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无居民海岛保护规划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日十八列岛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的批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日十八列岛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28•【字号】莆政综[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日十八列岛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的批复(莆政综〔2014〕33号)市海洋与渔业局:你局《关于请求批准实施南日十八列岛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的请示》(莆海渔〔2014〕30号)文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实施《南日十八列岛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二、南日群岛海岛资源丰富、数量多、类型多样,充分发挥海岛资源优势,科学保护和合理开发南日十八列岛无居民海岛,对统筹南日岛海洋牧场建设和省级海洋经济综合开发试验区建设,促进我市海洋经济持续、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规划》是我市加强南日十八列岛无居民海岛保护,科学推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资源统筹开发,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利用、有序推进的原则,以《规划》为指导,有效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和建设工作,服务和推进南日岛海洋牧场和南日海洋经济综合开发试验区建设。
四、秀屿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确保《规划》目标实现;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开发管理协调机制;完善无居民海岛保护管理制度,强化执法检查;建立无居民海岛收储制度,格执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审批制度;加大投入,加强海岛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无居民海岛保护意识。
莆田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28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3•【字号】泉政文〔2012〕88号•【施行日期】2012.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前言泉州市地处福建省东南部、台湾海峡西岸,是福建省三大中心城市之一。
泉州北接莆田,南邻厦门,与台湾隔海相望,最近距离仅97海里;现辖鲤城、丰泽、洛江、泉港4个区,晋江、石狮、南安3个县级市,惠安、安溪、永春、德化、金门(待统一)5个县和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全市土地面积11015平方千米,常住人口821万人(不含金门县)。
泉州海域面积11360平方千米,大陆海岸线长541千米,沿海大小岛屿208个,岛屿岸线72千米,大小港湾14个;适宜建港的岸线长达44.7千米,其中深水岸线42.10千米,可建各种泊位197个(深水泊位81个)。
泉州海域水产资源丰富,全市海洋渔场面积达5000多平方千米,有主要水产生物500多种,主要经济鱼类近百种。
“十一五”期间,泉州市海洋经济持续快速发展,2010年全市海洋经济增加值307.4亿元,占全市GDP的8.6%,初步形成了港口物流、船舶修造、海洋渔业、滨海旅游、海洋化工、海洋生物制药等较为完整的海洋产业体系,为打造海峡西岸蓝色产业带、建设海洋经济强市打下了良好基础。
随着泉州沿海地区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海洋开发力度不断加大,海洋环境保护面临着严峻挑战,突出表现在:天然湿地资源日趋减少,入海污染物总量未能得到有效控制,局部海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趋势未得到根本遏制,沿海产业结构不尽合理等等。
对厦门无居民海岛开发与保护的思考
门的重要任 务和 使命 。 因此 ,厦 门历 届 市 委 、市 政府 都非常重 视旅游产 业 的发展 。《 门市国民 经 厦
二 、坚持开发和保护相统一 的原则 , 对 无居 民岛屿实施有限的旅游开发
厦门市政府 于 20 04年 6月 4 日出 台 了 《 门 厦
[ 收稿 日期 ]20 0 6一O —1 1 0 [ 回 日期 ]20 0 修 06— 4—1 8 [ 作者简 介]刘苏 红 (9 7一) 16 ,女 ,福建 武平人 ,馆员 ,主要从事滨海旅游景 区的开发建设 、经 营管理的研究。
① 《 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单行本 , 0 6年 2月 1 20 9日厦 门市 第十二届人 大常委会 第 四次会 议 批 准 ,厦门市人 民政府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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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
第 9卷
市无居 民海 岛保 护 与利 用 管理 办法 》 ,确 立 了
