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房产律师点评房屋买卖纠纷:两限房买卖合同无效后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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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房产律师点评房屋买卖纠纷:两限房买卖合同无效后的赔偿

资深房产律师点评房屋买卖纠纷:两限房买卖合同无效后的赔偿

资深房产律师点评房屋买卖纠纷:两限房买卖合同无效后的赔偿第一篇:资深房产律师点评房屋买卖纠纷:两限房买卖合同无效后的赔偿胡丽与李大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一、原被告诉求原告胡丽诉称:2011年7月24日,通过朋友介绍,我与被告李大普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李大普将其因拆迁所得三居室楼房一套以每平方米八千元的价格转让给我,我已付房款三十万元。

后由于房屋升值,李大普在利益驱动下反悔,《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被法院判决无效,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李大普返还购房款三十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1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2、被告李大普赔偿房屋增值损失三十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大普负担。

被告李大普辩称:我不同意原告李大普的诉讼请求。

对于购房款三十万元我同意返还,利息不予认可。

在2013年我就与胡丽联系退款事宜,但是胡丽一直拒绝,如果有损失也是胡丽自己造成的。

我不同意赔偿房屋损失,我与胡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因为违反合同法的规定才导致无效的,我不存在违约,不存在过错,故不应当赔偿。

我也不同意承担诉讼费及评估费。

经审理查明:2011年,因房屋拆迁,被告李大普选择保障性房屋置换作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式,并选择北京林家公司开发建设的华远铭悦园,后签订了选房意向单。

2011年7月24日,通过朋友介绍,李大普与原告胡丽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李大普以八千元/平方米价格出售给胡丽。

二、付款方式:甲胡丽在签订双方协议后,先交定金五万元;胡丽在2011年8月11日前将先期购房款人民币三十万交李大普,李大普收到后出具收据。

若胡丽单方反悔约定,所有预付定金不予退还。

三、李大普与房地产开发商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胡丽要把未付房款一次性付清现金。

甲乙双方约定待甲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甲乙双方立即办理房屋买卖公证手续,费用由胡丽承担,李大普配合办理。

购房合同无效双倍赔偿范文

购房合同无效双倍赔偿范文

在我国,购房合同作为商品房买卖关系中的一种法律文件,对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购房合同可能会出现无效的情况。

那么,购房合同无效时,如何进行双倍赔偿呢?一、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形1. 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的真实情况,如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权属纠纷等。

2.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却与买受人签订购房合同。

3. 出卖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等义务。

4. 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 买受人受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购房合同。

二、购房合同无效双倍赔偿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 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4. 出卖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等义务。

5. 买受人受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购房合同。

三、购房合同无效双倍赔偿的具体操作1. 买受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购房合同无效,并请求双倍赔偿。

2. 法院审理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购房合同无效,并支持买受人的诉讼请求。

3. 法院判决出卖人返还买受人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买受人一倍购房款。

4. 出卖人依法履行判决,向买受人支付双倍赔偿款。

总之,购房合同无效双倍赔偿是一种保障买受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实际操作中,买受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出卖人应诚信经营,避免因合同无效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购房合同无效后的赔偿

购房合同无效后的赔偿

甲方(以下简称“买方”)与乙方(以下简称“卖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市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了部分义务。

然而,在履行过程中,因合同中存在重大误解,导致合同无效。

现双方就合同无效后的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无效原因1. 合同中关于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权属等关键信息存在重大误解,买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充分了解实际情况。

2. 卖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二、赔偿范围1. 退还已支付房款:买方已支付给卖方的房款人民币____元,卖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买方。

2. 退还定金:买方已支付给卖方的定金人民币____元,卖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买方。

3. 赔偿损失:因合同无效,买方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购房款损失:买方因合同无效,无法继续购房,造成的购房款损失人民币____元。

(2)误工损失:买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因房屋买卖事宜产生的误工损失人民币____元。

(3)其他损失:买方因合同无效,遭受的其他损失人民币____元。

卖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上述赔偿款项给买方。

三、违约责任1. 如卖方未按本协议约定退还房款、定金及赔偿损失,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等。

