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婚内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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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出轨产生的法律后果(3篇)

婚内出轨产生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导语:婚内出轨,即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婚姻的忠诚原则,也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婚内出轨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婚姻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爱护。

”婚内出轨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可能对婚姻关系造成损害。

二、离婚诉讼中的法律后果1. 离婚诉讼请求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离婚过错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包括婚外情、婚外性关系等。

婚内出轨属于该条款所规定的情形,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请求损害赔偿。

2. 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是指过错方因其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应当给予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以下几种:(1)精神损害赔偿;(2)物质损害赔偿;(3)其他损害赔偿。

在婚内出轨的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包括因婚内出轨造成的心理创伤、精神痛苦等。

3. 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权婚内出轨可能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子女的抚养条件等因素,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如果过错方存在婚内出轨行为,法院可能会考虑将子女抚养权判归无过错方。

三、财产分割中的法律后果1. 婚内出轨可能导致财产分割不均婚内出轨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进而引发离婚诉讼。

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是关键问题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如果一方存在婚内出轨行为,法院可能会考虑在财产分割时对无过错方给予倾斜,以弥补其精神损害。

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探析

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探析

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探析【摘要】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夫妻之间的紧密关系极易导致夫妻一方的行为造成对另一方的侵害。

我国有关的婚姻法律规定请求夫妻间的损害赔偿应以离婚为前提,这对于保护被侵权方利益是极其不利的,应该确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明确侵权方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实现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关键词】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财产制一、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概述婚内侵权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一方,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违背了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了侵害配偶人身权或以此为基础的财产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

[1]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有四种情形之一导致双方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也了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婚内损害赔偿都是以离婚为前提的,把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和离婚结合起来,简言之,就是不离婚无赔偿。

这是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于被侵权一方要求婚内损害赔偿设置的难题,笔者认为应该在我国确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肯定被侵权方不离婚亦可得到赔偿,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

二、确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性(一)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法律规定并没有说明在特定条件下的免责义务。

所以,无论侵权行为人在何种情况下,不管是否与受害人有夫妻关系,只要实施了侵权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就应该赔偿。

我国的法律没有具体关于婚内侵权可以豁免的规定,追究侵害方的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法理依据。

从法理上说任何人受到非法侵害都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无救济则无权利”。

如果侵犯婚内权益的行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得不到制裁,等于法律对行为人蔑视法律的默认,可能会造成鼓励违法的作用。

确定婚内侵权责任的构想

确定婚内侵权责任的构想

确定婚内侵权责任的构想【摘要】要解决婚内侵权之诉所面临的司法难题,根本途径在于婚内侵权责任的确立。

本文从增设非常财产制和债权凭证制、婚内侵权责任与离婚侵权责任有机结合等方面对确立婚内侵权责任提出了构想。

【关键词】婚内;侵权;责任;结合我们可以肯定,婚内侵权责任的确立并非遥不可及,而是现实可行的。

一者,相关立法规范和司法裁判已经为婚内侵权责任的确立提供了充分的现实参考;二者,增设非常财产制和债权凭证制、婚内侵权责任与离婚侵权责任有机结合等设想更为婚内侵权责任的确立提供了合理的选择路径。

一、增设非常财产制和债权凭证制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对婚内侵权责任的确立的确构成了制度上的障碍,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制度着手,通过新的对应的制度创设以克服现行制度的不足。

对于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在立法形式上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补充;在内容上,以共同财产制为主,以个人特有财产制为补充。

为了克服法定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的弊端,笔者建议引入非常财产制和债权凭证制。

非常财产制,是与普通财产制相对应的概念,二者是按照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况作出的分类:通财产制指在通常情况下依婚姻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包括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非常财产制有的学者也称为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

[1]非常财产制对婚内侵权责任的意义在于,当出现配偶一方个人财产不足以赔偿其侵权行为所致的婚内损害时,配偶他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从而保证被侵权配偶方的婚内损害赔偿请求得以实现。

实际上,非常财产制并非是新的婚姻法制度,在当今多国婚姻立法中,非常财产制已经广受青睐。

《意大利民法典》将非常财产制规定于法定财产制之中作为法定财产制终止的原因之一;《瑞士民法典》将非常财产制规定于“一般规定”之中,称其为“特别夫妻财产制”;《法国民法典》第1443条规定,如因夫妻一方理事混乱、管理不善或行为不正、继续维持夫妻共有制将使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则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分别其夫妻共同财产;另外,我国的澳门地区和台湾地区也设有非常法定财产制。

婚内强奸罪的法律争议及反思

婚内强奸罪的法律争议及反思

婚内强奸罪的法律争议及反思首先,婚内强奸罪的法律争议主要体现在是否应该将其视为犯罪行为。

一方面,有人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双方应当相互尊重,并不存在强迫行为。

因此,无论性行为是否被强迫,婚内强奸都不应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另一方面,受害人在婚内强奸案件中常常面临家庭压力、社会歧视等困境,难以寻求法律保护,如果不将婚内强奸视为犯罪,就无法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和安全。

