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原则及其在监督过失犯罪中的司法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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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过失责任的限制——信赖原则

监督过失责任的限制——信赖原则

2010年4月第22卷 第2期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l of Hunan Public Security College Ap r 12010Vol 122 No 12收稿日期:2009-12-03作者简介王 坤(),男,江苏徐州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

①前者如“私营电车车站倾轧乘客案”判决,后者如“北大电气手术刀事件”判决。

监督过失责任的限制———信赖原则王 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摘 要:刑法上信赖原则为德国帝国法院1935年的判例首创。

德国学界及实务上一致认为信赖原则是被容许危险的具体运用。

过失责任的产生,行为人必须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

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的危险行为没有超出社会所能容忍的限度,则不具有过失存在的空间,就有适用信赖原则的可能。

具体到监督过失中,其情形类似,监督者的行为没有制造不被允许的状态下,方有适用信赖原则排除过失的可能。

所以,在监督过失中适用信赖原则要判断是否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

关键词:监督过失;信赖原则;被允许的危险中图分类号:D9201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575(2010)02-0100-04 监督过失理论是过失理论的最新发展,其对于企业等组织体犯罪中领导者责任的追究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

但是,监督过失适用范围过广将导致监督者责任追究过于宽泛。

针对于此,本文拟从信赖原则机能的角度,探讨信赖原则对监督过失适用范围的限制。

一、信赖原则的一般理论(一)信赖原则的概念11信赖原则的概念所谓信赖原则,是指在数个人参与行动,参与该行动的人具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其他参与者会遵守规则、采取适当行动的场合,其他人有不遵守规则的不妥当行为,即便该行为和自己的行为一起引起了构成要件结果,也不能根据该结果追究自己的责任。

[1]信赖原则是指,“行为人于实行某种行为之际,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人当为适切行动,此种信赖属于相当性之情形时,纵使被害人或者第三者为不适切行动而发生结果,亦不需对该结果负责”之原则。

试关于危险分配和信赖原则在犯罪过失中 运用

试关于危险分配和信赖原则在犯罪过失中 运用

试关于危险分配和信赖原则在犯罪过失中运用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是大陆法系特别是德、日刑法犯罪过失理论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其司法实务在处理职务、业务活动的责任事故中确定过失责任及责任程度的重要理论。

我国学者对此理论探讨的不多,司法实务中尚未自觉运用这些理论。

因此,合理借鉴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既有理论意义也有实践意义。

一、危险分配的概念及理论发展所谓危险的分配,是德、日刑法理论中以“被允许的危险”和“信赖原则”为理论基础,在“过失犯处罚减轻合理化”口号下提出的理论。

其基本含义是指:在从事危险的业务或者事务时,参与者应当以相互间的信赖为基础,对于该业务或事务所发生的危险,相互间予以合理的分配,就各自分担的部分予以确切地实施,相互间分担回避危险,使危险减轻或者消除。

危险的分配的理论,虽然从客观上说,是对涉及危险业务、事务的当事人应当合理地分担对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的注意义务,但其理论的重点,学者认为,并不在于危险预见义务的分担,而在于由此可能实现消除危险(注:参见[日]大谷实:《危险的分配与信赖原则》,载藤木英雄:《过失犯-新旧过失论争》,学阳书房1981年日文版,第109页。

)。

然而,从刑事责任的分担上,无疑危险的分配要涉及到对于危害结果发生的预见、回避义务依据何种原则分配的问题。

也就是说,为回避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科以参与者在从事危险业务、事务活动中各自相应的注意义务,如果对一方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多,则对另一方就应当要求的少,反之亦然。

例如,驾驶汽车撞死了行人,就该事故论及有关人员的过失时,就必须考虑驾驶员和行人各自负有什么样的注意义务,是哪一方违反了注意义务。

为保障交通安全,应当科以驾驶者和行人各自相应的注意义务,如要求驾驶者的注意义务多,则要求行人的义务就少,相反,要求行人的注意义务多,对驾驶者就应要求的义务少。

那么,应以什么样的原则合理的分配参与者的注意义务的广狭?从其实践以及理论发展的情况来看,应当说直至目前,仍然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原则。

论刑法中信赖原则的适用

论刑法中信赖原则的适用

论刑法中信赖原则的适用作者:刘娜刘广兰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3期摘要信赖原则是大陆法系,特别是德、日等国刑法理论中常用的一个概念,也是其司法实务在处理职务、业务活动责任事故中确定过失责任及责任程度的重要理论。

本文指出信赖原则对过失犯罪的认定、对过失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承担等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信赖原则交通事故交通法规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356-01一、信赖原则的适用条件、范围信赖原则是指当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时,如果可以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二人能够采取相应的适当行为的场合,由于被害人或者第三人不适当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责任的原则。

①信赖原则是受法律保护的、发生冲突的两种利益的矛盾权衡后的选择,是社会发展和个人利益保护在现实状态下的最佳平衡点,确定信赖原则适用的条件的核心即是避免因信赖原则适用不当而导致利益的失衡。

日本学者对在处理交通事故中信赖原则的适用要件上, 提出以下见解: 第一、主观要件。

首先, 必须存在着对其他交通参与者对于遵守交通法规以及交通惯例、交通道德的现实信赖; 其次, 这种信赖符合社会生活中相当性要求。

第二、客观要件。

必须存在着信赖其他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采取适当行动的具体状况。

适用信赖原则必须存在着对其他交通参与者对于遵守交通法规以及交通惯例、交通道德的信赖,且这种信赖符合社会生活中相当性要求。

但在下列几种情况下,信赖一般不具有杜会相当性,即客观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不适用信赖原则: 1.在容易预见被害人具有违反交通秩序的行为的场合; 2.因被害人是幼儿、老人、身体残疾者、醉酒者, 不能期待其采取遵守交通秩序行为的场合;3.幼儿园、小学校门前, 道路有雪等事故发生危险性高的场所, 以及从周围的状况看不能期待采取适当行为的场合。

