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探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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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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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摘要】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已被世界各国民法所确认,同时各国民法对该制度的适用作了相当严格的规定。

占有改定作为一项特殊的动产交付方式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理论界争论的问题之一。

在对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做出分析后,应当构筑观念交付下的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词】善意取得占有改定适用观念交付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交易行为越来越多的趋于观念化。

在传统的现实交付物的交付方式以外,生活中又出现了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的观念交付方式。

为迎合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各国立法也纷纷承认了观念交付为动产物权交付的合法方式,我国《物权法》中也对观念交付的三种方式给与了肯定。

同时,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已被世界各国民法所确认,各国民法对该制度的适用也作了严格的限制。

然而在交易中,无权处分人以占有改定方式处分财产,善意受让人能否主张善意取得一直存在争议。

在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作出分析后,得出占有改定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述所谓善意取得也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标的的让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标的交付给买受人后,若买受人取得该标的时为善意,则其取得该标的的所有权,原标的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一种制度。

作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的学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规则,善意取得已被大多数国家的民法所确认。

由于善意取得制度要发生原所有人所有权丧失,而受让人取得所有权的结果,因此各国对善意取得的适用制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

从我国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转让人无处分权所谓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未经处分权人授权或同意而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权利的物权行为。

善意取得主要适用于无权处分行为,若转让人为有处分权人,则其转让行为为有权行为,立法上有明确规定,自然无必要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023-10-28CATALOGUE 目录•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制度概述•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争议焦点•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对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思考和建议•结论:总结观点并展望未来01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制度概述占有改定是指动产所有权的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占有改定是动产物权转让的一种方式,其法律特征包括1. 占有改定发生在动产所有权的转让过程中;2. 占有改定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3. 占有改定使得出让人在转让动产所有权后仍继续占有该动产;4. 占有改定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占有改定定义及法律特征010*******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从无处分权人处受让财产,且该财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是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其法律要件包括1. 受让人必须是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财产;2. 受让人必须以合理的价格取得财产;3. 受让人必须是在受让时不知道该财产的真实权利状况;4. 该财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制度的定义及法律要件010*******•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但它们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

在某些情况下,占有改定可能会对善意取得产生影响。

例如,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如果出让人在交付财产后仍然继续占有该财产,这可能会影响受让人对该财产的信任程度,从而影响其是否会选择与出让人进行交易。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善意取得也可能会对占有改定产生影响。

例如,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如果受让人已经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那么即使出让人仍然继续占有该财产,这也无法改变已经发生的所有权转移的事实。

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的关系02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争议焦点争议的焦点占有改定的含义指动产所有权转让后,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由当事人约定占有者取得。

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现代民法中的一项保卫动态交易平安的重要制度,已被世界各国民法所确认,同时各国民法对该制度的适用也作了相当严格的。

占有改定为瞧念交付的一种,其作为一项特别的动产交付方式,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成为各界争论的一个焦点咨询题。

本文中,笔者试从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价值取向、理论根底及现实根底几个方面,对此咨询题作一些尝试性的论述。

[要害词]善意取得制度价值取向占有占有的公信力占有改定交易平安一、善意取得制度〔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咨询题,争论颇多。

通讲认为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近现代的善意取得是以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HandmussHandWahren〕原那么为滥觞。

[1]其依据在于:1、在古罗马时期,上尽管差不多出现了善意占有〔possessiobonafides〕和恶意占有〔possessiomalafides〕的区不: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认为自己有正当权利而为占有;恶意占有那么是指明知或应当明白而不明白自己无正当权利而为占有。

罗马法亦准许无所有权的占有人通过占有时效而取得对占有物的所有权。

然而,在罗马法中,强调所有权的尽对性,法谚中有“物在呼喊主人〞,“不管何人,不能以大于自己所有之权利,转让与他人〞,“发现我物之处,我取回之〞,讲明任何人不能转让属于他人的财产,否那么真正的权利人能够要求返还差不多由转让人转让给他人〔第三人〕的财产。

此外,罗马法上,由于所有权概念出现较早,土地所有权关系易于确定,因而有助于将占有与物权不离,予以独立化,并在瞧念上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

占有制度的机能在于保卫社会平和,而不在于保卫权利,一旦占有与可据以占有的权利,尤其是与所有权发生冲突时,大法官在权利确定之前往往公布临时维持占有现状的命令。

《论善意取得5篇范文》

《论善意取得5篇范文》

《论善意取得5篇范文》第一篇:论善意取得论善意取得内容提要。

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本文对善意取得的概念、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及善意取得法律效果进行了阐述。