因此,对于该罪行的认定和处理仍存在较大分歧。

其次,婚内强奸罪的法律争议还涉及到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

一方面,有人主张婚内强奸应当纳入刑事法律的惩治范围,认为这是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公序良俗的维护。

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婚内强奸是个人隐私的问题,刑法应当尊重婚姻关系的特殊性,避免干预婚姻生活的私密空间。

这种观点认为,如果将婚内强奸纳入刑事法律范畴,可能对夫妻关系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加剧家庭破裂。

针对婚内强奸罪的法律争议和反思,有以下几点值得思考:首先,应当重视婚姻关系中的平等原则。

婚姻是一种平等和自愿的关系,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强迫另一方进行性行为。

对于婚内强奸罪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以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为基础,切实维护妇女的身体和心理健康。

其次,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

婚内强奸罪的认定和处理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不是靠个人主观判断。

相关立法应该明确规定何为婚内强奸以及其与其他可能的纠纷的界限。

同时,建立保护受害人的法律机制,例如提供匿名举报渠道、加强受害人保护等。

再次,加强性教育和社会宣传。

性教育是预防婚内强奸的重要环节。

通过开展性教育,可以增加人们对婚姻关系中性行为的自主权的认知,从而减少性侵犯的发生。

同时,在社会宣传方面,要强调男女平等,促进婚姻关系中的和谐与尊重,避免对婚内强奸问题的掩盖和忽视。

最后,加强司法体系的专业化。

对于婚内强奸案件的审理需要法官对相关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同时还需要具备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专业知识。

建设专业化的司法团队,提升审判质量和公正性,为婚内强奸案件的审理提供更好的保障。

浅析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浅析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关键词 : 婚 内侵 权 ; 损 害赔偿 ; 个 人 财 产
中 图分 类号 : D9 2 3 . 9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8 — 4 4 2 8 ( 2 0 1 3 ) 1 内侵 权 损 害赔 偿 的 立 法 现 状 及 其 不 足
益的行为。我国《 侵 权责任法》 第 三条规定 : “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 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侵权人 与受害人之 间存在婚姻 关系 , 即在婚 内侵权 的情 况下 , 作 为受 害者的夫妻一方是否有权 要求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我 国 目前 的司法实践中仍存
在争议。
任 的存在 , 因此 , 婚 内损害赔偿 制度 在我 国确立 具有 很大 的必
他人同居的 ; ( j )实施家庭暴力 的 ; ( 四 )虐 待 、遗弃家庭成员
男女双方在结婚后就合为一体 , 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 , 夫妻双方 的权利义务不平等 , 当然不存在婚内侵权损 害赔偿 。 随着经济社 会不断发展 , 社会 文明程度有 了很大的提高 , 妇 女在社会 中的独 立地位 愈发 突显 出来 ,夫 妻一体 主义逐 渐为夫妻别体 主义所取
浅析我 国婚 内侵权损害赔偿 制度
薛倩倩
( 南 京大 学 法学 院 , 江苏 南京 2 1 0 0 9 3 )
摘 要: 对于婚 内侵权 损 害赔偿 问题 , 我 国 目前 的 司法 实践 中仍 存在 争议 。 本文 分析 了我 国的 立法现 状及 其 不足 , 指 出 了我 国确 立婚 内侵权 损 害赔偿制 度 的必要性 , 最后 探讨 了婚 内侵权 损 害赔偿 责任 的 实现 方式 。
法律的制裁 ,侵 害人无需付出相应的成本就可以获得~种不法 的满足 , 就会鼓励侵害人更加藐视受 害者 的权利 , 使侵权行为一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研究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研究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研究
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主要指的是指某个人对他人的婚姻关系进行侵犯,从而导致婚姻关系受到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侵权者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在婚姻法中,第三者侵权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婚姻破裂:如果第三者通过外遇等行为导致夫妻关系出现问题,这种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第三者应该承担责任。

2. 财产损失:如果在婚姻关系中,第三者通过欺诈、敲诈等方式获得夫妻财产,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第三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年龄不足:如果第三者知道对方年龄未满18岁,还是故意和其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也属于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婚姻法中的第三者侵权责任主要是指第三者在婚姻关系中破坏夫妻关系、侵犯夫妻财产或性侵等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在法律上,如果有人对他人的婚姻关系进行侵犯,该侵权行为应该被严格制裁。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新探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新探
家庭暴力 , 不仅可 能导 致受 害人 死亡 或 伤残 的人 身 损害 , 还可能 因为要 支出医疗 、 护理 等费用 导致财 产
释是 国家最 高司法机关在适用 法律法规 的过程 中对 如何 具体应用法 律 、 法规 的问题所 做 的解 释 , 应坚持
合 法性原则 、 合理 性原 则 和法 制 统一 原则 。 1 若 l( 4嗍 以前 者理解 , 该条 司法解 释就违反 了以下三 个原则 :
因过错侵 害配偶他 方人身 、 财产 , 成损 害应 当承担 或过失 , 造 或过错 程度大小 如何 , 般情 况下 对 于确定 一 民事责任 的行为 。婚 内侵权 具有 以下法律 特征 : 其 民事 责任并 无 实 际 意义 。 因此 , 认 为 故 意造 成 若 就应 该 全部 赔 偿 甚 至多赔 1侵权行 为 的主体为配偶 一方 。行 为人 与受 害 损害或 对错误 认识 不 好 , 、 反 就 这 人 之 间有特 定 的身 份关 系 , 两者 是 合 法缔 结 婚 姻 关 偿 , 之 , 可 以 少 赔 或 不 赔 , 都 是 错 误
婚 内侵 权 损 害 赔偿 制度 提 出 了几 点 可行 建议 。 关 键 词 :婚 内侵 权 ;损 害 ;赔 偿
中图分类号 :D 2 .9 93 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39 (09 0 — 07 6 07 6820 )4 0 1 —0