具有上述客观情况的, 排除信赖原则的适用。

②二、信赖原则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人是否适用否定说认为:信赖原则在适用时应以行为人自身遵守交通法规为前提,行为人不能在已经违法的情况下期待其他交通参与人会根据自己的违规行为做出相应的避免事故发生的反应。

论过失犯罪中的信赖原则

论过失犯罪中的信赖原则
信赖原则的适用 , 必须要有足以让行为 人相信 , 被害人与第三人会采取适当行 动的 社会环境存在。以交通事件为例 ,交通环境 的整备 , 交 通道德 的普及等 ,均为不可缺少 的条件 。在车辆 与车辆 的对等关系上 ,如有 适 当的社 会环境 ,原则 上可 以适用 信赖 原 则 。在车辆与行 为人关系 ,如有 无法信 赖其 可为适 当行动的特别情况 时, 不 能适用信 赖
二 、信 赖原 则与 医疗过 失 1 .在医疗领域 中能否适用 信赖原则 , 存在 肯定说与否定说 。 肯定说认为 , 在 医疗分工的情形下 , 应 有信赖原则 的适用 ,主经论点在于 , 每一个 医疗参与人都受过专业医疗训练 , 而且根据 专科 医师制度尽其医疗上所应遵行 的事项 , 彼此之 间地位平等 , 并无指挥或指示他人如 何为 医疗行为的权 利。因此 ,在需要多数 医 疗人员分工合 同的场合 , 每一个共 同参与 医 疗工作 的人 。只需要遵守 自己专业领域 的注 意义务 。 将 自已专业领域的任务完成 , 无须 顾及他们是否同时也遵守其注意义务 , 也就 是说 ,每一个专业参与者 , 可 以主张信赖其 他参与者都具有必要 的专业知识 。 且是遵守 其 个人专科 领域所 应遵行 的 医疗 准则 与注 意义务 ,去完成其专业领域的义务 。因此一 旦发生致死或致伤的结果 , 只要 医疗参与者 本人是遵守 自己应 注意的事故 ,即可主张信 赖他人也是遵守注意义务地进行医疗行为 , 而排除过失责任的成立 。 否定说认 为 , 交通事故适用信赖原则 , 系经过长期 理论与判例的发扬 , 逐渐形成的 原则 , 此一原则是针对交通事故的特性而形 成的原则 , 其他医疗事故在性质上与交通事 故并不相同 , 考量的重点也不一致 ,因此应 由医疗行为的本质与社会需 要 , 逐渐经由理 论与实务的充实,而形成若干规则 ,因此 , 主张无须适用信赖原则 。 否定说 在过 去的判 例与学 说 中处于 支 配地位 。 1 9 7 6年的 日 本法院审理的 “ 北 大 电动手术刀肇事案 ”中,作出 了允许主刀医 师信赖 护士 的辅助 医疗 行为 没有过 错的判 决, 否定 了主刀医师的过失 。1 9 7 9 年的德 国 法院判决 中 , 允许麻醉 医师信赖外科医师对 病人诊 断的准确性 , 并能基于外科医师的诊 断进行麻醉作业 , 对 因外科医师诊 断失误 而 在麻 醉过程 中患者死亡时 , 否定了麻 醉师过

刑法信任原则及适用

刑法信任原则及适用

刑法信任原则及适用一、引言信赖原则,通说认为在客观归责理论出现之前,始创于德国帝国法院在1935年12月9日的判例。

日本第一位引入该理论的著名刑法学者西原春夫教授将其定义为:行为人为某种行为时,如果信任被害人或者第三人采取适当行为的场合,因为被害人或者第三人的不适当行为而发生结果,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责任的原则。

①肇始于德国帝国法院的信赖原则,发轫于交通运输业,其初衷在于顺应机械文明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使得汽车能够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功能。

关于信赖原则存在的历史和法理,通说认为与韦尔策尔(Welzel)首创的社会相当性理论的产生有关,属“新过失论”,与“可容许风险”和“危险分配”原则一脉相承,互为表里。

“可容许的风险”理论认为,现代社会人们生活的环境日趋复杂化,为了顺应科技发展而实施的危险行为越来越多。

如果由此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其造成人们生命或财产的现实危险,这类危险活动和行为就应该得到社会的允许。

对交通领域而言,驾车上路尽管制造了风险行为,但只要驾驶人遵守了交通规则,这种风险就是现代生活可容许之风险。

②驾驶人信赖其他人同样会遵守交通规则,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法益侵害之结果,该驾驶人在容许危险范围内的行为不应受到刑法的谴责。

该原则通过判例和学说在交通领域被确立。

瑞士、奥地利等国家几乎与德国同时产生和确立该原则。

③二战以后,日本受德国的影响,在西原春夫等学者的努力下,20世纪60年代逐步在交通和其他领域适用了信赖原则,我国台湾地区也于20世纪70年代适用该原则。

信赖原则产生于交通犯罪领域,有一定的必然性。

根据传统过失论,一旦行为人造成法益侵害的结果,且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要考察存在预见的可能性,即可认定过失。

在交通领域,只要行为人驾车上路,就存在预见某种交通事故的可能性,除了不可抗力外,一旦出现侵害法益的结果,认定过失十分容易。

严格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就会造成驾驶人战战兢兢、瞻前顾后,以机动车为中心的交通工具就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之作用,一种顺畅的交通就不再有可能了。

信赖保护原则的法律后果(3篇)

信赖保护原则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信赖保护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强调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理信赖。

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适用范围、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理信赖。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公权力行使的信赖保护。

国家机关在行使公权力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理信赖,不得滥用职权、违法行使职权。

2. 合同关系的信赖保护。

合同当事人之间,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护对方的合理信赖,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3. 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理信赖,不得随意撤销、变更行政许可。

