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出口茶叶的原料必须全部来自于检验检疫备案基地;自2009年1月1日起,出口蔬菜、食用菌的原料必须全部来自检验检疫备案基地;自2010年1月1日起,附件1
中其他出口植物源性食品的原料必须全部来自检验检疫备案基地。
三、规范管理。
总局制定了《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操作规范(试行)》(附件2),请各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遵照执行。
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备案由生产加工企业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要求对申请备案的种植基地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负责对备案基地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要督促生产加工企业建立原料进厂台账和成品追溯体系,保证加工原料来自其备案基地,并督促企业加强对原料的进厂检验,确保原料达到进口国的质量安全要求。
四、加强协作。
生产加工企业和备案基地不在同一检验检疫辖区的,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及时向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基地备案和日常监管情况。
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将原料和成品质量安全问题及时通报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五、做好衔接。
对于目前已获检验检疫备案资格且在有效期内,与生产加工企业不在同一检验检疫辖区的备案基地,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在2008年5月31日前将基地备案的申请、考核和日常监管相关材料移交给基地所在检验检疫机构;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在2008年11月31日前完成基地备案资格复核、证书更换工作。
上述工作完成前,基地监管工作仍由原备案检验检疫机构负责。
从2009年1月起,各局每月28日前要按照规定格式,将辖— 2 —
区内获准检验检疫备案的种植基地及其对应生产加工企业名单和变更情况上报总局。
总局从2009年1月起,每月在总局网站上统一公布获准检验检疫备案的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原料种植基地及其对应生产加工企业名单。
从2009年1月起,要求原料必须全部来自检验检疫备案基地的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其原料种植基地只有经总局网站公布后才能向对应生产加工企业提供原料。
总局此前如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的备案管理按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各局在出口植物源性原料种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告总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 3 —
主题词:食品原料基地备案通知
抄送:办公厅、食品局,存档(2)。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08年5月5日印发录入:王晓川校对:熊先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