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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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

文本

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

2004年2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无居民海岛功能与定位 (2)

第三章无居民海岛资源环境保护规划 (4)

第四章无居民海岛开发与利用规划 (5)

第五章无居民海岛绿化规划 (7)

第六章无居民海岛景观规划 (8)

第七章无居民海岛旅游规划 (10)

第八章规划实施与保证 (13)

第九章附则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是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的指导性文件,从事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规划。

第二条编制厦门市无居民海岛的控制性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均应符合本规划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规划编制的依据:

1、《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

海洋局 2001年)

2、《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国家海洋局 2003年7月1

日)

3、2001年6月18日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厦门海域无居民

海岛管理的通告》

4、2002年11月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第104号令颁布,2003年1月1

日起施行的《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5、2000年11月经国务院批复的《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

6、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2003年完成修编的《厦门市海洋功能区划》

7、厦门市人民政府1997年10月第65号令《厦门市中华白海豚保护

规定》

8、2000年4月4日国办发[2000]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新建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9、厦门市环境保护局1998年10月修订《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

10、厦门市港务局2001年《厦门湾港口总体布局规划》

第四条规划目的

根据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及国家有关无居民海岛的管理规定,明确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在海湾型城市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合理保护和利用无居民岛屿资源,通过本规划,促

进本市无居民海岛的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保障无居民海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规划编制的原则

根据《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本规划遵循无居民海岛实行统一规划、加强管理和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利用的原则。第六条规划年限

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年限为:近期5年,远期10年。第七条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按《关于厦门市海域无居民岛屿和岩礁名录》中18个无居民岛屿(其中青屿为特殊岛屿,没有公布),另外,虾屿(西赤礁)、猫屿已被侵蚀成礁石,槟榔屿、烟屿是中线岛屿不做具体的项目规划。各岛屿分布见图1。

第八条规划审批

根据《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规定,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行政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无居民海岛功能与定位

第九条功能

厦门市无居民海岛功能分为三类:即一般保护;适度利用;特殊保护,各岛屿功能定位见表一。

第十条定位

根据厦门海域无居民海岛的分布特征,无居民海岛是海湾型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升厦门城市生态品位的重要资源,在厦门城市形态从海岛型向海湾型转变的背景下,重新定位为“城市海湾中的岛屿”。

第三章无居民海岛资源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一条资源保护规划

在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利用关系上,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利用为原则:海岛(含岛缘)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珍稀物种的保护;海岛土地、土壤与植被的保护。各岛岛缘、周边海域应为海域生态恢复的保护基点。各岛屿保护规划见表二:

表二:厦门市无居民海岛资源环境保护规划

序号岛屿名称岛屿资源保护规划

1 宝珠屿海岛景观资源

宝珠塔、凉亭、白海豚保

护区界碑等人文资源保护岛上人文古迹包括(宝珠塔;凉亭;导航灯标;中华白海豚保护区界碑),完善绿化措施。

2 虾屿

3 红屿

4 猫屿

5 镜台屿没有明显的优势资源,仅

少量地学和植被资源,具

海岛景观资源,镜台屿及

小镜台各有一座导航标

保护导航标,实施海岸侵蚀防

护、海岛景观保护与改造、海

岛绿化保护。

6 火烧屿以地学景观为特色的海岛

旅游资源;已开发有“青

少年科技馆、探索基地、

动物园、烧考营、水幕电

影、凉亭、观赏台:等,

还有管理、餐饮、公厕等

设施用房。控制岛上大型和钢筋混疑土建筑物、餐饮设施的建设;增强岛上和周边海域的生态环境系统的保护和恢复措施。

7 大兔屿植被资源,地学资源,港

口资源,人文资源,旅游

资源(海堤、养殖池、三

栋别墅式建筑),人工自来

水。保护植被及妙湛和尚的舍利塔,保留三栋砖混结构别墅式建筑物。西南侧人工开挖形成的陡崖,可挖成台阶降低坡度,恢复植被。

8 小兔屿少量地学资源恢复周边滩涂红树林湿地生

态系统和实施海岸侵蚀防护9 白兔屿地学资源,海岛景观资源在岛屿北面尽快实施海岸侵

蚀防护措施,保护坡顶的测量

标志。海岛景观保护与改造、

海岛绿化保护。

表二(续)

序号岛屿名称岛屿资源保护规划

10 猴屿海岛观光资源

(观四周城区美景) 保护现有植被,保护岛上的大型航标灯塔,植被恢复。

11 大屿

12 鸡屿生态旅游资源:珍稀保护

鸟类——白鹭,海岛旅游

景观资源,深水岸线资源;

地下水淡水资源,鸡屿周

边滩涂红树林生态景观资

国家级白鹭自然保护区、海岸

侵蚀防护;保护鸡屿二座航标

牌和四座海军罗经标以及周

边红树林生态系统。

13 鳄鱼屿海岛旅游景观资源:海岛

风光,红树林景观,海蚀

地貌景观,奇岩怪石,沙

滩,古榕树及古墓、庙宇。

淡水资源:该岛有少量地

下水淡水资源,有几口水

井在山边地形低洼处,但

水量仅够供少数人饮用。

渔业资源:周围海域适宜

海水养殖。实施海岸侵蚀防护和植被保护(古榕树及乔木植被),保护古墓及庙宇,保护淡水资源,保护周边红树林生态系统。

14 大离亩屿海岛旅游景观资源,植被

资源,渔业资源

岸滩侵蚀防护和植被保护。

15 白哈礁

16 上屿具有离大小金门岛最近的

区位条件

保护海岛植被和礁盘;

17 槟榔屿

18 烟屿没有明显的优势资源。

仅略具海岛景观资源

保护海岛植被,实施海岸侵蚀

防护。

※青屿特殊保护岛屿

第四章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

第十二条利用规划

保护型(环保型、生态型)利用;注重利用的层次,力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优先发展海岛旅游,以海岛生态旅游为目标,旅游与科普等相结合,力创厦门海上旅游的特色品牌。各岛屿利用规划见表三:

