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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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10.08•【文号】财库[2000]12号•【施行日期】2000.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10月8日财库〔200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工作,在制度建设、机构建设、组织实施采购等方面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

但是,由于这项工作起步时间不长,政府采购还存在规模小、范围窄,缺预算、少计划、采购随意性较大,以及管理机制不健全、运作不规范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力度,加快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步伐,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一、各级财政部门必须重视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管理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监察部、财政部和审计署《关于2000年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把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掌握和解决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好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加大对下级政府和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力度,不断加强和完善政府采购管理。

二、积极采取措施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政府采购制度是国家管理财政购买性支出的一项基本手段,它对规范政府分配行为、提高财政部门理财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各地政府采购范围和资金规模与财政支出改革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因此,各地区要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统一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积极采取措施,依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资金规模,确保政府采购资金规模占本地区国民生产总值和财政支出比重逐年增长。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5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5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5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级、各部门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但当前政府采购工作还存在规模小、范围窄、管理体制不完善、运作不规范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客观要求,也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促进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及时解决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推动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近年来,我省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但占政府购买性支出总量的比重仍然偏低,离财政支出改革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从2003年起,由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各预算单位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购买性支出,必须依法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不得随意自行采购。

对拒绝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预算单位,财政部门要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停止拨付政府采购资金,同时收回预算指标。

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努力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9•【字号】沪府办发[2009]38号•【施行日期】2009.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09〕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明确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把握新时期、新形势下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新要求,努力提高认识,切实加大推进力度,加强组织领导,着力协调和解决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现结合实际,就本市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一)市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政府采购发展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运行情况,继续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

(二)市、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

要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规定,属于集中采购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严格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三)市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具体实施情况,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预算管理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紧密结合,依托金财工程“财政业务全覆盖、财政资金全覆盖、预算单位全覆盖”的功能,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将公益性强、社会关注的基本建设、民生保障、购买服务项目等大额专项预算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同时,要与市建设交通委共同研究完善本市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相关方案,明确财政和建设部门职责划分、工作内容和操作流程的衔接办法。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本政办发[2014]69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本政办发[2014]69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本政办发〔2014〕69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政府采购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采购行为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也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各县(区,含本溪高新区,下同)、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是,个别部门和单位仍存在规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到位等现象,甚至出现违规违法行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87号)精神,推动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应采尽采,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凡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政府担保的借(贷)款,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均要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要加强对工程项目采购的管理,凡按规定进入政府采购流程的工程项目,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涉密项目须出具有效证明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意见,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按规定组织采购,严防以保密为由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的行为。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0•【字号】吉政办发[2009]75号•【施行日期】2009.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09〕7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以下简称《意见》,已电子传输至各地、各部门)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按照《意见》要求,建立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对工作需要而又没有管理制度的,要抓紧时间研究制定;对目前法律规定上不协调、不明确、不细化的问题,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具体操作制度,构建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创新型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二、巩固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工作成果。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分离是《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也是建立政府采购监督制约机制的基本要求。

经过几年来的努力,我省已全部完成了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工作任务,取得了良好成绩。

各级人民政府要理顺工作关系,搞好部门配合,完善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配足工作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巩固“管采分离”工作成果,促进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三、创新政府采购监管方式。

今后一个时期,要按照《意见》要求,逐步建立监督、检查与处罚并举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有效监督。

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闽财购[2017]8号【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03.24【实施日期】2017.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闽财购〔2017〕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2017年3月2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着力构建放管结合、权责清晰、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制度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服务、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强化权力运行监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一)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各级政府预算单位要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纳入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不得组织实施无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

预算执行中部门预算资金变动(包括追加、核减或调整结构)需要相应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照部门预算变动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各级政府部门预算批准前,可按照部门上报的“二上”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实施计划。

(二)规范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方式。

对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实行备案管理,计划中涉及的法定审批事项应当先行履行审批程序。

依法变更采购方式的,由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方式,简化办理流程,确保备案审批过程依法有序进行。

(三)优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9.04.10•【文号】国办发[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以及防范腐败、支持节能环保和促进自主创新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个别单位规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到位,部分政府采购效率低价格高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一些违反法纪、贪污腐败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