2. 如买方未按本协议约定配合卖方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主张损失赔偿裁判规则

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主张损失赔偿裁判规则

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主张损失赔偿裁判规则 1.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那可别傻乎乎地不知道自己能主张损失赔偿啊!比如说,小明买了套房子,结果合同无效了,这时候他难道不应该去索要自己的损失吗?
2. 你想想看,明明合同无效了,自己遭受了损失,还不去争取赔偿,那不是太亏了吗?就好比小李,遇到合同无效,那肯定得讨要个说法呀!
3. 要是因为对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你说不找他赔偿说得过去吗?就像小张遇到的情况,对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效,他当然要去力争赔偿啦!
4. 合同无效后主张损失赔偿,这是天经地义的呀!就如同小王在这种情况下,理所当然地去追求自己应得的呀!
5. 当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时,不主张损失赔偿难道不是对自己的不负责吗?比如说小陈的例子,他怎能不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6. 难道合同无效了,自己之前的投入就白白浪费了吗?这可不行啊!就像小赵那样,合同无效后就得赶紧去要赔偿!
7. 大家可要记住了,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主张损失赔偿是很重要的呀!比如老孙遇到了,他肯定不会善罢甘休的呀!
结论: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主张损失赔偿是有明确裁判规则的,这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大家遇到相关情况一定要据理力争,维护自己应得的利益。

资深房产律师点评房屋买卖纠纷:两限房买卖合同无效后的赔偿

资深房产律师点评房屋买卖纠纷:两限房买卖合同无效后的赔偿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资深房产律师点评房屋买卖纠纷:两限房买卖合同无效后的赔偿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一、原被告诉求原告胡丽诉称:2011年7月24日,通过朋友介绍,我与被告李大普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李大普将其因拆迁所得三居室楼房一套以每平方米八千元的价格转让给我,我已付房款三十万元。

后由于房屋升值,李大普在利益驱动下反悔,〈〈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被法院判决无效,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李大普返还购房款三十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1年8月1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2、被告李大普赔偿房屋增值损失三十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大普负担。

被告李大普辩称:我不同意原告李大普的诉讼请求。

对于购房款三十万元我同意返还,利息不予认可。

在2013年我就与胡丽联系退款事宜,但是胡丽一直拒绝,如果有损失也是胡丽自己造成的。

我不同意赔偿房屋损失,我与胡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因为违反合同法的规定才导致无效的,我不存在违约,不存在过错,故不应当赔偿。

我也不同意承担诉讼费及评估费。

经审理查明:2011年,因房屋拆迁,被告李大普选择保障性房屋置换作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式,并选择北京林家公司开发建设的华远铭悦园,后签订了选房意向单。

2011年7月24日,通过朋友介绍,李大普与原告胡丽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李大普以八千元/平方米价格出售给胡丽。

二、付款方式:甲胡丽在签订双方协议后,先交定金五万元;胡丽在2011年8月11日前将先期购房款人民币三十万交李大普,李大普收到后出具收据。

若胡丽单方反悔约定,所有预付定金不予退还。

借名购买两限房协议被判无效-购房款应返还

借名购买两限房协议被判无效-购房款应返还

标题:借名购买两限房协议被判无效购房款应返还靳双权律师点评两限房借名纠纷之财产返还房产律师靳双权谈拆迁后获得两限房购房指标的专属性两限房购买对象具有专属性,借名购买违反国家政策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

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一、原告诉称王凌诉称:2009年5月,王凌1号的房屋被拆迁,王凌因拆迁获得购买X室房屋的两限房资格.王凌将两限房指标交由其女儿去购买.谁知石夏天的朋友暗中与王凌的女儿达成口头协议,使得石夏天无偿使用王凌的两限房指标购房,当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未获得王凌允许。