表三:厦门市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

岛屿名称利用规划

1 宝珠屿

近期:海岛观光旅游。

远期:配合周边海域开发水上运动、水上娱乐等旅游项目。

2 虾屿

3 红屿

4 猫屿

5 镜台屿近期:这几个海岛面积小,资源有限,近期以海上岛礁景观观光为主,同时加强海岸防护、海岛景观和植被保护。远期:配合宝珠屿和东方高尔夫球场外的国际游艇俱乐部的旅游、海上运动功能,以及临近的海岸景观建设,进行岛链的景观改良。

6 火烧屿

7 大兔屿

8 小兔屿

9 白兔屿近期:以火烧屿为依托,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开发地学景观、休闲、垂钓、海岛观光等串岛旅游项目。远期:结合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的恢复建设,完成串岛旅游服务设施,建成集海岛观光、休闲垂钓、科教于一体的生态型海岛旅游景区。

10 猴屿近期:恢复被破坏的植被,改善电力铁塔中下部景观效果。;

远期:可安装海底电缆,拆除电力铁塔,建设观景平台,充分

发挥其厦门城市景观最佳观光点的优势。

11 大屿

12 鸡屿大屿、鸡屿属白鹭自然保护区。近期:在保护区的外围地带适

度开展鸟类观赏和环保生态科普教育活动;远期:开发海岛旅

游项目,结合厦漳大桥的建设,形成海岛生态旅游景观区

13 鳄鱼屿近期:海岛观光、休闲渔业、水上运动、岛上人文资源、古树

果木、生态旅游;远期:结合红树林生态恢复、环东海大道的

建设,建成休闲观光、健身康复、水上运动、景观生态旅游点。

14 大离亩屿近期:开发海岛生态和景观旅游,远期:结合航空救护中心的

建设,拓展康复旅游功能。

15 白哈礁

16 上屿近期:可开展近距观金门观光旅游的项目;远期:可充分利用礁石与礁盘,结合周边海域拓展旅游设施空间(如海上运动等)。

17 槟榔屿

18 烟屿

近期:水上海岛观光;远期:海岛观光旅游和生态旅游。

19 青屿特殊保护岛屿(军用)

第五章绿化规划

第十三条绿化规划原则

1、优化海岛生态环境,突出海岛生态保护及海岛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2、结合各海岛生态环境特征,因地制宜的原则。

3、根据各海岛景观功能要求,突出景观绿化的原则。

第十四条海岛绿化规划分类

根据海岛生态环境现状,以海岛生态保护及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原则,厦门无居民海岛绿化规划分成三种类型,具体见表四:

表四海岛绿化规划

序号

岛屿

名称

绿化分

绿化措施

1 红屿、

大屿、

鸡屿、

大离

亩屿以植被

生态保

护为主

的海岛

1) 这几个岛屿森林群落中阔叶树种较少,引种适合

当地环境条件的阔叶树种如:潺蒿树、朴树、土密树、

榕树等。

2)在岛屿次生林间的人工林下引种乡土树种,建立

条带状的联结,形成斑块-廊道-基底格局的植被生态优

化格局,有利于海岛植被群落的正向演替。

3) 在海岛周边恢复红树林生态系统。

2 宝珠

屿、火

烧屿、

大兔

屿、猴

屿、鳄

鱼屿以植被

生态优

化及景

观绿化

为主的

海岛

宝珠屿:主要规划于北半部植被的季相变化以及观花、观叶植物的丰富。观花植物三角梅、红花夹竹桃、

扶桑、双荚槐、凤凰木、木棉、刺桐、红千层、黄槿等;

观叶植物可以增加九里香、黄金榕、变叶木、秋枫等。

猴屿:猴屿处于西海域景观节点,裸地面积大,结合电网铁塔,选择植被的季相变化以及观花、观叶植物,

植被绿化上可选择适宜的攀援植物作为绿色景观的补

充。

鳄鱼屿:岛屿面积较大,受人为干扰程度也大。植被应多种丰富观花、观叶植物及冠幅大的高大乔木树种

的种植;同时严格保护现有的红树林滩,并加以扩大种

植面积。岛屿南侧有大面积的沙滩,在沙滩边缘构建缘

沙生植被群落。

表四(续)

序号

岛屿

名称

绿化分

绿化措施

3 镜台

屿、小

兔屿、

白兔

屿、上

屿以绿地

重建(绿

化修复)

为主的

海岛

1) 这几个岛屿相对较小,在岛屿较高的岛陆范围,

选种树种必须能抗风、耐咸、耐瘠薄,常用树种可有木

麻黄、黄槿、白千层等;攀援植物可选择金银花、鸡血

藤、首冠藤等。观花植物可栽植桃金娘、野牡丹、紫杜

鹃等。观叶植物可选石仙桃、石槲、山菅兰等。达到固

持表土,减缓海岛侵蚀、美化视觉景观目的。

2) 选择抗旱、耐咸、耐瘠薄、耐高温的厚藤—草海

桐、仙人掌、落地生根等海滩植物进行海滩绿化。

3) 在白兔屿、小兔屿岛屿周边滩地统一规划种植成

片的红树林,构成绿色生态景观。

第六章景观规划

第十五条规划理念

在景观构建中,根据景观生态学原理,应处理好景观要素之间的关系,以实现景观的最佳结构状态。不仅要考虑岛屿本身景观开发与岛屿自然环境的协调,而且需考虑岛屿与周边海域、城市景观及海湾型城市整体环境的协调。综合考虑岛屿、礁石、植被、海面、海岸景观、海面动象(如船舶)、水体、天象等层次与景观元素。体现保护岛屿自然景观与人文遗迹为主,配套建设人工景观为辅的原则。

第十六条规划构架

无居民岛屿及其众多的岩礁自然分布在以厦门岛为中心的海域上,成为厦门海域自然海洋景观的重要元素,极大地丰富了厦门海域旅游层次与视觉景观内涵。蔚蓝的海面上,风趣各异的众多岛屿岩礁,形成湾中有岛、岛前有礁、岛旁有岛的独特旖旎风光,如同海上明珠镶嵌,与现代化的港湾城市滨海楼宇交相辉映。