要 中心城 市及港 口风景旅游城 市 ” ,发展 旅游是 厦
的旅游空 间 ,丰富 了厦门的旅游项 目,突出 了厦 门
的海洋旅游特色 。火烧 屿开发几年来所取 得的重大
经 济效益和社会影响 ,充 分证 明了适度开发 无居 民 海 岛,有助于发掘厦 门旅游 资源 的丰 富 内涵 ,必将
为大力发展厦 门旅游产业作 出新 的贡献 。
V 1 9, . o . No 2
J n. 2 0 u ,0 6
对 厦 门 无 居 民海 岛 开 发 与 保 护 的 思 考
刘 苏红
( 门路桥 建设投资 总公 司,福 建 厦 门 厦 3 12 ) 6 06
[ 摘要 ]从厦门城市发展 g标及旅 游业 发展规 划 出发 ,论述 了厦 门无 居 民海 岛 的旅游发 展思路 、开发 t 模式 、开 发主体及政策扶持等问题 ,从一个侧 面展现了厦 门的海洋旅游特色及旅游业发展前景 。 [ 关键词 ]厦 门无居 民海 岛;开发 与保 护 ;海洋旅游 [ 中图分类号 ]F50 3 9 .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 0 8—89 (0 6 2— 9— 3 8 X 20 )O 4 0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0.10.20•【文号】国海岛字[2010]644号•【施行日期】2010.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4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指导和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编制工作,保护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促进海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现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规定,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在向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用岛申请的同时,必须一并提交《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是申请审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法定文件,也是各级政府审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项目的主要依据。
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实施开发利用活动。
任何不按照《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实施的开发利用活动,一律视为违法用岛行为,中国海监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由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资质单位由国家海洋局认定),《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编制单位同时提交该方案的《项目论证报告》。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编写内容及要点如下:一、无居民海岛的基本情况在《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中,要对申请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下列基本情况进行说明:1.海岛的明确地理坐标位置(附图);2.海岛的面积及自然形态情况;3.海岛的自然资源及生态系统情况;4.海岛周边海域的生态及水文情况;5.海岛及海岛周边海域的开发利用情况;6.开发利用区域地形地貌及生态情况。
厦门市无居民海岛植被生态保护方案与规划
廖连招 ,黄 明群 ,刘正华
(国家海 洋局第 三海洋研究所 ,福建 厦门 361005)
摘要:本文分析 了厦门市无居 民海岛植被生态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阐述 了海 岛生态功
能定位 ,提 出 3种海岛生态保护方案,拟定 了海岛生态保护措施及植被绿化规划 ,并
得 到 当地 政府 的采 纳.
关键词:无居 民海 岛;植被 生态;保护方案;厦 门市
中 图分 类 号 :p741
文 献 标60(2007)0343430-05
无 居 民海 岛生态 问题是 海 岛保 护 与开 发利用 中必须 引 起 高 度重 视 的 问题 .无 居 民海 岛生 态系统 由海 岛生 物群 落与其 周 围环境 相互 联系 构成 .由于海 岛四周 被海水 包 围 ,其 相对 大陆而 言地形 地貌 比较 简单 ,作为 一个 独立 的地域 单元 ,土壤 贫脊 ,淡水 资 源缺 乏 ,海 岛生态系 统极 为 脆弱….以陆域植被为主的生态系统表现出由于生境恶劣 ,植被种类贫乏 ,森林覆盖率不高的 特点 ,而海 岛植 被对 于涵养 水 源 、保 持水 土 、防灾 减 害 、鸟类 栖息 、濒 危动 物保 护 、海岛旅 游景观 构造等具有十分重要 的生态服务功能.海 岛植被一旦破坏 ,其 生态修复极 为 困难 .因此,海 岛植被的保护对于海岛经济的发展和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 .对于因 自然与 人 为 原 因造 成 海岛植 被破坏 的问题 ,随着 无居 民海 岛开发 日益 成为 关 注 的热点 ,应引 起沿海 各 级政府的重视.本文在编制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 的绿化规划基础上 ,结合海岛生态修复的实 际案例 ,提 出 3种海岛生态保护方案与措施.