三、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信赖保护原则适用于以下范围:1. 公权力行使领域。

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立法行为等。

2. 合同关系领域。

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

3. 行政许可领域。

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审批、企业设立登记等。

四、信赖保护原则的法律后果1. 法律责任。

违反信赖保护原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违反信赖保护原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包括撤销、变更、赔偿等。

(2)民事责任。

合同当事人违反信赖保护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刑事责任。

在特定情况下,违反信赖保护原则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 法律救济。

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法律责任豁免。

论监督过失中信赖原则的适用

论监督过失中信赖原则的适用
关 于 在 监 督 过 失 中 是 否有 信 赖 原 则 的 适 用 , 界有 肯 定 说 、 定 学 否
说 和 限 定适 用 说 的争 议 。

监 督 过 失概 念 的界 定
监 督 过 失 论 是 新 新过 失论 即危 惧 感 说 延 续 发 展 的产 物 。按 照 危
惧 感 说 , 公 害 事 故 犯罪 中 , 督 者 或 者 管 理 者 并 不 因 为 与危 害 结 果 在 监
1 肯 定说 。持 此 观 点 的 主 要是 日本 学 者 米 田泰 邦和 西 原 春 夫 。 . 主 张肯 定 说 的 主要 理 由为 : 1预 见可 能 性 是 一个 “ 多样 的 加 以解 释 () 能 的 暧昧 的概 念 ” 0 而 “ 预 见 可 能性 之 处 罚范 围 限 定 于刑 事 过 失 理 ,因 藉
科 技 发 展和 分 工 的精 细 促进 了社 会 的转 型 , 应 的刑 法 理 论经 历 相 了 由 结果 无 价 值 到 行 为无 价 值 的观 念 转 变 。 过 失 理 论 方 面 , 在 旧过 失
文章编 号 :0 9 5 220 )41 -2 10- 9 (090- 4 0 50
和刑法上的预见可能性 , 而信赖原则的作用在于从事实的 自然 的预见 性 中选择 出刑法的预见可能性 。 因而 ,在否定般督责任 的场合 , “ 作为 否定过失的逻辑 , 以从正面适用信赖原则; 可 在监督责任 的场合 , 作为
论的结果预见义务为促进 生产效率 的提高而转变为新过失论中的结
果 回 避义 务 , 而 收 缩 了 过 失 犯 的成 立 范 围 ; 新 过 失 论 ( 惧 感说 ) 从 新 危 为 解 决突 发 的食 品、 全等 事 故 无 法预 见 的 弊 端而 将 预 见 可能 性 抽 象 安 为 不 安 感和 危 惧 感 , 而 扩 大 了 过 失犯 的成 立 范 围 。 督 过 失 即在 此 从 监 背 景 下 产 生 。 么 , 监 督 过 失 中 危 惧感 说 的适 用 是 否 导 致 过 失责 任 那 在

信赖原则研究

信赖原则研究

学校代码:10276学号:161131061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MASTER‛S THESIS论文题目:信赖原则研究姓名张秀珍学科、专业法律硕士(法学)研究方向刑事法律实务指导教师王恩海论文提交日期2018年4月15日信赖原则研究(摘要)专业:法律硕士(全日制)研究方向:刑事法律实务作者姓名:张秀珍指导教师:王恩海信赖原则作为过失犯罪理论中的关键内涵,随着过失犯罪理论的不断演进,信赖原则成为当今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其体现的意义主要集中于认定行为人过失犯罪的成立以及注意义务分配上,但我国对信赖原则理论的研究时间比较短而且研究深度也比较有限,本文主要先论述信赖原则的理论来源,进而探讨信赖原则的相关机能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问题,研究交通事业、医疗事业与监督过失领域中信赖原则的司法适用条件及意义,以期能为司法实践提供些许借鉴。

本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具体介绍信赖原则来源于三个重要理论,分别是社会相当性理论、危险分配理论以及被允许的危险理论,通过国内外学者的论述剖析三大理论渊源的概念,进而阐述三大理论与信赖原则之间产生的关联。

笔者以为,信赖原则合乎法律的理论背景是社会相当性理论,对信赖原则在实现合法化的目标上具有现实的价值,此外,社会相当性理论是对符合社会一般价值评价的行为进行肯定并且认同行为的相当性,对该行为给予充分的信赖,这一点与信赖原则是互通的;被容许的危险理论作为信赖原则的立论基石,担任限定被允许危险范围的功能;危险分配理论对注意义务的分配产生影响,以限制或者排除他人承担过失犯罪责任。

第二部分讨论信赖原则的机能,论述了过失理论的演变历程,过失犯罪理论的发展路径是从刚开始的旧过失理论,随后更新为新过失理论,直至延伸到新新过失理论。

信赖原则具有限制行为人成立过失犯罪的功能,具体模式主要有两种,其一是预见可能性免除说,其二是注意义务免除说,通过介绍两种成立过失犯罪的否定模式。

刑法上信赖原则的中国处遇及其适用展开

刑法上信赖原则的中国处遇及其适用展开

刑法上信赖原则的中国处遇及其适用展开【摘要】刑法学研究中,“注意义务”是“过失犯罪”内核,在注意义务的限制甚至排除理论中,“信赖原则”在交通及相关领域以其独特的时代气息和实践价值,在大陆法系的德日刑法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当代中国应借鉴国外立法和司法之经验,正确理解信赖原则的内涵,适时、适度引入信赖原则作为交通过失犯罪认定中的限制原则,并科学厘清适用之界限。

【关键词】信赖原则;可容许的危险;危险分配;功利主义一、引言信赖原则,通说认为在客观归责理论出现之前,始创于德国帝国法院在1935年12月9日的判例。

日本第一位引入该理论的著名刑法学者西原春夫教授定义为:行为人为某种行为时,如果信任被害人或者第三人采取适当行为的场合,因为被害人或者第三人的不适当行为而发生结果,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责任的原则。