1、自然景观的宏观构架

1)、西海域明珠展布:宝珠屿及旁边的乌贼屿-虾屿-红屿-猫屿(岩礁)-

镜台屿-酒瓮礁-牛粪礁-火烧屿(海沧大桥)-大兔屿-小兔屿-白兔屿-猴屿-大屿-鸡屿-鼓浪屿及其周边众多的岩礁。

2)东海域繁星闪烁:由上屿-槟榔屿(中线岛屿)-烟屿(中线岛屿)-北加礁

-雷劈石-长尾礁-石后礁等,同安湾的鳄鱼屿、大嶝海域白哈礁等,以及金门海域的大担、二担等岛屿组成。

2、自然景观的中观构架

1)、九龙江河口水涟漪:鸡屿-小猫屿-目屿-海门岛-玉枕洲-埭新大洋农

场及沿程周边的岩礁、红树林。

2)、同安湾:半洋礁-大、小石虎礁-草鞋礁-大离亩屿-笠成礁- -潮围礁-

鳄鱼屿-厦门大桥。

3)、大嶝海域:土地公礁-七星礁-大、小嶝岛-角屿-白哈礁及其周边岩

礁、厦金大桥等。

3、自然景观的微观构架

以宝珠屿、火烧屿、大兔屿、大屿、鸡屿、上屿、鳄鱼屿等主要岛屿,充分利用各自的自然景观资源与周边临海景观形成的景观构架。

表五主要岛屿景观规划表

岛屿名称景观规划

1 宝珠屿通过整治与规划的宝珠屿具有园林式的海岛景观

特色,“宝珠塔”、陈嘉庚夫人墓周边季相观花、观叶

植被,海岛周围地貌景观及基岩海岸景观、退潮时东

侧出露的岩礁盘—乌贼礁等。

该岛视觉景观是视线走廊的交汇点;在岛上则是

观赏四周临水城市景观的佳处;在海上观望可充分体

现“碧波海面,巨龟驮珠”的景观。

2 大兔屿整治规划后的大兔屿是游人喜欢的景观休闲岛屿,

三栋休闲别墅及门前的花圃、人工池周边娱乐设施在

乔木、灌木、花草相间而设;拾级而上半坡的妙湛方

丈舍利塔、地层剖面景观,长势良好的长青植被;周

边海域的红树林滩景观可使这只大兔扬名。

表五(续)

岛屿名称景观规划

3 猴屿

现在的猴屿是一只“头”朝南,“嘴”朝西蹲坐的

猴子,规划后的猴屿是东西航道中一粒珍珠,在季相

观花、观叶乔木、灌木相间的大型航标灯塔和大型输

电铁塔依存下,使其成为登高远望的立猴。

4 上屿上屿只有地理优势,规划后有坚固码头,北侧大礁盘

上的码头配套设施,修整红十字会用房作为休闲小屋,

两岸游人在小花圃般的小岛上观赏两岸风光

5 鳄鱼屿鳄鱼屿本规划其为休闲岛屿,结合现有人文庙宇、古

墓、古树、果园及淡水等这些不可多得的资源,在规

划后均可物尽其用。康复休闲小院在花木果树相间、

红树林滩上的小游船、海蚀地貌景观、奇岩怪石、沙

滩、水上运动场等景观,使鳄鱼屿成为厦门海岛中的

桃花园。

第七章旅游规划

第十七条空间布局

1、厦门西港岛屿旅游发展空间布局

规划提出厦门市无居民海岛按“一个中心、两条轴线、三面衔接”进行空间布局,形成厦门西港海湾花园的格局。

一个中心:以海沧大桥(火烧屿)为中心。火烧屿处西港的海岛岛群的中间位置;也是火烧屿国家4A级生态景区为主体的海沧大桥景观区,在厦门市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利用中已建立了较成功的范例。

两条轴线:一横一纵。横者,即海沧大桥及两桥头公园和桥下的火烧屿组成

的“海沧大桥景观区”,纵者,即贯穿西港诸岛屿的轴线(并以海沧大桥南部的岛链为重点)。

三方(面)衔接:在符合厦门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与厦门的旅游大环境相衔接、与海湾大道和厦门环岛路及筼筜湖西堤外的海湾公园等滨海景观带相衔接、与已开发的以火烧屿生态景区为核心的海沧大桥景区发展规划相衔接。

2、九龙江口岛屿旅游发展空间布局

九龙江口仅有的鸡屿一岛,应融合同处厦漳两地边界的漳州市辖的海门岛、玉枕洲、埭新大洋农场及周边的岩礁、红树林等旅游景观资源,创建以拟建中的厦漳大桥为视域中心的“厦漳大桥生态旅游景观区”,形成人工与自然生态的旅游特色。

3、同安湾岛屿旅游发展空间布局

同安湾的鳄鱼屿、大离亩屿具有良好的旅游资源,考虑兼顾海岛旅游功能。

4、大嶝南部海域和厦门东部海域岛屿旅游发展空间布局

打破地域约束,形成“金门旅游圈”的概念设想,将大小金门及其附近的海域、岛礁一并纳入,促成海上金门观光旅游业的发展。

第十八条旅游项目规划

1、海岛以宝珠屿、红屿、镜台屿、火烧屿、白兔屿、大兔屿、猴屿为主的

串岛旅游。

2、海岛生态旅游有火烧屿、大兔屿、大屿、鸡屿、鳄鱼屿、(大离亩屿)等

岛;以及岛屿附近的红树林湿地生态公园。

3、海岛、海洋科考旅游——利用厦门在海洋科学、生物科学等领域的科教

优势,开展现场模拟的海洋、海岛调查的科考旅游项目。

4、科普旅游如:火烧屿及以南岛链诸岛的地质景观中蕴含着的地学知识;

白海豚、白鹭、文昌鱼等保护知识;等等。

5、海岛野外生存旅游选择东海域的岛屿;如鳄鱼屿、大离亩屿,并且限制

利用,包括频次、人数、天数和天然食物采集方式,不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6、水上运动、娱乐旅游——宝珠屿、鳄鱼屿等。