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能力,研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尤其是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

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5•【字号】河府办[2008]142号•【施行日期】2008.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河府办〔2008〕1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政府采购管理范围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活动,都应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财政性资金由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组成,财政预算资金是指国家财政以各种形式划拨的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指单位通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性基金、政府间捐赠资金等获得的收入。

各单位用财政性资金组织的采购活动,均要按照市府办公室《印发河源市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河府办〔2008〕50号)规定,依法按程序及时申报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另立规定,规避政府采购。

二、强化管理,规范运作(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采购单位实施政府采购的依据。

政府采购预算包括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追加预算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管理。

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准以后,即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调整。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政府采购专家库建设是规范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维护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的重要基础。

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专家库建设。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黑财采〔2023〕25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黑财采〔2023〕25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集中采购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着力解决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政府采购源头管控、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抓手,对于规范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发挥采购政策功能、保障各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防控廉政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高度重视,准确把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目标要求,通过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并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开展需求调查,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对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主管预算单位要切实负担起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的职责,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督促和指导,确保所属预算单位严格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工作,提升采购绩效。

三、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内控管理。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采购需求形成过程的管理。

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根据想要实现的采购目标,结合法律法规、采购预算、采购政策以及需求调查情况等,进行采购需求编制,对采购需求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逐一进行确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1.31•【字号】鲁财采〔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意见鲁财采〔2013〕1号省直各部门,各市财政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高政府采购质量、效率和效益,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各项政策功能,根据今年全省财税工作会议精神,我省政府采购工作总体思路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政府采购质量、效率和效益为中心,以服务部门行政和社会经济发展大局为主线,紧紧围绕全省财政“绩效管理年”活动的总体要求,统一认识,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规范市场监管,加强绩效考核与问责,继续推动我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高效、健康发展。

一、以机制建设为核心,切实提高政府采购科学性和有效性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增强政府采购管理与其他财政管理的协同配合,使政府采购更好地服务于公共财政管理。

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协同配合,努力做到政府采购预算“应编尽编”,着力减少规避政府采购行为,特别是要积极推动将财政性资金工程、民生、公共服务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有条件的可积极推动金融存贷、公共服务以及竞争性分配等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凡实行政府采购的应当同时实行集中支付,做到双推进、共发展,实现全省政府采购规模年均增长25%以上,提升政府采购规模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力争2015年达到20%;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协同配合,积极探索项目评审与采购论证相结合的评审机制,对评审重大的政府采购项目同时确定采购方式和相关需求,科学制定采购预算,避免因采购预算虚高而造成采购金额虚高;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与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协同配合,通过制定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标准,遏制采购超出基本需求的高档次、高配置产品,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也为归集批量集中采购创造必要条件,逐步实现政府采购合同编制与资产登记管理的同步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与预算单位的协同配合,增强对预算单位的培训和指导,着力提高预算单位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使得政府采购成为单位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虚心听取预算单位需求意见和建议,把这些意见和建议作为我们工作的内容和目标,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促使把合情合理的变成合规,把合规的努力实现为合法,构建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制度改革 , 国务院办公厅于4 0 l 月1 发布了关于进一 E 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提出‘ 七个坚持” :


坚持应果尽 , 采 进—步强化和实现依 法采 购 ;
二、 坚持管习分离 , 进~步完善监管和j行机制; 垂
三、 坚持预算约束, 进~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 名 单
, 计 七是切实抓好工业、 通信业监测分析和运行要 理 、工程 验收情况等 )三是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素保障工作。
划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达 、中央及地方配套资金到位 、完成投 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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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 和信息化部 : 公布 2 0 年 09 第一季度获得通信建设 资质企业 名单
4月 8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 20 09年 第一季度 申请通信建设企业资质 的 3 5家企业材料 进行了审查。 经研究决定 , 批准云南奋进通信工程监
国务院办公厅 : 发布
为进一 步加 强政 府采 购管 理, 全面深化 政 府采 购
福建丰祥通 信技 术服 务有限公 司
乙级
二年 二年 二年
二年
中铁二 院( 成都 ) 咨询监理 有限责任公司 乙 级 北京东方九和工程 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 司 乙级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河南国信 工程监理 有限公 司
丙级
20 0 9年 第 一 季 度获 得 通 信 建 设 项 目招 标 代理
五年 五年 二年 二年 二年
示, 二季度是扭转工业经济下滑的关键时期 , 当前要 广 东电信建设开发有 限公 司 着 力抓好 以下七 方面工 作 。 四川公 众通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 司