石夏天明知此房为两限房、其不符合购买条件,仍享有的限价商品房并一直占有、使用,其甚至暗中通过非法手段将房产证领取到自己手中.王凌多次与石夏天协商,未果。

请求:1、确认王凌和石夏天之间关于X室房屋的口头转让协议无效;2、合判令石夏天立即将X室的房屋腾退给王凌;3、判令石夏天给付王凌房屋占用费十万元。

二、被告辩称石夏天辩称:不同意王凌的诉讼请求。

一、2013年王凌诉石夏天物权保护纠纷案件中,王凌已经当庭承认该购房指标系其自愿转让,双方的买卖协议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二、王凌、石夏天双方就涉案房屋之间存在口头买卖协议,该事实已经经过了X区法院生效判决的确认,王凌的主张与其诉讼请求互相矛盾,也与王凌在之前诉讼中的陈述相违背.三、王凌与石夏天双方口头协议并不具有合同无效的情形,口头协议有效,双方应该继续履行口头协议的内容.限价商品房本质上也是商品房的一种,只是在价格上、户型上有所限制,其他与商品房无本质差异。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怎么赔偿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怎么赔偿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怎么赔偿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怎么赔偿引言在农村地区,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对于买卖双方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有时候出现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这给双方当事人带来了困扰。

本文将探讨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及相关的赔偿事宜。

无效合同的定义在解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何为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订立时即不存在法律上认可的效力。

无效合同可能是由于一方或双方的法律地位以及合同内容等问题所导致。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可能出现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合同当事人缺乏相应的法定资格,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

2. 未经过法定程序的合同签订,如未经公证、未登记等。

3. 合同内容涉及违法行为,如合同违背了法律、法规等。

4. 合同违反了公序良俗或社会伦理。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赔偿方式当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双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

以下是常见的赔偿方式:终止合同并返还财产当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买卖双方应立即终止该合同并返还已交付的财产。

这包括已支付的款项、房屋产权等。

各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并达成一致。

返还利益在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已经享受到了非法利益,对方可以要求返还。

例如,如果卖方非法占有了买方的房屋,买方可要求卖方返还属于自己的产权。

财产损失赔偿如果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导致一方遭受了财产损失,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评估,以弥补受损害一方的损失。

违约责任当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时,违约方可能会面临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等。

注意事项在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及时寻求法律援助:如果遇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当事人应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以便能够了解自己的权益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农村房屋买卖律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责任承担

农村房屋买卖律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责任承担

农村房屋买卖律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后,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责任承担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138****3787)专业代理⼆⼿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

从业以来代理了⼤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

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改编,希望下⾯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姓名均使⽤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基本案情】原告马xx诉称,马xx、刘xx双⽅⾃2008年5⽉14⽇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马xx购买刘xx 位于北京市xx区xx村xx号房屋及院落,购房款共计250000元,签订合同后,马xx⽀付了全部购房款,刘xx交付了房屋及院落。

2018年7⽉29⽇,北京市xx区⼈民法院判决确认双⽅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

马xx认为,刘xx出卖房屋后,⼜要求确认合同⽆效,此举有违诚实信⽤原则,马xx在返还涉案院落后,有权要求刘xx返还购房款,为维护⾃⾝合法权益,马xx起诉⾄法院,诉讼请求1、判决刘xx返还马xx购房款250000元及利息(⾃2009年6⽉16⽇起,以2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间同业拆借中⼼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段⾦喜实际返还之⽇⽌);2.判决刘xx赔偿马xx经济损失1438566元(包含宅基地区位补偿价1207040元,及该院落内新增房屋的重置成新价15295元、以及装修和附属物的重置成新价216231元);3.判决刘xx⽀付马xx评估费14386元;刘xx辩称,同意返还购房款250000元,不同意⽀付利息,其余的损失,以鉴定为准,诉讼费请求法院依法分担。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15⽇,刘xx(房屋所有权⼈,甲⽅)与马xx(房屋购买⼈,⼄⽅)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所购房屋坐落于北京市xx区xx村,属于甲⽅私有财产,院落⼤⼩,房屋为正房,有五间⽡房、窗户、门未安装,院落东西宽30⽶,南北长8.76⽶,总⼤⼩为262.8平⽅⽶,四⾄为东临马路,西临农⽥,南临段⾦喜,北邻马路。