婚 内侵权 的定义和 特征
2侵权行为人主观方面存在过错 。过错可 以是 以及 侵犯对 方 名誉 权 、 私权 等 。侵 害 财产 权是 指 、 隐
故意或 过失 , 学者 认 为 在夫 妻 婚 内财 产 侵 权 的 主 侵 犯配偶 他方 的财 产 权 , 括 侵 害夫 妻个 人 特 有财 有 包 观方面 应 当 为故 意 , 失 不 构 成 侵权 行 为 。 ’ 过 … 笔 产权 、 夫妻共 有财产权 等 。主要表 现形 式有 隐藏 、 转

婚内强制性性行为案例

婚内强制性性行为案例

婚内强制性性行为案例
婚内强制性性行为是一种严重的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它不仅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也对整个社会道德和法律秩序构成严重威胁。

下面我们将结合实际案例,对婚内强制性性行为进行深入探讨。

在某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婚内强制性性行为案例。

受害者小李在婚后不久,发现丈夫经常在她不情愿的情况下进行性行为,甚至有时候是在她处于酒醉或者睡眠状态下。

小李深受其害,但出于对婚姻的忠诚和对家庭的责任,她一直选择忍气吞声,没有向外界寻求帮助。

直到她在一次与朋友的交流中,才意识到自己所遭受的并不是正常的婚姻关系,而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婚内强制性性行为并不是一种可以被容忍的行为,无论是在婚内还是在婚外,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在对方不情愿的情况下进行性行为。

婚姻并不意味着对方对自己的身体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而是应该建立在尊重和平等的基础上。

对于这样的案例,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首先,受害者应该及时向法律机构或者社会组织求助,寻求法律保护和心理援助。

其次,社会应该加强对婚内强制性性行为的宣传和教育,让更多的人意识到这种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最后,法律应该对婚内强制性性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和严格的惩处,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婚内强制性性行为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我们应该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这种行为,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的道德和法律秩序。

希望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和解决,能够让更多的人意识到婚内强制性性行为的严重性,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文献综述】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文献综述】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文献综述】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专业:电子商务(一)国内研究状况及研究成果现代婚姻基于人格独立而赋予夫妻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配偶基于婚姻关系之存在也享有广泛的人身权、财产权,其合法权利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配偶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对另一方侵权的,亦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

但遗憾的是,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和司法解释都仅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却未涉及,而现阶段婚内侵权行为的大量出现凸显了法律缺失与司法实践的冲突。

关于如何完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不少学者及相关的专业人士也做了大量的探索和研究。

主要文献介绍如下:刘用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文中,清晰的介绍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区别,并介绍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

杨春福在《全力法哲学研究导论>一书中指出法律规定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并不意味着受害配偶会依据此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法定权利相对于现实权利来说当属应有范畴。

姜虹在《夫妻侵权责任探讨》一书中指明,当权利主体要求保护权利时,法律强制性的优势显而易见,道德调整的软性化无法满足当事人需求,法律强制性的优势显而易见。

李银河、马亿南在《婚内法修改论争》一书通过数据显示许多无过错方离婚当事人因过错配偶的侵权违法行为,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却得不到法律的救助,呼吁我们要大家对受害者的保护,加大法律的覆盖面。

孙若军在“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文中指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制度最初创设是基于资产阶级法学家所倡导的婚姻契约观念。

吴哄:“论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国法学》,2002年增刊,第146页余东晖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一文中指明我国现行婚姻法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享有和行驶,限定于离婚发生时是一大缺陷。

李秀华在《妇女婚姻家庭法律地位实证研究》一书中说明了夫妻关系是家庭的核心关系,在家庭生活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周旺生在《立法学》一书中提出法制相统一原则要求国家的法制应当具有统一性,只有坚持立法的法制原则,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的统一。

对建立婚内侵权赔偿责任制度的思考

对建立婚内侵权赔偿责任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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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省
g党校 学报 v ,
2O . o 63
对 建立婚 内侵权赔偿 责任 制度的思考
刘群 芳 李华芳2
(. 1 西南 民族大学 , g.I 成都 1 1 l 604 ; . 10 12 中共成 都市委党校 , g.I 成都 1 1 l 608 ) 10 1

