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的通知黔人通

合集下载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法和步骤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法和步骤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法和步骤(黔东南州人事局2009年3月)第一部分岗位设置管理概述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相关背景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2006年7月,国家人事部在全国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二、岗位设置管理基本政策文件(一)国家出台的相关文件1、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2、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3、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4、国家人事部与文化部、科技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农业部、卫生部等单位制定的9个《行业指导意见》(二)省、州出台相关文件1、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印发的《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黔人发(2007)9号)2、省人事厅印发的《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不同等级结构比例暂行方案》(黔人通[2007]274号)3、《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方案》(黔人通[2002]38号)4、我州制定的《黔东南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州人发[2008]3号)5、省人事厅印发的《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黔人通[2007]194号)6、省人事厅印发的《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黔人通[2008]165号)7、州人事局印发的《黔东南州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黔人通[2008]24号)三、岗位设置管理的基本内容(一)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需考虑以下三个因素:1、岗位类别设置:岗位类别是根据工作性质不同而划分的工作岗位。

事业单位的岗位类别设置分为三类: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贵州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

贵州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

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为指导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发[200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一、适用范围1.本《意见》适用于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中的中、初级专业技术八至十三级岗位。

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中、初级专业技术八至十三级岗位。

二、任职条件(一)基本任职条件3.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技能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任现职以来,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5.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竞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准入控制所要求的条件。

6.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含合格),并符合《关于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审核工作的通知》(黔人通[2002]50号)的规定,三年一度聘期任职资格审核合格。

(二)专业技术条件7. 竞聘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首次竞聘可在十级岗位任职六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含同等奖项);或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含同等奖项);或地、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含同等奖项)排名前五名者;(2)任现职以来,参与省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或参与完成地、厅(局)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或主持完成县(处)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3)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起骨干带头作用,在本地本专业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同行公认的优秀人才和学术带头人;(4)任现职以来,获得省(部)、市(州、地)级党委或政府表彰的(含同等奖项);(5)其它经市(州、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认可的条件。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黔人社厅通〔2015〕153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黔人社厅通〔2015〕153号

贵州省规范基层事业单位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社厅通〔2015〕153号各市(州)⼈⼒资源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党⼯委政治部,仁怀市、威宁县⼈⼒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基层专业技术⼈才队伍建设,2013年7⽉,省委组织部、省⼈⼒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黔⼈社厅通〔2013〕334号),决定在基层事业单位开展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作(以下简称基层副⾼评审认定)。

⼀年来,在各地⼈社部门的积极努⼒下,⼀批长期扎根基层的专业技术⼈员通过评审认定取得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极⼤地调动了⼴⼤基层专业技术⼈员积极性。

基层副⾼评审认定⼯作政策性强,涉及基层专业技术⼈才队伍建设⼤局和⼴⼤基层专业技术⼈员切⾝利益。

去年,各地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政策把握过宽、认定标准不统⼀等问题。

为进⼀步规范全省基层副⾼评审认定⼯作,在总结去年各地好的做法基础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评审认定的含义 (⼀)基层是指我省除县(市、区)⼈民政府所在地城关镇(街道)以外的乡镇。

(⼆)基层副⾼评审认定是指对长期扎根基层、为基层社会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员,在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可申报本专业基层评审认定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基层⾼级评审认定委员会参照现⾏相关系列职称评价标准,开展基层评审认定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认定⼯作。

(三)开展基层副⾼评审认定⼯作,是对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员的⼀项职称倾斜政策。

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员申报基层评审认定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实⾏适当降低评审标准、降低任职年限、降低学历要求的优惠政策,为基层社会事业发展留住和引进各类优秀专业技术⼈才。

(四)申报⼈员取得的基层审认定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区别于通过社会化职称评审取得的副⾼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黔人社厅通[2013]334号