是继续抓好各项工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和重点 重庆鼎信建设监理有限公 司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着力构建放管结合、权责清晰、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制度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服务、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强化权力运行监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一)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各级政府预算单位要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纳入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均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不得组织实施无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

预算执行中部门预算资金变动(包括追加、核减或调整结构)需要相应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照部门预算变动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各级政府部门预算批准前,可按照部门上报的“二上”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实施计划。

(二)规范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方式。

对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实行备案管理,计划中涉及的法定审批事项应当先行履行审批程序。

依法变更采购方式的,由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方式,简化办- 1 - / 9理流程,确保备案审批过程依法有序进行。

(三)优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按照简单优化、方便实用、利于执行的原则,定期梳理并动态管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科学、合理确定集中采购品目,保留通用性强的品目,进一步突出集中采购管理重点,方便采购单位编制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

(四)改进进口产品核准程序。

实行进口产品清单管理,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本地区进口产品采购管理工作,配合省级财政部门组织进口产品清单申报归集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进口产品专家论证和公示,制定本省进口产品清单,建立清单的定期调整机制。

(五)规范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属地管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9]4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9]4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09年10月9日川办发[2009]4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深化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管采分离的管理体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落实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必须将管采分离工作落到实处,尽快明确承担政府采购的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的机构,并于年内实现分离到位。

实现管采分离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责,不得从事政府采购执行事务。

财政部门内部分别设有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只保留政府采购监管机构。

二、进一步扩大采购范围,坚持应采尽采各地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对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加强对部门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

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执行。

与基本建设工程一起立项的货物购置,除与基本建设工程密切相关、施工中无法分离的货物招标投标可按《招标投标法》程序执行外,其余货物购置均按《政府采购法》执行。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一)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和《预算法》的规定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在部门预算编制中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31•【字号】青政办发[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18]2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构建放管结合的政府采购监管模式,切实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树立程序与结果并重的政府采购管理理念政府采购作为公共财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放管服”力度不断加大,我市逐步提高政府采购相关标准,扩大采购单位自主权利,加大政府采购公开力度,更加注重采购活动的规范透明、权责统一和提质增效,在政府采购放管结合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个别部门和单位采购理念落后、职责履行不到位、采购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性和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牢固树立程序与结果并重的政府采购管理理念,以程序的规范透明保证采购结果公正,并将结果导向和绩效管理贯穿于采购活动各环节,切实增强担当意识、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履行好采购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督责任,推动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二、明确政府采购相关单位职责分工(一)采购单位。

采购单位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政府采购行为、承担采购结果的责任主体。

负责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机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采购需求、采购方式和采购文件,组织参加开评标,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签订采购合同并予以公开和备案,组织履约验收并公开相关结果,支付采购资金,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协助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保存采购档案,统计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等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7•【字号】青政办[2009]125号•【施行日期】200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09〕125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采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切实提高认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作用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的客观需要;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财政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政府宏观调控,推动并实现政府消费行为市场化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设廉洁政府,构建惩防体系的必然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准确把握新时期、新形势下推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着力协调和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推进公共财政支出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发挥财政政策功能、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科学领导和支持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二、坚持应采尽采,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和规模,一是对使用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各种收费等财政性资金实施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要全部实行政府采购。

对各种专项资金,凡属于政府行为的公共项目,不论资金来源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依法实施政府集中采购。

国办发〔2009〕35号

国办发〔2009〕3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以及防范腐败、支持节能环保和促进自主创新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个别单位规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处罚不到位,部分政府采购效率低价格高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一些违反法纪、贪污腐败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

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能力,研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尤其是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

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二、坚持管采分离,进一步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的机制。