目前我 国婚 内侵 权的现状
所 谓 婚 内侵 权 , 配 偶 之 间 的侵 权 。 是 指 具 有 即 合 法 婚 姻 关 系 的夫 妻 , 施 了 危 害 配 偶 一 方 的 人 身 实 权 和 财 产 权 , 对 方 的 人 身 、 产 乃 至 精 神 方 面 受 使 财 到 损 害 的 过 错 行 为 。 夫 妻 侵 权 行 为 作 为 侵 权 行 为
为 5 9件 , 判 ( ) 婚 案 件 数 的 8.7 。 2 0 占 调 离 6% 0 3年
个 具 有 特 定 身 份 关 系 的 共 同 体 , 方 当事 人 独 立 双 的 民事 主 体 的 地 位 是 夫 妻 关 系 存 续 前 提 。 婚 姻 家
庭 法 属 于 民 法 的 范 畴 , 是 婚 姻 家 庭 法 在 突 出 自 但 愿 、 等 这 一 民 事 法 律 的 基 本 特 征 时 , 与 普 通 民 平 其 事 法 律 相 比 较 还 带 有 强 烈 的伦 理 道 德 性 , 有 浓 厚 带 的 感 情 色 彩 性 。 现 行 的 婚 姻 家 庭 法 还 缺 少 对 夫 妻 双 方 对 个 体 身 份 权 利 予 以 规 范 和 保 护 的 规 定 。 家 庭 暴 力 等 侵 权 事 件 的 大 量 出 现 以 及 上 升 趋 势 , 明 说 了 我 们 现 行 的 婚 姻 家 庭 法 关 于 侵 权 责 任 的 立 法 的 漏 洞 与 不 足 。 所 以 目前 我 国 是 否 要 建 立 婚 内 侵 权 责 任制 度 , 婚姻 当事人 合法 权益 的保 护 以及婚姻 对 家 庭 立 法 的 进 一 步 完 善 有 着 重 要 意 义 。 本 文 拟 对

论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确立

论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确立
对 婚 而单独 依据 该条 规 定提起 损 害赔偿 请 求的 ,人 民法 院不 予受 婚 内侵 权案 件法 院往 往 以夫妻关 系为 由进行特 殊处理 , 其引起
理 。 这 在实践 中彻 底否 定 了婚 内侵 权者 承担 民事赔 偿责 任 的可 的 民事 责任 不 去追究 。 是我 国《 姻法》 ” 但 婚 在第 l 7条规定 了夫妻 能性 。 对于 受害人 来 说 , 出离 婚和要 求赔 偿是两 个独 立 的权 婚姻共 同财 产制 的同时 , 第 1 条 又规 定了夫 妻个人财 产 , 但 提 在 8 另外
妻 间可 以通过 协商 解 决, 在不 能协 商解 决时 , 为法律 没有 提供 道歉 等人 身性责 任 , 时侵权 责任 的实现就 与当事 人的财 产状 况 因 这
待 、 弃 家庭成 员 等婚 内侵权 行为 的时 候, 遗 正是 这些侵 权行 为严 财 产赔偿 受 害人 的财产 损 失与精 神损 害 , 完全 行得 通 。另外 , 婚 重 伤害 夫妻感 情 、 导致 家庭不 和睦 。对这 些婚 姻冲 突 , 时候夫 有 内侵 权 民事责任 的责任 承担 方式不 仅包括 赔偿损 失, 还会有 赔礼
案 件, 于 当事人 基于 婚姻 法第 四十六 条提 出的损 害赔 偿请 求 , 对
有学 者认 为 , 国多 数夫妻 实行 共 同财产制 , 内赔 偿没有 我 婚
不 予支持 ” 第 3 规定 “ 婚姻 关系存 续期 间, 。 款 在 当事人 不起诉 离 实 际意义 , 审判 实践 中也难 以操 作 。长期 以来 的司法 实践 中, 对
L g l ytm n o i y e aS se A dS ce t
论我 国婚 内侵权 民事责任制 度 的确立
姚 秋 英