[1]肇始于德国帝国法院的信赖原则,发轫于交通运输业,其初衷在于顺应机械文明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使得汽车能够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功能。

关于信赖原则存在的历史和法理,通说认为与韦尔策尔(Welzel)首创的社会相当性理论的产生有关,属“新过失论”,与“可容许风险”和“危险分配”原则之间一脉相承,互为表里。

“可容许的风险”理论认为,现代社会人们生活的环境日趋复杂化,为了顺应科技发展而实施危险行为越来越多,如果由此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其造成人们生命或财产的现实危险,这类危险活动和行为就应该得到社会的允许。

对交通领域而言,驾车上路尽管制造了风险行为,但只要驾驶人遵守了交通规则,这种风险就是现代生活可容许之风险。

[2]驾驶人信赖其他人同样会遵守交通规则,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法益侵害之结果,该驾驶人在容许危险范围内的行为不应受到刑法的谴责。

该原则通过判例和学说在交通领域被确立,而在瑞士、奥地利几乎与德国同时代产生和确立。

[3]二战以后,日本受德国的影响,在西原春夫等学者的努力下,20世纪60年代逐步在交通和其他领域适用了信赖原则,我国台湾地区也于20世纪70年代适用该原则。

浅谈信赖原则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

浅谈信赖原则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


( ) 赖原 则 的产生 、 展 及其 基本 内容 一 信 发 在高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 , 传统 的过失犯罪 以
退, 可如果我们选择后者 , 谁又会愿意去成为那 随时 可能会为不是 自己的错误 , 却要为此承担责任的操 作者呢?因为这些责任往往来 自于注意义务 , 这些 危险往往是由于过失而造成。依据传统过失犯罪理 论, 侧重 于结果 无 价值 的角 度 , 即如果 发 生 了危 险结 果, 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应当预见 、 能够预见而未预 见的, 即需承担 过 失 犯 罪 责任 。没 有 人 会 愿 意 成 为 危险的责任者 , 传统的过失犯罪理论显然难 以再适 应 现实社 会 的需 要 。为 了社 会 发 展 的 长 远利 益 , 我 们必须面对危险, 我们只有分清责任。因此, 刑法理 论界对传统过失犯罪理论展开了深 入的思考 , 提出 了诸如“ 被允许的危 险” “ 、 危险分 配” 等理论 , 强调 行为相 对人 之 间义 务 的分 担 , 些 理 论 直接 导致 了 这
撞, 造成一 死一伤 的后 果 。柏 林 地 区法 院认 为 , 告 被
( ) 赖原 则的理 论 渊源 二 信
人在天气晴朗、 视野 良好的时候 , 如能充分注意, 即
可发 现 电车轨 道上 的两 个 行 人 , 可 以从 两 个 人 的 且
态 度等方 面 推 断 出他 们 是 想 在 自己前 方 穿 越 汽 车
第2 7卷第 5期
(0 9年 第 5期 ) 20
湖北 民族学院学报 【 学社 会科学版 ) 哲
J u a fHu e iest o t n l e o r lo b i n Unvri frNai ai s y o t i
No 5 Vo . 7 . 12 No 5 2 o . 0 9

信赖原则的法律意义

信赖原则的法律意义

信赖原则的法律意义信赖原则的法律意义_注意义务比较研究——以德日刑法理论和刑事判例为中心二、信赖原则的法律意义信赖原则作为限制过失犯成立范围的原理,与前文所述的“允许危险的法理”和“危险分配的法理”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可以说“允许危险的法理”和“危险分配的法理”是信赖原则产生的基础,而信赖原则是“允许危险的法理”和“危险分配的法理”的具体化。

例如,驾驶机动车、实施医疗手术等危险行为本身被法秩序所允许;而在实施这些行为过程中,由于其他主体的参与行为不可或缺,因此,必须在各个参与者之间合理分配风险,进而合理分担注意义务。

在分担了注意义务之后,各个参与者在各自承担的风险范围内,是能够基于相互间的责任心和社会连带感,而信赖其他参与者也会遵守其承担的相应注意义务,进而免除自己承担全部危险的责任,这便是信赖原则的实际意义。

这一点在刑法理论上基本没有争议,但是,信赖原则在犯罪论体系上究竟应当被置于什么位置来把握,在与过失犯的关系上究竟排除的是什么要素,这些都是刑法理论所讼争的问题。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立场:(一)预见可能性阻却说这一立场主张在能够适用信赖原则的场合,排除的是行为人的预见可能性。

具体又有两种不同观点:123456789101.刑法上预见可能性选择说。

这是作为日本刑法中信赖原则的引路人西原春夫教授的观点。

他认为,在使用机动车这种危险物体的场合,驾驶者对事故——例如,从停车的后面突然冲出马路,忽视或无视红色信号灯而冲入交叉路口等情况——的危惧感、不安感这种事实上的预见可能性是绝不能否定的。

但是,如果这种场合也要求驾驶者承担过失责任的话,则是过于苛刻的,与高速交通的实情不符。

所以在这种事实上的预见可能性无法否定的场合,作为限制过失成立范围的理论是非常必要的。

信赖原则就是这样一种理论。

既然如此,作为认定刑事过失的要件,结果的预见可能性就必须是刑法意义上的概念,而作为限制刑事过失成立范围的信赖原则,也必须是从事实上的预见可能性中选择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预见可能性。