关键字:物权法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无权处分我国当前正在制定民法典,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应当规定在物权法中。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其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能有利的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虽尚未确认善意取得制度,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承认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对其购买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公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一、善意取得的概述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则,只有所有权人或受人之托、代他人处分的人才有处分或买卖财产的权利,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之物,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其所为的法律行为必须于事后取得其权利或经该他人之承认,始生效力,而且,所有权具有追及性,可直接向买受人追回原物。

但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在于阻却所有权人的追及,允许善意的买受人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保护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已经完成的交易,这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所有权人的利益。

法律为何会做出这样的抉择呢。

善意取得的具体涵义是指,财产的权利人在财产被他人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只能向侵犯其权利的相对人要求返还或赔偿,而不能向第三人要求返还,不知情的第三人对于财产的受让占有,其有转移所有1其实,权的效力。

○善意取得也就是把原所有权追及效力的锁链切断,使得善意第三人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财产所有权。

试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_毕业论文

试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_毕业论文

大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试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院部:法学院专业:法学【内容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对保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稳定经济秩序,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长期以来,由于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差异,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也存在着很大差别,至今都没有形成一个统一明晰的体系。

而在我国的立法中,长期以来,对于这一制度一直缺乏一个明确的规定,直到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将善意取得正式纳入到民法之中。

同时,我国的《物权法》将不动产列入到善意取得的客体之中,这与以往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同,是一项大胆的创新和突破,既具有理论意义,也具有现实意义。

那么,我国《物权法》在构建这一制度时,其依据的理论基础是什么?我国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与他国相比,有什么创新之处?有什么不足之处?这都是文章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及历史渊源谈起,通过对境外善意取得制度的比较研究,结合我国当前的立法,以分析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尤其是其客体要件为主要内容,并对其存在的合理性,要性进行研究,旨在构建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善意取得制度。

另外,文章还将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理论的研究,以及一些争议性问题如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物的善意取得的解答,分析比较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创新与不足,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意见,以便于对我国善意取得制度规定的太过笼统,不够具体的缺陷有所裨益。

【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价值构成要件不足与完善目录一、善意取得渊源及基础分析 (5)(一)善意取得的渊源 (5)(二)善意取得概念 (7)(三)善意取得制度的依据 (8)1、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 (8)2、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基础 (10)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3)(一)善意取得的客体要件: (13)(二)善意取得的主体要件 (14)(三)善意取得的主观要件 (15)(四)善意取得的客观条件 (16)三、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 (18)(一)《物权法》领域产生的法律效果 (18)(二)《债权法》领域产生的法律效果 (19)四、我国《物权法》善意取得内容 (20)(一)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创新 (20)(二)我国《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22)参考文献 (26)浅论善意取得制度一、善意取得渊源及基础分析(一)善意取得的渊源近代民法上的许多制度都起源于罗马法,但是善意取得制度却并非如此。

论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论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论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占有改定,是指让与动产时,出让人仍继续占有动产,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可以通过订立合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依此合同即完成”交付”。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他人动产交付与受让人,如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我认为,在占有改定下不发生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善意受让人只有在取得现实占有时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在此之前,由原权利人享有所有权。

标签:占有改定;善意取得;间接占有传统民法依据是否发生现实的占有转移,把动产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观念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所谓占有改定,是指让与动产时,出让人仍继续占有动产,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可以通过订立合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依此合同即完成“交付”。

占有改定的逻辑前提是间接占有。

物权法理论上对多重占有进行区分,形成了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概念[1]。

所谓间接占有,是自己不对标的物予以直接占有,而是享有对于占有该物之人的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的对该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2]。

占有改定是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方式之一,是直接占有人为他人创设的间接占有。

占有改定的构成要件:第一,出让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

一般通过买卖或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第二,出让人成为占有媒介人,从而继续占有动产。

动产所有权虽已移转于受让人,但出让人仍是动产的直接占有人。

第三,通过特定合同使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

此处“特定合同”并非订立单纯的无法律关系存在的间接占有合同,而是达成租赁、借用、保管、让与担保等特定法律关系的合意。

特定合同标志着占有媒介关系的产生。

出让人正是基于特定合同才得以继续占有已出让的动产。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他人动产交付与受让人,如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善意取得制度涉及所有权保护和交易安全保护的衡量,是近代民法中一项重要制度。