无效购房合同赔偿问题案例

无效购房合同赔偿问题案例

无效购房合同赔偿问题案例案例背景:2010年,李先生看中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公寓,并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李先生以80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公寓。

合同签订后,李先生支付了500万元作为首付款,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了剩余的款项。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开发商突然告知李先生,由于该公司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存在问题,导致购房合同无效。

李先生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只能拿到开发商返还的500万元首付款。

李先生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于是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因房价上涨而造成的损失。

案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应当返还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同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在本案中,开发商在签订购房合同后,未能按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导致合同无效。

开发商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合同约定,存在过错。

而李先生在签订合同时,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因此,开发商应当对因合同无效而给李先生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先生的损失主要体现在房价上涨方面。

根据市场行情,自2010年以来,该公寓的房价上涨了近一倍。

因此,李先生要求开发商赔偿因房价上涨而造成的损失,具有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能按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导致购房合同无效,存在过错。

李先生在签订合同时,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因此开发商应当赔偿李先生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

根据市场行情,该公寓房价上涨近一倍,开发商应当赔偿李先生相应的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李先生因房价上涨而造成的损失共计400万元。

案例启示:本案提醒广大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认真审查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证等证明材料,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同时,购房者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购房过程中,如遇到合同无效等情况,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权益。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经济补偿问题)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经济补偿问题)

【案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的,经济赔偿问题)【办案律师】梁清华律师【案情介绍】张某某拥有农村民房一处,坐落在威海市某镇某村。

刘某某系外村村民。

2002年7月16日,双方就上述民房达成买卖合同,刘某某支付10000元购买上述民房。

2012年,张某某将刘某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的购房合同无效。

经法院判决,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撤销。

伴随着城镇化脚步的加快,上述民房所在的乡镇也被列入到了拆迁行列。

被拆迁房屋的利益已经被确定,为338900元。

某村村委已通知房屋原房主张某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

刘某某认为,自己购买该房屋已经接近12年,虽然合同已经被法院确认无效,但自己在房屋居住期间,为房屋进行了修建、改建、装修,也使原房屋增值不少。

而且,刘某某认为,当初签订无效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完全归因己方,张某某也是存在很大过错的。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刘某某委托律师将张某某起诉到法院,1、要求被告返还2002年支付的购房款10000元;2、要求张某某赔偿自己的损失,即上述拆迁利益的95%。

法院受理后,通知双方开庭审理。

据被告张某某讲,双方在2002年签订买卖合同时,是将房屋的四间正房卖予原告,并非是所有房屋。

经查看被告与村委签订的拆迁协议,实际拆迁面积为152.2平米,进一步得知此次拆迁确定的面积是包括四间正房以及三间厢房在内的工152.2平方米。

另外,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既然已经被确认无效,则被告认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发生起就无效,也就是对房屋增值等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不受法律保护。

而且,从法律角度看,所谓预期可得利益是指有效合同的违约方对于守约方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则有效合同的存在是预期可得利益的前提,所以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所以被告理应将10000元购房款予以返还。

购房合同无效的赔偿标准

购房合同无效的赔偿标准

一、引言购房合同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关于房屋买卖的合同。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况时有发生。

购房合同无效可能给购房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文将针对购房合同无效的赔偿标准进行探讨。

二、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形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 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而无效。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

4.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5. 购房者不具备购房资格,违反相关规定而无效。

三、购房合同无效的赔偿标准1. 返还购房款购房合同无效后,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返还的购房款应包括购房者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以及按揭贷款等。

2. 损害赔偿购房合同无效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开发商应予以赔偿。

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房屋升值损失:购房合同无效导致购房者无法购买房屋,房屋价格在合同无效期间上涨的部分,开发商应予以赔偿。