财政部门要严格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和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要建立统一的专家库、供应商产品信息库,逐步实现动态管理和加强违规行为的处罚;要会同国家保密部门制定保密项目采购的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防止借采购项目保密而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的行为。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3•【字号】青政办发[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12〕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118号)精神,加强政府采购监管,规范采购行为,推动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政府采购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采购行为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也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个别部门和单位仍存在规避政府采购的现象,甚至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中央、省、市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措施,规范采购程序,提高依法采购的意识和工作管理水平,促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二、落实管采分离规定,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要求,进一步深化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规范财政部门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的职责,建立权责明晰、制约有效、操作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做好政策制度的制定、集中采购目录编制发布、采购预算审核、采购方式审批、过程监督、资金支付、合同备案、专家库建设、供应商投诉处理、代理机构考核、采购人员的业务培训、信息公开、日常检查等工作。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1•【字号】沈政发[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沈政发〔2012〕3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提高采购效率,节约财政资金,规范采购行为,现就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做到应采尽采(一)明确财政性资金的范围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均视同财政性资金。

(二)切实做到应采尽采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采购事项,均应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第613号令)第二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全部纳入工程招投标范围,与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设备和材料均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节约财政资金(三)加强采购预算执行管理对于已列入年初预算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要抓紧完成项目立项报批工作,其中公开招标项目立项报批工作要在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非公开招标项目立项报批工作要在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属于按正常程序追加预算的采购项目,随时批复、随时办理。

市财政各业务部门在采购要件齐全的情况下,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审批。

对到年底没有完成采购任务的,该采购项目作废,采购资金收回,第二年另行研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6.21•【文号】国资管理〔2004〕455号•【施行日期】2004.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国资管理[2004]455号各离退休干部局、直属事业单位、直管协会: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4月中旬,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召开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会议,对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进行了部署,明确了目标,提出了要求。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4]2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2004年度政府采购计划表》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成立国资委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黄淑和副组长:张长富成员:赵胜勤、刘茂勋、刘长虹、何建平、王连忠、徐华、唐万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管理局国资办,负责委机关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明确政府采购工作机构,指定主管负责人及联系人,切实把政府采购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好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政府采购工作要实行责任制,并纳入考核、奖惩体系。

二、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通知》和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从加强单位自身建设出发,进一步提高对政府采购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做到自觉贯彻、主动推行。

要采取有力措施,完善规章制度,防止和杜绝逃避政府采购的各种行为。

三、各单位要根据2004年度财政预算和发展改革委批复的中央预算投资项目计划,做好《2004年度政府采购计划表》的编报工作。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11•【字号】宜府办函〔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函〔2022〕6号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为切实做好政府采购专项巡视整改“后半篇”文章,进一步转变职能、创新管理、深化改革,推动构建现代政府采购制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树牢依法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理念(一)充分认识政府采购的重要性。

政府采购作为公共财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对地方政府构建现代市场经济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推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重大决策部署,从全局和系统的角度去思考谋划,统筹推进政府采购各项工作任务。

(二)树牢政府采购管理理念。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理念,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

要将结果导向和绩效管理贯穿于采购活动各环节,以程序的规范透明保证采购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要切实增强担当意识、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履行好采购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推动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二、强化主体责任,全面提升政府采购履职能力(三)落实采购人第一主体责任。

采购人是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落实采购各环节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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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09〕67号2009年7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对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全省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实施范围和规模,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要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能力,研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加强对部门(单位)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

凡使用预算内资金、各种收费和预算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实施的项目要全部实行政府采购。

对各种专项资金,只要属于政府行为的公共项目,不论资金来源,均要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

要将药品、农机具、良种补贴、新农村建设、民生等项目,以及学校、医院等单位逐步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招标投标项目资金纳入政府采购统计范围。

政府采购目录中凡属于通用类的采购项目,各部门(单位)须交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承担。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要优先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机构无力承担的采购项目,须委托具备政府采购资质的其他代理机构采购。

