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阅人事档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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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为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教职工的人事档案信息,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就查阅人事档案(以下简称:查档)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查档应按照我校查档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填写《查阅人事档案登记表》。

(二)查档人员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向外公布档案内容,不得涂改、拆散、抽取、增添、圈划和污损档案材料,违犯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和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下级人员不得查阅上级人员的人事档案。

(四)校外单位人员查阅人事档案,须持盖有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的介绍信(并注明其中共党员身份)和查档人员身份证原件,不得凭借调查证明介绍信查阅人事档案。

(五)根据中组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档案管理单位,要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二、审批权限

(一)查阅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和院士档案,须由校党委组织部出具意见;查阅其他教职工档案,须由查档对象所在单位出具意见。(二)校外安全保卫部门查档,须由校党委保卫部出具意见。(三)校外公证部门查档,查档人员应是公证员,须由查档对象所在单位或校人事处出具意见。

(四)校外用人单位查阅博士后档案,须由校博士后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五)校外纪检监察部门查档,须由校纪检监察部门出具意见。(六)因党员发展查档,须由查档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出具意见;中共预备党员转正借阅入党志愿书,须由查档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和人事处出具意见,同意后方可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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