(2)利息损失:购房者因购房合同无效而无法购房,已支付的贷款利息,开发商应予以赔偿。

(3)其他损失:因购房合同无效给购房者造成的其他损失,如律师费、差旅费等,开发商也应予以赔偿。

3. 违约金若购房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购房合同无效后,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也可参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4. 惩罚性赔偿在以下情况下,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惩罚性赔偿:(1)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质量问题,导致购房者购买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房屋。

(2)开发商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购房合同,使购房者受到重大损失。

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结语购房合同无效的赔偿标准应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

在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注意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购房无效合同双倍赔偿

购房无效合同双倍赔偿

购房无效合同双倍赔偿在房地产市场交易中,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法律依据。

当购房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涉及的赔偿问题便成为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提供一个购房无效合同双倍赔偿的范本,并对其中的关键条款进行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合同无效通常指的是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存在重大误解、欺诈等情形,导致合同无法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获得相应的赔偿。

我们来看一个简化版的购房无效合同双倍赔偿范本:甲方(买方)与乙方(卖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购房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位于XXXX的房产。

现因该合同存在以下无效情形:(此处列举具体无效原因,如虚假宣传、隐瞒重要信息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赔偿协议:1. 乙方应在接到本协议通知之日起三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及利息。

2. 鉴于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同意按照甲方已支付购房款的金额,支付相等数额的赔偿金。

3. 甲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将不再追究乙方的其他责任,并解除双方之间因购房合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

4.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在这个范本中,我们可以看到几个关键点:- 明确指出合同无效的原因,这是赔偿请求的依据。

- 规定了退款和赔偿的具体金额及支付时间,确保甲方能够及时收回损失并获得赔偿。

- 确认了甲方收到赔偿后放弃进一步追责的权利,这有助于双方快速解决争议。

- 强调了协议的生效条件,保证了其法律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实际案例中的赔偿金额和条件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但基本原则是保障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任何赔偿协议都应遵循公平原则,避免造成任何一方的不合理损失。

二手房买卖中的赔偿责任与赔偿标准

二手房买卖中的赔偿责任与赔偿标准

二手房买卖中的赔偿责任与赔偿标准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二手房买卖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

然而,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例如房屋瑕疵、虚假宣传等,导致买卖双方之间的纠纷。

本文将就二手房买卖中的赔偿责任与赔偿标准进行探讨。

一、赔偿责任的确定在二手房买卖中,赔偿责任主要包括卖方的违约责任和买方的违约责任。

1. 卖方的赔偿责任卖方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对房屋的质量和权属进行了保证,如果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或权属纠纷,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 对于房屋瑕疵的赔偿:如果买方在购房后发现房屋存在瑕疵,如墙体开裂、地板起翘等,卖方应承担修复责任或者退还相应的款项。

b. 对于权属纠纷的赔偿:如果在购房后发现房屋存在权属纠纷,卖方未能提供清晰的产权证明或隐瞒了房屋的权属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c. 对于虚假宣传的赔偿:如果卖方在房屋的广告宣传、售楼处展示等方面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导致买方误解或遭受经济损失,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买方也有可能存在违约情况,例如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购房款项、违背约定的承诺等。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主要包括:a. 逾期支付赔偿金:如果买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购房款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滞纳金或违约金。

b. 违反约定赔偿:如果买方在合同生效后违背了合同的其他约定,例如改变房屋用途、非法转让等,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赔偿标准的确定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以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

一般来说,赔偿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界定:1. 实际损失的赔偿双方应根据实际损失情况来确定赔偿金额。

对于卖方而言,如果房屋存在瑕疵或权属纠纷,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修复责任或退还相应的款项;对于买方而言,如果卖方存在虚假宣传导致买方遭受经济损失,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双方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常常会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违约金。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无效卖方赔偿房屋差价案例-任家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无效卖方赔偿房屋差价案例-任家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效卖⽅赔偿房屋差价案例-任家案例:甲与⼄于2009年9⽉5⽇签订了购房合同,甲同意将夫妻共有有的⼀处房产130万的价格卖给⼄⽅,并向⼄⽅出⽰房产证和其夫同意卖房的短信。