黔人社厅通[2013]334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3]334号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省直各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贵州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2013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7月8 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3年7月8 日印发(共印150份)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加快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努力构建下得去、上得来、稳得住、能发展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基层教育、卫生、农林、水利、建设、文化、社会等公共事业服务水平,现就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重要性认识1.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是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是指在我省乡镇(本实施意见中“乡镇”不含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和街道)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2.进入新世纪以来,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在加快推进县域经济、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明显。

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还存在人才总量不足、能力素质不高、结构不合理、人才流失严重等问题,与我省实现后发赶超、同步小康目标的要求相比尚有较大差距。

3.各地各部门要从推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的战略高度,切实把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机制,采取有力措施改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条件,提高政治待遇,调动创造激情,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扎根基层、服务地方、规模宏大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黔人通

黔人通

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的通知黔人通[2008]165号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地)党委组织部、编委办,政府(行署)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级人民团体、各省属高等院校、各省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发[200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认真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人事厅事业处。

附件: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贵州省人事厅二00八年七月二日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为指导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发[200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一、适用范围1.本《意见》适用于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中的中、初级专业技术八至十三级岗位。

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中、初级专业技术八至十三级岗位。

二、任职条件(一)基本任职条件3.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技能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州人通(2008)24号文件附件《黔东南州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

州人通(2008)24号文件附件《黔东南州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

黔东南州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发[2007]9号)精神,结合我州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适用范围1、本《意见》适用于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以及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中级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十一至十三级岗位。

二、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2、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

3、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三、任职条件(一)基本任职条件4、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德、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技能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备相应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竞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准入控制所要求的条件。

6、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含合格)。

(二)专业技术条件7、竞聘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任职三年(首次竞聘时可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六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黔东南州级拔尖人才;(2)黔东南州优秀青年科技人才;(3)任现职以来,承担州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主要负责人及重点工程的主要技术负责人;(4)任现职以来,获得州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同等奖项)第1、2、3名或二等奖(或同等奖项)第1、2名或三等奖(或同等奖项)第1名;(5)任现职以来,获得州级以上(含州级)荣誉称号的;(6)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省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州内同行业公认的一流人才。

8、竞聘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县(市、区)拔尖人才;(2)县(市、区)优秀青年科技人才;(3)任现职以来,承担县(市、区)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主要负责人以及重点工程的主要技术负责人;(4)任现职以来,获得县(市、区)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同等奖项)第1、2、3名或二等奖(或同等奖项)第1、2名或三等奖(或同等奖项)第1名;(5)任现职以来,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荣誉称号的;(6)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人员;9、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应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能够担负起十级所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

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技术人员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条件(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技术人员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条件(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技术人员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事厅•【公布日期】1995.02.25•【字号】黔人职[1995]13号•【施行日期】1995.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技术人员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职[1995]13号)各地(州、市)、县职改办,省直各厅(局),各大专院校、人民团体:现将《贵州省工程技术人员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自发文之日起,原《贵州省工程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安排及实施意见》[黔职改办字(1993)14号]停止执行。

贵州省人事厅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贵州省工程技术人员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条件(试行)为使工程技术人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有所遵循,确保评审质量,参照国家已颁布的工程系列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条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评聘工作技术中、高级职务推荐条件。

第一条推荐评审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身体健康、能胜任日常工作。

第二条推荐评聘工程技术中、高级职务的人员,任现职期间各年度政治业务考核优秀或称职。

第三条推荐评聘工程技术中、高级职务的人员,应参加省组织的外语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免试条件。

第四条推荐评聘工程师职务的人员,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符合《工程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七年以上。

二、在能力、业绩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加完成一项以上省(部)级重点项目,独立承担项目中的一项主要技术工作,成果经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提供项目及鉴定材料)。

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_百度(精)

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_百度(精)

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的通知黔人通 [2008]165号各市(州、地党委组织部、编委办,政府(行署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级人民团体、各省属高等院校、各省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70号、《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87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7]85号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 <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的通知》 (黔人发 [200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 认真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请及时反馈省人事厅事业处。