表 1 厦 门无居 民海 岛的生态功能定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2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2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年来,我省积极实施建设海洋经济强省战略,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2009年全省海洋生产总值2989亿元,位居全国前列。
但是,随着我省沿海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不断加大,主要是:海域环境总体污染趋势尚未得到有效控制,近岸海域局部区域生态系统遭到严重损害,防治海洋污染应急能力薄弱,海洋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有效控制近岸海域海洋环境污染,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建设海域清洁、环境优美的“蓝色家园”,争取到2012年我省近岸海域海水水质达到或优于二类水质标准的面积63%以上、到2015年提高到65%以上,基本实现分类控制规划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完善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体系(一)加快立法及相关政策制订步伐。
要着眼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坚持开发利用和保护治理并举的原则,抓紧修订《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报省人大审定,研究制定《福建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办法》和《福建省海洋污染溯源追究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具有福建特色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体系。
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财政厅、环保厅。
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无居民海岛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居民海岛是指厦门市海域内不作为常住户口居住地的岛屿和岩礁。
岛屿和岩礁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条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对军事用途及特定用途的无居民海岛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无居民海岛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综合管理和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无居民海岛不得作为公民户籍登记的地址和企业登记注册的地址。
第六条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的综合管理与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由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土地、环保、林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和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规划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编制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要求。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包括无居民海岛的资源与环境特征、资源和环境评价、海岛功能定位、利用现状、利用保护规划及生态景观规划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规划为暂不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环境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加强监督检查。
在规划为暂不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上,严禁采石、挖砂、取土、耕作、狩猎、砍伐、开垦、围垦、饲养、养殖、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他损害海岛地形、地貌等影响自然生态的活动。
第十条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破坏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的损害。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快海洋经济强省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现就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一)制定保护规划。
加强海岸带分类保护管理,按照《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编制《福建省海岸带综合利用规划》,于2015年底前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海洋渔业厅牵头,省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水利厅、旅游局等单位配合)(二)建立海洋生态红线制度。
将我省重要滨海湿地、红树林、珊瑚礁等重要海洋保护区,珍稀、濒危生物物种主要分布区等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划定为海洋生态红线区,于2015年底前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加强海洋生态红线区管理和典型生态系统保护,实施生态整治修复工程,严格禁止在海洋生态红线内开展不符合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的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牵头,省发改委、环保厅、林业厅、水利厅、旅游局等单位配合)二、加快推进海域海岛资源市场化配置(三)实施海域海岛使用招拍挂。
抓紧修改完善海域海岛招拍挂管理办法,推动海域海岛使用权招拍挂工作全面开展。