合同签订时,⼄⽅先交纳5万元的定⾦,2009年9⽉15⽇前⽀付⾸付款20万元,9⽉30⽇前,再⽀付15万元,甲⽅还清贷款后,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续。

合同签订后,⼄⽅如约履⾏了⾃⼰的付款义务,帮助甲⽅还清贷款,并多次催促甲⽅办理过户⼿续,甲⽅以各种理由推脱,并多次从⼄⽅处⼜收取将近50万的房款。

⼄⽅在多次催促⽆故的情况下,诉⾄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甲⽅履⾏合同,协助⼄⽅办理过户⼿续。

庭审中,法院查明,涉案房屋原为甲⽅与其前夫共同所有,⼆⼈于2008年已经协议离婚,涉案房屋归男⽅所有,⽽男⽅对于卖⽅⼀事声称其完全不知情,并坚持不同意卖房。

作为卖⽅的甲⽅,明知其没有处分房屋的权利,隐瞒真相,导致合同⽆效,给⼄⽅造成了数⼗万的损失。

后经法院调解,甲⽅同意将已收取的购房款返还⼄⽅,并且赔偿房屋差价100万。

案例分析:本案成功获赔房屋差价的关键在于,甲⽅的⾏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

甲⽅在和⼄⽅签订买卖合同时,向⼄⽅出⽰的房产证确实登记有甲的名字,使⼄⽅确认甲对房屋确有处分权,从⽽先后向其⽀付了数⼗万元的购房款。

⽽实际上,甲⽅隐瞒了其已经离婚,并将涉案房屋处分给前夫的事实,具有明显的欺诈意图,并实际从⼄⽅骗取了⼏⼗万的房款。

我国刑法》第⼆百⼆⼗四条规定,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当事⼈财物,数额较⼤的,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甲的⾏为其实已经涉嫌合同诈骗,且数额特被巨⼤。

如果甲不积极主张赔偿,⼄完全可以向公安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然本案获赔房屋差价具有其特殊性,实践中不常见。

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有如下⼏种情况:1、房屋系夫妻共有,夫妻⼀⽅全权出⾯处理房屋买卖事宜,买房基于相信其中⼀⼈有全权的代理权,⽽与其中⼀⼈签订合同,事后房屋涨价,卖⽅不想卖⽅,则由另⼀⽅出⾯,声称不知道卖房⼀事,另⼀⽅并没有取得其授权,主张认定合同⽆效。

购房合同无效后赔偿

购房合同无效后赔偿

一、购房合同无效后如何赔偿1、购房者交了房款但是没有拿到房子的,这个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房款,以及这期间房款产生的利息。

2、购房者交了房款,但是房子还没有建好的,这个可以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房款。

3、如果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房子还没有建好的,开发商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这个违约责任不一定是双倍赔偿,具体需要看开发商的违约情况。

4、如果是由于购房者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那么购房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认定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解析一件借名买卖两限房纠纷案件

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解析一件借名买卖两限房纠纷案件

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解析一件借名买卖两限房纠纷案件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限价房,又称限房价、限地价的“两限”商品房。

是一种限价格限套型(面积)的商品房,主要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是目前限制高房价的一种临时性举措,并不是经济适用房。

限价商品房按照“以房价定地价”的思路,采用政府组织监管、市场化运作的模式。

与一般商品房不同的是,限价房在土地挂牌出让时就已被限定房屋价格、建设标准和销售对象,政府对开发商的开发成本和合理利润进行测算后,设定土地出让的价格范围,从源头上对房价进行调控。

自限购政策施行之后,部分有购房需求的人失去了购房资格,即使能签买卖合同,也无法在房地产中心进行交易过户。

在此情况下,个别购房者采用了“借名买房”的方式,即以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购房,而购房款项却由购房者自己支付。

下面我们用一个案例来详解以借名买房的名义购买房屋时所遇到的法律问题。

案件介绍:李强和李丽系姐弟关系。

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江湖丽景304号房屋为本案的诉争房屋,现登记在李强的名下。