附件: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贵州省人事厅二 00八年七月二日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为指导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70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 <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的通知》(黔人发 [200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一、适用范围1. 本《意见》适用于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中的中、初级专业技术八至十三级岗位。

2.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中、初级专业技术八至十三级岗位。

黔人通[2006]85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黔人通[2006]85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黔人通…2006‟85号各市、州、地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在黔单位:现将《贵州省工程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自发文之日起,原《贵州省工程技术人员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条件(试行)》(黔人职…1995‟13号)和《贵州省工程技术人员破格评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条件(试行)(人职…1995‟14号)停止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贵州省人事厅二OO六年六月九日贵州省工程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一、总则为培养造就高素质、社会化的工程技术人员队伍,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在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有利于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适用范围: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工程技术的人员。

任职资格名称: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

二、基本条件第一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第三条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完成规定的本专业继续教育任务。

第五条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1 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2 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

3 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

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

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

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为指导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发[200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一、适用范围1.本《意见》适用于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忠的高级专业技术一至七级以及特设高级专业技术一至七级岗位。

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高级专业技术一至七级岗位。

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3.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7个等级,其中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

4. 高级专业技术特设岗分为一至七级,分别对应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至七级。

三、任职条件(一)基本任职条件5.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德、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技能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任现职以来,工作成绩明显,圆满完成各项工作职责。

7.具备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竞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准入控制所要求的条件。

8.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含合格),并符合《关于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审核工作的通知》(黔人通[2002] 50号)的规定,三年一度聘期任职资格审核合格的。

(二)专业技术条件9.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10.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应在三级岗位任职五年以上(对少数业绩特别突出的,首次竞聘可在四级岗位任职十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在管理期内的省核心专家;(2)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4)在管理期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省重点专家;(5)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同等奖项)第1、2名或二等奖(或同等奖项)第1名;(6)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国际、国内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省内同行业公认的一流人才。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法和步骤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法和步骤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法和步骤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法和步骤(黔东南州人事局2009年3月)第一部分岗位设置管理概述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相关背景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2006年7月,国家人事部在全国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二、岗位设置管理基本政策文件(一)国家出台的相关文件1、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2、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3、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4、国家人事部与文化部、科技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农业部、卫生部等单位制定的9个《行业指导意见》(二)省、州出台相关文件1、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印发的《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黔人发(2007)9号)2、省人事厅印发的《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不同等级结构比例暂行方案》(黔人通[2007]274号)3、《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方案》(黔人通[2002]38号)4、我州制定的《黔东南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州人发[2008]3号)5、省人事厅印发的《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黔人通[2007]194号)6、省人事厅印发的《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黔人通[2008]165号)7、州人事局印发的《黔东南州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黔人通[2008]24号)三、岗位设置管理的基本内容(一)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需考虑以下三个因素:1、岗位类别设置:岗位类别是根据工作性质不同而划分的工作岗位。

贵阳市教育系统关于执行《贵州省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的补充说明

贵阳市教育系统关于执行《贵州省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的补充说明

贵阳市教育系统关于执行《贵州省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的补充说明筑职改字【2010】1号根据《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的通知》(黔人通[2007]194号)、《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的通知》(黔人通[2008]1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以下补充说明。

一、对黔人通[2007]194号文件中的基本任职条件第7条和黔人通[2008]165号文件中的基本任职条件第5条中“应具有准入控制所要求的条件”的补充说明。

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普通话等级证书(竞聘教师岗位提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

二、对黔人通[2007]194号文件中第13条第(1)款中“任现职以来,获得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同等奖项)第1、2名”中,“同等奖项”的补充说明(竞聘五级岗或直聘六级岗)。

1、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与竞聘学科一致)获国家级一等奖(由省、市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或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不含论文、教学设计)获国家级一等奖2次(由省、市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县、乡(镇)中学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与竞聘学科一致)获国家级二等奖、省级一等奖以上(由省、市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或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不含论文、教学设计)获国家级二等奖、省级一等奖以上2次(由省、市教科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或委托其他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与竞聘学科一致),至少有6人(次)获全国一等奖。