浅议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

浅议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

浅议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对他人的财产采取占有行为后,这一行为可以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合法,并且这一占有行为具有保护效力。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民法领域中的财产关系,主要是用来调整财产权利的归属关系。

在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中,有两个重要的概念需要理解:占有和善意。

占有是指占据、控制其中一种可占有的物体,拥有支配权。

善意则是指行为人在未知或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行为侵犯了他人权益的情况下依然坚持占有的一种情感或態度。

而善意取得则是指行为人在对他人财产进行占有的同时存在善意。

在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中,主要有以下几点要求:首先,占有行为必须是以善意为基础的。

行为人在对他人财产进行占有时,必须是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并且对可能存在的权利冲突保持善意态度。

如果行为人具有恶意,即明知占有的财物不属于自己而依然为之占有,那么该行为不适用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

其次,行为人必须是真实取得了该财产的占有权。

行为人不能通过欺诈、强制等手段获取他人财产的占有权。

如果行为人使用了违法的手段来取得占有权,那么该行为也不适用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

再次,占有行为必须符合特定要求。

占有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期间和方式,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时间内,并且以明显的方式表现出对财产的占有。

同时,行为人对财产的占有必须是实际的、专属的和可见的,不能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占有。

最后,占有行为必须符合公序良俗和正当社会经济秩序的要求。

占有行为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并且不能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总而言之,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要求不仅包括行为人的善意与否,还包括占有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符合公序良俗的性质。

只有在满足这些要求的情况下,行为人的占有行为才能被认定为合法,并且具备保护效力。

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助于确保财产权利的正当归属,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比较的分析——兼论占有改定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

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比较的分析——兼论占有改定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

TheSocialAngle 社会广角Cutting Edge Education 教育前沿 25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比较的分析——兼论占有改定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文/潘思锜摘要:我国《民法典》中已经规定了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等观念交付的方式,而占有改定是交付方式中最不明确的一种,同时也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本文以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的含义及理念基础进行比较分析,与此同时对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列举了国内对占有改定适用善意取得的学说和观点并对其进行了评析,最后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价值存在和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分析、动产善意取得中的交付要件是物权变动公示的要求,占有改定中的占有中介关系中间接占有人拥有返还请求权、以及占有改定在善意取得制度案件举证责任的问题进行了讨论,试图论证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正常运行,占有改定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1 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1.1 占有改定的含义及理念基础占有改定,是特定财产权的出让者将其特定的占有财产转让交给他人,同时对受让与被财产受让者依次约定了一种债权转让关系,并依次约定保留了该特定财产的具体实际合法所有权。

动产物权的变更的要件是交付。

交付分为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两大类。

出让人把对动产的直接管理力实际地移动到买受者的物权变更中,即为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是指动产所占有而非实际上的转移,而是观念上的转移。

其中,观念交付主要有三种方式,即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以及占有改定。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后,当事人还约定出让者继续拥有该动产,物权在本约定生效后即起到作用。

从该条的法律规定中可以对占有变更的构成主要包括:一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动产所有权变更的合意,二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动产所有权变更,二是物权改变的基础;二是双方除当事方对物权的变动达成协议外,另一方就该动产另行达成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产生合意。

第三,当双方当事人就占有动产达成协议后,受让人就间接占有该动产。

浅论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浅论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浅论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作者:梅燕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1期摘要对于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学界一直存在争议,因此有必要对其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予以分析。

当初设立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快速和便捷。

在了解制度背景以及分析主要观点的不足之处之后,采取一个折中的方法应该更合理,即只有当最后善意取得人实际取得了动产,占有改定才适用善意取得。

关键词占有改定善意取得物权变动公信力作者简介:梅燕,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82-02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可知,在我国要想通过善意取得获得动产的所有权,其中一个重要要件就是“交付”。

对于交付,除现实交付外,《物权法》规定还了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三种观念交付方式。

是否此三种都适用善意取得呢?一般认为对于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此二种交付与现实交付都会使原占有人丧失对物的占有,这与将物仍由原占有人占有的占有改定的情形明显不同,因而,在物权处分情形下,一般认为可因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发生善意取得,学说上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占有改定情形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可能性。

一、善意取得的理论依据和占有改定的性质善意取得,是指善意第三人从无权处分权的动产占有人处,经由无权处分人的处分行为取得动产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发源于日耳曼时代。