2011年4月28日,李强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证书,房屋性质为限价商品房。

2009年5月8日,李强和李丽签订了《关于房屋转让的协议》,约定:2008年李强把宿舍楼1栋20号两居室楼房销户,同时给了两限房,304号房屋三居室,因李强资金不足,无力购买,将江湖丽景304号房屋转让给李丽购买。

经双方协议:(一)、转号费人民币十万元由李丽支付李强(2013年5月31日以前付清)(二)、若干年后不管任何原因李丽出售房屋,就再补偿里李强十万元。

此协议从2009年3月20日起开始执行生效,双方不得反悔。

如李强不按照此协议执行,反悔双倍返还房款。

如李丽不按协议执行及执行还款,李强有权收回此房,余款不退还。

而后,双方又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2009年李强将30万元借给李丽用于购房,借款日期为2009年3月20日还清,利息经协商2013年2万元,李强在银行贷款17万元用于李丽购房,由李丽按照银行规定还款及利息,与李强无关。

无效购房合同赔偿问题

无效购房合同赔偿问题

购房合同是购房者和卖方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购房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那么,无效购房合同赔偿问题如何处理呢?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因此,当购房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双方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已支付的购房款。

其次,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这里的损失包括信赖利益损失和直接损失。

1. 信赖利益损失:是指因为一方相信对方能够诚实信用的履行合同而蒙受的直接损失。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因为信赖对方订立合同的邀请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检查合同标的物的费用;(2)因为信赖对方订立合同的邀请而做的各种准备工作并且为此支出的费用;(3)为洽谈合同所支付的劳务,误工的损失;(4)为支出以上费用所损失的利息。

2. 直接损失:是指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具体包括:(1)已支付的购房款;(2)因合同无效而无法取得的房屋等财产;(3)因合同无效而无法实现的合同目的所造成的损失。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如果是因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等情形导致的合同无效,买受人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在处理无效购房合同赔偿问题时,以下注意事项:1. 确认合同无效的原因,明确过错方;2. 计算损失,包括信赖利益损失和直接损失;3. 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无效购房合同赔偿问题是一个复杂且涉及多方面利益的问题。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购房合同无效的责任方赔偿

购房合同无效的责任方赔偿

甲方(买方):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在购房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导致购房合同无效,现就相关责任方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无效原因1. 甲方提供的购房资料存在虚假信息,导致购房合同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 乙方提供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存在伪造、涂改等违法行为。

3. 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

4. 房地产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购房合同无法履行。

二、责任方赔偿1. 若合同无效原因系甲方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乙方应承担以下责任:(1)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购房款;(2)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损失、房屋装修费用等;(3)承担因合同无效产生的诉讼费用。

2. 若合同无效原因系乙方提供的证件存在伪造、涂改等违法行为导致,甲方应承担以下责任:(1)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购房款;(2)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损失、房屋装修费用等;(3)承担因合同无效产生的诉讼费用。

3. 若合同无效原因系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双方应按照以下原则承担相应责任:(1)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2)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损失、房屋装修费用等;(3)承担因合同无效产生的诉讼费用。

4. 若合同无效原因系房地产开发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履行义务导致,甲方和乙方应共同承担以下责任:(1)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2)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损失、房屋装修费用等;(3)承担因合同无效产生的诉讼费用。

三、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四、其他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和解除,均需双方书面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房屋买卖违约如何赔偿、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之风险

房屋买卖违约如何赔偿、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之风险

房屋买卖违约如何赔偿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守约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即付出的房款、中介费、利息等)和房屋差价等可得利益损失,违约方应当予以赔偿。

赔偿的范围包括:合同约定价格与房屋现在市场价之间的差额。

实践中可以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比照最相类似的房屋(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相同区域内房屋)市场交易价格,与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之差确定房屋差价损失,但合同另有约定或当事人事后能够协商确定的除外。

出卖人违约行为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但合同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履行不能的情形,双方可以继续履行,此时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情况下,如果守约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获得赔偿。