7、海岛休闲旅游——大兔屿、鳄鱼屿。

8、近距看金门旅游可选岛屿:白哈礁、上屿。仅是近期发展内容,待将来

可直接上金门旅游时,该旅游项目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旅游配套设施规划

1、码头:在宝珠屿、小兔屿、白兔屿、鸡屿、鳄鱼屿、大离亩屿规划海岛

旅游码头。

2、水、电:海岛旅游水、电配套设施规划岛上一般不住人,几个较大的海

岛有淡水水源,可供暂居人员日常使用,或由船送淡水。

3、一般岛屿不设垃圾箱,倡导“除了脚印什么也不留下,除了照片什么也

别带走”的生态型、环保型旅游理念。

4、环卫:岛上环境卫生、岛缘(含红树林区)经常有海水带来的垃圾,应有

专人清理。旅游交通船只上应配备厕所。

5、其它配套设施规划:在岛屿旅游小路上的各景点设地名、景名指示牌

等。

第二十条旅游线路

一、可开展一日游线路

1、宝珠屿—火烧屿(包括海沧大桥景观区)

2、轮渡—上屿—鳄鱼屿

3、集美—大离亩屿—鳄鱼屿(沿海沧大桥)

4、火烧屿—海沧大道—未来海岸—大兔屿—小兔屿—白兔屿—猴屿—大屿

二、可开展半日游

1、猴屿——鸡屿—海沧港区

2、大嶝—白哈礁

3、轮渡——上屿(环金门)

第八章规划实施与保证

第二十一条海岛整治建议

1、拆除违章建筑物。

2、清理有碍景观的垃圾、破船、废物等。

3、植被恢复。

4、采取工程、生物措施防护和减缓岛屿岸线侵蚀。

5、保护岛屿上的人文古迹与自然遗迹如庙、古墓、塔、航标、测量标志、

地质景观、淡水、古树、沙滩、红树林等。

6、无居民海岛上的非法居住人员应依法纳入海岛保护与利用的管理机制,

引导其转岗外迁或实施休闲渔业等生产活动。

第二十二条规划实施与保护

1、本规划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成立专门管理海岛的机构,综合

协调海岛的保护与利用。

2、将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纳入厦门海湾型城市总体规划,与

厦门城市旅游规划、港口建设规划、园林绿化、环保卫生、国土资源

等规划相协调。

3、建立海岛保护利用的资金筹措机制。

4、海岛保护利用项目计划应纳入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十三章保护措施

1、依法加强海岛资源环境管理,制定地方性法规《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

与利用管理办法》。

2、实施功能区划管理,在岛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符合本规划确定的无居民

海岛功能定位与利用方向。

3、禁止未经审批立项和未经环境影响评估的项目在岛上开发建设。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非法占用无居民海岛风景旅游

资源和岛上的土地资源。

5、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制定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计划和措

施,防止水土流失、植被破坏、景观破坏。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

的处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6、禁止在岛上捕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海岛地形地

貌景观,禁止未经批准在岛上进行的一切挖沙取土、砍伐树木、填盖

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严禁游人上岛采集破坏海岛海蚀景观、

山石。

7、无居民海岛上的人文资源应予妥善保护不得破坏,修缮时不得破坏其特

有的历史风貌。

8、严格控制岛上开发建设的建筑物体量与高度,其造型、色彩、景观布局、

建筑密度应与海岛自然景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严禁占用岛上沙石、

沙丘开发建设。

9、实施“谁开发、谁负责”原则,加强海岛旅游环境卫生,设专人清扫旅

游生活垃圾。

10、在海岛绿化与植被恢复中,应防止外来物种的入侵。

11、加强海岛森林防火安全措施,并在岛上醒目处标注森林防火警示公告

牌。

12、根据海岛生态承载能力,合理设计旅游路线、适度控制上岛旅游人数,

促进岛屿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3、加强海岛资源保护意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海岛资源保护科学研

究和人才培养,为有效地保护海岛资源提供科技支撑。

14、采取措施减缓岛礁景观和地质遗迹自然风化过程。所采取的工程措施

应该尽量体现其与自然的协调,防止过重的人工化痕迹。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文本由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规划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作为附件,规划文本和图则是相互联系的整体,具有同等效力。

本规划编制单位: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

编制人员:廖连招黄明群刘正华林怀远

国家海洋局关于编制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若干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编制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海洋资源 【发文字号】海岛字[2011]2号 【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 【发布日期】2011.01.28 【实施日期】2011.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海洋局关于编制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若干意见 (海岛字〔2011〕2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海岛保护法》规定,国家实行海岛保护规划制度,海岛保护规划是从事海岛保护、利用活动的依据。为全面贯彻实施《海岛保护法》,目前,各省依据法律规定及《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管理办法》,正在开展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工作。为了进一步指导和推进该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全国海岛分类保护体系 海岛分类管理是制定海岛保护规划的基本原则,省级海岛保护规划要根据海岛的区位、资源与环境、保护与利用现状、基础设施条件等特征,兼顾保护与发展实际,对本省海

岛实施分类保护与管理。省级海岛保护规划应采取全国统一分类体系,将海岛分为三级十五类,具体分类体系及说明见附件。 二、明确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范围与期限 省级海岛保护规划应涵盖本省海域范围内所有海岛,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远期可展望至二十年。 三、合理确定海岛分区保护的原则和措施 各省根据海岛数量、自然地理属性、生态功能的相关性和属地管理的便捷性等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对本省海岛进行分区管理。确有必要分区的,应确定分区依据,论述各分区的状况、范围、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明确各海岛分区保护的措施和要求。四、积极安排海岛保护重点工程 为保证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目标的实现,解决海岛开发、建设、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各省应根据本地区资源、环境、生态系统的特点,确定需要完成的重点工程。重点工程的内容可涵盖海岛资源调查、生态系统保护、整治修复、可再生能源利用、特殊海岛