在日耳曼时代,受社会历史条件的影响,占有与所有权分离,享有所有权就意味着占有。

当占有人将物无权处分出让给善意的第三人时,占有该物的受让人就被认为是物的所有权人,此时占有物的受让人的所有权效力要比原物权所有人的所有权效力大。

原因是原权利人丧失了对物的占有。

最终的结果就是原权利人不能从善意取得人手中要求返还原物,善意第三人取得物的所有权。

设立此制度,是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交易市场也迅速发展,为了保障交易市场的安全、迅速和快捷,不得不创设出一种保障交易安全而牺牲财产所有权的制度,也就是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

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

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摘要]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现代民法中的一项保护动态交易安全的重要制度,已被世界各国民法所确认,同时各国民法对该制度的适用也作了相当严格的规定。

占有改定为观念交付的一种,其作为一项特殊的动产交付方式,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成为各界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

本文中,笔者试从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价值取向、理论基础及现实基础几个方面,对此问题作一些尝试性的论述。

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价值取向占有占有的公信力占有改定交易安全一、善意取得制度(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问题,争论颇多。

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近现代的善意取得是以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HandmussHandWahren)原则为滥觞。

1]其依据在于:1、在古罗马时期,法律上虽然已经出现了善意占有(possessiobonafides)和恶意占有(possessiomalafides)的区别: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认为自己有正当权利而为占有;恶意占有则是指明知或应当知道而不知道自己无正当权利而为占有。

罗马法亦允许无所有权的占有人通过占有时效而取得对占有物的所有权。

但是,在罗马法中,强调所有权的绝对性,法谚中有“物在呼叫主人”,“无论何人,不能以大于自己所有之权利,转让与他人”,“发现我物之处,我取回之”,表明任何人不能转让属于他人的财产,否则真正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已经由转让人转让给他人(第三人)的财产。

此外,罗马法上,由于所有权概念出现较早,土地所有权关系易于确定,因而有助于将占有与物权分离,予以独立化,并在法律观念上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

占有制度的机能在于保护社会平和,而不在于保护权利,一旦占有与可据以占有的权利,尤其是与所有权发生冲突时,大法官在权利确定之前往往发布暂时维持占有现状的命令。

论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

论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

二 、国内相关学说
关 于 占有 改定 中是 否适 用 善 意 取得 ,有 五 种学 说 ,分别 为 肯 定说 、否 定说 、折 中说 、共 同损 失分 担说 、类 型化说 。 1 . 肯 定说 在民法领域 中 “ 法 无 明文 规 定 即 自 由 ” ,在 我 国相 关 法 律 中并 未规 定 善 意取 得 的适用 范 围 ,故 而 占有 改定 可 以适用 善 意取得制度 ;其次 ,出让人与动产所有权拥有者之 间的信赖关
人将标 的物出让给多人 ,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首先受让 的第
三 人必 须 让 位 于后 面 的受 让 者 ,如 果 不 断重 复 ,最 终 的权 利 获

得者 则难 以确 定 。这样 的推论 恐怕 是行 不通 的 。 3 . 折衷 说 折 衷 说是 肯 定 说 与否 定 说 的 中和 ,其 认 为 占有 改 定 并不 显 示转移占有 ,公示公信力较弱 ,只有结合后面的现实 占有才能 确定 权利 的最 终归 属 。 折 衷说 认 为 ,在 标 的 物 未交 付 之前 ,标 的 物所 有 权 处 于不 确 定状 态 。受让 人 和 原权 利 人 ,二 者 谁先 取 得 标 的物 的 实 际 占 有 ,谁 就 取 得标 的物所 有 权 。在 二 重 受让 情 况 下 , 同样依 据 现 实 交付确认 所 有权 的原 则。
理论前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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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
王伟舟
( 6 1 1 1 3 0