论过失犯罪中的信赖原则

论过失犯罪中的信赖原则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3, 11(4), 2964-2968 Published Online July 2023 in Hans. https:///journal/ojls https:///10.12677/ojls.2023.114423论过失犯罪中的信赖原则吕 露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收稿日期:2023年5月8日;录用日期:2023年5月22日;发布日期:2023年7月25日摘要 信赖原则在过失犯罪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其是传统过失犯罪理论适应现实生活发展变化的必然结果;同时,信赖原则对过失犯罪的识别和过失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认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在对过失行为进行认定时,可以借助信赖原则进一步细化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通过限制过失犯罪的处罚范围而实现司法的科学与公正。

最初产生于交通事故领域的信赖原则在监督过失领域、医疗过失领域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有其独特的实践价值。

关键词信赖原则,被容许的危险,注意义务,过失犯On the Principle of Reliance in the Crime of NegligenceLu LvSchool of Law, Guizhou University, Guiyang Guizhou Received: May 8th , 2023; accepted: May 22nd , 2023; published: Jul. 25th , 2023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reliance occupies an important position in the theory of negligence crime, which is the inevitable result of the traditional theory of negligence crime adapting to the development and changes of real life; at the same time, the principle of reliance has importan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negligence crime and the determination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negligent offenders. The principle of reliance can be used to further refine the cri-teria for determining negligence crimes and to realize the science and equity of justice by limiting the scope of punishment for negligence crimes. The principle of reliance, which was originally de-veloped in the field of traffic accidents, also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field of supervisory neg-吕露ligence and medical negligence, and has its unique practical value.KeywordsTrust Principle, The Danger of Being Allowed, Obligation of Care, Negligent CrimeCopyright © 2023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licenses/by/4.0/1. 信赖原则概述随着社会的发展,信赖原则在过失犯罪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信赖原则在监督过失中的运用——以日本的理论为线索

信赖原则在监督过失中的运用——以日本的理论为线索

文章 编 号 :0 188 (0 20 —0 60 10 —122 1 )20 5 —7
监 督 过 失 的 特 征 在 于 , 督 者 的过 失 透 过 直 监
以说是相 当的 , 于这种信赖 实施 的委任也就应 基
该 得 到 法 律 上 的允 许 。 以 “ 赖 的相 当性 ” 为 监 信 作 督过失的限定法理。… 米 田泰邦 律 师 也 主 张 , 预
( )监督” 信赖 ” 一 “ 与“ 是否存在矛盾 否定说 的第 一条论据 是 。 赖与监 督本来 就 信 是 不 相 容 的 。例 如 , 土本 武 司教 授 认 为 , 监督 过 在
失 这 样 存 在 监 督 者 与 被 监 督 者 的 支 配 从 属 关 系 的情 境 下 , 则 上 没 有 信 赖 原 则 的适 用 余 地 。信 原
见可能性 的概念具有 不明确性 , 法依靠它来 限 无 定 监 督 过 失 的处 罚 范 围 。 “ 确 定 可 罚 的监 督 义 在
务 违 反 时 , 当 首 先 从 分 工 中被 容 许 的危 险 的 角 应
人也是 独立的责任 主体 , 监督者也有 可能信赖 他 会 采 取 适 当 的行 动 避 免 结 果 发 生 。在 监 督 过 失 的
的 运 用 信 赖 原 则在 监 督 过 失 领 域 的 适 用 , 以分 工的 确 立 为 前提 条件 , 以存 在 实质 的 信 赖 关 系
为根 本 条 件 。 [ 键 词 ] 监 督 过 失 ; 赖 原 则 ; 见 可 能性 关 信 预
[ 图分 类 号 ] D943 中 1.1

文 献标 识码 : A
第3卷 4
Vo .4 13
第 2期
No2 .
广西 大 学 学 报 (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哲 J u a f a g i ies y P i sp ya d S ca ce c ) o r l n x v ri ( hl o h n o ilS in e n o Gu Un t o

论行政法中对信赖利益保护司法适用

论行政法中对信赖利益保护司法适用

论行政法中对信赖利益保护司法适用行政法是指国家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则是指在行政法中,对于一个已经形成的、合法的信赖利益,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地削减或者撤回,必须予以保护。

在行政法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被广泛运用,并经常作为司法实践和裁判的重要依据。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我们必须先了解什么是信赖利益。

简单说来,信赖利益是指在特定的事实和情况下,一个人在履行某些法律中所依据的权利、义务、法规、政策等时所得到的合法期待。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相关的权利主体做出了不符合这种合法期待的行为,那么就会对这个人的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在司法实践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主要应用于两个方面:一是行政许可和批准,二是政策和法规的变更。

在行政许可和批准方面,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可以保护那些已经满足了规定条件,且已经获得行政许可和批准的申请人的权益。

例如,一个企业已经依法获得了营业执照,如果行政机关后来撤销这个执照,就会严重损害这个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发展前景,破坏市场稳定,不符合国家推行的公正竞争、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在政策和法规的变更方面,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同样也有重要的作用。

例如,当一个企业依照政策和法规的规定投资了某个产业,在这个产业获得了一定的利益和市场地位后,政府推出新的政策或法规,导致这个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发生了改变,企业的经营收入和盈利水平也受到了严重影响,那么企业就可以依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要求政府在推变新政策或法规时给予其一个合理的过渡期,让企业适应市场变化和新的经营环境。

在司法实践中,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适用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

首先,必须要有一个已经形成的、合法的信赖利益。

也就是说,这个信赖利益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和限制,例如它必须是基于法律、行政规章或者其他规定而形成的,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必须得到认可等等。