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之风险
卖房人欲出售尚未取得两证的房屋,首当其冲的法律障碍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卖房人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虽然实践中法院对于无两证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合同无效,也有的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而是管理性规定,只是规范房屋权属不能发生变更,但是对合同效力没有影响。

其实,我们完全没有必要拘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法律性质的争论,而应该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对于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作了明确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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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丽与李大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原被告诉求
原告胡丽诉称:2011年7月24日,通过朋友介绍,我与被告李大普
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李大普将其因拆迁所得三居室楼
房一套以每平方米八千元的价格转让给我,我已付房款三十万元。

后由于房屋升值,李大普在利益驱动下反悔,《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被法院
判决无效,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李大普返还购房款三十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1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2、被告李大普赔偿房屋增值损失三十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大普负担。

被告李大普辩称:我不同意原告李大普的诉讼请求。

对于购房款三十万元我同意返还,利息不予认可。

在2013年我就与胡丽联系退款事宜,
但是胡丽一直拒绝,如果有损失也是胡丽自己造成的。

我不同意赔偿房屋损失,我与胡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因为违反合同法的规定才导致无效的,我不存在违约,不存在过错,故不应当赔偿。

我也不同意承担诉讼费及评估费。

经审理查明:2011年,因房屋拆迁,被告李大普选择保障性房屋置换作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式,并选择北京林家公司开发建设的华远铭悦园,后签订了选房意向单。

2011年7月24日,通过朋友介绍,李大普与原告
胡丽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
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李大普以八千元
/平方米价格出售给胡丽。

二、付款方式:甲胡丽在签订双方协议后,先交定金五万元;胡丽在2011年8月11日前将先期购房款人民币三十万交
李大普,李大普收到后出具收据。

若胡丽单方反悔约定,所有预付定金不予退还。

三、李大普与房地产开发商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胡丽要把未付房款一次性付清现金。

甲乙双方约定待甲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甲乙双方立即办理房屋买卖公证手续,费用由胡丽承担,李大普配合办理。

四、李大普房屋在符合国家法规政策可以转让后,立即配合胡丽办理转让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胡丽来承担。

五、李大普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且李大普所取到房屋钥匙,只要胡丽把房款交清,李大普把钥匙交与胡丽,由此开始,房地产开发商向李大普所取的一切费用都由胡丽支付。

协议签订后,胡丽按照约定给付李大普房款三十万元。

2014年年初,李大普反悔,拒绝出售房屋,双方协商未果,后李大普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2015年4月7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李大普与胡丽于2011年7月24日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现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另查,2015年5月26日,李大普与北京林家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
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李大普购买位于北京市某区666号房屋,总价五十四万元。

现李大普已将该房屋装修完毕并居住使用。

经原告胡丽申请,2015年8月2日,经法院委托,北京大地盛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666号房屋可上市价值进行了评估,结果为房屋总价为一百七十万元。

胡丽当庭表示,房屋增值部分为九十七万元,但其综合情况仅主张损失三十万元,且合同中也有约定双倍返还购房款。

三、判决如下:
1、被告李大普返还原告胡丽购房款人民币三十万元;
2、被告李大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胡丽购房款人民币三十万元的利息;
3、被告李大普给付原告胡丽房屋增值损失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胡丽与被告李大普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李大普应当返还胡丽购房款。

故对胡丽要求李大普退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于法有据。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考虑到李大普作为李大普在出卖时即明知其无权出卖该房屋,故其应赔偿胡丽作为胡丽信赖利益损失,该损失应当全面考虑李大普因房屋升值所获利益,以及胡丽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所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予以确定。

此外,诉争房屋性质系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满5年后是可以转让的,李大普如果想履行协议是可行的,可见李大普作为李大普过错程度明显大于胡丽。

就本案而言,对于李大普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应考虑李大普因房屋升值的因素,参照评估报告并综合限价商品住房转让时应交纳一定比例的土地收益等价款予以确定胡丽的房屋增值部分损失。

故对胡丽要求李大普赔偿房屋增值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于法有据。

综上,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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