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

二、坚持管采分离,进一步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的机制。

全省各级政府要成立政府采购委员会,将交通、建设、农业、水利、林业、环保、国土资源、教育、卫生、国资等部门吸纳为成员单位,统一协调和研究部署政府采购工作;各部门(单位)要成立政府采购工作议事机构,明确分管领导、牵头机构和人员以及内部监督机构;各市(区)财政部门要充实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力量;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自身实际,设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或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不得将管理职责设在集中采购机构,以发挥政府的采购监督管理作用。

财政部门要严格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化,以及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要建立统一的专家库、供应商产品信息库,逐步实现动态管理和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要会同国家保密部门制定保密项目采购的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防止借采购项目保密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的行为;要建立内部的政府采购工作责任管理制度,推行考核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规范集中采购操作程序,增强政府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在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也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

要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水平、采购效率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

其他采购代理机构要规范操作、合法经营,共同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正当竞争。

在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活动中要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实现集中采购活动的良性竞争。

三、坚持预算约束,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报的相互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

要将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各种收费以及专项资金实施的采购项目全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预算执行中追加安排的政府采购事项,一律要下达政府采购预算。

财政部门不得将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拨付部门(单位),要强化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管理,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制度,简化支付环节,提高资金到位率。

没有经过政府采购程序实施的项目均属违规采购。

加强监管部门、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间的相互衔接,不断提高采购效率。

财政部门要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整合优化采购环节,制订标准化工作程序,建立各种采购方式下的政府采购价格监测机制和采购结果社会公开披露制度,实现对采购活动及采购结果的有效监控。

集中采购机构要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通过优化采购组织形式,科学制定价格参数和评价标准,完善评审程序,缩短采购操作时间,建立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实现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最优。

四、坚持政策功能,进一步服务好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节能环保、自主创新、进口产品审核等政府采购政策,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范围,积极研究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加大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购买环保产品力度,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必须执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

要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

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实施的监督,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建立采购效果评价体系,保证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五、坚持依法处罚,进一步严肃法律制度约束全省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检查,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采购单位逃避政府采购和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处罚办法,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要严肃处理。

加快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对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

促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评审专家、供应商和政府采购市场禁入制度。

对社会代理机构,要实行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严格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考核结果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六、坚持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全省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各个环节的协调联动。

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科学制订电子化政府采购体系发展建设规划,以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一、网络安全可靠为目标,建设与国家相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

要抓好信息系统推广运行的组织工作,制定由点到面、协调推进的实施计划。

七、坚持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预防腐败机制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牵头部门,监察、审计部门是监督检查部门,代理机构是服务部门,采购部门(单位)是责任部门。

政府采购各相关部门之间要通力合作,齐抓共管,逐步实现对政府采购行为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要建立政府采购综合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主动协调监察、审计部门。

监察部门要将部门(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情况列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重要内容,实行行政问责制;驻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每年要对本部门(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审计部门要将部门(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情况纳入日常性审计范围,建立违纪问题处理制度。

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报审制度。

各部门(单位)在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时,要经本部门(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议事机构研究初步确定后,以正式文件报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其资质、代理业务范围、有效期限等情况进行审查同意后方可委托。

同时,部门(单位)负责提供技术参数(采购需求)的机构及人员不能参与评标;无论采购资金多少,采购单位只能委托一名代表参与评标。

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作用。

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人士、纪检监察和审计人员以及新闻工作者等参与政府采购监督活动,逐步建立起“监管机构为主体、社会各界为补充”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建立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八、坚持考核培训,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全省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政府采购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采购的观念,建立系统的教育培训制度。

财政部门要定期举办不同层次的培训班,逐步形成具有政府采购专业技能的采购队伍、代理机构队伍和专家队伍;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对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执业资质考核,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的进程。

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内部岗位标准和考核办法,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不断提高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操作水平。

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着力协调和解决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促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水平再上新台阶。

二○○九年六月八沁园春·雪北国风光,千里冰封,万里雪飘。

望长城内外,惟余莽莽;大河上下,顿失滔滔。

山舞银蛇,原驰蜡象,欲与天公试比高。

须晴日,看红装素裹,分外妖娆。

江山如此多娇,引无数英雄竞折腰。

惜秦皇汉武,略输文采;唐宗宋祖,稍逊风骚。

一代天骄,成吉思汗,只识弯弓射大雕。

俱往矣,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

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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