除列入《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或者列入省重点项目的交通、能源、水利项目和国家审批的重大产业项目,以及传统养殖之外的经营性项目用海用岛,均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使用权(用于房地产经营的,应以拍卖方式取得使用权)。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50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50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为切实发挥海岸带专项规划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辅助支撑作用,加快推进省级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以下简称“省级海岸带规划”)有关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规划定位。
省级海岸带规划是对全国海岸带规划的落实,是对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补充与细化,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主体功能定位以及规划分区基础上,统筹安排海岸带保护与开发活动,有效传导到下位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二)规划范围。
因地制宜确定海岸带规划范围,其中海域规划范围为省级人民政府管辖海域和海岛,陆域研究范围为沿海县级行政区(不设区的地市级行政区)管理陆域,规划范围可根据陆海自然地理格局和保护开发实际确定。
陆海分界线以最新修测的海岸线为准。
(三)规划成果。
包括规划文本、登记表、图件、编制说明、研究报告及数据库等。
待海岸带规划批准后,统一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二、编制要求(一)坚持生态优先。
以海岸带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统筹生态生产生活空间布局,妥善处理当前和长远、保护和开发的关系,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加强生态安全保护。
(二)落实陆海统筹。
福建可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分布图
福建省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福建省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共50座
宁德(13)
宫屿福鼎市(2)
赤土屿
青屿尾岛霞浦县(5)
牛姆屿
铁屿仔
月爿屿
元宝屿
小岁屿福安市(4)
樟屿
退屿
乌山岛
竹岐山蕉城区(2)
纱帽屿
福州(17)
洋屿罗源县(2)
倪礁
洋屿连江县(7)
目屿岛
长屿
小长屿(1)
小长屿(2)
园屿
蛤沙青屿
西洛岛长乐市(1)
黄官岛福清市(2)
南青屿
北限岛平潭县(5)
姜山岛
大屿岛
大嵩岛
东甲岛
莆田(1)
石岛秀屿区(1)
泉州(8)
蟹屿泉港区(2)
洋屿
黄干岛惠安县(2)
大坠岛
大山屿石狮市(1)
奎屿南安市(3)
大佰屿
小佰屿
厦门(5)
大离埔屿湖里区(1)宝珠屿集美区(1)
火烧屿海沧区(3)
大兔屿
小兔屿
漳州(6)
浯垵岛龙海市(3)
破灶屿
小破灶屿
林进屿漳浦县(1)
南屿东山县(2)
东门屿。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大纲》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大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1.05.23•【文号】国海岛字[2011]332号•【施行日期】2011.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大纲》的通知(国海岛字[2011]332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相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及其配套制度的相关规定,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是对拟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编制的单岛保护和利用规划。
该规划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由县级政府批准(不设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区,由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由市级政府批准)。
为规范无居民海岛单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国家海洋局编制了《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大纲》。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写大纲一、无居民海岛基本情况(一)无居民海岛行政区域位置(二)无居民海岛地理坐标位置(三)无居民海岛海岸线以上的面积(四)无居民海岛地形地貌(五)无居民海岛自然生态(六)无居民海岛岸线水深等资源情况(七)无居民海岛及周边开发利用情况(八)无居民海岛已开展的保护情况二、单岛保护区的区域和内容(一)划定单岛保护区的范围1.单岛保护区面积一般不小于单岛总面积的三分之一;2.单岛保护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处或多处;3.如特殊需要单岛保护区可包括部分周边海域。
(二)单岛保护区保护的主要对象1.有研究和生态价值的草本和木本植物;2.有研究和生态价值的珍稀动物;3.航标、名胜古迹等人工建筑物;4.特殊地质或景观的地形地貌;5.海岸线、沙滩等重要的海岛资源。
三、单岛保护区保护的具体措施(一)严格按照《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二)单岛保护区养护和维修的具体办法;(三)单岛保护区保护的经费来源;(四)相关单位对单岛保护区的责任和义务;(五)单岛保护区要达到的保护目标。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7.05•【文号】•【施行日期】2018.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海域、无居民海岛是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空间。
