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无形资产管理办法(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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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加强并规范无形资产管理,防范无形资产管理中的潜在风险,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无形资产,系指公司拥有或控制、不具备实物形态、能够为公司提供某种效益的资产,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 / 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含建筑公司,下同)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在使用公司无形资产时也应遵照执行。
第二章外购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四条从公司外部购置无形资产,须在外购前进行论证,在此基础上提出采购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采购验收后须做好产权和文件资料归档工作。
第五条外购无形资产应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与实际需求,考虑效费比及经济承受能力,避免重复和盲目引进。
第六条因生产经营需要拟采购无形资产时,有关需求部门、分公司应提出书面采购申请,并依次提交至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公司行政部负责人审核,由分管行政条线的副总裁审批后方可实施。所需金额较大的无形资产采购项目,还须按《重大决策实施办法》的规定呈报公司总裁审批。
第七条获得批准的无形资产采购项目,统一由公司行政部选择、评价供方,相关部门或分公司也可推荐供方以供行政部选择。采购人员在对供方的资格、能力、信誉及无形资产价值(包括技术先进性、所有权清晰状况等)、询价情况等信息进行调查、比较、评估后,须将结果报行政部负责人、分管行政条线副总裁按第六条规定审核、审批后,方可按照批准意见开展采购。第八条无形资产采购应签署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合同应报公司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署。
第九条无形资产采购后行政部应组织申请部门或分公司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并由参加验收人员签字。
第十条无形资产采购时应向供方索取所购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在验收过程中应同时加以验证。对于购入或者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须索取所购土地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采购的无形资产验收完成后,行政部应及时将相关资料转交至财务部,由财务部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后,将相关文件原件返还行政部归档,财务部可留存复印件备查。
第十二条无形资产采购付款时,由行政部填写“付款申请单”,并后附发票、验收单据等相关资料,报行政部负责人审核,经分管行政条线副总裁审批(金额较大的还须按有关规定报总裁审批)后,交财务部付款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向外采购的无形资产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以切实保障公司的既得权益。
第三章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须经过研发论证、研发申请、研发过程、验收保护、移交使用等流程。各个流程均应建立并保存相关开发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应重点关注课题可行性、技术先进性以及研发成本效益等问题的论证,以提高自行开发的资产价值和效费比。
第十六条有自行开发无形资产需求的部门、分公司,应首先提出书面自行开发申请,经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行政部负责人初审后,交公司技术中心编制研发预算。研发申请连同预算经技术中心负责人复核,转财务总监进行评审后,一并报分管副总裁审核,再报总裁审批。重大的研发项目,还须根据《重大决策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至董事会审批。第十七条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研发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公司技术中心列入公司中长期技术进步规划或年度技术进步计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分公司及相关人员开展研发活动。
第十八条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研发完成后,应由行政部、技术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分公司及人员对研发成果进行验收。需要申报专利的,应及时办理申请手续,以有效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成果验收完成后,由公司技术中心及使用部门共同填写“无形资产移交使用验收单”,正式交由使用部门使用。
第二十条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移交使用后,行政部应及时收回相关研发文件资料,登入无形资产台账,并作为文书档案按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归档。送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的文件资料应同时合并收回、归档。
第四章无形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公司对所拥有的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让、出售、投资、报废等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无形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对于需处置的无形资产,行政部应提出无形资产处置书面申请,由行政部负责人审核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及价值评估。对于重大的无形资产处置,还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鉴定评估完毕后的无形资产由行政部上报结果,并出具无形资产处置意见,列明该项无形资产的原价、已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出售价格或转让价格等内容,经行政部负责人、财务总监审核,分管行政条线副总裁审批,残值较大或较为重要的无形资产还需报总裁进行审批,通过后才能由行政部进行后续处置。
第二十五条无形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行政部应会同相关部门或分公司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办理相关的产权确认手续。第二十六条各相关部门、分公司应妥善保管公司无形资产的管理文件资料,建立健全无形资产产权登记记录并掌握其变动情况。无形资产相关的文件资料应按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归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行政部起草、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矛盾之处,以法律法规为准;如有与以往规章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届时原《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废止。
二○一六年七月十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