其次,这个信赖利益必须是在行政机关的明确承诺、保证或者授权下形成的。

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适用

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适用

z目录诚信承诺书 (1)毕业论文 ........................................................................................................................ 2-13 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2)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基本理论 (3)(一)信赖利益原则的含义与内容 (3)(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理论基础 (3)二、大陆法系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制度设计 (4)(一)侧重于实体性保护 (4)(二)信赖利益赔偿的范围及限制 (5)(三)信赖利益赔偿的限制 (7)三、我国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适用的现状及问题 (8)(一)我国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适用的现状 (8)(二)我国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9)引言 (9)四、我国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适用的完善 (10)(一)确立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地位 (11)(二)制定行政许可赔偿、补偿的范围和标准 (11)(三)完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应用 (12)参考文献 (13)诚信承诺书本人作为《论铸刑鼎之争及其启示》一文的作者,郑重承诺:一、本论文是我在导师的指导下,参考相关文献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独立完成的,其中所引用的文献资料和相关数据,都是真实的,并均准确地标明其来源;除标明来源的内容以外,不包含他人已公开发表的作品内容、学术成果、学术观点和数据。

二、我保证本论文中没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规定的任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若有违反,本人自愿接受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任何处理,承担取消论文成绩、取消学位申请资格、交回并注销学历学位证书、撤销学位等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学生签名:2017 年 6 月 2 日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适用[摘要]信赖利益是基于公平正义原则而以合同的形式约定的一些特别规定,信赖利益的出现,是对传统公正思想在法律上的一次巩固和加深,符合人们对于契约精神中诚信的追求,本文重点研究论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针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对的建议。

简述信赖保护原则的法律适用性

简述信赖保护原则的法律适用性

简述信赖保护原则的法律适用性程云鹏摘要:信赖保护是近年来行政法中关注程度较高、研究讨论很多的论题之一,关于其是否应上升成为宪法层次的原则以及是否应确立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学理上尚存在着一定的分歧,世界各国和地区对这一原则认可的程度也不尽相同。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信赖保护原则的法律化已成为一个法制国家的基本要求,对于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宏伟事业来说,它更是一个必然趋势。

在我国立法中,信赖保护并没有被明确规定作为行政管理的一个要求,它不是行政法的一个原则,更谈不上是一个基本原则。

但随着我国社会不断发展、法制不断健全以及人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政府和人民之间越来越需要建立一种更加稳固的相互信任的关系,这种信任关系不仅仅只是建立在相互守信的基础上,而是需要一种规范性的、上升到法律层面的规章制度来约束,信赖保护原则正是基于这一需求而产生的。

在我国行政管理中,信赖保护原则的法律化显得迫在眉睫。

一、对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认识信赖保护原则通常指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基于对公权力的信任而作出一定的行为,此种行为所产生的正当利益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这种信赖利益,或者如果撤销必须补偿其信赖损失。

如:某私营企业主因业务扩展需要,向市规划局申请建设经营用房,获批准。

该企业主陆续办理了其他各项审批手续后开始施工,直至经营用房竣工并投入使用,投资共计几十万元。

但在该市随后的城市规划整治中,规划局认为当初批准该企业主建设经营用房不符合本市总体规划要求,决定收回批准建房决定,同时责令其马上自行拆除所建房屋。

很明显,如果该行为执行,该企业主将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但在整个事件中,企业主并没有什么过错,规划局则是纠正了自己的行政行为,难道要企业主自己承担经济损失吗?这里就涉及到信赖保护原则问题,即企业主由于对公权力(规划局对申请建房的批准)的信任而投资修建了经营用房,该投资(包括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企业主产生的正当利益应当给予保护,规划局不得随意撤销自己的决定,如果撤销,必须对企业主施以补偿。

信赖原则

信赖原则
犯 罪 过 失 中 的 相出
本人的经历
主要内容
一、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在犯罪 过失中的运用
二、过失危险犯 过失危险犯
一、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在犯 罪过失中的运用
(一)信赖原则的概念及理论发展 (二)信赖原则和危险分配理论 (三)信赖原则的适用
(一)信赖原则的概念及理论发展
巴西刑法典第256 条规定 巴西刑法典第 256条规定 , “ 过失引起倒 256 条规定, 塌或崩溃,使他人的生命、 塌或崩溃,使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遭 受危险的, 个月至1年监禁。 受危险的,处6个月至1年监禁。” 意大利刑法典第450 条规定: 450条规定 意大利刑法典第 450 条规定 : “ 因自己过 失之作为或不作为引发铁路车祸、火灾、 失之作为或不作为引发铁路车祸、火灾、 毁船、沉船或其他浮动建筑物沉没之危 毁船、沉船或其他浮动建筑物沉没之危 险或使其危险存续者, 险或使其危险存续者 , 处 2 年以下有期徒 刑。” 瑞士刑法典第229条规定: 229条规定 瑞士刑法典第 229 条规定 : “ 忽略公认之 一般建筑工程规则,过失危及他人身体与 一般建筑工程规则,过失危及他人身体与 生命者,处轻惩役或罚金。 生命者,处轻惩役或罚金。”
德国旧联邦最高法院在确立信赖原则之 德国旧联邦最高法院在确立信赖原则之 前,曾在判例中就驾驶员的注意义务作 出过如下说明: 汽车驾驶人, 出过如下说明:“汽车驾驶人,因不得 期待其他参与交通者皆能采取遵守秩序 之正当态度;故常须将‘ 之正当态度;故常须将‘可能有人突自 房屋中或人行道上闯入车道’一事, 房屋中或人行道上闯入车道’一事,置 于念头。仅在‘ 于念头。仅在‘其他的利用道路者之粗 心大意,自吾人日常生活经验观之, 心大意,自吾人日常生活经验观之,实 非可能’之情况下, 非可能’之情况下,始能否定汽车驾驶 人之过失。 人之过失。”

