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法律思想中共和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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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法律思想中的共和逻辑
摘要:卢梭认为,共同体的构建依赖于契约和立法,自由和平等是一种以法律和道德自由代替自然自由的过程;卢梭的共和思想是对古希腊共和传统的继承和超越,是对古典共和主义的发展;将卢梭的自由观念理解为“自主”,说“人民是主权者”,是对卢梭的两大误读,自由不等于自主,“主权在民”不同于“人民是主权者”。
关键词:卢梭共和主义法律至上人民主权自由
中图分类号:b15 文献标识码:a
卢梭是一个共和论者,他的思想处处闪现着共和的火花,他将共和国视作其理想的政治单位,并在《社会契约论》中以大量笔墨论述了罗马的共和政制,超越了古希腊以来的古典共和主义传统。
笔者将以此为切入点,通过考察他对古典共和主义的发展及其富有争议的法律思想,进行一种思想史而非政治发展史的解读。
一契约与立法:共同体的建构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这种变化是怎样形成的?我不清楚。
是什么才使这种变化成为合法的?我自信能够解答这个问题。
”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卢梭用这句脍炙人口的名言开始了他的思索。
布鲁姆认为,“卢梭是一个共和论者,他是一个共和论者是由于他相信人自然而然地就是自由而平等的。
只有反映了这个本性的文明社会才有希望给人们带来幸福。
”社会状态对于人来说是不可逆的,卢梭并不留恋于自然状态下的自由与平等,因为
自然状态下孤独的原子化个体将面临着诸多不可克服的障碍,然而迈入社会状态的人又最终陷入了不平等和奴役,因此,该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在于“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在卢梭看来,自由和平等是一种以法律和道德自由代替自然自由的过程,而这一过程的前提是承认国家和法律的存在是个人自由得以实现的前提,失去人造的现实国度为依托的天赋自由只是虚渺的海市蜃楼。
那么,这样的一个能将集体权利和个人权利、权威与自由统一于一个共同体的结合形式是怎样构筑的呢?
首先,人们必须订立这样一个契约:每个人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毫无保留地转让给整个的集体,每个人既然是向全体奉献出自己,他就并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因为其他人亦如是所为,所以人们就得到了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并能以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使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紧接着,社会契约造就了一个社会的人格即国家,它像自然的人格一样有意志;它意欲看起来为那个人格所必须或值得自己向往的一切东西,而为全体人所意欲的东西便是法律。
此即:“社会公约赋予政治体以生命,立法赋予政治体以行动和意志。
”在这个通过契约建立的人民主权国家里,个人必须服从
国家,服从公意(general will)。
然而,“国家的生存绝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
政治生命的原则在于主权者的权威,既然人民的普遍意志是主权者,那么它必须通过昭示主权权威的立法权来直接行使其主权。
“而法律又只不过是公意的正式表示,所以唯有当人民集合起来的时候,主权者才能行动。
”在此,卢梭剔除了任何“个人主权”的可能,卢梭公正法律的实质在于意志和对象的普遍性,就前者来说,法律必须是公意的体现,任何个别人的意志都不可成为法律;而就后者而言,指法律只考虑臣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
由此,公民只有直接参与人民大会进行公意的宣示时才构成主权者,任何提议一旦通过普遍讨论和表决后上升为法律,就意味着每一个公民必须服从它,哪怕该公民并不是多数的一员而是反对这一提议的少数派。
因为立法提议本身并不考虑人民对此提议赞成与否,而在于是否符合公意,因为“每个人在投票时都说出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意见,于是从票数的计算里就可以得出公意的宣告”。
公意的内在蕴涵要求公民通过普遍、经常、定期、直接的民主集会融入共同体,通过多数审议立法的方式达成公意,通过积极的公共政治生活重铸自由与平等,实现整体的幸福。
卢梭的政治建构是一种共和的复归,但在卢梭的时代,却正是共和理想遭受重创的时代,因此,卢梭的共和主义仍表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颇有后来梁启超“以复古为解放”的意味。
二继承与超越:复归的共和
自17世纪以来,古典共和主义步入衰微,最明显地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它无法对威斯特伐利亚条约订立后兴起的民族国家、主权观念和“国家——社会”等境况进行说明;其二,它在经历了从“共同体人”(member)到“个体人”(individual)的社会属性转变后,无法对公民从一元到多元、从全职到兼职的转变以及变化了的国家和个人关系的整合提供任何答案;其三,商业时代的来临,使得绅士美德不再为人们重视。
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利益契约取代了古风对荣耀和美德的追求,市场道德对传统的先设美德进行着从观念到制度的排挤。
卢梭的政治思想在两个方向上远离了当下状态,它指向了人类往昔的幸福的自由,以及在将来建立一个吁求受其统治的人们的意志的政治,公意可能至少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国家的规模必须很小,以便人民很容易集会,并使公民之间相互熟悉;(2)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见;(3)在财产权上,每个人对于自己那块地产所具有的权利,都永远要从属于集体对于所有的人所具有的权利,在地位和财产上要高度平等;(4)每个公民都应该有一个宗教,使他们热爱自己的道德和责任,这种道德与责任又是宣扬这种宗教的人自己也须对别人履行的。