县、乡(镇)中学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或委托其他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与竞聘学科一致),至少有6人(次)获国家级二等奖、省级一等奖。

三、对黔人通[2007]194号文件中第13条第(2)款中“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在本专业领域学术水平造诣较高的”补充说明(竞聘五级岗或直聘六级岗)。

遵义师范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

遵义师范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

遵义师范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根据《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等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黔人通[2007]194号)、《贵州省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黔人通[2008]165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

一、基本任职条件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职业道德。

2.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水乎、实践技能。

3.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4.应聘教师岗位应末出现过二级以上教学事故。

5.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专业技术条件(一)一级至四级岗位的条件6.一级岗位条件,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执行。

7.应聘二级岗位应在三级岗位任职五年以上 (首次应聘应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十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管理期内的省管专家。

(2)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第一、二层次人才。

(4)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5)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同等奖项)第一、二名或二等奖(或同等奖项)第一名。

(6)全国教学名师。

(7)任现职以来横向项目到账经费达300万元以上。

(8)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国际国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省内同行业公认的一流人才。

(9)同等条件下任现职以来的科研成果积分应达到优先标准。

8.应聘三级岗位应在四级岗位任职五年以上(首次应聘应担任正高职务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

(2)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3)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 (或同等奖项)第一、二名或三等奖第一名。

(4)任现职以来完成国家重点科研项目、课题以及重大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及重大工程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5)省属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及省级人才基地学科带头人。

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的_百(精)

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的_百(精)

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的通知黔人通 [2007]194号各市(州、地党委组织部、编委办,政府(行署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级人民团体、各省属高等院校、各省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 (国人部发 [2006]70号、《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87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7]85号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 <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实施意见 >的通知》(黔人发[200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 我们研究制定了《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 认真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附件: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二 00七年十月十二日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为指导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70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 <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实施意见 >的通知》(黔人发 [200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一、适用范围1. 本《意见》适用于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忠的高级专业技术一至七级以及特设高级专业技术一至七级岗位。

2.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高级专业技术一至七级岗位。

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3.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 7个等级,其中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法和步骤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法和步骤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法和步骤(黔东南州人事局2009年3月)第一部分岗位设置管理概述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相关背景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2006年7月,国家人事部在全国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二、岗位设置管理基本政策文件(一)国家出台的相关文件1、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2、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3、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4、国家人事部与文化部、科技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农业部、卫生部等单位制定的9个《行业指导意见》(二)省、州出台相关文件1、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印发的《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黔人发(2007)9号)2、省人事厅印发的《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不同等级结构比例暂行方案》(黔人通[2007]274号)3、《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方案》(黔人通[2002]38号)4、我州制定的《黔东南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州人发[2008]3号)5、省人事厅印发的《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黔人通[2007]194号)6、省人事厅印发的《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黔人通[2008]165号)7、州人事局印发的《黔东南州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黔人通[2008]24号)三、岗位设置管理的基本内容(一)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需考虑以下三个因素:1、岗位类别设置:岗位类别是根据工作性质不同而划分的工作岗位。

事业单位的岗位类别设置分为三类: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设置的原则:管理岗位的设置要立足于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

高教系列岗位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模板】

高教系列岗位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模板】

附件1:贵州大学第二轮各类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目录高教系列岗位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1实验系列岗位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一)46实验系列岗位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二)75实验系列岗位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三)87新闻系列岗位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一)97新闻系列岗位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二)105档案系列岗位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112图书资料系列岗位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125卫生系列岗位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146管理岗位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173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180高教系列岗位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根据《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的通知》(黔人通﹝2007﹞194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的通知》(黔人通﹝2008﹞1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高教系列岗位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