香港城市规划条例中文.pdf

章:131 《城市規劃條例》憲報編號版本日期 詳題 30/06/1997 本條例旨在為有系統地擬備和核准香港各地區的布局設計及適宜在該等地區內建立的建築物類型的圖則,以及為擬備和核准某些在內發展須有許可的地區的圖則而訂定條文,以促進社區的衞 生、安全、便利及一般福利。 (由1991年第4號第2條修訂) [1939年6月23日] (本為1939年第20號(第131章,1950年版)) 條: 1 簡稱 30/06/1997 本條例可引稱為《城市規劃條例》。 條:1A 釋義L.N. 50 of 2005 10/06/2005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土地或建築物用途的實質改變”(material change in the use of land or buildings) 包括在任何土地上放置物料,而不論該土地的全部或部分是否已經用作放置物料,只要放置物在面積、高度或數量上 有所增加; “土地擁有人”(land owner) 的涵義與《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2(1)條中“擁有人”的涵義相同; “上訴委員會”(Appeal Board) 指根據第17A條組成的上訴委員會; (由1991年第101號第2條增補) “中期發展審批地區”(interim development permission area) 指在根據第26條擬備的圖則中指定為中期發展審批地區的地區; “佔用人”(occupier) 包括任何土地擁有人的租客(不論該租客有否繳付租金)、居於任何建築物內的人,以及於任何建築物內作持續全時間佔用的人; “訂明費用”(prescribed fee) 就任何事宜而言,指根據第14(2)條訂立的規例就該事宜而訂明的費用; (由2004年第25號第2條增補) “建築物”(building) 包括任何構築物或構築物的部分; “財產”(property) 包括載於任何車輛或貨櫃內的任何東西,但不包括不動產; (由1994年第22號第2條增補) “現有用途”(existing use) 就某發展審批地區而言,指緊接該發展審批地區的草圖的公告在憲報刊登前已存在的建築物用途或土地用途; “貨櫃”(container) 包括改作居停地方或貯物之用或改作任何其他用途的貨櫃; (由1994年第22號第2條增補) “發展”(development) 指在任何土地之內、其上、其上空或其下進行建築、工程、採礦或其他作業,或作出土地或建築物用途的實質改變; “發展審批地區”(development permission area) 指在根據第3(1)(b)及20條擬備的圖則中指定為發展審批地區的地區,但不包括中期發展審批地區的圖則中所包括的土地; “違例發展”(unauthorized development)─ (a) 就發展審批地區的圖則中所包括的土地或第20(7)條所描述的土地而言,指違反本條例 的發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2号 发布日期: 2009.12.26 实施日期: 2010.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海洋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海岛保护规划 第三章海岛的保护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 第三节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第四节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海岛,是指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 本法所称海岛保护,是指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保护和特殊用途海岛保护。 第三条国家对海岛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岛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海岛的保护和管理,防止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遭受破坏。 第四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与开发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与开发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海域管理 第一节海域规划 第二节海域保护 第三节海域开发 第三章海岛管理 第一节海岛规划 第二节海岛保护 第三节海岛开发 第四章海洋经济发展 第一节滨海旅游业 第二节海洋渔业 第三节海洋高科技产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本市的海域海岛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海洋经济的开发利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域海岛的保护、开发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目标] 充分发挥本市海洋资源优势,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建设全国海洋经济强市和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市。 第四条[基本原则]海域海岛的保护和开发遵循海陆统筹、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创新驱动的原则。 第五条[领导机构]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海洋工作协调机构,统筹协调解决本市海域海岛保护和开发及海洋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管理主体] 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是海域海岛保护和开发的主体。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行政区政府的职责。 海洋渔业、环境保护、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海域海岛的保护和开发进行监督管理,推动和促进海域海岛的保护和开发。

第七条[资金保障]市、区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海岛、海洋资源的调查研究、开发保护,促进海洋经济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万山群岛海洋生态修复和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海洋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制度。 海洋生态修复和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各级财政投入、用海建设项目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资金等,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洋生态保护建设投入,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加大资金投入。 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海域海岛的保护和开发。 第八条[咨询机制] 市人民政府设立海洋开发决策专家咨询机构,为本市海域海岛保护和开发及海洋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九条[社会参与]保护海域海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建立全社会参与机制,增强公众对海域海岛的保护意识,建设珠海特色海洋文化城市。 第二章海域管理 第一节海域规划 第十条[海洋功能区划]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

青岛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附件: 青岛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 青岛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规委” )是青岛市人民政府依据《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设立的关于城市规划建设的议事机构。市城规委主要负责审议城市规划建设重大问题的对策以及重大建设项目或重要规划设计方案,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经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批准、公布或上报。 工作宗旨是: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和《青岛市城市规划条例》相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注公众利益,重视专家意见,鼓励市民参与监督规划实施,全面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民主和法制化水平,不断促进青岛城市地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工作职责 (一)审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港口及特定区域的总体规划; (二)审议重大专 项规划方案、城市规划未确定或待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 (三)审议各 项专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所有对原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变更、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 (四)审议重大、重要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和建筑设

计方案; (五) 审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规划; (六) 履行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 机构和人员组成 市城规委由规划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城规委办公 室(以下简称规委办)组成。规划委员会设 主任1名,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设副主任 大、市政府和市政协相关领导担任;设秘书长 50名委员:设 4名, 1名, 府副秘书长担任;设副秘书长兼市城规委办公室主任 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市政府可聘请国内外 权威专家、部分大城市城规委委员担任市城规委顾问。 市政府聘请驻青专家及市直相关部门、高校科研机构代 表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内设城市发展与保 护、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交通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建筑与环 境设计四个专业组, 事项进行技术论证,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 超过二分之一以上 城规委主任兼任) 副主任委员4名, 由市人 由市政 1名, 对提交城规委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审议的 提供专业咨询,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80名委员,其 中非公务员委员的比例应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名誉主任委员 1名(市 ,主任委员1名(市城规委副秘书长兼任): 秘书长1名。 三、 市城规委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和调整 市城规委委员及委员的每届任期一般为 5年,可与政府 换届同步调整;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一)公务员委员 市城规委公务员委员实行部门资格制度,由市政府相关 部门主 要负责人担任。在公务员委员任期期间,如出现不再

衢州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文本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衢州市发展旅游产业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衢 州跻身全国百强城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任务以及衢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总体目标,积极呼应实现从旅游大省向旅游强省的跨越,立足“大衢州、 大旅游、大产业、大市场”,大力发展旅游业,把旅游业培育为衢州市的支柱产 业和重要的经济增长点;坚持以政府为主导,资源为基础,市场为导向,“山水 名城,神奇衢州”为特色,生态保护为根本,先进文化、科学技术为支撑,大 力促进旅游资源优势向旅游产业优势的转化,产品结构由观光型向休闲度假型 延伸,产业链由单一的观光接待向吃住行、游购娱一条龙服务扩展,把衢州建 设成为形象鲜明、设施完善、服务一流、辐射长三角、驰名全国、具有一定国 际水准的旅游目的地、华东地区新兴的都市休闲旅游基地和现代服务业发达的 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四省边际的旅游集散中心。 第二条规划范围 衢州市域范围,东经118°01′~119°20′,北纬28°14′~29°30′之间, 总面积为8836.52平方公里。 第三条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05年至2020年,分近、中、远三期。 近期:2005年—2010年;中期:2011年—2015年;远期:2016年—2020年。第四条规划依据 1、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法》、《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2000.12.28)。

