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1部分:土建结构工程宣贯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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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1部分:土建结构工程》DL 5190.1-2012宣贯课件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1部分:土建结构工程》DL 5190.1-2012已经国家能源局批准,并于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为了使广大电力建设技术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及时了解掌握和本标准,本讲座将对本标准出台背景、主要创新内容、新颁布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术语、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标准)及如何运用,作解读;

一、本标准出台背景

二、主要修改与创新内容

三、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及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出台背景

原水利电力部《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SDJ 69-87出版已二十多年,其当年所引用的土建规范均系70年代;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建设部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对土建的原施工规范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实施了验收与评定的分离,在规范中删除了工艺、施工方法的篇幅;导致无替代的技术规程;同时设计规范、试验方法及新材料的不断更新,使《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适用性已严重脱离目前的施工现状;

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行业标准修订、制订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1415号)的要求,在原水利电力部《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SDJ 69-87的基

础上修订,新标准为《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1部分:土建结构工程》DL 5190.1-2012,系行业标准(不是推荐标准DL/T);

主要修改与创新内容

1 按照现行的有关标准,对原标准进行相应的修改;

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08]182号文件中关于《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有关规定,增加了总则、术语、基本规定;

3 在第4章现浇混凝土结构中增加了钢梁现浇混凝土板组合结构、钢梁压型钢板底模混凝土结构两节内容;(栓钉的应用)

4 将原标准第6章地下沟道和附属设备基础修改为地下结构,增加了基坑开挖、基坑降排水、深基坑支护、防水防腐蚀等内容;

5 将原标准第7章水泵房、第8章双曲线型钢筋混凝土冷却塔及其附录删除,这部分内容编入《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8部分:水工结构工程》;

6 新增烟囱工程、其它工程、季节性施工三章。其中在其它工程一章中包含了空冷工程、脱硫、脱销工程、筒仓结构、金属压型板围护结构等内容;

7 在第6章钢结构中增加了构支架结构、网架结构两节内容,钢结构防腐、防火单独组成一节;

8 原标准第3章第4节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液压滑模施工从正文移至附录;

适用范围:

1、本标准不涉及地基处理、建筑封闭、装饰装修、道路、节能环保、建筑电气、建筑给排水、智能建筑、电梯等。

2、考虑到土建施工的特点,本部分未对机组容量、设备参数加以

限制。

3、核电常规岛工程是指除核岛以外的汽机房、输变电等项目。

4、新能源工程指太阳能、风能及生物质等发电工程。

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及强制性条文

以下将重点介绍主要技术内容

1、基本规定第3.0.2条:有见证取样检测要求的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见证取样的人员应有相应的资格。】

基本规定第3.0.2条:对工程所用的水泥、钢筋等主要材料应进行跟踪管理

【水泥跟踪应以浇筑单为准,详细记录水泥出厂、入库(罐)、出库、浇筑部位、浇筑量、混凝土标号、浇筑时间及塌落度等。】

【钢材跟踪应以钢材库总表和钢筋放样单为准,详细记录进场时间、入库时间、使用部位、使用量、钢材出厂证明、复试报告等。】

2、基本规定 3.0.6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和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及拆除、爆破工程等,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本条文系强制性条文;来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摘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四、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摘录):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

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及其他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四)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五)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1.4 清水混凝土应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措施。非外露基础和进行装饰的外露混凝土结构不宜采用清水混凝土。

【地下结构及进行装饰的外露结构不宜采用清水混凝土是为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工程费用,减少浪费,满足环保及低碳经济的要求。】

4.2.1 当采用钢管脚手架支模体系时,应符合《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及《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的有关规定。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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