婚内侵权问题研究

婚内侵权问题研究


研 究婚 内侵 权 问题 的意 义
比例 日渐增 大 。因此 , 维护 被侵 害方 的合 法权 益 , 减少婚 内侵 权
婚 内侵 权 问题 在 实践 中并不 少见 , 因此研 究婚 内侵权 问题 不 行 为 的发 生 , 为 受侵害 方寻 求有 效 的法律 救 济 , 是 我们 目前所 要 仅 具有 实 践 中的指 导意 义 , 还具 有其 他各 方 面 的意义 。
私 自处理 共 同财 产导 致对 财 产权 的侵 犯 等 。 以不 作 为方 式形 成 等违 背夫 妻忠 实义 务 的行为 。 虽 然我 国宪法 早 已规定 了“ 男女 平 的婚 内侵权 , 有 怠 于履 行抚 养义 务给 对 方造 成损 害等 。 。 因此 , 研 等” 的基本 原则 , 我 国婚姻 法也 规定 了夫妻 间的忠 实义务 , 但封 建 究婚 内侵权 有助 于确认 责任 人与 正确 认定婚 内侵 权行 为 , 是认 定 社会“ 夫为妻纲” 的古训在一些人心中根深蒂固。许多家庭中的 侵 权 人承 担法 律责 任 的前提 。 受害 者认 为 家丑不 可外 扬 , 不 愿意 声 张 , 使这 类侵 权 行为 存在 较 大 的 隐蔽 性 。同时 , 农 村部 分妇 女 “ 嫁鸡 随鸡 , 嫁 狗随狗 ” 的陈 旧 思想观 念 依然 存在 , 为 了子 女和 家庭 的完 整 , 固 守着 从 一而 终 。
救 济。 关键 词 婚 内侵权 婚姻关系 法律 关 系
作者简介: 李惠霞,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2 0 1 2 级 民商法专业研究生。 中图 分类 号 : D 9 2 3 . 9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7 . 2 6 9 . 0 2

论婚内夫妻侵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

论婚内夫妻侵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

先看这样 一个 案例 : 丈夫将 妻 子打 伤 , 子不 起 诉离 妻 婚, 只是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院 , 请求丈夫 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 向其支付医疗费 、 工费等共计 10 0元 整。审理此 误 0
案的法官最后判决 支持妻 子的诉讼 请求 , 丈夫个人 财产 从 中划拨 1 0 0元归人 妻子名下 。 0 这是一个典 型的有关婚 内侵权 的案 子 , 中 的妻子在 案 自己的权利受 到侵 害时 , 得用法 律的 手段来维 权 。在 当 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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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5卷第 3期
20 0 6年 6月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 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u a o hn zo ntueo A rnui l nut ngm n( oi cec dt n or l f eghuIsit f eoat a Id syMaae e tSc Si eE io ) n Z t c r l a n i
( ) 为 的方 式 既 包 括 作 为 。提 高妇女地 位 、 实现 妇女解 放受 到更加 广泛 的关
注。男女平等成 为确 定 当代 夫妻关 系 的主题 , 多数 国家 大
的婚姻法将其作为一项 基本原 则确 定下来 。与此相 适应 , 法律 赋予已婚妇女与其夫同样 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法律对 夫妻双方的权利予以平等 的保护 , 何一方 都不 能任 意侵 任
律奉行 “ 子妇无私货 、 无私 畜 、 无私 器” 的原 则 , 妻子也就
无独立 的财 产权 。既 然法律 只赋予 丈夫 权利 , 妻子一般 而
都不享有 任何权利 , 因此 , 也就无所谓 丈夫 侵犯妻子权利 的 说法 , 但妻子若是侵犯丈夫的权利 , 则会受 到丈 夫的惩戒 。 到了资本 主义社会 , 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 的发展 , 自

浅谈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浅谈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二 、构建 婚 内损 害赔偿 制度 的必要性 分析
伴随着我国社会的改革开放,近些年来婚 内侵 权行为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我国婚姻法及相关 司法 解释仍不完善,不 以离婚为前提的损害请求不能得 到支持,这是 法律 的苍 白,对受害人而言是很不公
平的。 ( )我 国相 关立 法规 定及 其缺 陷 一

学界 对婚 内损害 赔偿 大致 存在 两种 观 点
( )否 定 说 一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相 当一部分学者认为 ,私人领域的情感 问题 , 不到万不得 已的时候 ,应避 免法律 的干预,以防出 现加速婚姻关系破裂的反面效果。如 ,一方与第三 方发 生通奸,婚 内丈夫强迫妻子同居从情感 自由主 义上讲并不构成侵权,被侵 权方不能诉求停止侵权 和损害赔偿 ,主张只要发生在伦理道德范围内可以 解决的问题就不要上升到法律领域 ,夫妻之 间只 能 依 靠道德理念来维护 自己的权利,保持婚姻家庭 的 稳定 。假想 一下,把本应在道德管辖领域 范围 内的 问题 因道德 防线的退守和法律管制的扩充 ,提升到 了法律层 面上 ,是否会促使 更多 的人 宁愿选 择在 “ 城外”生活,或者以寻求规避法律的方式来生活, 而不愿守在 “ 围城 中央”,这样不会适得其反么 ? 且在夫妻共有财产制度 的背景下,婚 内损害赔偿显 然不就是 “ 口袋进,右 口袋 出” ,搞 “ 左 空头支 票”的噱头么?夫妻共同生活的特殊性使得婚 内民 事赔偿不具有实质的意义。
( )肯定 说 二
1 我 国 宪 法》 、 民法 通则 、 婚 姻 法》 . 和 妇女权益保护法 都 已明确保护配偶之间作为 自然人应享有的法定权利 ,受到侵权损害时都可以 要求损害赔偿 ,可是, 当 内 权行为未达到犯罪 婚 侵 程度 时,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而依据现行 婚姻 法 规定 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若不要 求离婚,受害方的赔偿请求就不能得到相应的支持, 此时就会 陷入要么继续忍受对方的过错 ,要么离婚 的两难境地。那么能否通过构建婚 内损害赔偿 的民 事责任制度, 以达到既能保全婚姻 的完整又能惩罚 侵权人的违法行为 ,以此明确 义务的严 肃性. 2在诉讼 时效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意味着不 . 离婚 ,配偶 之 间就不 能提 起损 害赔偿 ,而 民法 通则 第十三条第一款 ( )项规定: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 损害 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但 由于婚姻关系的特 殊性 ,夫 、妻因一方的暴力或者与第三方同居等侵 权行为,当时并未 引起离婚 的, 日后离婚时前述 的 侵权行为有可能已经超过 了诉讼时效,此时所提 出 的赔偿 因超过 时效而败诉。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因受欺骗抚养非亲生 . 子女、配偶一方有卖淫嫖娼的行为等等损害夫或妻一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探析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探析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探析[摘要]夫妻间的婚内侵权发生在家庭内部,一直以来没有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侵害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为了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文章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进行介绍和评析,对学术界关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态度进行评析,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设立的必要性进行论证,从而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