2、国家标准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旅游 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旅游规划通则》 (GB/T18971—2003)、《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3838—200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 (GB12941—199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旅游业 卫生标准》(GB9663)、《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33—9673,16153 —1996)、《城市区域环境嘈音标准》(GB3096—1993)、《中国优秀旅 游城市检查标准》(国家旅游局)。 3、相关规划文件 国家旅游局《中国旅游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2020年远景 目标纲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旅游1998—2002年发展规划和 2010年旅游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浙江省旅游“十五”与至2010 年旅游发展规划纲要》、《浙江省旅游发展规划思路暨五年行动纲要 (2003—2007)》(2003.12)、《衢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 五年规划基本思路与2020年远景目标纲要》、《衢州市城市总体规 划》、《衢州市城镇体系规划》、《衢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衢州生 态市建设规划》(2003.12)、《衢州市旅游资源普查资料》。 第五条规划编制原则 规划编制坚持五大原则: 科学发展观的原则; 市场需求导向的原则; 产品继承创新的原则; 区域联动的原则; 可操作性的原则。

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文本

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 文本 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 2004年2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无居民海岛功能与定位 (2) 第三章无居民海岛资源环境保护规划 (4) 第四章无居民海岛开发与利用规划 (5) 第五章无居民海岛绿化规划 (7) 第六章无居民海岛景观规划 (8) 第七章无居民海岛旅游规划 (10) 第八章规划实施与保证 (13) 第九章附则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是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的指导性文件,从事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规划。 第二条编制厦门市无居民海岛的控制性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均应符合本规划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规划编制的依据: 1、《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 海洋局 2001年) 2、《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国家海洋局 2003年7月1 日) 3、2001年6月18日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厦门海域无居民 海岛管理的通告》 4、2002年11月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第104号令颁布,2003年1月1 日起施行的《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5、2000年11月经国务院批复的《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 6、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2003年完成修编的《厦门市海洋功能区划》 7、厦门市人民政府1997年10月第65号令《厦门市中华白海豚保护 规定》 8、2000年4月4日国办发[2000]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新建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9、厦门市环境保护局1998年10月修订《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 10、厦门市港务局2001年《厦门湾港口总体布局规划》 第四条规划目的 根据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及国家有关无居民海岛的管理规定,明确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在海湾型城市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合理保护和利用无居民岛屿资源,通过本规划,促

厦门市2010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第三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第四节城市绿地 第四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四节建筑环境与景观控制 第五节停车设施配建 第五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 第二节城市用地竖向 第三节城市水源保护与给水工程 第四节城市排水工程 第五节城市供电工程 第六节电信工程 第七节燃气工程 第八节建筑工程市政配套设施 第九节城市环卫设施 第十节城市管线综合 第六章城市防灾 第七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厦门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建设工程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第五条根据厦门市建设实际和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城市旧区、城市特别控制区及规划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区域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法定图则,并经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否则不得进行项目立项、设计、审批、建设。 第六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组成设置组织规则议事程序

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组成设置组织规则议 事程序 一、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县政府的审议(查)机构,受县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查),向县政府提出审议(查)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城市发展策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审查专业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审查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 (四)审查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 (五)县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和机构设置 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由县政府聘任33位委员组成,任期5年。 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县城乡规划项目审查委员会和专家组。县城乡规划项目审查委员会的职能是受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委托,对县城市规划区内需县政府审批的城市建设项目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县政府审批的依据(建设项目出让后涉及规划设计条件强制

性内容调整、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或调整等重大项目按规定须由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组的职能是对县城市规划区内需县政府审批的城市建设项目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其论证意见作为县城乡规划项目审查委员会审议的依据,其成员由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确定。 三、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主要组织规则和议事程序 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副主任委员召集,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必须坚持回避的原则,凡所审议(查)的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会议召集人员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城乡规划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可邀请有关主管部门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向委员介绍有关审议(查)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的提问。 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的基本议事程序是: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拟审议(查)的项目向城乡规划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同时将审议(查)项目的有关材料报送秘书处。 (二)城乡规划委员会如接受申请,即由会议召集人责成秘书处安排会议日程。

河北省海岛保护规划(2012-2020)

河北省海岛保护规划(2012-2020年) 文本 河北省海洋局 二〇一三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一、规划目的 (1) 二、规划依据 (1) 三、规划主要内容 (1) 四、规划范围 (2) 五、规划期限 (2) 六、规划成果 (2) 第二章海岛保护现状与形势 (3) 一、海岛概况和基本特征 (3) 二、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现状 (4) 三、面临的形势 (6) 第三章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7) 一、指导思想 (7) 二、基本原则 (7) 三、规划目标 (8) 第四章海岛分类保护 (10) 一、保护类海岛 (10) 二、适度利用类海岛 (12) 第五章重点工程 (15) 一、海岛资源和生态调查评估 (15) 二、海岛典型生态系统和物种多样性保护 (15) 三、海岛整治修复 (16) 四、海岛可再生能源建设 (16) 五、海岛防灾减灾 (17) 六、海岛保护管理基础能力建设 (17) 七、海岛开发利用示范基地建设 (18) 八、海岛文化建设 (18) 第六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19)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构 (19)

二、完善法规制度,规范保护秩序 (19) 三、加强建设管理,推进重点工程 (19) 四、加大资金投入,创新融资机制 (20) 五、提高公众意识,加强社会监督 (20) 附表: 海岛分类保护登记表 (22) 重点工程登记表 (26)

第一章总则 一、规划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海岛保护和管理,有效保护和改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规范海岛保护开发秩序,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资源,促进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协调发展,发挥海岛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作用,推进河北沿海地区发展,服务“经济强省、和谐河北”建设,制定本规划。 二、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5、《全国海岛保护规划》(2011-2020年) 6、《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 7、《河北沿海地区发展规划》(2011 -2015年) 8、《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9、《河北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 10、《河北省海洋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 11、《河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15年) 12、《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3、《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管理办法》(2010年) 14、《关于编制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若干意见》(2011年) 15、《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2011年) 三、规划主要内容 分析评价河北省海岛资源与环境特征、保护与开发利用现状、面

