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MVSS122摩托车制动系统中文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571.122 标准号122:摩托车制动系统
S1.范围此标准明确了摩托车制动系统的性能要求。
S2.目的此标准的目的是确保摩托车在通常及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性能。
S3.应用此标准应用于摩托车。
S4.定义
制动间距 指从一次制动的开始到下一次制动的开始的距离
制动初始温度 指任一次行车制动前0.2英里时温度最高的制动膜片的温度。
滑移数 指根据美国实验与材料协会(ASTM)办法E-271-70(1974年7月修订)测定的40mph时的道路摩擦阻力(忽略供水因素,该方法在7.1 和7.2中论述)停车距离 指从开始制动处到车辆停止处之间的距离
分立行车制动系统 指由两个或以上被一个独立控制器开动的子系统构成的制动系统,这样因分压量造成的一个子系统中的渗漏(除对所有子系统都常见的套管结构缺陷外)不会影响其他子系统的工作。
S5.要求 每辆摩托车,在以S7中所述流程测试时,都应遵循S6中所述情况下的要求。相关测试流程见注释。若摩托车不能达到一确定速度,则其行车制动应能够停止以5mph的倍数,即比一英里内达到速度少4mph至8mph的速度行驶的车辆,停车距离应不超过表1所注明的值。
S5 .1所需装置—分立行车制动系统 每辆摩托车都应具备一个分立行车制动系统或两个独立驱动的行车制动系统。
S5 .1.1机械行车制动系统 任何机械行车制动系统部件的缺陷都不应引起车辆其他行车制动系统的制动能力的丧失。
S5 .1.2液压行车制动系统 液压行车制动系统的渗漏缺陷不应引起车辆其他行车制动系统的制动能力的丧失。装有液压行车制动系统的摩托车应有S5 .1.2.1和 S5 .1.2.2中所述设备。
S5 .1.2.1制动总泵蓄油箱 制动总泵中,每一制动回路需具有一独立的蓄油箱,且每个蓄油箱加注口必须有密封盖,封缄及固定密封盖的装置。每个蓄油箱最小容量为所有由其供给的车轮制动分泵或钳盘式活塞从全新、完全缩进状态到彻底磨损状态引起的总流体驱替的 1.5倍。考虑到不确定因素,应考虑最坏的状况。S5 .1.2.2蓄油箱标识 每辆摩托车需有如下关于制动液的警示(字体至少 3.5英寸高):
警告:取下前请清洁加油口盖。仅使用密封容器中的 液(根据49CFR 571.116,比如DOT3所述选择建议的制动油类型)。
上述文字应当:
(a)永久性粘贴,雕刻,或浮刻;
(b)置于一眼就能看到的地方,在制动液蓄油箱加油口盖上或距其4英寸范 围内:
(c)如非刻入,使用与背景对比强烈的颜色;
S5 .1.2.3分立行车制动系统 除S5 .1.2要求的设备之外,每辆有分立行车制动系统的摩托车应有故障指示灯,如S5 .1.3.1中。
S5 .1.3.1故障指示灯
(a) 应在驾驶员前方清晰视野内,安装一个或多个电子操纵行车制动系统故障指示灯,并如下开始作用:
(1)在对行车制动器施以不大于20磅踩踏力时或之前,行车制动系统任何部件发
生压力故障情况下,(而不是发生于分路式整体型主缸系统刹车主缸体或行车制动系统故障指示灯体的结构性故障)
(2)在没施加踩踏力情况下,主缸储液室刹车油液面低于制造商规定的推荐液面高度以下,或少于储液室一半,后者更严重。
(a) 点火开关从“关”移到“开”位或“启动”位置时,所有故障指示灯都应开始作用。
(c) 除S5.1.3.1
(b)所要求的瞬间作用外,当点火开关在“开”位,只要此种状态存在,每个指示灯一旦发生作用,就应当维持其状态。当点火开关移到“启动”位置,被点亮的指示灯应当在点火开关返回“开”位时熄灭,除非行车制动系统中存在故障。
(d) 每个指示灯都应有一个红色镜头,其上标注图例“Brake Failure刹车失败”或者靠近镜头,标识以不少于3/32英寸的文字,该文字在月光下照亮时应对驾驶员清晰可见。
S5.1.4 停车制动器:每种3轮摩托车都应装备摩擦型停车制动器,该种制动器用单一机械方法保持接合。
S5.1.5 其他要求:刹车系统安装后,应当能够直接或不拆除刹车鼓,使用反光镜从 上观测到鼓式刹车器蹄片摩擦衬垫厚度。
S5.2 行车制动系统—第一(磨合前)有效性
S5.2.1 行车制动系统。行车制动器应当能够在不超过表1第1栏规定的刹车距离内把车从30mph和60mph刹停。
S5.2.2 局部行车制动系统。摩托车上的每个独立作用的行车制动系统都应当能够在不超过表1第2栏规定的刹车距离内将30mph和60mph的车停止。
S5.3 行车制动系统—第二有效性
行车制动器应当能够在不超过表1栏3所规定的刹车距离内,将30mph、60mph、80mph(多样5mph,即4-8mph,小于1英里内所达到的速度<如车速95mph或以上>)的车停止。
S5.4 行车制动系统的衰退与恢复。 这些要求不适用于机动车,其在1英里内所达到30mph或更低。
S5.4.1 基线检验/核对—最大和最小踩踏力
建立衰退性基线检验平均值时使用的踏力和操纵杆力应在S6.10(S7.6.1)规定的限制范围内。
S5.4.2 衰退性试验。每辆摩托车都应当能够从60mph车速,每次停车不少于15f.p.s.p.s进行10次衰退性测试停车。
S5.4.3 衰退性恢复实验。
每辆摩托车应当能够进行5次制动性的恢复停车。前4次每一次停车,踏力不超过400牛(90磅),手动刹车杆力不超过245牛(55磅)。第5次停车,踏力和刹车杆力在衰退测试基线检验平均力加89牛减44牛范围以内,但不少于0牛(0磅)。
S5.5 行车制动系统—最终有效性
这些要求不适用于机动车,其1英里内可达速度30mph或更少。
S5.5.1 行车制动系统:行车制动器应当能够以符合S5.3(S7.0.1)的方式使车停止。
S5.5.2 水力行车制动系统—局部故障。如果出现受压部件渗露故障,(而非S5.1.3.1<1>),行车制动系统剩余部分应当能够继续运作并能够在不超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