四川 成都 )
西 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 要 :善 意取 得 在 占有 改定 情况 下是 否 适 用 的 问题 在 学 术 界 一直存 在争 议 , 本 文介 绍 了学术界 关 于此 问题 的五种 学说 , 通 过分 析 这 五 种 学说 ,得 出善 意取 得 在 占有 改定 中的适 用 需 以 现 实是 否交 付为 标准 来进行 判 断。 关键 词 :善 意取得 ; 占有 改定 ;物权 变 动;公 示公 信 我国 《 物 权 法 》规 定 ,动产 物 权 的产 生 和 转让 , 自交付 时 产生法律效力 。那么 ,物权法上交付有哪些种类呢?一般认为 动产 交 付 的种 类 包 括现 实 交付 、简 易交 付 、指 示交 付 和 占有 改 定。前三种交付方式都会使动产的直接 占有发生转移 ,即原 占 有人丧失对物的占有。但在 占有改定中情况有所不 同,在 占有 改定 中动 产仍 由原 占有 人 占有 ,所 有权 会 发 生 实质 上 的 改变 。 对于现实交付 、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中适用善意取得学术界都 持肯 定 态 度 ,争 议 不 大 。而 对 于 占有 改定 下 善 意取 得 制 度 的适 用 可 能性学 术上 存在 争议 。 善意 取 得 和 占有 改定 的理 论 依 据 及 性 质 善意 取 得 ,是 指 第 三人 从 无 处 分权 的动 产 或不 动 产 占有 人 处 ,善意受让标的物,并付出一定代价而取得动产或不动产 的

浅谈占有改定对善意取得的适用

浅谈占有改定对善意取得的适用
发 生 在 合 同 生效 之前 , 受 让 人 最 终 对 动 产 实 现 了 直接 占有 , 结 但 其
改 定 下 动产 所 有 权 变 动 没有 任 何 对 外 公示 性 , 凭 当 事 人 之 间 的合 仅
意 就 发生 所 有 权 变 动 的效 果 , 易给 无 处 分 权 人 和 受 让人 留 下 恶 意 容
益存在损害 , 因此 法 律 严 格 其 构 成 要 件 。 动 产 善 意 取 得 的 成 立 要
件 之 一 是标 的 物 已 南 出 让 人 ( 处 分 权 人 ) 付 于 受 让 人 ( 意 第 无 交 善 三人) 。但 是 , 处 的 “ 付 ” 义 并 不 明 确 , 仅 限 于 传 统 意 义 上 此 交 含 是 的 现 实 交付 , 是 包 括 观 念 交 付 , 论 上 颇 有 争 议 。在 观 念 交 付 的 还 理 种形态简易交付 、 示 交付 、 指 占有 改 定 中 , 占有 改 定 是 否 适 用 于 善 意 取 得争 议 更 为 激 烈 。因 为 在 简 易 交 付 形 态 下 , 然 交 付 行 为 虽
是 标 的 物 已 由 出 让 人 ( 处 分 权 人 ) 付 于 受 让 人 ( 意 第 三 人 ) 但 无 交 善 。
是 , 处的“ 付” 义 并不 明确 , 仅 限 于传 统意 义上 的现 实交付 , 此 交 含 是 还 是 包括 观 念 交 付 , 论 上 颇 有 争 议 。 占有 改 定 作 为 观 念 交 付 三 种 形 态 理 中权 利 变 动 最 不 明 显 的 方 式 , 否 适 用 于 善 意 取 得 , 者 们 各 持 己 见 。 能 学
本文在介 绍 、 析 、 价各 种 学说 的基 础 上 , 出 占有 改 定 可以 适 用 于 分 评 提

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现代中的一项保护动态交易安全的重要制度,已被世界各国民法所确认,同时各国民法对该制度的适用也作了相当严格的规定。

占有改定为观念交付的一种,其作为一项特殊的动产交付方式,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成为各界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

本文中,笔者试从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价值取向、理论基础及现实基础几个方面,对此问题作一些尝试性的论述。

[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价值取向占有占有的公信力占有改定交易安全一、善意取得制度(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问题,争论颇多。

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近现代的善意取得是以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Hand muss Hand Wahren)原则为滥觞。

[1]其依据在于:1、在古罗马时期,上虽然已经出现了善意占有(possessio bona fides)和恶意占有(possessio mala fides)的区别: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认为自己有正当权利而为占有;恶意占有则是指明知或应当知道而不知道自己无正当权利而为占有。

罗马法亦允许无所有权的占有人通过占有时效而取得对占有物的所有权。

但是,在罗马法中,强调所有权的绝对性,法谚中有“物在呼叫主人”,“无论何人,不能以大于自己所有之权利,转让与他人”,“发现我物之处,我取回之”,表明任何人不能转让属于他人的财产,否则真正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已经由转让人转让给他人(第三人)的财产。

此外,罗马法上,由于所有权概念出现较早,土地所有权关系易于确定,因而有助于将占有与物权分离,予以独立化,并在法律观念上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

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探讨.

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探讨.