一方面,卢梭对以个人主义为哲学基础的主流政治思想进行了批判与更新。
他批判了从机械主义哲学推演出的消极国家观,否定了将法律视作政治博弈规则和利益协调均衡机制的法律观,给法律打上了公民文化和神圣美德的烙印。
卢梭认为,现代政治学是建立在
对人的片面性理解基础之上的。
国家完全是消极的,只考虑到幸福的条件而忘却了幸福自身。
在霍布斯那里,个人自由的多少不在于法律的来源,而在于法律所允许的自由空间。
另一方面,它将古典共和主义在新的政治生态中进行了发挥,并试图突破共和主义的理论困境从而使之可以运用于当下。
这样,卢梭的共和观念使他设计出一套和机械主义哲学进程迥然不同的政制,它体现在以下方面:
1 整体主义。
卢梭的整体观念绝非对个人价值的否认,相反,他所说的共和国是一个将个人价值和整体价值进行整合以达到完
美交融的政治境界。
“一旦人群这样地结成了一个共同体之后,侵犯其中的任何一个成员就不能不是在攻击整个的共同体。
”如果个体离开了共同体,正如同亚里士多德的名言一般,“他如果不是一只野兽,那就是一位神”。
2 公共利益。
公意指导下的主权行为以公共的力量和最高权力为保障,它以全体利益为目的,以法律来实现和保障。
卢梭意义下的法律是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的统一,作为共同体臣民所普遍服从的是自己作为平等参与的主权者时,致力于公共利益的公意所订立的法律,它的普适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公共化,人们因此达到了整体幸福。
3 公民参与。
在主权者层面,卢梭强调直接参与,只有这样作为主权者意志的公意才能通过立法表达,它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被代表的。
然而,“……在行政权力上,则人民是可以并且应
该被代表的”。
在政府层面,卢梭拒斥了直接参与的可能,主张人民委任的贵族制的政府组织形式。
然而,为了避免政府天然的滥用职权并走向蜕化从而腐蚀主权的倾向,公民必须考虑怎样维持主权权威。
维持的手段就是作为主权者的公民通过定期的集会对政府进行监督和约束,而“当人民合法地集会而成为主权者共同体的那个时刻,政府的一切权限便告终止;于是行政权也就中断”。
4 美德王国。
渊源自古希腊的共和理想中,一个国家的善政光倚仗僵死的制度和法律是不够的,道德方才决定了一个国家的公民所能得到的幸福。
道德既是条件,又是目的。
卢梭继承了这一传统,并强调“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
这点很鲜明地在卢梭对公民宗教的呼吁上体现。
三解读与阐释:卢梭的法律至上说
理论界最常见的误读,在于对他的两大误解:其一,将卢梭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的自由理解为“自主”(autonomy);其二,将人民主权说中的人民等同于主权者。
造成这两个错误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卢梭的“公意”概念的抽象与神秘,以及几乎所有的研究者都把眼光聚焦在《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爱弥儿》之上,从而在《社会契约论》无法清晰说明公意与自由、人民以及法律的关系之时,以自己的逻辑填充之。
而一旦第一个进行解读的权威完成了这一牵强附会,后来便不乏附庸者了。
卢梭的公意概念的抽象性应该置于法律语境中来解读,正是卢梭的法律思想,可以将他共和逻辑下的自由观、主权观、人民观以及公意本身进行
说明。
1 自由绝非自主。
在《忏悔录》中,卢梭说明了他思考“什么是可能的最好的政府”这一政治哲学的最重大问题的心路历程,“不管你怎样做,任何一国人民都只能是他们政府的性质将他们造成的那样;因此,‘什么是可能的最好的政府’这个大问题,在我看来,只是这样一个问题,什么样的政府性质能造就出最有道德、最开明、最聪慧、总之是最好的人民?……我又看出,这个问题又极接近于这样一个问题:哪种政府在性质上最接近于法呢?”施特劳斯将霍布斯视为近代政治哲学的奠基者,原因就在于他完成了自然法观念从传统到现代的过渡。
施特劳斯认为:霍布斯并不像传统那样把”自然法”,即一个客观的秩序,作为起点,而是把“自然权利”作为起点。
这种自然权利是一种绝对合理的主观声称,它非但不依赖于任何事先存在的法律、秩序或义务,而且,它本身是所有法律、秩序或义务的渊源。
2 主权在民。
如果说之前将自由与自主画上等号还能解释为逻辑推理上的过渡,那么“人民是主权者”这一提法便是明显地对卢梭的误读。
笔者认为适当的提法应是“主权在民”,这两种说法是决不可画上等号的。
如果以“人民为主权者”为逻辑起点,将会导致一系列与卢梭原有思想可能造成的矛盾全然不同的、自造的思想冲突。
卢梭的这一态度,在于他对于人民的“幽暗意识”。
卢梭对于人民并没有诸多后世学者所判断的如此乐观,相反,他认为正是由于人民判断上的缺憾(人民总是被个人意志所诱惑),甚至提出
“常常是并不知道自己应该要些什么东西的盲目的群众——因为
什么东西对于自己好,他们知道得太少了——又怎么能亲自来执行像立法体系这样一桩既重大而又困难的事业呢?”
卢梭的政治思想始终贯穿的是共和的逻辑。
当代人更偏好以民主的视角来解读他,更关注于其思想对后世一幕幕历史画卷所制造的一隅火花,也许是这幅画卷太过瑰丽,以至于对卢梭的狂想代替了学问应有的审慎怀疑。
卢梭用其深刻锐利的眼光和细致入微的论证,调适了共和与主权这两个概念,并把个体的自由深深印嵌于共同体和法律当中。
卢梭被立体化,也被抽象为现代民主的先知与宗师这种神话般的存在。
因此,笔者所尝试的是尽可能地将一个平面化的卢梭呈现出来。
参考文献:
[1] 霍布斯,黎思复、黎廷弼译:《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2] 张灏:《幽暗意识与民主传统》,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
[3] 施特劳斯,申彤译:《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基础与起源》,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
作者简介:牟宇池,男,1989—,四川宣汉人,本科,研究方向:法学、政治哲学,工作单位:华东交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