[关键词]婚内侵权;损害赔偿;非常法定财产制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通过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违背法律规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实施了侵犯配偶合法权益的行为,导致配偶遭受损害,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目前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损害,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法院不予受理,这就导致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损害得不到赔偿,无过错方得不到救济,很可能造成婚姻家庭关系更加不和谐。

因此,为了使夫妻中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侵权行为进行规制。

一、我国相关立法现状及评析(一)我国相关立法现状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对我国现行相关规定的评析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不难看出,在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夫妻之间,存在侵权损害赔偿的可能性,但是须以离婚为前提,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侵犯了配偶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起诉到法院,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即便是在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时,一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如果法院不判决离婚,则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也得不到支持。

论夫妻侵权

论夫妻侵权

论夫妻侵权【摘要】夫妻双方应互相尊重,互相保证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否则,会造成对他方的侵权。

而在我国,夫妻侵权尚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构建婚内侵权的损害赔偿制度,确定不同的侵权救济方式,应是民事立法进一步完善的题中之义,亦是我国的现实需求。

【关键词】婚内侵权;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婚姻并不仅仅是夫妻双方的关系,还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保护,家庭中弱者权利的保护和公平,并直接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公共道德的维系。

因此,法律应对夫妻双方的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任何一方都不能任意侵犯对方的权利。

一、夫妻侵权及其构成要件夫妻间侵权,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实施了危害配偶一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方面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

夫妻间侵权的构成要件:(一)主观过错夫妻间侵权行为只有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方可构成。

(二)行为违法这里的“违法性”表现为:违反了最广泛的法律对侵权人所设定的义务;违反了判例或者司法解释等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对侵权人所设定的义务;违反了公序良俗对加害人所要求的义务;违反了特定环境条件下加害人依常识或者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当承担的义务。

(三)损害事实夫妻间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夫妻间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主要涉及人身和财产。

(四)因果关系夫妻间侵权行为与其所造成的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

二、我国关于夫妻侵权的立法现状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明确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的“他人财产、人身权利”,并未将任何有特殊关系身份的人排除在外,当然也未排除夫妻间的人身、财产权利。

在人身侵权方面,《婚姻法》在第5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中第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夫妻一方因法定的过错原因侵犯他方的合法权益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在夫妻财产侵权方面,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文 献 标识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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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 号
二 我国婚 内俊权损 害赔 偿的构建





婚 内侵权损害赔 偿是 指在夫妻关 系存续期间 夫妻 一 方基于对方
的侵 权行为而 要求 对 方赔偿 的制 度 通 过婚 内侵权损害赔偿 制度 可
基 于 我国婚 内 侵权 损害 赔偿 制度不足 可 从以下方面 去完善 一 〕 确夫 妻配偶 身份关系 确 定配 偶 权及 由 配 偶 权 派 生 出 身份 明 权 的范 围 现 行法律有 关 婚 内侵 权行为 法 律责任 体 系欠缺的 根本原因 在于 没有明确夫妻间的配偶权 特别是《 姻法 》 婚 没有明确夫 妻的特 定身份

为基本上 要 靠夫妻 间协商解 决 有些 被侵权方因 为俱怕失去 家庭 子 女只 好气吞 声 放 弃赔偿请求 这就 使得侵 权行为难以及 时制止 而 长 期 持 续存 在 最 终导致婚姻家庭 的破裂和解 体
, , 、 。 , ,
,