厦门市蓝线控制专项规划简要说明共29页

厦门市蓝线控制专项规划简要说明 研究背景: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本次蓝线控制专项规划是总体规划层面上的研究,是基于加强厦门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进行编制。 研究范围:厦门市域范围,需要保护控制的城市水域包括以下四个类型:1)水库,2)渠,3)溪流,4)湿地。专项规划成果内容包括对现状水系进行调查分析,进一步研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片区控规的用地布局与水系关系,做好规划的前后衔接与相互协调;提出需要保护和控制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主要地表水体,确定其用地界线范围、保护要求等城市蓝线内容;并提出城市蓝线管理具体要求和规划对策。 水库蓝线规划:主要对象为全市小(Ⅰ)以上水库。水库的蓝线控制范围包括库区、汇水区及饮用水输水管渠,根据不同的控制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控制线:最高蓄水水位线、一级保护区控制线、二级保护区控制线。水坝、泄水渠道等水库水工构筑物管理要求参照《厦门市水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渠道蓝线规划:对全市有重要影响的渠道为北溪引水渠道、特区供水管道、石兜水库至集美大池管道、汀溪水库总干渠和第一支渠及大嶝供水管道。 溪流蓝线规划:溪流蓝线是水体控制线。规划对象为九条主要溪流,包括过芸溪、深青溪、瑶山溪、后溪、东西溪、官浔溪、埭头溪、三忠溪和九溪。 湿地蓝线规划:宏观层次上将厦门市滨海湿地划分为红树林管护区、海洋生物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三种类型的生态功能区。红树林管护区主要集中在五缘湾生态修复区、翔安鳄鱼屿、同安下潭尾湿地生态修复区、官浔溪湿地公园、集美北部滨海湿地公园、杏滨高浦生态修复区、马銮西滨湿地保护区、海沧火烧屿-大小兔屿-大屿湿地生态修复区等区域。海洋生物保护区主要有:翔安刘五店中华白海豚保护区、大嶝文昌鱼保护区、马銮湾口中华白海豚保护区、海沧大屿-鸡屿白鹭保护区、本岛黄厝文昌鱼保护区。 说明一、研究概述 1、规划背景 水是城市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又是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未来厦门城市发展不仅对水资源数量,还对水资源质量和水环境提出更高的要求。 由于种种原因,包括认识和管理上的欠缺,厦门市域内的水系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出现海湾填淤严重、河网水质恶化、城市用水紧张、防洪抗涝能力不足等诸多问题。另外,随着各类用地规划的调整和片区的建设,原有的一系列水系前期研究、专项规划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 因此,本次蓝线控制专项规划基于加强厦门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而进行编制。 2、规划内容与目标 《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中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确定城市蓝线保护和控

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完善城市规划体系,根据《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重要事项,并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其英文名称是:***,简称***。 第三条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市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规划委员会的宗旨是:依照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在审议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监督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把****建设成为珠三角东部现代化经济强市和现代石化数码产业名城。 第二章主要职能与构成 第五条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 (二)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及其调整方案,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四)审议年度城市规划编制计划; (五)审议重要的建筑设计方案; (六)需要审议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共设29名委员。其中公务人员委员14名,非公务人员委员15名。委员由市人民政府聘任,换届工作与政府同步,在政府换届后的3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由常务副市长和主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担任,其余公务人员委员包括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发改、交通、环保、国安、财政、公用事业、水利、文化等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市规划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由市规划建设局局长担任。非公务人员委员由有关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八条市规划委员会中的专家和公众代表由市规划委员会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 第九条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委员会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市规划建设局业务副局长担(兼)任,办公地点在市规划建设局,配备4名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各项章程、工作规则的起草和修改工作; (二)负责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审议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等;

惠州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修编)

惠州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修编) 惠州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修编, ,2008—2020, 【总文本?简本】 惠州市旅游局 中山大学旅游发展与规划研究中心 2008.07 《惠州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修编) 编制工作组 组长 保继刚中山大学地理科学与规划学院、旅游学院院长、教授、博导副组长徐红罡中山大学旅游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博士项目助理 罗秋菊中山大学旅游学院副教授、博士成员 保继刚中山大学旅游发展与规划研究中心教授、博导 徐红罡中山大学旅游学院教授、博导 罗秋菊中山大学旅游学院副教授、博士 杨云中山大学旅游学院讲师、博士 杨彦峰中山大学旅游发展与规划研究中心博士生 丁绍莲中山大学旅游发展与规划研究中心博士生 王永海中山大学旅游发展与规划研究中心硕士生 王利伟中山大学旅游发展与规划研究中心硕士生 李杰中山大学旅游发展与规划研究中心硕士生 周丹中山大学旅游发展与规划研究中心硕士生

代姗姗中山大学旅游发展与规划研究中心硕士生 何然中山大学旅游发展与规划研究中心硕士生 林敏慧中山大学旅游发展与规划研究中心硕士生 目录 目录 导言...................................................................... . (1) 1 规划背 景 ..................................................................... (3) 2 规划理 念 ..................................................................... (3) 3 规划目 标 ..................................................................... .................................................................. 4 第一章惠州市旅游发展背景分 析 ..................................................................... . (5) 1 惠州市旅游发展回 顾 ..................................................................... . (7)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1995年6月27日厦府〔1995〕综11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法》的贯彻实施,根据《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总体规划)及其它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规划范围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和私有房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同安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建筑工程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上述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厦门市规划区内,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六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七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与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保险业、服务业和旅馆业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展览和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用地; (六)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第八条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指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的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九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用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十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用地; (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一条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二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

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及议事制度doc

精选资料 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及议事制度 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二○一二年八月 可修改编辑

目录 一、组织构成 (3) 二、委员的产生 (5) 三、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机构的职责 (7) 四、议事规则及会议程序 (11) 五、审议议题的公众参与 (13) 六、委员的责任及工作要求 (14) 七、其它议事及工作要求 (16) 八、附则 (16) - 2 -