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探讨[摘要]:我国物权法第27条规定了动产物权变动占有改定的内容,占有改定与动产的简单交付、动产的指示交付一同作为现实交付的变通方式。

由于占有改定在物权的变动上不需要标的物的现实交付,所有权人没有对物进行直接的占有,因此存在该制度是否有悖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问题。

特别是在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上,理论上的争议极大。

本文将在分析学界的争论后提出自己的见解,说明占有改定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词:占有改定善意取得一、善意取得制度在文章伊始,我们应先了解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理论,尽管本文的重点并非是对该制度本身的研究,但其理论基础以及价值对理解占有改定在善意取得上是否使用的问题上具有重要意义。

善意取得也称“善意受让”或“即时取得”,是指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将该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或为他人设定其他物权,如果该第三人在受让所有权或取得其他物权时为善意,则其将依法取得该物所有权或其他无权。

①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的条件有:第一,受让人需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

第二,受让人支付了合理价款。

第三,转让的产物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通说认为近现代的善意取得是起源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原则(Hand muss Hand Wahren)。

但“的确,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以及占有观念和其相应的制度设计,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确有其渊源,但不可否认的是,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承认受让人取得所有权,仅是所有人丧失占有后导致其权利效力减弱的逻辑结果,而且适用时根本无须区分受让人为善意还是恶意。

事实上,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以日耳曼法的这一制度设计为基础,又吸纳了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的。

”②我认为以上观点是可取的,从中归纳出的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依据是(即从理论上回答为什么第三人能取得无权处分物的所有权):⑴占有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占有动产者,即推定其为动产的所有人。

论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论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论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作者:王舒敏来源:《学理论·下》2011年第04期摘要:占有改定,是指让与动产时,出让人仍继续占有动产,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可以通过订立合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依此合同即完成"交付"。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他人动产交付与受让人,如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我认为,在占有改定下不发生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善意受让人只有在取得现实占有时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在此之前,由原权利人享有所有权。

关键词:占有改定;善意取得;间接占有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12-0137-02传统民法依据是否发生现实的占有转移,把动产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观念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所谓占有改定,是指让与动产时,出让人仍继续占有动产,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可以通过订立合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依此合同即完成“交付”。

占有改定的逻辑前提是间接占有。

物权法理论上对多重占有进行区分,形成了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概念[1]。

所谓间接占有,是自己不对标的物予以直接占有,而是享有对于占有该物之人的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的对该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2]。

占有改定是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方式之一,是直接占有人为他人创设的间接占有。

占有改定的构成要件:第一,出让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

一般通过买卖或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第二,出让人成为占有媒介人,从而继续占有动产。

动产所有权虽已移转于受让人,但出让人仍是动产的直接占有人。

第三,通过特定合同使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

此处“特定合同”并非订立单纯的无法律关系存在的间接占有合同,而是达成租赁、借用、保管、让与担保等特定法律关系的合意。

特定合同标志着占有媒介关系的产生。

出让人正是基于特定合同才得以继续占有已出让的动产。

谈占有改定下的善意取得

谈占有改定下的善意取得
论 , 而 得 出 占有 改 定 这 种 交 付 方 式 相 较 于 其 他 的 交 付 方 式 而 言 既 未 从 使 原 所 有 权 人 受 到 更 大 的 损 失 , 同 样 并 不 能 说 明 善 意 第 三 人 的 善 意 也
及 信 赖 有 任 何 的 瑕 疵 足 以 造 成 其 应 该 与 其 他 交付 方 式 下 的 善 意 取 得 区
易 形 态 分 为 若 干 固 定 类 型 , 据 不 同 类 型 采 取 不 同 学 说 , 行 不 同 依 进 处 理 , 求 尽 快 解 决 交 易 中 的 所 有 权 归 属 问 题 以 及 使 双 方 的 实 质 力
利益达到平衡 。 三 、 者 的观 点 笔
别 对 待 。 所 以 , 该 认 同 即使 采 用 占有 改 定 的 方 法 进 行 动 产 规 定 , 一 制 度 是 一 种 在 所 有 权 与 交 易 安 全 之 间 的 一 种 衡 量 与 这
选 择 , 条 件 的 牺 牲 了 所 有 权 而 保 护 了 交 易 安 全 。 而 在 善 意 取 得 制 度 有
的 构 成 要 件 之 中 , 关 占有 改 定 作 为 一 项 特 殊 的 动 产 交 付 方 式 能 否 适 有
会 秩 序 , 护交 易安 全 和 定 分 止 争 的作 用 。然 而 , 该 说 这 种 牺 牲 保 应
易 中 的所 有 权 归 属 问题 以 及使 双 方 的 实 质 利 益 达 到 平 衡 的 这 种 出 发 点 是 好 的 。但 却 并 不 现 实 , 没 有 考 虑 到 立 法 成 本 问题 。 也 ( ) 衷说 : 实际上 是一种 变相 的“ 三 折 这 否定 说 ” 而 关 于 对 于 。 “ 定说 ” 否 的缺 陷 , 面 会 详 细 谈 到 。 下 ( ) 定 说 : 说 认 为 以 占有 改 定 的方 法 受 让 动 产 之 占有 者 , 四 否 该 不 能 产 生 善 意 取 得 之 效 力 。支 持 这 一 学 说 的学 者 有 很 多 , 有 许 也

