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原则及其在监督过失犯罪中的司法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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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5期 NO.5,2012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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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原则及其在监督过失犯罪中的司法应用 罗 彬 李秀沛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四川 成都 611900) 摘 要:信赖原则目前已经从道路交通过失犯罪处罚的免责事由的适用向医疗业、食品业、医药业、建筑业等危险行业发生的过失犯罪领域渗透,在监督过失犯罪中,有限定的引入信赖原则理论,将有助于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分担社会风险,共同促进社会的科学发展。 关键词:信赖原则;监督过失犯罪;限定说;相当性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2811(2012)05-0102-2 一、信赖原则的理论基础 信赖原则(Der verauensgrund satz)诞生于20世纪30年代德国判例中,大约50年后由日本刑法学者西原春夫介绍到日本。昭和41年,日本最高法院也首次在判决中适用信赖原则。这使信赖原则不仅在实际上,而且在名义上也得到了正式的承认。现在,信赖原则已被运用在日本司法实务中,并且该原则已经成为交通事故认定过失的模型。发展到今天,信赖原则已开始跳出道路交通过失犯罪处罚的范围向医疗业、食品业、医药业、建筑业等危险行业发生的过失犯罪领域渗透,由道路交通过失犯罪认定原则向一般过失犯罪认定原理发展,目前,信赖原则已运用在涉及公共危险领域的事故处理中,从行为实行状态上的不当行为,判断有无违反注意义务,判断过失责任的有无以及责任程度等。本文认为,伴随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各种高风险行业涌现,适当借鉴信赖原则的法律精神,信赖原则立法价值在一定程度与功利主义立法思想相融合,功利主义基于人的本性是避苦求乐的伦理原则,认为人的行为本身是受功利支配的,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幸福;而对于社会或政府来说,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基本职能。功利主义法学的最基本特点就是强调追求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原则是立法的宗旨、评判法律优秀的标准,她的出现对法学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对于立法者而言,任何一部法律本身包含着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为了多数人的幸福,也已成为最为保险的立法方式之一,其将不仅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更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 信赖原则,是指在行为人信赖他人的适当行动而实施了某种行为的场合,即使由于他人的不适当行动而发生结果,只要不存在特别的事情,就不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藤木英雄认为:“所谓信赖原则,就是说在碰到需要共同防止危险的情形时,除要一起防止所碰到的危险外,还要分别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严格按照规定的行动行事的一种相互信赖,并以此为前提,决定自己在工作岗位上应做的事,如能尽心履行自己的岗位责任,那就可以了。”例如,1955年,日本北大医院成立了十人医疗专家小组,进行开放性动脉导管手术时,由于起帮助作用的护士误接电气手术刀的插头,导致灼伤患者左脚关节,造成患者左脚小腿必须切除的严重伤害。在本案中医生对于非常简单的辅助作用(电气手术刀电线的连接),相信富有经验的护士自己可以做好,根据当时实际情况,不存在不相信的充分理由。因此,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对于医疗小组专业分工的共同作业,可以适用信赖原则免除执刀医生的监督过失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信赖原则适用的依据何在呢?笔者认为,在某些情况下,适用信赖原则可以保持公正并促进社会发展。具体理由是,我们社会的发展进步需要将某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潜在的危险,在生产经营者之间或生产经营者与相对人之间合理分配,并将自己分担的工作高度负责,避免危险的发生,否则会阻碍社会的发展进步。比如,汽车司机如不能合理信赖其他参与人会遵守交通规则,汽车将会像蜗牛一样爬行在路上。那么汽车将会丧失其现代工具的价值。 二、信赖原则在监督过失犯罪中的司法应用 信赖原则,是在处理交通案例的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当初仅运用于交通事故中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个人模式的过失案例中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的认定。19世纪中期,日本刑法学界以森永奶粉砒霜中毒案和北大电气手术刀为契机,将信赖原则扩展到交通事故以外的领域。关于信赖原则在监督过失犯罪领域中有无适用的余地,刑法学者们观点不一。主要有以下三种见解:第一种观点是否定说,该观点认为信赖原则只能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在监督过失犯罪关系中,存在纵向支配从属关系,如果运用信赖原则到司法实践中,那将会把法律责任转嫁给具体的从业人员身上。持此观点的井上祐司学者认为,如果情绪性强调信赖原则,乃是强者的逻辑,再三严苛于下属的物

理担当者的责任,将会宽纵管理部门。第二种观点是肯定说,该观点主张将信赖原则引入监督关系中,主要代表人物有日本学者西原春夫和米田泰邦律师。西原春夫认为,在社会生活中,为谋求资源的效率,监督者委任被监督者去工作而成立分工体制,乃是当今社会中的常态、现实的