论信赖保护原则在司法审查中的适用

论信赖保护原则在司法审查中的适用
第24卷第6期
V01.24 No.6
许昌学院学报 JOURNAL 0F XUCHANG UNⅣERSl7IY
2005年第6期
No.6.2005
论信赖保护原则在司法审查中的适用
周银超1,袁 勇2
(1.许昌学院社科部,河南许昌461000;2.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
[摘 要]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是指有权机关保护行政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因信赖 行政行为而期望得到的合法或合理利益,所应遵循的行政法原则。作为当前我国行政法理论与 制度中的重要原则,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则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进程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在诉讼活动中适用信赖保护原则,是实现其价值和作用最主要的方式;也 是法院提升自身地位,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行为。
三、信赖保护原则的司法适用
(一)信赖保护原则司法适用的动力 1.法治建设的需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核心 是规制权力。在我国政治现实中,影响最大,最容易与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纠纷的是行政权。在此意义上行 政法是规制行政权的法。而行政法的核心是行政权。以受 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行政权可分为羁束性行政权 和自由裁量性行政权。前者是法律规范详细、具体和明确 地规定了行政权作用的范围、条件、程序等,行政主体没有 自行斟酌、选择和裁量的余地的行政权;后者是法律规范仅 原则性地规定行政权作用的目的、行为和范围等,而将行政 权作用的范围、条件、程序等留给行政主体自行斟酌、选择 和裁量的行政权。哈耶克认为,“在现代社会中至关重要的 问题,亦即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施以法律限制的问题;而这就 是那个‘微小的漏洞’,如若处理不当,它将使‘每个人的自
一、信赖保护原则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面对众多关于 信赖保护原则的界说,本文无意列举,但司法适用的信赖保 护原则是什么,却是不能不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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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5期 NO.5,2012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JO UR NA L OF YU N NA NI N ST I TU T E OFS O CI A L I S M 102信赖原则及其在监督过失犯罪中的司法应用 罗 彬 李秀沛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四川 成都 611900) 摘 要:信赖原则目前已经从道路交通过失犯罪处罚的免责事由的适用向医疗业、食品业、医药业、建筑业等危险行业发生的过失犯罪领域渗透,在监督过失犯罪中,有限定的引入信赖原则理论,将有助于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分担社会风险,共同促进社会的科学发展。

关键词:信赖原则;监督过失犯罪;限定说;相当性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2811(2012)05-0102-2 一、信赖原则的理论基础 信赖原则(Der verauensgrund satz)诞生于20世纪30年代德国判例中,大约50年后由日本刑法学者西原春夫介绍到日本。

昭和41年,日本最高法院也首次在判决中适用信赖原则。

这使信赖原则不仅在实际上,而且在名义上也得到了正式的承认。

现在,信赖原则已被运用在日本司法实务中,并且该原则已经成为交通事故认定过失的模型。

发展到今天,信赖原则已开始跳出道路交通过失犯罪处罚的范围向医疗业、食品业、医药业、建筑业等危险行业发生的过失犯罪领域渗透,由道路交通过失犯罪认定原则向一般过失犯罪认定原理发展,目前,信赖原则已运用在涉及公共危险领域的事故处理中,从行为实行状态上的不当行为,判断有无违反注意义务,判断过失责任的有无以及责任程度等。

本文认为,伴随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各种高风险行业涌现,适当借鉴信赖原则的法律精神,信赖原则立法价值在一定程度与功利主义立法思想相融合,功利主义基于人的本性是避苦求乐的伦理原则,认为人的行为本身是受功利支配的,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幸福;而对于社会或政府来说,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基本职能。

功利主义法学的最基本特点就是强调追求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原则是立法的宗旨、评判法律优秀的标准,她的出现对法学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对于立法者而言,任何一部法律本身包含着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为了多数人的幸福,也已成为最为保险的立法方式之一,其将不仅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更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

信赖原则,是指在行为人信赖他人的适当行动而实施了某种行为的场合,即使由于他人的不适当行动而发生结果,只要不存在特别的事情,就不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

藤木英雄认为:“所谓信赖原则,就是说在碰到需要共同防止危险的情形时,除要一起防止所碰到的危险外,还要分别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严格按照规定的行动行事的一种相互信赖,并以此为前提,决定自己在工作岗位上应做的事,如能尽心履行自己的岗位责任,那就可以了。

”例如,1955年,日本北大医院成立了十人医疗专家小组,进行开放性动脉导管手术时,由于起帮助作用的护士误接电气手术刀的插头,导致灼伤患者左脚关节,造成患者左脚小腿必须切除的严重伤害。

在本案中医生对于非常简单的辅助作用(电气手术刀电线的连接),相信富有经验的护士自己可以做好,根据当时实际情况,不存在不相信的充分理由。

因此,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对于医疗小组专业分工的共同作业,可以适用信赖原则免除执刀医生的监督过失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信赖原则适用的依据何在呢?笔者认为,在某些情况下,适用信赖原则可以保持公正并促进社会发展。

具体理由是,我们社会的发展进步需要将某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潜在的危险,在生产经营者之间或生产经营者与相对人之间合理分配,并将自己分担的工作高度负责,避免危险的发生,否则会阻碍社会的发展进步。

比如,汽车司机如不能合理信赖其他参与人会遵守交通规则,汽车将会像蜗牛一样爬行在路上。

那么汽车将会丧失其现代工具的价值。

二、信赖原则在监督过失犯罪中的司法应用 信赖原则,是在处理交通案例的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当初仅运用于交通事故中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个人模式的过失案例中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的认定。

19世纪中期,日本刑法学界以森永奶粉砒霜中毒案和北大电气手术刀为契机,将信赖原则扩展到交通事故以外的领域。

关于信赖原则在监督过失犯罪领域中有无适用的余地,刑法学者们观点不一。

主要有以下三种见解:第一种观点是否定说,该观点认为信赖原则只能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在监督过失犯罪关系中,存在纵向支配从属关系,如果运用信赖原则到司法实践中,那将会把法律责任转嫁给具体的从业人员身上。