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实施,对促进海洋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发挥不充分,资源生态价值和稀缺程度未得到充分体现,使用金征收标准偏低且动态调整机制尚未建立等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总体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为完善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保护海域、无居民海岛资源,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落实海洋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以生态保护优先和资源合理利用为导向,对需要严格保护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严禁开发利用;对可开发利用的海域、无居民海岛,通过有偿使用达到尽可能少用的目的。
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符合海域、无居民海岛资源价值规律的有偿使用制度,切实维护所有者和使用者权益,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保护优先、绿色利用。
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保护和发展相统一,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提高用海用岛生态门槛。
强化用途管制,实施差别化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供给政策,提升资源利用效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1.07.27•【文号】国海发[2001]29号•【施行日期】2001.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主权领土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废止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海发〔2001〕29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中国海监总队:为了加强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开发利用的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海洋局二OO一年七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我国拥有面积在500m2以上的岛屿6500多个,其中有居民的海岛仅为433个,其余均为无居民海岛。
加强对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的管理,对于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发展、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长期以来,大多数无居民海岛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在开发利用和保护过程中产生了不少问题。
由于开发利用方式不当或过度开发利用,不仅造成海岛资源的极大破坏,而且也使周围海域的环境恶化。
另外,我国已公布的领海基点中,有一半以上位于无居民海岛,有些开发利用活动使这些岛屿的形态发生变化,严重危及国家海洋权益。
所有这些问题,如果放任自流,不加强管理,将会阻碍海洋经济发展,不利于保障国防安全和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技术单位:为了推进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利用,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秩序,科学指导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我局编制了《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和《无居民海岛用岛区块划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指导意见为了推进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利用,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秩序,科学指导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地形地貌的保护与利用1.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保护海岛自然属性,防止海岛灭失。
填海造地工程涉及海岛的,应通过桥梁和隧道方式连接海岛和陆地。
2.海岛开发利用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避免采挖土石。
确需采挖土石方且采挖面积达到用岛面积30%以上的项目用岛,应专题论证,论证专家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3.对于具有较大科学研究价值或者美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和景观山石等特殊地形地貌的海岛,应划定保护范围。
二、海岸线的保护与利用4.海岛开发利用应避免破坏自然岸线资源,对于改变原有海岸线长度达到使用海岸线长度30%以上且超过200米的项目用岛,应专题论证,论证专家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5.在海岛海岸线及周边海域修建码头、房屋等建筑物和设施,鼓励采用透水构筑物形式或者桩基方式,例如栈桥式码头、栈道、高脚屋等。
6.在海岛上建造建筑物和设施应与海岸线保持适当距离,一般应保持在20米以上。
其中对砂质海岸线,建筑物和设施应与海岸线保持50米以上距离。
7.对于减少沙滩面积的项目用岛,应专题论证,论证专家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三、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8.海岛开发利用应避免破坏海岛植被。
对于海岛植被减少面积达到用岛范围内植被总面积30%以上的项目用岛,应专题论证,论证专家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文本
淡水资源:该岛有少量地 统。
下水淡水资源,有几口水
井在山边地形低洼处,但
水量仅够供少数人饮用。
渔业资源:周围海域适宜
海水养殖。
海岛旅游景观资源,植被 岸滩侵蚀防护和植被保护。
资源,渔业资源
具有离大小金门岛最近的 保护海岛植被和礁盘;
区位条件
没有明显的优势资源。 保护海岛植被,实施海岸侵蚀
仅略具海岛景观资源
地学资源,海岛景观资源
保护规划
备 注
保护岛上人文古迹包括(宝珠
塔;凉亭;导航灯标;中华白
海豚保护区界碑),完善绿化
措施。
保护导航标,实施海岸侵蚀防
护、海岛景观保护与改造、海
岛绿化保护。
控制岛上大型和钢筋混疑土 建筑物、餐饮设施的建设;增 强岛上和周边海域的生态环 境系统的保护和恢复措施。