精选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等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为切实发挥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简称“市规委会”)作为广州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的作用,完善市规委会审议制度,特制定市规委会组成及议事制度。 一、组织构成 (一)市规委会由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主任委员会、城市交通及市政设施委员会、建筑环境与文化艺术委员会和专家顾问小组构成。 (二)市规委会委员由政府委员、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组成。 (三)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一名,由分管城市规划的副市长担任;设秘书长一名,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委员总数应为不少于二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政府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林业和园林、法制、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水务、 可修改编辑

交通、财政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 (四)主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市长兼任;副主任一名,由分管城市规划的副市长兼任;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与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林业和园林、水务、财政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 (五)城市交通及市政设施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城市规划的副市长兼任;常务副主任一名,由广州市规划局局长兼任;副主任一名,由市规划局副局长担任。委员总数应为不少于十五人的单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政府委员由发改、建设、规划、国土、交通、环保、城市管理、水务、林业和园林、交警等部门的分管副局级领导担任。 (六)建筑环境与文化艺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城市规划的副市长兼任;常务副主任一名,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副主任两名,由市规划局副局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分管副局级领导担任。委员总数应为不少于十五人的单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政府委员由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建设、水务、国土等部门的分管副局级领导担任,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由城市- 4 -

广东省海岛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我省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和有序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海岛及其地下空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海岛,是指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 第三条【基本原则】海岛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单位或个人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依法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第四条【政府和部门职责】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纳入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海岛保护与管理,防止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遭受破坏。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 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 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工作。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涉及建筑工程质量、港口岸线、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安全生产、治安边防、消防、供电、供水等管理的,由有关部门参照有居民海岛的管理规定实施管理。 第五条【经费保障】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岛保护与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海岛的保护、管理、生态修复和科学研究活动。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岛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海岛保护意识,鼓励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海岛及周边生态系统的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科学研究等。 第六条【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岛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向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海岛保护法律、破坏海岛生态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投诉电话;对接到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并对举报投诉人的信息予以保护。举报投诉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宁海湾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文本

第一章背景分析 一、规划区范围 宁海湾旅游度假区位于象山港顶部的黄墩港水域及其周边岸线陆地和海岛区,规划范围包括两片海岸陆地、一个群岛以及一片海湾水面,规划区总面积约52.6km2。 二、自然与区位条件 (一)地理区位 宁海湾旅游度假区位于象山港顶端的黄墩港和强蛟群岛水域,地理坐标位于东径121°19′,北纬29°27′。在行政区划上,宁海湾旅游度假区涵盖了宁海县临港经济开发区和大佳何镇部分地区的陆地。宁海湾旅游度假区地块包括强蛟半岛东部海滨、强蛟群岛、大佳何镇西北海滨以及象山港西部水面。 (二)交通条件 宁海湾旅游度假区地处全球第六城市群长江三角洲,是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具有良好的经济区位和便捷的海陆空交通条件。 宁海湾旅游度假区交通便利。度假区南面通过临海一级公路与县城相连,距离为27.8km;北面通过高速公路直通宁波,相距约58km;西面与西店镇毗邻,东北与奉化市桐照和凤凰山隔海(象山港)相望。通过水上航线,旅游区还可以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各大城市与港口紧密相连。(三)气候水文 宁海县属中纬度亚热带过渡地带,为季风性湿润气候。气候总特征是夏、冬两季长,春、秋两季短,春暖、夏热、秋爽、冬冷,四季分明。旅游区年平均最高气温20.8℃。 宁海湾旅游度假区的降水量较少,年降水量在1450mm左右。春、秋、冬一般属稳定性降水,分布较为平均;夏季主要为台风雨和雷阵雨,分布很不均匀。 港内潮流流速较大,一潮进入港口测站断面潮量12亿m3;涨潮流历时普遍长于落潮流,涨、落数值分别为6小时和5小时;落潮流速大于涨潮流速,落潮流最大流速1.83m/s,平均流速0.98m/s。 三、社会经济环境 长江三角洲都市圈,是指在长江入海而形成的扇形冲积平原上,以上海为龙头,由浙江的嘉兴、杭州、绍兴、宁波、舟山和江苏的苏州、无锡、镇江、南京等16个城市所组成的城市带。上海是长江三角洲经济实力最强的城市,经济扩散的中心,产业布局的重心。 从总体上来看,宁波处于上海为中心的经济圈层第一圈层,宁海又将成为宁波市南部的副中心。因此,本旅游区所在的宁海县相对于长三角区位优势非常突出。 宁波具有发展经济的良好条件,改革开放以来,全市经济和社会得到了快速发展。2004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2158.04亿元,人均国内生产突破3000美元,财政收入288.3亿元,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882元,农民人均纯收入7018元。目前,宁波是中国华东地区重要工业城市和对外贸易口岸,是长江三角洲区域中心城市和重化工业基地,是浙江省经济中心。 四、旅游发展背景 未受污染的沙滩、海水和充足的阳光、温暖的海洋气候是开发滨海旅游最重要的条件。滨海度假起源于拉丁美洲的加勒比海地区,然后逐步扩展到欧美和亚太地区,今天已经成为世界上传统的三大度假形式之一。 随着游客消费心理的日趋成熟,大多数游客的旅游需求正在由观光向休闲度假市场转移,旅游方式已从大众化转向了个性化和多样化。 宁波旅游发展格局: 1、宁波是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宁波集聚了重要的旅游资源,其旅游发展总体构架已经形成。 2、宁波作为浙江的第二旅游中心,已经率先完成旅游强市的发展布局。 3、宁波的目标是建成全国重要滨海旅游地和国际性港口旅游强市。 宁海旅游发展格局: 根据《宁海县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宁海县要通过“做亮宁海真山真水、培育生态休闲天地、打造黄金度假海湾”的战略路径,逐步形成“一带、两区、多点”的格局:“一带”:中部旅游带,即宁海湾(强蛟岛群与半岛/海湾/大佳何海滨)——中心城区——连福山——梁皇山——前童古镇——浙东大峡谷旅游带;“两区”:温泉旅游区(包括温泉和雁苍山、龙宫峡谷)和茶山旅游区(茶山旅游区和许家山村);“多点”:野鹤湫、胡陈港、伍山石窟等旅游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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