持此观点的井上祐司学者认为,如果情绪性强调信赖原则,乃是强者的逻辑,再三严苛于下属的物理担当者的责任,将会宽纵管理部门。

第二种观点是肯定说,该观点主张将信赖原则引入监督关系中,主要代表人物有日本学者西原春夫和米田泰邦律师。

西原春夫认为,在社会生活中,为谋求资源的效率,监督者委任被监督者去工作而成立分工体制,乃是当今社会中的常态、现实的作者简介:罗彬(1965.3- ),男,四川省彭州市人,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网络出版时间:2013-02-20 17:18网络出版地址:/kcms/detail/53.1133.D.20130220.1718.055.html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5期 NO.5,2012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J O U R N A L O F Y U N N A N I N S T I T U T E O F S O C I A L I S M 103考虑。

监督者过失责任的认定,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过失责任的认定具有相似的性质。

运用监督者对被监督者的信赖是否具有相当性的判断,来切断无限扩大的预见可能性,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

第三种观点是限定说,其主张在一定范围内肯定信赖原则在监督过失领域中的适用,主要代表性刑法学者有大谷实、甲斐克则、佐藤文哉以及大塜仁。

本文认为,上述观点中否定说与肯定说均有片面之处,而限定说比较合理。

理由是:其一,在监督过失犯罪中,虽不能说监督者的注意义务与被监督者的注意义务是一样的,可是,也不能断定在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不存在信赖关系,,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可能存在相同的认识,所以,可能存在由这种相同的认识给信赖关系奠定基础的实际情况,把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关系完全理解为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是不全面的。

其二,监督过失领域虽承认信赖原则的适用,但是,监督过失犯罪与一般过失犯罪中的情形有所不同,即监督者是上位者的地位,一方面与作为相互协助的同事中的一般过失相比,可以信赖处于下位的被监督者,但是,另一方面,作为监督者,又应该监督被监督者的行为,使其不发生失误或不当行为,所以,信赖原则的适用有其受到限制的一面。

特别是被监督者承担的工作蕴含着对人的生命、身体健康的高度危险时,以及被监督者不具有胜任能力时,监督者的注意义务就越大,就不应该适用信赖原则。

总之,信赖原则可以适用于监督过失犯罪领域中,但其适用则有一定范围的限定。

那么,信赖原则在监督过失犯罪领域,其适用的条件是什么呢?我国学者认为,可考虑以适用信赖原则确认有无过失责任及其责任分担的领域,除交通运输以外,其他领域,在适用上应当符合下列几点要求:第一,信赖原则一般只适用于公认的,对社会发展有不可缺少的巨大作用和利益,但又具有危险性的领域内的事故处理时,确认有无过失责任以及责任分担。

第二,信赖原则一般只适用于在多人协力为某一目的,且有一定组织性,并在合理分担各自应注意危险义务的领域内的事故处理时,确认有无过失责任以及责任分担。

第三,信赖原则一般只适用于在有具体明确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调整的领域内的事故处理时,确认有无过失责任以及责任分担。

第四,信赖原则一般只适用于在客观上有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人能够采取相应的适当行为条件的领域内的事故处理时,确认有无过失责任以及责任分担。

例如,工矿企业的事故、建筑企业的事故、医疗事故以及日常社会活动、生活中符合第三、四点要求的事故。

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我们司法工作人员应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信赖原则在监督过失领域中的适用要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防止滥用信赖原则。

例如,在日本“森永奶粉砒霜中毒事件”的处理中,德岛一审法院便滥用信赖原则免除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该法院认为,森永奶品公司从开始使用磷酸氢二钠(砒霜)作添加剂起,到事件发生时,已有两年多从未发生过事故,公司与提供药品的药材商关系和谐,而且这家药材商在当地又是享有信用的。

根据以上理由,森永公司对药材商抱有信赖感,相信其提供的药品会像过去一样,按合同交货,是合理的。

基于这种信赖,即使是对药品成分没有进行检验,根据信赖原则,也应当否定过失责任。

该法院显然没有认识到,其判决理由和结果客观上保护了企业非法的“偷工减料”行为,即森永公司本来有义务对购进的磷酸氢二钠(砒霜)添加剂进行检查,却没有这么做,并且因此导致了中毒惨剧的发生,法院却以信赖原则为理由,免除了其对这种“偷工减料”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第二,信赖原则的相当性判断问题,与刑法中其他类型化的概念一样,相当性判断存在模糊性与不明确性。

例如,在1994年8月,綦江县人民政府决定建立虹桥,具体由綦江县城市建设委员会负责。

该桥由赵国勋,李孟泽和其他私人设计。

1996年6月24日,綦江县政府决定在綦河上举行大型贸易活动。

在上午11时左右,虹桥发出巨大异常声音,虹桥上群众匆匆离去,具体负责活动的安全部门对虹桥采取临时封闭措施,并报告给綦江县政府相关领导。

在同一天下午,被告人张开科并未对异常噪声进行澄清的情况下,决定继续使用虹桥。

1999年1月4日,虹桥突然崩溃,綦江,造成14人受伤,40人死亡,628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重点是审查判断被告人张开科是否有很好的理由相信其他项目经理的行为,从而适用信赖原则排除监督过失罪。

在这个时候,信赖原则的判决成为关键点。

那么,我们如何判断信赖原则的相当性呢?本文认为,信任原则中相当性的判断应当根据情况总结,归纳,确立了“例外规则”,从而排除信赖原则。

在本案中,被告张开科和其他官员的分工关系是确定的,虹桥是连接綦江两岸,一个重要的渠道,虹桥的工程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綦江县人民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此,根据工程的高度危险涉及綦江县全县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被告人张开科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被告人张开科有义务及时检查虹桥的质量问题,消除所有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危险状态,而事实上,被告人张开科不尽职调查,因此,本文认为,被告人张开科没有信赖的客观条件,应当承担监督过失刑事责任,构成玩忽职守罪。

参考文献: [1] 冯军译,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J].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页. [2] [日]藤木英雄.公害犯罪[J].丛选功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9页.[3] 刘丁炳.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3页.责任编辑:杨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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