试论占有改定下的善意取得(一)

试论占有改定下的善意取得(一)

试论占有改定下的善意取得(一)【摘要】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中最不明确的交付方式,其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是理论界讨论的焦点。

在本文中,笔者对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的基本理论进行简要陈述,并介绍了学界关于该问题的各种学说,包括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从而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观念交付占有改定善意取得交付可以分为两大类型,即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我国《物权法》对动产物权变动之交付不仅规定了现实交付,也承认了观念交付。

由于观念交付并不发生标的物的现实移转,因此在理论及实践中容易发生争议,尤其是观念交付中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问题,一直是理论界讨论的焦点。

一、概述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于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若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安全交易的捍卫者,已经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成为商品经济社会中不可缺少的一项法律制度。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交易更加快捷、简便,最大限度的扩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保护财产在不同主体间的流转及交易安全,已成为善意取得制度发展与完善的方向。

在这种趋势的推动下,观念交付,尤其是占有改定下的善意取得问题引起了学者的普遍关注。

所谓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支付。

”我国《物权法》第25条至27条规定了三种观念交付的方式,分别是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在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中,原占有人对标的物已经丧失占有,并且占有状态的改变可以从外部得知,因此,在这两种交付方式中,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并无异议。

然而,在占有改定中,虽然受让人已经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但让与人仍直接占有动产。

对于此种交付方式下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学者对此争议颇多,笔者在本文中即对此进行讨论。

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

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

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一、问题之提出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一是要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尽管各国立法及学说的出发点不同,但这个要求却在事实上得到了一致认同。

占有之移转即交付,然交付不仅有现实交付,还有观念交付。

对于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鲜有争论;但对于占有改定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则是一个有较大争议的问题。

这点从“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类型化说”“共同损失分担说”等“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即可看出。

笔者不揣浅陋参与这一争论,提出自己的一孔之见。

“肯定说”的理由很简单,既然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占有即可适用善意取得,占有改定下的受让人也取得了对标的物占有,只不过是间接占有,从逻辑上自应适用。

[1]如果否认其适用,就应举出有说服力的理由。

诉讼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在学术争论上也应遵守,于是炮火比较猛烈的是“否认说”-它也正是本文的评论对象。

至于“折衷说”“类型化说”“共同损失分担说”则不被本文评析,[2]理由有二:一是众多“否定说”的支持者已经对其进行极有说服力的批评了,我对其他们的批评都赞同;二是因为“折衷说”“类型化说”“共同损失分担说”大都是“肯定说”的变形。

[3] 二、“否认说”之理由“否认说”认为善意第三人通过占有改定间接占有标的物的情况下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我将其总结为以下几个理由:(一)善意第三人没有现实地占有标的物。

其中此理由又可详述为以下几个:1善意取得的根据不仅单方面基于让与人占有的公信力而使受让人取得权利,而且也是受让人占有受到占有的效力的保护使然。

也就是说,善意取得的成立既要求让与人之相对方眼睛里有“客观”的外部事实值得信赖,也须要求与交易相对方之外的所有其他人眼睛里有受让人占有的“客观”的外部事实存在。

否则,何以要求其他人尊重善意受让人的所有权?何以此时的所有权有对世效力?而受让人占有改定的情况下并无受让人占有标的物的“客观”事实存在,所以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4] 2从逻辑上看,无权处分人通过占有改定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的,无权处分人仍现实地占有该标的物,原权利人和无权处分人之间存在占有委托关系,善意第三人和无权处分人之间也存在占有委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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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探究论文
一、概述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于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若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安全交易的捍卫者,已经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成为商品经济社会中不可缺少的一项法律制度。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交易更加快捷、简便,最大限度的扩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保护财产在不同主体间的流转及交易安全,已成为善意取得制度发展与完善的方向。