行 实 夫妻 暂时 分居 制度
,
第三 在 处理 婚内损害赔偿的归责问题上 如 果依 照《 婚姻 法 》 第 条之规定 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于 无 过错
, 。 , , ,
,
二 婚 内俊权损 害赔偿 的 不 足
离 婚损害赔偿 制度对婚姻关 系 中发生 的侵权 行 为的 调整起到一 定积极的作用 同时也存 在着 明显 的不足
,
第 一 对 请求事 由 的范 围规定过 窄 离婚 损害 赔 偿 的法 定 事 由有 四种 情 形 重 婚 有配偶者 与他人同 居 实施 家庭暴 力 虐待 遗 弃家庭 成 员 这 样就忽 略 了一 些新 型的 性质 严 重 的侵权 行 为 如侵 犯 大 妻 的 同居 权 生育权 财产 权等

婚内侵权制度研究

婚内侵权制度研究

婚内侵权制度研究【摘要】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幸福美满的婚姻关系有助于当事人积极履行自己的婚姻家庭义务,构建平等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妇女在夫妻关系中追求地位平等、人格独立的呼声渐高,保障自己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的意思日益凸显。

但是,近年来,有关婚内侵权频频发生,本文主要对我国的现有婚内侵权制度作个简单的描述,以及有关婚内侵权提几点立法建议。

【关键词】婚内;侵权;制度;建议一、婚内侵权的概念根据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具有彼此忠实的义务、夫妻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之间有日常的家事代理权等,这些权利与义务是调整夫妻关系基本的法律准则。

婚内侵权,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背了法律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了危害配偶另一方的身份权或者是建立在这基础之上的财产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方面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

侵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婚姻而产生的权利,二是夫妻作为平等的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二、目前我国的婚内侵权制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规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行为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行为与该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只要没有特殊免责事由,侵权人即应承担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的主体构成要件是公民,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该侵权责任主体作任何限制性规定,也没有对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作限制性规定,更没有将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而将侵权人排除在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之外,侵权人也不能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在出现侵权的情况下,法院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剥夺了夫或妻一方的起诉的权利,不予受理,实际上就是因为夫妻关系的存续而阻却了侵权之诉,无疑这种不承认夫妻各自所具有的独立的人格,还停留在夫妻一体主义上的思想,他剥夺了当事人合法的诉权,请求法院予以公正裁判的权利。

夫妻婚内侵权责任探究

夫妻婚内侵权责任探究

夫妻婚内侵权责任探究作者:王绎闻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8年第25期摘要:以一起典型的夫妻婚内侵权案例为切入点,对具体案情进行剖析,指明法官一审、二审和再审的裁判思路与裁判要旨,由此找出案件的主要争点展开下文的讨论。

首先从现行法上夫妻共同侵权的条文入手,探究《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和《侵权法》做了哪些规定,指出调整夫妻婚内侵权问题的法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接着进行学理上的讨论,对夫妻婚内侵权的类型做出界分并适用不同法律。

最后就如何解决现行法上夫妻婚内侵权制度的困境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夫妻婚内侵权;离婚损害赔偿;夫妻特殊身份权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8.25.0621案情概况与判决要旨1.1事实概要蒋梅芬与黄颂华夫妻两人开车回家探亲途中因争执闹离婚,蒋梅芬驾驶车辆由惠州往深圳方向行驶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该车车头碰撞公路右侧护栏造成黄颂华受伤,车辆及公路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

对此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认定蒋梅芬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黄颂华被送往医院治疗,《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其伤残等级为八级,因事故共产生各项费用数万元。

后两人离婚,在离婚诉讼同时一审原告黄颂华主张蒋梅芬的行为构成侵权并主张损害赔偿;一审被告蒋梅芬则以涉案事故发生时双方为夫妻关系为由,主张夫妻间过失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等。

1.2判决要旨1.2.1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黄颂华对蒋梅芬的起诉虽然是侵权之诉,但因黄颂华与蒋梅芬的婚姻关系仍在存续期间,两人的财产仍为夫妻共同共有,没有个人财产,不存在夫妻损害赔偿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不应适用一般的侵权处理原则,排除了因过失认定侵权责任的条件,认为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能认定侵权责任。

涉案事故虽造成黄颂华受伤致残及车辆损坏等后果,但蒋梅芬的驾驶行为并没有明显违章,不能据此认定蒋梅芬在主观上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蒋梅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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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婚内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
一般情况下,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给受害人造成损害,侵权人即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但如果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侵权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我国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基于民事主体的相互独立性,侵权人并不因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而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夫妻一体的观念正在被打破,婚姻存续期间夫妻间的侵权,侵权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参与婚姻法修改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曹诗权教授说:“在现代社会,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社会意义上,人均具有独立的主体性,这并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

侵权行为事实成立,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民事法律上,虽然双方具有法定的夫妻身份关系,但同时夫妻一方又都是独立的民事行为主体,这种独立性既表现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也表现为独立承担民事义务。