保护植被及妙湛和尚的舍利 塔,保留三栋砖混结构别墅式 建筑物。西南侧人工开挖形成 的陡崖,可挖成台阶降低坡 度,恢复植被。 恢复周边滩涂红树林湿地生 态系统和实施海岸侵蚀防护 在岛屿北面尽快实施海岸侵 蚀防护措施,保护坡顶的测量 标志。海岛景观保护与改造、 海岛绿化保护。
居民海岛绿化规划分成三种类型,具体见表四:
表四
海岛绿化规划
序 岛屿 绿化分
备
绿化措施
号 名称 类
注
1 红屿、 以 植 被
1) 这几个岛屿森林群落中阔叶树种较少,引种适合
大屿、 生 态 保 当地环境条件的阔叶树种如:潺蒿树、朴树、土密树、
鸡屿、 护 为 主 榕树等。
大 离 的海岛
2)在岛屿次生林间的人工林下引种乡土树种,建立
大屿、鸡屿属白鹭自然保护区。近期:在保护区的外围地带适 度开展鸟类观赏和环保生态科普教育活动;远期:开发海岛旅 游项目,结合厦漳大桥的建设,形成海岛生态旅游景观区
福建省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功能分类及兼容性浅析
l 福 建 省 无 居 民海 岛开 发 利 用 现 状
福建 省无 居 民 海 岛 开 发 利 用 程 度 和 方 式 因
地理 位置 不 同而各异 I 2 ] ,总体上 开发 利用 程 度 还较 低 ,尤 其 是 距 离 大 陆 较 远 的无 居 民 海 岛 ,
基本 上仍 保 持 相 对 原 始 的 状 态 。靠 近 大 陆 和 海
湾 内 的无 居 民 海 岛 或 毗邻 有 居 民 岛 的小 岛 ,开
发 利用 程 度 相 对 比较 高 ,且 开 发 利 用 程 度 与 当 地 的经济 发展 水平 、利用 方式 有很 大 的关 系 。 1 . 1 无居 民海 岛开 发 利 用 特 征 对 福建 省 海 岛 开 发 利 用 的 全 面 调 查 可 知 , 海 湾 内无 居 民 海 岛 开 发 利 用 程 度 一 般 高 于 湾 外
摘
要 :为 规 范 福 建 省 无 居 民 海 岛 的 保 护 与 开 发 利 用 活 动 , 促 进 海 洋 经 济 可
持 续 发 展 。 综 合 分 析 无 居 民 海 岛 的 资 源 与 环 境 特 征 、 开 发 利 用 现 状 和 海 岛 产 业 发 展
需 要 ,对 无 居 民 海 岛进 行 保 护 与 开 发 利 用 的 主 导 功 能 分 类 , 并 探 讨 各 类 主 导 功 能 间
1 . 2 无居 民海 岛 开海 岛 调 查 资 料 ,无 居 民
功 能 的兼容 性 ,为 海 岛保 护 规 划 提 供 参 考 ,保
障海 岛功 能定位 的科 学性 和合 理性 。
基 金 项 目 :海 洋 公 益 性 行 业 科 研 专 项 ( 2 0 0 9 0 5 0 0 4 -6 )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岸线巡查和无居民海岛执法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岸线巡查和无居民海岛执法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闽海渔[2010]258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岸线巡查和无居民海岛执法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闽海渔〔2010〕258号)沿海市、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中国海监福建省总队:为做好我省海域岸线和无居民海岛巡查工作,有效监控沿岸海域、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情况,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海域使用管理以及海洋和海岛生态环境保护秩序,省厅制定了《福建省海域岸线巡查工作规则》和《福建省无居民海岛执法巡查工作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福建省海域岸线巡查工作规则第一条为加大海洋监察行政执法力度,全面履行海洋监察职责,有效提高海洋违法行为的发现率,维护我省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秩序,根据有关海洋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岸线巡查工作是指地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监机构,根据有关海洋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执法船艇、执法车辆及观测系统,对海岸线及其周边海域的海洋开发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海洋违法行为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岸线巡查工作应当遵循频率保证、运转高效、实施有力、监督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海域岸线巡查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海监机构具体负责岸线巡查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巡查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在海域使用金留成部分中列支。
第六条岸线巡查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中国海监福建省总队(以下简称省总队)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岸线巡查的具体工作,并对各海监支队、大队的岸线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设区市海监支队(以下简称市级支队)负责本辖区岸线巡查工作,并对辖区内县(市、区)海监大队(以下简称县级大队)岸线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福州市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
福州市海岛保护和利⽤规划福州市海岛保护和利⽤规划(2013-2020年)⽂本(报批稿)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〇⼀五年⼋⽉⽬录前⾔ (1)第⼀章总则 (2)⼀、规划⽬的 (2)⼆、规划编制的依据 (2)三、规划范围 (3)四、规划期限 (4)五、规划适⽤范围 (4)第⼆章福州市海岛保护和利⽤现状 (5)⼀、福州市海岛数量及分布特征 (5)⼆、福州市海岛⾃然概况 (6)三、福州市海岛资源概况 (8)四、有居海岛基本现状 (10)五、⽆居民海岛基本现状 (12)第三章规划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标 (15)⼀、指导思想 (15)⼆、基本原则 (16)三、规划⽬标 (17)第四章有居民海岛保护和利⽤规划 (18)第五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规划 (19)⼀、⽆居民海岛主导功能定位 (19)⼆、⽆居海岛保护和利⽤分区 (25)三、海岛规划⽚区划分和开发时序建议 (26)第六章规划实施和保障措施 (33)⼀、加强有居民海岛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 (33)⼆、完善海岛管理规章制度,对⽆居民海岛进⾏分类管理 (34)三、对历史遗留的各类权证关系的处理 (35)四、切实执⾏海岛保护规划制度,保障海岛开发利⽤的协调统⼀ (35)五、严格执⾏⽆居民海岛开发利⽤申请审批制度与使⽤⾦征收制度 (36)六、推进海岛建⽴低碳保护与利⽤模式,促进海岛可持续发展 (36)七、健全完善海岛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强化执法检查 (36)⼋、加强宣传教育,建⽴公众参与机制 (37)九、多渠道筹措资⾦,加⼤投资⼒度 (38)第七章附则 (38)前⾔海岛⾃然环境相对⽐较封闭,⽣态环境较脆弱,其⽣态系统⼀旦遭受破坏,将较难以恢复。