在这种趋势的推动下,观念交付,尤其是占有改定下的善意取得问题引起了学者的普遍关注。

所谓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支付。

”我国《物权法》第25条至27条规定了三种观念交付的方式,分别是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在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中,原占有人对标的物已经丧失占有,并且占有状态的改变可以从外部得知,因此,在这两种交付方式中,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并无异议。

然而,在占有改定中,虽然受让人已经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但让与人仍直接占有动产。

对于此种交付方式下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学者对此争议颇多,笔者在本文中即对此进行讨论。

二、关于占有改定下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不同学说
在占有改定中,善意受让人能否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动产,学术界争议颇多。

各种观点可概括为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

1.肯定说。

肯定说认为占有之受让并不是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仅是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而占有改定作为一种占有转移的特殊方式,不应排除在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之外。

史尚宽先生认为,“占有之转移,因占有物之交付而生效力。

其转移方法,准用民法第761条之规定(民法946条),故不独现实之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及依指示之占有转移,即返还请求权之让与,均可发生占有转移之效力。


2.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受让人以占有改定方式取得对动产的占有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有的学者认为“既然受让人在对转让人施加影响的能力上,并不逊于原权利人,而且他们都对转让人寄予了同样的信赖,法律不应在权利的变动上厚受让人而薄原权利人”。

若采肯定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交易的安全与便利,但却否认了善意取得制度的逻辑前提——动产直接占有的公示性与公信力,导致法律体系的混乱。


3.折中说。

折中说认为,原权利人和受让人中,先取得对标的物的现实占有一方取得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日本学者我妻荣认为,“在动产标的物的事实占有属于间接占有人也就是出让人期间,原所有人与受让人,或者原所有人和受让人、受让人的第二转卖人之间,不能相互主张所有权,因此,和一般的双重转让的情况一样,以自己为原告诉请确认所有权的人败诉。


三、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比较以上各种观点,笔者认为,否定说和折中说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否定说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趋势相违背。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流转速度的加快,法律认可了观念交付对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成为与现实交付并列的交付方式。

在这种快速的财产所有权权能的移转中,交易安全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这为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若采否定说,不仅割裂了观念交付与现实交付,与立法目的相违,而且限制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破坏了日臻完善的善意取得制度。

其次,折中说虽然平衡了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益,一方取得对标的物的现实占有时即取得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但是,在标的物仍为让与人占有期间,原权利人和受让人都不确定的取得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这就使所有权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此外,折中说错误的将受让人先取得现实占有进而善意取得等同为通过占有改定而善意取得。

因此,笔者认为,肯定说更为可取。

第一,在占有改定中,虽然没有发生占有的实际转移,动产仍然由让与人现实占有,但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交付方式,自双方达成转移动产物权的合意、转让协议生效时起,动产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受让人所有。

我国《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在占有改定中,占有人为无处分权人。

虽然占有仅为一种事实状态,但占有具有公示效果,即具有权利推定力,并产生公信力。

在无相反
证明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占有人为权利人。

因此,任何相对人基于善意,信赖占有人为权利人而与之进行交易,其信赖利益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原所有人基于让与人的无权处分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应由无处分权人赔偿,原所有人自行承担选择该交付方式的交易风险。

第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功能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物的流转,充分发挥物的经济效用,保证市场经济快速、有序的发展。

作为一种观念交付方式,占有改定省略了现实交付的一些中间环节,促进了货币的流通,是一种高效率的、快捷的交付方式。

辅之以以维护交易安全为目的的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实现效率和安全的结合,真正实现观念交付和善意取得制度设立的初衷,提高社会经济效率。

综上,只有肯定以占有改定方式为交付时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才能真正维护交易的安全与便利,实现道德上的公平,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181.
[2]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380.
[3]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61.
[4]赵军蒙.论占有改定.法学论坛,2000,(3).
[5]刘晓华,黄敏.论占有改定,司法论坛,2004,(4).
[6]沃耘,金星.观念交付条件下的善意取得.比较法研究,2006,(3).
【摘要】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中最不明确的交付方式,其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是理论界讨论的焦点。

在本文中,笔者对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的基本理论进行简要陈述,并介绍了学界关于该问题的各种学说,包括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从而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观念交付占有改定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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