尤其是在夫妻间内部关系上,二人的独立性表现的更为明显,其中包括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合法权益,侵权一方要承担责任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并不因双方存在法定的夫妻关系而忽略对侵权人的法定制裁,侵权人也无权以存在夫妻关系为理由拒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为在此时,侵权人与受害人在民事法律上,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法律不问二人之间的关系,只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否符合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予以认定,并据此决定是否对侵权行为予以规范并对侵权人予以制裁,即是否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就婚内侵权而言,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行为人自己实施的行为,因此,侵权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应按照我国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对婚内侵权人予以约束。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很明显,我国法律规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行为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行为与该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只要没有特殊免责情况,侵权人即应承担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的主体构成要件是公民,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该侵权责任主体作任何限制性规定,也没有对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作限制性规定,更没有将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而将侵权人排除在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之外,侵权人也不能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我国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存在关于婚内侵权并由侵权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
案例。

20XX年年初,家住河南省偃师市翟镇村的李红萍在得知丈夫崔成华有了婚外恋后,便到处散布丈夫同第三者的隐私,以图泄愤。

她一方面在大庭广众之下对丈夫进行羞辱、漫骂;另一方面将第三者写给丈夫的书信复印后四处散布,使崔成华无法正常工作。

20XX年2月12日,李红萍因侵害丈夫的名誉权,被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决停止侵害和当庭向丈夫崔成华道歉。

不难看出,在我国,严格的夫妻一体的传统观念正在开始转变,并逐步承认夫妻二人人格的独立性。

在我国20XX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也确实规定了婚内侵权的形式、解决方式、承担责任的形式,但此规定十分不完善。

这里规定的侵权形式仅限于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它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没有规定如侵害名誉权侵权行为形式。

而且对于侵权的救济手段仅限于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调解、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并没有规定受害人享有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侵权人应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义务。

实际上,这种规定并没有很好地保护受害人,惩罚侵权人。

鉴于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没有关于婚内侵权并由侵权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明确规定,为了更好地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笔者建议在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对侵权行为方式、救济手段、侵权责任形式予以明确规定,使我国婚姻法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的民事权益保护更加完善,使我国婚姻法体系更加完善。

那么,在解决了应认定婚内侵权侵权人承担责任后,还要认定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

从理论上来讲,一般对责任方式没有限制,也不应有限制,包括以下几种民事侵权责任方式: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对于前四种方式,判决后比较好操作,对于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就不是这么容易了。

我国司法实践中承认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在内的责任形式。

20XX年3月,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杨森的妻子张女士没有任何精神疾患,被告杨森强行将其送到精神病院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张女士的名誉,并给其造成极大精神痛苦。

同时,法院判决张女士的丈夫杨森侵犯妻子名誉权成立,杨森应向张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张女士精神抚慰金5000元。

虽然法院对于婚内索赔案可以作出判决,但是在判决的执行上却会陷入尴尬境地:难于执行或根本不能执行。

在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法定婚姻关系时,赔偿责任的承担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是对夫妻个人财产的认定存在困难。

新出现的婚内索赔案的执行难也对现行婚姻法提出了新的挑战。

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实行以夫妻财产共有制为主以夫妻财产约定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如果夫妻之间事先对财产有约定,则存在个人财产,一方可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
责任,赔偿另一方的损害,一方也可以将从另一方取得的赔偿作为个人财产。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很少有人对夫妻财产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

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约定而实行财产共有制,那么一方只有将夫妻共同财产冠以个人财产名义、甚至直接用共同财产赔偿另一方的损失,一方因人身或财产侵权而从另一方获得的个人赔偿又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有人认为,此种做法等于从一人衣服左口袋拿钱再放入右口袋。

以上担忧是必要的,这确实也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

就目前来讲,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夫妻间很少甚至根本没有对财产做出约定,这就使对夫妻个人财产认定十分困难。

没有了个人财产,判决也就无法执行,这样的判决就变得没有实际意义。

曹诗权教授说“我国虽然实行的是夫妻共有财产制,但实际中,夫妻人格的独立并不排除个人财产的存在,如果丈夫(妻子)有个人财产,法院可以判决丈夫(妻子)向妻子(丈夫)赔偿,因赔偿而获得的财产是妻子(丈夫)个人财产。


为了解决问题,许多专家学者及司法工作人员建议在我国未来的婚姻财产制度中增设夫妻个人财产制,包括法定夫妻个人财产制和约定夫妻个人财产制。

笔者同意此种做法。

法定夫妻个人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将夫妻双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具有严格个人性质的财产、夫妻单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及其它应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法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婚姻财产制度。

约定夫妻个人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约定婚后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婚姻财产制度。

在双方没有约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予以认定,确定属于夫妻个人的部分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有望解决关于婚内赔偿判决执行难的问题,使婚内赔偿判决成为有意义的判决,从而达到真正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惩罚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规范夫妻关系的目的。


们希望未来的婚姻立法会有重大突破,规定婚内侵权的受害人享有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并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制,使婚内侵权由侵权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问题得以彻底解决。

在笔者即将完稿之际,浙江省首例婚内纠纷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被告顾某(丈夫)殴打原告郑某(妻子),由被告承担赔偿原告医疗费556元的民事责任。

看来,为解决我国实践中的婚内侵权及赔偿问题而立法
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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