因此,必须加强对海岛保护与利⽤的综合管理,促进海岛资源的可持续利⽤。
2010年《海岛保护法》实施,提出对海岛实⾏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的原则,并提出实⾏海岛保护规划制度。
2012年4⽉,《全国海岛保护规划(2011-2020年)》经国务院批准,该规划将海岛按特殊⽤途海岛、有居民海岛和适度利⽤⽆居民海岛进⾏分类保护;并确定海岛资源和⽣态调查评估、海岛典型⽣态系统和物种多样性保护、领海基点海岛保护、海岛⽣态修复、海岛淡⽔资源保护与利⽤、海岛可再⽣能源建设、边远海岛开发利⽤、海岛防灾减灾、海岛名称标志设置和海岛监视监测系统建设等10个海岛重点⼯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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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海岛概况 (2)第三章保护规划分区与分类体系 (3)第四章分区保护规划 5第五章分类保护规划7第六章海岛重点保护工程 (10)第七章规划实施对策与措施 (10)第八章附则 (11)规划登记表12 省无居民海岛保护规划(文本、登记表)- 1 -第一章总则一、规划适用围《省无居民海岛保护规划》是省无居民海岛保护的指导性文件,全省各市、县(市、区)从事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规划。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省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无居民海岛管理法律法规及本规划管理审批单位和个人利用无居民海岛的申请。
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控制性详细利用规划等应符合本规划的基本要求。
二、规划目的本规划目的在于加强对无居民海岛可持续发展和战略地位的认识;把无居民海岛的利用、保护与管理纳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工作围;实施海岛开发利用许可证制度,做到科学、适度开发利用海岛资源、保护海岛生态环境,保障无居民海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地方海洋经济发展、海岛开发利用项目申请审批提供科学依据。
规划的编制实施对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实现海岛开发利用与资源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三、规划编制的依据1.《中华人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1 月1日实施2.《中华人民国海岛保护法》,2010 年3月1 日实施2.《中华人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00年4 月1日实施3.《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修订4.《中华人民国渔业法》,1987年10 月20 日实施5.《中华人民国矿产资源法》,1996 年修订6.《中华人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4年1 月1日实施7、《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8.《中华人民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2 月1 日起施行9.《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自2002 年12月1 日起施行10.《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海洋局,200111.《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国家海洋局、民政部、总参谋部,2003年6 月17 日11.《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管理办法》,2010年8 月25 日起施行13.《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征求意见稿14.《省海洋功能区划》,省海洋与渔业局,2005 年2月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 号)1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24 号)17.关于贯彻落实《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3】226 号),国家海洋局,2003年18.《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05]56号)四、规划编制的原则1、维护国家权益,保障国防安全原则;2、与海洋功能区划相一致原则;3、遵循保护为主、适度开发利用的原则;4、因岛制宜,协调发展原则。
五、规划围本规划围为省所管辖海域的无居民海岛。
凡大陆海岸线以外,领海外部界线以,大潮高潮面以上的面积超过500m2的海岛,均在规划之列,包括无居民海岛岛陆、岛滩、岛礁及周围海域(一般距离岛屿海岸线500~1000 m 以)。
其中,由省管理的马祖列岛、白犬列岛、乌丘屿、金门等海岛,除东引岛、东沙岛、乌丘屿和东碇岛四个领海基点岛及附近的岛屿定位为国家权益类外,其余的省无居民海岛保护规划(文本、登记表)- 2 -海岛有待与省协调后再确定其功能,因此将其暂定为保留类。
六、规划期限规划年限为10 年(2011~2020 年),近期2011年~2020 年,远期2016年~2020年;展望到2030 年。
近期以整治无序的开发利用与修复生态环境为主,适度开发利用;远期保护与开发利用并重,构建海岛可持续发展格局;展望为实现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海岛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本规划5年一修编,由原规划编制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得到批准方可进行规划修编。