第一章岗位任职条件一、基本任职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

(二)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具备岗位所需的教育教学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具备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新教师按学校安排参加培训,在规定时间内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并符合《关于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审核工作的通知》(黔人通﹝2002﹞50号)的规定,三年一度聘期任职资格审核合格的。

(五)具备大学以上学历。

(六)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二、专业技术条件(一)教授岗位1.教授一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
件指导意见》的通知
黔人通〔 2007〕 194号
各市(州、地)党委组织部、编委办,政府(行署)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级人民团体、各省属高等院校、各省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
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70号)、《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87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7]85号)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 <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实施意见 >的通知》(黔人发 [200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认真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 00七年十月十二日
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
为指导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70号)和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 <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实施意见 >的通知》(黔人发 [200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一、适用范围
1.本《意见》适用于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忠的高级专业技术一至七级以及特设高级专业技术一至七级岗位。

2.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高级专业技术一至七级岗位。

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3.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 7个等级,其中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

4. 高级专业技术特设岗分为一至七级,分别对应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至七级。

三、任职条件
(一)基本任职条件
5.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德、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技能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任现职以来,工作成绩明显,圆满完成各项工作职责。

7.具备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竞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准入控制所要求的条件。

8.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含合格),并符合《关于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审核工作的通知》(黔人通 [2002]50号)的规定,三年一度聘期任职资格审核合格的。

(二)专业技术条件
9.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10.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应在三级岗位任职五年以上(对少数业绩特别突出的,首次竞聘可在四级岗位任职十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 1)在管理期内的省核心专家;
( 2)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 4)在管理期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省重点专家;
( 5)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同等奖项)第 1、 2名或二等奖(或同等奖项)第 1名;
( 6)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国际、国内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省内同行业公认的一流人才。

11.竞争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任职五年
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 1)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
( 2)贵州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 3)博士点负责人;
( 4)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同等奖项)第 1名;
( 5)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国家重点科研项目、课题以及重大工程项目的;
( 6)任现职以来贡献突出,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人员;
12.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按现行国家和省各系列正高级职务任
职资格条件执行。

13.竞聘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应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任职五年
以上(对少数业绩特别突出的,首次竞聘可在七级岗位任职十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任现职以来,获得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等同奖项)第 1、 2名;
( 2)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在本专业领域学术水平造诣较高的;
( 3)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省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以及重大工程项目的;
14.竞聘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应在七级岗位任职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任现职以来,获得地、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同等奖项)第 1、 2名;
( 2)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参与完成省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以及重大工程项目的;
15.专业技术七级岗位按现行国家何省各系列副高级职务任
职资格条件执行。

四、直接聘用条件
16.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长江学者何省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不受任职年限限制,由四级岗位直接聘入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17.符合第 10款( 1)至( 5)项之一者,不受任职年限限制,由四级岗位直接聘入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18.副高职称,符合第 11款( 1)至( 5)项之一的,不受任职年限限制,由七级岗位直接聘入五级专业技术岗位;符合第 13款( 1)至( 3)项之一的,不受任职年限限制,由七级岗位直接聘入六级专业技术岗位。

在七级岗位任职十五年以上,兢兢业业从事本职工作的,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知名度,同行公认,直接聘入五级专业技术岗位。

五、申报审批程序
19.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由个人申报,用人单位按岗位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市(州、地)、县属事业单位报市(州、地)人事局、省属事业单位报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20.专业技术三、五、六级岗位。

由个人申报,用人单位按对应的岗位条件,分别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市(州、地)、县属事
业单位报市(州、地)人事局、省属事业单位报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备案。

六、其它
21.本《意见》所涉及科技进步奖的“同等奖项”,由各主管部门按照上级的规定对照有关奖项确定。

22.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意见》和行业特点,制定高级岗位的具体标准,事业单位要根据本《意见》和行业标准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

23.本《意见》中的“业绩突出”和“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等标准条件,由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制定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24.各类企业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任职条件可参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25.本《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26.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意见通知
贵州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7年 10月 16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