作者简介:罗彬(1965.3- ),男,四川省彭州市人,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网络出版时间:2013-02-20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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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5期 NO.5,2012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J O U R N A L O F Y U N N A N I N S T I T U T E O F S O C I A L I S M 103考虑。监督者过失责任的认定,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过失责任的认定具有相似的性质。运用监督者对被监督者的信赖是否具有相当性的判断,来切断无限扩大的预见可能性,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第三种观点是限定说,其主张在一定范围内肯定信赖原则在监督过失领域中的适用,主要代表性刑法学者有大谷实、甲斐克则、佐藤文哉以及大塜仁。 本文认为,上述观点中否定说与肯定说均有片面之处,而限定说比较合理。理由是:其一,在监督过失犯罪中,虽不能说监督者的注意义务与被监督者的注意义务是一样的,可是,也不能断定在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不存在信赖关系,,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可能存在相同的认识,所以,可能存在由这种相同的认识给信赖关系奠定基础的实际情况,把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关系完全理解为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是不全面的。其二,监督过失领域虽承认信赖原则的适用,但是,监督过失犯罪与一般过失犯罪中的情形有所不同,即监督者是上位者的地位,一方面与作为相互协助的同事中的一般过失相比,可以信赖处于下位的被监督者,但是,另一方面,作为监督者,又应该监督被监督者的行为,使其不发生失误或不当行为,所以,信赖原则的适用有其受到限制的一面。特别是被监督者承担的工作蕴含着对人的生命、身体健康的高度危险时,以及被监督者不具有胜任能力时,监督者的注意义务就越大,就不应该适用信赖原则。总之,信赖原则可以适用于监督过失犯罪领域中,但其适用则有一定范围的限定。 那么,信赖原则在监督过失犯罪领域,其适用的条件是什么呢?我国学者认为,可考虑以适用信赖原则确认有无过失责任及其责任分担的领域,除交通运输以外,其他领域,在适用上应当符合下列几点要求:第一,信赖原则一般只适用于公认的,对社会发展有不可缺少的巨大作用和利益,但又具有危险性的领域内的事故处理时,确认有无过失责任以及责任分担。第二,信赖原则一般只适用于在多人协力为某一目的,且有一定组织性,并在合理分担各自应注意危险义务的领域内的事故处理时,确认有无过失责任以及责任分担。第三,信赖原则一般只适用于在有具体明确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调整的领域内的事故处理时,确认有无过失责任以及责任分担。第四,信赖原则一般只适用于在客观上有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人能够采取相应的适当行为条件的领域内的事故处理时,确认有无过失责任以及责任分担。例如,工矿企业的事故、建筑企业的事故、医疗事故以及日常社会活动、生活中符合第三、四点要求的事故。 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我们司法工作人员应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信赖原则在监督过失领域中的适用要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防止滥用信赖原则。例如,在日本“森永奶粉砒霜中毒事件”的处理中,德岛一审法院便滥用信赖原则免除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该法院认为,森永奶品公司从开始使用磷酸氢二钠(砒霜)作添加剂起,到事件发生时,已有两年多从未发生过事故,公司与提供药品的药材商关系和谐,而且这家药材商在当地又是享有信用

的。根据以上理由,森永公司对药材商抱有信赖感,相信其提供的药品会像过去一样,按合同交货,是合理的。基于这种信赖,即使是对药品成分没有进行检验,根据信赖原则,也应当否定过失责任。该法院显然没有认识到,其判决理由和结果客观上保护了企业非法的“偷工减料”行为,即森永公司本来有义务对购进的磷酸氢二钠(砒霜)添加剂进行检查,却没有这么做,并且因此导致了中毒惨剧的发生,法院却以信赖原则为理由,免除了其对这种“偷工减料”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第二,信赖原则的相当性判断问题,与刑法中其他类型化的概念一样,相当性判断存在模糊性与不明确性。例如,在1994年8月,綦江县人民政府决定建立虹桥,具体由綦江县城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该桥由赵国勋,李孟泽和其他私人设计。1996年6月24日,綦江县政府决定在綦河上举行大型贸易活动。在上午11时左右,虹桥发出巨大异常声音,虹桥上群众匆匆离去,具体负责活动的安全部门对虹桥采取临时封闭措施,并报告给綦江县政府相

关领导。在同一天下午,被告人张开科并未对异常噪声进行澄清的情况下,决定继续使用虹桥。1999年1月4日,虹桥突然崩溃,綦江,造成14人受伤,40人死亡,628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重点是审查判断被告人张开科是否有很好的理由相信其他项目经理的行为,从而适用信赖原则排除监督过失罪。在这个时候,信赖原则的判决成为关键点。那么,我们如何判断信赖原则的相当性呢?本文认为,信任原则中相当性的判断应当根据情况总结,归纳,确立了“例外规则”,从而排除信赖原则。在本案中,被告张开科和其他官员的分工关系是确定的,虹桥是连接綦江两岸,一个重要的渠道,虹桥的工程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綦江县人民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此,根据工程的高度危险涉及綦江县全县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被告人张开科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被告人张开科有义务及时检查虹桥的质量问题,消除所有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危险状态,而事实上,被告人张开科不尽

职调查,因此,本文认为,被告人张开科没有信赖的客观条件,应当承担监督过失刑事责任,构成玩忽职守罪。

参考文献: [1] 冯军译,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J].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页. [2] [日]藤木英雄.公害犯罪[J].丛选功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9页.

[3] 刘丁炳.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3页.

责任编辑:杨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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