七、规划审批省无居民海岛保护规划由省海洋开发管理领导小组组织编制,经专家评审验收后后,按程序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章海岛概况一、海岛数量及分布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岛保护法》的定义,海岛是指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睡眠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根据《省海岛志》(1994)和《全国海岛名称与代码》(HY/T 119-2008)已收录的1546 个海岛。
根据省908 专项海岛调查结果,省海岛总数为2215 个,面积大于500 平方米的海岛共1321个,其中无居民海岛1223个,有居民海岛98 个。
减少海岛数量249个,主要原因如下:1、通过围填海与大陆相连,该类海岛有117个;2、通过围填海或海岛岸线更新与其它海岛合并,该类海岛有33 个;3、通过炸岛、挖沙等方式使海岛灭失,该类海岛有36 个;4、因大陆海岸线管理位置变更导致原海岛属性变更,该类海岛有32 个,其中有13个河口岛因海河划界后划入河界围;5、因闽粤海域行政界线勘定后不再隶属省管辖的海岛有5个;6、通过利用现场调查和遥感调查等技术手段,以及利用参考《省海域地名志》和海图等资料,证明原海岛认定有误,不是独立海岛地理单元,该类海岛有27 个。
根据省908专项海岛调查,省海岛分布特征如下:1、海岛分布存在地区差异。
北部和中部海岛分布多,兴化湾湾口南岸以北(含南日群岛)的海岛数占全省的73.6%;且大多距离大陆海岸较远。
闽南海域海岛数较少,且距离大陆海岸远的海岛较少。
2、无居民海岛分布相对集中,呈明显的链状、密集型分布,多数以列岛或群岛的形式出现,全省有群岛13 个、列岛11 个、群礁61 个。
3、无居民海岛分布大多数距离大陆海岸小于10 km,尤其在大陆海岸线曲折率大,并向海域延伸较大的半岛周围。
4、无居民海岛多为大陆岛,其中基岩岛数量占绝大多数,岛礁形态比较陡峭。
而冲积岛很少,仅分布在一些河口处。
5、海岛面积较小,绝大多数无居民海岛面积小于0.1 km2,占总数的85 %。
二、海岛资源概况我省无居民海岛资源主要有港口航运资源、生物资源、景观旅游资源、海洋能资源、风能资源等。
1、港口航运资源主要分布在三沙湾、罗源湾、福清湾、兴化湾、湄洲湾、厦门港等海湾,多数海岛具有深水岸线。
2、生物资源主要分布在沿岸海域以及诸海湾湾口、湾的多数海岛。
海岛的岛陆、岛滩、岛礁和环岛水域各自具有独特的生态环境,蕴藏着多种生物资源。
岛礁周围的潮间带和潮下带,海洋生物种类繁多、栖息密度和生物量也比较大,是海岛最富活力的生物区。
有的基岩岛周围礁石成群分布,构成生物资源良好养护场所的天然鱼礁。
处于河口海湾的海岛周围常是一些候鸟的栖息地或是海洋鱼类洄游产卵的场所。
海岛周围海域生存的海洋游泳生物物种,有许多是经济种类,数量大,省无居民海岛保护规划(文本、登记表)- 3 -密度高,许多是我省海洋渔业的主要捕捞对象,也是增养殖品种。
3、景观旅游资源主要分布在沿岸海域以及诸海湾湾口、湾的海岛。
许多岛礁拥有独特的自然生态景观,构成特色的海岛旅游资源;有些海岛拥有各种人文景观;有的海岛可观看鸟类;有的海岛湾澳沙滩平坦、沙粒均匀、海水水质好,都是海岛宝贵的旅游资源。
4、海洋能资源和风能资源等主要分布在沿岸海域以及离岸较远的海岛。
四、海岛利用现状与存在问题1、利用现状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程度总体上不高,尤其是距离大陆较远和人类活动较少的无居民海岛,基本上仍保持相对原始状态。
但有些靠近大陆和港湾无居民海岛或毗邻有居民岛的小岛,岛上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相对比较高,部分岛屿在开发中因不注重保护,造成海岛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2、存在主要问题省无居民海岛的利用现状基本上处于随意、粗放式的开发利用状态。
存在如下主要问题:①部分无居民海岛权属不清,无统一的海岛名称;②缺乏统一协调管理,无居民海岛的利用处于无序、无度状态;③海岛开发利用程度不平衡,经济基础薄弱;④盲目的开发利用对海岛生态环境和资源的破坏日趋严重;⑤抗自然灾害能力低;⑥海岛开发不当对其脆弱的生态系统产生破坏。
第三章保护规划分区与分类体系一、分区设置根据海岛分布与开发利用保护情况,将海岛划分为四个区域,从整体上引导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方向,确定海岛开发保护管理的总体格局。
四个区域分别为:东部的领海基线基点海岛区,闽东、闽中、闽南特别保护区,近岸保留区域和沿岸与港湾开发利用区。
1、东部的领海基线基点海岛区指我国领海基点及其附近的,对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具有特殊作用的无居民岛。
本区域海岛以严格保护、禁止开发为总方针,积极开展科学考查活动和生态修复工程,保障国家权益。
禁止开展改变岛陆的地形地貌的开发活动,保护海岛生态系统,并开展适当修复工程。
2、闽东、闽中、闽南特别保护区指具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生态敏感区的海岛。
此类海岛主要是已建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海岛。
该围的无居民海岛总体上开发程度较低,大部分较好地保持其原始状态,在规划中定为特别保护类。
该区域海岛禁止开发利用,根据海洋保护区的管理规定,加强该区域的海岛保护,尤其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政策;进行科学调查,并对受破坏的海岛进行适度的整治修复。
3、近岸保留区指位于重点港湾口门界线、半岛的岬角连线以外的较开放海域围的无居民海岛,已受到一定程度的人类活动干预,但因自然条件较差,目前对其进行开发条件尚未成熟。
因此,该区的海岛主要确定为保留类,目前无法确定其开发利用类型,保持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现状,在进行其开发利用时,须进行严格科学论证确定其保护与开发利用类型。
该区域海岛暂不进行大规模开发利用,主要维持现有的海岛自然状态,并对海岛景观进行适当保护,可允许不改变海岛自然属性和环境影响较小的开发利用活动。
4、沿岸与港湾开发利用区指港湾和近岸的无居民海岛,离岸较近,自然条件相对适宜,开发相对较为容易,在规划分类中港湾的无居民海岛主要以开发利用类为主。
据各县市的经济发展情况与社会需求的不同,对港湾的岛屿保护规划也有所不同。
根据开发利用省无居民海岛保护规划(文本、登记表)- 4 -强度,可将该区域的海岛分为适度开发岛和重点开发岛,适度开发主要有海洋旅游、海洋渔业和海岛农林业等,重点开发有港口航运业、临港工业、围填海工程等改变海岛自然属性的开发活动。
该区的海岛,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岛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主要以开发利用为主,进行科学合理的保护;对于海岛景观生态受破坏的海岛,应加强修复。
二、分类体系在海岛分区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海岛地理位置、区位条件、生态环境特点、资源特征、开发利用现状及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等因素,采用二级分类体系,将福建省无居民海岛划分为特殊用途类、一般用途类、保留类3 个一级类(大类),15 二级类(小类),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